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工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員工工傷醫療管理,促進工傷預防,規範員工工傷有關規定,維護工傷員工利益,強化安全責任,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組織機構
工傷管理委員會
主任:礦長金旭軍
副主任:羅建鬆、柯常華、胡澤一、鄒誌友
成員:扶永忠、王順餘、謝和平、陳鬆林、張湘波、李德祥、工會主席及安監部、辦公室、財務部等。
第三條 工傷02manbetx.com 目標管理
(1)杜絕工亡02manbetx.com ,杜絕重傷(1-5級)02manbetx.com ,杜絕瓦斯、火災、煤塵、水害、放炮、跑車02manbetx.com 。
(2)隊、班組消滅工傷
第二章 工傷申報與認定第四條 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論傷情輕重,不論用工性質,事故責任單位的跟班隊長、當班班組長、現場人員或者受傷者本人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並簡單講明受傷的地點、傷害部位、傷害程度等,彙報內容必須真實,不得虛報、瞞報(包括工作時內突發性疾病),否則根據情節嚴重與否,最低罰款不低於2000元,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礦調度室接到工傷事故彙報後,按規定程序立即向有關領導、部門彙報,並認真做好記錄,根據報告的地點、傷情,調度、組織搶救並通知事故發生隊隊長,並根據工傷事故逐級報告安監部、值班礦領導或礦領導。
第六條 安監部相關人員在接到調度員井下員工受傷電話後,必須馬上趕到調度室了解傷員傷情,並立即通知礦工傷管理專幹派車送醫院進行救治。
第七條 工傷管理專幹接到工傷電話後,無特殊情況必須在10分鍾內趕到礦調度室待命。
第八條 受傷員工經安監部與工傷管理專幹初查後,根據傷情再送協議醫院檢查,診斷、定性治療,並將初診材料及時反饋給安監部。辦公室須建立員工工傷檔案。
第九條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指在合理時間和必經路線受到機動車(致其傷害的機動車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範圍)傷害的,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申報認定工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認定為工傷:
(1)員工酒後駕駛機動車、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沒有號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2)員工在礦有集體宿舍,回家休假或探親以及因私離開礦,受到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的。(3)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傷亡的。
(4)醉酒導致傷亡的。
(5)自殘或者自殺的。
(6)受傷當班下班前未向礦調度室報告登記的。
(7)受傷當班報告,但找不到有力證據的。
第三章 工傷治療 第十條 員工因工負傷到醫院後,由醫院對傷者進行檢查、定性。定性結果由傷者或其直係親屬簽字存入工傷管理醫療檔案備查。 第十一條 員工因工負傷醫療時,應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就近醫院(工傷協議醫院)進行治療。 第十二條 根據員工傷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就近醫院(工傷協議醫院)不能治療,需轉往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就醫,保險辦必須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方可,特殊情況或危急病人除外。 第十三條 工傷員工在醫療期間,必須自覺遵守醫院的醫療製度,聽從醫院的指揮,不得強行要求醫院開處與受傷無關的其它藥品,不得隨意拔針、棄藥,不得掛床住院,冒名頂替,不得小傷大養,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工傷治療
(1)受傷人員,由礦派送指定的醫院救治,事故單位必須派人護送,護送車輛由礦統一安排。
(2)礦安監部根據傷者受傷情況開具工傷證明材料,安排傷員去醫院進行治療。
(3)受傷人員原則上由隊或班組及時派人員隨礦相關人員護送到醫院檢查和治療,受傷人員私自檢查和治療的費用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舊傷複發重新住院就醫手續的審批
因舊傷複發需住院就醫的,需攜帶權威機構開具的舊傷複發需住院證明,個人住院治療申請書、醫院醫保科出具的入院治療證明、“工傷認定書”複印件、“工傷鑒定書”複印件及醫院入院申請,到礦相關部門填寫“舊傷複發就醫申請表”,由礦相關部門、主管領導簽字上報審批。未經礦相關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批準,擅自住院就醫的,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四章責任
第十六條 工傷經礦領導組織安監部門及當班人員03manbetx 得出結論,確認因“自傷”或因個人“三違”造成的工傷,工傷本人承擔礦墊付醫療費用的10%另罰1000元,其費用從個人工資中扣除;屬於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他人受傷的,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承擔礦墊付醫療費用的10%另罰2000元,其費用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礦所墊付的部分醫療費用由工傷管理相關人員落實到位;軟組織嚴重損傷但未上報的工傷,視情節嚴重與否劃分責任處理。
第十七條 假冒工傷、工傷弄虛作假,為他人提供虛假意見,虛假診斷證明,分別給予100至2000元的罰款或者辭退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政法部門處理。第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並處100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合同並移交政法機關處理。
(1)弄虛作假,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2)強行要求醫務人員開處與受傷無關藥品的,或與醫務人員聯合作弊的。(3)向單位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4)隨意拔針、棄藥的。(5)掛床住院的。(6)借名為他人開藥品的。
(7)故意裝傷,人為輕傷裝重傷,妄圖蒙混上工傷等級的。 第十九條 工傷管理層處罰措施,暫時參照2014年安全考核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原礦工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東 李 煤 礦
201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