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2015年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製度彙編
目 錄
一、總則 1
二、分工 1
(一)總工程師1
(二)采煤副總工程師2
(三)掘進副總工程師4
(四)機電副總工程師5
(五)運輸副總工程師 6
(六)通防副總工程師 7
(七)地測副總工程師 9
(八)綜機副總工程師 10
(九)安監處主任工程師 11
(一)管理職能 14
(二)管理內容與要求 14
五、工程質量行政責任追究製度18
(一)工程質量驗收行政責任追究對象 18
(二)工程質量驗收行政責任追究處罰標準18
(三)其它規定 19
六、安全設施審查、竣工驗收製度 20
(一)頂板管理組織機構及職責 23
(二)支護材料管理辦法 23
八、巷道維修管理製度32
(一)管理職能 32
(二)相關規定 32
十、礦井機電技術管理 36
(一)電氣安全技術管理辦法 36
(二)機電設備使用與維護安全技術管理辦法 48
(三)礦井生產係統裝備停產檢修管理辦法 51
(四)安全供用電管理規定 59
(六)電氣(井下)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79
(七)小型電器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80
(八)電氣試驗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82
(九)鋼絲繩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83
(十)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84
(十一)防爆設備檢查入井安裝使用驗收製度 85
(十二)井下雜散電流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86
(十三)防爆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87
(十四)機電安全器材技術管理規定 88
(十五)鍋爐安全保護定期試驗製度 89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89
(十七)礦井提升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90
(十八)供電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92
(十九)機電設備巡回檢查製度 95
十一、礦井輔助運輸管理製度 101
(一)輔助運輸管理規定 101
(二)井下運人設備運行管理規定 103
(三)絞車安裝運行管理辦法 106
(四)特殊材料設備運輸管理辦法 108
(五)聯動擋車器安裝管理規定 111
(六)超速吊梁安裝規定 112
(七)關於鎖具卸扣的使用規定 114
(八)窄軌車輛連接器使用管理標準117
十二、礦井通防管理製度 118
(一)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118
(二)礦井瓦斯管理製度 126
(三)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35
(四)礦井綜合防滅火管理製度 141
(五)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149
(六)通防其它管理 160
十三、礦井地質測量管理 163
(一)安全生產聯係製度 163
(二)地測工程質量和02manbetx.com 03manbetx 製度 165
(三)地測資料定期03manbetx 和保管製度 165
(四)地測設備、工具使用、維護、保管製度 167
(五)安全隱患03manbetx 排查製度 168
(六)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製度 169
(七)圖紙的審批、發放、回收、銷毀製度 170
(八)繪圖管理製度 171
(九)井下測量標誌點使用管理規定 173
(十)井下測量放線管理辦法 174
(十一)巷道內硐室施工管理規定 176
(十二)地測業務保安管理製度 177
(十三)礦業秩序維護製度 179
(十四)煤炭資源回采率管理辦法 180
(十五)提高資源回采率管理製度 185
(十六)探煤厚製度 186
(十七)儲量變動增減損失定期審批製度 187
(十八)礦產資源內部登記、統計管理製度 189
(十九)鑽探管理製度 189
(二十)鑽探工程施工驗收辦法 190
十四、綜機設備技術管理製度 192
(一)綜采設備技術管理製度 192
(二)綜掘設備技術管理製度 195
(三)綜機設備考核獎懲管理規定 196
(四)綜機配件技術管理製度 202
(五)綜機油脂潤滑管理辦法 207
(六)工作麵安裝回撤技術管理規定 212
楊村煤礦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一、總則
1.為加強楊村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實現礦井安全生產、規範管理,依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2.建立以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室及區隊技術主管為首的安全技術管理體係。
3.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等職能部門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強化培訓,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職責、權限,並嚴格檢查考核。
4.本製度適應於楊村煤礦所有生產技術科室和區隊。
二、分工
(一)總工程師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專業知識,嚴格遵守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和各類規章製度。
2.全麵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保證煤礦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在礦長的領導下,盡職盡責地做好全礦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各種技術管理製度,並督促實施。
3.主要抓好一通三防、防治水和衝擊地壓(礦震)等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4.組織編製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生產建設、技術改造、科技發展、設備更新的規劃及年、季、月度生產計劃,認真組織研究、製定礦井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
5.組織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6.負責編製(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7.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01manbetx 、“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並及時簽報。
8.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礦井的作業01manbetx 、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9.積極在礦井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10.按規定定期組織並主持召開礦井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會議,認真排查礦井存在的重大隱患,及時製定治理措施。
11.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報表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12.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意見。
13.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評比活動。
14.協助礦長組織02manbetx.com 的搶險救災工作。
15.組織編製重大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16.盡職盡責,按規定入井帶班,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杜絕“三違”現象。
17.外出期間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二)采煤副總工程師
1.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礦井技術管理工作。
2.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3.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礦井的長遠規劃,對礦井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進行審查,確保礦井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4.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產計劃。
5.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采煤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6.協助總工程師對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7.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8.研究采煤工作麵支護方式和采煤工藝的改進工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不斷提高采煤機械化水平。
9.對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安裝、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
10.對采煤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11.定期召開采煤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12.參加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
13.參加采煤設備的選型、方案論證,參與綜采(放)工作麵設計的審查與批複。
14.參與采煤設備01manbetx 、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的編製、審定。
15.負責組織采煤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技術推廣和應用。
16.參與采煤設備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審定,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設備的安全性能、各類保護進行監督、驗收。
17.審查采煤設備關鍵技術應用的培訓計劃,抓好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18.協助總工程師做好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工作,負責組織采煤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並製定防範措施。
19.負責采煤設備安裝、撤除和生產調試過程技術方案的審定和驗收,在安裝撤除過程中,組織有關專業人員監督規程和措施的落實。
20.經常深入現場,檢查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和作業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21.當采煤專業發生較大非人身事故和人身事故時,立即趕到現場參加搶險救災,認真審查搶險技術應急方案,指導製定防範措施。
22.盡職盡責,按規定入井帶班,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杜絕“三違”現象。
23.定期召開相關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三)掘進副總工程師
1.熟練掌握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和相關的專業知識,嚴格遵守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和各類規章製度。
2.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礦井開拓、掘進、巷修過程中落實煤礦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礦井的技術管理工作。
3.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做好分管範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督促檢查有關技術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是礦井開拓掘進、防治水、基本建設的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
4.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和審查采區地質說明書、采區設計方案、礦井開拓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
5.協助總工程師製定開拓掘進、輔助運輸、防治水安全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計劃,提出技術改造、科技進步、設備更新的意見和建議,並從技術上采取措施,保證計劃完成。
6.協助總工程師對礦井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生產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礦井的安全管理。
7.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掘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8.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9.協助總工程師對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10.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麵開工前的現場勘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
11.對掘進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12.參加掘進巷道的竣工驗收。
13.參加掘進設備的選型、方案論證,參與京杭巷道設計的審查與批複。
14.參與掘進設備01manbetx 、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的編製、審定。
15.負責組織掘進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技術推廣和應用。
16.參與掘進設備大修理和改造方案的審定,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設備的安全性能、各類保護進行監督、驗收。
17.審查掘進設備關鍵技術應用的培訓計劃,抓好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18.盡職盡責,按規定入井帶班,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杜絕“三違”現象。
19.定期召開相關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四)機電副總工程師
1.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運輸方麵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2.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3.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4.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製度。
5.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6.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機電、運輸係統正常、安全運轉。
7.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機電、運輸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8.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9.協助總工程師對機電、運輸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10.對機電、綜機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11.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12.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性。
13.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設備的防爆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14.在采區、工作麵投產驗收中,確認機電、運輸係統合理、可靠。
15.參加采掘設備的選型、方案論證,參與巷道設計的審查與批複。
16.參與采掘設備01manbetx 、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的編製、審定。
17. 參與采掘設備大修理和改造方案的審定,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設備的安全性能、各類保護進行監督、驗收。
18.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夏季“三防”、 冬季“三防”等計劃。
19.盡職盡責,按規定入井帶班,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杜絕“三違”現象。
20.定期召開相關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五)運輸副總工程師
1.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生產輔助運輸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礦井技術管理工作。
2.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3.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礦井的長遠規劃,對礦井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進行審查,確保礦井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4.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產計劃。
5.組織有關人員編製輔助運輸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運輸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輔助運輸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6.協助總工程師對輔助運輸專業規程進行審批。
7.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8.研究輔助運輸專業技術工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不斷提高輔助運輸水平。
9.對輔助運輸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輔助運輸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10.定期召開輔助運輸專業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11.參加輔助運輸項目總結驗收。
12.組織有關部門,負責做好輔助運輸的設備選型、方案論證,參與輔助運輸專業設計的審查與批複。
13.審查輔助運輸專業技術應用的培訓計劃,抓好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14.協助總工程師做好事故隱患排查工作,負責組織綜機事故的調查分析,並製定防範措施。
15.當礦發生重大輔助運輸事故和人身事故時,立即趕到現場參加搶險救災,認真審查搶險技術應急方案,指導製定防範措施。
16.盡職盡責,按規定入井帶班,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杜絕“三違”現象。
17.定期召開相關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六)通防副總工程師
1.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礦井“一通三防”方麵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礦井的通防技術管理工作。
2.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工作。
3.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製度。
4.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礦井的長遠規劃,對礦井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礦井的安全管理。
5.協助總工程師做好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自燃傾向性和二氧化碳的鑒定及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報批工作,嚴格按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6.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通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7.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
8.協助總工程師進行礦井配風計劃和瓦斯設點計劃的審批。
9.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複查。
10.根據采掘工作地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11.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12.通風係統做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編製調整方案、安全措施,並進行現場指揮。
13.反風演習或救災演習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反風演習或救災演習計劃,並進行現場指揮。
14.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中存在的問題,下井次數達到礦規定要求。定期參加區隊安全活動。
15.參與組織重大事故的搶險救災及現場恢複生產的組織指揮工作。
16.盡職盡責,按規定入井帶班,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杜絕“三違”現象。
17.定期召開通風專業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七)地測副總工程師
1.熟練掌握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及相關的專業知識,嚴格遵守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和各類規章製度。
2.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地質、測量、物探工作中落實煤礦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礦井的技術管理工作。
3.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做好分管範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督促檢查有關技術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是礦井地測、防治水、物探的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
4.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和審查采區地質說明書、工作麵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
5.協助總工程師製定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計劃,提出技術改造、科技進步、設備更新的意見和建議,並從技術上采取措施,保證計劃完成。
6.組織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並組織落實解決措施。
7.協助總工程師進行地測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8.組織有關人員編製地測防治水、井筒治理、鑽探施工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9.協助總工程師對地測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10.負責組織地測開工前的現場勘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
11.對地質、測量、物探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地測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12.參加巷道貫通、井筒治理的竣工驗收。
13.盡職盡責,按規定入井帶班,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杜絕“三違”現象。
14.定期召開相關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八)綜機副總工程師
1.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礦井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礦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礦井綜機設備方麵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綜機技術管理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負責做好綜機設備的選型、方案論證,參與綜采(放)工作麵設計的審查與批複。
3.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4.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礦井綜機技術管理製度。
5.負責組織綜機設備01manbetx 、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的編製、審定。負責對綜機大修單位的安全技術及檢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指導現場組織落實。
6.負責綜機設備的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審定,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設備的安全性能、各類保護進行監督、驗收。
7.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礦井的綜機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綜機設備係統正常、安全運轉。
8.負責組織綜采(放)、綜掘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技術推廣和應用。
9.審查綜機設備關鍵技術應用的培訓計劃,抓好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10.負責綜機設備安裝、撤除和生產調試過程技術方案的審定和驗收,在安裝撤除過程中,組織有關專業人員監督規程和措施的落實。
11.協助總工程師進行綜機方麵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12.組織有關人員編製綜機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13.協助總工程師對綜機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14.對綜機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15.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綜機安全管理上的關鍵問題,指導綜機技術管理工作。
16.當礦發生重大綜機機械事故和人身事故時,立即趕到現場參加搶險救災,認真審查搶險技術應急方案,指導製定防範措施。
17.盡職盡責,按規定入井帶班,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杜絕“三違”現象。
18.定期召開相關技術管理專業會議,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
(九)安監處主任工程師
1.全麵負責安監處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安監處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2.協助處長編製礦井安全檢查年度、季度、月度計劃,保證安全檢查的經常性。
3.參加審查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措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大修計劃、生產作業計劃以及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各種計劃。
4.做好對安監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監隊伍技術素質。
5.認真聽取安監人員的工作彙報和情況反映,分析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及時向礦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提出改進建議。
6.負責全礦範圍內的安全技術監督檢查。
7.負責建立和管理礦井安全檢查技術檔案。
8.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處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9.協助總工程師、安監處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10.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礦井的安全狀況,向安監處長提出具體意見。
11.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12.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
13.經常檢查“三大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14.協助處長做好礦井的安全監察與本處的綜合管理工作。
15. 必須盡職盡責,按規定入井帶班,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杜絕“三違”現象。
三、科技管理製度
(一)管理職能
1.貫徹黨和國家科技工作方針、政策,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編製全礦科技長遠規劃、年度科技計劃及調整計劃,組織與管理科技項目的論證,對立項後的科技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3.申報全礦科技成果,組織與管理科技成果的鑒定(驗收、評議)。
4.對全礦科技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核管理。
5.負責全礦技術合同簽訂。
6.建立科技成果檔案,執行科研成果和科研管理的保密紀律。
(二)管理內容與要求
1.每年的10月底前由各單位和部門向科技管理部門申報下年度的科技計劃,由科技管理人員彙總,總工程師組織各副總工程師及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報礦黨政聯席會研究,於12月底報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審批。經批準後,正式下發科技計劃。
2.凡經批準後的科技項目均由項目負責人向科技管理部門上交項目論證報告。列入公司及以上級別的科技項目,要在項目計劃期的起始日期前兩個月向公司技術中心上交論證報告。
3.科技項目論證報告的主要內容:
(1)項目的目的、意義和國內外發展的水平與現狀;
(2)主要研究試驗內容與技術關鍵、研究方法與途徑;
(3)預計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準備工作的安排與采取的主要措施;
(5)研究試驗地點、規模與進度安排;
(6)項目負責人、主要參加人員、協作單位的落實與經費概算;
(7)主要設備儀器的調查落實情況。
4.通過論證的項目,需要外委協作的,視其專業屬性,由分管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召集科技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包括1—2名項目的主要參加人員)、企管科、財務科、紀委、審計、計劃科、供應科等有關部門與協作單位簽訂科技合同。科技合同簽訂後,由科技分管領導(或科技管理人員)向礦長彙報審定。
5.技術合同簽訂。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谘詢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由技術科(總工辦)負責承辦,法律辦、財務科、紀委、審計、使用單位共同參加簽訂;使用單位不得擅自簽訂技術合同,不經技術科(總工辦)承辦的技術合同法律辦不得蓋章。涉及標的的合同價款或酬金,有定額的嚴格控製在定額以內;沒有定額的要按照“市場比價”原則,將費用控製在最低限度。合同內容必須符合《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
6.技術合同實施。科技管理部門對已簽訂的技術合同進行跟蹤管理,按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分期分批辦理支付資金手續。
7.科技成果的鑒定(驗收、評議),先由項目負責人(或成果單位)將鑒定報告報到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再由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委托有關領導)組織專業評審組進行鑒定(驗收、評議)。公司及以上級別的項目成果,由科技管理部門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並由上一級組織鑒定(驗收、評議)。
8.申請鑒定(驗收、評議)的項目,必須按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完成其內容和要求。並應具備下列技術資料和文件:
(1)“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報告”、“計劃任務書”、“設計(研究)方案”、“科技合同及審批文件”;
(2)課題技術總結;
(3)技術試驗測試項目記錄,故障記錄和分析資料;
(4)技術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評價資料;
(5)項目經費決算書。
9.科技資金分為科技項目資金和科技管理資金。科技項目資金用於科技項目;科技管理資金用於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鑒定(驗收、評議)、情報資料和科技管理等環節所必須的費用支出。
10.科技資金的使用。實行“四把關”: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進度情況,並確認符合合同規定的付款條件後,可向科技管理部門提出付款申請(書麵形式,且必須有項目負責人簽字);科技管理人員對項目進度情況和合同條款進一步審核,確認無誤後,方可填報“楊村煤礦物品(費用)報銷簽證單”;總工程師審查後在單據上簽字,財務科業務把關。總工程師對全礦科技資金的合理、節儉、正確使用負責。各個環節的當事人負相應環節的責任。
11.財務科按照規定比例提取科技資金,建立專項資金台帳,對不符合審批手續的開支有權拒付。
12.已鑒定(驗收或評議)的科技項目,將總結報告、驗收書等上報礦檔案室存檔(至少每年一次)。
四、檔案管理製度
1.安全技術檔案是指本單位的生產技術、基本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圖紙、圖表、等技術文件材料。
2.安全技術檔案是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有關單位必須將安全技術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納入本單位的責任範圍、工作程序和有關人員的崗位責任製,並進行嚴格考核。
3.有關單位形成的安全技術檔案材料,必須按一個技術項目進行配套,文件材料、圖紙等加以係統管理,組成案卷每季末填好移交清單交檔案室一次,集中統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
4.檔案室對已歸檔的安全技術檔案分類編號,填寫保管期限,排列整齊。
5.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的收進、移出總登記薄和分類登記薄,及時登記。每年年末,要對安全技術檔案的數量、利用情況進行統計。
6.所有安全技術檔案不得帶出室外,如需要,填寫借閱單後方可借出,借期十五天。
7.如有礦外單位借閱,需持單位證明信在本礦相關技術人員的帶領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借閱。
8.愛護檔案資料,不得汙損、塗改、撕剪。
五、工程質量行政責任追究製度
(一)工程質量驗收行政責任追究對象
1.質量驗收是保證礦井各項工程施工質量至關重要的一道工序,牽頭部門要高度重視、嚴細考核切實擔負起質量驗收的責任。各單位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相把關,嚴格按規定的標準、措施要求進行質量驗收,任何人不得隨意抬高標準和降低標準,做到一工程一驗收。
2.施工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者,主管技術人員是工程質量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對施工工程出現的任何質量問題,全權負責、終身負責。現場施工的工(班)長是工程質量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施工工程出現的任何質量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質量檢查驗收人員要正確行使質量檢查驗收職能,對工程質量、各種材料質量等,嚴格按照標準、措施要求進行檢查驗收,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對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在質量驗收報告單上簽字,並終身負責。
(二)工程質量驗收行政責任追究處罰標準
1.施工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者,主管技術人員是質量管理的直接管理者,現場施工的工長是質量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施工工程出現的任何質量問題,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並在全礦通報批評。
2.質量檢查驗收把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是質量驗收的第一責任者,無論是牽頭還是配合其它部門參加質量檢查驗收,對出現的質量問題,其行政主要負責人應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並在全礦通報批評
3.質量驗收把關人員在檢查驗收時不認真、不嚴細,該查出的問題沒有查出,沒有按照標準要求去檢查,特別是漏檢的;對查出的問題瞞報、漏報、遲報、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對查出的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的,一經礦有關部門查出,根據失職、失誤問題的大小分別給予驗收人員50—100元的罰款,並在全礦通報批評。
4.本單位的質量檢查驗收人員沒有查出的工程質量問題,被上級領導查出的,將分析追究檢查驗收人員的失職、失誤責任,並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的處罰,並在全礦通報批評。
(三)其它規定
1.在工程施工、安撤施工、單項工程、零星工程等項目竣工後,檢查驗收時發現有重大質量問題的,要組織設計人員、施工單位人員、檢查驗收人員及時進行認真分析,屬施工質量問題的,追究施工負責人、質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屬施工材料問題的,追究材料檢驗人員及供應單位的責任;屬設備質量問題的,追究包機人員、維修、驗收人員的責任;屬於設計問題的,追究設計及其審查、審批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上述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對給國家和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對因工程質量低劣造成事故的,一律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組織有關部門、當事人進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及時製定預防再次發生質量問題的有效措施,並寫出質量事故分析報告。
3.工程質量驗收把關人員對工程施工、安撤施工、單項工程、零星工程要全麵負責,對發現的局部質量問題,要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並且要組織施工單位、質量管理人員認真分析問題所在,研究預防再次發生質量問題的有效措施。
4.本製度隻限一工程竣工後的質量驗收,平時工程中的動態質量驗收不在行政責任追究範圍之內。
5.本製度未明確罰款金額及處罰辦法的,按礦有關規定執行,但最低罰款金額不得低於50元。
六、安全設施審查、竣工驗收製度
第一條 安全設施是指生產建設中有關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災害防治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防跑車、防墜、防毒、防雷電、防漏電、防火等防止安全事故的防護設施。
第二條 任何工程設計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都要有關於有害因素的分析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人員提交;
2.煤礦安全條件的論證充分,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可行;
3.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煤礦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要求;
4.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
5.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四條 單項工程施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或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按安全技術審批製度組織審查、審批。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有安全保護設施及其預期效果的評估報告,同時承擔技術責任。
第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安全設施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自檢後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安全保護設施和綜合保護報告,編製竣工驗收文件、圖紙、資料,提出驗收申請。報告中所引用的檢測數據,需由技術主管部門認可簽字蓋章。組織驗收部門按安全設施設計和行業標準進行驗收。
第六條 竣工驗收要檢查聯合試運轉、試生產中安全設施的效果。
第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安全設施不合格的,該工程項目不準使用和投產。
第八條 礦山生產接續工程、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中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不得安排計劃和施工。
第九條 安全設施設計一經審批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時必須經審批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礦井生產使用的安全設施必須與工程項目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安全設施不合格視為該項工程項目不合格,由質量驗收部門組織有關的業務部門鑒定。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和安監處對安全設施的施工管理監督檢查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安全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經整改合格重新驗收後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依據專業屬性由以下業務部門組織:
1.礦井采掘、掘進(巷修)工程、輔助運輸的安全設施由質檢科組織;
2.地質、測量及防治水工程由地質測量科組織;
3. 井上下供電係統、大型固定機電設備、提升係統、皮帶運輸係統、機械安全的安全設施由機電科組織;
4.“一通三防”安全設施及其安全監測係統由通防科組織;
5.地麵消防設施由武裝保衛科組織;
6.地麵建築安裝工程的安全設施由計劃科組織;
7.與外界相通的運輸設施由礦長辦公室和車管業務科室組織;
8.井上下通訊由調度通訊中心組織;
9.其它的安全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驗收;
10.因單位調整或業務範圍從新劃分時,由礦指定的單位組織。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的審查、竣工驗收,依據規模大小分級組織驗收。
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簡稱煤礦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驗收,並按其規定辦理。
2.由公司組織驗收的安全設施:
(1)采區第一個采煤工作麵投產前的安全設施驗收;
(2)公司審批的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設施;
(3)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試驗推廣中的安全設施;
(4)其它需要驗收的安全設施。
3.單項工程竣工、工作麵開采前的安全設施由礦組織驗收。
4.采、掘、修等生產施工中隨生產推進而增加的安全設施有施工單位驗收,業務主管部門和安監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安全設施隨機文件和施工驗收過程中所產生的報告文件等納入單項工程安全技術檔案交檔案室保存。
第十五條 違犯本製度按楊村煤礦安全獎懲實施細則、工程質量行政責任終身追究製度等進行處罰。
七、楊村煤礦頂板管理製度
(一)頂板管理組織機構及職責
為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在頂板管理方麵的責任,使加強頂板管理的措施能夠更好地在現場得到落實,礦成立頂板管理領導小組,由生產礦長任組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任副組長,成員有采掘副總、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及分管采掘的副處長、技術科長、采掘區隊長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主要職責:
1.定期召開頂板管理專業會,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頂板管理的規定、要求和標準,分析、排查現場在頂板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研究解決問題的措施。
2.在工作麵安裝、撤除、初次放頂、末采、過地質構造帶期間小組成員要深入現場,對重點問題要現場會診,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保特殊條件、特殊時期的頂板管理安全。
3.負責對頂板管理安全措施的現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根據需要參與頂板事故搶救處理和事故分析。
5.積極推廣應用頂板管理“三新”成果。
(二)支護材料管理辦法
為加強全礦支護材料管理工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本著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的原則,按照精細化管理的要求,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管理職責
第一條 領導機構。礦成立支護管理領導小組,生產礦長、總工程師任組長,采掘副總、安監處主任工程師任副組長,供應科、技術科、質檢科、準備二區及各采掘工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在支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製定改進措施。
第二條 部門職責。供應科、技術科、準備二區為全礦支護材料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為:
技術科:①負責承包範圍內支護材料需用計劃的審批;②配合供應科、礦內支護材料加工廠點搞好新進支護材料的質量把關和錨網支護材料的抽檢工作;③對支護材料的現場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④負責與公司有關部室聯係對“四鐵”報廢的鑒定工作。
供應科:①負責支護材料的比價采購與委托加工;②負責支護材料質量的驗收把關,並向廠家索要所購支護材料的技術參數、煤安標誌、出廠檢驗合格證等相關資料;③負責支護材料的抽檢、送檢工作。
準備二區:①負責單體液壓支柱的租賃管理及三用閥的維修、檢驗工作;②負責鉸接頂梁的管理、維修工作;③負責鉸接頂梁、三用閥等支護材料購置計劃的報批工作;④負責采煤支護材料使用、丟失情況的統計與考核工作。
運搬工區:配合有關單位搞好回收支護材料的轉運、交接、統計等工作。
質檢科:①負責材料煤安標誌的監督把關;②負責砂漿試塊的送檢工作。
第二章 采煤支護材料管理
第三條 采煤工作麵安裝所需支護材料,由準備二區提前30天編製用料計劃,報礦分管領導審批。
第四條 采煤工作麵所用支護材料(包括單體支柱、鉸接頂梁、鐵鞋等)由準備二區負責地麵存放、接收發放與台賬管理,要求做到以下幾點:①工區要明確一名副區長專職負責采煤支護材料的管理;②配專兼職管理員對支護材料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每月底將所管支護材料的在用、備用、待修、丟失、報廢等數量進行統計並報技術科;③檢修後的三用閥必須逐一進行檢驗、編號,並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台賬;④對損壞升井的支護材料,屬租賃的,及時送交單體中心退租;對本礦自備支護材料,應及時進行維修,不能修複的,要定期申請報廢。
第五條 各采煤工區要加強支護材料管理,具體做到以下幾點:①工區要明確一名副區長兼職負責支護材料的管理;②配備專兼職管理員,每班對所有支護材料清點一次,搞好班與班之間的交接,並及時填寫管理台賬;③根據現場條件變化情況及時補充備用支護材料,其規格、數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④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作業規程的要求使用支護材料,做到單體液壓支柱不超高使用、不出現死柱,鉸接頂梁接頂實;⑤損壞的支護材料要及時替換,嚴禁使用失效或損壞嚴重的支護材料;⑥不準在井下對三用閥進行拆卸;⑦需升井的支護材料應按規定及時聯係升井。
第六條 嚴重失修、損壞的鉸接頂梁等支護材料的報廢,應由準備工區提出申請報技術科,由技術科向礦分管領導請示後,與公司有關業務部門聯係鑒定事宜。
第七條 支護材料丟失、損壞考核規定:
①單體液壓支柱、三用閥丟失率為0;
②鉸接頂梁的月丟失率按2‰考核,水平楔的月丟失率按20‰考核;
③鐵鞋、鏈條丟失率按14‰考核;
④鉸接頂梁的月損壞率16層工作麵按1%考核,17層工作麵按4%考核;
⑤以上規定的待修材料都不得缺部件。
第三章 掘進支護材料管理
第八條 井下噴漿所用河沙在取沙地點或供沙場點發生變化時,供應科在簽訂供貨合同之前應組織有關部門現場查看,保證供沙質量滿足使用要求。
第九條 加工錨杆所用鋼材必須由供應科按照《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煤巷錨杆支護技術規範》及公司有關文件要求統一從正規生產廠家采購,以保證原材料質量。
第十條 錨索等外購支護材料當供貨廠家或技術參數發生改變時,新材料到貨後供應科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及時抽樣並送公司支護材料檢測中心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凡屬礦內加工生產的支護用品,由供應科按照比質比價、相對集中的原則委托加工。
第十二條 對樹脂錨固劑等特殊支護材料,供應科應根據各工區月度需用計劃、生產進度、季節特點等分期進貨。供應科及各掘進工作麵存儲的樹脂錨固劑數量均不得超過一個月的用量,且存儲條件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以防錨固劑變質、失效。
第十三條 礦內各支護材料加工生產廠點要建立內部質量保證體係,確保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要求,並應按照有關規定,積極主動地做好支護材料的抽檢、送檢工作。
第十四條 噴漿巷道的試塊製作由各工區技術員負責,試塊尺寸、配比、養護、編號等符合要求,並按規定時間交安監處質檢科送檢。
第十五條 礦工鋼棚管理:①各單位加工新礦工鋼棚必須經技術科或礦分管領導審批;②采煤工作麵順槽、切眼施工完後,由技術科負責將工作麵切眼、順槽內的礦工棚數量分別交接給準備工區和采煤工區;③各采煤工區及準備工區應盡可能將工作麵順槽、切眼內的礦工鋼棚全部回收並集中碼放到指定地點,並與運搬工區辦理交接、轉運手續;④如條件困難確實不能回收的,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由技術科、質檢科、安監處核實數量;⑤運搬工區負責對回收、轉運礦工鋼棚的規格、數量、存放地點等進行統計,每月底將統計結果報分管領導、技術科、調度室各一份;⑥舊棚的轉運、改製由調度室統一安排、協調。
