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借閱製度
檔案借閱製度
一、借閱檔案須按檔案使用的權限借閱,並嚴格遵守保密製度。
二、借閱檔案時必須遵守檔案借閱製度,嚴格履行借閱登記手續,由借閱者和檔案人員認真填寫借閱單。
三、檔案人員應盡量提高檢索檔案的查全率、查準率及檢索、調閱檔案的工作效率。
四、檔案人員應主動熱情接待借閱者,認真檢索檔案信息或為借閱者提供查找檔案的線索,對每一位借閱者和每一卷調閱的檔案負責。查閱檔案過程中不得擅自離開,並為借閱者提供電話查詢和複印服務。
五、對借閱出庫的檔案,檔案人員應嚴格履行交接和簽字手續,借閱者和經辦者當麵仔細核對檔案的卷號、數量和卷內文件,如有問題應在借閱單上注明。
六、借出檔案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天,如不能按期歸還,應辦理續借手續,檔案人員應及時催還過期檔案。
七、檔案歸還時檔案人員應與借閱者當麵認真核對所還檔案的卷號、數量和卷內文件,查看文件中有無破損、丟頁等情況,並注意收集、積累利用效果實例。
八、借閱者在調離工作崗位時,須將所借檔案、資料全部歸還,由檔案部門確認無誤後,在人事調出會簽單上簽字或簽章。
九、外單位利用項目的檔案資料時,隻能在檔案保管室內查閱,不得外借。如必須借出,需經主管領導人批準方可外借。
十、檔案管理人員借閱檔案,也必須嚴格履行檔案借閱製度,認真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檔案人員應忠於職守,加強保護檔案的防範意識,防止人為丟失、破壞檔案的情況發生。
十二、未能及時查閱的檔案、當天未閱完的檔案必須入櫃、入庫保管。
十三、借閱的檔案必須保持案卷的完整與安全,不得損毀、丟失、拆卷、抽換及任意塗改、批注、勾劃及轉借、攜帶至公共場所。
附:
(一)文書檔案的借閱
1.文書檔案借閱應嚴格執行檔案借閱製度,借閱本部門形成的檔案無須批準;
2.借閱其他部門形成的檔案須經相關部門領導批準;
3.外單位借閱本單位的檔案須按審批權限向本單位分管領導報批;
4.黨委會以及項目領導層的會議記錄隻限形成部門借閱;
5.無特殊需要文書檔案不借出原件。
(二)科技檔案(基本建設檔案、科學研究檔案、設備儀器檔案、招投標檔案等)的借閱
1.借閱科技檔案時,應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製度。各部門原則上隻能借閱本部門形成的科技檔案,借閱其他部門形成的科技檔案,須經該部門領導批準;
2.外單位借閱本單位科技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和個人證件,經綜合管理部部長和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借閱;
3.借閱具有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科技檔案,須經獲得專利單位和專利權人批準;
4.借閱房地產檔案的原始房產證時,須經房產部門同意和單位領導批準;
5.歸檔的圖紙,不準借出檔案室。
(三)會計檔案的借閱
1.建立健全會計檔案借閱、複製登記製度。會計檔案除項目財務部門有權查閱外,其他部門查閱須經財務部門領導同意;
2.外單位查閱須持介紹信,並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財務工作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在財務人員的帶領下查閱;
3.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借出,須經財務工作主管領導批準,並限期歸還;
4.查閱或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不得在會計檔案上做任何記錄、符號和標記,更不準塗畫、拆封、抽換或塗改。
(四)聲像檔案(照片、錄音帶、錄像帶、縮微膠片、電影膠片、微機軟盤、航測底片、唱片、幻燈片、光盤等)的借閱
應嚴格履行聲像檔案的借閱製度,重要的聲像檔案,特別是原版、原件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部門和分管領導批準。對利用頻繁的錄音、錄像帶等聲像製品,應提供複製件,盡量延長原件使用壽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