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維修工必須熟悉所維護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能獨立工作,並經考核合格者擔任。
第2條:未經考核合格者,不得獨立從事維修工作。學徒工應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維修工指導下從事有關維修實習操作。
第3條:維修工進行操作時應不少於2人。
第4條: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後,維修工應接受司機及有關負責人的驗收。
第5條:維修工應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交接班製,遵守設備01manbetx 01manbetx 及《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7條:上班前前不準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不得幹與本職無關的工作。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8條:設備檢修前要將檢修用的備件、材料、工具、量具、設備和安全保護用具準備齊全,並認真檢查和試驗,確保檢修順利進行及安全操作。
第9條:作業前要切斷或關閉所檢修設備的電源、水源等,並掛“有人作業”警告牌。
第10條: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的施工條件進行認真的檢查,以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三、維修作業
第11條:維修人員對所負責範圍內設備每班的巡回檢查和日常維護內容如下:
1、檢查所維護的設備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2、對設備運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處理。
3、對有關的安全保護裝置要定期調整試驗,確保安全可靠。
4、檢查設備各部液壓油量、油質和潤滑油量、油質應符合規定要求。
第12條:按時對所規定的日、周、月檢內容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
第13條:要熟悉掌握設備檢修內容、工藝過程、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檢修質量及安全。
第14條: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礙作業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穩妥。
第15條:拆卸設備時,必須按予定的順序進行,對有相對固定位置或對號入座的零部件,拆卸時應做好標記。
第16條:卸較大的零部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17條:拆卸有彈性,偏重或易滾動的機件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18條:拆裝機件時,不準用鑄鐵、鑄銅等脆性材料或比機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錘擊或頂壓墊。
第19條:在檢修時需要打開機蓋,箱蓋和換油時,必須遮蓋好,以防落入雜物、淋水等。
第20條:在裝配滾動軸承時,又無條件進行軸承預熱處理時,應用軟金屬襯墊進行錘擊或頂壓裝配。
第21條:在對設備進行換油或加油時,油脂的牌號、用途和質量應符合規定,並做好有關數據的記錄工作。
第22條:對檢修後的設備,要進行全麵的驗收,需盤車的設備,必須做盤車試驗,檢查設備的傳動情況。
第23條:設備檢修後的試運轉工作,應由工程負責人統一指揮,由司機操作的,在主要部位應設專人進行監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4條:設備經下列檢修工作後,應進行試運轉:
1、設備經過修換軸承。
2、電動機經過解體大修,調整轉子,定子間隙。
3、提升係統修換更換天輪、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及鋼絲繩,調整、檢修製動係統,解體大修絞車本體。
4、主通風機經過解體大修,更換葉片,調整葉片安裝角度。
5、固定式壓風機修換本體主要部件。
6、主排水泵修換本體主要部件後。
7、減速器更換齒輪後。
8、其它在檢修任務書上所規定進行試運轉的項目。
第25條:試運轉時,監視人員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軸承等轉動部分的溫度。
2、轉動及傳動部分的震動情況,轉動聲音及潤滑情況。
第26條:高空和井筒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係保險帶,保險帶應扣
鎖在牢靠的位置上。
第27條:高空和井筒禁止上下平行作業,若必須上下平行作業時,應
第28條:禁止血壓不正常,有心髒病、癲癇病及其它不適合從事高空
和井筒作業的人員參加高空或井筒作業。
第29條:禁止設備在運轉中調整製動閘。
第30條:禁止擅自拆卸成套的設備的零、部件支裝配其它機械。
第31條:傳遞工具、工件時,必須等對方接妥後,送件人方可鬆手;
遠距離傳遞必須拴好吊繩、禁止拋擲、高空或井筒作業時,工具應拴
好保險繩,防止墜落。
第32條: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誌,未經主管領導允
許,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33條: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製定
相應的安全措施,報上一級技術領導批準。
第34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
第35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產早退,工作中不準打鬧,禁
止飲酒。
四、收尾工作
第36條:檢修後將工具、材料、換下零部件等進行清點。對設備內部進行全麵檢查,不得把無關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遺留在機腔內,在試轉前應由專人複查一次。
第37條:檢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護裝置,應指定專人進行恢複,並確保動作可靠。
第38條:試運轉前必須清除設備上的浮放物件。檢修清洗零部件的廢液,應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嚴禁隨便亂倒;燒焊後的餘火必須徹底熄火,以防發生火災。
第39條:檢修結束後應會同司機及使用維護負責人共同驗收,驗收中發現檢修質量不合格,驗收人員應通知施工負責人,及時加以處理,如發生爭執應報告機電主管技術人員處理。
第40條:認真填寫檢修記錄,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等,雙方簽字,並將檢修資料整理存檔。
第41條:搞好檢修現場的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