第四章 處 罰
第十六條 由支護管理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支護材料的加工、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問題較多或性質比較嚴重的,由分管副總組織分析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研究。
第十七條 采煤支護用品(包括單體液壓支柱、三用閥、鉸接頂梁、鐵鞋及鏈條),由準備二區按本《辦法》第7條規定的丟失率、損壞率每月考核一次,超出規定丟失率、損壞率的部分按該支護用品的原值從工區承包材料費中扣除,每月底(礦月度平衡會之前)將考核結果報技術科和礦分管領導。處罰結果經礦月度平衡會研究確定後由財務科、勞資科負責執行。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不準在井下拆卸單體支柱三用閥,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任一順槽內待修單體液壓支柱數量超過50根時,使用單位必須在3天內聯係升井,否則按單體支柱租賃費的標準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礦工鋼棚每少回收一架,按該規格鋼棚的內部結算價格(包括材料費、加工費)從責任單位承包材料費中扣除。此項考核由技術科、內部市場辦具體負責,考核結果經礦月度平衡會研究確定後由財務科、勞資科負責執行。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支護材料有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科或分管領導反映,由技術科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認定支護材料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時,有關業務部門必須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或處理意見。屬外購支護材料問題的,由供應科負責落實處理;屬礦內廠點加工的支護材料問題的,由技術科配合供應科落實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采煤支護用品丟失、損壞數量超過本《辦法》第7條規定時,按支護用品原值處罰標準:①單體液壓支柱——2.2m以下的按500元/根,2.2m以上的按1000元/根;②鉸接頂梁——按250元/根;③水平楔按20元/個;④鐵鞋及鏈條按45元/塊。
第二十三條 單體液壓支柱租賃費標準:①0.8~1.6m規格的為30元/月;②1.8~2.5m規格的為45元/月;③2.8m及以上規格的為80元/月;④2.5~3.5m規格的鋁合金單體支柱為98元/月;⑤4m規格的鋁合金單體支柱為283元/月。
(三)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管理辦法
工作麵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是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現場頂板管理的基礎。為進一步搞好我礦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工作,以適應安全生產發展的需要,現對我礦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望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1.為加強管理,實現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動態達標,礦成立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總為組長,技術科、各采煤工區負責人及技術主管為成員,日常監督考核由質檢科負責。
2.工作麵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的內容:
(1)工作麵監測包括支架初撐力、工作阻力、煤壁片幫值、梁端距、采高及端麵頂板的冒落狀況(指冒落範圍、冒高)等。
(2)順槽包括單體支柱初撐力,超前支護距離、柱距、密集支柱是否按規程要求支設,支柱是否齊直、迎山等。
3.責任分工:
(1)采煤工作麵支護質量監測工作由各工區當班質量驗收員負責進行,對現場存在的安全質量問題應當班落實整改,當班確實不能整改的,應彙報工區值班領導安排整改。
(2)監測原始記錄應由監測人員簽字,升井後交工區值班領導簽字。
(3)各主管區長對現場資料的真實性及報表填寫負領導責任,技術主管負技術管理責任,填報人員負直接責任。
4.各采煤工區應製定相應的管理、審閱與分析處理製度。
5.綜采(放)工作麵的壓力監測儀表在工作麵安裝時由負責安裝的工區負責一並安裝;工作麵開采結束,由負責回撤的工區撤除各類檢測儀表,並交技術科。
6.采煤工區負責監測儀表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儀表的更換。
7.技術科負責監測儀表購置計劃的申報、儀表保管與送檢工作。
8.質檢科負責監測報表的定期收集、整理,對各工區支護質量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負責監督、考核。
(四)頂板離層指示儀安裝與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煤巷錨網支護監測工作,保證煤巷錨網支護安全,根據《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煤巷錨杆支護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現製定楊村煤礦頂板離層指示儀安裝與管理規定,望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此規定進行操作施工。
1.頂板離層指示儀安裝步驟
(1)φ27-φ29mm鑽頭在頂板上打孔至6米(允許偏差±200mm)深時,退出所有鑽杆,用一節鑽杆套上φ40mm的鑽頭,將鑽孔下部0.3米段孔徑擴至40mm。
(2)用端部帶槽的安裝杆將深基點錨固器推至鑽孔最上端,輕拉一下細鋼繩確認錨固器已錨住。(深基點錨固器與顯示孔口到深基點錨固器之間總變形量的T刻度指示環相連。)
(3)用端部帶槽的安裝杆將淺基點錨固器推至距鑽孔口2.1米的位置,輕拉一下細鋼繩確認錨固器已錨住。(淺基點錨固器與顯示孔口到淺基點錨固器之間總變形量的L刻度指示環相連)。
(4)檢查確認孔口套管組件連接牢固,然後將其插入鑽孔中,確保兩個刻度指示環移動不受任何卡阻,在確認孔口套管組件已固定在鑽孔中的同時,將細鋼絲繩從刻度杆端部外拉。
(5)將刻度指示環T的紅色邊緣與“0”刻對齊,用手拉緊鋼絲繩,確保鑽孔內的鋼絲繩順直,然後用卡箍將與其相連的細鋼絲繩卡住。確認指示環移動不受卡阻,刻度指示環外預留15cm的細鋼繩,多餘的細鋼繩繞成圈用細繩係好留在管口處,嚴禁把多餘的細繩截掉。
(6)將刻度指示環L的紅色邊緣與“0”刻對齊,用手拉緊鋼絲繩,確保鑽孔內的鋼絲繩順直,然後用卡箍7將與其相連的細鋼絲繩卡住。確認指示環移動不受卡阻,刻度指示環外預留10cm的細鋼繩,多餘的細鋼繩繞成圈用細繩係好留在管口處,嚴禁把多餘的細鋼繩截掉。
(7)在頂板離層指示儀原始安裝記錄簿上記錄頂板離層指示儀編號、安裝日期、安裝位置、初始讀數、上部及下部錨固器安裝高度以及安裝人員。
(8)在頂板離層指示儀標誌牌版上記錄指示儀編號、安裝日期、安裝地點、初始讀數以及深部離層、淺部離層讀數。
2.頂板離層指示儀安裝與管理規定
(1)安裝頂板離層指示儀的鑽孔深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鑽孔內的細鋼絲繩必須順直無餘繩,否則每發現一個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現場施工人員各50元。
(2)兩個刻度指示環外餘繩長度必須保證大於對應刻度管長度,多餘的細鋼繩繞成圈用細繩係好留在管口處,嚴禁把多餘的細鋼繩截掉。否則每發現一個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現場施工人員各50元。
(3)把頂板離層指示儀上端插入鑽孔後必須保證頂板離層指示儀不能上下移動,否則必須用快速水泥在擴孔段下部把頂板離層指示儀錨固住。
(4)綜放工作麵順槽、切眼、巷寬大於5米的巷道、煤巷交岔點以及其它需要安裝頂板離層指示儀的地點均必須按規定安裝頂板離層指示儀。
(5)頂板離層指示儀應安設在巷寬的中部,交岔點處的頂板離層指示儀應安設在交岔點中心位置。
(6)頂板離層指示儀安裝完畢後必須及時掛上標誌牌板,標誌牌牌板上內容填寫要清楚、準確。標誌牌板要懸掛在頂板離層指示儀安裝地點對應的人行側巷道幫部,標誌牌板下平距巷道底板高度為1600mm,牌板懸掛要穩固,不準出現左右晃動等現象。
(7)頂板離層指示儀安裝間隔必須嚴格執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煤巷錨杆支護技術規範》(2003年版)第93條的規定。
(8)施工單位要指定專人對頂板離層指示儀進行測讀和記錄。距迎頭100米以內的測點,每班觀測一次,100米以外的每周不少於一次。觀測記錄數據要準確、清楚,紀錄要規範、認真。
(9)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對當天彙總的觀測數據要及時處理分析,發現異常應及時向礦生產技術科、安監處及分管副總工程師進行彙報。由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分析,製定措施並組織實施。
(10)施工巷道頂板離層臨界值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頂板離層超過臨界值時,必須采取補強加固措施。
(11)因不按操作要求進行安裝,造成頂板離層指示儀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頂板離層指示儀原價處罰。
(12)巷道施工期間頂板離層指示儀安裝及觀測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巷道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要將頂板離層指示儀原始安裝記錄簿和觀測記錄簿交到生產技術科。工作麵回采期間生產技術科將頂板離層指示儀原始安裝記錄簿和觀測記錄簿交到采煤工區,由采煤工區負責觀測。工作麵回采完畢後,采煤工區要將頂板離層指示儀原始安裝記錄簿和觀測記錄簿交到生產技術科,負責保管。
八、巷道維修管理製度
(一)管理職能
1.在生產礦長、分管總工的組織領導下,全麵搞好礦井巷道維修管理工作。技術部門負責修複方案的製定、牽頭會審安全技術措施,巷修單位按標準與要求搞好井巷工程的施工。
2.在分管副總工程師的具體領導下,技術科、調度室等部門必須準確及時了解井下巷道變形情況進行排查,對需要維修的巷道及時安排維修計劃,消除安全隱患。
(二)相關規定
1.巷修工作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嚴禁無措施施工。要強化對巷修作業規程以及補充措施的編製、審批、貫徹、執行程序的管理,巷修作業規程應納入采掘作業規程管理程序。
2.對於時間緊、工程量小的零星巷修工程,需編製臨時性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工區技術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全體巷修人員進行傳達貫徹,區隊跟班領導當班必須跟班作業,確保施工安全。
3.礦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要調整好采掘關係,防止因接續緊張等原因惡化巷修作業環境。在采煤工作麵回采動壓進入穩定階段之前,避免任何巷修施工隊伍進入動壓峰值影響區進行巷道修複工作。
4.巷修工作麵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巷修替棚要堅持先支後回、由外向裏的原則逐架進行,采用機械回棚或人工回棚必須分別製定施工措施,除加強頂板管理外,必須有切實有效的防倒棚措施。
5.巷修工作麵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執行文明施工,軌道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巷道經修複後,其有效斷麵在行車安全間隙、管線吊掛、通風斷麵等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要求。
6.施工單位要強化對巷修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嚴格貫徹執行現場工人自主保安的“六項權利”,不斷提高職工的自主保安意識和能力。當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技術條件時,工人有權拒絕進入施工現場,幹部違章指揮時,工人有權拒絕作業。
7.由於巷修作業地點分散,因此要求區隊跟班領導在當班必須對巷修施工地點至少巡視一次,礦安監員要對主要巷修施工地點加強安全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九、作業規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1.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是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障生產施工安全、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指導生產管理的具體規定,必須認真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
2.規程措施的編製必須按采區設計、工作麵設計、“三下”采煤開采設計、《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和相關的技術標準的要求編製,並符合《煤礦01manbetx 》、《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製的有關規定,積極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技術,必須體現安全可靠、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
3.規程措施編製必須以總工程師批準的工程設計(或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聯係書)、地質說明書等為依據,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進行編製,編製內容要詳實、全麵,技術用語規範,具有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準采用通用措施。
4.規程措施的編製、執行必須遵循以下“十個環節”:
(1)編製;(2)審批;(3)幹部學習;(4)工人學習;(5)規程考試;(6)補考;(7)考試成績登記;(8)現場組織實施;(9)規程複查;(10)補充措施。
5.規程措施編製之前,施工負責人或負責規程措施編製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察看施工現場的安全環境,認真研究工程設計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有關技術要求,研究確定施工工藝和安全技術措施。
6.規程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地測、機電、通防、安監等有關業務部門進行會審,提出審批意見,並依次簽字。井下施焊等特殊措施由礦長批準。
7.一般情況下,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在施工前五天向本單位職工貫徹批準的作業規程,提前兩天貫徹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後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均必須在規程措施上簽字,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施工作業。凡休假、學習的職工,恢複上班前必須先學習規程措施,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作業。未經學習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者停工學習,直到補考及格後方可參加作業。
8.各單位技術主管負責建立貫徹規程措施的記錄或檔案,詳細記錄規程措施的編製、審批及現場組織實施情況,集中保存規程措施資料,避免隨用隨丟的不良現象。
9.規程措施一經審批,必須及時報有關業務部門和礦安監處進行備案,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有關技術業務科室,必須將規程、措施作為工程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10.分管副總對在用采掘作業規程每月組織一次複審,並有複審記錄。
11.施工單位要嚴格按規程措施施工。分管業務部門負責現場的技術指導,安監處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十、礦井機電技術管理
(一)電氣安全技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礦電網安全、經濟、合理地運行,切實加強礦井電氣管理,進一步提高質量標準化水平,依據上級有關規程、規定和有關電氣方麵的實施細則,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楊村煤礦所有變、配電工、電氣維修工、安裝工和電氣管理人員。
第三條 各單位領導幹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電氣設備管理、使用與維修
第四條 機電科設備組具體負責全礦設備的選型、購(調)入、調出、分配、安排大修和報廢等(綜機設備除外)。
各區隊應設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
第五條 各單位需用電氣設備時,由設備管理員提出申請,到機電科設備組辦理領用手續。申請設備時應注明所需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及使用地點。
第六條 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必須經防爆檢查員對其防爆性能進行嚴格地檢查,取得“入井許可證”後方準入井。嚴禁無證入井,否則按失爆處理。
電氣設備入井前的檢查內容包括:
1.零部件是否齊全完整,編號、銘牌、煤安標誌是否清淅。
2.外殼、接線箱、底座等是否有變形,防腐油漆是否有脫落。
3.各進出線裝置是否封堵。密封圈、擋板、擋環是否齊全合格,放置順序是否正確,喇叭嘴是否上緊。
4.隔爆接合麵應經磷化處理,並塗凡士林。接合麵無鏽蝕,機械損傷不超過規定。
5.對每個隔爆間隙逐一進行測量,其間隙應符合要求。
6.聯鎖裝置齊全完整。
7.控製線壓線無鬆動,線號清晰。
8.注油設備不應有滲油現象。
第七條 電氣設備在搬運過程中要輕裝慢放,外露的接合麵要加以防護,以免損傷,設備連接緊固螺釘在搬運過程中要上緊。
第八條 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時,應防止礦車掉道時撞傷設備。設備周圍環境應幹燥,無雜物堆積,嚴禁電氣設備遭受滴水、淋水侵蝕。
第九條 開關等電氣設備應上台上架,盡量與地麵垂直放置,最大傾角不得超過15°。
第十條 有待交接電氣設備及電纜線路等,在未辦理交接簽字手續前,仍由原安裝單位或維修單位負責維修。出現同一台設備的維修和使用不屬同一單位時,設備檢查時考核維修單位。
第十一條 電氣設備的維修必須實行包機製度,做到責任明確,落實到人。
第十二條 井下所有電氣設備應有標誌牌、完好牌,並應填寫清晰、正確,防爆電氣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煤安標誌、防爆合格證,並不得超期。
第十三條 使用中的電氣設備應由專職電工定期進行巡回檢查:
1.電氣設備有無失爆。
2.設備各零部件是否齊全,擋板、擋環是否鏽蝕。
3.注油電氣設備有無滲漏現象,油色、油位、油溫是否正常。
4.電纜、接線盒(室)是否有過熱現象。
5.變壓器、電動機等溫度、聲音是否正常。
巡回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維修更換的零部件帶有編號時,必須向機電科設備組申請,並重新刻號。
第十五條 電氣設備的隔爆外殼應清潔、完好無損。嚴禁出現裂紋、開焊或嚴重變形,否則為失爆。(嚴重變形是指變形長度超過50mm,同時工業生產凹凸深度超過5mm)。
隔爆外殼嚴禁進行燒焊修補。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不應有嚴重鏽蝕現象,進行塗漆防腐時下列地點不應塗漆:銘牌、防爆標誌以及其它警示牌。滲入隔爆接合麵的油漆及時清除。
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殼內外有鏽皮脫落為失爆。
第十七條 閉鎖裝置應齊全、可靠。設備原設計無閉鎖裝置的,不得去掉“斷電源後開蓋”的警示牌。
閉鎖裝置起不到閉鎖作用為失爆。
第十八條 隔爆室的觀察窗,嚴禁缺密封墊或膠封。透明板鬆動、破裂或使用一般玻璃為失爆。
第十九條 隔爆接合麵應保持完整,定期進行磷化和更換防鏽油脂。油脂內部不得滲入鐵硝、砂粒等,防止劃傷接合麵。
第二十條 隔爆接合麵的間隙不應超過規定值,其機械損傷不超過允許值。
第二十一條 隔爆接合麵不應留有油漆,無意中造成的油漆痕跡立即擦掉。
第二十二條 用螺栓緊固的隔爆接合麵,打開時不準留下一根螺栓以它為軸轉動,防止隔爆麵之間相互磨擦造成損傷。
第二十三條 用螺栓緊固的隔爆麵,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等規格應一致,螺母必須上滿扣。彈簧墊圈以壓平為合格,對於斷裂或失去彈性的彈簧墊圈必須及時更換。
第二十四條 螺紋隔爆結構中,螺紋齧合扣數不得少於6扣。
第二十五條 立式電動機應防止外物垂直進入通風孔。正常工作狀態下,風扇距風扇罩、隔板的間隙不小於風扇直徑的1%,最小為1mm。
第二十六條 電氣設備的零部件應齊全。開關及起動器的消弧罩不應有缺損,不允許缺消弧片和電源隔板,接線室內應清潔幹燥,絕緣座、套管不允許裂紋、燒傷等痕跡,觸頭的開距、同期度應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條 電纜引入裝置應完整、齊全、堅固。喇叭口不應有破損、擋板、擋環不應有鏽蝕。
第二十八條 密封圈厚度和寬度應符合規定,密封圈不得出現破損、老化、變質和變形。使用中不允許將密封圈倒置或在電纜和密封圈之間塗潤滑油脂。
第二十九條 電纜接線時,其護套要伸入盒(腔)壁5~15mm,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彈簧墊。
第三十條 接地芯線應留有餘量,防止電纜拔脫時地線先斷失去保護作用。
第三十一條 接線應整齊無毛刺,上緊螺母時不應壓住電纜絕緣外皮,裸露芯線距墊圈的距離不能大於10mm,接線完畢後應仔細清潔接線室,不得留有碎導線頭等雜物。
第三十二條 防止電纜拔脫的裝置應壓緊電纜,但電纜的壓扁量不得超過其直徑的1/10。
第三十三條 電纜引入裝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徑超過1mm。
2.進線嘴內徑與密封圈外徑的差超過下列規定值的。
3.密封圈單孔內穿多根電纜或密封圈割開套在電纜上的。
4.密封圈因破損、老化、變質、變形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5.密封圈沒有完全套在電纜上的。
6.密封圈和電纜之間有其它包紮物的。
7.一個進線嘴內用多個密封圈的。
8.不用的進線嘴缺密封圈或擋板或者檔板絕對厚度小於2mm
及擋板直徑比進線嘴內徑小2mm以上的。
9.擋板放在密封圈裏邊或擋環放在密封圈和擋板之間的。
10.進線嘴壓緊後沒有餘量或線嘴內緣壓不緊密封圈,密封圈端麵與器壁接觸不嚴及密封圈能活動的。
11.壓盤式進線嘴缺壓緊螺栓或壓緊螺栓未上緊的。
12.螺母式進線嘴因亂扣、鏽蝕等緊不到位或用一隻手的三個手指能使壓緊螺母旋進半圈的。
13.使用的螺母式進線嘴缺少擋環的。
14.電纜在進線嘴處能抽動的。(順著電纜進線方向以用手不能將電纜推進接線室為合格)。
15.高壓鎧裝電纜的接線盒沒灌絕緣膠或絕緣膠沒灌到三叉口以上的。
16.磁力起動器的小喇叭口引入出動力線的。
第三十四條 煤電鑽插銷或開關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側應接插頭。嚴禁接反,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五條 增安型電氣設備連接件的導電螺杆和螺母的螺紋必須良好,其彈性中間件不得缺少。
第三十六條 結束使用或更換下來的電氣設備,由各使用單位及時回收,交機電科設備組檢查驗收後辦理回收交接手續。回收的電氣設備,嚴禁亂扔亂摔,更不得隨意拆除零部件。
第三章 電纜的管理、運行與維護製度
第三十七條 機電科電纜組具體負責全礦井下低壓電纜的領取、收發、保管、修補等工作(不包括綜機1140V電纜)。
礦井所用高壓電纜由安裝單位到器材供應科辦理領用手續。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應設立兼職電纜管理網員,負責本單位電纜的領取、入井、交接、回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新電纜由電纜組統一領取,電纜領取後須經檢驗、編號、上賬、建卡後方可入庫、投入使用。
各單位需要電纜時,須向電纜組提交“領用電纜申請單”,注明所需電纜的型號、規格、長度和安裝負荷等。
第四十條 電纜入井前必須進行檢查,由電纜組簽發“入井許可證”後方可入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1.電纜無編號;
2.絕緣不合格;
3.線芯與絕緣層嚴重粘連;
4.電纜護套或線芯絕緣出現老化、龜裂或破損。
第四十一條 電纜發出後立即上卡、掛牌,達到賬、卡、物一致。
第四十二條 凡撤下不用的電纜,必須限期回收交電纜組,並撤卡、摘牌。回收上井的電纜須經電纜組檢驗,發現砸傷、炮崩、截斷、丟失情況時,必須組織分析,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改變使用地點或管理單位的電纜,必須到電纜組辦理手續。
第四十四條 電纜的敷設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在水平巷道或30°傾角客觀存在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電纜鉤懸掛。在立井井筒或傾角30°及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電纜卡進行固定。通過镟岔或橫過巷道的電纜,必須用電纜卡或電纜托橋進行固定。
2.通過風門、防火門、電氣設備隔牆等敷設電纜時,應有穿牆套管保護。電氣硐室套管應嚴密封堵。
3.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麵時,應有2米以上的金屬管進行保護。
第四十五條 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立井井筒中不得超過6米,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不得超過3米,在硐室內不得超過2米,在電纜溝內不得超過1米,橫過巷道的電纜采用電纜卡固定時,固定點的間距不得大於1.5米。
第四十六條 高低壓電纜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高壓電纜之間以及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高低壓電纜相互的間距不得小於100mm。
第四十七條 井筒和巷道內的電話電纜和監測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在井筒的兩側。因受條件所限不能分掛在兩側時,在井筒中應敷設在電力電纜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的上方,並與電力電纜0.1米以上的距離。
第四十八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壓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和滴水,在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同壓風管或水管在同一側敷設時,必須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第四十九條 電纜同膠質風筒等易燃品應分掛在巷道兩側,否則相互之間應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第五十條 電力電纜的懸掛應有適當的垂度,且垂度一致,電纜懸掛高度不小於1.8米。
第五十一條 在有電機車架線的巷道中敷設電纜時,電纜應敷設在架線吊線0.1米以下的地方。
第五十二條 懸掛電纜用的電纜鉤、電纜卡應用扁鋼材料,不得使用圓鋼製作。電纜鉤、電纜卡及支架在安裝前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第五十三條 電纜鉤、電纜支架安裝應牢固,地腳埋入深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五十四條 嚴禁用金屬絲綁紮懸掛電纜。采掘工作麵、刮板運輸機等受條件所限時,可用寬度不小於25mm的膠質布帶懸掛,但必須懸掛整齊。
第五十五條 用電纜卡懸掛電纜時,應在電纜與卡箍之間加一層2~3mm的橡膠墊。
第五十六條 無論高低壓電纜都不得有打絞現象。
盤圈或盤“8”字的電纜不得帶電。
第五十七條 無論井上井下平行敷設的多根高壓電纜接線盒應相互錯開,並妥善懸掛,不應使接線盒兩端的電纜受縱向拉力。
接線盒不應遭受淋水。高壓接線盒局部接地裝置應符合要求。低壓接線盒應銘牌向外,接線喇叭口不得朝上。
第五十八條 井上下高壓鎧裝電纜定期進行防腐,不得有鎧裝層鬆散或嚴重鏽蝕現象。
第五十九條 每一個高壓接線盒,每一路電纜的每一個分支點、拐彎處及沿線每隔一定距離均應掛標誌牌,注明電纜的編號、用途、截麵和長度,以便識別。
第六十條 井下進行電纜冷補工作時,必須將電纜上煤泥等汙物清理幹淨。
第六十一條 井下進行巷道施工時,應由施工單位將電纜防護好,嚴禁崩壞電纜。噴漿不得噴到電纜上。施工完畢後,仍由施工單位將電纜恢複原狀。
第六十二條 在井下巷道內運輸超寬的大型材料或設備時,運輸單位必須沿途檢查運輸路線,提前製定出防止擠傷或刮斷電纜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 井下電纜嚴禁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否則同電氣失爆同等對待。
(注:電纜破口有兩種:一種護套損壞露出芯線或屏蔽層者;二是護套受損深度達最薄處的1/2以上,長度達20mm或沿圍長1/3以上者)。
第四章 小型電器的管理
第六十四條 機電科小型電器管理組具體負責全礦小型電器的選型、調配、修複、報廢等管理工作。小型電器由小型電器管理組統一辦理領用、發放手續。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由班組長提出申請,到小型電器管理組辦理領用手續。申請應注明所需小型電器的名稱、規格型號領用數量、使用地點等。
第六十六條 小型電器在入井前必須進行防爆檢查,合格後方準入井。
第六十七條 小型電器必須做到賬、卡、物、牌板相符。任何單位不得私自轉讓,更不得丟失。
第六十八條 不用的小型電器要及時回收,交小型電器管理組辦理回收交接手續,不得在井下存放,以免鏽蝕和丟失。
第五章 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
第六十九條 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麵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頭工作麵,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5.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6.接地極的裝設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局部接地極用鋼管製作時,其直徑不應小於35mm,長度不應小於1.5m;管上應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並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第七十一條 局部接地極埋設應合格,不得埋於浮煤中,在幫上打眼埋設的接地極應牢固,不應出現竄動。
第七十二條 電氣設備嚴禁出現串聯接地。
第七十三條 禁止把電動機的地腳螺栓當接地螺栓使用。
第七十四條 電氣設備外殼同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采用銅線時,其截麵不得小於25mm2;采用鍍鋅鋼絞線時,其截麵不得小於50mm2;采用鍍鋅扁鋼時,其厚度不應小於4mm,截麵不應小於50mm2。
第七十五條 接地裝置連接用螺栓、螺母應用不鏽材料製成或鍍鋅,螺栓規格不小於M10。接地線與接地母線或接地螺栓的連接應使用卡爪,並加彈簧墊圈防鬆,保證連接可靠。
第七十六條 接地線采用綁紮時,其綁紮長度不得小於100mm。鍍鋅扁鋼的搭接長度不得小於100mm,並用兩條螺栓固定。
第七十七條 電氣設備、電纜在每次安裝、檢修或搬遷後,應詳細檢查接地裝置的完善情況,凡保護接地裝置未完善的,禁止送電。
第七十八條 對接地網的接地電阻值每季度必須進行一次測定。地麵每年一次。
凡接地電阻超限的接地裝置,必須立即整改。
第六章 電氣保護
第七十九條 6kV電網繼電保護歸屬機電科技術組管理,井下低壓電網的繼電保護歸屬機電科電管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繼電保護的定值和匹配。
第八十條 各種繼電保護應按規定配置齊全,動作可靠。嚴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第八十一條 熔斷管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使用,電壓等級和電流值必須符合要求,不得有裂紋和嚴重燒傷現象。嚴禁用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第八十二條 煤電鑽及照明係統必須使用專用綜合保護裝置。煤電鑽綜保每班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第八十三條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裝置。檢漏裝置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每天必須對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第八十四條 每月必須對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試驗工作應有瓦斯檢查員的配合。
第七章 其它有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 地麵各用電單位必須做好春季防雷電工作和冬季“四防”(防火、防凍、防汙閃、防小動物)工作。變電所、機房等電纜進出口應嚴密封堵。
第八十六條 各機房、硐室的絕緣用具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品。
第八十七條 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麵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和瓦斯斷電閉鎖裝置並靈敏可靠。對有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應采取雙風機雙電源。
第八十八條 井上下無論在什麼地方拆搭火,都必須提前向機電科提出書麵申請,並附簡圖,標明拆搭火的位置及設備名稱、型號、容量等。嚴禁私自拆搭火。
礦井所有高壓及地麵低壓負荷拆搭火的審批權在機電科技術組,井下低壓負荷拆搭火的審批權在機電科電管組。
第八十九條 井上下不得帶電檢修和搬遷電氣設備。因特殊情況必須帶電工作時,應製定專項安全措施報礦安監處和機電總工、礦長批準。
第九十條 所有井上下停送電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票製度並嚴格執行工作票簽發權限。
除工作負責人外,其它人員不得辦理停送電申請。否則,工作票簽發人一律不予受理。
具有影響其它單位的工作票經礦當日值班領導批準,影響通風的工作票必須經通風科和礦當日值班領導批準後執行。
第九十一條 電氣設備停電後,嚴格執行驗電、放電、掛接地線或閉鎖措施,並且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除停電人員外,任何人不準解除閉鎖或摘下警示牌擅自將設備送電。
如有兩組及以上人員在同一條線路上工作時,應分別懸掛各自的警示牌。一組工作結束,其它警示牌尚未摘除前,禁止合閘送電。
已經掛地線或合接地刀閘的開關應懸掛“已接地”牌,未解除接地前,嚴禁進行合閘操作。
第九十二條 無人值班的配電點,開關停電後應派專人看守,看守人員要堅守崗位,忠於職守。
第九十三條 嚴格執行工作負責人專人聯係停送電製度和停送電命令製度,嚴禁約時停送電或借他人的停電時間進行電氣檢修工作。
第九十四條 各機房、變電所及采掘工作麵配電點,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
第九十五條 井下出現電氣故障時,嚴禁利用試送電的辦法尋找故障點。
第八章 考核與懲罰
第九十六條 機電科專業組現場跟蹤檢查外,每月組織1-2次設備普查,每次現場檢查電氣設備不少於6台,小型電器不少於10台件,低於上述台件,按月累計計算。
第九十七條 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杜絕失爆,發現一處失爆罰款100元。
第九十八條 開關等電氣設備一台不上台上架罰款50元,直接遭受滴水、淋水侵蝕而無防護措施每台罰款50元。
第九十九條 出現密封圈倒置或在密封圈和電纜之間塗潤滑油脂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條 電氣設備無標誌牌或填寫與實際不符,每台罰款50元。無防爆合格證或合格證已經超期每台罰款50元。
第一百零一條 回收的電氣設備如出現拆件,根據對設備的破壞程度,處以設備價值的10-50%元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因擅自到器材供應站領取小型電器,造成小型電器無編號及賬、卡、物不相符,按使用台數每台件分別給予領用單位和發放單位罰款50元。
第一百零三條 丟失小型電器,按其原價值賠償,小型電器私自編號按第一百零四條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電纜上有噴漿料每1m,罰施工單位5元。
第一百零五條 砸傷、炮崩電纜每處罰款50-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擅自截斷電纜按截下電纜原值罰款。丟失電纜按電纜原值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出現電纜落地、打絞或用鐵絲綁紮電纜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零七條 電纜無編號一處罰款50元,不按規定懸掛標誌牌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零八條 電氣設備出現串聯接地罰款50元,缺接地極或接地線截麵不足每處罰款100元,綁紮長度不足100mm,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零九條 擅自改變高、低壓開關繼電保護定值或短接、甩掉保護不用的,每查出一處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發現用金屬絲代替熔體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現場不使用煤電鑽綜保罰款50元,不使用檢漏繼電器或照明綜保罰款100元。煤電鑽綜保檢漏繼電器少試驗一次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不按規定裝設風電和瓦斯斷電閉鎖裝置一處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無書麵申請私自進行拆搭火每次罰款50元,(事故狀態除外,但事後必須向機電科彙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檢查不合格的問題,要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否則罰款50-100元,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加倍進行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統一組織的設備檢查、交接以及預先通知的各種會議,要求各單位派員按時參加,無故不參加者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執行本辦法較好的單位和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200元以下的獎勵。對及時發現和處理重大電氣隱患避免電氣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50-100元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程、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規程、規定為準。與我礦過去的電氣管理方麵的製度、規定等相抵觸時,均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有關內容,過去有關的製度、規定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機電科。
(二)機電設備使用與維護安全技術管理辦法
1.設備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領導下,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責設備的具體管理工作。
2.設備管理組對機電設備實行台賬及微機輔助管理,做到屬性準、用戶清,賬、卡、物排版相符。
3.各單位設備管理工作由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負責,且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文化程度,並相對穩定。每月26日前將各單位設備月報表報機電科,以便及時彙總報公司。對不按期上報報表或虛報、漏報、隱瞞不報的單位,每次罰單位負責人100元、設備管理員50元。
4.各單位機電設備應包機到人進行操作和維護,並有設備完好牌和標誌牌,每少一項罰單位責任人50元。
5.使用單位要按各自使用設備的情況及工程進度,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的需用設備計劃報機電科,以使機電科有充足的時間進行配備、調拔、組織貨源,否則後果自負。領用設備時辦理設備調拔單。
各單位所使用的設備由機電科統一調拔,並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負責給區隊合理配備品種及台數。由使用單位、設備組在調拔單上簽字,並相應作賬務處理。設備編號(固定設備、新進設備、其它在用設備由設備組統一編號,完好牌、標誌牌由各區隊按設備組指定位置粘貼)造冊管理。各區隊,不得亂拉亂用亂拆零部件。不按規定執行者後果自負,並罰單位負責人100元,設備管理員50元。
各區隊所使用的施工設備用完後,必須按期上井進行檢修,每發現一台閑置設備沒有回收罰款200-300元。
6.各區隊使用的設備,由各區隊負責搞好設備的清潔衛生,維護保養及一般的檢修。零部件和安全設施必須齊全。確保設備完好保證正常運行。檢查時,每發現一台設備衛生差、零部件不全罰款50-100元,並作為月底設備完好率的考核依據。
地麵各單位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7.維修設備的單位應保證設備的維修質量並提供必要的證件,達不到《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每台罰款100元。造成事故或影響生產,由礦研究加重處罰。
維修單位非生產急需,私自發放設備,每台罰款50元。因生產急需用,事後2天必須通知設備管理組辦理有關手續。
維修單位不得將設備編號毀壞或用漆覆蓋。更換帶有設備編號的零部件應通知設備管理組進行補號。否則,每台設備罰款100元。
8.井下設備交接時,由設備在藉單位通知機電科設備組,然後由設備組組織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交接手續,對不按規定執行的一方罰款100-200元。設備移交應在三天內辦完手續,否則,每超過一天,罰責任人100元。
各單位不得任意亂丟、亂放設備,如發現亂丟亂放無人管理者,每發現一台設備罰款200-300元。設備升井必須在設備或礦車的醒目位置注明單位及時間。設備上井後,6小時之內應及時回收,並按機電科設備組指定的地點放置,每超過一天每台每天罰款100元。
9.各類設備在規定使用期內,如使用不當、違章操作、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零部件損壞。設備丟失、燒壞電機等,視事故性質罰單位負責人100元,事故責任者賠償直接損失的5-10%,找不到責任者,其賠償費按設備原值的10-20%從使用單位獎金中扣除。
10.各單位退庫設備必須達到完好標準。經驗收發現存在問題按其存在問題的狀況,由機電科從使用單位工資總額中按檢修費用的20%扣除。
11.撤出的設備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回收上井,並送交設備庫或維修地點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每超過一天,每台罰款50元。
經礦領導同意備用的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維護、保養,定期開機空運轉,防止電氣設備受潮,機身不得置於潮濕環境,並要采取臨時防護措施。
12.嚴格遵守設備管理規程,防止日曬、雨淋、鏽蝕、損壞和丟失,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存放設備要做到下墊上蓋,地麵平整,擺放整齊;防止金屬表麵氧化和絕緣材料性能降低。
13.移動電器設備必須上架,擺放整齊,做到清潔衛生,標誌(完好牌、標誌牌、設備編號、設備銘牌)清晰。否則罰款50-100元。
放置設備做到“三無”(無雜物、無積水、無油汙)每發現一處,罰款50元。
14.機電科每月20-25日組織一次設備大檢查,檢查結果將做為月底考核依據,對達不到設備完好率的單位,由檢查組指令限期整改並限定時間複查。對複查仍然達不到設備完好標準的,罰單位200元;出現多次複驗,加倍罰款。
15.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將設備拆散使用,因特殊原因拆套拆件使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到機電科辦理手續,保證在一月內把所拆設備恢複完好。如發現擅自拆套拆件現存或備用設備或以其它形式冒領設備拆套拆件使用的給予嚴肅處理,並按所拆設備的原值的60%罰款。
罰款由財務科單獨建賬,作為獎勵優勝單位的基金,每年表彰一次。
16.嚴禁偷用其它單位設備,否則,每台罰款200元。不經設備管理組同意,雙方私自轉用設備對雙方各罰款100元。
無故丟失和損壞設備按原值的30%罰款,影響安全的加罰20%。
17.設備借出,必須經礦分管領導批準,辦理有關手續並建賬備案。借出的設備應及時催還。
18.各單位的設備使用應相對穩定,若因生產任務變動,需進行設備轉移,應填寫設備轉移申請單,報設備管理組,經設備管理組同意,並更改設備平麵布置圖,方可實施。否則,每發現一台不按規定執行,罰款100元。
19.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醫療器械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測和預防性試驗。
(三)礦井生產係統裝備停產檢修管理辦法
為保證礦井生產係統裝備安全、可靠、經濟運行,提高生產管理的科學性,合理安排礦井生產係統裝備的生產和維修,做到精心維護、計劃檢修、係統組織和預知性工作,製定本辦法。
適用範圍
礦井提升係統,通風、壓風、供水、排水設備及設施,煤流運輸係統,礦井供電係統,排矸係統,采、掘、運係統等礦井生產裝備及設施。
職責
各專業分管領導是本專業停產檢修工作的組織者;機電科是機電設備停產檢修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全麵負責機電設備停產檢修的管理工作;綜機辦是綜機設備停產檢修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全麵負責綜機設備停產檢修的管理工作;技術科是停產檢修期間工程的業務分管部門,設備停產檢修、工程施工單位對各自的停產檢修及工程施工負全麵責任。各單位停產檢修及工程施工計劃上報分管業務科室,由分管科室彙總後按規定程序上報上級相關部門,機電科負責組織參加上級審查具體事宜。
停產檢修日及檢修天數規定
停產檢修的天數:每年不得少於 12 天。每兩月一次的停產檢修,時間不得少於 40 小時。根據楊村煤礦生產組織情況和工作安排,選擇雙月中旬第一個雙休日進行停產檢修。
停產檢修計劃編審
礦井生產係統裝備停產檢修工作分為“機電停產檢修計劃”、“綜機停產檢修計劃”“停產檢修期間工程計劃”三部分,“機電停產檢修計劃”由機電科編製並送分管領導審批;“綜機停產檢修計劃” 由綜機辦編製並送分管領導審批。“停產檢修期間工程計劃”由技術科負責編製並報送分管領導審批。
機電停產檢修計劃按照封頁、停產檢修安全技術總則、停產檢修項目彙總表(表一)和重點項目彙總表(表二)、停產檢修配檔表(表三)、停產檢修計劃項目表(表四)、停產檢修進度圖表(表五)的次序,用A3紙製作裝訂成冊,相關人員簽名。報上級部門的停產檢修計劃編製應由分管科室技術人員完成,審核應由分管業務管理科室主管技術員完成,不允許其它人員代簽。
1.檢修計劃申報原則
(1)對生產影響較大的項目;
(2)平時檢修認為難度較大的項目;
(3)平時不能試驗和整定的安全保護裝置;
(4)占用人力、物力較多的項目;
(5)需要多方協調才能進行的項目;
(6)應盡量考慮“三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能在日常檢修時間內完成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停產檢修計劃。
2.檢修計劃申報要求
礦井應嚴格控製停產檢修燒焊項目,加強燒焊項目安全管理,明確領導幹部的安全責任。
停產檢修計劃中涉及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硫化和放炮等煤礦高危作業的項目,應在檢修內容欄中分別標注“(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硫化)”、“(爆破)”等。停產檢修任務中涉及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作業(統稱“燒焊作業”)施工時,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膠帶硫化作業按燒焊作業管理。
各單位所申報的項目,必須按要求將項目的名稱、地點、檢修主要內容、檢修時間、設備編號、工種、施工人數及負責人填寫齊全,檢修用的主要材料及備件的型號、規格、數量、來源等必須填寫清楚。如項目施工影響供電、供水、供風及其它係統的必須將影響的地點及單位單獨說明。因填寫不齊全,影響生產的,處罰責任者。出現事故,按有關規定加重處罰。
3.檢修計劃申報時間
各單位將“機電停產檢修計劃”、“綜機停產檢修計劃”“礦井停產檢修期間工程計劃”於單月20日前分別報機電科、綜機辦、技術科進行彙總。
4.檢修計劃的審定
停產檢修業務管理科室收到各單位申報的檢修計劃和工程計劃後,進行預審,整理彙總後報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礦長,26日前由分管領導組織各有關副總工程師、分管科室、生產、輔助單位等主要負責人參加檢修平衡會議,對各單位上報的檢修項目、材料配件、人員組織、檢修時間、影響範圍等具體事項綜合平衡、審定。
5.停產檢修計劃的變更
凡列入計劃的檢修項目,必須按規定要求完成,不得擅自變更或取消。確因生產或安全需要調整檢修項目時,由變更單位提出書麵申請,詳細闡述原因,並由分管領導簽字,報送停產檢修業務管理科室、調度室。並且按正規檢修項目執行相關措施。停產檢修業務管理科室應做好各有關單位的協調工作。
檢修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
停產檢修計劃確定後,每個檢修項目必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要求一式6份,機電科(或綜機辦、技術科)、調度室各存檔一份,安監處信息辦兩份,施工單位存檔一份,施工現場使用一份。
1.《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
各單位編製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實際,且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施工時間;
(2)施工地點;
(3)施工內容;
(4)勞動組織: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安全監察員及參加檢修的工種人數;
(5)安全隱患評估;
(6)施工方法及程序;
(7)檢修質量標準、試驗標準;
(8)施工安全措施;
(9)有關安全係數驗算,有關保護整定驗算;
(10)有關施工圖紙;
(11)需要探傷、清洗、更換的部件名稱、數量。
2.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所有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必須按程序,進行會審。
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在停產檢修前,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各項準備工作,並做好停風、停電、停水和停機等方麵的具體事宜;做好材料、工具、配件的準備工作,對主要配件要進行材質、配合尺寸的校對,確保其質量、尺寸符合要求。
2.各檢修單位,要提前1天向參加檢修的人員傳達、學習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所有參加檢修的人員,學習簽字並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該項目的施工。確保檢修工作中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3.為了使檢修順利進行,每項檢修都要指定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安全監察員,並有明確的分工。重大檢修項目應成立檢修指揮小組,在檢修中加強調度工作,檢查檢修質量、進度、安全及處理臨時發生的問題。檢修負責人應隨時掌握檢修進行情況,發現薄弱環節、及時組織平衡,以保證整個工程項目按時保質完成。
分班次進行的停產檢修項目,每個班次均應明確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可監管1~2個項目,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檢修人員均不得同時參與一個以上的檢修項目。
“項目負責人”應為檢修項目施工單位的行政領導或技術人員。負責檢修項目的全麵協調管理工作。
“施工負責人”是施工現場第一指揮,按照施工措施,組織完成本班次的檢修任務,是本班次安全及檢修工作第一責任者。
“安全負責人”負責本班次檢修項目的安全監護,重點對各施工環節關鍵部位及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護,有權停止現場作業,是本班次檢修安全主要責任者。應統一製作“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袖標或臂章,現場佩戴。
4.要加強搞好專業化檢修隊伍的建設。對單項的檢修負責人、檢修人員要相對固定,從而提高檢修人員的責任心,提高檢修質量。
組織施工有關要求
停產檢修應嚴格執行掛“檢修牌”規定。同一地點多個項目或相互交叉的項目應分別掛牌,同一地點、同一設備應在所有“檢修牌”全部摘牌後方為施工內容結束。掛摘“檢修牌”應列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必須步驟。
1.設備檢修質量要求
遵照《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檢修設備,老舊設備達不到上述標準要求的要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可適當降低標準,但不得低於《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
2.檢修時嚴格執行一施工一措施製度,無措施不得施工。
3.礦調度室在檢修過程中要加強調度工作,掌握各項目的檢修進度。在檢修進程中出現的問題需要處理而有可能延長檢修時間時,施工負責人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進行研究處理,並要做好記錄備案。
4.檢修工作前後,施工負責人要及時向調度室彙報其負責人姓名、開工時間、完成時間及完成情況。
5.檢修時,應嚴格按措施施工,確保各環節檢修質量。
6.檢修過程中,對設備檢修情況要做好記錄,記錄要詳細齊全不得漏項。
7.停產檢修施工完成後,“施工負責人”組織清理施工現場,恢複因檢修而對係統或設備所做的更改和移動,使其處於原有完好狀態;經“安全負責人”檢查,確認恢複後,方可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設備必須做空、輕、重負荷運轉。經驗收確定係統或設備運行正常,本項停產檢修工作方為結束。
8.沒有列入檢修計劃的設備,不得進行檢修,特別是電氣設備絕對不準借停電的機會臨時決定檢修。
9.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錯誤指揮造成的設備檢修責任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對由於失職造成設備檢修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影響生產正常進行者,應進行嚴肅分析,分別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製造假象者,應加重處罰,並追究其領導責任。
10.礦業務部門和機構應加強停產檢修項目的安全技術指導,強化重點督察和重點檢修項目安全專盯與驗收工作,嚴格執行《楊村煤礦關於掛“紅黃牌”和“督辦牌”的管理辦法及“三違”行為界定標準》、《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作業現場紅黃牌執行標準和嚴重“三違”標準及處罰規定》(兗礦集團安發〔2010〕273號)。
