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審批事項限時辦結製度(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審批事項限時辦結製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履行服務承諾,提高辦事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建設勤政、廉潔、務實、高效、法製、服務的煤炭管理機關,為基層管理部門和煤炭企業提供全麵、規範、優質的服務,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結合全省煤炭工業的實際情況和省煤炭工業局工作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限時辦結製是指管理(服務)相對人在省煤炭管理部門辦理相關事宜,省煤炭管理部門根據《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及省煤炭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規定,在符合相關規定及手續、材料等齊備的前提下,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所申請事項的製度。
第三條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機關有關處室和承擔行政職能 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為限時辦結製的責任人。
第四條 對限時辦理的事項,“政務大廳”、經辦處室、部門和人員應按要求填寫《業務受理回執單》,寫明申辦事項、受理日期、辦理期限及經辦人等,及時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報的材料和有關手續進行審核。
第五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對審批事項期限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未明確期限的,按省煤炭工業局規定的期限執行。
第六條 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的事項,經辦處室、部門和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相應時效內完成,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時辦理。審批、審核、核準事項如情況特殊確需延時辦理的,應將情況和理由書麵答複申辦人。
第七條 本製度所設定的辦理事項、受理部門和辦理時限詳見《山西省煤炭工業局審批事項限時辦結製項目表》,未列入本製度範圍內的其他申請事項,按照省煤炭工業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製度設定的限辦時限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煤炭事項審批服務的一種內部規定和外部承諾性時限,不作為行政複議或訴訟的依據。
第九條 經辦人員違反限時辦結規定,經查實屬有效投訴的,按《公務員法》和《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關於對違反窗口辦文有關規定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山西省煤炭工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製度適用於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有關部門及其全體在職工作人員,由山西省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市級煤炭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