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管理信息係統稽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管理信息係統(以下簡稱信息係統)使用,糾正信息係統使用管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確保信息係統正常運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係統稽查,是指上級煤炭票證管理機構對下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涉票單位信息係統使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煤炭票證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信息係統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職責
第四條 煤炭銷售票稽查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信息係統使用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稽查。
第五條 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時,有權行使以下職權:
(一)約見和詢問被稽查對象以及相關涉票單位有關人員;
(二)現場檢查信息係統使用情況;
(三)查詢被稽查單位信息係統維修維護情況。
第六條 稽查人員應當為稽查涉及的相關涉票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稽查內容
第七條 稽查部門在實施稽查中,應當通過信息管理使用權限對信息係統使用單位或個人,從核查基礎信息和各類機打票數據入手,進行03manbetx 比對,尋找線索,努力做到查全、查深、查透,增強檢查的針對性,提高打擊信息係統違規行為的準確性。
對信息係統按分配使用權限情況進行稽查。
對信息係統使用單位基礎環境情況進行稽查。
對信息係統使用單位專用終端設備使用情況進行稽查。
對機打票開具量和煤炭實際銷售量是否一致的情況進行稽查。
對機打票廢票、退票管理情況進行稽查。
對信息係統設備維修維護情況進行稽查。
對信息係統管理使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其他單位商業機密情況進行稽查。
對違規或利用係統漏洞進行查閱、信息下載、拷貝等情況進行稽查。
第四章 稽查程序
第九條 信息係統稽查采取在省票證中心調取查閱資料、對相關單位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
煤炭銷售票稽查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製作筆錄。
調取有關資料應當填寫《調取資料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被稽查對象,一份留存,所調取的資料原件應當自調取之日起60日內完整退還。
第十條 負責稽查的煤炭銷售票稽查部門應當在稽查結束後30日內製作《信息係統稽查報告》,報本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係統稽查報告》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決定,製作《信息係統稽查處理決定書》,送達被稽查對象,同時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煤炭銷售票稽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將稽查中形成的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