檢修項目的驗收
停產檢修項目驗收應按照《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施工措施進行。一般項目由施工單位行政負責人或技術主管組織驗收,重點項目由停產檢修業務管理科室牽頭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簽署意見,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所有項目驗收完畢後,詳細填寫檢修竣工驗收報告一式兩分,施工單位留存一份,交停產檢修業務管理科室一份。
1.驗收要求
(1)必須做好各道工序間的驗收,防止積累誤差的超限;
(2)有隱蔽工程的要實行中間驗收。
2.驗收依據
(1)《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
(2)《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
(3)《機電設備停產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3.驗收內容
(1)零件的極限允許磨損量;
(2)配合間隙的改變範圍;
(3)水平度、平行度的允許誤差;
(4)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程度是否在允許值內;
(5)電氣設備的絕緣狀態;
(6)設備能力、性能的主要參數;
(7)檢修記錄和圖紙整理情況。
檢修項目的總結
每次停產檢修工作完成後,各施工單位要對本次停產檢修工作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接受教訓。各單位在檢修結束2天內,寫出檢修總結,一式兩份,機電科(或綜機辦、技術科)、施工單位各一份。總結要認真全麵,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計劃項目的完成率,未完成項目的原因;
2.檢修設備的總台數,完成的主要內容總數;
3.實際檢修內容及發現處理的問題(分項總結);
4.檢修質量及有關技術數據;
5.檢修更換的各種配件;
對於重點設備,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到機電科資料室填寫一機一檔中的履曆簿,對於檢修中消除的重大隱患和發生的重大問題記錄在案。全礦的檢修總結由各分管科室進行編製,檢修結束5個工作日內,將“機電”、“綜機”、“工程”的《停產檢修表》(表七)分別送達機電部、綜機管理中心、生產技術部。
礦井日常停產檢修管理規定
1.檢修計劃的申報
各單位根據本單位設備檢修情況,將檢“修計劃申請表”經分管業務科室、安監處、分管副總、分管領導批準後,於每周二將檢修計劃上報分管業務科室(電子版、書麵各一份)。
2.檢修計劃的編製審批
各分管業務科室將工區上報的檢修計劃進行彙總後,於周三下午生產會進行彙報、平衡。各分管業務科室將平衡後的檢修計劃經分管副總、分管礦長、礦長簽字後下發執行。
3.檢修計劃的變更、追加
檢修項目定稿後,必須按規定要求完成,不得擅自變更或取消。確因生產或安全需要調整檢修項目時,由變更單位提出書麵申請,詳細闡述原因,並由分管領導簽字,報送停產檢修業務管理科室、調度室。並且按正規檢修項目執行相關措施。停產檢修業務管理科室應做好各有關單位的協調工作。
獎懲
1.檢修計劃按時上報停產檢修業務管理科室,每拖延一天罰單位黨、政、技負責人各100元,因未申報檢修計劃進行檢修而造成影響生產時間和事故的單位,依據《楊村煤礦安全生產經濟獎罰量化考核管理製度》追究單位相關人員責任
2.接到礦召開檢修平衡會的通知後,各單位應安排主管領導或分管人員按時參加,對無故不參加的罰款100元,遲到者罰款50元。
3.因檢修措施不到位而影響施工的,處罰單位行政主管和技術主管各100元,因此而影響生產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4.沒有列入檢修計劃的設備,不得進行檢修,無措施施工者,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5.對檢修項目未按計劃完成的單位,要分析原因,對責任單位給予100-200元的罰款,因此而影響生產的加重處罰。
6.各單位在檢修結束三天內,寫出檢修總結,交停產檢修業務管理科室,凡逾期不交總結,罰黨、政、技負責人每人100元。
其它
本辦法解釋權屬楊村煤礦。
(四)安全供用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礦井安全供用電管理,確保人身和電氣安全,保證供電係統及設備的安全運行,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楊村煤礦礦屬各有關單位、駐楊村煤礦的單位和外包施工單位及外轉供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建立健全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區隊全員參與的供用電安全管理責任製。全礦供電管理工作在機電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機電科負責。電氣管理職責劃分如下。
1.機電科為電氣安全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電氣安全的業務管理工作。
2.安監處為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氣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3.各供用電單位負責本單位範圍內的電氣安全管理,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電氣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機電科建立健全電管、設備、三電節能、電纜、電氣試驗、五小電器等專業組,對全礦供電係統及設備進行專業化管理,機電科專業組的各種職責落實到人。
第五條 礦井新采區供電方案、新安裝采區變電所、采區絞車房、采區泵房、固定膠帶機,已投運的高壓供電係統的增容、改造設計,采煤、掘進工作麵高低壓供電設計及地麵生產係統的供電設計由機電科負責。其中綜采、綜掘工作麵高低壓供電設計由綜機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新安裝的變電所、配電點必須經機電科組織有關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供電係統的調整,必須經機電科批準。礦井變電所的建設與改造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上級供電部門批準。
第八條 供電係統負荷調整,相應電氣設備要重新整定後方可送電。高壓整定計算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電氣試驗室負責整定。在變電所內及所外第一級饋電開關的低壓整定計算由機電科負責,設備使用單位負責整定。其中綜采、綜掘工作麵高低壓整定計算由綜機辦公室負責,設備使用單位負責整定。除此以外其它設備由使用單位負責整定計算,報機電科審批後,由設備使用單位負責整定。
第九條 機電科不定期組織礦井供電係統檢查,各單位應主動協助和配合檢查。
第十條 機電科及各運行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編製礦井供電係統圖。
1.各單位根據運行管理範圍內的負荷變更情況及時修改本單位的供電係統圖,每季度初向機電科上報供電係統圖。
2.機電科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每季度及時繪製詳細的井下供電係統圖。
3.所有變電所、10米範圍內三台及三台以上設備的配電點都必須張掛供電係統圖,注明整定值,並隨負荷變化隨時更改(負荷變化後48小時之內完成供電係統圖的更改)。
第十一條 供用電單位對分管範圍的電氣設備必須實行包機製,做到責任到人。
第十二條 各用電單位的負荷調整必須履行審批手續,至少提前3天向機電科提出書麵申請,申請時必須注明負荷調整位置及設備名稱、型號、容量等。機電科根據用電單位的申請和供電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提供設計方案,由有關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所有變電所、配電點的停送電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製度。工作票簽發人以礦文件公布的名單為準,每年審核一次。工作負責人必須為熟悉本係統及設備的人員。各工作權限和責任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加強停送電申請製度的管理。停送電申請應至少提前一天辦理,由停電申請單位提出並經有關供電管理單位確認影響範圍,由值班礦領導或分管機電工作的礦領導和調度室批準,影響通風的申請還必須經通防科批準。批準後,辦理相應工作票。影響範圍由調度室提前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嚴格電氣操作監護製度。電氣設備操作由兩人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對設備係統較為熟悉的為監護人。監護人員臨時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暫停作業。
第十六條 加強井上下無人值守變電所(或配電點)的管理工作,各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切實可行的無人值守變電所的管理規定,並認真加以落實。
第十七條 各分管單位對所管轄設備等有更換或更新改造的建議權,更換或更新改造必須提出方案報機電科、機電副總工程師和機電礦長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十八條 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工程師定期組織對礦井供電係統進行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製定整改計劃並報兗州煤業公司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半年組織有關人員對礦井供電係統進行一次核算,編製出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書。
第二十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組織機電科編製出當年的春季預防性電氣試驗計劃,由機電礦長批準實施,並報兗州煤業公司主管部門備案,電氣試驗室按照審批的計劃按期完成試驗。
第二十一條 對於供電事故的處理,必須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究,事故分析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造成人身傷亡、全礦停電的供電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分析,其它類型事故由礦組織分析。
第二十二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管理工作,礦屬各單位在機電科業務指導下做好各自範圍內的供用電工作。
第三章 建設與改造
第二十三條 礦井變電所的建設與改造工程,必須製定出詳細的方案或設計,方案或設計必須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經過相關部門的技術審查批準後,方可實施。需報上級部門審查批準的方案或設計有:礦井35kV電壓等級和6kV電壓等級變電所的建設與改造項目、井下中央變電所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礦井主要變電所二次保護或綜合自動化係統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等。礦自行審查批準的方案或設計有:井下采區變電所的建設與改造項目。
第二十四條 礦井35kV電壓等級和6kV電壓等級變電所的建設與改造項目、井下中央變電所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礦井主要變電所二次保護或綜合自動化係統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的施工單位資質必須經過兗州煤業公司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其它建設與改造項目的施工單位資質由礦有關單位審定。
第二十五條 礦井供電係統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的實施,除必須製定施工措施外,還必須製定相應的安全供電措施,以保證施工期間的礦井供電安全。礦井35kV和6kV電壓等級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的安全供電措施經礦審查後,報兗州煤業公司批準。其它項目的安全供電措施由礦自行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礦井供電係統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的驗收工作由方案設計的審查批準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組織。
第四章 供用電管理細則
第二十七條 用電負荷審批程序
1.生產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負荷時,使用單位必須提前3天向機電科提交用電負荷申請表,申請表上必須注明負荷調整位置及設備名稱、型號、容量等,機電科電氣管理組(以下簡稱電管組)根據使用單位的申請和供電實際情況,提供設計方案,並對定值進行計算,按照程序審批後,下達井下開關電流整定通知單,使用單位按照定值通知單的定值進行整定,整定完畢後將定值單返回欄交機電科,機電科電管組到現場進行檢查核實。
2.對於新開掘進工作麵的供電設計(綜掘工作麵供電設計除外),由施工單位在會審作業規程前10天向機電科提交用電負荷申請表及工作麵巷道設計,機電科電管組對供電係統進行設計,供電設計說明書按照程序審批後,機電科下發至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按照供電設計進行施工。
3.對於新安裝的采煤工作麵的供電設計(綜采工作麵供電設計除外),由機電科電管組根據工作麵接續計劃及工作麵巷道設計進行供電設計。供電設計說明書按照程序審批後,機電科下發至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按照供電設計進行施工。
4.綜采、綜掘工作麵供電設計由綜機辦公室負責進行設計,報機電科進行審批,審批完畢後下發至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按照供電設計進行施工。
5.定值在運行中有問題時,使用單位填寫用電負荷申請表,申請對運行定值進行調整,機電科電管組核算後,重新下達井下開關電流整定通知單。
第二十八條 審批權限
1.生產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的負荷,對供電係統影響不大時(高壓負荷變化小於等於150KVA,低壓負荷變化小於等於50KVA),由機電科電管組負責計算定值,機電科技術主管或科長審核下發。
2.對供電係統影響較大(高壓負荷變化大於150KVA,低壓負荷變化大於50KVA)、新開掘進工作麵、新安裝的采煤工作麵的供電設計,由電管組設計,機電科技術主管審核,技術主管外出時由機電科副科長或科長審核,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
3.井上下無論在什麼地點拆接電源,都必須提前向機電科提出書麵申請,說明拆接電源的位置和設備名稱、型號、容量等,必要時附上簡圖。嚴禁私自拆接電源。
4.礦井所有高壓負荷拆接電源的審批權在機電科技術組,礦井低壓負荷拆接電源的審批權在機電科電管組。
第二十九條 停送電管理一般規定
1.停送電操作人員和電氣維修工,必須經相關部門的崗位資格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2.停送電操作人員必須熟悉作業範圍內的電氣係統,設備的性能、結構和工作原理,以及停送電的操作方法。
3.停送電操作人員和電氣維修工必須掌握驗電器具的使用等級,以及驗電、放電、掛短路接地線的具體要求和操作方法。
4.電氣設備的維護要達到《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規定的要求,各種電氣保護齊全,動作可靠,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並且合格。
5.各單位進行停送電操作,要備齊各種絕緣用具、驗電器具、儀表並經檢驗合格。
6.任何停送電作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7.按本規定填寫“停電申請表”和“工作票”,經批準後執行。
8.鑰匙的管理規定
(1)高壓室門鑰匙的管理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由配電值班人員負責保管,按值移交。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值班員使用,第三把鑰匙可以借給許可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和工作負責人使用,但必須登記簽名,當日交回。
(2)地麵和井下無人值班的變電所門鑰匙根據所管轄的範圍劃分,由水電暖工區或機電工區配電工保管,電工進行巡檢和檢修時可以借給使用,但必須進行登記,當日必須交回。
(3)開關櫃門鑰匙、變壓器室隔離柵欄門鑰匙和“五防”功能鑰匙由配電工保管和使用,嚴禁外借。
(4)變電所開關櫃安裝或改造期間送電前,開關櫃各種鑰匙由安全負責人負責保管和使用。控製係統回路調試完畢需要送電時,開關櫃所有鑰匙必須全部移交給配電工保管和使用,由配電工進行停送電操作。
第三十條 特殊規定
礦井停電事故嚴格按照《楊村煤礦供電係統基本運行方式及事故處理預案》執行。
第三十一條 工作票使用規定
1.填用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采取安全措施者;
(3)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4)其它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采取安全措施者。
2.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杆(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停送電手續的辦理
1.停電單位提前1天由電工或技術人員到機電科電管組辦理停電申請表,再持停電申請表到調度室審批停電時間。或停電單位持停電申請,停電申請必須注明停電原因、停電影響範圍,申請停電時間,到調度室審批停電時間。
2.經調度室批準後,停電單位持停電申請表或停電申請到機電科或停電設備所屬單位辦理工作票。
審批後的停電申請或停電申請表調度室、機電科、停電設備所屬單位各存一份。
3.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停送電操作人收執。第一種工作票提前一天送給操作人員,第二種工作票在工作前送給操作人員。
4.全部工作結束後,高壓工作票交由變電所收執。低壓工作票第一頁由變電所收執,第二頁交回機電科。
5.工作票、操作票要妥善保管,不得撕毀,已使用過的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三條 停送電作業規定
1.嚴格執行“兩票三製”,變電所停送電操作必須由變電所值班員執行,變電所以外的停送電操作由停電設備所屬單位的電氣維修工執行。其它人員不準進行停送電操作。
2.停送電操作人按照“工作票”內容,根據供電係統圖和現場實際,核對無誤後,填寫操作票,按操作規程進行停送電的操作。
3.停電後,要用與電壓等級相適應的合格的驗電器驗電,確認無電後,用合格的短路接地線充分放電,做好短路接地措施後方可開始相關作業。
4.相關作業完成後,撤除所有安全措施,並經複核無誤後,方可聯係恢複送電。
5.對於井下停送電操作前,需要檢測瓦斯濃度,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停送電操作。
第三十四條 驗電、放電和掛短路接地線作業規定
1.35kV、6kV的電壓等級
驗電:用與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的進出線的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時必須帶上絕緣手套,人體與可能帶電體保持一定距離(35kV、6kV為0.6m)。
放電:當驗明確無電壓後,用有合格絕緣外層的導線或專用放電裝置對地放電。
裝設短路接地線:當放完電後,要立即裝設短路接地線。裝設短路接地線由兩人進行,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拆卸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接地線用專用線夾固定在導體上。裝、拆接地線時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短路接地線用多股裸銅線,其截麵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於25mm2。
2.1140V、660V、380V及以下的電壓等級
驗電: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的兩側各相分別驗電。
放電:用有絕緣外層的導線或者專用器具對地放電。
裝短路接地線: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接地線用專用線夾固定在導體上。拆卸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短路接地線用多股裸銅線,其截麵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於25mm2。
第三十五條 繼電保護規定
1.責任分工
機電科技術組負責6kV供電設備的保護整定計算,並下達繼電保護定值單,由機電科電氣試驗室進行高壓部分的定值整定和試驗。
機電科電管組負責采區變電所(含配電點)低壓開關的保護整定計算,並下發定值通知單,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開關的保護定值整定。
2.保護裝置的整定計算,應符合DL/T584《3-110千伏電網繼電保護裝置運行整定規程》、《電力係統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化裝置整定計算》等相關規定。
3.結合供電係統調整變化,定期進行繼電保護定值計算。統一考慮定值間的相互配合。整定方案(定值計算書)主要內容包括:整定原則、設備名稱、型號、負荷情況、保護類型、阻抗參數圖、計算公式及過程、係統主接線圖和定值表,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項或規定事項,係統運行、保護配置及整定方麵遺留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4.井下采區變電所以外的低壓供電設備(包括移動變電站低壓側開關及責任範圍內的其它開關)由各單位電工嚴格按照機電科下達的供電設計保護整定通知單進行保護定值的整定。在實際定值整定中遇到問題,如:設備的整定檔位、整定範圍和供電設計要求的整定值不一致時,將情況及時反饋機電科。機電科根據現場設備實際情況,下發定值通知單,由各單位按照定值通知單進行保護定值整定,保證設備整定值、設備標誌牌、供電圖與供電設計一致。
5.保護定值執行單位接到通知單後,必須在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完成現場保護裝置整定值的調整和更改,並及時回執,不得無故拖延和拒絕執行,繼電保護定值的調整和更改應由兩人進行,一人執行一人監護,定值整定後應進行相關試驗合格方可投用。
6.繼電保護定值的執行要使用“繼電保護整定值通知單”,該通知單上要有計算人、審核人、批準人簽字方為有效。
繼電保護整定值通知單的下發,必須辦理收發手續,收發簽字本要妥善保存。
7.在特殊情況下急需改變保護裝置定值時,彙報分管副總工程師後,下令更改定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有關手續。
8.整定計算書和整定通知單由分管領導批準後實施。整定計算書和整定通知單需整理成冊,歸檔保管。
第三十六條 井下及礦井高壓部分
1.各種繼電保護應按規定配置齊全,動作可靠,嚴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2.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出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
3.井下配電網絡(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絡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係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絡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4.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製用的斷路器開斷能力,並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5.熔斷管不得有裂紋和嚴重燒傷現象。嚴禁用其它金屬絲代替熔體。不得將不同額定電流的熔體並聯使用。
6.煤電鑽及照明係統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照明綜合保護裝置必須每天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煤電鑽綜保必須具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功能,每班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7.井下低壓饋出線上必須裝設檢漏裝置。檢漏裝置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各用電單位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用電單位根據生產安排,每月對管轄範圍內的電氣開關進行一次遠方人工選擇性漏電試驗,並在每月5日之前將試驗情況以書麵形式上報機電科。
8.漏電跳閘試驗完畢,由各單位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恢複供電工作。機電工區負責變電所內恢複送電工作。
9.機電科應對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執行情況每月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保存一份遠方試驗記錄一年以上備查。
第三十七條 地麵部分
1.地麵低壓電網的各類保護由各運行管理單位管理,機電科定期監督檢查。
2.機電科定期檢查輸配電線路的漏電保護裝置的可靠性,各運行單位每隔6個月或在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1次漏電保護裝置和自動開關,每年必須檢驗、調整1次漏電保護裝置。
3.各種電氣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每年試驗檢查一次,設人值班的變電所,必須檢查漏電保護裝置的可靠性,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八條 生活區供電
1.機電科負責生活區安全供用電管理。
2.社區管理中心負責生活區抄表計量、收費。
3.水電暖工區負責生活區管轄範圍內供電線路、供電設施、公共照明、節日彩燈的維護、管理。
4.機電科、企管科、內部市場辦、審計科、紀委監察科對生活區供用電、抄表計量、收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電氣設備和電纜的檢查、調整規定
檢查、調整項目 檢查周期 備注
使用中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 每月1次 每日由分片負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
配電係統繼電保護檢查整定 每6個月1次 負荷變化時隨時整定
高壓電纜泄漏和耐壓試驗 每年1次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檢查 每季度1次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 每月1次 每周由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 每月1次 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皮有無破損
接地電網接地電阻值測定 每月1次
新安裝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測定 投入運行以前
第四十條 電氣試驗規定
1.機電科電氣試驗組是全礦機電設備、設施電氣實驗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者,負責全礦電氣試驗計劃的製定和實施,以及防雷減災工作。負責對各單位試驗工作督促、檢查、複查,負責整理、審核、保存各種試驗和檢驗報告。
2.電氣試驗組負責電氣設備規程規定的絕緣性能試驗、盤用儀表試驗及繼電保護試驗,參加大型設備的技術測定,負責全礦高壓電氣設備、高壓電纜的電氣試驗工作(需要外委試驗的除外)。各項電氣試驗均應作好詳細的試驗記錄,對試驗合格的電氣設備或電纜應出具試驗報告,合格的儀表應加鉛封。試驗報告交由機電科技術組存檔。
3.建立健全主要設備的曆年試驗資料、登記檔案,對試驗結果進行全麵的、曆史的、科學的綜合分析,逐步掌握設備性能變化趨勢和規律,不斷提高試驗水平,提供更合理、更科學的試驗數據。及時整理試驗報告,並存檔,防止資料丟失,發現問題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4.做好儀器、儀表、配件、材料管理,分類存放,按需要上報購置計劃。
5.負責高壓電氣設備的繼電保護整定工作,以及保護定值的檢查工作。
6.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其分管範圍內的避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進行一次測試和檢查,出具試驗報告。
7.所有應做試驗的項目,包括高壓線路、電纜,高壓開關的各項試驗,繼保整定,絕緣油、絕緣用具的耐壓試驗,避雷器打壓試驗,接地電阻測試,檢修後的電機、電器、電纜驗收試驗,低壓開關過流繼電器刻度校驗及無壓釋放試驗,儀表的校驗等,應根據相關要求,確定試驗單位(外委或礦檢),編排試驗周期,按時進行試驗。
8.試驗周期及時間安排
(1)一般情況礦區6kV電氣設備每年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校核試驗,一般每年二月初至三月底進行防雷設施試驗,五月底之前進行預防性試驗。
(2)一般順序:35kV變電所、井下中央變電所、中央泵房、主副井絞車、壓風機房、南北風井機房、井下各采區變電所、井上各變電所,井上下可同時進行,原則是先電源端,後負荷端。
9.各用電單位每年12月10日前,應將本單位下年度所需常規電氣試驗計劃書麵報機電科技術組審查,便於統一製定《年度電氣試驗計劃》。
10.各用電單位需要進行檢測的絕緣手套、絕緣靴、安全帽、絕緣板、驗電器、放電棒、接地線等保安用具,交電氣試驗組。由電氣試驗組交與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再由電氣試驗組發給使用的單位。檢測報告交到機電科技術組存檔。試驗不合格的電氣設備或電纜、表計及絕緣用具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應及時處理或更換。
第五章 雜散電流管理
第四十一條 為有效防治煤礦雜散電流對礦井金屬管道,鎧裝電纜及其它金屬導體的腐蝕,最大限度減小礦井雜散電流引起電雷管先期爆炸的可能性,特加強雜散電流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雜散電流管理職責劃分如下:
1.機電科:負責礦井電力網電容電流的監測與防治,保護接地網的管理。
2.技術科:負責礦井運輸直流架線雜散電流的監測與防治。
3.水電暖工區:負責礦井電力網電容電流補償設備的安全可靠運行。
4.運搬工區:負責礦井運輸直流架線的安全可靠用電運行。
5.其它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範圍內電氣設備,電纜的絕緣搖測,確保電氣設備可靠接地。
第四十三條 雜散電流管理規定
1.加強井下設備及供電電纜的規範管理,做好設備入井前的檢定、檢測試驗工作,保證入井設備台台完好,電纜泄漏電流合格方可入井。礦井6kV級及以上電纜在投運前必須耐壓試驗合格,其泄漏值不超過規程標準要求;且每年對其進行一次絕緣耐壓試驗,電氣試驗室存檔備查。
2.低壓電纜絕緣搖測由各單位負責每季用1000V搖表搖測一次,絕緣電阻值符合1140V 50MΩ/km,660V 10MΩ/km。各單位將所轄電纜搖測結果報機電科存檔。
3.接地網接地電阻搖測每季一次,主接地極電阻搖測由機電科電氣試驗室負責,局部接地極電阻搖測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負責局部接地極的日常檢查維護。
4.為了減少電機車架線對地漏電,架線必須有兩道良好的絕緣,並且絕緣物要保持清潔。架線絕緣瓷瓶每月清掃一次。
5.軌道和道岔的接縫必須進行可靠的電氣連接,接縫處的電阻不得超過同種鋼軌4m長度的電阻,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6.各平行軌道之間每隔50m要連接一根截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它具有相等電阻的導線。
7.在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加絕緣。而且要在不回電的軌道上設置兩個絕緣點。第一絕緣點設在兩軌道接線處,第二絕緣點距第一絕緣點必須大於一列車長度。
8.井下各金屬管道,每年進行一次防腐處理。
9.軌道道床,道木應及時清理,確保軌道無淤泥積水。
第六章 防爆管理
第四十四條 機電科是全礦防爆電氣設備管理單位,負責對全礦防爆電氣設備進行檢查。
第四十五條 任何新進防爆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都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誌,否則,一律不準入礦使用。
第四十六條 防爆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經防爆檢查員檢查,加貼防爆合格證後方可下井。防爆電氣設備在現場運行半年後,必須由防爆檢查員重新進行防爆性能檢查,對防爆性能合格的設備重新張貼防爆合格證。
第四十七條 現場張貼的防爆合格證應有合格證編號、電氣設備編號和防爆檢查員編號以及張貼日期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電氣設備在搬運過程中要輕裝慢放,外露的接合麵要加以防護,以免損傷,設備連接緊固裝置要緊固可靠。
第四十九條 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時,應防止礦車掉道時撞傷設備。設備周圍環境應幹燥,無雜物堆積,嚴禁電氣設備遭受滴水、淋水侵蝕。
第五十條 開關等電氣設備應上台上架,盡量與地麵垂直放置,最大傾角不得超過15°。
第七章 外轉供電管理
第五十一條 機電科是外轉供電的牽頭部門,每月不少於一次牽頭組織企管科、內部市場辦、監察科、審計科、保衛科、水電暖工區等單位人員對外轉供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水電暖工區負責外轉供電的日常管理、供電設施的維護維修、電費的收繳、供電運行狀況的檢查工作。每月負責向礦領導及機電科報送外轉用戶售電和使用情況明細表,便於及時掌握外轉用戶用電是否正常,並形成書麵材料上報分管礦長和礦長。
第五十三條 對轉供電工作實行分級管理。35kV級電壓等級的轉供電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6kV級及以上、35kV以下電壓等級,必須由礦長審批,其中對於單用戶轉供電容量在 500KVA 以上的,或單一線路轉供電容量在 1000KVA 以上的,必須報集團公司備案; 6kV以下的轉供電由礦長或分管礦長審批。原則上減少外轉供電容量和客戶。
第五十四條 轉供電工作必須保證生產用電的安全,不得在以下線路上進行轉供電:
1.礦通風機、主副井提升絞車、消防水泵、醫院等一級負荷的高低壓供配電線路。
2.其它重要的生產經營單位,一旦停電將造成比較大的經濟損失或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非一級用電負荷。
第五十五條 凡需用電的企業、單位及個體(以下稱用戶),在用電前必須提交書麵申請交機電科,並提供用電工程項目的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包括工商、稅務等相關證件及環保、技術等其它資料。機電科在嚴格審查用戶的信譽和有償支付能力後,報分管礦長和礦長批準後方可辦理外轉供電手續,水電暖工區辦理供電業務(電表、磁卡、開關等按成本費用向用戶收取)。
第五十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用電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用電前應向供電方交納工程預計用電總額1.5倍的保證金,待工程完工後,由機電科和水電暖工區抄表結算實際用電量,多退少補。
第五十七條 轉供電工程應有完善的設計,機電科和水電暖工區負責對設計進行審查。對6kV級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轉供電工程需組織專家,對係統的許可容量、係統的運行方式調整方案、轉供電工程的設計方案、保護裝置設置和整定計算、主要設備的選型等進行審查,並對實施該轉供電工程對供電係統的影響進行評估。審查和評估結果應形成書麵的批複意見。對審查通過的轉供電工程,機電科和水電暖工區負責監督用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整改。
第五十八條 凡用戶新裝、增容,機電科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增容手續,包括供電方案批複、設計審查、工程驗收、簽訂供用電合同、建立用戶用電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交納供配電貼費。
第五十九條 用戶如變更用電(包括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或過戶、分戶、並戶、銷戶、改壓、改類等)時,應事先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第六十條 機電科負責組織礦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驗收合格後,供用電雙方簽訂供用電合同,並交納電費保證金後方可裝表接電。
第六十一條 由機電科、企管科和水電暖工區三家單位共同代表礦方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第六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電指標,合理使用電力,並自覺接受供電方的考核,不得超指標用電。
第六十三條 用戶應按規定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電器設備事故的發生。用戶發生重大供電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通報。
第六十四條 用戶的用電設施與電力係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由供電單位按規程進行整定和校驗。費用由用戶負責。
第六十五條 用戶應遵守供電方的用電管理規定,禁止竊電和違章用電。對竊電和違章用電行為,供電方可終止供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供電方的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為保證供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定期或不定期對用戶用電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章 考核與懲罰
第六十六條 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應杜絕失爆,每發現一處失爆對相關單位現場掛紅牌,並按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擅自改變高、低壓開關繼電保護定值或短接、甩掉保護不用的,每查出一處,對相關單位現場掛紅牌,並按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現場不使用煤電鑽綜保的對相關單位現場掛紅牌,不使用檢漏繼電器或照明綜保的對相關單位現場掛紅牌,並按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煤電鑽綜保、檢漏繼電器少試驗一次對相關單位責任人給予50-200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無書麵申請私自進行拆、搭火,每發現一次對相關單位現場掛紅牌,並按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事故狀態除外,但事後24小時內必須向機電科補辦手續)。
第七十條 電氣設備出現串聯接地、接地線截麵不足或缺少接地線的,每發現一處對相關單位現場掛黃牌。缺少接地極的,每發現一處對相關單位現場掛紅牌,並按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嚴禁出現 “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芯線破口,每發現一處對相關單位現場掛紅牌。
第七十二條 電氣設備無防爆合格證或防爆合格證已經超期,每發現一處對相關單位責任人給予50-2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開關等電氣設備按標準上架擺放,未按規定執行的對相關單位現場掛“督辦牌”一次。
第七十四條 供電係統圖出現較大變動時應及時修改,修改期限為2天,否則對相關單位負責人罰款50-200元。
第七十五條 外轉供電考核與獎懲
1.外轉供電不應出現電費虧損。外轉供電總表鑰匙由機電科、企管科、紀委監察科三家單位共同管理,總表和分表抄計每月度末由機電科會同企管科、內部市場辦、紀委監察科、水電暖工區共同負責,每月分表抄計電量應達到總表抄計電量的93%及以上(線變損為7%)。每季度由機電科將總表和分表抄計結果報內部市場辦,內部市場辦對電費實際回收率進行考核。計算公式為:
季度電費實際回收率=季度分表抄計電量÷季度總表抄計電量的93%×100%
2.礦對外轉供電電量回收率進行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獎罰兌現。計算公式為:
(1)當季度外轉供電電量回收率低於100%時:
處罰金額=季度虧損金額
(2)當季度外轉供電電量回收率達到100%時:
獎勵金額=季度外轉供電電費總額×1%
(3)當季度外轉供電電量回收率高於100%時:
獎勵金額=季度外轉供電電費總額×1%+季度盈利總額×40%
其中:季度盈利總額=(季度分表抄計金額+設備折舊及維修費+線變損費)-(總表抄計電量×0.52元)
(4)當季度外轉供電電量回收率低於100%時,處罰總額從水電暖工區外轉供電管理人員獎金總額中扣除;當季度外轉供電電量回收率高於100%時,按獎勵總額獎勵水電暖工區外轉供電管理人員、外轉供電領導小組成員及參與監督考核人員。
3.外轉供電用戶電費每月結算一次,水電暖工區將收取的現金及單據當天向財務科交賬;水電暖工區在每月底將本月售電彙總表向財務科和內部市場辦交賬;由財務科、企管科、內部市場辦對外轉供電用戶電費每月結算一次,水電暖工區在月底將本月外轉供電收費賬務(所開單據、彙總表、電費數量、售電數據庫)進行核對。發現收費與實際不符的,除足額補齊外,扣發水電暖工區收費人員一個月的獎金;數額較大的,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對在外轉供電中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避免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的單位及個人,礦將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5.對在外轉供電工作中工作不力,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違反紀律,營私舞弊的單位,一經發現,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它責任人的責任,後果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六條 其它未涉及的內容,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及礦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程、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規程、規定為準。與我礦過去的有關製度、規定等相抵觸時,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涉及到的有關內容、製度、規定仍然有效。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規定解釋權屬楊村煤礦,原規定自行廢止。
(五)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為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壽命,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本製度適用於礦井機電設備的管理。
1.設備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領導下,由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責設備的具體管理工作。
2.設備管理組對機電設備實行微機係統管理,做到屬性準、用戶清,帳、卡、物與微機係統管理相符。
3.各單位設備管理工作由設備管理員負責,暫實行賬、卡、牌板管理。各單位設備管理員應每月25日前把機電設備統計報表報設備管理組。
4.設備管理組對各單位設備使用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5.設備的選型、更新、改造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麵計劃,設備管理組彙總,由礦組織有關單位論證後報批實施。
6.各單位機電設備應包機到人進行操作維護,並有設備標誌牌和完好牌。下井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不得有失爆現象。並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7.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完好率應保持在90%以上,大型固定設備應台台完好。
8.撤除設備應在三天內回收上井,並送交設備庫或維修地點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每超一天罰款100元。
9.嚴禁私自將設備拆件、拆套,因生產急需需要拆件、拆套使用,必須經機電科長、分管礦長批準,並在一月內補齊。否則每台設備罰款100元。
10.防爆設備應達到防爆標準。井下出現失爆每處罰款100元。
11.設備移交應在三天內辦完手續。否則,每超一天罰責任人50元。
12.嚴禁偷用其它單位設備,否則每台罰款200元。不經設備管理組同意雙方私自轉用設備,罰雙方各100元。
13.丟失和損壞設備按設備原值的20%罰款,影響安全的加罰15%。
14.維修設備單位應保證設備的維修質量並提供必要的證件,達不到維修要求每台罰款100元,造成事故或影響生產,由礦研究從重處罰。
15.維修單位非生產急需私自發放設備每台罰款50元。因生產急需,事後2天內必須通知設備管理組辦理有關手續。
16.維修設備不得將設備編號毀壞或用漆覆蓋。更換帶有設備編號的零部件,應通知設備管理組進行補號,否則每台設備罰款100元。
17.待修設備維修單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壞、少件或漏天存放。不能修複的要及時申請報廢,報廢前設備殘體不得自行處理。否則每台設備罰款100元。
18.設備借出,必須經礦分管領導批準,辦理有關手續並建賬備案。借出的設備應及時催還。
19、設備報廢由機電科申報,經分管礦長同意後,上報集團公司審核同意。
(六)電氣(井下)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為加強礦井電氣管理,搞好質量標準化工作,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本製度適用於井下電氣管理。
1.電氣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電氣管理組負責電氣的具體管理工作。
2.電氣管理組負責編製井下供電係統圖,圖紙依據現場的變化及時、準確地更改。
3.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準確,按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校驗,整定值必須滿足《細則》規定的保護係數,達不到時,必須報機電科技術組審核批準,方可安裝使用。
4.電氣管理組對井下電氣管理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5.嚴格執行拆搭火審批製度,對無申請隨意拆搭火的單位罰款50元,對隨便增加負荷造成保護係數達不到要求的,罰款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防爆設備、電器杜絕失爆,井下供電應做到無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7.嚴禁擅自改變繼電保護定值或短接、甩掉保護不用,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8.接地裝置的安裝符合規定和《接地細則》的要求,出現串聯接地每處罰50元。
9.按規定對接地電網的接地電阻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設備各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投入運行以前應進行測定。並做好記錄存檔。
(七)小型電器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為保證礦井機電係統安全運行,切實管好、用好小型電器,使小型電器的損耗降到最低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有關,特製定小型電器管理製度。
適用範圍及職能
1.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楊村煤礦所有小型電器,主要有:按鈕、接線盒、打點器、電鈴、照明燈、組合信號等。
2.職責
機電科是全礦小型電器管理的主管部門,小型電器管理組(以下簡稱小電組)是機電科小型電器管理的業務職能組,對全礦小型電器的計劃彙總進貨驗收、領取、發放、調配、現場檢查、地麵修複、檢驗、報廢等實行統一管理;使用單位對各自的小型電器的使用、維護負全麵的管理責任,使用單位必須設一名專(兼)職小型電器管理員報機電科備案,負責本單位小型電器的領取、使用、驗收、回收等工作,並建立小型電器領用手冊。
計劃編製、采購與庫存
1.小電組根據全礦實際消耗情況,編製小型電器整件或配件的購置計劃,由機電科審核、報礦分管領導批準。
2.新上工程增加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必須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計劃報小電組,小電組經核實後,需購置的報計劃購置,計劃外的小電組不予發放,因此而影響生產的由使用單位負責。
3.各單位計劃編報需經單位負責人和編製人蓋章,一式三份,並注明使用地點、規格及數量。
4.器材科根據小電組申報批準的計劃必須按時供貨。
5.小型電器進貨後,由器材科組織小電組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小型電器由小電組領回保存。
6.各類照明燈具由使用單位自行編製計劃。
使用與調配
1.小電組對新進的、使用中的、檢修後的小型電器,進行編號、建賬、建卡、掛牌管理,必須做到賬、卡、物、牌板四相符。
2.小型電器在下井前必須進行防爆檢查,貼防爆合格證,合格後方準下井。
3.各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到小電組辦理領用手續。申請應注明所需電器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使用地點等,小型電器的正常使用,一律實行交舊換新,特殊情況下,可先領新後交舊,但交舊時間不得超過2天。
4.凡井下撤除不使用的(或更換下來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必須在三日內回收上井,交還小電組,並辦理相應的手續,每拖延一天按原值6%罰款。凡因回收不及時造成損壞和丟失的,按原值100%給予賠償。
5.使用中的小型電器,使用單位要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完好,杜絕失爆,並不得私自轉讓。因維修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壞和丟失的,按原值的100%給予賠償。
6.凡交回小電組的小型電器,零部件必須齊全,否則按其輕重給予處罰。
7.新施工安裝或使用中的小型電器需單位之間移交時,小電組參與移交驗收,並辦理相應的手續,否則按原單位使用對待。
檢修
1.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由各單位自行檢修維護。
2.回收上井的小型電器由小電組進行檢修,小電組要對收回的小型電器及時進行修複,並確保檢修質量,以保證生產的需要。
檢查
小電組對井下小型電器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月一次,檢查監督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井下小型電器必須保持完好,杜絕失爆,每檢查出一處失爆,罰使用單位200元。各單位小型電器完好率要達到95%以上(含95%)。檢查結果,小電組應及時下整改通知單,並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加倍處罰。
其它規定
1.小型電器(包括配件)購置費用由機電科納入礦井材料消耗計劃。
2.小型電器的年消耗量,嚴格控製在礦規定的計劃內,對超出或節資部分,按礦規定給予獎勵或處罰。
3.小型電器所罰款項全部用於獎勵在礦井小型電器管理工作中的優秀單位或個人。
4.罰款或獎勵款項由小電組彙同財務科辦理有關手續。
附則
1.本管理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2.本管理辦法與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八)電氣試驗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為加強煤礦電氣試驗工作,規範電氣試驗的管理,保障煤礦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製定楊村煤礦電氣試驗管理製度。
1.電氣試驗組負責電氣設備規程規定的絕緣性能試驗、盤用儀表試驗及繼電保護試驗,參加大型設備的技術測定,負責全礦高壓電氣設備、高壓電纜的電氣試驗工作(需要外委試驗的除外)。
2.電氣試驗室每年應編製切實可行的電氣試驗計劃,並報礦主管部門審批方可負責執行。
3.電氣試驗人員必須有電工基礎理論知識,對礦試驗的各種電氣設備必須熟悉其結構、性能、基本原理和使用維護常識,有較強的責任心。
4.對計劃外的試驗,試驗前2天應由委托單位向機電科提出申請,待申請批準後方可試驗。對無試驗申請者,一律不予試驗(緊急情況除外)。
5.所有6kV及電氣設備,未經試驗合格,嚴禁投入運行,否則機電科有權做出處罰。
6.對於正常運行中的電氣設備可根據日常使用單位的意見做定期的調整和試驗,試驗結果上報機電科。
7.嚴格按照原煤炭部製定的《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執行。對於各種試驗要詳細填寫試驗報告,主要設備要建立健全試驗資料和檔案,並交機電科存檔。
本試驗製度應嚴格遵守,違反該製度的單位或個人,機電科有權做出相應處罰。
(九)鋼絲繩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為加強礦井鋼絲繩管理,搞好質量標準化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1.鋼絲繩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鋼絲繩的具體管理工作。
2.鋼絲繩管理組對鋼絲繩實行帳、牌板管理,做到賬與物相符。
3.鋼絲繩管理組對各單位鋼絲繩使用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現問題及時安排整改。
4.主提升鋼絲繩(包括製動鋼絲繩)應提前一年提出使用計劃,其餘鋼絲繩索按月度計劃申報,計劃數量應與實用數量相符。無計劃影響安全或生產,責任由單位自負。
5.領取鋼絲繩後及時進行掛繩,掛繩後將掛繩時間地點在三日內彙報鋼絲繩管理組。
6.確需在現場備用的鋼絲繩應妥善保管,要有防鏽措施,並設標識。
7.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按規定周期進行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
8.原則上按使用長度領取新繩。不得隨意截斷新繩。隨意截斷鋼絲繩按截斷長度原值的50%予以罰款。
9.按使用地點規定鋼絲繩使用周期,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報廢鋼絲繩。因使用維護不當而造成鋼絲繩提前報廢按時間折算價值的30%對責任人予以罰款。
10.廢舊鋼絲繩由鋼絲繩管理組驗查銷帳後交器材供應站。
11.鋼絲繩管理組根據鋼絲繩使用、庫存情況及時編製購置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批後,由器材供應站按計劃進貨。
