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維修電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井下維修電工必須持有“維修電工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進行電氣操作。
第2條:井下維修電工必須熟知《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3條:井下維修電工應熟悉礦井巷道布置,了解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熟悉在災區情況下的停電順序及人員撤離路線。
第4條:高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填寫工作票。
二、操作前的準備
第5條:井下電氣維修工入井前應檢查、清點應帶的工具、儀表、零部件、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6條:必須熟悉所維修範圍內的供電係統、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的主要技術特征、以及電纜的分布情況。
第7條:供電幹線需停電檢修時,事先必須將停送電時間及影響範圍通知有關區隊,以便有關單位采取措施。
三、操作
第8條:在井下電氣設備上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移時應有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檢查前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經驗電確認已停電後再放電(采區變電所的電氣設備及供電電纜的放電,隻能在硐室內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才準進行)、懸掛地線,操作手把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告牌後,才允許觸及電氣設備。
第9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井下中央變電所(含水平變電所)、有值班人員值班的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設備的操作,必須由值班員根據電氣工作票、倒閘操作票進行停送電操作。單人值班的由維修工監護,無人值班的采區變電所或配電點,或移動變電站的操作,由檢修負責人監護。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高壓絕緣台上操作。127伏手持時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應有良好的接觸。
第10條:井下電器維修工工作期間,應佩帶電工常用工具及與電壓等級相符的驗電筆。
第11條:維修電工對維修職責範圍內設備的維修質量應達到《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高低壓電纜的懸掛應符合有關電纜懸掛的要求。設備檢修或更換零部件後,應達到原有性能。電纜接線盒的製作及連接應符合有關工藝要求。
第12條:運行中開關的短路、過負荷、漏電保護應保持完整,整定值正確、動作可靠。
第13條:移動變電站的安裝、運行、維修和管理必須按照煤炭部《煤礦井下1140伏電氣設備安全技術和運行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執行,其漏電保護主、輔接地極的安裝、維護必須符合要求。
第14條:各類晶體管電機綜合保護器、線路脫扣器按產品技術要求和負載的有關參數正確整定和定期校驗。
第15條: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開路,二次側接地線不準斷路。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進行通電試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電。
第16條:在檢查和維修過程中,發現電氣設備失爆時,應立即停電進行處理。對在現場無法恢複的防爆設備,必須停止運行,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17條:電氣設備檢修中,不得任意改變原有端子序號、接線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18條:檢漏繼電器跳閘後,應查明跳閘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後才能送電禁止在甩掉檢漏繼電器的情況下,對供電係統強行送電。
第19條: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螺栓與接地線的連接必須接觸可靠,不準有鏽蝕。連接的螺母、墊片應渡有防鏽層,並有防鬆墊圈加以緊固。局部接地極和接地引線的截麵尺寸、材質均應符合有關01manbetx 細則規定。
第20條:鎧裝電纜芯線連接必須采取冷壓連接方式,禁止采用綁紮方式。
第21條:連接屏蔽電纜時,其半導體屏蔽層應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劑(阻燃清洗劑)將導電裸粒洗幹淨。對於金屬屏蔽層,不允許金屬絲刺破芯線絕緣層。屏蔽層剝離長度應大於國家標準規定的耐斜痕性d級絕緣的最小爬電距離的1.5~2倍。
第22條:使用ZC29B-1型測量儀量接地電阻時:
1、按直線距被測接地極E′20米和40米處分別埋入電位探測針P′和電流探測針C′。
2、用導線將E′、P′、C′分別與搖表相應的E、P、C相連接。
3、儀表水平放置,調零位調節器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4、將倍率標度盤撥至乘10檔,慢慢轉動發電機手把,同時轉動
測量標度盤,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5、當檢流計指針接近平衡時,加快發電機手把轉速至120轉/分以上,調整測量標度盤使指針指在黑線上。
6、當測量標度盤讀數小於1時,將倍率標度盤置於乘1檔,再重新調整測量標度盤。
7、標度盤讀數乘以倍率即為所測接地電阻值。
第23條:井下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隻準在瓦斯濃度為1%以下的地點使用。
2、在測定設備或電纜絕緣電阻後,必須將導體完全放電。
3、在被測設備中有電子插件時,在測量絕緣電阻之前,必須拔下電子插件。
第24條: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告牌,並按要求進行反送電。
第25條:在同一饋電開關控製的係統中有兩個以上多點同時作業時,要分別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誌牌,並有一個總負責人負責聯絡、協調各相關環節的工作進度。工作結束後、恢複送電前,必須由專人逐點檢查,全部完工並各自摘掉自己的停電標誌牌後,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第26條:當發現有人觸電時,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後就地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同時向向地麵調度彙報。觸電者未完全恢複,醫生未到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第27條:當發現電氣設備或電纜著火時,必須迅速切斷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或砂子滅火,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四、收尾工作
第28條: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對檢修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拆除臨時接地線和摘掉停電牌,清點工具,恢複正常供電,並對檢修設備進行試運轉。
第29條:每天工作結束升井後,必須向有關領導彙報工作情況,並認真填寫檢查維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