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的規定(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的規定(試行)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規定,為規範山西省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一、辦理的條件
1、具有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資質證書的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擁有規定數量的各專業質量監督工程師,有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測工器具和設備;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質量檢測場所。
二、需提交的資料
1、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資質證書;
2、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置的批文或成立的文件,人事調整任免文件;
3、監督人員資格證書;
4、監督檢查工器具裝備明細表;
5、質量監督機構工作規章製度;
6、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年度工作報告;
7、其它有關資料。
三、審批程序
省煤炭工業局在收到各集團公司、各市煤炭工業局提交的申請報告或初審意見後,委托基建局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按有關規定行文批複。
四、審批時限
省煤炭工業局在收到申請報告後6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批複意見。其中:基建局在40個工作日 內提出審查意見,省煤炭工業局分管局領導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需局長簽發的,在分管局領導審核後10個工作日內簽發。
五、審批權限
變更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等變更事項的,由省煤炭工業局分管局領導審批後發文;新設立機構及換證的,經省煤炭工業局分管局領導審核,由局長審批後發文。
六、有效期
正常情況下,質量監督機構有效期為三年。
七、實行A、B角崗位責任製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實行“A、B角零缺位製”。省局領導正常情況下簽批由A角負責,在A角缺位達5個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負責 。
本規定從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