(十)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入井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的管理力度,保證礦井生產正常運行和人員生命安全,依據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製定下發的“兗煤股發[2010]307號” 文件“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印發《礦用阻燃輸送帶和阻燃電纜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特製定楊村煤礦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安全管理規定。
1.機電科是全礦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管理的主管部門,機電科設備組是阻燃膠帶管理的職能班組,機電科電纜組是阻燃電纜管理的職能班組,分別具體負責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的計劃、領取、收發和管理工作。
2.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由礦供應科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采購,嚴禁任何個人或其它單位以任何形式從任何渠道自行進貨。無國家級檢測機構檢驗合格證的產品,不得采購。
3.對於新購置的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到礦後,由供應科三日內通知機電科、使用單位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同時進行膠帶和電纜有關出廠資料和阻燃性能檢驗報告的交接工作,辦理資料交接單並簽字後交機電科存檔備查。隨貨同行的資料應齊全、有效,符合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沒有廠家資料、或者檢驗不合格或者沒有阻燃性能檢驗報告的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不得進行驗收和領取,更不得入井使用。
4.供應科和機電科應分別建立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的發放檔案,建立合同號、試樣號、檢驗報告與發放盤號的對應關係,形成完整的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安全管理的技術資料。
5.各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使用單位應設立兼職阻燃膠帶和阻燃電纜的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阻燃膠帶的領取、入井、交接、回收工作。
6.本規定解釋權屬楊村煤礦。
7.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一)防爆設備檢查入井安裝使用驗收製度
1.防爆設備入井前,必須經機電科設備組、租賃中心、機廠及使用單位聯合驗收合格後,方可下井。
2.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時,必須嚴格按照《礦井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對隔爆的各項規定進行施工。
3.各迎頭及工作麵的防爆設備安裝完畢後,由機電科防爆小組成員及有關工區三方麵現場驗收,由各工區保持完好,按機電科製定的製度執行。
4.機電科防爆設備及小型電器設備檢查組要定期對所管轄設備進行檢查,檢查依據為《礦井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完好標準》中對設備隔爆性能的各項規定。
5.防爆小組在檢查中發現設備及小型電氣失爆,安全裝置甩掉不用,不按規定檢查、試驗,未經檢查批準使用的設備、電器、電纜線及違章指揮等情況時,有權停用或製止。
6.機電科在檢查中發現設備失爆時,有權對設備使用單位進行處罰,發現一處失爆對使用單位罰款100元。
(十二)井下雜散電流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為有效防治煤礦雜散電流對礦井金屬管道,鎧裝電纜及其它金屬導體的腐蝕,最大限度減小礦井雜散電流引起電雷管先期爆炸的可能性,特加強雜散電流管理工作。
雜散電流管理職責劃分
1.機電科:負責礦井電力網電容電流的監測與防治,保護接地網的管理。
2.技術科:負責礦井運輸直流架線雜散電流的監測與防治。
3.水電暖工區:負責礦井電力網電容電流補償設備的安全可靠運行。
4.運搬工區:負責礦井運輸直流架線的安全可靠用電運行。
5.其它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範圍內電氣設備,電纜的絕緣搖測,確保電氣設備可靠接地。
雜散電流管理規定
1.加強井下設備及供電電纜的規範管理,做好設備入井前的檢定、檢測試驗工作,保證入井設備台台完好,電纜泄漏電流合格方可入井。礦井6kV級及以上電纜在投運前必須耐壓試驗合格,其泄漏值不超過規程標準要求;且每年對其進行一次絕緣耐壓試驗,電氣試驗室存檔備查。
2.低壓電纜絕緣搖測由各單位負責每季用1000V搖表搖測一次,絕緣電阻值符合1140V 50MΩ/km,660V 10MΩ/km。各單位將所轄電纜搖測結果報機電科存檔。
3.接地網接地電阻搖測每季一次,主接地極電阻搖測由機電科電氣試驗室負責,局部接地極電阻搖測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負責局部接地極的日常檢查維護。
4.為了減少電機車架線對地漏電,架線必須有兩道良好的絕緣,並且絕緣物要保持清潔。架線絕緣瓷瓶每月清掃一次。
5.軌道和道岔的接縫必須進行可靠的電氣連接,接縫處的電阻不得超過同種鋼軌4m長度的電阻,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6.各平行軌道之間每隔50m要連接一根截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它具有相等電阻的導線。
7.在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加絕緣。而且要在不回電的軌道上設置兩個絕緣點。第一絕緣點設在兩軌道接線處,第二絕緣點距第一絕緣點必須大於一列車長度。
8.井下各金屬管道,每年進行一次防腐處理。
9.軌道道床,道木應及時清理,確保軌道無淤泥積水。
(十三)防爆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機電科防爆檢查組是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01)第489條規定成立的專業檢查組。防爆組的職責是對全礦防爆電氣設備的性能進行檢查和監督。檢查依據標準是《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GB3836-93《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2.任何新進防爆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都必需具備產品合格證和國家指令防爆檢驗單位出具的防爆合格證,無兩證設備一律不準入礦使用。
3.任何防爆電氣設備(含修理後)入井前必須有煤安標誌經機電科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防爆性能,確認合格後,簽發“防爆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4.不經機電科發放的防爆電氣設備,購置單位應向機電科提出發放申請,確認合格後,方可發放使用。
5.私自使用者,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由此引起的一切事故,使用單位自負。
6.凡上級部門或機電科檢查出失爆處,責任單位必須當場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整改時間,複驗時發現仍未整改,除加倍處罰外,應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7.機電科所聘請的各單位兼職防爆檢查員負責本單位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的日常檢查。
8.各單位負責人必須對兼職防爆檢查站員工作全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其工作。
9.各單位兼職防爆員如有更換,應立即通知機電科防爆組,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
10.教育科、教培中心每年至少對專兼職防爆檢查員培訓一次。
11.失爆一處,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100-200元。
12.本規定執行情況,每月度機電科進行一次綜合考核,每年評比一次,對防爆設備管理、維護好的單位,由機電科出具證明,請礦領導審批後,由勞資科辦理,給予適當獎勵。
13.機電科防爆組應認真檢查,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
(十四)機電安全器材技術管理規定
為深化、細化和強化安全管理,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現就我礦機電安全器材的管理規定如下:
1.機電安全器材的範圍包括帶電作業工具、絕緣用品等。
2.器材供應站在采購機電安全器材時,一定要按照“質量第一”的原則,隻有在保證質量同等的情況下,方可比價購。
3.新進機電安全器材,必須資料齊全,試驗合格,並屬正規廠家產品。
4.帶電作業工具應置於通風良好、具備紅外線燈泡或除濕設備的清潔幹燥的專用房間存放。
5.不合格的帶電作業工具應及時檢修或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6.發現絕緣工具受潮或表麵損傷、髒汙時,應及時處理並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7.使用絕緣工具前應認真仔細檢查其是否完好,並進行分段絕緣檢測合格。使用中應注意保證其完好、潔淨。
8.帶電作業工具應設專人保管,登記造冊,並建試驗記錄。
9.帶電作業工具及絕緣工具應定期進行電氣及機械試驗,依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進行。
10.常用電氣絕緣工具定期進行試驗。
(十五)鍋爐安全保護定期試驗製度
為搞好鍋爐的安全運行,提高鍋爐的安全保障係數,特製定鍋爐安全保護定期試驗製度。
1.水電暖工區具體負責對鍋爐的安全保護定期試驗;
2.鍋爐正式投入運行前,必須按有關規程規定對鍋爐及其輔機上配置的安全閥、壓力表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校驗,經過校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每台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獨立的水位計,水位計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顯標誌;
3.安全閥壓力整定時,應安排專人監視壓力表和水位表,防止超壓和缺水事故的發生。操作時,戴防護手套,清理場地,放妥工具、防止滑倒和汽、水噴出傷人;
4.安全閥整定後,應在工作壓力下再做一次自動排汽(水)試驗,直至符合有關規定;
5.為防止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發生損壞,每星期至少手動試驗一次安全閥,每月至少作一次自動排汽(水)試驗;
6.司爐人員應將每個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回座壓力、閥芯提升高度、調整日期和調整人員等情況,詳細記入鍋爐技術檔案;
7.壓力表每半年在當地勞動部門校驗一次。鍋爐壓力必須保持穩定,不得超過設計壓力運行,運行時每星期進行一次壓力表彎管的衝洗,保證彎管暢通無堵塞;
8.每班衝洗一次水位計,連管內部應清潔暢通。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為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特製定本製度。
1.本製度所指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廠內車輛等。
2.礦所用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並安排專人負責。
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自檢,做好記錄。
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做好驗定前準備工作。
6.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對其進行全麵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礦特種設備管理單位,製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8.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9.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製度。
10.特種設備的新增、選型、購置必須經礦有關單位嚴格審核、逐級審批,方可采購。特種設備應及時注冊、驗收、辦證。
11.機電科不定期對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及時下達整改單。
12.各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的特種設備編製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並報管理部門審批。
(十七)礦井提升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機電科管理職能
1.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對礦井主要提升機、膠帶輸送機進行技術指導並監督檢查現場設備安全、經濟運行。
2.負責主提升機、膠帶輸送機等提升運輸設備的圖紙資料、運行參數、檢修記錄及測試報告的技術管理。
管理內容與要求
1.運行設備的檢查檢修
根據檢修標準,由機電工區、皮帶工區堅持鋼絲繩、機電設備日檢,大型檢修項目可安排月檢、季檢檢修工作,每台設備、每個項目都要做到責任到人,不漏項,不漏檢。機電科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驗收。
每月一次的主副井提升裝備及井筒檢查,要由機電科長組織安監處、調度室、機電科、機電工區等單位共同進行。
正常情況下,地測科每季要對主副井井架、井筒裝備觀測一次。測量記錄一式三份,交機電科、礦檔案室各一份,本單位存檔一份。
2.電氣試驗及整定
機電科電氣試驗室負責對主、副井提升係統電氣設備試驗,每年進行一次,主要包括變壓器、高壓電纜、主電機等設備。
同時對繼電保護進行整定和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試驗記錄由機電科存檔。
3.技術測定
主、副井提升機的安全性能測試每年進行一次,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測試,並出具測試報告,由機電科存檔。
4.鋼絲繩的管理,嚴格按最新版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5.膠帶輸送機安裝前由機電科進行設計選型,合理確定帶寬、帶速、輸送長度及電機功率。現場條件變化較大時應重新驗算。
6.技術革新與改造
為保證設備安全、經濟、高效率運行,機電科、機電工區、皮帶工區要不斷進行技術革新與改造工作,積極推廣"三新"技術。但主、副井提升運行方式、控製程序、技術參數改變時,需報請上級管理部門批準。
7.安全保護的裝設與試驗
對於提升機各種保護及皮帶機各種保護必須按規定全部裝齊並定期進行實驗,確保動作靈敏可靠。提升機過卷保護、腳踏急停保護、皮帶堆煤保護,司機要班班實驗,其它如提升機過速保護、皮帶打滑保護,要由維修工在檢修時逐項進行試驗。
8.職工技術培訓
教培中心要定期對提升機、膠帶輸送機司機及維修工進行培訓考核,合格者才能持證上崗。培訓考核每人每年不少於一次。
9.科學管理,文明生產
建立健全現場各項管理製度,製訂完善的各工種操作規程。生產現場文明有序,整潔衛生。
10.運行記錄的管理
對現場設備的運行記錄,當班司機要詳細填寫。各項檢修記錄,檢測資料要分類歸檔保存在工區技術室。
(十八)供電安全技術管理製度
管理職能
1. 監督執行煤礦安全規程。
2. 監督執行電業安全規程及操作規程。
3. 編製供電技術管理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
4. 編繪供電係統圖。
5. 監督執行“兩票”“三製”製度。
6. 科技文件、技術文件管理。
7. 供電係統檔案管理。
8. 供電係統職工技術培訓管理。
9. 供電係統工程管理。
10. 推廣“三新”技術。
11. 按煤礦井下電纜、低壓檢漏、保護接地、電網短路細則進行管理。
管理內容與要求
1. 機電技術人員對供電係統進行設計、報主管工程師、機電總工、機電礦長審批,設計主要內容包括:
(1) 負荷統計;
(2) 確定線路長度及主結線方式;
(3) 計算短路電流;
(4) 根據以上數值選擇開關、變壓器、導線(電纜)截麵積;
(5)選定繼電保護方式;
(6)計算繼電保護整定數值;
(7)根據以上數據進行供電係統設計,並繪出係統圖;
(8)根據係統圖及現場情況設計設備、電纜、五小電器等的布置圖;
(9)根據係統圖、布置圖設計施工圖;
(10)設計審查時需注意環保、氣象等特殊要求。
2.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製作業規程與施工措施報有關單位及領導審批,主要內容包括:
(1)根據圖紙要求敘述整個工程概況;
(2)時間安排;
(3)勞動組織(包括安全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確定以及勞動力安排);
(4)技術要求:
A. 確定施工技術標準及技術要求;
B. 圖中的設計數據及技術要求;
C. 所有材料的計算(數量統計及力學計算);
D. 工器具的安全計算;
E. 根據設計要求選用合格的運輸、吊裝、安裝設備,並進行驗算;
F. 驗算專用吊裝用的綱絲繩、馬凳等專用工器具;
G. 根據設計出予埋件、非標加工件的圖紙;
H. 施工記錄、原始資料的統計整理,竣工資料 的簽證;
(5) 施工方法及施工步驟:
A. 按設計要求選定施工方法;
B. 根據施工時間安排施工步驟(也可按倒排工序的方法安排);
(6) 安全注意事項包括;
A. 安全規程要求部分(煤礦安全規程、電業安全規程要求部分);
B. 操作規程要求內容;
C. 交叉作業,上下雙重作業,高空作業的特殊要求;
D. 專用工器具、勞動保護等方麵安全要求;
E. 專用安全防護,圍欄、標示牌、警界線等項的要求;
F. 登交特殊作業時對施工人員的要求;
G. 一般規定(包括與調度室聯係,嚴禁酒後工作,工作中嚴禁打鬧,工作認真負責等);
3.供電係統圖平時根據井上、下負荷調整,隨時更新供電係統圖電子版,每季度打印一次書麵。
4.機電科組織編製35kV、6kV係統年度電氣試驗計劃,並報主管部門審批。內容包括:
(1)35kV係統應做試驗項目,試驗時間、停電時間、影響範圍;
(2)6kV係統應做試驗項目,試驗時間、安排停電時間、影響範圍;
5.電氣試驗的內容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進行。
6.機電科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供電係統繼電保護整定及計算,電氣試驗時按此值整定保護裝置。
7.試驗單位寫出電氣試驗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以下部分:
(1)試驗過程。
(2)是否全部按試驗方案進行,有哪些改動。
(3)對試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
(4)提出相應的建議。
(5)原始記錄及有關資料的整理。
8.每月機電科組織有關單位對6kV及以下各供電係統裝設漏電保護裝置,並按規定進行試驗,各使用單位按規定要求進行試驗。
9.供電係統的工程質量、中間檢查、竣工檢查驗收工作由機電科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
10.“三新”推廣應用:
(1)推廣“三新”工作前應進行詳細論證。
(2)“三新”項目的安裝調試實施指導、監督。
(3)了解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4)相關技術文件及技術資料的整理、保存。
11.機電技術人員負責收集、整理有關技術文件及技術資料交有關部門存檔,並實行微機管理。
(十九)機電設備巡回檢查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為做好機電設備的巡回檢查工作,使設備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充分發揮設備的工作效能,保證設備安全運行,製定本製度。
1.巡回檢查是對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主要方式,各單位崗位工及機電維修人員負責分管範圍內設備的定期檢查工作。
2.設備巡回檢查時要按預定的路線進行,各崗位要現場張掛巡回檢查路線圖,並詳細標示檢查的項目、內容、周期。
3.巡回檢查方法一般采取看、摸、聽、嗅、試、量等手段:
(1)看:從外觀檢查,看儀表指示。
(2)摸:用手摸,感觸其振動、溫度或用手錘敲擊,檢查其緊固程度。
(3)聽:聽其音響,有無異聲。
(4)嗅:用鼻聞是否有異味。
(5)試:試驗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6)量:簡單量具測試。
4.在巡檢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問題要及時上報,並做好記錄。
第二章 巡回檢查內容
機械部分
1 .緊固件
(1)螺紋連接件和鎖緊件必須齊全,牢固可靠。螺栓頭部和螺母不得有鏟傷或棱角嚴重變形。螺紋無亂扣或禿扣。
(2)螺栓擰入螺紋孔的長度不應小於螺栓的直徑(鑄鐵、銅、鋁合金件等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5倍)。
(3)螺母扭緊後螺栓螺紋應露出螺母1~3個螺距,不得用增加墊圈的辦法調整螺紋露出長度。
(4) 鍵不得鬆曠,露出鍵槽的長度符合規定。
2.聯軸器
(1)端麵的間隙及同軸度符合規定。
(2)彈性圈柱銷式聯軸器彈性圈外徑與聯軸器銷孔內徑差不應超過3mm。柱銷螺母防鬆裝置齊全完好。
(3)齒輪式聯軸器齒厚的磨損量不超過原齒厚的20%。鍵和螺栓不鬆動。
(4)蛇型彈簧式聯軸器的彈簧不應有損傷,厚度磨損不超過原厚的10%。
3.軸和軸承
(1)軸不得有表麵裂紋,無嚴重腐蝕和損傷。
(2)滑動軸承軸徑與軸瓦的頂間隙符合規定。銅瓦滑動軸承溫度不大於75℃,合金瓦滑動軸承溫度不大於65℃。
(3)潤滑油質合格,油量適當,油圈或油鏈轉動靈活。壓力潤滑係統油路暢通,不漏油。
(4)滾動軸承轉動靈活、平穩、無異響。潤滑脂合格,油量適當,占油腔的1/2~2/3,不漏油。軸承溫度不大於75℃。
4.減速器
減速器殼體無裂紋和變形。結合麵配合嚴密,不漏油。潤滑油符合設計要求,油量適當,油壓正常。
5.基礎
(1)基礎不得有裂紋、剝落和鬆碎現象。
(2)基礎坑內無積油和積水。
(3)地腳螺栓不得有鬆動。
6.密封件
(1)各部密封件齊全,性能良好,不漏油。
(2)密封表麵無損傷,油封骨架不變形。
(3)各結合麵的石棉墊、耐油膠墊應平整,無折皺,眼孔一致,符合原設計的尺寸和材質。
7.“五不漏”規定
(1)不漏油:靜止結合麵不允許漏油。運動結合麵原則上不允許有油跡,擦幹後3min不見油,半小時不成滴。非密閉傳動部位,不甩油(可加罩)。
(2)不漏風:空氣壓縮機、通風機、風管等靜止結合麵不漏風。距泄露100mm處用手試驗,無明顯感覺。
(3)不漏水:設備、設施各接合麵不漏水。
(4)不漏汽:鍋爐、汽動設備、管路及附件的靜止結合麵不漏汽;距泄露200mm處用手試驗,無明顯感覺。
(5)不漏電:絕緣電阻符合要求,漏電繼電器正常投入運行。
8.絞車滾筒、製動裝置等各部位完好。
9.各種設備鋼絲繩固定牢固、排繩整齊、纏繞層數符合規定;鋼絲繩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電氣部分
1.電氣設備隔爆性能良好,隔爆接合麵等符合規定要求。設備外殼無變形,無開焊,無鏽蝕等現象。
2.高、低壓電氣設備的過流、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煤礦井下檢漏繼電器安裝、運行、維護與檢修細則》和《礦井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細則》的規定。接地線壓接不鬆動、螺栓不鏽蝕、不缺少彈簧墊圈,接地線及接地極規格型號、安裝位置等符合規定。
3.電氣接線有可靠的強度,連接可靠。
4.電氣設備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符合要求。
5.電氣設備聯鎖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6.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可靠。
7.絕緣用具齊全可靠,按規定周期進行檢驗。
8.電纜吊掛整齊,電纜的連接、絕緣、接地符合要求,無超負荷運行現象。電纜穿孔套管齊全,密封良好。電纜溝內電纜敷設規範,無雜物。
9.電氣設備標誌牌、設備銘牌要與圖紙保持一致。
10.完好牌、標誌牌、防爆合格證齊全完好、內容正確,三證張貼符合定置管理要求。
其它
1.設備按照“定點”、“定質”、“定量”、“定期”、“定人”的原則進行潤滑,潤滑記錄按規定填寫。
2.機房(硐室)清潔,無雜物、無淤泥、無積水、無滴水、無油垢;工器具、備品備件、材料等存放在固定地點,安放整齊。
3.井下機電設備安裝處頂板必須支護完好。
4.變電所擋鼠板安裝符合規定。
5.水泵房水倉或泵池水位正常,排水設備、設施完好。
6.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按規定檢查。
7.設備電壓、電流、壓力、溫度、流量等運行參數正常。
8.設備各轉動部分防護罩、裸露帶電區域遮攔安設符合規定,警示牌按規定懸掛。
9.機械、電氣設備各項安全保護裝置按規定周期試驗。
第三章 設備巡回檢查周期
序號 巡回檢查項目 檢查周期 備 注
1 電氣設備運行電壓、電流等參數 每小時1次 有人值守變電所執行此規定,2小時記錄一次。無人值守變電所、配電點每天由分片負責人員檢查1次
2 電氣設備運行溫升情況 每小時1次
3 開關運行情況 每小時1次
4 低壓饋電開關保護試驗 每天1次
5 照明綜保保護試驗 每天1次
6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 每月1次 每日由分片負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
7 配電係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 每6個月1次 負荷變化時應及時整定
8 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 每年1次
9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的檢查 每6個月不少於1次
10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 每季1次 每周由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和懸掛情況,並做記錄
11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 每月1次 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皮有無破損
12 接地電網接地電阻值測定 每季1次
13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的測定 投入運行以前
14 設備潤滑部位定期注油、換油 按照設備潤滑周期執行
15 機械、電氣設備各項保護試驗 按照設備試驗周期試驗
16 各崗點運轉機電設備巡回檢查 每小時1次 2小時記錄1次
十一、礦井輔助運輸管理製度
(一)輔助運輸管理規定
1.管理網絡
礦井運輸工作環節多、動態性強、涉及麵廣、不穩定因素多,為適應礦井運輸工作的需要,加強運輸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礦井安全,結合楊村實際,特對運輸管理規定修訂,以促進運輸工作的發展。
礦成立運輸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成如下:
組 長:分管副礦長
副組長:分管副總工程師
成 員:技術科分管運輸副科長、安檢處分管運輸副處長、運搬工區區長、機電科科長、生產技術科運輸專業組人員組成。
同時,各采、掘及井下輔助單位必須指定一名機電副區長專職負責輔助運輸現場管理工作。
2.管理職能
(1)負責製定輔助運輸近、中、長期規劃,組織召開輔助運輸專業會議。
(2)負責礦井輔助運輸係統的設計、質量監督檢查和技術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進行電機車年檢、小絞車年檢、架空乘人裝置年檢檢驗;窄軌車輛連接器拉力試驗和各種斜巷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的定期試驗工作。
(4)搞好輔助運輸質量標準化工作及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5)負責製定輔助運輸管理辦法和製度,並隨現場變化及時修訂和完善。
(6)負責輔助人員的技術培訓和管理,組織協調運輸施工和管理。
3.日常管理工作
(1)技術科在礦、分管副總兩級領導的領導下,搞好礦井的運輸管理工作,嚴把現場施工質量,嚴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關。
(2)技術科對集團公司要求上報的各種報表按規定時間上報。
(3)技術科搞好每旬、月、季的運輸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工作和所分管的運輸質量標準化達標的資料準備工作。
(4)各單位通力合作搞好列車製動距離試驗、電機車年審、、小絞車年檢、架空乘人裝置年檢檢驗及窄軌車輛連接器的拉力試驗等工作。
(5)嚴抓運輸管理製度的落實,加大對運輸違章作業人員和單位的處罰力度。各單位要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對職工的教育和管理力度,杜絕運輸違章現象,保證運輸安全。
(6)礦井軌道運輸實行分段包片管理,根據礦有關文件的分工對所轄區域的運輸設備、軌道工程、安全設施全麵負責,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7)在用車場必須保持平整、清潔,嚴禁存放物料及支設影響安全運行的支柱或支架,各車場軌道鋪設要水平,並有可靠的防跑車裝置。
(8)加強各車場停放車位置的管理。軌道線路各車場均要設置警衝標,警衝標上頂端不得高於軌麵以上120mm,以免超寬的大件碰壞;警衝標必須嚴格按標準安裝。各單位要嚴格按警衝標指示停放車,否則按違章處理。
(9)落實好運輸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軌道、小絞車安裝及安全設施的質量管理;各單位安裝的絞車,經相關單位驗收後要及時填報驗收單並交與技術科、機電科備案。
(10)在工作麵進行交接時,同時進行軌道、安全設施、運輸機電設備的交接,不符合要求的接受單位有權不接。
(11)斜巷防跑車設施的管理
①主要提升斜巷上車場重車道必須使用複式阻車器和擋車棍,空車道必須設常閉的阻車器,變坡點下大於一列車長度處必須安設與大絞車聯鎖的擋車欄;下起坡點以上30m左右處安設擋車欄;小絞車提升斜巷上車場必須安設阻車裝置,上變坡點必須安設聯動擋車器。斜巷中間每隔100m必須安設一道超速吊梁。
②斜巷提升運輸各車場入口與斜巷相通的各巷道口都必須安設聲、光、字幕同時顯示的行車預報警裝置,及由軌道線路的安裝防止竄入片盤車場的擋車器。
③其它巷道的小絞車、鋼絲繩、地滾、軌道及阻(擋)器等安全設施,由各分管單位指定專人進行檢查,並有記錄。
④堅持斜巷行車不行人的製度。采區上下山的信號把鉤工,其它軌道運輸巷的小絞車司機及信號把鉤工是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的把關者。
⑤斜巷提升運輸嚴格執行人員清點製度和運輸區段拉警戒線站崗規定。
(12)嚴把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關,編製的生產工藝、技術要求、操作方法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
(13)編製人員對審查後的作業規程必須認真整理,將審查意見納入規程、措施條文內容,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或補充規定必須經分管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生效(並將會審意見附上),會審人員必須簽字。
(14)必須堅持一工程一規程、措施的製度,嚴禁無措施施工。
(15)未述事項及規定執行上級及礦上的文件規定。
(二)井下運人設備運行管理規定
1.平巷人車運行管理規定
(1)人員乘車製度
①電車司機、乘務人員、乘車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②乘車人員必須聽從乘務人員指揮,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候車、乘車。
③乘車人員按順序先下後上,不得擁擠;嚴禁在車上打鬧、探頭說話、拋扔物品;嚴禁將身體及所帶工具露出車外;每輛車隻準乘坐12人,嚴禁超員乘車。
④嚴禁攜帶電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蝕品上車;嚴禁攜帶過長工具、物料、大型尖銳設備器具乘車。
⑤兩車之間嚴禁搭乘人員;車未停穩前,嚴禁在車內站立、探身、打開保護鏈或上、下;人車行駛途中,嚴禁攔車、扒車、跳車或傳遞工具物料。
⑤為保持人車承重的平衡及列車運行時的平穩,同一車廂的人員坐車時盡量分坐兩側。
⑦乘車人員要愛護人車設施,嚴禁蹬、踏座位,嚴禁躺臥、蹲坐在人車內;人車運行前要掛好保護鏈,嚴禁在車內亂塗、亂畫、敲打車體。
(2)候車場管理製度
①每運人班次開車前,運搬工區的調度站負責協調清理各候車場內的其它車輛,嚴禁在上、下人員的地段存放其它車輛,調度站必須確保沿途運行的暢通。
②候車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地點候車。人員一律在等候室或候車場內站立在人行道上候車,嚴禁在候車場內聚攏、蹲坐、打盹、打鬧、來往穿梭,以防出現意外。
③候車人員嚴禁坐在軌道上;不得隨意在軌道上或巷道內設置停車標誌、警示。
④運搬工區負責井下各候車場的衛生工作,必須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保持清潔;嚴禁各單位在候車場隨意堆放物料和設備,以保證候車區域的空間和衛生。
⑤運搬工區必須在各候車場設置明顯的標誌牌板(候車場管理製度、人車運行時刻表、車場衛生責任製等),填寫內容必須清晰齊全。
⑥搬工區必須完善各車場的岔位顯示器、彎道交叉口的語言報警信號、自動停送電開關及道岔警衝標等安全設施和車場照明。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時嚴禁其它車輛進入乘車場。
⑦人車停放必須按照指定位置,嚴禁隨意停車。
(3)列車運行有關規定
①運送人員的電機車司機及跟車工,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精心操作;嚴禁疲勞作業,無證上崗。
②運送人員的列車,必須配備跟車工,跟車工必須坐在列車行駛的最後一輛車上,麵向前方。其它人員嚴禁坐在該位置上。
③列車啟動前,跟車工必須從車頭到車尾檢查車輛極其連接狀況、人員乘坐情況,發現問題必須處理,否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
④車輛行駛途中出現故障,跟車工必須及時發出準確、清晰的緊急停車信號。
⑤人車運行途中不得超速行駛,最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m/s。
⑥車輛進入各候車場前,司機必須鳴長笛警示候車人員及乘車人員。
⑦平巷人車運行的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崗位責任製,各專業人員及維修人員必須對軌道、人車、連接裝置、電機車等按規定進行定期定時地嚴格檢查、維修和調試,保證處於完好狀態,並做到記錄完整、準確。
⑧特殊情況需加開人車時,必須經礦調度室同意,由井下調度站安排車輛,以免造成運輸堵塞。
其它未述事項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等規定。
2.架空乘人裝置運行管理辦法
(1)軌道上山為混合提升斜巷,架空乘人裝置與斜巷運輸絞車相互實現自動閉鎖。絞車運行時架空乘人裝置不能運行,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絞車不能運行;兩套信號係統相互獨立運行相互閉鎖。
(2)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前,必須進行全麵檢查,檢查閉鎖裝置是否在開啟的位置;檢查各車場內有無影響運行的車輛;檢查絞車開關是否停止並閉鎖。檢查主要設備和其它設施是否正常,有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嚴禁啟動開車運行架空乘人裝置。
(3)啟動控製:實行手動啟動開車,上下人時一般不停車,如確有個別人員上下出現困難時,現場工作人員可及時停車,保證上下安全,上下座後再啟動。
(4)啟動控製由經過培訓的工作人員負責進行操作,未經培訓人員嚴禁操作架空乘人裝置。
(5)架空乘人裝置由運搬工區負責管理,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特殊工種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操作人員能夠掌握設備結構性能;正確熟練的操作和使用方法,會簡單的故障處理,能正確的判斷事故等。
(6)運搬工區每天要有維修工作人員進行一次質量完好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重點檢查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動輪、繩襯、鋼絲繩、電器開關、各種保護、托繩輪、閉鎖裝置和座椅等是否符合技術規定要求。
(7)運搬工區必須對維修工進行技術培訓,掌握設備的技術性能和特點,能夠迅速的判斷處理出現的各類機械和電器故障。實行承包責任製,設專人負責維護保養,定期進行檢修,確保係統保持完好運行。
(8)安監處安監員負責架空乘人裝置安全運行的監督檢查,技術科運輸管理組工作人員負責架空乘人裝置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架空乘人裝置托繩輪、壓繩輪的完好質量進行督導檢查,確保繩輪的正常運行。機電科負責對架空乘人裝置機頭、機尾、開關及各種保護的質量進行督導檢查,確保安全運行。
(三)絞車安裝運行管理辦法
1.絞車基礎管理
小絞車基礎除工作麵內的拖移用回柱絞車和牽引柔性擋煤皮的絞車可以采用“四壓兩趄”固定方式外,其它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礎或地錨加混凝土固定。混凝土強度不低於300#,體積比為:水泥:砂子:石子=1:1.5:2。地錨加基礎時基礎深度不小於400mm,地錨螺杆頭要拍扁,寬度不小於直徑的1.4倍,基礎外形尺寸為:
(1)11.4KW絞車
①全混凝土基礎時:長×寬×深=1200×910×1000
M20地腳螺栓,埋深不低於600mm。
②地錨加基礎時:長×寬×深=1200×910×400
M22錨杆,長≥1400mm全長錨固。
(2)25KW絞車
①全混凝土基礎時:長×寬×深=1500×1400×800
M27地腳螺栓,埋深不低於650mm。
②地錨加基礎時:長×寬×深=1500×1400×400
M22錨杆,長≥1600mm全長錨固。
(3)40KW絞車
全混凝土基礎:長×寬×深=2000×1600×1300
M27地腳螺栓,埋深不低於1050mm。
(4)JM—14回柱絞車
全混凝土基礎:長×寬×深=2900×1300×1200
M30地腳螺栓,埋深不低於1100mm。
所有基礎螺絲露出適中,一個彈簧墊一個平墊,上好螺帽後上麵露1-3絲,基礎方位正。以上數據取自機電科絞車基礎圖,僅作參考,現場施工必須以機電科提供的絞車基礎圖為標準。
2.絞車運行管理
(1)絞車運輸時各工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等有關管理規定,持證上崗。
(2)嚴格執行繩道內“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製度。
(3)繩道磨繩處必須安設立輪,立輪高度不小於0.8米;底板凸凹處必須加設地輪。
(4)絞車安裝地點必須有充足的照明,操作開關、聲光信號必須安裝在操作架上,符合機電管理標準。
(5)絞車與巷幫、軌道的最近距離不小於0.5m,牌板齊全,填寫內容清晰、詳實,懸掛整齊、牢靠。
(6)絞車封閉裝置完好無變形,站輪轉動靈活。閘靈活可靠;施閘後閘把位置不得壓到水平位置;拉杆螺絲的背帽無顯著彎曲。閘皮完好無變形,閘帶磨損餘厚不小於3mm。
(7)除設計上另有規定外,鋼絲繩與絞車銘牌標注的規格應相符,在滾筒上固定牢固,繩卡不小於兩付。排列整齊,不爬繩、咬繩、跳繩,無彎曲,無嚴重鏽蝕;在一個撚距內斷絲不超過規定。
(8)斜巷絞車鋼絲繩斷絲超過規定時必須換繩,不允許插接。平巷使用插接鋼絲繩時,其插接長度不低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9)斜巷絞車必須加保險繩,保險繩與主繩同直徑(主繩直徑在19mm以下),長度與牽引車輛數要保持適中;保險繩與主繩固定采用繩卡時不少於3付,采用插接時插接長度不少於鋼絲繩直徑的20倍,鉤頭必須使用繩皮,繩皮無變形。
(10)順槽片盤車場、中間車場必須是平車場,不得有向下的負坡,以免礦車自溜下滑,車場寬度滿足車輛運輸安全間隙要求,並留有不少於5米的過卷距離阻擋車裝置齊全。
(11)所有施工的巷道迎頭、工作麵,製定作業規程及措施時必須進行絞車牽引能力、鋼絲繩強度的驗算。調度絞車牽引車輛一般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以1噸矸石車為基準,設備需單獨計算)。
(12)其它未述事項執行相應的標準和規定。
調度絞車牽引重車數量表
坡度 0-1 1-5 5-10 10-15 15-20 20-30
11.4KW 可用於帶車、調車
25KW 22 5 3 2 1 1
40KW 24 6 4 2 2 1
55KW 24 6 4 3 2 1
(四)特殊材料設備運輸管理辦法
1.特殊材料設備的規定
“超長”:材料裝在車輛上,兩端頭或一端超過車體。
“超寬”:材料的寬度裝在車輛上兩側或單側超過車體。
“超高”:材料的高度裝在礦車上,其頂端超過車體0.35米。
2.裝運及存放要求
(1)15T型平板車裝運鋼軌、2″鋼管不超過15根;3″、4″鋼管不超過10根;5″鋼管不超過6根;6″以上的鋼管及木料寬度不超過車體。
(2)1T材料車、礦車裝運、2″鋼管不超過10根;3″、4″鋼管不超過8根;5″鋼管不超過4根。
(3)封車要求:①“超長”材料(主要指線、管材):使用圓環鏈配合花籃螺絲在車體的兩端同時牢靠地固定在車上,為防止材料之間、材料與車體之間出現相對滑動,可在期間加入打木楔、木板等材料;新下的管線、機電設備要進行保護,防止封車時破壞漆麵。②一般材料、設備:用平板車裝運一般設備(電機、減速機、水泵等)必須單車裝運,用不少於六條對稱、均勻布置的ф18×64圓環鏈、M20花籃螺絲固定,固定點、固定件必須確保完好無損。
(4)封車的生根點,每端要相對獨立,設備禁止使用大捆式封車方式,設備上要有生根節點。
(5)提升運輸特殊材料必須采取單車牽引運輸方式,並使用專用2″連接杠配合M33卸扣,嚴禁使用其它連接件。
(6)提升運輸特殊材料時運輸速度不得大於1米/秒。
(7)裝運時,必須盡量確保材料的重心與車輛的中心保持一致;斜巷提升時可根據上下山的傾角進行適當調整,以提高車輛運行的平穩性。
(8)綜采支架及設備,裝封車按照專項措施要求執行。
3.安全注意事項
(1)所有裝運符合特殊材料的施工單位必須製定專門的裝運安全技術措施,否則,按違章處理。
(2)材料裝卸時,現場必須由一名班組長全麵負責指揮。施工人員要分工明確,聯係清晰、準確。
(3)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熟悉材料裝卸地點和運輸線路的情況,以確保材料運輸線路的暢通。
(4)裝運材料前,施工負責人、安全監護人對本班所使用的封車材料、車輛、保險裝置、牽引裝置及安全設施進行全麵檢查,嚴禁使用有異狀、失效、失修的車輛、工具、設備。
(5)裝卸材料前,必須將前後車輪掩實,以防車輛移動。
(6)材料裝車後必須保持位置均衡,重心穩定。嚴禁使用破損較重、車輪接觸麵不同時接觸軌麵的車輛裝運材料。
(7)特殊材料裝車待運時,必須在明顯位置標明材料的去向。否則下道工序或接收單位的人員有權拒絕接收轉運。
(8)應在裝卸前將裝卸點的雜物清理幹淨,將材料碼放整齊,固定可靠。人力搬、抬、運材料時,要有專人指揮。施工人員要相互照應、協調一致,手、腳不得放在材料落點處。材料裝卸車時,嚴禁野蠻裝卸,應使兩端同時著地,以免對象損壞或造成材料彈跳危及人身安全;對需要保護的設備必須根據設備具體情況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9)斜巷運輸前,施工負責人與信號把鉤工、絞車司機進行聯係,交代清楚施工時間、裝運材料名稱、規格重量、運輸地點等具體事宜。
(10)裝載鋼軌、鋼管、工字鋼的車輛發生掉道時,必須先將材料卸置穩妥地點,再行車輛複軌。嚴格執行兗礦公司[2000]436號文關於《礦井窄軌車輛掉道複軌安全管理規定》。
(11)鋼軌、鋼管、木料裝車後,其最外端和牽引車之間不得小於2米的間距,否則必須加平板車以增大間距,確保機車運輸安全。
(12)電機車司機、絞車司機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運行前材料車尾必須懸掛標準的防追尾燈,運行中要均勻平緩牽引材料車,密切注視材料運行中的平穩性,發現問題及時停車處理。
(13)車輛運輸過程中,材料車10米範圍內嚴禁人員逗留,司機發現人員時必須減速並鳴笛示警,如遇特殊情況可停車等待。
(14)機車架線下裝卸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的分區開關。
(15)停送電要有電工專人負責,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嚴格執行停送電管理製度。
(16)人力推車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的規定。
(17)材料運送到位後必須向使用單位交接清楚,當班必須及時卸車,分類碼放整齊,以防威脅行車和行人安全。
(18)裝卸時,在施工區兩端各60米處用枕木設置可靠的楔式阻車裝置,以防止車輛誤入施工段發生危險,並且掛好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19)必須將車體上的封裝材料、車輛和現場雜物清理幹淨,搞好現場文明施工。
(20)嚴禁材料車在大巷、上下山車場內存放的較長時間:標有明顯運輸去向的材料車在大巷、上下山車場內存放的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未標有明顯運輸去向的材料車在大巷、上下山車場內存放時,由運搬工區、調度站與調度室等其它單位配合落實材料車的來源、去向等,但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1)由於材料運輸涉及的工序、單位較多,執行中要求每個轉載點、運輸環節的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檢查特殊材料車的情況,嚴格拒收不合格的材料車,否則按違章處理。
(22)在運輸現場,各級管理部門、人員必須認真吸取經驗教訓,對現場不符合上述規定及相關規定的違章現象進行嚴格管理:
①在車場內停放的違章材料車處罰上道工序的單位或人員;
②正在運輸的違章材料車處罰電機車司機、把鉤工;
③屬於工區、調度員違章指揮的,處罰當事人。
(23)本規定未述事項,應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等上級文件的規定。
運輸特殊材料(包括支架、綜機設備)必須參照本辦法製定專項技術措施,否則按違章處罰。
(五)聯動擋車器安裝管理規定
1.機廠加工阻車器時必須嚴格按圖紙製作,雙刀阻車器必須雙側出軸。各使用單位從器材供應科、機廠領取阻車器時必須進行嚴格驗收,達不到質量要求不準投入使用。
2.安裝時,雙刀阻車器軸與U型卡接觸摩擦部位、固定架接觸部位及滑輪都必須加黃油潤滑。
3.雙刀阻車器的固定必須在軌道上鑽眼,用卡板和螺絲進行固定,嚴禁利用軌道接頭處的夾板螺絲眼固定,安裝時雙楔擋板器都必須與軌道垂直,以保證其靈活可靠性。
4.安裝單位必須對新安裝的擋車器建立安裝記錄,明確施工人員。
5.擋車器安裝完成後,首先由工區工長及以上管理人員、安監員進行驗收,並填寫聯動阻車器安裝驗收單。經驗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凡驗收不合格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合格方可使用。技術科對安裝的阻車器進行抽檢驗收。因施工不合格被責令整改的,所發生費用由責任單位負責。
6.阻車器安裝驗收單必須有安裝人員、工區驗收人員、跟班安檢員簽字。
7.斜巷安全設施氣控阻車器、片口氣動雙刀擋車器、斜巷擋車門的控製方式必須采用常閉失效安全型的,即阻車器、擋車器打開要使用手動,鬆開手後,阻車器、擋車器能自動複位,處於擋車狀態。
8.為方便操作,斜巷上、下車場和片盤口的道岔控製箱、阻車器控製箱、斜巷擋車門控製箱、打點信號器必須集中布置到信號把鉤工硐室內靠軌道外側。
9.在氣控箱麵板的左下角粘貼標誌牌,標注名稱:氣動控製箱;用途:控製道岔(聯動阻車器或擋車器);維護人;單位;編號。氣控箱編號按照同一巷道自外向裏按順序進行編號。
(六)超速吊梁安裝規定
1.斜巷吊梁固定處要選在頂板完好的地方,嚴禁在頂板破碎帶或斷層邊沿處固定吊梁。
2.吊梁一律采用11#礦工字鋼製作,其長度大於巷道淨高的1.4倍,機廠嚴格按技術科設計圖紙施工。
3.吊梁固定方式:粱體配合銷軸與鋼板頂盤連接,頂盤采用四根樹脂錨杆固定在巷道頂板上,粱體與軌道中心線基本重合,誤差為±30mm。為便於吊粱固定,在吊粱鋼絲繩端巷道頂板安設一個滑輪。
4.吊梁的牽引鋼絲繩采用2分的鋼絲繩,繩長為20米,鋼絲繩懸吊在巷道頂部,牽引繩不能有接頭,鋼絲繩在滑輪或掛鉤內能自由拉動。鋼絲繩兩端分別采用3個2分鋼絲繩卡卡好。鋼絲繩卡是卡複繩且同向卡,繩卡要卡在吊梁以外的位置,以保證脫鉤的靈活性。
5.吊梁牽引繩與翻板掛鉤不能直接相連,要通過一個小鐵環連接。為解決斜巷防跑車超速吊梁能可靠脫扣,保證斜巷運輸安全可靠,在今後超速吊梁翻板加工時,機修廠要嚴格按技術科下發的聯係書要求進行加工,在翻板架上安裝限位板。
6.超速吊梁的翻板架固定橫梁下麵的最突出部位距軌麵的距離:(1)當巷道高度允許時,其距離為2300±30mm,選用A係列梁架(擺杆長度為1280mm);(2)當巷道高度不允許時,其距離為1800±30mm,選用B係列吊梁架(擺杆長度為880mm)。
7.超速吊梁翻板架采用6.5#槽鋼與固定在巷道兩幫的鋼板連接,為便於鋼板固定,鋼板焊有錨固管,錨固管采用快速水泥錨固。
8.為了斜巷安全設施的醒目,吊梁等必須刷紅白相間的防腐漆,紅白相間間距為300mm 。
9.吊梁及其固定件在安裝前必須進行檢查,保證齊全完好。使用過程中要經常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靈活、可靠。
10.為防止吊梁意外墜落傷人,人員不準在梁體下行走和逗留,同時要求各單位在吊梁梁體下懸掛警示牌“吊梁下嚴禁行人、逗留”。
11.除牽引鋼絲繩及繩卡由各使用單位自備外,超速吊梁其它部件由礦機廠統一加工,各使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領用。
12.安裝單位必須對新安裝的超速吊建立安裝記錄,明確安裝施工人員。
13.超速吊梁安裝完成後,首先由工區工長及以上管理人員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安裝單位向技術科提出驗收申請,由技術科牽頭組織安監處、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進行驗收,並填寫安裝驗收單。經驗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凡驗收不合格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合格方可使用。因施工不合格被責令整改的,所發生費用由責任單位負責。
14.氣動吊梁安裝按照廠家的設計進行安裝固定。
15.安裝驗收單必須有安裝人員、工區驗收人員、礦驗收人員簽字。
(七)關於鎖具卸扣的使用規定
鎖具卸扣(習慣稱馬蹬子)在我礦已使用多年,但近期發現井下輔助運輸中存在不按規定的規格使用鎖具卸扣現象,給輔助運輸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為保證礦井提升運輸安全,防患於未然,根據二○○○年十月十八日在兗州礦區煤礦窄軌車輛連接器檢驗站對鎖具卸扣的抽檢結果,和各種絞車的牽引力及鎖具卸扣的有關技術資料,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考慮10倍的安全係數,對提升運輸所用的鎖具卸扣重新作如下規定,望各有關單位認真執行:
1.功率為40KW以上的絞車(纏ф19mm及以上的鋼絲繩)提升運輸及大絞車保險繩連接所用的鎖具卸扣,必須使用ф27mm及以上鎖具卸扣;功率為40KW以下的絞車(纏ф13.5mm以上的鋼絲繩)提升運輸必須使用直徑不小於ф24mm的鎖具卸扣。詳細情況見附表(運輸綜采設備必須製定專門的措施)。
2.使用操作時要將鎖具卸扣螺栓上滿絲,發現有鎖具卸扣的表麵質量和幾何尺寸及各部件變形時,不準使用。
3.在坡度20度以上的斜巷中提升運輸使用鎖具卸扣時,使用單位要製定專門的運輸措施並批準後方可使用。
4.供應部門把好供貨質量關,當提供不同廠家、不同批次的產品時必須向技術科、安監處、運搬、機電科等單位提供合格證、技術性能參數並對其質量進行檢驗,向有關領導和技術科提供結果,以利於掌握情況。
5.供應、使用單位應對現備用、使用的鎖具卸扣在6月15日前與技術科聯係進行抽檢,不合格的采取措施(退回、交換)。
6.使用和監督單位人員,在現場發現使用的鎖具卸扣不合上述要求,應立即製止提升運輸,責令使用合格的鎖具卸扣。
楊村煤礦井下常用鎖具卸扣一覽表
煤礦井下運輸條件 (巷道坡度) 絞車類型 鎖具卸扣類型 備 注
0—5度 11.4KW 0.9—1.4
(M16—M24)
25KW
40KW 2.7—3.3
(M27—M30)
55KW
55KW以上(包括牽引力在4000公斤以上的穩車)
5—15度 11.4KW 1.4—2.1
(M20—M24)
25KW
40KW 2.7—3.3
(M27—M30)
55KW
55KW以上(包括牽引力在4000公斤以上的穩車) 4.1以上
(M33以上) 與絞車鋼絲繩相配
15—20度 11.4KW 2.1—2.7
(M24—M27)
25KW
40KW 3.3—4.1
(M30—M33)
55KW
55KW以上(包括牽引力在4000公斤以上的穩車) 4.1以上 與絞車鋼絲繩相配
20度以上 必須製定專門的運輸措施
(八)窄軌車輛連接器使用管理標準
1.根據我礦厚、薄煤層的地質條件以及礦上現有提升設備的運輸能力,在連接器的使用上進行適當調整,確保現場牽拉力與連接器技術性能相適應,提高運輸的安全性。今後以斜巷最大傾角為20°,斜長為200米,提升矸石車兩輛(一噸礦車)共計重(6384kg)計算,(超過20°時隻能提升一輛矸石車),則三環鏈(包括其它礦車連接器)所受最大靜荷重的拉力為:28.1KN(需55KW絞車牽引),三環鏈的最大檢驗靜荷重的拉力為56.2KN,此數據作為今後連接器檢驗基數進行送檢。如果用大平板車在此類條件下運輸重型設備時,所裝載的設備最大重量不得超過5.1噸,並且隻能牽引一輛車。
2.今後在傾角10°(不包括10°)以上的斜巷中運輸整體支架時,此種三環鏈不能使用,因此必須采用其它連接器。
十二、礦井通防管理製度
(一)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礦井主要通風機管理製度
1.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確保24小時現場值班,主要通風機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通風機的性能,風機的操作及反風操作,風機事故的排除等有關知識,並經專門的技術培訓,考試取得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2.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定期檢查、維修,確保一台正常連續運轉,一台完好備用。
3.機電部門要按規定進行倒機,每次倒機前必須通知通防工區,通防工區按時派人進行測風。
4.需要調整風量,改變主要通風機頻率或前導器角度必須由通防工區寫出書麵申請,製定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調節,同時通防工區進行井上、下測風,確保風量滿足要求。
5.礦井每年必須至少進行一次全礦性的反風演習,檢查主要通風機的反風效果。
6.礦井主要通風機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風機性能測定,測定風機在當前時期的負壓、風量情況下的風機性能和穩定性。
7.主要通風機一旦因故停風,主要通風機司機要立即啟動備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如果備用風機不能正常啟動,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並打開防爆門,采取自然通風,並製定專門措施。
8.調度室接到主要通風機停風彙報後,要立即通知井下各施工地點的人員停職作業,停電撤人,掘進迎頭的作業人員撤到全負壓通風地點後將局部通風機停掉,並指派專人在巷道口站崗警戒,禁止人員進入。
9.主要通風機因故停風,礦值班領導、機電專業的主要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力爭在最短的時期內恢複主要通風機通風。
10.礦井主要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後,各施工地點嚴格按有關規定恢複局部通風機通風和送電。
礦井通風係統巡查製度
1.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所有的通風巷道或地點的風量每旬至少全麵測定一次,每次測定結果必須填寫在測風牌板和測風記錄上,並及時填寫旬報。
2.采、掘工作麵和其它用風地點,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隨時測風,並記錄在測風牌板和測風記錄上。
3.巷道風速必須通過驗算,不得有無風、微風或超速巷道,應根據測風結果與配風計劃,進行風量調節。
4.每旬對礦井通風設施進行全麵檢查與維護,確保設施完好、可靠。
5.嚴格按瓦斯設點計劃,對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及其它風量測定地點,每旬在風量測定的同時,認真進行有害氣體檢查,並填寫在相應的牌板上。
6.對礦井通風巷道支護情況每旬進行全麵檢查一次,發現問題立即彙報礦調度室,以及時處理。
7.在進入礦井回風係統(包括礦井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檢查時至少兩人同行,且必須佩帶瓦斯氧氣兩用檢測報警儀、CO便攜儀,發現有害氣體超限或O2低於18%時,立即撤出該區域,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礦井測風製度
