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若幹問題的探討與思考
軟件名稱: | 關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若幹問題的探討與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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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 2015-03-28 | |
軟件簡介: | 關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 若幹問題的探討與思考 沈春明 1 , 2, 林柏泉 1 , 2, 朱傳傑 1 , 2, 趙延旭 1 , 2, 高豐寧 1 , 2 (1 . 中國礦業大學 煤炭資源與安全開采國家重點實驗室 , 江蘇 徐州 221008; 2. 中國礦業大學 安全工程學院, 江蘇 徐州 221008) 摘 要: 為了提高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的規範性, 促進鑒定體係的完善, 針對礦井煤與瓦斯突 出鑒定的現狀, 分別從煤炭政策與監管機製 、 煤礦自身短期效益 、 鑒定規範的完善以及鑒定機構 的責任與義務等方麵分析和探討了礦井煤與 瓦斯突出鑒定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並結合當前我國 煤礦安全問題進行思考, 提出強化鑒定監管體製 , 加強安全培訓指導等合理化建議, 研究結果對 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 關鍵詞: 煤與瓦斯突出 ; 鑒定規範; 煤礦安全 中圖分類號: TD713 文獻標誌碼: B 文章編號: 1003 - 496X(2011 ) 03 - 0105 - 04 基金項目 : 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資助項目 (2006BAK03 B0403 ) ; 國家自 然科學基金重點資助項目 (50534090) ; 煤炭資源與安全開采國家重 點實驗室自主研究課題資金資助項目 ( SKLCRSM08x03 ) 煤與瓦斯突出是煤礦在采掘過程中 , 在很短時 間內 , 從煤壁內部向采掘工作空間突然噴出煤( 岩) 和瓦斯的現象, 它是一種伴有聲響和猛烈力能效應 的動力現象, 能摧毀井巷設施 、 破壞礦井通風係統, 使井巷充滿瓦斯和煤 ( 岩) 拋出物, 能造成人員窒 息 、 煤流埋人, 甚至可能引發瓦斯爆炸與火災事故, 導致生產中斷等, 因此它是煤礦最嚴重的災害之 一 〔 1〕 。 近些年來, 國家對於煤礦瓦斯災害 十分重 視, 對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規範化管理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 為了有效遏製煤與瓦斯突出災害性事故的 發生, 降低事故的發生率, 需要在管理、 技術、 設備等 方麵對具有或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按照《煤礦 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的要求嚴格 化、 規範化。 因此, 準確真實地對礦井或煤層的煤與 瓦斯突出進行鑒定顯得十分重要。 1 問題提出 隨著煤礦開采深度增加, 煤層瓦斯壓力大、 瓦斯 含量高, 煤質鬆軟, 煤層透氣性低, 煤層瓦斯不易在 采前抽采, 但在采掘過程中瓦斯放散量大、 放散速度 快, 再加上開采煤層地質條件複雜, 煤與瓦斯突出災 害日趨嚴重〔 2〕 , 2000 年 7 月 - 2009 年 5 月期間我國 共發生煤與瓦斯突出 事故 248 起, 遇難 1 395 人, 其 中 1 次死亡 10 人以上的突出事故共發生 38 起, 死 亡 579 人。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06 年 11 月發布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範 》( AQ1024 - 2006 ) , 已於 2006 年 12 月 1 日正式實施了。 作為強製性行 業標準, 規定了突出礦井和突出煤層的鑒定方法、 審 批程序和鑒定報告內容等, 進一步規範了突出礦井 或突出煤層的鑒定行為和程序〔 3〕 。 在該標準實行 的 3 a 中 , 推動了全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煤層的 鑒定及有效管理, 為遏製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起到了積極的效果; 但是, 正如《解讀 < 煤與瓦斯突 出礦井鑒定規範 > 》 中所述,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 定工作絕不僅是鑒定機構的工作, 該標準也不僅是 規範鑒定機構的鑒定行為 , 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煤 炭企業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其中同樣扮演著重要 的角色”〔 4〕 , 影響科學、 公平、 公正地對礦井或煤層 煤與瓦斯突出鑒定的因素很多。 