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 項目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的規定(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 項目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的規定(試行)
根據《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規範煤礦建設工程安全項目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保障煤礦安全,製定本規定。
一、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批
(一)審批對象
1、新建及改、擴建的煤礦;
2、改變原設計生產係統的煤礦;
3、各級煤炭企業單獨建設的礦井安全項目。
(二)需提交的資料
1、初步設計(含安全工程項目設計);
2、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3、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審批程序
1、安全處接基建局轉來的初步設計(含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後,承辦人對其完整性進行審 核;
2、經審核齊全完整的文件資料由安全處登記,注明接收時間及審理時間,不齊全完整的退回報送單位;
3、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報審文件資料經審核受理後,對上報資料齊全的,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安全處根據專家審查意見,提出安全項目審查意見,報經處長、分管局領導審核後返回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5、修改後的安全項目設計由安全處進行複查;
6、複查合格的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查意見送基建局並整理歸檔。
(四)審批時限
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實行限時辦結製,對符合條件的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
(五)審批權限
1、建設規模在6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礦井;
2、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及以上的改、擴建及技改礦井(含資源整合礦井);
3、建設規模在6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礦井及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下的改、擴建及技改礦井 (含資源整合礦井)由市級煤炭 主管部門負責。
二、煤礦安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一)驗收對象
1、新建及改、擴建的煤礦;
2、改變原設計生產係統的煤礦;
3、各級煤炭企業單獨建設的礦井安全項目。
(二)需提交的資料
1、省煤炭工業局出具的煤礦安全工程項目設計審查意見;
2、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省監獄管理局上報的安全工程項目初步驗收結論;
3、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竣工驗收的程序
1、基建局提前5日將煤礦總體工程竣工驗收時間通知安全處;
2、安全處編號登記,承辦人準備煤礦安全工程項目有關資料,並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安全項目竣 工驗收小組,與礦井總體驗收 同步進行;
3、驗收小組出具驗收意見;
4、在竣工驗收中,對建設單位未達到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的,竣工驗收小組將不予驗收,並提出整改意見。
(四)驗收時限與礦井總體工程驗收同步。
(五)審批權限
1、建設規模在6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礦井;
2、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及以上的改、擴建及技改礦井(含資源整合礦井);
3、建設規模在6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礦井及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下的改、擴建及技改礦井 (含資源整合礦井)由市級煤炭 主管部門負責。
三、實行A、B角崗位責任製煤礦建設工程安全項目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審批實行“A、B角零缺位製”。省局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負責。
本規定從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