1.根據每月的生產計劃和礦井通風狀況,按集團公司《風量計算細則》規定,編製合理的礦井月度配風計劃;礦井月度配風計劃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後,方可執行。
2.通風報表必須按公司填表細則進行填寫,數據真實、準確,上報及時,旬報表報礦總工程師,月、季報表報按時上報集團公司。
3.礦井及采區主要進、回風巷建立測風站,並符合質量標準的要求。
4、測風站要設記錄牌板,牌板內容有:測風站斷麵、平均風速、風量、負壓、空氣溫度、瓦斯、二氧化碳、測定日期及測定人員等項目。
5.井下所有的通風巷道或地點的風量每旬至少全麵測定一次,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根據需要及時進行全麵測風。每次測定結果必須在現場的測風牌板和測風原始記錄上,及時填寫旬報。
6.巷道中風速必須通過驗算,不得有無風、微風或超速巷道。
7.采煤工作麵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麵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每旬至少測風一次,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均應進行測定,並記錄在測風牌板和測風記錄上,測風牌板距工作麵不大於50米。
8.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後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9.采煤工作麵回撤期間每天測定一次,工作麵進、回風都要測定,風量要滿足風速和稀釋瓦斯的要求,並將測定結果填寫在測風牌板和測風記錄上。
10.巷道貫通前、係統調整後,主通風機換機或改變礦井排風量後都必須進行測風。
11.礦井外部漏風率每季度測定一次,外部漏風率不大於5%,礦井有效風量不小於85%。
12.測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13.使用合格的儀器、儀表,並定期校驗,並取得計量合格證。
礦井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井下的風門由通防工區負責按質量標準砌築,風門要實現自動關閉功能,通車風門要滿足行車要求。
2.兩道風門要實現閉鎖,風門閉鎖在砌築風門的同時安裝,風門遙訊裝置由通防科安全監測隊負責安裝。
3.井下風門嚴格執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由施工單位負責, 嚴禁同時敞開兩道風門。
4.調節風窗、調節風門要能調節,並安裝好固定裝置,以便調節和固定。
5.運輸大件難以通過風門時,應通知通防工區進行處理,若私自拆除損壞風門,按破壞通風設施處理。
6.瓦斯檢查工負責巡回檢查路線中通風設施完好狀況的檢查,發現損壞及時進行彙報,現場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向通風調度人員彙報,對隱瞞不報或當班發現巡回檢查路線中破壞的通風設施,追究當班瓦斯檢查員的責任。
7.通風設施由通防工區負責維修,不及時維修的按規定處罰,造成後果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8.對井下所有的通風設施,通防工區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安設檢查牌板,做好檢查記錄。
9.對一些特殊地點,如工作麵回風隅角等地點的擋風簾,施工單位要安排專人進行維護管理,瓦斯檢查工、安監員要進行監督檢查。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單位必須在施工前按規定安裝好風機、開關、電纜、風機消音器等;施工完畢後,及時交回並保證完好,否則按量化考核的有關規定處理。
2.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質量標準化的有關規定,所有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都實現“三專”供電,厚煤層的安裝除裝備“三專兩閉鎖”外,還要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並由礦通風副總組織通防科、機電科、調度室、安監處和安設單位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使用。
3.局部通風機由施工使用單位每班指派專人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管理人員要做到持證上崗。
4.施工單位負責該巷道內風筒的吊掛、延接及維護工作,風筒出口有鐵圈。同時確保風筒出口到迎頭的距離滿足設計要求,煤巷、半煤岩巷掘進風筒距迎頭距離不超過10米,岩巷掘進風筒距迎頭的距離不超過15米,掘進工作麵前兩節盡量使用舊風筒,以避免炮崩,造成浪費,吊掛的在用風筒全部進行編號管理,備用風筒實行掛牌集中管理。
5.局部通風機實現地麵遙訊。
6.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每5m打一個風筒吊掛眼。
7.嚴格執行局部通風機停送電製度,嚴禁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和無計劃停風,一旦出現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和無計劃停風,由礦值班領導、通防科、安監處、機電科、施工單位進行分析,對責任者給予嚴厲處罰。
8.加強掘進工作麵的風筒管理,風筒擠壓、脫節、 破口要及時處理,風筒吊掛要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吊掛平直,逢環必掛;風量達不到設計要求要立即停止作業。
9.按規定測定各供風地點的風量,風量不足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確保局部通風安全。
10.因檢修、施工等原因影響需臨時停止局部通風機供風時(8小時以內),由使用風機單位提前編製臨時停風及恢複通風的安全技術措施,礦井有計劃停風時(8--24小時),則由通防科編製,經總工程師或分管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為保證煤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管理,確保通風安全計量器具在井下環境監測數據量值準確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及《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特製定通風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1.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安全監控用於井下環境監測的傳感器,必須經集團公司通風安全計量站統一檢定,校驗發給檢定證書後方可使用,不經公司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儀器儀表、傳感器不得使用。
2.根據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安全監測傳感器的檢定周期,製定詳細的周期檢定計劃,保證安全儀器儀表正常完好使用,超過檢定周期的儀器儀表不準使用。
3.對各類儀器儀表要認真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儀器儀表管理台賬,如實填寫,並做好儀器儀表的說明書、合格證、校驗、記錄等,以備查檢。
4.在檢定周期內拆裝、修理後的儀器儀表、安全監測傳感器,必須重新送檢,否則不準使用。
5.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安全監測傳感器示值出現問題時,應隨時送檢,以保證其工作正常無誤。
6.需要報廢的儀器、儀表、傳感器,必須經公司通風安全計量站檢定,並出具證明後方可作報廢處理。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檢查、使用、維修管理製度
1.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由通防部門安排專人管理,各專管人員負責分管自範圍內儀器、儀表的保管、檢查、校檢、維修和送檢工作。
2.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要分類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賬,如實填寫,並做好儀器儀表的說明書、合格證、校驗記錄等,以備檢查。
3.保持管理室及儀器儀表的衛生,做到手抹無塵。
4.各類儀器儀表嚴格按各自說明書要求進行日常檢查、校準和維護維修(設備充放電)工作,確保儀器完好、靈敏可靠,並做好檢修記錄。
5.嚴格按通風計量器具年度周檢計劃,做好定期送檢工作,未按規定送檢者承擔相關事故責任。
6.嚴格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儀器儀表,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7.對已損壞無法修理的儀器儀表要及時上報工區,並進行認真登記。
8.嚴格儀器儀表的發放及回收工作,要認真做好外觀檢查及儀器儀表發放、回收記錄,出現問題及時彙報工區並認真處理。
9.對外來人員儀器儀表的發放,需經工區同意,並跟蹤收回,做好記錄,嚴禁私自發放,出現問題由本人負責。
10.嚴格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使用:
(1)各儀器儀表使用人員在下井前憑領用牌到儀器發放室領取(測風、測塵人員自行管理各自使用的儀器儀表)。
(2)各使用人員入井前要與發放人員一齊進行外觀檢查,發現損壞,應讓發放室及時修複或更換。
(3)攜帶中要避免碰撞,嚴禁敲擊,凡人為損壞或丟失者,要全額賠償經濟損失。
(4)在現場要愛護、愛惜使用的儀器儀表,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嚴格按所用儀器儀表的有關標準、規定使用;升井後立即交回發放室,凡不交者,一經發現,按違章論處,並罰款50元。
(5)使用人員嚴禁拆除儀器、儀表的外套和隨意將其打開。
(6)儀器儀表在現場出現問題後,必須及時彙報發放室,以及時處理。
11.違反儀器儀表管理規定的,按礦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通防事故隱患排查及報告製度
1.重大安全隱患,是指煤礦的安全生產、安全係統、安全裝備、安全設施、安全製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實和違反國家、行業、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隱患。
2.事故隱患的分級:
A級是指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需要由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是指難度較大,區(隊)對解決不了,需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是指由區(隊)、礦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3.通防事故隱患的種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
4.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1)礦長對重大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全麵負責;
(2)總工程師負責重大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措施的編製;
(3)分管礦長負責分管範圍內重大隱患的整改工作;
(4)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與管理;
(5)安監處負責重大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責任追查。
5.完善總工程師例會製,每月23 日總工程師組織各副總、生產科室及有關技術人員參加隱患排查會議,業務科室書麵彙報本月整改、治理情況和下月排查情況,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分級(A、B、C)確認。
6.通防重大隱患排查的內容
(1)不能實現分區通風或采用不合理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區通風、角聯通風。
(2)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麵、硐室風量不足或礦井各地點風速不符合規定。
(3)礦井通風係統、風門、風橋、擋風牆、密閉等通風設施不齊全或損壞,嚴重影響通風係統。
(4)通風係統不穩定,造成主要通風地點風量變化較大或有害氣體異常湧出。
(5)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未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掘進工作麵未按規定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瓦斯重點管理區的掘進巷道未裝備“三專兩閉鎖”或“雙風機、雙電源及兩閉鎖”。
(6)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瓦斯濃度處於臨界值;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瓦斯絕對湧出量分別大於5m3/min和3m3/min。
(7)井下主要巷道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8)厚煤層開采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健全防滅火係統和裝備。
(9)采後不按時封閉,違反規定啟封火區。
(10)煤巷掘進冒頂區或頂煤破碎帶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防止頂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區或掘透與采空區相連通的巷道,未及時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11)煤礦瓦斯檢測儀、瓦斯監測斷電裝置、風表等安全裝置配備不足;未按規定進行計量檢定和校準;誤差超過有關規定。
(12)單頭掘進施工長度超過1500m的掘進巷道。
(13)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放炮製度。
(14)綜采(放)工作麵內放炮。
(二)礦井瓦斯管理製度
防治瓦斯齊抓共管責任製
1.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建立健全通防機構 ,按規定配齊測風工、瓦斯檢查工及安全監測工,保證通風安全所需的資金,設備及材料。
2.礦總工程師對瓦斯防治負領導和技術管理責任,主持召開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例會,負責組織審查並實施安全技術措施,把好“六關”,即:一是把住設計審查關; 二是把住重大措施審批關;三是把住安全技措資金使用關;四是把住瓦斯管理關;五是把住防滅火管理關;六是把住通風質量標準化關,對確保安全生產急需解決的問題,有權調動人員和物資進行處理。
3.副礦長協助礦長搞好瓦斯防治工作,嚴格執行瓦斯防治措施, 對其分管範圍內的瓦斯防治工作負責。
4.安監處長,安監處工程師對瓦斯防治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5.采掘區隊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作業地點安全設施的使用和管理, 必須隨時掌握作業地點的瓦斯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 撤出人員;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和機電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並設專人管理局部通風機,不得隨意停開。
6.通防工區負責按瓦斯設點計劃進行瓦斯檢查,瓦斯檢查工必須堅守崗位,認真檢查、彙報、填寫瓦斯檢查記錄,嚴禁空班、漏檢、虛報現象,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並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瓦斯檢查工還應對沿途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工區值班人員,以便迅速作出處理。
7.地測科負責采、掘工程的瓦斯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向通防部門和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數據,以便製定專門預防措施。
8.生產技術科要把防治瓦斯工作作為設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設計中必須有防治瓦斯裝備和相關措施。
9.通防科負責防治瓦斯方案的實施監督工作,負責安全監測係統的實時監控、管理。
10.通防工區負責防治瓦斯措施的編製、落實,負責束管檢測係統的管理維護及氣體分析工作。
11.機電科、機電工區負責機電設備的檢查與驗收工作,組織人員定期進行機電設備和電纜防爆情況的檢查,消滅失爆現象。
瓦斯巡回檢查製度
1.通防工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按照礦井月度生產接續計劃,製定下月瓦斯設點計劃,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執行,同時根據生產變更情況及時更改設點計劃,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2.通防工區根據瓦斯設點計劃,製定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瓦斯檢查圖表中必須標明每次瓦斯檢查的路線,並保證兩次瓦斯檢查的時間間隔不得大於5小時,不得小於3小時。
3.按照瓦斯巡回檢查圖表認真進行瓦斯檢查,檢查結果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上和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板上,同時彙報通風調度員,通風調度員做好記錄,值班領導認真審查瓦斯報表,確保瓦斯檢查數據三對口。
4.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兩次瓦斯,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牌板和瓦斯檢查班報表及日報表。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安設在距工作麵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掘進工作麵牌板距迎頭點不得大於50米。
5.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規定;工作麵回風隅角、工作麵風流、工作麵回風流。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工作麵風流、工作麵回風流。
6.下列地點由通防工區測風工每旬按瓦斯檢查設點計劃的要求進行測定一次, 將測定結果填入檢查手冊,並認真填寫瓦斯旬報表,送礦總工程師和通風區長審核:
(1)硐室:中央變電所、中央泵房、采區變電所、絞車房、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硐室。
(2)使用中的機電設備:采煤工作麵帶式輸送機頭、移動變電站、 掘進工作麵的帶式輸送機頭、局部通風機開關附近10米範圍內、礦井主要帶式輸送機機頭。
(3)礦井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
(4)有人作業地點:按礦每月的生產經營計劃安排,全風壓通風巷修地點、 井下大型設備安裝地點。
(5)其它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通防的副總工程師確定檢查的地點。
7.井下流動電鉗工在工作前必須首先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查機電設備附近20米範圍內瓦斯濃度,隻有當瓦斯深度小於0.5%時,才能進行作業。
8.通防科安全監測工進行測試調校時,應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計數較大者為依據,並采取安全措施,在8小時內對2種設進行備測試調校準確。
9.采掘工作麵機電硐室的瓦斯檢查,每月編製設點計劃,全風壓通風地點每月編製臨時設點計劃。
10.瓦斯檢查日報表每天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11.對采煤工作麵、沿空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時,應進行CO的檢查,並填寫瓦斯檢查手冊。
12.對於井下所有瓦斯檢查點都應進行溫度檢查,並填寫原始瓦斯檢查手冊。
13.對於其它有害氣體的檢查,則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隨時檢查。
14.瓦斯重點管理區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
15.瓦斯檢查工必須持證上崗,堅守崗位,認真檢查、彙報、填寫瓦斯記錄,不準提前升井,不準脫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16.瓦斯檢查工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防止風流短路,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工區值班人員。
17.瓦斯檢查中發現瓦斯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並彙報通防工區值班人員,以便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8.瓦斯檢查手冊要編號登記,以舊換新,瓦斯檢查工上井後必須將檢查班報表交給工區值班人員,瓦斯檢定儀交發放室,統一管理。
19.瓦斯檢查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必須定期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瓦斯檢查工井下交接班製度
1.瓦斯檢查工必須在檢查現場按時交接班,不按時交接班人員按空班論處。
2.執行盯頭盯麵瓦斯檢查的交接班在本頭麵的瓦斯牌板處交接班。執行巡回檢查的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北三煤區在北三煤底車場,東三煤區在東大巷人車場,二采區、四采區、六采區分別在下山底車場處。
3.執行巡回檢查的井下交接班地點必須設置牌板標示。
4.瓦斯檢查工在交接班時重點交接:當班的氣體檢查情況、風筒距迎頭的距離、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傳感器的使用及數據情況等,要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字跡工整,填寫清楚,不準塗改,妥善保管,簽定備查。
5.交接工具、儀表時,接班人員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儀表完好後方可接收。
6.交接班時,要把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交接清楚,確保檢查時的自身安全。
瓦斯檢查手冊審簽製度
1.瓦斯檢查工要按照規定路線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檢查結果及時填入瓦斯檢查報表手冊。
2.瓦斯檢查工每次檢查後將瓦斯檢查手冊交與施工單位的班組長審閱,告之工作現場瓦斯情況,並由班組長簽字,否則視為空班、漏檢。
3.施工單位的班組長對瓦斯檢查工的檢查結果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向瓦斯檢查工提出,經再次檢查,確認無誤後,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施工單位的班組長無理拒絕簽字者,按嚴重“三違”處理。
4.瓦斯檢查手冊要登記編號,以舊換新,妥善保管。
瓦斯檢查彙報製度
1.瓦斯檢查工現場巡回檢查時,班中及時將檢查結果向通風調度員彙報,不按時彙報視為空班漏檢。
2.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時發現作業地點有瓦斯超限或其它異常情況時,應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撤出人員,設置柵欄,禁止人員入內,同時彙報通通防工區和礦調度室。
3.瓦斯檢查工對沿途通風設施完好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給通防工區值班人員,以便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4.瓦斯檢查工對掘進工作麵的風筒吊掛、迎頭積矸、風筒出口距頭距離等情況進行檢查,彙報。
5.通風調度員要認真負責,對井下瓦斯異常,變化較大的地點原因和處理情況認真作好記錄,及時彙報有關領導。
6.通風調度員每天將礦井瓦斯檢查情況向公司通風調度彙報,發生瓦斯事故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瓦斯報表審簽製度
1.瓦斯檢查日報表,由通風調度員整理、填寫
2.瓦斯檢查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並及時填寫報表,報表填寫要認真,字跡工整,數據準確,不得塗改。
3.通防工區值班領導要認真審查當日瓦斯報表,簽字後報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
4.通風調度員負責每天瓦斯日報表的報送工作。瓦斯報表要報送及時,不得遲報誤報。
5.瓦斯報表審簽後要按規定保存,保存年限不少於2年。
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審批製度(防治瓦斯)
1.防治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由通防科(工區)編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2.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防治瓦斯的內容並進行瓦斯預測分析,根據預測分析結果製定專門的防止瓦斯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采掘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3.規程、措施審批後發至相關單位,由各單位組織貫徹學習,簽字備查,各分管科室認真檢查措施的貫徹學習情況和現場的落實情況。
4.采掘工作麵在施工過程中,根據瓦斯湧出的變化情況,及時製定補充措施,經審批後嚴格執行。
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製度
1.掘進工作麵臨時(不超過24小時)停電、停風時,通防科必須編製停風及恢複通風(包括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停風。停風超過24小時時,必須封閉。
2.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時,通防工區必需編製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救護隊編製行動計劃與停電工作票,審批後由救護隊按計劃實施。
3.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
(1)停風區域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不超過1.5%時,再檢查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地點10 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恢複通風。
(2)停風區域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超過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有通防工區和瓦斯檢查員負責就地排放。
(3)停風區域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排放風流途徑路線短,直接進入回風係統,不影響其它工作麵生產時,必須製定專門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排放瓦斯工作由救護隊執行。
(4)停風區域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排放風流途徑路線長,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其它采掘工作麵安全出口時,必須製定專門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排放瓦斯工作由救護隊執行。
4.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並簽字備查。
5.獨頭巷道恢複正常通風後,必須由電工對獨頭巷道中的電器設備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後,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器設備供電和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6.安監處負責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實施,安監人員必須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落實,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立即命令停職作業,並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7.排放瓦斯結束後,通防部門要做好排放瓦斯記錄,內容包括參加排放瓦斯人員、排放前、後氣體情況、措施等。
巷道貫通時通風瓦斯管理製度
1.普掘工作麵巷道貫通前20米,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貫通前50米時,地測部門必須向總工程師報告,並下達貫通通知單。
2.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被貫通巷道必須停止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每次放炮前都要檢查瓦斯和通風情況,證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後,方可放炮,直至貫通。
3.巷道貫通由施工單位和通防工區共同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通防、安監、機電、技術科部門審查(參加審查人員必須簽字),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通風管理,有害氣體管理、放炮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通防工區在巷道貫通前要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
4.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要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區隊學習,所有參加人員必須簽字備查。
5.巷道貫通前,通防工區必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通巷道要保證正常通風,瓦斯濃度符合規定要求,每一次放炮都要檢查通巷道的瓦斯和通風情況,符合安全規程要求時,方準放下一次炮,直到巷道通。
6.巷道貫通的全過程由主管掘進的副總統一組織指揮。貫通時,必須由通防工區區長或工程師和施工單位的區隊長親臨現場指揮,安監處要派專職安監員盯頭,在現場監督貫通措施的執行情況。貫通後,必須立即停止采區內一切工作,通風部門要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保證有足夠的風量,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7.測風工對巷道貫通前後的風量氣體情況進行測定,並將測定結果彙報通風工區。
盲巷管理製度
1.井下長度超過6米以上不通風或通風不良的巷道稱之為盲巷。生產單位在安排生產時,不得出現盲巷。當在生產施工過程中造成盲巷時,生產部門必須書麵通知通風部門,說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時間等,通風部門接到通知後立即安排人員進行處理。
2.臨時停工的地點一律不準停風,停風時要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確定長期停風的(超過24小時),必須在24 小時內封閉。
3.密閉牆距巷道口不得超過6米,並在距閉牆外巷道口設置柵欄,欄孔規格不得大於200×200毫米,確保牢固可靠。
4.對暫時停止施工的停風巷道要采取臨時擋風牆,對永久報廢巷道要采取永久擋風牆進行管理並設置管理牌。盲巷前的擋風牆5米範圍內嚴禁堆放雜物、材料等。
5.密閉必須建立台帳,並設專人進行檢查,檢查周期:密閉內外每周進行一次瓦斯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入台帳,做到檢查手冊、檢查牌板記錄和地麵台帳三對口。
6.任何人不得隨意打開擋風牆進入盲巷,當因工作需要進入盲巷時,必須事先製定、采取排放措施後進行。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區域內進行任何作業。
7.凡啟封密閉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由救護隊按照預先製定的行動計劃,負責破閉及瓦斯排放工作。
8.密閉和柵欄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損壞要立即進行修複,凡破壞密閉或柵欄者,礦要嚴肅追查,從重從快處理。
瓦斯重點管理區排查及管理製度
1.礦井每年瓦斯鑒定後或出現重大瓦斯隱患後,都要劃分瓦斯重點區範圍。
2.礦井瓦斯重點管理區,除堅持正常的通風瓦斯管理外,都必須編製加強瓦斯管理的專門措施。
3.新區開拓前,生產技術科必須提供詳細的地質資料,通防部門組織人員分析該區域的瓦斯湧出量,掘進巷道通過瓦斯湧出量大的區域時,必須製定瓦斯重點管理措施。
4.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露煤層時,按照地質部門提供的掘進工作麵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10米以外開始打鑽(鑽孔超前工作麵不得小天5米),探明瓦斯情況並經常檢查工作麵的瓦斯。
5.掘進工作麵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碎帶時,必須加強管理,注意瓦斯湧出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6.瓦斯重點管理的綜放工作麵,要按作業規程的要求合理配風,穩定通風係統,測風人員每旬必須對係統測定一次風量。
7.瓦斯重點管理的綜放工作麵,除加強瓦斯巡回檢查外,還要觀察瓦斯湧出規律,搞好瓦斯湧出的預測預報工作,同時還要按規定設置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8.瓦斯重點管理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局部通風機“雙風機雙電源”和“三專兩閉鎖”,保證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運轉,嚴禁無計劃停風。
9.加強沿空巷道揭露采空區時的噴漿堵漏工作。
10.煤、半煤岩掘進工作麵設置瓦斯傳感器及報警斷電裝置。
11.一台風機隻準向一個沿空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另接三通向其它地點供風。
12.礦每月要對礦井瓦斯湧出情況進行一次檢查,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具體的防治措施,並把瓦斯重點管理區的裝備情況每月報煤業公司通風部門。
瓦斯超限管理製度
瓦斯管理是煤礦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於責任的落實和提升防範事故能力。井下作業場所一旦發現瓦斯超限,現場任何人必須做到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而後彙報生產調度室。
為落實瓦斯管理責任,製定如下規定。
1.采掘工作麵及井下其它地點出現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積聚時,瓦斯檢查員應及時彙報礦通風調度值班員。
2.監測調度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情況應立即彙報生產調度值班員和通防科。
3.生產調度室值班員接到彙報後,立即啟動停產撤人程序,並彙報生產調度值班領導。
4.通風部門值班領導、生產調度值班領導根據瓦斯超限情況組織處理,並分別彙報礦總工程師、礦長。
5.彙報、記錄內容規定
接受彙報和向上彙報瓦斯超限,必須填寫瓦斯超限記錄,並保存備查。
瓦斯檢查員彙報內容包括:瓦斯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濃度、彙報人姓名等。
生產調度室、通風調度室值班員接受瓦斯檢查員、監測值班員彙報記錄:瓦斯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濃度、彙報人姓名;向上彙報及領導安排記錄:彙報時間、接受彙報人、瓦斯超限情況、瓦斯治理措施、誰製定的措施、誰下達措施執行命令、誰在現場指揮、瓦斯治理結果、誰下達恢複供電和複產命令等。
監測值班員記錄包括:超限傳感器編號、超限地點、超限時間、超限濃度、斷電時間、複電時間、超限時長等。
6.瓦斯超限逐級彙報程序:
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通風調度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部門值班領導、礦調度室,生產調度值班員應彙報生產調度值班領導。
(三)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
1.通防科對礦井綜合防塵的技術管理工作全麵負責。負責組織製定每年度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相關管理製度;參與審查礦井采區防塵係統設計,審批采掘作業規程中的綜合防塵措施;負責呈報綜合防塵報表;負責組織防塵設施的交接、驗收;負責井下防塵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2.安監處負責對有關防塵法規及各項防塵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防塵法規,破壞各種防塵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參與新采區、采掘工作麵的綜合防塵措施的驗收,並在工程驗收及質量評級時,要堅持綜合防塵一票否決製度;參與塵肺病檢查、治療統計工作。
3.通防工區負責分管範圍的防塵設施的安裝及維護;負責礦井隔爆設施的安裝與分管範圍內隔爆設施的維護;負責分管範圍的巷道的粉塵的衝刷;負責井下水質化驗工作;負責礦井粉塵測定工作;負責井下部分防塵設施及備用配件的統一計劃與管理。
4.機電工區負責除掘進巷道、工作麵順槽和皮帶巷以外的防塵管路的安裝與維修及管路衛生清理;負責各變電所、絞車房浮塵,主、副井井筒浮煤煤塵的清理及井筒衝洗工作。
5.準備工區負責采煤機內外噴霧、破碎機防塵罩和破碎機、轉載機噴霧裝置的安裝,綜放工作麵的架間、移架、放煤口噴霧的安裝、皮帶順槽皮帶機頭防塵罩以及工作麵前後溜頭噴霧裝置的製作、安裝工作。
6.采掘各區隊負責作業範圍內的防塵設施的使用及維護;負責規定區域的粉塵衝刷;負責做好職工的個體防護工作;負責配合通防工區做好個體呼吸性粉塵的測定工作;負責工作麵隔爆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綜采工區負責采煤機負壓二次降塵裝置的管理與維護;普采、普掘工區負責工作麵放炮前後的灑水及衝刷巷幫工作;掘進區隊負責新掘進巷道的防塵管路的安裝與維護;綜掘工區負責安裝與維護綜掘機內外噴霧及水力負壓除塵裝置。
7.皮帶工區負責本區所管理的皮帶機轉載點的噴霧灑水設施的使用、維護與管理,負責皮帶運輸巷道的煤塵衝刷和浮煤清理工作。
8.運搬工區負責有架空線的巷道底板積塵及浮煤煤塵的清理工作;負責大巷煤倉礦車接煤點防塵設施的使用、管理與維護。
9.準備工區負責巷道修複地點的浮塵(煤)的清理及大巷定期刷白的工作;負責巷道修複時,淨化水幕的前移、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
10.通防工區物探隊負責工作麵的煤層注水的各項工作。
11.環保中心負責井下防塵用水水質的管理及供水池的定期清理。
12.井下各單位負責本單位使用、管理的機電設備、風水管路和電纜積塵的清理工作。
13.器材科負責防塵儀器、儀表、器材的購置。
14.醫院負責塵肺病的檢查,預防治療,組織開展接塵人員定期健康檢查工作。
15.教培中心負責製定防塵人員培訓計劃。
粉塵監測製度
1.礦井必須按照粉塵防治規範要求,配備專職測塵人員, 進行粉塵測定工作。
2.根據《粉塵濃度和分散度測定辦法》(MT79-84)中有關規定進行合理選擇和布置煤礦井下測塵地點。
3.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每月測定1次, 測塵時要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 粉塵測定結果每月上報礦總工程師、煤業公司。
4.每季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一次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 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單位要積極配合,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班次 、工種進行監測,對損壞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器的,處以儀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罰款。
5.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 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一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
6.測塵員有權監督防塵措施執行情況, 發現有違章作業的或作業場所粉塵濃度嚴重超標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彙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
綜合防塵管理監督、檢查及獎懲製度
為搞好綜合防塵的管理監督、檢查和獎懲,本著“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種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管理職責:
1.新掘進巷道的水管按煤巷50米、岩巷100米的要求安設三通和閥門,機電工區分管的範圍也要按上述要求安設齊全,每少一個三通和閥門罰款100元;不完好,一個罰款50元。
2.新安裝的綜采工作麵和新開門的掘進工作麵的各種防塵設施,由準備工區、通防工區、生產單位按分工範圍一次安裝合格後,並按以下範圍交接使用。
(1)綜采工作麵采煤機內外噴霧、架間噴霧、放煤口噴霧、移架噴霧、運輸機、破碎機、轉載機噴霧、巷道水幕由采煤工區負責使用管理維修。
(2)掘進工作麵掘進機內外噴霧、扒裝機噴霧、放炮噴霧、除塵風機、巷道水幕由掘進工區負責使用管理維修。
(3)礦井皮帶運輸巷道各地點安裝的各種防塵設施均由皮帶工區負責使用、維護、管理。
3.掘進迎頭除塵風機不正常使用,罰責任者50元。
4.爆破前後不衝刷巷道,罰責任者50元。
5.井下回風巷道積塵超過規定,罰責任單位100元。
6.爆破不使用爆破噴霧裝置,罰責任者30元。
7.耙裝機、掘進機無噴霧設施,罰責任單位50元;不使用罰責任者30元。
8.不在指定地點拌料,罰責任者50元,噴漿不使用淨化水幕、除塵風機,罰責任者50元。
9.運輸轉載點不設置噴霧裝置,罰責任單位100元;不使用罰責任者50元。
10.掘進迎頭除塵風機、放炮噴霧和水幕超過規定距離,不及時前移,罰責任人50元。
11.通防工區負責分管範圍內防塵設施的安裝,並按規定按時移交使用單位。
12.防塵設備裝置由各施工單位出具單據到通防科領取,工程結束後,必須在3天內上交通防科,並保證設備完好,否則,處設備原值2倍的罰款。
13.綜采工作麵要加強煤層注水,壓力表、水表齊全可靠,每天要做好注水記錄,並經采煤工區的班長驗收簽字,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14.采掘工作麵的防塵設施要靈敏可靠,堅持正常使用;采煤機割煤時,其回風側20米範圍內必須保證三道支架噴霧正常開啟,20 米以外看情況適當開啟。采煤機內外噴霧不正常、支架噴霧不使用的,安監員有權停止作業,責令整改,並罰責任者50元。
15.對故意破壞井下安裝的各種防塵設施、隔爆水槽(袋)的人員,處原值2倍的罰款直至開除礦籍之處分。
16.加強積塵定期衝刷製度,采掘各區隊在按《作業規程》規定衝刷各自區域煤塵的同時負責各分管的機電設備上積塵的清掃工作。
17.采煤工作麵及回風順槽100m範圍內,由采煤工區每班衝刷一次,回風順槽100m範圍以外,每7天(普采工作麵每天)由采煤工區衝刷一次,工作麵進風順槽及聯絡巷每月由采煤工區衝刷一次,達不到以上規定對責任者罰款50-200元。
18.掘進工作麵30m範圍內每班由掘進工區衝刷一次,30m範圍外由掘進工區每周衝刷一次,否則,對責任者每次罰款50元。
19.運輸機巷道由皮帶工區每月衝刷一次,並保證無積塵現象;井下其它地點的積塵由通防工區負責按衝刷周期規定定期衝刷,保證無積塵現象,否則,每次罰責任單位50-200元。
綜合防塵責任追究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綜合防塵管理,強化“雙基建設”在礦井生產過程中的作用,更好地落實“一通三防”責任製,特製定《綜合防塵責任追究製度》。
1.綜合防塵設施設計、安裝、驗收責任追究
(1)通防科主管技術人員是采掘工作麵、其它施工地點綜合防塵設計、措施的直接管理者,對采掘工作麵、其它地點綜合防塵設計、措施審批,要嚴格執行綜合防塵方麵的標準,切實擔負起審批責任。
(2)施工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綜合防塵設施安裝的第一責任者,其單位主管技術人員是綜合防塵設施的技術管理者,對施工工程出現的任何安裝質量問題,全權負責。現場施工的工(班)長是綜合防塵設施的直接責任者,對施工工程出現的任何安裝質量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堅持綜合防塵在工程質量驗收中一票否決製度,采掘工作麵防塵係統不完善的不準生產;采掘工作麵作業時,不正常使用防塵設施的,跟班安監員有權立即停止生產。
2.綜合防塵工程質量驗收行政責任追究及處罰標準
(1)施工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者,主管技術人員是質量管理的直接管理者,現場施工的工長是質量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施工工程出現的任何質量問題,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並在全礦通報批評。
(2)質量檢查驗收把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是質量驗收的第一責任者,無論是牽頭還是配合其它部門參加質量檢查驗收,對出現的質量問題,其行政主要負責人應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50—100元的經濟處罰,並在全礦通報批評
(3)質量驗收把關人員在檢查驗收時不認真,該查出的問題沒有查出,沒有按照標準要求去檢查,特別是漏檢的;對查出的問題該報不報、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對查出的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的,一經礦有關部門查出,根據失職、失誤問題的大小分別給予驗收人員50—150元的罰款,並在全礦通報批評。
(4)本單位的質量檢查驗收人員沒有查出工程的質量問題,被上級領導檢查時查出的質量問題,將分析追究檢查驗收人員的失職、失誤責任,並給予責任人50—100元的處罰,並在全礦通報批評。
3.綜合防塵設施管理、使用責任追究
(1)施工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綜合防塵設施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者,主管技術人員是綜合防塵設施管理、使用的技術管理者,跟班副區長是現場綜合防塵設施管理、使用的第一管理者,現場施工的工長是現場綜合防塵設施管理、使用的直接管理者,現場施工人員是綜合防塵設施管理、使用的直接責任者。
(2)業務把關部門及工程質量驗收部門對礦井綜合防塵設施的管理、使用負有檢查、監督責任。
(3)根據楊發[2007]1號中《關於掛“紅、黃、綠牌”的管理規定》,在綜合防塵監督、檢查過程中,被掛“紅、黃牌”責令限期整改的單位,每掛一次“紅牌”:采煤工作麵罰款600元,掘進工作麵罰款400元,輔助區隊罰款800元;每掛一次“黃牌”:采煤工作麵罰款300元,掘進工作麵罰款200元,輔助區隊罰款400元。並納入月度通防質量標準化考核中。
4.其它規定
(1)在工程施工、安裝施工、巷修施工等工程施工時,檢查驗收時發現有重大質量問題的,要組織設計人員、施工單位人員、檢查驗收人員及時進行認真分析,屬施工質量問題的,追究施工負責人、質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屬施工材料問題的,追究材料檢驗人員及供應單位的責任;屬設備質量問題的,追究包機人員、維修、驗收人員的責任;屬於設計問題的,追究設計及其審查、審批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上述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對給國家和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把關部門對質量事故要嚴格按照事故“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組織有關部門、當事人進行事故分析,製定預防再次發生質量問題的有效措施,並寫出質量事故分析報告。
(3)工程質量驗收把關人員對工程質量、安裝質量要全麵負責,對發現的局部質量問題,要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並且要組織施工單位、質量管理人員認真分析問題所在,研究預防再次發生質量問題的有效措施。
(4)本製度未明確罰款金額及處罰辦法的,按礦有關規定執行,但最低罰款金額不得低於50元。
(四)礦井綜合防滅火管理製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完善製度, 明確責任,堵塞漏洞,杜絕通防事故,依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區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綜合措施。
第三條 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容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镟或錨噴,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填充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四條 每年對礦井煤層自然發火進行等級鑒定。
第五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所有監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有的防火記錄簿內,並定期檢查、分析管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條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防火要求和現場的條件,應選用注入惰性氣體、灌注泥漿、壓注阻化劑、噴漿堵漏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
2.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泄漏的措施。
3.建立完善的火災監測係統。
第七條 井下某一區域出現如下征兆之一時,即存在自然發火隱患:
1.風流中出現一氧化碳,其濃度呈上升趨勢;
2.煤層空氣和水溫升高,並超過正常溫度;
3.空氣中出現煤油味、鬆油味;
4.巷道出現明火煙霧等。
第八條 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為CO、C2H4和C2H2。CO的濃度達到5ppm出現標誌煤已進入緩慢氧化階段;C2H4濃度達到0.1ppm說明煤溫超過100度,煤樣進入加速氧化階段;C2H2濃度達到0.1ppm說明煤溫超過300,煤樣進入強烈自燃氧化階段。
第九條 在容易自然和自然的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對巷道中出現的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防火處理,並定期檢查。
束管監測管理規定
第十條 開采自然發火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完善可靠的束管監測係統。
第十一條 根據生產接續和防滅火的需要,每季末編製下季度束管監測係統監測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
第十二條 結合每月通防實際,對束管監測係統監測設計每月修改補充一次。
第十三條 束管監測報表監測地點必須與設計一致,每天的束管監測報表由技術負責人或通防工區值班人員審查簽字後,報送礦總工程師審閱。
第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總回風巷、采空區重點密閉以及重大隱患地點,必須安設束管監測裝置。
第十五條 對沿空巷道、冒頂和頂板鬆動巷道、地質構造等特殊地點埋設束管定期取樣分析。
第十六條 定期檢查束管監測係統,保證束管監測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對采煤工作麵回風流CO必須實現連續安全監測。
第十八條 安全監測係統必須保證可靠有效監測,每天安全監測報表由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後及時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一氧化碳檢查設點巡回檢查製度
第十九條 通防工區每月月底製定下月的CO檢查設點,計劃明確檢查地點、檢查周期,計劃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條 設點範圍:采空區密閉、工作麵回風隅角及回風流、采區回風巷、總回風巷、掘進工作麵、可能自燃的煤巷、頂板及高冒區。
第二十一條 煤層自燃處理地點實現瓦檢工蹲點檢查。
第二十二條 隱患預防性處理地點、沿空巷道每天巡檢一次,對沿空巷道每天檢查一次。
第二十三條 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和回風流每班2次,沿空掘進巷道每班2 次,采掘工作麵周邊采區每周檢查一次。
第二十四條 采區總回風巷道、邊遠巷道每周一次。
第二十五條 檢查一氧化碳的同時,一並檢查沿途通風設施、通風情況、頂板狀況。
第二十六條 通防工區每周對采煤工作麵的回風隅角、回風流氣體取樣分析一次。
第二十七條 通防工區做好CO檢查記錄,工區值班領導當班審查,按時上報,如有異常,要及時彙報礦調度室及有關領導。
第二十八條 通防工區每周編製一份測定報告、礦井自然發火情況預測預報,並報礦總工程師審閱。
設計階段
第二十九條 必須采用正規開采順序,依次開采,避免在一個采區形成兩個以上“孤島” 采煤工作麵,杜絕同一區段(條帶);采空區兩側同時回采。
第三十條 優化采麵接替順序,避免尾隨采煤工作麵掘進,以防掘進頭與采煤麵間漏風,如果出現該情況時,掘進頭與采煤麵間距應不少於500m。
第三十一條 避免在區段中部另開切眼形成兩個采煤麵同時回采。
第三十二條 采區所有工作麵的推進方向應保持一致,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
第三十三條 停采線附近應開設均壓巷道,為防滅火創造條件。
第三十四條 沿空掘進應留設不小於2m的煤柱,減少向鄰近采空區漏風。
第三十五條 設計通風係統時,合理選擇進、回順槽,盡量減小自燃區域的漏風壓差。
第三十六條 設計通風係統時,必須有利於係統穩定和係統調整,具備局部反風條件,有較強的抗災能力。
第三十七條 設計走向長度大於2000m以上的采區,必須設邊界巷道或采區中間設岩石集中巷。
第三十八條 采區設計時,同時設計防滅火係統及防滅火設計。
第三十九條 工作麵設計中,設計自然發火預測預報係統及各監測地點, 確定采區自然發火觀測站的位置,建立氣體監測係統。
第四十條 工作麵設計中,必須有對揭露相臨采空區的廢棄巷道、老峒、開切眼、停采線的防滅火設計。
第四十一條 設計前,必須查明、收集以下相關資料,並填入圖表。
1.相鄰采麵回采期間的通風安全相關資料:
煤層斷層位置及相關情況;
煤層厚度及分布情況;
相鄰采空區回采期間瓦斯湧出情況;
相鄰采空區防滅火處理情況;
相鄰采空區廢棄巷道、密閉、硐室、斷層、溜煤眼的分布及處理情況;
相鄰采麵開采、停采、封閉時間;
相鄰已回采工作麵切眼、停采線的素描圖.
