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和《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煤調〔2015〕1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強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製定了《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及《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5年2月25日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作業01manbetx ,落實“一炮三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爆破作業。
二、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報告和聯鎖製度,由帶班隊長向礦調度室報告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經同意後方可進行爆破,嚴禁擅自爆破。
三、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後,由礦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作業。
四、爆破前後必須采取灑水降塵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煤塵積聚或超限情況下爆破作業。
五、必須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嚴禁在有突水預兆情況下爆破作業。
六、必須在規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嚴禁爆破後未經檢查進入警戒區。
七、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采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九、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麵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麵架間(後)爆破。
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入庫、保管、發放、運輸、清退等安全管理製度,嚴禁違規管理和發放爆炸材料。
二、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火雷管等非煤礦許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庫的2個出口必須分別裝設抗衝擊波活門或抗衝擊波密閉門,嚴禁裝設不符合標準的密閉防爆門。
四、爆炸材料庫內的炸藥和雷管必須限量、分開貯存,嚴禁超量貯存、違規堆放。
五、爆炸材料必須專人領取、如實編號登記,作業剩餘爆炸材料必須當班清退回庫,嚴禁私拿、私藏,嚴防丟失。
六、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並由專人運送,嚴禁與其他材料混合運輸,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