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規定
印章管理規定
一、第三項目分部的行政印章,由辦公室統一保管,各架子隊不在另行刻章。
二、第三項目分部的印章管理工作遵照集團公司印章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專櫃存放;保管人員對印章的使用全麵負責,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方便工作,嚴格按規定辦事,嚴格監督用印,嚴密手續,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登記製度,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時,需及時辦理印章移交手續。
四、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對企業高度負責的原則,維護印章的嚴肅性。
五、凡需加蓋第三項目分部行政印章的文件及合同資料等,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經項目部領導簽字審批後方才能予以辦理。證明、函件、介紹信等由辦公室審核辦理,並做好登記,嚴禁出具空白介紹信和證明等。
六、需要加蓋印章的部門必須由專人負責,親自到辦公室蓋章,不得隨意指定其他部門或是非項目分部人員前來蓋章,加蓋項目分部行政印章必須辦理簽名登記,並注明日期。
七、對因印章管理不善,發生丟失、盜用和亂蓋現象的,印章管理人員要承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
八、因業務需要需借用公章外出使用,必須填寫《公章借用申請單》,應說明借用理由、使用時間、歸還日期,經項目經理批準後(不在位時,可由在位的項目領導批準)後方可借用,並在規定日期歸還。
九、工程竣工後,印章不得隨意丟棄,由辦公室統一交至集團公司保管。
附表:1、印章借用申請單
部門 借用人
借用事由
借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起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借用人 借用日期
審批人
印章保管人
歸還日期
印章借用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