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員工帶薪休假管理辦法
各區隊、各部門:
為了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員工請銷假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礦生產實際情況,讓員工合理休假,特製定本辦法。
一、休假規則
1、各單位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盡量合理均衡安排員工休假,避免集中休假。原則上年休假應一次休完,不得分段休息。確因生產或人員安排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超過兩次。不得跨年度安排。
2、員工在同一年度內,如同時享有探親假和年休假,須先休年休假。需要請假的,應先安排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3、安排員工年休假應與公費旅遊療養以及事假情況一並考慮。員工公費旅遊療養期間,按規定不扣工資的,可按旅遊療養天數核減當年年休假天數。
4、各單位在年初必須做好本單位人員年休假排序表,員工因安全生產等特殊情況未按排序休假的,單位應在其它月份考慮安排休假。
5、員工持請假條辦理休假手續。各單位正職須經礦長審批;副職人員須經礦分管領導審批;其他人員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條經營辦備案。
二、休假待遇
1、年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對待。年休假日工資支付辦法為:綜、連采隊363元/日;機電、運轉隊261元/日;機關、通風隊、準備隊254元/日;機修廠、井口218元/日。
2、本年度未休假的人員,礦不予補發年休假工資。
3、各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該部分資金由區隊、部門自己解決。
三、相關規定
按《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員工請銷假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的規定
凡與公司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數規定如下: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計工作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國家規定的婚、喪、產假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一)不享受年休假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