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副礦長崗位職責
機電副礦長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隊組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組織製定機電、運輸等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10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係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3條 主持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4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