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問題實施辦法
“三重一大”問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項目分部“三重一大”問題決策機製,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製度化,根據公司、集團公司和業主有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項目實際,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三重一大”問題是指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重要管理人員任免和大額資金使用。
第三條 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針,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運用科學方法,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符合項目建設和諧發展要求。
(二)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充分發揚民主,集中集體智慧,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三)依法決策的原則。必須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決策內容
第四條 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應符合國家、上級和業主的有關規定,在上級賦予的權責範圍內實施。主要內容包括:
(一)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定員編製方案;
(三)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法;
(五)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免及獎懲;
(六)工程項目管理、重要設計變更、重要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決策問題;
(七)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方案。
(八)規定權限內的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九)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章 決策形式
第五條 三重一大”問題按照職責和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條 項目分部辦公會議固定組成人員為班子成員,出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
第七條 項目分部辦公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項目經理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經理主持。
第八條 項目分部辦公會議討論事項,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參加會議。有關部門負責人根據會議內容列席辦公會議,列席人員由項目經理確定,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九條 辦公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決定事項應編發會議紀要(涉及保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會議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出席人姓名、缺席人姓名及缺席原因、列席人姓名及職務、會議主持人、記錄人、討論發言內容、表決結果等。參加會議人員可查閱會議紀錄,對於記錄有疑問時,可在記錄上簽署意見。研究特別重大問題,參加會議人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提案、論證材料等作為附件與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一並立卷歸檔。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辦公會議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議案。班子成員有權提出議案動議。議案報告包括理由和建議,需要附帶有關材料的一並提交。項目經理征求分管工作的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共同研究,作出是否確定為議案的決定;達不成一致意見,且有可能造成較大工作影響的,可向上級報告或暫緩提議。
(二)調研論證。重大問題立案後,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免及獎懲”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事項必須進行調研論證。調研論證由分管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或動議人組織。對關係項目發展、穩定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聽取員工代表的意見。重要項目安排、資產處置、銀行貸款、投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議案,要組成專門調研組,以及非正常程序範圍內的經濟活動,除對市場前景、法律政策環境進行調研外,應當進行經濟風險和效益03manbetx ,提出防範措施,需動用資金的應說明資金來源,需動用資產的應說明資產來源,並附財務及法律部門的審查意見。根據需要,上述事項在調研論證時可向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谘詢。必要時,可舉行專家論證會進行調研論證。調研論證後形成調研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的建議原則上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比選方案,並明確推薦方案。調研報告應當署名,其中有不同意見的說明理由。
(三)確定議題。主辦部門將調研論證情況向分管領導彙報,經項目經理或常務副經理同意後,將議案及調研論證報告送達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或有關部門進行醞釀和溝通。醞釀溝通後,主辦部門可根據醞釀情況修改議案,由項目經理或常務副經理決定是否列入議題。議題確定後,主辦部門應在會前足夠的時間內將議題、調研論證報告等材料通知和送達領導班子成員。
(四)會議討論。決策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會議討論和表決。應在聽取調研論證彙報後再進行討論,未經討論不得直接表決。會議主持人在聽取出席會議人員和列席人員發言後,再發表結論性意見。
(五)會議表決。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免及獎懲”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人員經充分討論,對擬任免人選在同意、不同意、緩議中選擇一種意見。投票後,由列席會議的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和一名工作人員計票,並在計票結果統計表上簽字後報會議主持人,由主持人當場宣布。同意票超過應出席會議人員三分之二的為通過。
對其他事項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口頭或舉手方式表決同意、不同意、棄權,並記錄在案。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應當暫緩表決。未通過事項,經會議主持人決定,可進一步調研論證或交換意見,下次會議複議。
(六)簽署意見。辦公會議討論大額資金使用、投資、銀行借貸、擔保、資產處置、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設備物資招投標等事項,出席會議人員應當明確簽署同意、不同意、棄權的一種意見。
(七)複議變更。重大問題決策後或實施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做重大調整的,必須按規定程序複議,未經複議不得變更。
(八)支付大額資金時,應由項目經理、常務副經理和財務總監、計劃財務部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同意。聯簽單為大額資金支付依據,聯簽手續不全,計劃財務部不得辦理支付手續。計劃財務部對大額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動態報告。項目項目分部各部門和人員發現可能發生重大問題,應當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決策監督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及成員執行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製度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對違反集體決策製度的,任何人有權提出意見或向上級反映。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對執行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製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自查,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問題集體決策製度執行情況,作為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公司全體員工會議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和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進行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分部各部門均負有集體決策製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責任,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未經集體討論,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的。
(二)違反程序決策重大問題的。
(三)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規避製度規定的。
(四)擅自改變重大問題集體決定的。
(五)決策執行負責人不作為的。
第十六條 對違反“三重一大”問題集體決策製度的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者,按上級相關文件精神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適用於項目分部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執行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