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保密管理規定
通信保密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黨和國家秘密通信安全,確保工程建設中通信保密安全,根據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擁有傳真機、電話、無線電台(包括無線電話、對講機)和計算機數據通信設備的部門應指定專人操作管理,並加強安全保密教育。傳真機、電話、無線電台要建立審批、收發登記管理製度。
第三條 嚴禁在無保密措施的電話通信中談論工程涉及的保密事項。
第四條 嚴禁利用普通的傳真機和計算機等通信設備在沒有保密措施的情況下,傳送工程建設中的秘密文件、資料、數據。
第五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項目密碼電報收發、傳遞、歸檔銷毀或清退的統一管理,嚴禁來往傳真、電傳明複,密明混用。
第六條 不準利用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或工程秘密內容的文件、資料、物品。凡需郵寄屬於秘密事項的文件、資料、物品,必須由綜合管理部通過機要渠道辦理交寄手續。
第七條 凡涉及國家秘密、工程秘密內容的文件、資料、數據一律不準到郵電和社會上傳真、電傳、電報營業點傳發。
第八條 使用無線電話筒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明確規定允許使用的範圍和場合。嚴禁保密會議、內部會議使用無線電話筒錄音或以無線電話筒代替有線擴音設備傳達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和講話。
第九條 對通信安全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門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失泄密者,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條 加強對要害部門人員的管理和教育。通信工作人員要學習有關保密法規,樹立保密觀念,嚴守保密紀律,不得監聽、竊聽通話內容,對偶爾觸及秘密內容不得記錄談論,更不準外傳,如有泄密,要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