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家塔煤礦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礦井延伸、采掘工作麵設計時,首先應考慮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風係統。
第十三條:改變全礦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公司生產技術部並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通風係統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並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備案。
第十四條:礦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測定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十五條: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變化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連通風,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一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或瓦斯傳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01manbetx 》第一百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掘進斷麵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驗收,斷麵必須滿足通風和瓦斯治理要求,每月由安質科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巷道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安排生產;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十八條: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原則,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掘進工作麵使用兩台風機同時供風,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批準,嚴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十九條: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通風部門每月根據礦井需要,下達全礦井風量分配計劃,通風隊要保證風量分配計劃的執行,測風員每旬對礦井進行一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及時填入手冊、牌板和記錄台帳。通風隊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控製,確保計劃供風。
第二十條:礦井通風部門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查儀表,儀表必須定期送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二十一條: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第二十二條: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煤工作麵開采結束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采空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永久性密閉牆。
第二十三條:控製風流的風門、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合理、可靠,行人、過車風門必須安設連鎖裝置,風門關閉嚴密,不漏風。
第二十四條: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其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或主要回風巷中。
第二十五條: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第二十六條: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因檢修或其他原因停止運轉,備用通風機必須在10分鍾內啟動;主要通風機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吊閘門、防爆門、觀察門四周的間隙,由運轉隊、通風隊組織進行密封處理,使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
第二十七條: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每季度由機電礦長(機電副總)組織運轉隊、通風隊進行檢查一次;主要通風機必須每月由機電物資部組織,通風部門、安質科、運轉隊參加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八條: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由通風隊製定停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礦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反風效果必須符合《01manbetx 》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通風部門必須要按季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防滅火係統圖、防塵係統圖、監測係統圖。並按月及時填圖補充。
第三十一條:由總工程師負責,通風部門組織,每旬對“一通三防”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對檢查的問題及時報通風部門彙總,由安質科督促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