2.設計采煤麵通防安全相關資料:
采麵地質狀況;
采麵巷道布置及支護方式;
采麵設計通風方式及風量;
采麵設計推進速度。
第四十二條 根據設計資料和相鄰類似工作麵相關資料對采區和工作麵隱患進行預測和安全性評價:
1.通風係統穩定性與合理性分析評價及對策;
2.自然發火危險性預測及對策。
煤巷掘進階段
第四十三條 定點連續監測巷道內CO和CH4的濃度,並繪製出監測參數的變化曲線。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繪製掘進巷道的素描圖,並標明冒頂、斷層、硐室等位置。
第四十五條 正常情況下,沿空掘進巷道,每周一次測定采空區溫度並取氣樣分析,若出現異常,每班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溫度測定,每天進行一次鑽孔氣樣分析。根據鑽孔的溫度和氣體濃度,分別繪製出與時間的變化曲線。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沿空掘進揭露聯絡巷、溜煤眼、廢棄巷道時,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防滅火處理。
第四十七條 沿空巷道掘進期間,施工單位應同時鋪設灌漿管路。
第四十八條 對於巷道冒頂、破碎帶或巷道揭露的斷層、廢棄巷道應首先進行背幫、用不燃材料充填、噴漿和注膠處理,並根據現場條件設置測溫、取氣鑽孔,孔底距表麵距離必須大於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四十九條 對相鄰采空區的切眼和停采線50m內應加強觀測,並進行防火預處理。
第五十條 記錄隱患的處理過程,並根據監測和鑽孔觀測值,檢驗預防措施的實施效果。
工作麵生產階段
第五十一條 工作麵生產時,每月測定分析一次區域性通風係統。
第五十二條 工作麵生產時,每旬至少測定一次進、回風巷風量,發現風量變化較大時,立即彙報處理。
第五十三條 定點連續監測工作麵回風巷CO濃度,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的CO 濃度每班至少檢測2次。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按規定統計工作麵推進速度,采空區遺煤情況, 地測部門把觀測數據填入采掘工程平麵圖。
第五十五條 對工作麵回風隅角安設束管監測係統,實現束管自動抽樣監測。
第五十六條 每周對工作麵回風隅角、回風流取樣分析一次。
第五十七條 對巷道自燃危險區域采用噴漿和注凝膠等技術,對采空區自燃危險區域采用加快推進速度、注漿或汽霧阻化劑等防治自然發火措施。
第五十八條 對采過的溜煤眼、聯絡巷等與采空區相通的巷道,必須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五十九條 根據預測預報結果,確定有效的預防措施和具體實施方案,並及時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 記錄隱患地點的處理過程,並根據監測和鑽孔觀測值,檢驗預防措施的實施效果。
停采封閉階段
第六十一條 采煤麵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調整工作麵風量,並進行自燃危險性預測, 有危險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第六十二條 停采後,必須加強工作麵及回風流氣體和溫度監測。
第六十三條 采煤麵回采結束後,應及時組織回撤,必須在45天進行永久性密閉,預留注漿管路和觀測孔。
第六十四條 工作麵封閉後,必須對停采線采取注漿等措施,進行預防性處理。
第六十五條 工作麵封閉後,必須采取均壓措施,降低采空區漏風。
第六十六條 記錄停采線附近的采空區狀況、丟煤情況、處理情況等,存檔備查。
其它地點
第六十七條 加強邊遠地點的氣體檢查,編製邊遠地點設點計劃,每周巡回檢查。
第六十八條 在一翼總回風巷設置束管監測係統,每天抽樣監測一次。
第六十九條 每一通防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及時彙報通防科申請工程驗收。
第七十條 非通風專業人員進入邊遠地點作業時,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通防部門同意,方可進入作業。
救災階段
第七十一條 一旦發現自燃火災征兆,必須立即判明火區位置和範圍,采取有效措施,控製火勢發展,阻止火源蔓延而引起外因火災,同時迅速向調度室彙報,並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受火災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並組織現場人員利用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值班領導在礦長和總工程師未到來之前,應立即會同礦山救護隊長、通防科長和機電科長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救災工作。
1.火勢較小時,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可用水控製火區發展,以進一步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2.火勢較大時,且有水煤汽積聚可能時,不得用水直接滅火,必須采取有效封堵措施,減少漏風,控製火勢發展,以進一步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3.若災區CH4超限有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出災區工作人員, 並由救護隊員快速封閉火區;
4.到災區救人,必須配帶氧氣呼吸器,並將受害人員迅速移至新鮮風流內,進行急救。
第七十二條 一旦發生自燃火災,必須立即成立地麵救災指揮部和井下救災基地,由礦長任總指揮,總工程師是礦長處理災害事故的第一助手, 在礦長的指揮下組織製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
第七十三條 地麵救災指揮部應根據火區情況,分析火災原因,進一步判斷火區範圍,預測火災發展趨勢,製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按以下原則組織實施:
1.對開放式小範圍火區,可采用壓注凝膠等防滅火技術;
2.對開放式大麵積火區或火勢較大時,應利用地麵灌漿係統的膠體泥漿等滅火技術;
3.對隱蔽火區火源範圍難以確定時,可采用注氮、均壓、惰泡和灌漿等滅火技術;
4.救災過程中通風部門應加強對災區的氣體、溫度和風流變化的監測,並采取防止人員中毒和爆炸措施;
5.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礦總工程師負責領導火區封閉工作。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範圍;必須製定專人檢查CH4、O2、CO、煤塵以及其它有害氣體的變化情況;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6.救災期間要保證通風係統穩定,確有必要調整通風係統時,由救災指揮部負責製定方案。
第七十四條 每一封閉火區必須按規定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建立火區管理卡片,並上報公司。
井下永久封閉火區管理和啟封按《煤礦安全規程》第230條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地麵指揮部收集和彙總災區所有信息,根據氣體、溫度監測數據,繪製圖表,分析火勢的擴展趨勢,調整治理方案,並檢驗滅火方案實施效果。
第七十六條 火災治理結束後,指揮部應組織人員對自燃火災原因、 滅火過程和效果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
(五)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為更好地發揮KJ90NB型安全監控係統的作用,規範安全監控係統的運行,加強對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管理,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強化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1.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由通防科全麵負責。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做好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正常運行。
2.通防科安全監測主要職責:
(1)負責KJ90NB安全監控係統的運行管理與安全監控值班;
(2)負責井上、下所有分站及傳感器的安裝、維護、調校和回撤工作;
(3)負責井上、下所有監測電纜的敷設、更換、延接和回撤工作;
(4)負責中心站的維護、管理,通防係統參數值的設定,井上、下各測點及各分站端口參數的定義、修改、刪除等操作;
(5)負責瓦斯饋電斷電裝置的安裝、回撤、維護及瓦斯超限斷電功能測試,並做好記錄;
(6)負責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與中心站圖的繪製、修改;
(7)負責係統運行過程中所需監測設備及電纜的購置、管理、維護;
(8)負責安全監測數據的分析,報表的打印、送審等工作;
(9)每年一次的電源防雷接地檢測。
3.按規定建立完善安全監控係統運行管理製度,包括檢修、調試、標校、日報製度、瓦斯超限分析製度、故障分析報告製度和報警分析報告製度等各項安全監測管理製度和記錄台帳,並認真填寫。
4.通防科對瓦斯超限、超限斷電、設備故障等報警必須分析原因,建立完整的分析處理記錄。各種技術資料、記錄至少保存2年,井下事故記錄應長期保存。
5.通防科安全監測必須配備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及時向通防科值班人員彙報安全監測係統出現的各類問題,並進行處理。
6.在使用安全監控設備前,各類傳感器由通防科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7.通防科每月製定出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巡檢、測試、調校和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計劃,經分管領導批準後,報調度室,嚴格按計劃執行。對監控係統中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由通防科安排專人使用標準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采掘以及相關單位要安排專人配合,測試後要立即恢複送電,並做好斷電測試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安排專人處理。
8.通防科按照排定的月巡檢計劃,安設專人對安全監控設備、電纜和各類傳感器進行巡檢、測試調校,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作好記錄。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技術措施。對日常出現的傳感器斷線等故障,各采掘單位接到通知,要及時處理,處理不好時,應立即彙報調度室,通防科安全監測值班人員接到調度通知,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安排人員進行處理。
9.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各類傳感器必須按效驗周期及時送到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下井投入使用。
10.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主機、係統電纜或電網發生故障,2小時內不能處理完畢或傳感器失效時,應按瓦斯超限處理,立即停電撤人。供電係統停電或發生故障,應立即進行處理,在備用電源用完前恢複正常供電,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
發生數據傳輸中斷、失真等故障,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
11.各采掘及相關生產輔助單位的職責:
(1)各施工單位編製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預留出接線端口。
(2)新施工的采掘工作麵,開工前5天,掘進單位必須根椐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報通防科和機電科。通防科安全監測隊接到施工單位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後,根據采掘作業規程要求,在工作麵生產前安裝、調試、設定好分站及各類傳感器、監測電纜,在傳感器安裝後4小時內修改中心站通風係統顯示圖、顯示表,並更新通風監測日報表的測點,並通知公司信息站。
(3)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使用單位和機電科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工作麵同一斷電電壓必須設定一個總截路開關,提供斷電端口。斷電控製係統安裝由施工單位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在連接時通知通防科,由通防科派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
(4)安裝甲烷饋電斷電的電器設備,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的電源後,巡檢該區域的瓦檢工應及時趕到現場,確認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由竣工單位專職電工人工複電。
(5)施工單位不得任意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確需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報告通風及機電管理部門、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6)斷電裝置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未經通防科安全監測隊同意不得隨意改動或停用,否則按責任事故分析,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按“一般三違”論處;同時監測裝置不得隨意停電,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的處罰,造成事故的按責任事故分析處理。
(7)采用串聯通風和其它需要安設甲烷饋電斷電係統的工作地點,施工單位必須將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一周內送給通防科,並提出《安裝申請單》,配合通防科進行安全監測安裝。
(8)各單位人員在工作區域內發現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立即彙報礦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通防科在8小時內進行處理;處理不及時,每次罰責任人300元通防科負責人100元,並對通防科通報批評。
(9)機電科:在設計采掘工作麵供電係統時,必須考慮到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問題。掘進工作麵應利用局部通風機的“三專”供電線路或敷設專用線路作為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電源;采煤工作麵應利用負荷設備少,穩定可靠的供電線路或敷設專用線路作為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電源。
(10)機電工區:井下機電硐室所安設的監測分站,其交流127V供電電源由機電硐室責任單位提供,不得隨意停電。若需開關調整或線路改造應及時通知通防科安全監測隊,以便做出相應的調整,確保監測信息可靠傳輸;無故隨意停電,每次罰責任人50--100元。
12.加強傳感器的使用與管理。
(1)通防科安全監測隊負責對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並作好記錄; 甲烷傳感器,每七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標定的風速表校對,每月一次;CO傳感器用CO氣樣校準,每月一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標定的溫度計校對,每月一次;壓力傳感器用氣壓計校準,每半年一次;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每七天必須進行現場測試一次。
(2)傳感器按規定進行送檢,進行強製性鑒定,鑒定合格後方可下井,在有效期內使用。
(3)各采掘施工地點,需經常移動的傳感器、斷電器、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甩掉不用;移動傳感器等設施時,要抓住傳感器提手和尾線,防止傳感器尾線受力,造成人為故障,影響正常監測。
(4)傳感器按規定要求進行懸掛,監測電纜應懸掛牢靠,工作過程中應注意觀察監測電纜狀態,嚴禁拖地;放置物料時嚴禁擠壓電纜。
(5)炮掘工作麵爆破前,由班組長將甲烷傳感器撤到距迎頭不小於40m的安全地點,並用舊皮帶懸掛於傳感器外側,做好保護處理,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回撤傳感器時要連同電纜一起回撤,並將電纜盤好,懸掛於電纜鉤上,嚴禁拖地。爆破結束後,班組長應及時將甲烷傳感器移到規定地點,並將電纜按標準懸掛。因未按規定回撤造成傳感器或電纜損壞,除按探頭原價值扣罰責任單位外,對責任人員罰款50--100元,並按“一般三違”論處。
(6)掘進工作麵在噴漿作業前應將傳感器移出噴漿區域,並用舊風筒布覆蓋做保護處理,否則每次罰責任人50元。
(7)當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電纜長度不足時,要提前2天通知通防科安全監測隊延長電纜。發現一次甲烷傳感器超距離扣責任人50元;通防科安全監測隊接通知後24小時內必須延接電纜,否則對責任人員罰款50--100元。
(8)傳感器出現故障、電纜出現破皮及斷開時,當班工長應立即彙報至工區、調度室及通防科,由通防科安排人員處理。
(9)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安設的甲烷傳感器離迎頭距離不大於5m,甲烷傳感器由掘進區隊負責前移,懸掛並負責維護。
(10)采煤工作麵安設的甲烷傳感器距工作麵不大於10m,並由采煤區隊負責各類傳感器的外移、維護。通防科安全監測隊派人定期巡檢,及時撤回多餘的電纜,保證監測裝置的正常運行。
(11)甲烷傳感器必須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否則每次罰責任人50元。
(12)各采掘單位進行巷道衝塵時,保護好巷道內的各類傳感器,防止傳感器受潮進水,如因巷道衝塵使傳感器受潮進水引起傳感器傳輸出現故障,對責任人進行分析處理,罰款50--200元;因受潮進水造成傳感器損壞,除按傳感器原價扣罰責任單位外,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並按“一般三違”論處。
(13)通防工區瓦斯檢查工每天檢查采掘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是否正常,並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的檢查由安全監測工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檢查後要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通風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在0.1%範圍內時,必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當兩者讀數誤差超過0.1%時,通防科安全監測隊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並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13.在采掘工作麵結束,需拆除安全監控設備時,由通防科監測隊在工作麵結束兩天內,拆除各自範圍內的設備、電纜,並修改中心站監測係統顯示圖、顯示表,更新通風監測日報表的測點。
14.通防科監測隊在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控製線或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需報告礦調度室,在製定措施後方可進行。
15.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職工自覺愛護安全監測設施的教育,如發現有故意損壞監測設施的行為,將按“嚴重三違”嚴肅處理,並加倍罰款。
16.每月由通防科監測隊依照本辦法對安全監測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並作為通防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井下各單位的月度通防質量標準化考核中,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相應的處罰。
附:《安裝申請單》
安全監控裝備安裝申請單
安裝原因
安裝時間 服務時間
安裝地點
申請單位 主管簽字
安裝情況說明
通 防 科 機 電 科
總工程師 申請日期
備注
通訊中心:
1.維護主係統正常運行。
2.井上、下主傳輸電纜的敷設、回撤,井上、下所有分站的安裝、回撤工作。
3.35KV變電所、6KV變電所、井下中央變電所電力監測傳感器的安裝、回撤、維護工作。
4.中央泵房水位傳感受器的維護工作。
5.壓風機房風壓、正壓傳感器的安裝、回撤、維護工作。
6.綜采工作麵設備開停傳感器的安裝、回撤、維護工作。
7.井下各分站端口的參數定義、修改、刪除等操作。
8.根據通防工區監測係統圖繪製監測模擬圖,負責測點的定義、修改、刪除等操作。
9.通防係統參數值的設定。
10.在瓦斯斷電設備安裝完成後,負責軟件定義,協助通防工區測試瓦斯超限斷電功能。
11.分管範圍內所需設備及電纜的購置計劃、管理、維護。
通防工區:
1.井上、下分站通防傳感器出線監測電纜的敷設、回撤工作。
2.所有通防傳感器的安裝、回撤、維護、校檢等工作。
3.通防傳感器信號電纜分站出線端子壓接工作。
4.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的繪製、審批。
5.通防係統參數值的確定。
6.瓦斯斷電裝置的安裝、回撤、維護及瓦斯超限斷電功能測試。
7.分管範圍內所需設備及電纜的購置、管理、維護。
8.安全監測數據的分析、打印、送審等工作。
運行管理規定
1.采掘區隊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位置,並預留出接線端口;同時,在工作麵開工前三天向通防工區提出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
2.通防工區根據采掘作業規程要求,提前三天,向通訊電算中心提出分站安裝申請。通訊電算中心按規定要求在工作麵生產前安裝、調試、設定好分站;
3.通防工區在工作麵開工前,敷設信號電纜並安設通風傳感器。同時,由通訊電算中心在通風傳感器安裝後4小時內修改中心站通風係統顯示圖、顯示表,並更新通風監測日報表的測點。
4.在使用安全監控設備前,通防傳感器由通防工區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送至通風計量檢定站校檢),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加強傳感器的使用與管理
(1)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安設的甲烷傳感器離迎頭距離不大於20m,甲烷傳感器由掘進區隊負責前移,並負責維護。
(2)炮掘工作麵爆破前,掘進班組長將甲烷傳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爆破結束後,班組長應及時將甲烷傳感器移到規定地點,並按規定懸掛。
(3)當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電纜長度不足時,要提前一天通知通防工區延長電纜。發現一次甲烷傳感器超距離扣掘進區隊 100元;通防工區接通知後24小時內必須延長電纜,如拖延按 100元/天處罰。
(4)采煤工作麵安設的甲烷傳感器離工作麵距離不大於50m,並由采煤區隊負責各類傳感器的回撤,維護。通防工區派人定期巡檢,及時撤回多餘的電纜,必須保證監測裝置的正常運行。
(5)甲烷傳感器必須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如不按規定懸掛,按“三違”處理。傳感器如有損壞、丟失,則由使用單位照價賠償。
6.在安設瓦斯超限斷電裝置的地點,施工單位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斷電控製線。斷電裝置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未經通防工區同意不得隨意改動或停用,一經發現罰使用單位100元/天,並按責任事故分析,對責任人按“三違”論處。監測裝置不得隨意停電,如發現對責任者處罰100元,並按“三違”論處。
7.使用瓦斯斷電閉鎖的電器設備,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的電源後,瓦檢工要及時趕到現場,確認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時,送電人員方可人工複電。
8.通訊電算中心、通防工區要分別組織人員對分管負責範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9.對監控係統中甲烷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由通防工區與通訊電算中心、使用單位共同配合,使用標準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通防工區每周排定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計劃,由通訊電算中心安排專人配合測試。
采掘單位要安排專人配合,由通防工區使用標準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甲烷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測試後要立即恢複送電,並做好斷電測試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安排專人處理。
10.通防工區每天安設專人檢查通風傳感器及電纜,通訊電算中心每天安設專人檢查除通風傳感器外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需報告礦調度室,製定措施後方可進行,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技術措施。
11.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6-12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其中甲烷傳感器要送到集團公司通風安全儀器計量站鑒定,鑒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下井投入使用。
12.井下機電硐室所安設的監測分站,其交流~127V供電電源由機電硐室責任單位提供,不得隨意停電。若開關調整或線路改造要及時通知通訊監測中心,以便做出相應的調整,確保監測信息可靠傳輸。
13.各單位人員在分管區域內發現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立即彙報礦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14.通防工區瓦斯檢查工每天檢查采掘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是否正常,並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對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的檢查由安全監測工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檢查後要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通風調度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然後由通防工區采取安全措施,並與通訊電算中心配合在8小時內共同對兩種設備調試完畢。
15.風速、甲烷、溫度、負壓、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調校,由通防工區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並認真做好調試記錄。
甲烷傳感器每7天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並做好調校記錄。標準氣樣使用集團公司通風實驗室提供的氣樣,空氣樣可直接從地麵新鮮空氣中取。
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表校對,每月一次。
CO傳感器用CO氣樣校準,每月一次。
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校對,每月一次。
壓力傳感器用氣壓計校準,每半年一次。
16.甲烷傳感器校檢有效期為一年,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超期前由通防工區負責替換,並送集團公司通風安全儀器計量檢定站進行強製性鑒定,鑒定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
17.對經常移動的傳感器、斷電器、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設施,必須由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炮掘工作麵爆破前,掘進班組長將甲烷傳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爆破結束後,班組長應及時將甲烷傳感器移到規定地點,並按規定懸掛。
18.在采掘工作麵結束、需拆除安全監控設備時,由通防工區、通訊電算中心在工作麵結束1天內,拆除各自範圍內的設備、電纜,並由通訊電算中心在拆除後8小時內修改中心站通風係統顯示圖、顯示表,並更新通風監測日報表的測點。
19.通訊電算中心、通防工區在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控製線或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需報告礦調度室,並製定措施後方可進行。
20.通風監測日報表的打印、報審工作由通防工區負責,要安排專人負責,確保打印報表準確、無誤。
21.通訊電算中心負責按要求建立以下管理台帳:
(1)設備儀表台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日巡檢記錄
(4)中心站運行日誌
22.通防工區負責按要求建立以下管理台帳:
(1)設備儀表台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日巡檢記錄
(4)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
(5)調試記錄。
23.礦井監控係統要確保數據準確,運行可靠,監測係統必須每天24小時正常監測;各類開、停傳感器安裝符合出廠規定,嚴禁失爆;按規定定期進行標校;每年進行一次電源防雷接地檢測;防爆設備不失爆,整潔、衛生。
24.各單位對井下所屬範圍內的各種安全監控設施要自覺愛護,如有損壞,給予責任人50-100元的處罰;對故意損壞監控設施的行為,將按“三違”嚴肅處理,並加倍罰款。
(六)通防其它管理
“一炮三檢”管理製度
“一炮三檢”製度:指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必須認真檢查爆破地點附近的瓦斯並認真做好記錄。
1.裝藥前兼職瓦檢員、班組長、爆破工必須檢查瓦斯。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以下並同時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均符合規定後,否則嚴禁裝藥爆破。
2.爆破前,兼職瓦檢員、爆破工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瓦斯進行檢查,確定瓦斯濃度在1%以下,迎頭人員全部撤出安全地點,並在進入爆破現場的所有入口設置警戒後,爆破人員才能懸掛放炮牌,聽到爆破命令到10秒鍾後,進行爆破。
3.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兼職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4.每次檢查後應立即填寫“一炮三檢”記錄本,各項記錄內容一律用圓珠筆或鋼筆填寫,嚴禁用鉛筆填寫;“一炮三檢”記錄中不得出現塗改現象,出現塗改必須由本人簽字認可。
5.“一炮三檢”記錄本各項內容記錄詳細、全麵,包括每次裝藥前、放炮前、 爆破後的瓦斯、安全網員簽字以及跟班工長簽字等。
6.“一炮三檢”記錄本隻準在限製月份內使用,使用完後, 每月月底使用單位或個人要及時把一“炮三檢”記錄本交通防科,集中以舊換新,通防科做好“一炮三檢”記錄的發放、回收,並建立台帳。
7.“一炮三檢”記錄應在每月5日前由各工區指定責任人將上月記錄收齊,經認真檢查合格後交至通防科,如通防科發現記錄問題將落實責任人責任並按納入月底通防考核。 “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三人連鎖”放炮製度:是在井下爆破作業時為保證爆破安全由班組長、爆破工、兼職瓦檢員各盡其責、互相監督、共同進行安全檢查的管理製度。班組長持放炮命令牌(黃色),爆破工持放炮警戒牌(紅色),兼職瓦檢員持放炮牌(綠色)。操作程序及要求為:
1.放炮前,班組長、專職安監員和爆破工必須共同檢查頂板、支架(護)、煤塵等情況,確認符合爆破條件後,爆破工將警戒牌(紅色)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清點人員。
2.確認無誤後,班組長將放炮命令牌(黃色)交給兼職瓦檢員,兼職瓦檢員經檢查瓦斯符合規定後,將放炮牌(綠色)交給爆破工,準許放炮。
3.安監員對上述工作進行監督,符合要求後簽署“允許放炮通知單”。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和“允許放炮通知單”後方可發出爆破警號進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4.爆破作業時必須一人聯線,兩人監督,不得一人聯線另一人操作放炮器,且放炮器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5.薄煤層采煤工作麵上、下麵各執行一次連鎖換牌程序。
機電設備安全防爆及防滅火管理製度
1.電氣設備下井前經機電科防爆檢查,合格後並貼防爆合格證後,方可下井。
2.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有專職電工檢查電氣設備及電纜的完好情況,機電科要不定期地對井下電氣設備等進行檢查,杜絕電氣設備失爆現象,電纜連接,杜絕雞爪子、羊尾巴和明接頭。
3.井下施工單位的流動電鉗工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井下電氣設備檢修前必須檢查瓦斯,確保氣體符合規定方可進行檢修,檢修時嚴禁帶電作業。
4.井下機械設備、運輸皮帶的托輥要定期進行檢修、維護和清理浮煤,確保設備運行正常,杜絕設備失修造成機械撞擊和磨擦出現明火。
5.井下架線電機車的運輸軌道與采區運輸軌道之間必須有良好的絕緣擋夾板,防止雜散電流引起電火花,發生瓦斯爆炸。
6.井下處理機電設備著火時,必須派專人檢查瓦斯,使用規定的滅火器材進行處理,處理期間要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
7.井下嚴禁燒焊,特殊情況需要燒焊時,嚴格執行井下電氣焊作業的審批程序,杜絕不符合規定的井下電氣焊作業,防止電氣焊引起瓦斯事故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十三、礦井地質測量管理
(一)安全生產聯係製度
1.為了礦井的安全生產,地測、設計、機電、通防、運輸、掘進、回采等單位應相互協作,相互監督。有關安全生產業務聯係必須通過委托書、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通知單、交樁證書、會議等製度進行。
2.凡大型貫通及重要工程,在采掘過程中,要及時進行實測和填繪圖紙,嚴格按《煤礦測量規程》規定進行複測複算,並根據測量成果及時檢查、調整中腰線。當貫通岩巷相距20-30m前,煤巷相距50 m,測量人員必須以書麵形式通知總工程師、調度室、安監處、通風工區及施工單位,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貫通。
3.日常延伸中、腰線,施工單位必須提前1-2天與測量聯係,已便查對數據、準備資料。
4.巷道開門通知單應提前3天由生產技術部門發送地測部門。重要巷道的開門應有標定工程設計圖,巷道開門時須對作為起算數據的上一級導線(點)進行檢測。
5.各種施工工程,測量技術人員必須對圖紙進行審查驗算,證實設計無誤後,方可按照設計實地放線。大型重要貫通測量工程,要根據礦總工程師提出的貫通允許偏差值進行誤差預計,選擇相適應的測量儀器和測量方法,在此基礎上編製出貫通測量方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6.巷道已掘到位置或暫停頭進行封閉巷道,停頭前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地測將停頭數據(距離、方位、高程、地質資料等)實測完整,並及時填繪有關圖紙。
7.采掘工作麵進尺的驗收以測量收尺數據為準。回采工作麵的停采線,由地測部門根據設計資料在現場標定,若有變動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其它人員不得擅自更改。
8.回采工作麵所需地測資料,在采麵形成後五天內提交給機電、通防、運輸、回采等單位使用。各類巷道掘進所需地測資料,設計組提前一個月書麵通知地測部門,地測資料在設計前10天內交付。采區設計所需地測資料,設計組至少在設計前半年通知地測,地測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改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應在設計前一年通知地測。地質資料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零星及重要工程所需地測資料需予先聯係,共同商定提交期限。
9.采掘前地測科必須向采掘單位提供回采地質說明書、掘進地質說明書。采掘過程中所需地測資料及水文地質資料,地測人員必須書麵預報,采掘單位發現地測資料與現場差距較大或遇到其它地質變化時要及時通知地測人員。
10.地測人員在測量放線、地質調查、打超前鑽、探煤厚、資源管理時,施工單位要密切配合。
11.各種巷道內的導線點、中腰線點、回采工作麵的進尺基點、停采線點及地質、水文觀測點,施工單位必須妥善保護和交接。如有損壞或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對有意破壞地質、測量標誌人員,礦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地測工程質量和事故分析製度
為進一步規範地測工作,及時報告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有效防範各類地測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8號令)、《山東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魯煤安管〔2009〕186號)等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1.地測事故是指由於地測工作人員提供現場服務或地質測量資料失職、失誤等原因,造成的死亡事故、重大工程責任事故(如影響一個采區以上的透水事故、因地測防治水工作失誤而造成的重大井巷工程事故及透巷傷人事故)、地測工程質量事故(影響安全生產、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一般地測事故。
2.分析處理事故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不查明事故原因不放過,找不到事故責任者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3.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4.一般地測事故、對井巷工程影響不大的小型事故,發現後3天內由科長組織召開分析會,將事故經過、原因、處理結果、防範措施彙報分管領導。凡影響安全生產、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測工程質量事故,由礦織分析,必須在10天內分析處理完畢。其它事故按照有關規定分析處理。
5.對事故的責任者,依據責任大小分別處理。處理分為扣罰獎金、行政記過、降低工資、開除礦籍、追究刑事責任。
6.建立事故檔案,做到資料齊全,內容完備。
(三)地測資料定期分析和保管製度
地測資料是全體測繪人員勤勞動的結果,是國家的財富,同時也是我礦各級領導指揮生產必不可少的重要技術資料,為使地測資料不斷完善,要對各類圖紙、資料定期分析,妥善保管,防止資料丟失。為此,作如下規定:
1.科長組織分管科長、技術員等人員對地質、水文地質、測量、繪圖、資源管理專業的資料和圖紙進行定期分析研究,不斷充實積累完善各類圖紙和資料,以提高其使用價值和精確度,避免出現錯誤。
2.對基本礦圖按照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定期填圖、修改、補充、完善。采掘工程平麵圖一月一填圖一修改,井上下對照圖每季一修改,井田區域地形圖每三年修補測一次;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曆時曲線圖每月修改一次,礦井充水性圖每季一修改,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地形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水文地質剖麵圖等每年修改一次;分煤層資源儲量估算圖礦每年修改一次;其它圖紙根據生產要求隨時修改。
3.對地質、水文、測量、資源管理等專業基礎台帳、報表,每月填報一次。
4.每月對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分析、總結,編製地質、水文預測預報,水情水害分析。每半年對全礦井回收率進行一次分析、總結等。
5.地測資料及各類圖紙的管理,應滿足《山東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魯煤安管〔2009〕186號)的要求,做到分門別類保管,有索引,有目錄,資料裝訂成冊,裝入卷櫃,相對集中,統一管理,並要做到帳卡相符,文字部分與基礎數字一致;資料室和圖紙保管室要符合防火和保密要求。
6.地測部門特別是繪圖組、地質組是保管和提供資料的主要地點,必須按照要求對地測資料、圖紙妥善保管,明確到人。
7.資料和圖紙放在金屬櫥櫃內保管,以達到防止資料受潮發黴作用,資料及圖紙保管室內要配備防火器材,以保證圖紙資料的安全。一切人員嚴禁在圖紙保管室內吸煙,玩弄火種,防止火災。
8.各專業組組長,每天下班前,桌麵上嚴禁放各類圖紙資料、工具和儀器,應整理歸櫥;應嚴格檢查是否有活煙頭等火種存在,關閉電源,房門落鎖。如因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造成火災,對圖紙資料造成損失者,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嚴重者將報礦給予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入櫃保管的各類資料及各業務組使用的各種資料,資料管理人員要定期對所保管的資料進行檢查,發現有發黴、蟲蛀、褪色等現象,應立即向科長彙報並提出整改及防護措施。
10.各專業工作人員在使用各類圖紙資料後,應立即放回原處,如需將資料或圖紙帶出繪圖室,任何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一律不得隨意帶出。
11.科內人員需帶資料、圖紙出繪圖室,並且時間超過一天以上者,需經科長批準後才能索用,同時借用圖紙資料人員必須承擔對圖紙資料的保密義務,精心愛護,妥善保管,如果在使用過程中對圖紙造成丟失、泄密、損壞汙染等,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問題嚴重者,給予嚴肅處理。
12.礦屬各單位(包括礦級領導)索取或借閱圖紙資料必須首先向地測科長聯係,然後由科長通知資料保管人員或有關業務組長,準備所需相關圖紙資料的名稱、數量和使用時間,才可提供資料。索取資料人員事先必須本人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後才可帶圖紙資料出室。
13.所有工作人員未經科長批準,不得隨意答複或將圖紙發放、借給他人使用,嚴禁用電話索取有關地測資料。
14.外單位來我礦索取圖紙資料時,必須持有正式公函,寫明索取調閱抄錄名稱、範圍、用途,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並經地測科長同意簽字後,方可借閱,否則一律拒借。
(四)地測設備、工具使用、維護、保管製度
1.在科長的領導下,儀器室、設備庫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測量儀器、水文儀器、辦公設備、工具以及注漿泵、鑽機等鑽探設備。儀器、設備、工具分專業按類保管,登記建檔,明確到人。
2.所有儀器必須建立台賬和卡片,即:儀器、設備、辦公設備台賬,使用情況台賬,檢查校正台賬,事故及維修台賬等。
3.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儀器的收發、保管、維修、檢校、調試並配合做好儀器的檢修工作。
4.地測人員每天下井或地麵外出測量時,到儀器室領取儀器,必須當天交回,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儀器存放於它處。所有儀器工具,不經科長批準,不得隨意借給外單位使用。
5.領用儀器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台賬,逐一登記,交回儀器時要保持儀器完好,擦拭幹淨。在使用儀器和工具發現異常時及時彙報,以便處理,發現儀器有損壞現象,要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寫出分析報告,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測量儀器是進行測量的重要設備,每一台儀器都必須進行定期檢校,方能用於生產。對測距儀、經緯儀、水準儀等測量儀器必須到國家指定的權威計量單位進行檢校並取得計量合格證。根據有關規定常用測量儀器的鑒定周期為:測距儀一年:經緯儀J2型一年,J6型兩年;水準儀S1級一年,S3級二年。測量儀器的各種檢校、鑒定結果要分別登記、建檔專人保管,存放於資料室保存。
7.加強鑽探設備的維修及管理,物探隊製定落實包機管理製度,對鑽探設備實行日檢、月檢、季檢,小修、中修、大修,保持設備完好。
8.儀器室、設備庫保持清潔幹淨,室內設備擺放整齊,經常打掃衛生,進行擦拭。儀器室、設備庫配備幹粉滅火器兩台,並定期檢驗。
9.外單位來我礦借用儀器、設備、工具時,必須持有單位證明,經礦領導、總工程師批準,並保證及時歸還,完好無損。
(五)安全隱患分析排查製度
1.根據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礦長每月主持全礦隱患排查治理會議,總工程師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並有書麵排查分析記錄,對查出的水患應嚴格按照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應急預案和監控措施“六落實”的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地測副總工程師每月組織地測科對老空水、溜煤眼、密閉牆、泄水孔、封閉不良鑽孔、相鄰礦井積水情況、巷道立交、貫通、塌陷區、塌陷積水區等隱患進行分析排查,對查出的隱患,列入礦隱患排查治理計劃。
3.地測科每季度對相鄰礦井開采情況調查一次,及時將調查情況記入專門台帳,並填繪在相關圖紙上。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4.地測科必須查清井田內采空區積水情況,總工程師每年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複查核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5.由總工程師每月組織一次防治水安全檢查,並有書麵整改意見,對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
6.地測科做好水情水害分析、預報工作
(1)水情水害預報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並於年、季、月底進行總結,按年裝訂成冊;
(2)水害預報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定量,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3)若當月生產計劃變更,存在水害隱患,要提前5~6天發水害通知單;
(4)預報結果應能指導防治水工作的開展,不會出現因預報錯誤而造成水害事故的現象。
7.對查出的隱患按照“確定隱患、下達指令、掛牌公示、實施整改、驗收核銷、備案存檔”的工作流程進行管理,確保隱患得以解除。
(六)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製度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是煤礦生產建設的基礎資料,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權威性,影響礦井的安全生產,因此地測資料、技術報告都要按照要求通過不同層次、級別、權限的審批,才能用於生產。為規範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行為,落實技術管理責任,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礦井地質規程》、《煤礦測量規程》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礦井安全技術審批製度》(兗礦集團發〔2008〕529號),製定本製度:
1.各種礦圖、各專業成果圖成圖後,要按照規程、圖例的要求,由專業組技術負責人審查,根據不同報送對象和用途,經地測科長、總工程師、礦長簽字、蓋章後,方能供生產單位使用、對外提供。
2.地質、測量、水文、資源管理台帳、報表,經過審核人檢查,科長、總工程師或礦長簽字後,方能發送、上報、歸檔。
3.各種地質資料、采後總結、工作麵損失率分析報告等,要報總工程師閱批。
4.各種測量資料、大型貫通設計等資料要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5.零星地測資料要由各專業組技術負責人批準,科長簽字。
6.采掘工作麵水害分析、預報,地質預測預報,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報煤業公司備案。
7.各種地質說明書由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其中采區地質說明書,采區首采工作麵、“三下”開采工作麵、受水威脅的工作麵、提高開采上限工作麵回采地質說明書,報煤業公司審批。
8.礦井水害災害預防計劃、水害應急救援方案、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方案、年度防治水計劃、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等,經礦長批準,報煤業公司審批、備案。
9.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的審批應嚴格遵守《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礦井安全技術審批製度》(兗礦集團發〔2008〕529號)的有關規定,符合“地測防治水專業” 部分的要求。