中國煤炭形勢複雜, 從安全投入的角度看, 存在 著安全投入強度低, 安全投入結構不合理及安全投 入製度( 政策) 缺失等問題〔 5〕 ; 從法規、 監督製度上 看, 存在監督執法不到位, 執法不公等問題; 從管理 角度看, 存在管理混亂, 布置不合理, 防治措施不到 位等問題〔 6〕 ; 從產業結構看, 存在超量開采, 鄉鎮私 人煤礦混亂等問題, 這些都給礦井的煤與瓦斯突出 鑒定工作增加了難度。 因此, 為了更能適應我國煤 礦的複雜形勢, 更加科學、 合理、 公正地落實礦井煤 與瓦斯突出鑒定工作, 我們需要從鑒定規範、 監管機 分析· 探討 (2011 - 03) · 105· 構 、 鑒定機構以及委托鑒定的煤礦等方麵思考分析, 探討影響鑒定的因素, 尋找更為合理, 更為行之有效 地措施體係, 提出建設性意見 。 2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問題的分析與探討 2. 1 煤炭政策及行業監管機製的限製 我國煤炭產業的整體情況和煤炭企業的經營狀 況, 是在其曆史發展過程中受諸多因素影響和製約 而形成的, 有其自身的弊端, 要改變非一朝一昔之 事; 另外, 國家 、 地方政府 、 煤礦企業三級安全投入保 障機製不能得到有效協調, 國家對煤礦的稅製不夠 完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7〕 , 這些都給煤礦企業帶來 了沉重的負擔, 煤礦企業的欺瞞、 隱報隱患時有發 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製的 建立與逐步完善, 煤炭市場價格放開, 煤礦成為自主 經營、 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 煤礦片麵追求經濟效益 而對安全投入重視不夠〔 5〕 。 企業最終目的是獲利, 企業主要考慮產品的價格、 成本、 產銷量等直接影響 利潤形成的主要因素, 而對於同樣影響利益的安全 性, 即造成人員傷亡、 健康損害、 財產損失的可能性, 則重視不夠〔 6〕 。 由於礦井及煤層的煤與瓦斯突出 危險性鑒定是項隻投入沒有產出的安全工作, 另外, 一旦被鑒定煤層為煤與瓦斯突出煤層, 則按照《防 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和《煤礦安全規程》 的規定, 所鑒定的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8〕 , 煤礦需要在 管理、 安全投入( 設備、 人力、 措施) 等各方麵增加繁 重的投入, 將影響煤礦的產煤量和經濟效益; 更重要 的是一旦鑒定礦井被戴上突出礦井的帽子便很難摘 掉, 給煤礦帶來的壓力可想而知。 因此, 麵對國內煤 炭的政策形勢和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的特點, 如 果國家沒有政策性要求或者煤礦沒有發生煤與瓦斯 突出惡性事故, 煤礦企業通常情況不會主動做突出 礦井鑒定工作, 進而就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所 麵臨的大環境可想而知。 在煤礦安全監管方麵, 各級安全監管機構的健 全, 高素質監管人員的配備, 紮實的工作, 嚴格的執 法等這些方麵需要投入和重視的還很多。 如為了提 高煤礦安全管理、 減少安全事故, 我國有些地方煤監 機構會定期組織地方各煤礦進行安全培訓 , 對象主 要為煤礦重要管理責任人; 但是, 有些煤監機構玩忽 職守, 不能切實將培訓工作落實到位, 相反還摻雜演 化出很多腐敗現象, 給煤礦監管帶來極為不利的影 響, 無法真正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必依、 依法治礦, 使 煤礦企業生產無法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 煤炭行業監管機製的限製, 給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危 險性鑒定帶來很大的難度, 尤其是對於地方小煤礦, 其存在的問題更為複雜。 2. 2 煤礦短期效益 急功近利性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煤礦企業具有自主經營權, 政府對煤礦企業的經營管理幹預少, 這使得重經濟 利益忽視安全生產的決策取向更容易實現。 煤礦企 業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根本目標, 使得一些管理者 目光短淺, 思想狹隘, 隻注重眼前利益、 短期利益、 局 部利益, 而不關注長遠利益、 整體利益。 把安全生產 放到一邊, 任意兼並、 撤銷安全機構, 削減安全人員 , 安全投入被任意壓縮、 削減。 對於國有大型煤礦, 由 於體製健全, 管理相對完善, 安全投入到位, 對礦井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工作基本能按照鑒定規範 的要求執行; 對於小型煤礦, 存在著機械化程度不 高, 生產效率低下, 職工整體素質偏低, 勞動密集等 特點, 煤礦業主及主管人員素質欠缺, 對於煤礦相關 知識與規範文件不熟, 並且由於礦井煤與瓦斯突出 危險性鑒定的結果對煤礦的影響較大, 使得小煤礦 存在著嚴重的不配合, 亂操作, 不規範等急功近利行 為, 在現場工作施展方麵, 給鑒定單位科學、 公平、 公 正的開展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工作帶來了相當 大的難度。 