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移動設備管理辦法(定)
井下移動設備移動頻繁,一直以來是安全生產的隱患,本著“刮碰設備就有可能碰傷人員”的理念,為提升機電管理水平,保證移動設備的安全運行,確保人員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井下移動設備的定義:井下移動設備是指井下頻繁移動位置的設備,主要分為三大類:綜采設備、連采設備和輔助運輸車輛,其中連采設備包括:連采機、錨杆機、梭車、破碎機、鏟車;綜采設備包括:采煤機、運輸機、轉載機、支架、馬蹄爾、移變;輔助運輸車輛包括運人車輛、運料車輛。
一.連采設備
1.1連采機
1.1.1持特殊工種操作證上崗生產、持礦發操作證上崗檢修,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1.2在交接班區域以內的生產區域內進行操作,嚴禁駛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1.3停機時必須將運輸機降至最低位置,將鏟板和截割頭落地,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1.4離機必須斷電上鎖,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1.5在行走過程中,嚴禁機體的任何部位碰撞煤壁及其它設施,檢查時發現有刮碰情況或設備有變形部位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情況嚴重的按照機電運行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1.1.6在調機時運煤車輛必須停運,隻有掛放電纜人員撤出後運煤車輛等其它設備方可進入作業,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1.7連采機啟動後機體擺動範圍內嚴禁有任何人員,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1.8在直行時運輸機必須停留在中部,嚴禁左右擺動,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1.9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2錨杆機
1.2.1持礦發操作證上崗操作,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2.2在交接班區域以內的生產區域內進行操作,嚴禁駛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2.3離機必須斷電上鎖,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2.4錨杆機啟動時,僅允許遠控啟動,近控啟動按鈕必須上鎖,過道內的控製操作手把用完必須及時上鎖,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2.5在行走過程中,嚴禁機體的任何部位碰撞煤壁及其它設施,檢查時發現有刮碰情況或設備有變形部位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情況嚴重的按照機電運行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1.2.6行走過程中,行走路線其它車輛嚴禁入內,僅允許一名司機在錨杆機上進行操作,其它人員嚴禁停留在錨杆機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2.7在前進時,錨杆機兩側及前方2米範圍內嚴禁有人,在後退時,由錨杆機司機停止行走後操作收纜手把收電纜,嚴禁邊走邊收電纜,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2.8頂棚在空頂下支護時兩側頂棚必須伸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2.9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3梭車
1.3.1持礦發操作證上崗操作,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3.2在交接班區域以內的生產區域內進行操作,嚴禁駛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3.3離機必須斷電上鎖,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3.4檢修時啟動梭車,必須觀察機身周圍及電纜沿線附近是否有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3.5生產時梭車啟動前,必須將行車路線進行封閉,嚴禁除司機之外的其它人員進入,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3.6在行走過程中,嚴禁機體的任何部位碰撞煤壁及其它設施,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3.7嚴禁超載、超速,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3.8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4破碎機
1.4.1持礦發操作證上崗操作,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4.2僅允許在搬家倒麵和延伸皮帶時,方可行走,其它時間必須將行走操作手把閉鎖,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4.3停機必須斷電上鎖,並將運輸機操作手把閉鎖,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4.4啟動時必須觀察破碎機周圍及料鬥內是否有人,無人時方可啟動,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4.5運行過程中,破碎機兩側嚴禁通過,破碎機料鬥前方5米範圍內嚴禁有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4.6在行走過程中,嚴禁機體的任何部位碰撞煤壁及其它設施,檢查時發現有刮碰情況或設備有變形部位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情況嚴重的按照機電運行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1.4.7在行走破碎機時,必須將運輸機閉鎖,兩側及前後5米範圍內嚴禁有任何人員,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5鏟車