(七)圖紙的審批、發放、回收、銷毀製度
地測部門的各類圖紙資料是全體測繪人員辛勤勞動的結果,是國家的財富,同時也是我礦各級領導指揮生產必不可少的重要技術資料,為使各類圖紙資料準確無誤,不斷完善,防止資料丟失,規範圖紙的審批、發放、借閱、回收、移交、銷毀等程序,特作如下規定:
1.地測科建立填圖、打印、審批、發放、借閱、回收、移交、保管、銷毀等台帳,認真記錄,規範程序。
2.圖紙審核是保障礦圖質量的先決條件,各種礦圖、各專業成果圖成圖後,要按照規程、圖例的要求,由專業組技術負責人審查,根據不同報送對象和用途,經地測科長、總工程師、礦長簽字、蓋章後,方能供生產單位使用、對外提供。
3.各類圖紙資料將組織有關人員對不同性質的圖紙進行定期審查,不斷充實積累完善各類圖紙和資料,以提高其使用價值,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地測科內部所有圖紙的打印需經科長同意後方可打印,並做圖紙打印記錄。
5.各單位打印圖紙時必須首先向地測科長聯係,並寫圖紙打印申請單,經科長同意後打印,在圖紙打印記錄上登記圖紙打印名稱、數量、使用單位等。
6.所有工作人員未經科長批準,不得隨意答複或將圖紙發放、借給他人使用,圖紙的發放要建立發放記錄。
7.各單位(包括礦級領導)索取或借閱圖紙資料必須首先向地測科長聯係,然後由科長通知資料保管人員或有關業務組長,準備所需相關圖紙資料的名稱、數量和使用時間,才可提供資料。索取資料人員事先必須本人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後才可帶圖紙資料出室。
8.公司及公司外單位來我礦索取圖紙資料時,必須持有正式公函,寫明索取調閱抄錄名稱、範圍、用途,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並經地測科長同意簽字後,方可借閱,否則一律拒借。
9.礦圖必須設專人保管,統一編號,分類登記,有目錄索引,查找方便,達到檔案化管理要求;圖紙存放在金屬櫥櫃內保管,防止資料受潮發黴,保管室內配備防火器材,以保證圖紙資料的安全。
10.基本礦圖、技術報告附圖、科研項目附圖每年應移交礦檔案室管理,並辦理移交手續。
11.對經常使用圖紙的單位采取以舊換新的方法及時回收圖紙,應當收回的圖紙一律收回,不能收回的做好登記,注明原因。對公司反饋來的交換圖、礦領導退下來的舊圖紙,建立登記記錄。收回的圖紙確實沒有利用價值的,經科長批準用碎紙機及時銷毀。
(八)繪圖管理製度
地質測量圖紙是煤礦地測、生產主要技術資料的集成,填圖是否及時、準確直接關係到礦井安全生產,為加強地質測量圖紙填繪管理,不斷提高礦圖的編繪技術水平,及時為安全生產服務,特製定本製度。
1.各類礦圖均應按《煤礦測量規程》、《煤礦地質規程》和《煤礦地質測量圖例》的有關規定編製。
2.填圖時間為每一月填繪一次。每月的月底分別由測量和地質組給繪圖組提供填圖台帳、采掘收尺表和地質斷層卡等。測量填圖台帳內容包括巷道名稱、點號、方位角、平距,座標值及巷道底板標高,並附有草圖,草圖做到清晰、直觀,巷道拐彎標有方位角,有整理和審核人員簽字。地質組應以書麵的形式向繪圖組提供地質斷層卡,斷層卡內容包括斷層位置、走向、傾向、傾角、落差、性質及提供人員簽字。
3.繪圖人員根據地質、測量組提供的填圖台帳及時填繪到相關的圖紙上,做到準確無誤。建立填圖記錄,由填圖人員和檢查人員簽字;一經填圖不得隨意修改,若圖紙有誤或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需要修改時,要經過分管副科長、科長批準。
4.圖紙審核是保障礦圖質量的先決條件,繪圖人員填完圖後,地質、測量技術人員必須對圖紙進行審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經科長確認,總工程師簽字後方可為成果資料,才能上報公司、為礦領導填圖、供生產單位使用。
5.填圖過程中做到測量、地質、繪圖人員分工明確,由於地質、測量人員提供資料錯誤造成的填圖不準確由提供資料者負全部責任;由於繪圖人員填圖不準確,繪圖人員承擔責任。
6.向礦外單位提供圖紙、外單位拷貝計算機礦圖文件必須經礦黨政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正規辦理借閱手續,並建立拷貝記錄,落實到人,以做好礦圖的保密工作。
7.各種圖紙都應妥善保管,建立圖紙台帳,將所有圖紙都進行編號登記,圖紙保管規範化。發放圖紙必須登記編號,並由領取人簽字,建立圖紙發放台帳。
8.所有礦圖均屬保密資料,全體人員必須認真遵守保密原則,執行各種規章製度,防止圖紙的損壞和丟失。
9.本礦外單位打印圖紙必須填寫打印申請單,由科長簽字後繪圖人員打印,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10.為確保計算機礦圖文件的安全性,所有礦圖數據文件都要定期備份,存放計算機礦圖數據文件的外部存儲硬盤和光盤必須設專人保管。
11.存放礦圖數據文件的目錄及子目錄要清晰、有條理,按專業和時間分建子目錄,並輸出所有礦圖數據文件存放位置的目錄及子目錄,便於查找礦圖的位置。
12.對礦圖審查、打印、借用、發放、回收、歸檔、銷毀、移交管理應建立台帳,對工作失誤、造成礦圖錯誤、損壞、丟失、泄密等結果的人員,給以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13.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
(九)井下測量標誌點使用管理規定
井下測量標誌點是礦井工程施工和科學研究的基礎設施,它是井下巷道施工、工作麵回采、工程質量驗收的重要依據,同時它是井下測量控製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礦井的安全生產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保護井下測量標誌點,特製定以下管理規定。
1.井下測量標誌點是指井下各巷道內的導線點、腰線點、皮帶中心點、軌道中心點及正常掘進時使用的中線點和偏中線點。
2.井下各巷道內的測量標誌點都有明顯的注記符號,導線點用紅漆畫“雙圈”標注在巷道頂板上,並用紅漆或木牌將注記符號標示在巷道兩幫的醒目位置,腰線點用紅漆畫“T”字標注在巷道的兩幫,皮帶中心點、軌道中心點根據各巷道使用的情況來確定注記符號。對故意損壞、塗改、或因施工區隊噴漿等原因造成測量標誌點注記符號損壞或模糊不清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3.各施工單位施工時應當盡量避開測量標誌點,測量標誌點周圍2米範圍內不得存放任何雜物,對堆放雜物造成無法開展測量工作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確實無法避開的應及時與地測部門聯係。
4.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隨意破壞、移動、塗改和使用井下測量標誌點進行與測量工作無關的活動,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5.未經地測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在測量標誌點上懸掛任何物體,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造成測量標誌點損壞的罰責任人200元。
6.井下各掘進迎頭正常使用的測量中線點、偏中線點不得少於3個,施工單位使用時應同時使用3個中線點向前掘進,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地測部門反映,不得任意使用其中的兩個中線點向前掘進,凡是由於使用不當造成采掘工程損失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7.井下各掘進迎頭新標定的測量中線點、偏中線點個數不得少於3個,凡是由於施工單位噴漿、拉車、人為破壞等原因造成測量標誌點損壞、移動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重要井巷工程的拐彎控製點、導線點損壞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
8.井下各掘進迎頭的中、腰線的延設要按《煤礦測量規程》中規定的距離向前延設(巷道地質條件變化除外),對達不到規定距離或各掘進迎頭開門、掛線、拐彎時現場處理不幹淨無法開展測量工作,造成測量人員重複工作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9.采掘巷道正常掘進時使用的中線點及偏中線點丟失後,施工單位要及時向地測部門反映,不得擅自補點,如擅自補點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對擅自補點造成的工程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井下測量放線管理辦法
井下測量放線是一項複雜而又嚴謹的基礎測量工作,放線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井巷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施工進度,它對礦井的安全生產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井下測量放線工作,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1.井下測量放線工作包括各種井巷工程的開門線、采掘迎頭正常掘進過程中使用的中腰線、皮帶、軌道中心線及工作麵安裝使用的機頭、機尾、穩車十字線等。
2.測量放線要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按照《煤礦測量規程》及《測量工技術操作規程》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彙總測量資料。
3.測量放線要有正規的設計圖紙,必須經過設計部門和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進行實地放線,對無正規設計圖紙和巷道開門通知單的井巷工程測量有權拒絕測量放線,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施工單位負責。
4.設計部門和施工單位要出具工程聯係書,並提前3天以上對井巷工程設計圖紙和巷道開門通知單發送到地測部門,否則測量部門有權拒絕測量放線,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施工單位負責。
5.地測部門接到設計圖紙2天內要認真檢查、審核,發現問題後要及時地反饋給設計部門或施工單位。
6.測量放線標定的內業計算要嚴格執行測量複測複算製度,經檢查、校對、簽字無誤後,方可下井進行測量標定放線。
7.對井巷貫通、煤倉、絞車房等重要井巷工程的測量放線要根據工程需要,編製詳細的測量方案和具體的施工措施,合理選擇測量方法和不同級別的測繪儀器,並按規程規定進行各項檢驗與校正。
8.測量放線前要準備好測量儀器、工具及記錄本等工具。現場施工測量、搬站運輸、上下井時應切實保證儀器設備安全,測量放線完工後要及時清點、擦試、整理好使用過的工具和記錄本,嚴防損壞和丟失。
9.測量放線時所使用的快硬水泥等材料,必須由施工單位在測量放線前一天或當天,將材料送到地測部門或帶到施工現場,防止由於材料準備不齊造成測量放線工作無法開展,耽誤工作。
10.對重要井巷工程、巷道開門、拐彎及皮帶機頭、機尾十字線、工作麵安裝穩車十字線測量放線時,施工單位要安排技術負責人到現場與測量人員協作,便於交樁。
11.井下各采掘迎頭的測量放線要按《煤礦測量規程》有關要求進行,測量放線後要及時核對放線是否正確並給施工單位交樁;測量放線交樁要認真進行檢查、審核、簽字後下發施工單位。
12.在有礦車或其它機械運輸的巷道內進行測量放線作業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人員聯係,在測量放線區段內禁止車輛通行、機械運轉。測量作業時應加強前後瞭望,做好監護,保證儀器與人員安全。
13.在有架空線和電力設施的巷道中測量放線時,應特別注意人和儀器的安全,要有防止觸碰架空線的措施;需要在巷道項板作業時,必須斷電後再進行作業。
14.在特殊地點進行測量放線時,必須編製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15.測量放線需要進行打眼的,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測量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16.嚴禁擅自進入盲巷、舊巷或已停止作業的采掘工作麵進行測量放線工作。
17.主要巷道中、腰線一般每隔30-40m用經緯儀延設一次。次要巷道可用拉線法延長中、腰線,但一般隻允許一次,再向前延設必須用經緯儀標定;用經緯儀施工放線,其標定次數和其它限差要按有關規程要求確定,每次必須用兩個鏡位(盤左、盤右)標定,取其平均位置;嚴禁用一個鏡位標定。
(十一)巷道內硐室施工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礦井下巷道內各類硐室、車場的施工管理,為以後采掘工程提供準確的資料,防止因沿空巷道施工時與沿空側外錯硐室掘透而帶來安全隱患,特製定如下管理規定:
1.采掘工作麵各類硐室、車場位置、尺寸,必須在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不準擅自更改。
2.巷道非工作麵一側原則上不準施工各類硐室、刷寬車場,如確需施工,施工單位必須以書麵形式向技術科報批,經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施工,並將聯係書報地測科1份,以便收尺、上圖。
3.外錯硐室施工完後,必須在硐室內懸掛硐室管理牌板,牌板必須保留至工作麵回采到本硐室為止。工作麵回采至外錯硐室時,采煤工區必須通知通防工區及時充填封閉外錯硐室。
4.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或聯係書要求施工硐室或車場,技術科、質檢科必須現場進行驗收,對不合格工程工資科不準支付工資。
5.地測科應將外錯硐室在圖紙上標識,並建立硐室分布台帳,詳細記錄各類硐室的規格尺寸及具體的位置;工作麵一側施工的小硐室(深度≤1米)在圖上表示不出來時,可不上圖,但必須建立硐室分布台帳,詳細記錄。
6.檢查中若發現隨便施工硐室,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0元,同時對施工單位“三大員”每人罰款1000元。地測科在無設計或聯係書情況下對施工硐室或車場進行收尺,罰地測科長500元/個,收尺人員1000元/個。
7.由地測科、技術科和通防科負責對沿空巷道硐室分布情況進行排查,製定防範措施。
牌板內容見下表:
硐室管理牌板
硐室用途 施工時間
規格尺寸 批準人
施工單位 填圖負責人
施工負責人 填實封閉負責單位
(十二)地測業務保安管理製度
1.在礦黨政及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各項生產技術方針、政策、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精神,搞好業務保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2.加強地質、水文、測量、繪圖、資源專業組的服務、管理職能,及時提交地測資料,為生產單位服務。
3.每月召開1次地測專業例會、4次科務會或安全會,對上月工作進行總結,安排布署下月工作重點,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4.認真編製地質“三書”,及時提交地質與水文預測預報,水情水害分析,對地測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具體建議或措施。
5.每月進行1次隱患排查,對老空水、溜煤眼、密閉牆、泄水孔、封閉不良鑽孔、相鄰礦井積水情況、巷道立交、貫通、塌陷區、塌陷積水區等隱患進行分析排查,對查出的隱患,列入礦隱患排查治理計劃,進行治理,消除水患。
6.加強防治水專項檢查,對落實防治水措施工作不力的采掘單位限期整改、處罰。
7.認真編製鑽探工程設計、審批鑽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督導,組織開竣工驗收。
8.加強導線、開門點、中腰線、立交、貫通測量,做好重要建築物、井筒和工廣的沉降、傾斜觀測。堅持複測複算、對算製度,時準確地提供測量服務,掌握采掘工作麵進度並填圖。搞好地表岩移觀測,取得各種地表移動參數,指導礦區“三下”采煤工作的開展。
9.實行地測資料會審製度,發揮集體的智慧和才能,減少失誤、錯誤,為生產單位、上級提供準確、正確的地測資料和圖紙。由科長或分科長召集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骨幹,對原始資料、地質“三書”、預測預報、通知單、成果圖紙、基本礦圖、技術總結、技術報告、方案設計、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集體審查。
10.加強業務培訓與學習,參加礦組織的月度考試,不斷提高職工業務素質及安全意識;總結技術管理方麵的新經驗,不斷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提高生產經營效益。
11.執行礦統一規定的星期四政治學習製度,堅持每天早上召開科務會及時傳達和安排當天工作,解決和處理業務問題。
12.對采掘區隊上報的各種施工技術措施及時組織審批,為一線提供優質服務。
13.對資源的合理回收實行業務監督,對違反技術政策,丟失煤炭資源的行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14.科室工作人員的各類請假、補休、加班等嚴格按礦有關規定執行,嚴格各項考勤和勞動製度。
15.按時完成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加強業務聯係與溝通,積極配合其它業務科室的工作。
(十三)礦業秩序維護製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礦產資源法》,保護和合理開采利用國家煤炭資源,維護礦區安定、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生活環境,保證我礦安全生產正常運轉,使我礦在市場經濟中樹立起良好的企業形象,特製定本製度,望礦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1.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各種手續齊全,持證經營,依法采礦。
2.愛護國有資源,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開采設計,采礦順序、采礦方法施工,堅決禁止超層越界、棄貧采富,亂采濫挖等違法行為,保證采礦回采率達到國家規定指標,使國家煤炭資源得到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
3.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各生產工區、業務科室必須建立健全安全上崗製度,崗位責任製;各單位必須做到安全措施齊全得當,主要安全設施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每一個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才能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堅決禁止任何違章作業現象,一經發現,立即追究有關人員及其單位的責任,並予以嚴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4.堅決禁止礦上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其它手段進行非法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礦產資源和采礦權的行為;禁止任何工作人員非法從事礦產品經營、運輸等違法活動,一經查處,堅決給予嚴厲處罰,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5.堅決打擊盜竊、搶奪礦產品及其它資產、破壞礦山生產設施,擾亂礦山生產、工作秩序的犯罪分子;對於袒護、包容違法亂紀犯罪分子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國家領導幹部,一經查處,堅決予以嚴懲,並按情節輕重追究刑事責任。
6.加強環境保護工作,保證汙水處理、噪聲處理符合治理指標,消除或減少大氣汙染,逐年擴大礦區綠化麵積,消除“髒、亂、差”的現象,發現礦區內存在有死角或汙染源,將立即追究環保科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予以嚴處;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按期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逾期不繳納造成拖欠的要追究財務科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予以嚴厲處罰。
(十四)煤炭資源回采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煤炭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是緩解礦井采掘接續緊張、延長礦井壽命、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措施。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生產礦井煤炭資源回采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我礦煤炭資源管理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礦井目前生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領導小組
第2條 為了合理開采煤炭資源,全麵做好煤炭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為副組長,采煤副總、地測副總、地測科、技術科、調度室、工資科、煤質運銷科、采煤工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煤炭資源管理領導小組。
資源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礦的資源管理領導工作,負責指導合理開采煤炭資源,保證全礦各類回采率指標的完成。
領導小組下設資源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測科,地測科長任辦會室主任,負責資源回收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回采率指標管理
第三條 采區設計和工作麵設計必須明確回采率指標,根據1998年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生產礦井回采率管理辦法》及山東省煤炭工業局2009年頒發的《山東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有關規定,各項回采率指標如下:
1.采區回采率:正常情況下3煤層(厚煤層)不低於75%,16上、17煤(薄煤層)不低於85%;其它情況下,如充填開采等特殊開采方法按批複文件執行。
2.工作麵回采率:薄煤層不低於97%,綜放工作麵回采率不低於80%。
第四條 地測科每年年初根據年度生產計劃,製定礦井年度采區回采率建議考核指標,並且對上年度采區回采率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上報集團公司審核。
第五條 地測科在工作麵開采前,根據工作麵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製定工作麵回采率考核指標。
第六條 調度室負責工作麵產量的統計工作,每月1日前必須將工作麵統計產量交地測科,作為工作麵回采率計算的基礎數據。
第七條 煤質運銷科負責工作麵煤樣的采製、化驗、數據整理工作,每月1日前,必須將本月生產工作麵的煤質情況報送地測科,作為工作麵回采率計算的基礎數據。
第八條 地測科負責各采煤工作麵回采率的月度考核工作,每月3日前地測科計算出上月回采率完成指標,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交工資科,按規定實施獎罰。(若工作麵開采過程中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根據工作麵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回采率考核指標。)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九條 地測科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礦井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行為及責任者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地測科每月4日前對當月生產範圍內的地質情況進行預報,生產過程中要對揭露的隱伏地質構造及時觀測,並進行臨時預報,以便及時指導生產,減少地質損失。
第十一條 通防工區物探隊負責3煤層的煤厚探測工作,探測點距不超過20m×20m,煤厚探測結果經審核簽字後,當日內報送地測科、技術科、調度室、采煤區隊和采煤副總。
地測科負責薄煤層工作麵煤厚丈量工作,每周丈量一次,所測點距不超過25m,丈量結果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後報技術科、調度室、采煤區隊和采煤副總後並存檔。
第十二條 地測科負責采掘工作麵回采率的監督檢查工作,當發現不合理丟煤或即將丟煤時,由地測部門向采煤區隊下達丟煤通知單或預防丟煤通知單,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技術科要根據采場的地質條件進行采區和工作麵設計,合理布置工作麵,選擇合理的采煤方法,必須認真考慮煤炭資源回收問題,提出設計回采率指標,在保證安全開采的前提下,盡量縮小煤柱尺寸,不斷進行設計方案優化,減少設計損失,盡可能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
第十四條 嚴格遵守正規的開采程序,堅持薄、厚煤層,難采、易采煤層合理配采,並製定回收邊角煤的設計和規劃。合理布置回采工作麵,盡量減少三角煤損失。
第十五條 積極開展“三下”采煤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與推廣應用工作,最大限度解放“三下”壓煤儲量。
第十六條 地測科儲量管理人員按照《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嚴格執行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的報批製度,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生產技術科負責采煤工藝的合理選取及特殊條件下工藝調整,參與回采率保證措施的製定和日常監督檢查,參與回采率異常情況下的原因分析及糾正措施的製定。
第十八條 技術科必須嚴把規程措施的審批關,采掘作業規程、技術措施應有提高資源回收的條款,選擇有利於提高回采率的工藝和方法,減少資源損失。
第十九條 采煤工區對工作麵回采率指標的完成負主要責任。在工作麵回采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對超出設計規定的頂、底煤和浮煤損失負責。
第二十條 當地質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按設計施工時,區隊技術人員要及時報請礦生產設計部門調整施工設計,編製施工措施並組織施工,調整後的設計要以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作為重點內容之一。
第二十一條 礦各級管理人員,發現采煤工作麵有丟煤現象時應當場製止,督促整改,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工作麵回采過程中,必須按設計或措施生產,嚴格控製各采煤工序,防止出現超出設計或措施規定的各類損失。
第二十三條 地測科儲量管理人員應及時填寫各種儲量台帳,繪製損失量圖紙,及時計算並上報礦井期末“三量”報表,並做到填製及時,數據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必須按《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地質損失及水文地質損失的報批製度,認真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對外報出的各種儲量數據,以地測科提供的為依據,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提供或更改。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五條 順槽掘進過程中,不按設計和措施施工丟失頂、底煤時,及時下發丟煤通知單,丟煤厚度大於0.3m,長度大於5m的巷段必須返工處理,若不及時處理,則扣除該段巷道的進尺,並對施工區隊處以50元/ m罰款。丟煤厚度大於1m的,要分析責任,除按上述規定加倍罰款外,並對工區三大員各處以50~3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薄煤層工作麵及回采巷道內的浮煤應及時清理幹淨,浮煤厚度超過0.03m以上者,罰當班工長、跟班副區長50~100元,並責令整改。
第二十七條 綜放工作麵正常地質條件下嚴禁留底煤,遇地質構造時,必須按措施規定回采。工作麵局部地段因底板鬆軟,拉架困難,確需留底煤時,必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且底煤厚度不得超過0.3m。當兩順槽掘進期間留有底煤,為順平工作麵必須適當留底煤時,留底煤的厚度由采煤工區和地測科共同確定。否則,罰當班工長、跟班副區長50元/架,並責令整改。
第二十八條 綜放工作麵已放過煤的支架,經檢查發現連續3架或3架以上不見矸,視情節每次扣罰放煤工、當班驗收員、工長、跟班區長(或技術員)各50元/架,並責令重放。上下兩端頭範圍嚴格按作業規程執行,每發現一次鋪網超規定並不剪網放煤,罰采煤工區50~100元/架次,對工長、驗收員各罰50~100元。
第二十九條 確因現場地質條件,需改變工序時,必須有相應的措施。否則,對跟班副區長、當班班長各罰款50~100元。
第三十條 地質技術員要不定期檢查探煤厚鑽孔質量,發現探煤厚人員弄虛作假一次,罰物探隊負責人100元,其它責任人每人50元。探煤厚鑽孔合格率小於90%或孔距超過規定的罰探煤厚人員每人每處50元。
第三十一條 由於不正確開采造成丟煤,一次不合理損失500~2000噸時,由礦資源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分析,找出丟煤原因,對直接責任者罰50~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300~1000元。
第三十二條 全礦各工作麵回采率,每月考核一次。實際月回采率每超降2%以內,獎罰100元;超降2%以外,獎罰100~300元,獎罰範圍為資源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及煤炭回收率辦公室成員。
第三十三條 每季度根據工作情況和回采率完成情況,對提高回采率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罰,每人獎勵200~300元。
第三十四條 大力提倡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以提高資源回收率。各采掘區隊要將應用在采掘過程中有利於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的創新工藝、技術、方法及時總結,根據應用效果,對研究人員每人獎勵300~2000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時,均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資源管理領導小組
(十五)提高資源回采率管理製度
為了合理開采煤炭資源,充分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保證礦井可持續發展。針對厚、薄煤層的不同賦存情況及其不同的回采工藝,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本管理製度。
1.礦產資源領導小組負責全礦煤炭資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2.地測科依據《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和《楊村煤礦資源回采率管理辦法》,負責全礦回采率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配備專職的儲量管理人員,完善儲量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及時補充完善有關回采率管理製度,實現礦井資源管理的專業化管理。
3.礦對工作麵回采率每月考核一次,月底工作麵回采率結算作為采煤區隊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並對完成情況進行相應的獎罰。
4.地測科負責采掘工作麵現場資料收集,及時完善各類圖紙、台帳、基礎資料等。
5.按照工作麵探煤厚製度,及時探測煤層厚度,以便及時指導生產,並為回采率計算提供準確的基礎資料。
6.設計部門編製采區設計方案時要進行方案比較,做到優化合理,確保回采率指標符合規定要求;設計方案審批後,生產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設計組織施工、開采。
7.根據采場情況和地質條件,不斷進行工作麵設計優化,合理布置工作麵,避免遺留邊角煤,最大限度地提高采區回采率。
8.針對工作麵內的地質條件和煤層厚度情況,設計、生產等部門要相互協調,合理選用設備和采煤工藝等,避免造成煤炭資源損失。
9.綜放工作麵正常地質條件下嚴禁留底煤,遇地質構造時,必須按措施回采。綜放工作麵必須堅持“以放為主、割放結合”的原則,按工作麵長度配備有放煤經驗、責任心強的專職放煤工。放煤工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進行放煤,因現場條件,需改變工序時,必須有相應確保放煤的措施。
10.綜采質量驗收員對采掘工作麵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煤炭資源回采率管理的行為和現象及時製止。
11.綜放工作麵組織正規循環,堅持兩刀一放多輪順序作業,嚴格執行放煤標準。放煤工嚴禁任意放煤、偷放煤和漏放煤。要嚴格執行多輪序放煤,最後一輪放矸石,應和前輪放煤從時間上搭配起來,避免矸石集中,最大限度地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
12.綜放工作麵堅持端頭和過渡支架放煤製度,當端頭支架後插板不能插破架後菱形網時,可實行端頭支架架後鉸網放煤,盡量減少端頭支架頂煤的丟失量。
13.綜放工作麵在初采或末采時,嚴格按初采、末采施工技術措施要求進行割煤、放煤。
14.積極開展對以往由於地質條件、開采經濟性及設備工工藝等原因造成的邊角煤進行設計開采,減少呆滯量和邊角煤,以便提高采區回采率。
15.積極開展“三下”壓煤開采方法的研究和探索,采取村莊搬遷,提高開采上限等方法,解放壓覆資源,最大限度地回收煤炭資源。
16.對設計、生產影響較大的地質構造應結合巷探、鑽探等探測手段,查明工作麵構造情況,及時做好地質預測預報,指導工作麵生產。
17.采煤機司機堅持沿煤層底板割煤,嚴禁丟失底煤。當遇到兩順槽在掘進時留有底煤的區段或工作麵過隱伏斷層以及工作麵煤層底板起伏較大時,工作麵應盡量少丟底煤。
18.清煤工要清淨支架架前、架間、架後的浮煤,最大限度地回收浮煤。架前必須清到硬底;架間不得超過底座箱,後刮運輸機必須與刮板運輸機沿齊。
19.根據薄煤層炮采工作麵機械化程度低、工作麵大小與形狀的設計較為靈活的特點,充分利用斷層保護煤柱,把工作麵切眼縮至合適的長度實施炮采;對於斷層之間的狹小三角煤、條帶煤,盡量由相鄰工作麵帶采。
20.采取沿空留巷技術,降低采區開拓量,減少保護煤柱損失,提高采區回采率。
21.薄煤層炮采工作麵采取先進的爆破擋煤技術,推廣使用適合我礦薄煤層工作麵條件的牽拉式擋煤皮,杜絕放炮崩煤損失。
22.生產班是工程質量、煤炭回收的主要承擔者;驗收員是工程質量、煤炭回收的主要驗收和把關者。
23.采煤工區生產班應及時清理工作麵及兩巷浮煤,防止丟煤。
24.采煤工區根據現場情況,應製定提高煤炭回采率的具體措施,納入作業規程有關內容;同時製定回采率獎懲製度,對跟班副區長、班組長、驗收員、崗位工等人員進行獎罰。
(十六)探煤厚製度
探煤厚工作是計算工作麵回采率及指導采掘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為了及時準確掌握工作麵煤層厚度變化情況,確保探煤厚數據準確可靠,為儲量管理和工作麵回采率的製度與考核提供可靠的依據,製定本製度。
1.通防工區物探隊配備專門探煤厚人員,負責3層煤采掘工作麵煤厚探測工作。
2.采掘工作麵要有專用的探煤厚原始記錄薄,一麵(一迎頭)一本,工作麵回采及巷道結束後妥善保存。
3.回采工作麵內探測點距不超過20m×20m,掘進工作麵不大於30m探測一次。地質構造或兩測點間煤厚變化超過0.5m時,適當加密探測點。
4.在掘進、回采過程中,如遇地質構造、煤厚突變等情況,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物探隊聯係,以便及時安排探測工作。
5.探測時,鑽杆應盡量與煤層層理麵垂直,必須測量探煤點位置(以導線點為基準)、煤層頂底板位置、岩性及傾角,夾矸厚度,煤層總厚度等。
6.探測小組每次探測後現場完成原始記錄,要求數據準確,字跡清晰,描述完整,由探測小組負責人審核無誤後簽字建檔。
7.地質技術員要不定期檢查探煤厚鑽孔質量,發現探煤厚人員弄虛作假一次,罰物探隊負責人100元,其它責任人每人50元。探煤厚鑽孔合格率小於90%或孔距超過規定的扣探煤厚人員每人每處50元。
8.各工區應為探測小組提供探測條件,保證電煤鑽性能完好,運行可靠,隨時能夠探煤厚。掘進巷道電纜長度不能少於100米,回采工作麵不少於200米。如發現電煤鑽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罰責任人50元。
9.探測小組探煤厚時要提前一天與工區聯係好,在現場作業時要相互配合,按章作業。綜放工作麵原則上隻能在檢修班探測煤厚。
10.綜放麵每次探測後,探測小組應及時繪製出工作麵探煤線地質剖麵圖,經物探隊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向地測科、綜采工區及有關業務部門、分管領導提供。
11.通防工區物探隊應編製探煤厚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認真執行,確保安全。
(十七)儲量變動增減損失定期審批製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促進我礦煤炭資源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保證煤炭資源的合理開采,結合我礦的具體實際,製定了本製度。
1.資源儲量變動必須按照《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魯國土資字〔2005〕613號”和“濟國土資字〔2008〕262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動。
2.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的審批權限:一次報銷地質、水文地質損失5000t以下,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礦出具審查意見,報集團公司備案;一次報銷地質、水文地質損失5000t(包括5000t)至2萬t,由礦提出申請,集團公司出具論證及審查意見,報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次報銷地質、水文地質損失2萬t(包括2萬t)以上要及時上報濟寧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複核,然後集團公司出具論證和初審意見後,報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審查。
3.資源儲量報損的審批權限:一次報損資源儲量5萬t(包括5萬t)以下,由礦提出申請,集團公司出具論證及審查意見,報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次報損資源儲量5~30萬t(不包括30萬t),由集團公司出具論證和初審意見後,報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審查;一次報損資源儲量30萬t(包括30萬t)以上,由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出具論證和初審意見後,報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
4.采區、水平生產(補充)勘探引起資源儲量變化的,由集團公司出具審查意見。未經審查批準的生產(補充)勘探報告,不得作為資源儲量變化及儲量年度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的依據;經批準的礦山生產(補充)勘探報告可作為資源儲量變化及儲量年度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的依據。
5.資源儲量轉入、轉出、注銷、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資源儲量報損由總工程師召集生產技術科、地測科、計劃科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由礦總工程師提出最終審查意見。
6.資源儲量轉入、轉出、注銷、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由地測科負責組織材料;資源儲量報損由地測科、技術科負責組織材料。
7.申請轉入、轉出、注銷、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等,必須實事求是,並有足夠的工程證實。凡應一次處理的,不準化整為零分次處理。
8.因勘探、采勘對比及重算等原因引起礦井儲量增減,資源管理人員應在年底資源儲量核算時將該部分增減量進行核加(減),並在礦產儲量表編製說明中寫明原因,報公司地測部備案存檔。
9.轉入、轉出、注銷、報銷、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的資源儲量,經上級批準後,及時標注在圖紙上,注明批準文號、日期、資源儲量變動範圍及數量,並將其批文和原始資料一並妥善保存。年末進行資源儲量檢測時,按照批準的範圍和數量及時進行資源儲量的增減變動。
10.及時填寫《儲量變動增減損失台帳》,掌握儲量變化。
(十八)礦產資源內部登記、統計管理製度
為全麵加強煤炭資源儲量的動態管理,進一步推動我礦的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及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結合我礦的具體實際,製定本製度。
1.必須實事求是地填報當年度礦產資源利用、礦產品銷售等情況,認真填報《固體礦產資源統計基礎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礦主要負責人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銷售情況總體負責。
2.礦產資源登記、統計是一項重要的儲量管理工作,填報數據涉及單位必須積極合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提供的資料簽字齊全,並經分管領導審核後及時報送地測科。
3.財務科負責統計主要經濟指標、礦產品產存銷情況。
4.煤質運銷科負責統計礦產品的煤質指標數據。
5.環保計量中心和工農辦負責統計礦山用地及環境情況。
6.勞動工資科和組幹科負責統計礦井的從業人數和技術人員人數。
7.地測科負責基本情況、采礦技術指標、查明資源儲量及年度變化情況的統計,說明材料的編製,填報礦產資源統計基礎數據庫,彙總各單位提供數據後按要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十九)鑽探管理製度
為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鑽探製度,杜絕鑽探事故,促進物探隊安全工作,製定以下管理製度:
1.物探隊長負責物探隊安全管理,落實鑽探設備和材料,保證鑽探工作的正常開展,技術員在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下,全麵負責鑽探技術管理工作,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2.鑽探人員全麵負責鑽探工作的現場施工,必須聽從指揮,服從安排,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3.鑽探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安全技術措施,並簽字,否則,不得下井作業。
4.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班時,對現場安全、隱患、鑽探設備運行狀況、鑽進情況、注意事項交代清楚。
5.鑽探施工必須嚴格按規程措施進行,不按規定要求施工、或無正當理由完不成當班工作安排的,取消當班出勤,出現事故的按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6.鑽探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鑽探製度、“三看二聽一及時”製度,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7.鑽探人員必須熟悉鑽機的性能、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運輸方法及安全規定,達不到要求的,不能上崗作業。
8.維修人員應定期對鑽探設備維修保養,保證設備完好,正常運轉。由於設備維修不及時影響工作的,追究其有關人員的責任。
9.鑽探所用工具應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原價賠償,由此影響工作者,給予濟濟處罰。
10.物探隊應製定相應管理製度,嚴格考核獎懲,嚴格勞動紀律,對“三違”嚴格按照礦有關處罰。
(二十)鑽探工程施工驗收辦法
1.本驗收辦法適應於所有鑽探工程的施工驗收。
2.地測副總工程師組織地測科、安監處質檢科等單位驗收。
3.在鑽探工程施工結束後,分別按有關條款進行驗收,並填寫有關驗收表。
4.終孔驗收在鑽探工程結束後即可進行安排,按鑽孔種類分別進行。
5.鑽探工程中取得的地質資料作為驗收的內容之一,鑽孔總結在鑽孔完成後(一般鑽孔三天)提交有關部門。
6.鑽孔驗收主要依據工程設計(另有調整的按調整後要求),三大規程及有關規定作為參考。並按驗收表條款分別填寫(驗收表中小項內未有的、分值折入大項)。
7.現場文明生產,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
8.鑽探工程(單項)進度必須達到礦計劃要求,否則按礦有關規定處罰。
鑽探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表
工程名稱: 評定等級(得分): 年 月 日
檢查項目 檢查小項及質量標準 標準分 實際得分 扣分
原因
一、
質量
管理 1.質量標準明確。(2分)
2.措施及圖表用微機生成,編製及時,內容符合實際,可操作性強。(3分)
3.措施內容齊全,工序合理。(2分)
4.措施傳達學習,嚴格落實。(3分) 10分
二、
鑽孔
要求 1.鑽孔施工位置準確,開孔位置合乎要求。(4分)
2.鑽孔定位準確,施工方位角、傾角符合設計及措施要求。
(6分)
3.鑽孔孔徑、套管安設達到設計要求。(6分) 20分
三、
施工
工藝 1.嚴格按措施規定工序施工。(5分)
2.套管長度、結構達到設計要求。(5分)
3.固管牢固,打壓試驗嚴格,符合本工程設計。(8分)
4.鑽孔取芯定位準確,層位清楚、采取達到設計要求。(6分)
5.現場記錄嚴格全麵、認真細致。(3分)
6.岩芯排放整齊、標定齊全。(3分) 30分
四、
終孔
質量 1.鑽孔終孔位置準確,深度、層位合乎設計要求。(8分)
2.鑽孔孔口管件符合設計要求。(3分)
3.鑽孔封孔嚴格、質量符合設計要求(設計中規定必須封孔的鑽孔)。(5分) 15分
五、
文明
生產 1.現場設備安設整齊、鑽機固定有序。(3分)
2.電纜按規定懸掛、水管、油管排放有棄。(4分)
3.鑽杆、鑽具排放整齊。(3分)
4.現場無雜物、無積水,鑽孔出水及時排放。(2分)
5.放工完成後,現場清理整齊。(3分) 15分
六、
資料
管理 1.原始記錄真實、清楚、全麵。(4分)
2.鑽孔工程完成,及時整理歸檔原始記錄。(2分)
3.及時編寫總結、送交有關部門。(4分) 10分
驗 收 單 位: 驗收人員:
十四、綜機設備技術管理製度
(一)綜采設備技術管理製度
第一章 綜機管理辦公室設備管理職能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上級部門關於綜機設備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第二條 組織協調綜機設備的選型、租賃、調試、安裝、撤除和修複工作,並在施工過程中對綜機設備使用和管理進行質量監督、驗收、考核移交,做到充分發揮設備效能。
第三條 組織開展設備的狀態管理和預防維修,搞好設備管理,不斷提高設備的利用率和開機率。
第四條 負責綜機設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
第五條 組織協調職工進行設備管理和維修方麵的教育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六條 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及時向綜機管理中心反饋信息,以便及時地進行設備改造與更新,提高綜機設備的裝備水平。
第七條 組織開展群眾性的綜機設備維修會戰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八條 加強設備的事故管理,對重大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及防範措施。
第九條 組織完成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各項經濟指標。
第二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十條 綜機設備實行專職管理,綜機管理辦公室設專職設備管理員,綜機設備使用及維修單位機電副區長或機電技術員負責本單位綜機設備管理,形成綜機設備管理網絡。
第十一條 綜機設備組實行數量目標管理,做到數量清、狀態明、屬性準,帳物一致。
第十二條 各種設備必須分類編號,登記建帳,一式兩份。綜機設備組、使用或存放單位的設備管理員各一份。
第十三條 綜機管理辦公室每月考核各綜機設備使用單位的設備完好率和質量標準化情況。
第十四條 加強設備統計工作,認真做好原始記錄,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按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認真開展統計分析,為實現各種定額指標的考核,為提高設備的安全性、經濟性提供可靠的基礎資料。
第三章 備用設備的管理
第十五條 為保證設備的機動性、靈活性、可靠性,備用設備一律在車間存放,井下不準存放備用設備,特殊情況下確需井下備用,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到綜機管理辦公室辦理手續後方可允許井下備用。
第十六條 備用設備下井前必須經嚴格的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後填寫領料單一式三份,綜機管理辦公室、維修單位、使用單位各持一份。
第十七條 備用設備嚴禁拆套使用,特殊情況需要拆套時必須經分管礦長或分管總工程師批準,並在三日內或指定時間將舊部件運上井,以備修複。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八條 所有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和維護。對未使用過的新型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技術培訓,熟悉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各種設備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達到“三懂”、“四會”,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和現場交接班製度,並實行包機製。
第二十條 綜機管理辦公室設備管理人員對井下使用的設備要進行不定期檢查,其中組織全礦性的大檢查每月不少於2次,並將查出的問題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加強儀表、儀器和設備保護的管理。所有設備配置的儀器、儀表及檢測裝置及各種保護,必須按規定檢驗,確保靈敏、準確、可靠。
