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重大投資項目跟蹤服務製度(試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重大投資項目跟蹤服務製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省政府優化政務環境,全麵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的有關精神,創優發展環境,提高我局行政效能和服務質量,推動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重大項目跟蹤服務是我局依法行政、優化服務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政府公共管理與服務的綜合體現。各業務處室要將本製度納入本處室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和績效考核等規範中,建立配套的跟蹤服務細則,配備相應人員。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屬於或涉及我局行政審批職責和業務範圍的,規模較大,對行業、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產業及其他項目。
第四條 重大投資項目具體包括:
1、三大煤炭基地、國家規劃礦區內,規模120萬噸/年及以上大型礦井及配套選煤廠和群礦型、集運型大型選煤廠;
2、煤炭企業結構調整領域的資源綜合利用、煤炭深加工及其他非煤重大項目。
第五條 重大投資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2、符合省相關產業政策、宏觀調控政策;
3、按規定達到我局業務辦理和服務承接所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跟蹤服務程序各職能處室在履行正常業務的同時,對於符合規定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跟蹤服務。職能處室對於具體投資項目,應確定具體業務人員作為跟蹤服務人。
處室跟蹤服務人除對重大投資項目在本處室業務範圍內進行全過程跟蹤服務外,應負責與前後業務部門之間的業務銜接和工作協調。
在省煤炭工業局業務範圍內跟蹤服務程序完成後,最後一個環節的處室跟蹤服務人應盡其所能幫助項目單位,對後續程序提供谘詢或向後續部門進行項目介紹。
第七條 跟蹤服務重大事項報告
跟蹤服務報告分為口頭報告和書麵報告兩種形式。
一般情況下,處室跟蹤服務人在完成本階段工作事項後,以口頭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跟蹤情況。
由於項目業主或環境因素導致項目出現重大變化,如項目業主對項目進行重大調整、由於政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辦理或不能按期辦理等,當前跟蹤服務人應以書麵形式向部門領導作重大事項報告。對於政策、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的結果,在進行報告的同時,要及時向項目單位告知並予以解釋、說明。
第八條 本製度由局規劃發展處負責解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