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
山西省辦礦企業等級標準
資質等級 "企業規模
(萬噸/年)" 主要負責人(董事長或總經理或礦長)具有煤炭相關專業的職稱 主要負責人(董事長或總經理或礦長)管理大中型煤礦經曆年限(年) 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級及以上職稱(含注冊安全工程師)人數(人) "企業所屬礦井綜采機械化
程度(%)" 企業所屬礦井掘進機械化程度(%) "所屬生產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省級一級以上礦井達標率
(%)" 企業近三年平均百萬噸死亡率 安全培訓機構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現場管理 "企業注冊資本或
固定資產淨值
(億元)"
"企業注冊資本
(億元)" "企業固定資產淨值
(億元)"
特級 ≥5000 高級 大型≥8 ≥300 ≥95 ≥85 60% ≤0.2 二級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包括:1、生產技術機構,2、安全機構,3、“一通三防”機構,4、地質及防治水機構,5、機電運輸管理機構,6調度及應急救援管理機構。且以上機構要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安全管理製度健全。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安全會議製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投入保障製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安全監督檢查製度;安全技術審批製度;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事故應急救援製度;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製度;入井人員管理製度;安全舉報製度;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製度;安全操作管理製度;企業認為需要製定的其它製度。 企業所屬礦井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掛牌包礦和“五人小組”包保責任等製度;落實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遵守煤礦“三大規程”;落實瓦斯、水患等重大災害防治機構、人員、資金及安全措施等。 ≥15 ≥200
甲級 ≥1000<5000 高級 中型及以上≥6 ≥150 ≥90 ≥80 55% ≤0.3 三級 ≥10 ≥30
乙級 ≥300<1000 中級 中型及以上≥5 ≥90 ≥85 ≥75 50% ≤0.5 三級 ≥2 ≥10
丙級 ≥120<300 中級 中型及以上≥5 ≥30 ≥80 ≥70 45% 近三年平均年死亡人數不超2人 建立培訓機構 ≥1 ≥2
丁級 <120 中級 中型及以上≥5 ≥15 ≥70 ≥70 達省規定最低等級標準 近三年平均年死亡人數不超2人 建立培訓機構 ≥0.3 ≥0.5
備注: 1、企業注冊資本或企業固定資產淨值兩項指標有一項符合即可;
2、企業規模指煤礦企業及其全資、控股的子公司所屬的生產煤礦、建設礦井(含露天礦)能力之和;
" 3、煤礦主要專業指采煤、礦建、通風、安全、機電、地質、測量等專業;
4、露天礦機械化程度須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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