1.5.1持礦發操作證上崗操作,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5.2鏟車除換電池、搬運材料之外,嚴禁開出交接班區域,停放時,必須停放在不影響生產的行車路線之外,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5.3停機必須將鏟板處於浮動狀態落地,同時四輪嚴禁懸空,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5.4離機必須斷電上鎖,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5.5鏟車在空車時應正向前進,在搬運大件或裝滿物料前行視線不清時應反向前進,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5.6在搬運大型物件時鏟車行走路線上嚴禁有任何人員,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5.7除清理巷道時鏟板外,更換電池時電池及托架外,在行走過程中,嚴禁機體的任何部位觸碰煤壁和其它設施,檢查時發現有刮碰情況或設備有變形部位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情況嚴重的按照機電運行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1.5.8嚴禁超載、超速,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1.5.9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二、綜采設備
2.1采煤機
2.1.1持特殊工種操作證上崗生產、持礦發操作證上崗檢修,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1.2采煤機檢修時,必須將采煤機範圍內對應的支架全部閉鎖,防止支架誤動作傷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1.3采煤機送電時,任何人不允許進入運輸機溜槽內或者站在采煤機機身上,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1.4采煤機機身上及采煤機動作範圍內有人員時,必須要將采煤機電源主隔離停電並上鎖,防止采煤機動作傷人,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1.5采煤機正常停機時,必須要將滾筒退出煤壁,防止采煤機啟動時過負荷,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1.6采煤機運行時,任何人員不允許進入溜槽範圍內,防止采煤機及大塊煤傷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1.7采煤機正常割煤時,必須提前將支架護幫板收回,防止采煤機截割滾筒割壞支架護幫板,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1.8檢查時發現有采煤機刮碰其它設備設施的情況或設備有變形部位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情況嚴重的按照機電運行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2.1.9采煤機啟動後,嚴禁任何人員觸碰電纜夾或清理電纜加上的煤塊、煤塵,在電纜夾上作業時必須確保采煤機停機並可靠上鎖,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2運輸機
2.2.1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2.2刮板運輸機檢修時,人員進入溜槽前必須閉鎖上鎖,防止誤動作傷人,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2.3刮板運輸機轉動時,任何人不允許進入運輸機溜槽內或者站在刮板運輸機機身上,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2.4刮板運輸機機身上、驅動部轉動部位範圍內及溜槽內有人員時,必須要將刮板運輸機電源(組合開關)主隔離停電,並上鎖,防止刮板運輸機動作傷人,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2.5機頭機尾鏈輪蓋板打開情況下,用液壓馬達帶動鏈條轉動時,任何人員不允許站在機頭或機尾鏈輪蓋板周圍,防止鏈條斷裂彈出傷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3轉載機
2.3.1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3.2轉載機檢修時,人員進入溜槽內前必須將轉載機及破碎機閉鎖上鎖,防止誤動作傷人,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3.3轉載機送電檢修時,任何人不允許進入轉載機溜槽內或者站在轉載機機頭卸料槽前膠帶機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3.4驅動部轉動部位範圍內及溜槽內有人員時,必須要將轉載機電源(組合開關)主隔離器停電,並上鎖,防止轉載機動作傷人,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3.5轉載機運行時,任何人員不允許進入轉載機溜槽範圍內及轉載機機頭卸料槽前膠帶機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3.6機頭機尾鏈輪蓋板打開情況下,用液壓馬達帶動鏈條轉動時,任何人員不允許站在鏈輪蓋板周圍,防止鏈條斷裂彈出傷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4支架
2.4.1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4.2進入本架支架內檢修時,人員進入本架必須將支架閉鎖,隻能利用本架操作防止鄰架操作誤動作傷人,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4.3支架檢修需要架前操作時必須要將護幫板打出,並打到位,防止煤壁片幫傷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4.4正常生產過程中或檢修過程中需要操作支架升降、推拉推移杆、起底操作、收打護幫板、收打側護板、升降平衡油缸等動作時,必須保證架前無人作業,防止傷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4.5拉架時,必須鄰家手動操作或本架操作,嚴禁鄰架自動操作,防止操作人員視線不清導致架前有人時誤傷人員,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4.6嚴禁成組拉架,如需成組拉架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4.7嚴格執行“拉架不行人,行人不拉架”製度,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4.8推移機頭機尾時,首先發出警示信號,必須保證機頭機尾副幫側及推移方向前後5米內沒有其它人員,方可推移,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5馬蹄爾
