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潔自律若幹規定實施細則
廉潔自律若幹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的規定,加強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構建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企業,是指項目分部、分部所屬各站隊。
第三條 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應當堅持從嚴治黨與自我約束相結合,完善監督製約機製與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德治與法治相結合。
第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及企業規章製度,認真執行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集團公司紀委、監察處以及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項目分部領導班子成員,分部所屬各施工隊班子成員及項目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第二章廉潔自律行為準則
第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不準從事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他人合夥經商辦企業或投資入股與其所在國有企業有關聯交易、有依托關係的私營、民營企業、外資企業;
(二)未經上極批準或本企業領導班子決定,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並領取報酬;
(三)私自進行職務發明專利的對外投資、入股、轉讓、合作等或利用職權辦理相關事宜;
(四)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從事個人牟利活動,或將其泄漏、提供給他人或其他企業;
(五)離職、離崗退養或退(離)休後三年內從事下列行為:
1、個人、合夥或以其他企業名義從事或代理與原任職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為交易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2、接受與本企業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分包單位的聘任;
3、未經返聘,在原任職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分包工程項目;
4、利用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為個人或他人(包括其他企業)經商辦企業。
第七條 企業領導人員不準擅自決定下列事項:
(一)違反企業決策管理程序,在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資產評估和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決定企業合並、分立、轉讓、項目製改造或進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成立新企業等涉及國有資產變動的重大事項;
(二)不進行可行性研究,違反國家資產監管程序和企業規章製度,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委托理財、擔保、出讓銀行授信額度、為他人代開信用證或對本企業進行重大技術改造、引進重要技術和設備、進行新產品開發、生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三)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未經批準實行年薪製、股票期權等分配製度,將國有資產或股權作為獎勵進行分配,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薪酬、補貼、侵蝕國有資產權益;
(四)違反決策程序,超越權限調撥、使用大額資金;
(五)未經批準或批準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相關法律手續,用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其他的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購置不動產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資、設備采購、勞務使用及固定資產修建事項;
(七)違反組織人事工作規定和公司章程,決定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負責人的任免、聘用、獎勵和晉升、員工安置。
第八條 不準損害國家、企業、員工利益,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國有資產落戶或變相落戶至私人名下,或低價出售、低價折股、無償處置、無償量化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徇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二)在合資、合作、股份製經營活動中,與他人串通損害國有資本權益或對損害國有資本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製止;
(三)違反規定,隱瞞、截留國有資本收益或故意拖延應繳國有資本收益;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做假帳或設立法定帳冊以外的任何帳冊;私自分包外包工程;
(四)動用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夥同他人買賣股票;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從事中介活動,收取中介費;
(六)在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將折扣費、中介費、回扣費、傭金等私分或據為已有;
(七)在關聯交易和業務活動中,索要和收受關聯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貴重物品;
(八)收受或變相直接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及外商、私營企業主所送與的現金、股票、股權、貴重物品、獎金、讚助和各種有價證券或支付憑證或向上級領導幹部贈送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九)出國訪問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出訪費用要嚴格控製在本單位規定標準範圍之內。
第九條 不準接受與其有關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及外商、私營企業主的各種獎勵和讚助。
第十條 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領導人員配偶、子女在該領導人員管轄權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侵害企業利益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從事《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回避暫行規定》(中組發[2001]10號)第十二條所列的行為。
第三章實施與監督
第十一條 企業領導人員經批準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職務,兼職單位給予的工資或者其他報酬(含兼職企業送給企業領導人員的股份及紅利)應當上交本企業,由企業按獎懲製度處理。
第十二條 企業領導人員個人技術成果、非職務發明專利在本企業或下屬企業投資、入股、轉讓時,企業應嚴格按經濟合同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和製定監管辦法,不得損害企業利益。
第十三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經濟交往中無法拒受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及獎勵和讚助的,應在收受一個月內管理權限交上一級財務部門。項目班子成員上交公司財務部,作為收入進帳,並將登記表報公司紀委裝入本人廉政檔案,同時在公司黨委和紀委備案。
第十四條 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的管理工作,新提升的企業領導人員,結合本細則第六條的有關內容與公司紀委簽訂在任期間和離職、退(離)休後的從業承諾書。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領導人員職位禁入製度。
(一)受到黨紀、政紀撤職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二)受到留黨察看、留用察看處分,恢複黨員權利和恢複公職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三)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單位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自該單位破產清算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企業擔任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職務的職務;
(四)各站隊二年內沒有完成上交指標、項目分部竣工沒有實現評估指標的班子成員和中層管理人員,視其情況,分清責任,由主觀原因造成的,三年內不得在企業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職務的職務;
(五)項目分部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虧損的,班子成員和中層管理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司《資產經營監管辦法》作出處理。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五年內不得在企業擔任與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每個班子成員都要逐條對照本細則各項規定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對違反細則的行為,作了深刻檢討並立即糾正;沒有違反規定的,也要逐條作出明示;在民主生活會之後,將自己廉潔自律情況書麵報上級紀委。領導班子成員中有嚴重違反細則有關規定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該班子不能評為四好領導班子。
第十七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建立企業領導人員廉政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
2、個人收入情況登記表;
3、個人重大事項報告;
4、上交禮品登記情況;
5、廉潔自律民主生活自查和民主測評材料;
6、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7、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8、受獎勵情況;
9、群眾舉報及核實情況等。
項目(單位)、班子成員、項目機關中層管理人員的廉政檔案按照管理權限由項目紀委負責管理。項目領導班子成員的廉政檔案由公司紀委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領導班子成員每年向公司勞動人事部申報一次個人收入情況,《個人收入情況登記表》抄報公司紀委裝入本人廉政檔案。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按公司黨委、總公司[1997]21號文件執行。項目(單位)、項目班子成員和項目中層管理人員每年向公司勞動人事部申報一次個人收入情況,《個人收入情況登記表》抄報公司紀委辦公室裝入本人廉政檔案。
第十九條 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列入個人述職和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有關條款,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司《員工管理規定》、《資產經營監管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