第二十二條 綜機設備使用單位要建立設備事故分析記錄,認真做好統計工作,對經常發生故障的設備,要及時進行分析。製訂預防和改進措施。對設備存在的問題要向綜機管理辦公室反映以便及時解決,保證正常生產。
第二十三條 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機處理。使用單位不能處理時,及時向礦調度室、綜機管理辦公室彙報。
第二十四條 綜采設備堅持執行維護保養和預防性計劃檢修相結合的檢修製度,並推廣采用高科技診斷、檢測技術,不斷改進檢修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班檢、日檢、旬檢、停產檢修製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檢修時間,確保設備有一個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五章 設備的轉讓、調撥、撤除
第二十六條 租賃設備不準轉讓給其它廠、礦使用,停用時應及時送交公司綜機管理中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其維修和庫存。
第二十七條 各工區之間調撥設備,必須向綜機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由設備管理員辦理調撥手續。
第二十八條 自購的綜機設備轉讓其它廠礦時,由礦分管領導批準,綜機管理辦公室辦理手續。
第二十九條 綜采工作麵結束後,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驗收報告,分管領導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進行驗收。重點檢查設備損壞程度、缺件情況,並進行統計、建帳,其結果由綜機管理辦公室、使用單位、撤除單位各持一份。若缺件,一律補齊,否則按缺件原值進行罰款。
第三十條 撤除設備由撤除單位裝車,各零部件不準亂拆亂卸,小部件要集中裝車及時外運。
第三十一條 撤除設備升井後,存放於綜機車間,由撤除單位機電副區長向綜機管理辦公室設備組交接。如有設備及配件丟失,按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凡租賃設備升井交接後,由綜機管理辦公室設備組及時送交集團公司綜機管理中心,並辦理終止租賃手續,停交折舊費。
第六章 綜采設備修理與驗收
第三十三條 綜采設備升井後,由綜機管理辦公室、使用單位及維修單位共同進行驗收,查明設備損壞情況,並簽字記錄存檔。
第三十四條 對需修綜采設備,綜機管理辦公室下達委托修理書,由維修單位進行修理,否則不予結算。
第三十五條 設備修理竣工,維修單位須先自檢驗收,合格後再向綜機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綜機管理辦公室組織內部市場辦公室、使用單位、維修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準下井,修理費用自付。
第三十六條 驗收時維修單位必須出示設備大修報告,對每台設備的大修情況要詳細記錄。
第三十七條 設備驗收時要進行試運轉並檢測。發現問題,綜機管理辦公室下發問題整改單,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條 工作麵綜機設備經聯合驗收後,保質期為三個月。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承修方承擔配件費用並派人處理。
(二)綜掘設備技術管理製度
第一章 相關各單位管理職能和範圍
第一條 綜機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綜掘設備的檢查、考核、驗收、交接等工作。
第二條 綜掘工區負責掘進設備的安裝、回撤、維修、改造等工作。
第三條 承修單位根據綜機管理辦公室的安排和委托,負責掘進機的維修,設備下井前的試運轉,以及對掘進機的改造。
第二章 設備的管理
第四條 各使用單位對所管的設備、部件等要有專人負責,必須建帳登記,隨時掌握設備動態。
第五條 為了保證備用設備的機動性、靈活性、可靠性,備用設備一律在綜機車間或機修廠指定地點存放,原則上井下不準備用。若生產確需備用,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綜機管理辦公室辦理手續後方可下井備用。
第六條 備用設備下井前必須經過嚴格的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後填寫驗收單,一式三份,綜機管理辦公室、維修單位、使用單位各一份備存。
第七條 對備用設備及存放的成套設備,嚴禁私自拆套使用。特殊情況下需要拆套時,必須經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後,到綜機管理辦公室辦理手續後方可拆套使用。
第八條 使用單位應及時對拆套的設備進行恢複,恢複到拆套前的完好狀態。
第三章 設備的修理與驗收
第九條 綜掘工作麵需撤除升井的或更換下來的綜掘機部件,由綜機管理辦公室、內部市場辦公室、使用單位、維修單位共同進行鑒定,根據設備狀況確定大、中、小修理程度,製定修理計劃。綜機管理辦公室根據鑒定結果,給承修單位下達修理委托書,承修單位接到修理委托書後,製定修理計劃,組織修理。對無法修複和無修理價值的設備,經礦鑒定小組批準後列入報廢行列。承修單位在維修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修理。
第十條 設備或配件修理竣工後,由承修單位先自檢,然後向綜機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綜機管理辦公室接到申請後,組織使用單位、內部市場辦公室的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驗收。驗收時所有修理的成套設備都應送電試運轉、檢測,並由承修單位出據各種技術資料和驗收報告。對於修理後的設備存在的問題,綜機管理辦公室下發問題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每次驗收綜機管理辦公室都要建立驗收報告存檔。
第十一條 工作麵綜機設備經聯合驗收後,保質期為三個月。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承修方承擔配件費用並派人處理。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
第十二條 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製訂設備的操作規程、運轉日誌、檢修記錄、注油記錄、以及事故分析記錄薄,並存放區隊設專人管理,並認真填寫。
第十三條 設備操作規程、檢修內容和注油圖表,必須整齊懸掛在設備操作司機的附近(除綜掘機外),並備有燈光照明,以便提示司機精心操作(多台設備應分別掛出)。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設備檢修製度,確保檢修質量。
(三)綜機設備考核獎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創建節約型礦井,進一步完善綜機技術管理製度,切實規範並加強綜機設備、配件、油脂的科學管理,保障我礦綜采、綜掘工作麵的安全生產,提高礦井的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綜采、綜掘單位和礦內所有使用綜機設備、配件、油脂的單位。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根據礦井生產接續安排,對不能及時保證設備供應的、不能及時組織施工的,每出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四條 各有關單位接到設備驗收通知後,若未派人員參加驗收,罰責任單位責任人100元。
第五條 凡因使用單位管理不到位造成設備部件損壞或報廢,除按規定分析外,應實行賠償製度。由綜機管理辦公室分析查明,一律按報廢原值或損壞件的修複價值以一定比例進行賠償,其比例規定如下:
1.2萬元以下部份按30~50%;
2.2—5萬元部份按10~20%;
3.5萬元以上部份按5~10%。
賠償款額從區隊工資總額中扣除,不經礦領導批準擅自拆卸設備的零部件的,按所拆卸部件原值進行賠償並補齊零部件。否則,加倍罰款。
第六條 設備處於不完好運行狀態,監督檢查人員有權令其立即停機,責任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否則,一次罰責任者50—100元。如不整改而強行開機,罰款100—2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處理程序處理並加倍罰款。
第七條 各使用單位檢修更換下的各種設備及設備部件,從竣工之日起兩日內交綜機車間,每延期一天罰責任單位50元,依次累加;丟失按原值20~50%扣罰。
第八條 嚴格執行設備驗收交接製度。設備交接驗收後,由交、接單位和綜機管理辦公室設備組三方,按規定時間和地點辦理交接驗收手續,不按規定辦理者,罰款100元。
第九條 為更好地掌握設備的使用及存放情況,使用、維修和保管等單位的設備管理員每月的25—27日下午到綜機管理辦公室設備組核對設備台帳一次,不到者一次罰50元。
第十條 綜采(掘)工作麵各種運轉紀錄齊全、詳細,漏記一天,罰責任人20元。
第二章 采煤機、掘進機
第十一條 采(掘)機身無煤粉、雜物堆積,否則罰款50~100元。
第十二條 各種連接螺栓、墊圈、擋圈、銷軸、銷子等齊全,長度適宜,連接牢固,達到要求的擰緊力矩,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十三條 截齒、銷軸、擋板、蓋板等齊全牢固和完好,否則罰款50—100元。
第十四條 各操作手把、按鈕、旋鈕等完好,動作靈活可靠,位置正確,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十五條 各種儀表齊全完好、指示清晰,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十六條 各種管路、電纜走向正確,排列整齊,長度適宜,電纜卡完好。無嚴重變形、磨損,能靈活跟機拖動,無卡阻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十七條 各處油路、冷卻管路暢通,過濾裝置齊全、完好,效果良好,無漏水、漏液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十八條 內、外噴霧裝置齊全,水路暢通,內噴霧壓力、外噴霧壓力符合規定,否則每處罰款100—500元。
第十九條 各種保護裝置齊全完好,動作靈敏可靠。其整定值符合規定要求,否則每處罰款100—500元。
第二十條 各處潤滑油脂或液壓油型號符合規定要求,油位符合規定,各結合麵或密封麵無滲、漏現象,否則每處罰款100—200元。注油嘴缺或損壞,每處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 電控箱各種儀表、指示燈應正常,各種保護靈活可靠,嚴禁甩掉保護運行,否則罰責任人50元,責任人不清時,罰該單位500元。
第二十二條 采煤機搖臂升降靈活。滾筒應轉動靈活,安裝牢固,無變形、破損、磨損,無開焊和破裂現象的存在,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二十三條 采煤機底托架無嚴重變形,滑靴磨損不超出有關規定要求,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二十四條 采煤機應有閉鎖運輸機的閉鎖裝置,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 采煤機、掘進機泵、馬達、千斤頂、油缸、閥件等液壓組件無竄漏液現象,千斤頂、油缸、伸縮部的鍍層部分不得有超標的疤痕,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二十六條 掘進機鏟板部耙爪圓盤密封良好,襯套無鬆動現象,耙爪無嚴重磨損,運行平穩,無異常噪音,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二十七條 掘進機本體部連接螺栓連接牢固,無鬆動現象,各鉸接和回轉處轉動靈活,無卡阻現象,否則罰款50—100元。
第二十八條 掘進機履帶板完好無損壞,漲緊度適當,各轉動輪 運轉靈活,行走同步,無異常現象,否則罰款50—100元。
第二十九條 掘進機伸縮部保護筒無嚴重磨損、開焊,動作正常,否則罰款50—100元。
第三十條 掘進機電控箱、操作箱固定良好,接線正規,符合完好標準,無失爆現象,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掘進機第一部運輸機部件齊全,刮板、聯接環、螺栓齊全緊固,鏈條鬆緊適當,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三十二條 掘進機第二部運輸機電動滾筒運轉正常,框架無斷裂、開焊現象,漲緊部件應齊全,中間架無嚴重變形、聯接部件齊全牢固,托輥齊全完好,皮帶不跑偏,接頭開口不超過50mm,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三章 液壓支架
第三十三條 各結構件、焊接件、千斤頂座等無開焊或裂紋、無嚴重變形,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三十四條 各種護板不得有嚴重變形,各種推、拉移連杆和活塞杆、活柱不得有嚴重彎曲變形,否則每處罰款20—50元。
第三十五條 活柱、活塞杆鍍層不得脫落,局部輕微鏽蝕麵積不大於5mm2;劃痕深度不大於0.5mm。長度不大於50 mm,單件數量不多於3處。否則罰款100—500元。因其它施工作業損壞立柱的,1處罰款200—1000元。
第三十六條 操作閥靈活可靠,支架各種動作準確無誤:管路排列整齊、合理,長度適宜,無擠、壓、埋、砸現象,無破損、漏液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三十七條 支架內無浮煤、浮矸、廢舊配件等雜物埋壓管路和液壓件;各種閥體、活柱、立柱上端平台無浮煤,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三十八條 各千斤頂、立柱無自降現象,各種液壓件無滲液、漏液、內腔竄液等現象,更換下的立柱、千斤頂活塞杆必須收回,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三十九條 支架噴霧降塵裝置齊全,管路暢通,噴霧壓力達到規定要求,噴霧效果良好,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四章 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破碎機
第四十條 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和轉載機的溜槽內、外無雜物,動力部周圍清潔,無浮煤矸、無雜物堆放,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四十一條 工作麵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破碎機的各種連接螺栓、墊圈、擋圈、銷軸、銷子等齊全,長度適宜,連接牢固,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四十二條 各結構件、焊接件無開焊、裂紋、嚴重變形等現象,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四十三條 溜槽搭接合理,連接牢固,運行時無卡阻刮板現象,各部位無嚴重變形和破損,啞鈴銷齊全,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四十四條 鏈條鬆緊度適宜;鏈條和鏈輪齧合正常,無跳鏈、咬鏈、卡阻現象;聯接環按規定要求正確使用,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四十五條 分鏈器、壓鏈器、刮板和橫梁(E型螺栓)齊全,固定牢靠,無嚴重變形和磨損;刮板按規定距離安裝,方向正確,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四十六條 齒條、壓板、擋板等固定牢靠,無變形和嚴重破損,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四十七條 擋煤板、電纜槽無嚴重變形,無錯位;蓋板或夾板齊全,與溜槽連接牢固,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四十八條 設備供電電纜接線合理、連接正確,各種保護裝置、傳感器齊全,性能可靠;電纜吊掛整齊,連接牢固,無擠壓、無破損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四十九條 電機接線腔內應幹燥、清潔,接線柱不得鬆動或損壞,防爆結合麵符合防爆要求,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五十條 電機和減速機冷卻管路齊全暢通,長短適宜,布置合理,冷卻水壓力和流量符合規定要求。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五十一條 減速機潤滑油型號符合規定要求,油位符合規定,油溫正常,油脂清潔,各結合麵和密封處無滲油、漏油現象,透氣塞清潔、暢通,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五十二條 鏈輪應轉動靈活,無嚴重磨損,遠程注油裝置油量充足,管路暢通、長度適宜,透氣塞清潔、暢通;鏈輪各密封麵和密封處無漏油和滲油現象,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五十三條 聯軸器和彈性墊應正確使用,轉動靈活;偶合器介質符合規定要求,液位符合要求,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否則每處罰款100—200元。
第五十四條 轉載機自移裝置齊全,連接牢固,操作靈活,動作可靠,各油缸、千斤頂完好,無滲液、漏液現象,否則每處罰款30—50元。
第五十五條 破碎機潤滑油充足,無滲油、漏油現象,轉動靈活、無卡阻和缺錘頭現象,否則每處罰款100—200元。
第五十六條 破碎機傳動部皮帶安裝正確,鬆緊程度合適,否則罰款50元。
第五十七條 工作麵刮板輸送機與轉載機的搭接距離合適,轉載點有噴霧降塵裝置,刮板輸送機機頭至轉載機進料口處設安全防護裝置,行人跨越處設置過橋,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五十八條 整機應運行平穩,無異常聲響和震動,不拉循環煤,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五章 泵站
第五十九條 泵站周圍環境應清潔,無雜物,泵、箱體及各部位應無油汙和煤塵,淋水處應有防護措施,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六十條 泵與液箱應水平放置,液壓管件長度適宜,無擠、壓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六十一條 泵站各部位的連接和固定螺栓齊全、完整、緊固,規格一致,無鬆動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六十二條 泵箱無碰傷、泵箱內無鏽蝕現象,各連接件齊全、連接牢固,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六十三條 曲軸箱、減速箱內潤滑油按規定要求正確使用,油位合適,油溫正常,不得超過75℃,外殼溫度不超過62℃,潤滑油無變質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六十四條 聯軸器應轉動靈活,無反常咬緊現象,各種控製器性能良好,動作靈敏可靠,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六十五條 泵站各液壓件密封良好,不漏液、滲液、串液,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六十六條 泵站運行時無異響及異常震動,電機轉動方向正確,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靈敏可靠,額定壓力和額定流量應達到規定要求,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六十七條 各種壓力表指示正確;閥組動作靈活可靠,性能良好,否則每處罰款50—100元。
第六十八條 管路排列整齊,安放合適,分類吊掛,各種入水口處必須設置過濾器,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六十九條 乳化液配比達不到2%—2.5%的要求或打清水的對泵站司機罰款50-100元,對單位掛“黃牌”督辦整改。
第六章 設備內部使用、調撥
第七十條 各采掘單位備用的大部件,任何單位不得隨意挪用、調換使用、變遷使用地。如生產需要,須經綜機管理辦公室同意,並在設備組辦理手續,否則罰責任單位各100—500元。
第七十一條 綜機設備到礦,綜機管理辦公室設備管理員辦理設備交接,由安裝單位、使用單位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否則罰責任單位100—50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七十二條 設備及配件由使用、保管或維修單位負責裝卸,否則壓車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並加罰100元。
第七十三條 其它單位升井的綜機部件由準備二區統一管理,擺放、保管好,丟失綜機配件,按部件損壞標準賠償。
(四)綜機配件技術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綜采、綜掘安全生產和綜機設備正常維護、不斷降低綜機配件消耗、提高綜采、綜掘生產的經濟效益,切實規範並加強綜機配件管理,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綜采、綜掘單位和礦內所有使用綜機配件的單位。
第三條 綜機配件管理的原則
1.認真執行並落實上級的有關綜機配件管理的文件、指示、指令的原則。
2.必須堅持滿足生產需要、本著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少投入多產出,堅持質量與效益並重的原則。
第二章 綜機配件管理機構及職責範圍
第四條 綜機配件管理由綜機管理辦公室配件組負責管理。
第五條 綜機管理辦公室配件管理組的職責
1.負責綜機配件的計劃編製並負責計劃落實。
2.負責綜機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綜機配件的調撥和綜機管理中心委托大修設備的配件領料。
3.負責綜機配件的倉儲管理和發放。
4.負責綜機配件的領用審批以及對綜機配件修複件的定價和領用審批。
5.負責綜機配件月度資金動態和區隊消耗的統計。
6.負責各綜采、綜掘區隊和所有使用綜機配件的單位現場檢查。
7.負責綜機配件的儲備定額管理、消耗指標的分解、綜機零部件修舊利廢管理,並負責考核。
第六條 綜機配件倉庫的主要職責
負責綜機配件的保管、保養、發放、理貨和裝卸。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七條 各使用單位在每月20日前提出下月綜機配件需用計劃,經業務部門和礦分管領導審批後,報綜機管理辦公室,計劃要結合本區隊所在采場條件和設備配套情況及設備狀況進行編製。
第八條 維修單位承修的采煤機、掘進機等零部件和所需用的綜機配件,要根據實際需用情況提出計劃報綜機管理辦公室。
第九條 綜機配件各承修單位,接到綜機管理辦公室下達的設備修理委托後,將設備進行拆檢,由綜機管理辦公室、內部市場辦公室進行鑒定後,承修單位根據修理費定額,做出配件計劃,報綜機管理辦公室。
第十條 綜機管理辦公室配件組要根據礦生產、接續計劃、設備大修計劃,綜采、綜掘工作麵設備配套情況,庫存結構、生產實際需用結合各單位提報的配件計劃,並結合修舊利廢情況編製綜機配件計劃,於25日前報綜機管理中心。
第四章 調撥管理
第十一條 綜機管理辦公室根據計劃到綜機管理中心和下屬各配件站調撥綜機配件,到綜機管理中心指定的分承包方提貨。
第十二條 如遇生產急需,以上單位又無貨時,要積極配合綜機管理中心業務人員聯係貨源,想方設法解決,確保生產需用。
第十三條 配件調撥到礦後要及時填寫到貨紀錄並辦理入庫手續,根據“撥料單或入庫通知單”和倉庫保管員核對品種、數量無誤後方可入庫。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從綜機管理中心調撥的綜機配件,必須進行數檢、質檢,由配件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人員進行抽檢或複檢,合格後方可入庫。
第六章 儲備管理
第十五條 綜機配件保管員按撥料單或入庫通知單清點品名、規格、數量正確後,按 《庫存物資保管、保養製度》進行貯存管理。每月結帳後,倉庫保管員要對庫存配件進行盤點,並將盤點明細表報綜機管理辦公室,如出現賬物不符時,倉庫保管員不得擅自處理,由計劃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綜機配件庫屬綜機管理中心在我礦的二級站歸口管理倉庫,除非從綜機管理中心調撥到礦的綜機配件,其它材料不準入該庫,庫房要通風良好,庫房內外衛生清潔,通道暢通;有防火、防盜、保暖、措施;消防器材齊全;責任明確。
第七章 供應發放管理
第十七條 綜機配件的領用實行限額管理,各使用單位須執“領料單”,根據工區計劃到綜機管理辦公室審批,然後到內部市場辦蓋核算章後到倉庫領取,否則不與發放,如遇生產急需時,須執經調度室簽字的領料單到倉庫領取,第二天必須補辦正規領料手續。
第十八條 倉庫保管員必須按領料單或(應急發放單)進行發放,不經計劃員同意不得隨意更改預留發貨數量,否則由此造成帳、卡、物不符並影響生產需用時將追究發料保管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維修單位提供生產使用的采煤機、掘進機等設備修複件,須執有綜機管理辦公室計劃員審批的領料單方可發放。
第二十條 對生產過程中必須投入單價超過10萬元的綜機配件須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後方可發放。
第八章 使用消耗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礦對綜機管理辦公室進行綜機配件費用承包,承包金額按礦當年下達或調整指標為準。綜機管理辦公室、內部市場辦公室根據礦下達的承包指標一次性對綜采、綜掘區隊分解承包,承包指標年度內不作任何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使用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辦法,對井上井下小倉庫配件必須建帳、建卡、分類集中碼放,明碼標識,專人管理,做到帳、卡、物三統一,並要作好綜機配件的收、支記錄。地麵裝車的配件數量和井下現場卸車的配件數量應相符,若有誤差要落實到責任人並追究其原因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綜采、綜掘安全生產和綜機設備完好運轉,各使用單位不能片麵追求節用綜機配件,如由此造成不安全因素和綜機設備達不到完好標準,將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包機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加強綜機配件的使用管理,要做到區隊有目標,班組有指標,人人有責任,真正把綜機配件承包指標落實到人。對關鍵件、緊缺件,生產現場要限量存放並做好保管保養工作。同時加強對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要合理使用綜機配件,對使用過程中無故損壞綜機配件的,要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工作麵使用設備要保持完好率達到規定要求,包機落實到人,設備出現缺件和零部件損壞時,要及時增補、修理和更換。由於缺件和修理不及時造成設備損壞的,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包機人的責任,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綜機配件管理人員要深入生產區隊和現場,了解綜機配件的需求情況,聽取使用單位對配件供應、質量和使用中所提出的問題,要盡快給予答複並及時解決問題,如發現嚴重質量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彙報,協調供需關係,滿足生產所需綜機配件的供應。
第二十七條 綜機配件管理人員要不定期到綜采、綜掘工作麵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現場綜機配件的儲存保管情況,如發現有閑置的綜機配件及時通知區隊回收升井統一管理,發現有維修更換下的廢舊件及時通知區隊進行回收。
第二十八條 各生產區隊存放的配件,如遇生產急需時,綜機配件計劃員有權進行調配,被調用單位應積極配合執行,否則因此影響生產者,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除綜機配件費分承包單位外的其它生產、輔助單位因礦井生產建設,安全技措工程和質量標準化工程需用綜機配件時,須提出需用計劃由分管領導批準後,交綜機管理辦公室配件組,由綜機管理辦公室負責計劃落實和供應,無計劃的一律不予供應。
第九章 修舊利廢管理
第三十條 堅持交舊領新製度,凡在生產過程中更換下的有修複再用價值的綜機配件一律進行回收,回收件交指定地點或維修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為實現安全、生產、經濟效益再創新高,各單位要積極組織,節約挖潛綜機配件可利用資源,搞好雙增雙節修舊利廢。
第三十二條 綜機管理辦公室根據各使用單位回收的品種,分別給維修單位下達修理計劃,承修單位接到修理計劃後要積極組織人員按計劃進行修理,如遇生產急需並無計劃的,綜機配件計劃員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確保生產需用。
第三十三條 承修單位修複的綜機配件,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由承修單位代保管。生產需用時,有修複件的,計劃員要優先審批發放。
第三十四條 綜機配件修複件價格,由綜機管理辦公室、內部市場辦公室根據配件損壞的程度、修複的難易程度、修理價值和使用價值等因素綜合測算後,製出價格表,核準後下發給各使用單位。大部件拆檢後根據實際更換配件、材料、人工等結算修理價格。
第三十五條 修複件投入使用後承修單位負責保修一個月,期間出現質量問題應無償修理或更換。領用單位要記錄名稱、數量、時間、使用地點。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回收的報廢配件一律交供應科,由其統一進行處理。礦處理其它綜機配件時要通知綜機管理辦公室去人進行鑒定,經鑒定有使用價值的配件一律不準處理。
第十章 配件管理考核獎懲
第三十七條 各區隊配件管理員必須在每月的20日前把次月的綜機配件需用計劃綜機管理辦公室配件組,如不按期申報,每遲一天罰責任人50元,依次累加。
第三十八條 各區隊配件管理員在編製需用計劃時,要根據本單位的生產實際,做到科學合理,準確率不得低於90%,準確率在80%—90%之間,罰區隊100元,低於80%罰區隊300元。
第三十九條 由於判斷失誤造成綜機配件誤拉沒用的,由責任單位支付運輸費用,且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四十條 在物料發放過程中,由於領料人不按程序辦事,由此造成帳、卡、物不符時,將對領料人予以50元/次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在配件的使用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損壞配件的,要嚴肅進行分析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根據損壞程度對責任人給予綜機配件原值1%—10%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綜機配件的使用,因亂丟亂放造成浪費的將給予單位經濟處罰50—500元。
第四十三條 一個工作麵,由於使用單位盲目計劃造成剩餘配件過多,尤其是本年度內用不上的配件,將對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井下各區隊升井的綜機配件,由綜機管理辦公室、各使用單位與存放單位在廣場或車間辦理交接,交接明細一式三份,各執一份以備查,如一方不按規定參加,罰該單位100元。
第四十五條 給各承修單位下達的修理計劃,承修單位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拖後一天每件每天罰50元,有此耽誤生產需用時,要嚴肅分析,從重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凡無計劃領料的給予責任單位50元/件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 夜間處理應急事故領用配件時,次日應及時補領料手續,否則罰領用單位100元/天。
(五)綜機油脂潤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綜機油脂管理,保障綜機設備的安全運行和生產需要,依據煤業公司有關文件精神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綜機油脂潤滑管理
第一條 礦以生產礦長任組長,分管副總任副組長,綜機辦管理人員及各綜機範圍區隊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綜機辦主任任辦公室主任。
各使用單位應成立油脂管理領導小組,各使用單位檢修班要有專業的油脂管理人員,負責落實綜機設備各注油部位的檢查清洗換油工作,確保設備檢修潤滑質量。
第二條 乳化油、抗磨液壓油、齒輪油、常用的潤滑油等油脂必須符合設備的規定,不準隨意改變,不同品牌,不同廠家的油脂不準混用,供應科改變油脂品種時,必須報送綜機管理辦公室上報煤業公司綜機管理中心同意後辦理。
供應科綜機油脂庫房要符合防火、防雨、防汛、防塵的安全要求,庫內要保持清潔衛生,不準存放與油脂無關的物品,油桶、器具要有專用的護罩或護套。存放乳化油的庫房冬天要有保溫措施,溫度不得低於10℃。
第三條 綜采工作麵的采煤機、運輸機、轉載機、泵站的減速箱或傳動機構油質油位,是各班司機交接班的主要內容,是檢修班的重要檢查項目,要嚴格交接班檢查、檢修,注油記錄要填寫正規詳細。
第四條 向設備的減速箱或液壓傳動機構加注油時必須先清理雜物,灑水衝塵,上方要有遮擋防塵設施。放出舊油進行必要的清洗後方可再加注新油。清洗設備內腔和清理各注油嘴,加油口要使用綿紗、綿紗布等綿纖物品擦拭幹淨。
第五條 乳化油(濃縮物)的使用,綜采單位、綜機安裝撤除單位在生產和安裝撤除時的消耗量均不準和生產材料費捆綁考核,由市場辦落實監督。
第六條 乳化油(濃縮物)實行節約不獎,采煤區隊超定額按比例扣罰政策。
1.采煤區隊萬噸消耗定額860kg。
2.安撤工作麵消耗定額不低於1800kg/每麵。
第七條 乳化液的配比濃度規定:綜采工作麵在工作麵回液管路中取液用糖量計檢查,其顯現的配比濃度2%—2.5%為合格。使用電液控係統的工作麵配比濃度按措施執行。
第八條 綜采工作麵必須配置乳化液自動配液裝置,保證其正常工作,泵站司機必須配帶合格糖量計,把乳化液配比濃度合格做為交接班的重要項目。
第九條 綜采工作麵的乳化液使用周期為三個月,每季度最後兩天應使用清水衝洗至回液管路出清水後再注入合格的乳化液。乳化液箱每半月清洗一次。過濾器每檢修班檢修一次,過濾網損壞要及時更換。
第十條 各綜機使用油品單位。每月25日前向綜機辦公室報送下月度的用油計劃表,並將每月的油脂消耗上報綜機辦公室油脂組。
第十一條 新油入庫後,必須取樣化驗,送煤業公司指定油脂化驗中心或有化驗資質的部門進行化驗分析。
第十二條 舊油取樣送檢:舊油是指綜采(掘)工作麵設備機體的在用油品。油脂管理員要按期對設備機體內在用油品進行取樣化驗。若發現有不合格油品,及時通知責任單位換油,並監督落實。
第十三條 乳化油的取樣,在綜機管理中心的監督下,同化驗室人員共同對一批次取樣化驗,合格後入庫發放使用。
第十四條 對使用中的乳化油每月必須從回液管路中取液化驗一次,發現油皂析出,油水分層,產生絮狀物,有異味等變質現象必須立即更換並及時彙報綜機管理中心。
第十五條 配製乳化液的硬水每季必須取樣化驗一次,掌握水質的變化情況。
第十六條 本單位油脂管理員負責建立本單位的月度設備廢油回收和循環利用統計明細台帳,將本單位月度設備廢油回收和循環利用統計明細台帳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0日前上報綜機辦公室油脂組。
第二章 井下油庫管理
第十七條 井下綜機工作麵應在進風巷設立油脂庫,油脂庫的支護材料必須是阻燃的。對於本單位設備用油每種油品(不包括乳化油)的存放不得超過3桶,並掛油品標誌牌管理。
第十八條 存放油脂的油桶(油桶容器)必須衛生清潔專用,密封良好,嚴禁使用密封不好和損壞的油桶容器。劃分區域分內存放,碼放整齊。
第十九條 井下綜機油脂庫房要建立《崗位責任製》、《注油工崗位責任製》、《設備潤滑油圖表》,特別要有防火設施消防滅火器(兩隻)、沙箱(0.2立方米)、紙沙袋(20袋)、水桶(兩隻)、鐵鍁(兩張)齊全有效。設置柵欄門懸掛(油庫重地閑人免進)警示標誌牌。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證油脂的清潔衛生,搞好潤滑質量。井下綜機油脂庫房要水泥硬化地麵符合防火、防淋、防塵的安全要求,庫內要保持清潔衛生,不準存放與油脂無關的物品,油桶、器具要有專用的護罩或護套。油抽子嚴禁混用混放,一種油一個油抽子,油抽子並標注明確。護罩、護套頂上不能有雜物、積油、煤塵。油桶、標誌牌要保持清潔衛生。
存放油脂的油桶,運輸途中輕搬輕放。嚴禁損壞油桶(變型或致使漏油)。空桶及時回收上井交供應科,嚴禁有閑置空桶在地麵其它位置存放,有供應科監督。
第三章 油脂管理考核獎懲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綜機油脂每次罰款500元,造成設備損壞者加倍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於綜采(掘)設備每出現一處漏油罰款50元,通知再次未整改好的加大處罰並掛督辦牌。
第二十三條 對造成油脂汙染的,油桶不上蓋,加注油時不按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罰款50元。
第二十四條 檢查中發現油桶損壞或無蓋的每次件罰款50元,依此類推。
第二十五條 使用中的油抽子混用混放的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檢查中發現未按照規定進行廢油回收或廢油循環使用,存放管理不到位的每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油脂管理員按時報送下月的用油計劃表,每月的油脂消耗和月度設備廢油回收和循環利用統計明細台帳。不按規定時上報的每次罰款50-200元。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完不成乳化液萬噸耗指標造成煤業公司綜機管理中心加收支架租賃費的,單位承擔50%,並加罰2000元。未完成每月規定消耗定額的對單位罰款1000元。
第二十九條 乳化液、齒輪油、抗磨液壓油檢查一次不合格,通知整改。二次不合格者對單位罰款1000元,並掛“黃牌”督辦整改。
第三十條 乳化液配比達不到要求或打清水的對泵站司機罰款50-100元,對單位掛“黃牌”督辦整改。
第三十一條 泵站司機無糖量儀者罰款50元。
第三十二條 清洗液箱要按規定執行,並做好記錄以備檢查,沒有按照要求及時清理液箱、過濾器的,每檢查一次不合格罰款50元,無記錄者罰100元。
第三十三條 對工作麵支架,液壓係統、泵站的漏液現象,未及時處理的罰款50元。
第三十四條 綜機管理辦公室做到不定期的旬檢月查,每季一通報一獎懲,公司季度質量標準化檢查專業評比榮獲第二名次以上者,按季度質量標準化規劃規定進行獎勵,對違反規定野蠻使用油脂的按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楊村煤礦。
附件:1.綜機設備潤滑注油卡
2.泵站乳化液自檢班中交接記錄
附件1
綜機設備潤滑注油卡
單位: 施工地點: 年 月 日
序號 設備名稱 注油部位 油質牌號 檢查情況 檢查時間 補油量 補油
時間 換油量 換油時間 負責人
簽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2
泵站乳化液自檢班中交接記錄
單位: 施工地點: 年 月 日
班次 檢查
時間 檢查部位 檢查部位 檢查人 備注
1號乳化液箱 2號乳化液箱
支架總回液出口濃度 自動配比儀出口濃度 支架總回液出口濃度 自動配比儀出口濃度
早
班
中
班
夜
班
備注:每月1-3號前必須將上月如實填好泵站乳化液自檢班中交接記錄上報綜機辦
(六)工作麵安裝回撤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綜機設備安撤區隊管理人員和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培訓,經教育培訓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取得上崗資格。
第二條 從事安撤作業的新工人上崗前,必須由施工單位按有關規定找老師簽訂師徒合同,從師學習半年,並經礦有關部門考評合格後,方可獨立上崗工作。
礦井內部轉崗的安撤工,原地麵崗的從師學習半年,井下崗的從師學習三個月,並經礦有關部門考評合格後,方可獨立上崗工作。
第三條 綜采工作麵安撤必須編製《作業規程》,單項施工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
編製《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應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規定,符合現場實際,由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編寫。施工前十天編製完,報送業務主管部門,由礦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綜機管理辦公室、生產技術科(采煤、運輸)、安監處、機電科、通防科、調度室、地測科、質檢科等科室會審,有審批意見,有會審單位和會審人員簽名。
第四條 《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學習考試應於施工前三天完成。由施工單位組織所有參與施工人員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考試不合格必須重新學習補考合格。
第五條 安撤區隊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組織施工,並隨現場條件變化及時補充完善施工措施。各業務科室對《作業規程》的實施過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 為確保綜機安撤安全施工,綜采工作麵安撤作業應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1.有審批的工作麵設計和作業規程、保證作業安全的技術措施和勞動組織;
2.待安裝或撤除的工作麵頂板支護符合規程規定,單體支柱或液壓支架達到規定初撐力,無冒頂漏矸和斷梁折柱及有關現象,頂板支護方式選擇合理,平滑過渡無台階,超高處背頂符合頂板管理有關規定;並且底板平整,無明顯凸凹起伏,浮煤浮矸不超規定,沿推進方向坡度滿足鋪路技術要求;
3.待安裝撤除工作麵機電設備運行正常,符合規程安全要求,滿足工作麵設備安裝撤除基本條件;
4.供電、供水、排水、壓風、提升運輸、通風防塵等係統,符合安撤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5.安裝或撤除設備的幾何空間(高、寬和長度),符合設備拖拉轉向、調向、拉移運輸的安全條件;
6.安裝或撤除現場有必備的應急材料備件和無影響施工安全的隱患;
第七條 綜機設備安撤區隊應抓好施工現場的技術管理,明確作業程序,規範作業行為,嚴格按設備安撤規程規定和技術要求組織施工。作業程序、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不明確,職工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 在抓好常規施工技術管理的同時,還必須加強以下特殊施工地點、條件和環境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1.頂底板管理
(1)安撤工作麵必須堅持敲幫問頂、先支後回製度,在開工之前,跟班幹部、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麵頂底板安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施工中,必須經常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底板、煤壁、支架等情況,發現險情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當班險情未排除,跟班幹部、班組長和安監員不得離開現場。
(2)頂板支護必須使用合格支柱,迎山有力。傾斜麵上支護,迎山角度符合規定,所有支柱連鎖生根緊固。頂板破碎處要備好道木、工字鋼等支護材料,降架時檢查頂網和鋼絲繩的完好狀況,超高、超寬處及時背好頂幫,有異常的地方立即采取修補措施。
(3)安撤支架前,必須支護好調架空間的頂板,對周圍五米範圍加固支護。
(4)撤除或調整掩護支架,必須堅持先支後回,嚴禁空頂作業。
(5)安撤支架過程中,頂板破碎或撕網嚴重,應按頂板管理的專項措施支護好頂板。
2.提升運輸
(1)安撤工作麵綜機設備提升運輸前,應根據設備最大外型尺寸做模擬車,進行運輸線路係統模擬運行,檢驗罐籠和運輸巷道的安全空間,整改存在問題。
(2)抓好綜機設備裝封車和輔助運輸管理。
(3)加強綜機設備車輛掉道複軌和歪斜件扶正管理。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3.設備裝卸起吊
(1)了解並掌握裝卸起吊物的重量、幾何形狀、性能結構,選擇符合要求的裝卸起吊器具,根據規程要求確定施工程序和方法。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器具進行裝卸起吊。
(2)起吊點要牢固可靠,使用專用起吊錨杆時,錨樁和錨杆必須做拉拔力試驗,符合設計要求方可使用。
(3)裝卸起吊時要有專人指揮,觀察吊裝物、吊具、索具、起吊點及周圍頂板的安全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停止作業,進行處理。設備裝卸起吊就位對正時,必須放置穩固,找準裝車重心方可撤除吊具索具。
(4)設備斜坡上起吊裝卸車,必須采取防滑措施,不得摘除連車裝置,並在車盤下側打好“十字”木馬阻車裝置並使用圓環鏈將車輛鎖實鎖牢。卸車時,先解下側封車裝置再解上側。裝封車時,先上側後下側。並且在解除封車裝置及裝卸車過程中,絞車司機應始終刹住閘,堅守崗位,裝解封車人員要站在設備的上側作業。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負責人。
(5)裝卸起吊設備時,當鉤頭稍微受力後,摘掛鉤頭人員必須躲到安全地點後,方可繼續起吊。禁止任何人隨同設備同升降,或在受力索具、鋼絲繩附近及吊裝物下落所能波及的地方通過和逗留。起吊過程中間不得停止作業,離開工作現場。必須離開時,應用木料墊實掩牢當班處理不完,禁止交班。
(6)用葫蘆起吊時,應嚴格按照廠家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操作,有一個預加力的過程,葫蘆操作者應站在與手鏈輪同一平麵內,拉動用力均勻和緩,不要用力過猛造成手鏈輪跳動和卡環。如發現拉不動,應立即停止進行檢查。吊起重物100~200毫米時,應暫停作業,全方位檢查,無問題後恢複作業。
(7)使用慢速絞車或滑輪進行拖運調向重物時,檢查絞車的固定、絞車負荷、鋼絲繩的承載能力、滑輪的額定載荷,確認無誤後方可操作。拉移時有專人在安全地點站崗,看好回頭輪,嚴禁任何人進入繩道、滑輪生根點以及滑輪所能波及的範圍。
4.支架撤除、解體及裝車
(1)檢查施工現場和撤除設備安全狀況,檢查供液係統是否合格,材料備件是否到位,確認無問題後,組織人員改接待撤支架液壓操作管路,操作降移支架從事撤除作業。
(2)使用回柱絞車調拖支架時,所有人員必須躲開繩道到規程規定的安全區觀察;利用單體柱調架時,支架與單體柱接觸部分墊實木料,抱柱人與送液人必須叫應好,先慢送液,待柱子啃住後,作業人員躲到安全地點,再緩慢平穩送液調向到位;支架在拖動過程中,絞車鋼絲繩聯接必須牢固可靠。嚴禁在支架後或繩道煤幫處行走。
(3)抽出支架必須在架前拖道內拖動,不得偏向煤壁、碰到貼幫柱或貼幫柱底腳基礎;拖運支架時,發現設備運行阻力增大,必須停止作業,清除障礙物,排除隱患,原因不明不得恢複作業,嚴禁死拉硬拽。用於切眼內的拖動絞車,必須安設可移動信號。鉤頭信號工必須在躲開繩道、視線良好的安全區域內操作。
(4)支架在組裝硐室裝車,必須有專人指揮,要注意支架起吊重心,防止偏斜或搖擺,吊裝硐室的液壓操作係統要靈活可靠,不得漏液、串液。
(5)需支架解體運輸時,應在專門組裝硐室完成解體。且解體時支架本體車必須進行有效的鎖車固定,解體人員按規程規定程序作業。
(6)支架解體件的尺寸、重量,應符合提升運輸絞車額定能力、罐籠允許通過空間、軌道運輸技術要求的規定。寬度和長度符合輔助運輸管理規定,前梁、尾梁等較重散件裝車不得超過三層,並且層間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5.支架卸車、安裝
(1)支架在切眼內運輸前,必須檢查現場的頂板支護情況及切眼內運輸線路完好情況,按措施規定做好材料備件準備和文明施工工作,安設好調向滑板,墊實鋪平。
(2)切眼使用絞車運輸支架的必須使用慢速絞車,除嚴格執行輔助運輸管理規定外,必須專人指揮,兩端頭對拉絞車司機,精力集中,隨時觀察絞車滾筒餘繩及運行平穩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車。在切眼內運輸時,繩道內嚴禁行人或逗留,嚴禁用喊話、擺礦燈等形式代替信號聯絡。
(3)支架到鐵路頭時,信號工必須站在10米以外安全地點進行聯係,抽出車盤,支架車下道穩定後,方可進行其它工作;若支
架歪斜,必須按規程規定程序進行扶正。
(4)支架調向時,必須躲開繩道及滑輪可能甩出的方向。支架調整就位後,必須立即升起,並達到初撐力,及時伸出護幫板護實煤壁;安裝過程中漏液的支架要及時進行處理。
第九條 加強井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安撤工作麵工程開(竣)工質量驗收製度,並明確驗收考核機製。
1.綜采工作麵順槽切眼掘進工程竣工質量驗收,由礦分管領導負責組織有關科室和單位,按照《綜采工作麵順槽切眼掘進施工質量標準》、工作麵設計、掘進《作業規程》以及待安裝設備的技術要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2.綜采工作麵停采造條件工程竣工質量驗收,由礦分管領導負責組織有關科室和單位,按照《綜采工作麵停采造條件施工質量標準》、停采造條件《作業規程》以及待撤除設備的技術要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3.工作麵安裝撤除前,必須綜機辦組織,相關業務科室參加,對輔助運輸線路設備、設施、安全狀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移交運行。
第十條 礦領導及主管業務科室不定期組織有關處室,抽檢安撤規程學習培訓,抽查施工人員應知應會,發現不合格者,停止其作業,並責令重新學習培訓。
第十一條 安裝回撤現場必須按照規定配齊各類牌板,並懸掛在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 在綜機設備安撤期間,分管領導組織開好調度協調會,掌握現場的施工順序、進度以及隱患整改等情況,及時解決影響安撤的安全問題。
第十三條 施工區隊,必須嚴格按照進度表施工,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分班盯崗,排查整改作業範圍的安全隱患。施工班組長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理念,排查整改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遵章指揮和作業,嚴禁搶進度忽視安全。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設備安撤應知應會要求,熟悉掌握規程規定,搞好崗位危險源辨識,按章作業。
第二章 考核獎懲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綜采(掘)工作麵安裝第一次驗收後,對查出的不完好設備,由綜機管理辦公室下達問題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設備不完好,每台處罰責任單位50元。)整改後,經複查仍不合格者每台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依次累加。
第十五條 工作麵撤除時,在規定時間內將所有零部件交齊,遲交一天按每件50元罰款。丟失的零部件按原值20~50%罰款。
第十六條 在液壓支架等設備運輸中,閥口不堵、膠管不包或丟失零部件的,發現一處罰責任人員50元。損壞設備按分析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 對安裝完畢後剩餘設備或零星升井臨時不用的設備,由安撤單位交綜機車間保管,並建帳管理。出現丟失、損壞、私自挪用設備及配件,罰該單位200元,並按相應的材料費進行罰款。
第十八條 綜機租賃設備撤除返綜機管理中心時,由綜機管理辦公室、撤除單位雙方在設備存放地點進行交接驗收後後方可送交綜機管理中心。如一方不按規定參加,罰該單位責任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