2.5.1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5.2 推移馬蹄爾時,馬蹄爾司機首先觀察馬蹄爾正幫側和轉載機橋身下方是否有人,嚴禁人員進入,否則處罰責任人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5.3推移馬蹄爾時,馬蹄爾嚴禁刮碰煤壁和支護的單體,否則對責任人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6移變
2.6.1必須有專人(班長或跟班隊幹)進行指揮,必須使用專用通訊工具(對講機),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6.2拉移變前必須向調度室和順槽機頭進行彙報,並將順槽膠帶機閉鎖上鎖,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6.3拉移變前必須將順槽高開停電上鎖,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6.4副幫側監護人員應在聯巷口的安全區域內,其它區域嚴禁任何人員入內,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6.5正幫側監護人員應站立在停運的皮帶上,其它區域嚴禁入內,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6.6移變到位後必須上好相應的卡軌器,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2.6.7拉移變過程中,移變嚴禁刮碰皮帶架等其它設施,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三、輔助運輸車輛
3.1運人車輛
3.1.1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2嚴禁酒後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3配有安全帶的車輛起車前必須係好安全帶,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4在井口入井前和需熄火停車進行交接班的地點,乘車人員上車後由司機關閉好車門,然後司機關閉車門確認安全後方可上車;下車由司機打開車門後方可下車,嚴禁車內人員私自打開車門下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5車輛啟動前必須先查看車輛周圍情況並發出開車信號,確認無人員或障礙物時方可行車和倒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6在規定的交接班地點停車上下人,嚴禁隨意停車上下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7乘車人員嚴禁在車廂內嬉戲打鬧,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8井口入井時,要依次上車,前車未駛離後車嚴禁駛入,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9井口升井時,要依次下車,前車未駛離後車人員嚴禁下車,領卡人員未全部離開,嚴禁啟動車輛,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10在井下乘車人員打開礦燈後方可下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11遇人員上下車時嚴禁超車或會車,其它車輛在10米外停車等候,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12遇到巷道內有人作業時,必須提前50米減速鳴笛,距離人員3米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13嚴禁超員、超速、人貨混裝,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14會車時相距50米開始變光減速,靠近聯巷、水管側停車讓行,讓行車輛必須停車並關閉大燈,等待對麵車輛通過後方可通行,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15單向行駛的巷道嚴禁逆行,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16離車必須停車熄火並確保可靠製動,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運料車輛
3.2.1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2嚴禁酒後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3配有安全帶的車輛起車前必須係好安全帶,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4車輛啟動前必須先查看車輛周圍情況並發出開車信號,確認無人員或障礙物時方可行車和倒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5要依次井口入井,嚴禁爭搶,前車未駛離後車嚴禁駛入,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6井口升井時,要依次下車登記,前車未駛離後車人員嚴禁下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7在井下司機打開礦燈後方可下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8遇人員上下車時嚴禁超車或會車,在10米外停車等候,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9遇到巷道內有人作業時,必須提前50米減速鳴笛,距離人員3米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10嚴禁超員、超速、人貨混裝,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11會車時相距50米開始變光減速,靠近聯巷、水管側停車讓行,讓行車輛必須停車並關閉大燈,等待對麵車輛通過後方可通行,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12離車必須停車熄火並確保可靠製動,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13單向行駛的巷道嚴禁逆行,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14拉運物料時必須捆綁牢靠,超長超寬時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誌,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2.15裝載機等特種車輛嚴禁載人,否則處罰200-5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
3.1.16裝載機、912車停機時必須將鏟鬥落地,否則處罰100-200元/次,並記不安全行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