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及局域網管理規定
計算機及局域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計算機及局域網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更好地發揮計算機及局域網在建設管理和日常辦公中的作用,根業主《計算機及局域網管理規定》,結合項目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項目計算機設備歸口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綜合管理部內明確一名責任人具體負責計算機設備的管理。本規定中的計算機設備包括計算機主機(台式電腦和筆記本電腦)、顯示器、打印機、掃描儀、服務器等設備。
第三條 計算機設備的配置,一般以部室配置1台台式電腦,有特殊工作需要人員經項目主要領導審批可再配置1台手提電腦;打印機,掃描儀、傳真機等根據工作需要配置。
第四條 內部人員工作發生變動時,原則上配發的電腦隨個人調入新部門,打印機、掃描儀、傳真機等計算機設備留在原部門。
第五條 因各種原因離開項目的人員,在辦理正式調出或離職手續時,應先行辦理有關計算機設備的退還交接。
第二章 計算機設備的購買和驗收
第六條 綜合管理部根據計算機設備更新報廢和各部門實際工作需要提出購買計劃,經計劃財務部審核會簽並報項目領導批準後下達采購計劃。
第七條 購買計算機設備必須嚴格執行設備采購有關規定,每次參與采購人數不得少於2人。
第八條 購買計算機設備堅持先進、實用、適度超前的原則。為便於維護和管理,購買時除考慮性價比外,還應選擇技術力量雄厚、售後服務好的商家,且盡可能選擇同一品牌。
第九條 商家交付計算機設備時,綜合管理部責任管理人員和購買部門必須認真驗收:開箱檢查計算機設備有無碰損或損壞,附件及隨機資料(包括隨機軟件、說明書、保修卡等清單)是否齊全;開機檢查計算機設備是否正常運行,係統及軟件的安裝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第十條 計算機設備驗收合格後,綜合管理部責任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檔案,並負責將隨機資料、 安裝的係統及軟件進行登記,為每一台計算機設備建立使用、維修檔案。
第十一條 新購計算機設備的分配及人員崗位變動後計算機設備的重新分配,由綜合管理部提出方案,報項目領導審批後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計算機設備交用戶使用時,綜合管理部責任管理人員必須將計算機設備配置、安裝的係統及軟件、使用中的注意事項向使用人進行介紹,並進行操作演示,經使用人檢查後簽收。
第十三條 計算機設備的安裝軟件、驅動程序、保修卡等由綜合管理部責任管理人統一保管,使用說明書交使用人保管。
第三章 計算機設備及網絡係統的應用管理
第十四條 計算機設備應放置在遠離太陽直射的位置,注意防水和防塵,使用時嚴格按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下班時,務必關機切斷電源。凡故意破壞或不按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造成計算機及網絡設備損壞的,由使用人承擔維護費或賠償。
第十五條 外出攜帶手提電腦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辦公室無防盜門的,下班前應將手提電腦鎖至櫃中。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計算機設備或配件丟失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根據上級要求,綜合管理部專門配置一台涉密計算機,供項目及各部門擬寫和處理涉密文件資料專用。
第十七條 嚴格信息上網審查製度,堅持“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在網上發布、傳輸。嚴格涉密載體的管理,凡存儲涉密信息的軟盤、光盤及優盤等必須專盤專用,不得上外網操作或插在與外網連接的計算機上,不得明密混存,不得擅自攜帶外出;嚴禁將涉密信息、資料存儲在手提電腦中;嚴禁將涉密文件共享或者公開放於網上。
第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辦公電腦上安裝遊戲及非法軟件,也不得擅自刪除電腦中的有關程序或軟件。
第十九條 為防止數據丟失,各人重要業務數據,應妥善存儲在電腦D盤或同時備份在優盤或移動硬盤等介質上。
第二十條 計算機設備不得借與外單位人員使用,也不得私自進行調換。
第四章 計算機設備的保養和維修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定期對項目的計算機設備進行保養、檢修,服務器、電腦、打印機、掃描儀等每半年一次。檢修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填寫相應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部門內部共用的計算機設備,由該部門領導指定專人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分配至個人的,由本人負責日常維護和管理。各部門領導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計算機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使用人必須做好數據的備份工作,防止數據丟失。需要購買配件或必須送外進行維護時,應報綜合管理部計算機管理人員批準。
第二十四條 淘汰、報廢計算機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意見報綜合管理部,經項目領導批準後按規定注銷。
第二十五條 計算機、打印機等設備需要更換耗材時,使用部門應先向綜合管理部提出更換申請,經批準後由責任管理人員采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