2. 3 鑒定規範的不完善性 現行 的 《煤 與 瓦 斯 突 出 礦 井 鑒 定 規 範 》 ( AQ1024 - 2006) 是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 進行起草, 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06 年 11 月發布。 作為強製性行業標準, 該標準規定了突出礦井和煤 層的鑒定方法、 審批程序和鑒定報告內容等, 進一步 規範了突出礦井或突出煤層的鑒定行為和程序。 與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範》 MT637 - 1996 相比,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範 》( AQ1024 - 2006) 在 諸多方麵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提高了標準的科學性、 準確性、 可操作性、 完整性和規範性〔 4〕 。 另外, 該標 準還對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 煤與二氧化碳等突出 現象的鑒定給出了鑒定的程序和方法, 目的是對我 國存在的個別岩石與二氧化碳( 瓦斯) 突出礦井進 行鑒定時有規範可循〔 3〕 。 作為一種規範標準固然 有其適應的範圍, 有自身的優點也會有自身的不足, 對於我國複雜的煤炭產業結構和區域性差異, 其也 不能夠完全適用 , 而在現場的實際應用中進行檢驗 又是最好的證明。 作為強製性規範, 貫徹執行是每 一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單位必須遵守的, 但鑒 定規範的完善對於更科學的落實規範同樣具有一種 · 106· ( 第 42 卷第 3 期) 分析· 探討 推動作用 。 例如: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的煤洞坡煤礦, 現 今礦井設計生產能力 9 萬 t /a, 其礦區坐落在原水城 縣汪家寨煤礦的老礦區內 , 汪家寨煤礦是 20 世紀 80 年代六盤水市國有礦井, 礦區屬於煤與瓦斯高突 區, 所采的主采煤層均為煤與瓦斯突出煤層, 並發生 過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 而煤洞坡煤礦為私人小煤 礦, 所采的煤資源為原汪家寨煤礦當年沒有開采的 小部分片區的薄煤層, 該礦深部區域資源已經采完, 現采煤層為淺部未開采的薄, 根據當地部門文件要 求, 該礦井需進行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 按 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範 》( AQ1024 - 2006) 的標準該鑒定區域之前為煤與瓦斯突出礦區, 應作 為突出礦井進行管理; 但由於其采煤區域均為淺部 薄煤層, 主煤層已經采完, 賦存瓦斯基本釋放, 依據 實際情況, 該礦不存在煤與瓦斯突出的危險性, 因此 在對該礦的鑒定上就出現了矛盾, 實際情況與鑒定 規範的相互不可協調 。 又如: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 縣的鍾山五礦, 該礦所要鑒定的煤層在鑒定範圍內 小斷層發育, 按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 規範 》 ( AQ1024 - 2006) 的要求應現場測定煤層瓦斯壓力 地點避開斷層區域, 但在整個鑒定水平的礦區內無 法找到滿足鑒定要求的現場測壓點, 那麼該礦是不 是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就不可做了 ? 按照當地 管理部門的文件要求, 在規定的時間內完不成礦井 的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工作, 該礦就要被關閉 。 根據 現場的實際情況, 對現行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 定規範 》( AQ1024 - 2006) 再次進行完善, 對於礦井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將有很大的實際意義 。 2. 4 鑒定機構的責任及義務 目前具有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機構隻有 中國礦業大學( 徐州 ) 、 中國礦業大學( 北京) 、 煤炭 科學研究總院重慶研究院 、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沈陽 研究院 、 河南理工大學 5 家科研 、 高校單位, 資質鑒 定單位有權對受委托鑒定的礦井定鑒定結論, 並對 鑒定結果負責 。 鑒定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直接關係 到煤礦的切身 利害關係, 煤礦對於資質單位的結論 會特別關注, 甚至煤礦單位為了達到自身目的, 采取 不正當的方式 。 因此, 嚴格按照《煤與瓦斯突出礦 井鑒定規範》( AQ1024 - 2006) , 實事求是根據測試 參數結果, 公正的作出鑒定結論不僅是每一個具有 鑒定資質單位的責任, 更是一種職業道德 。 由於各 方麵的原因, 為了防止資質鑒定單位的行為在煤與 瓦斯突出鑒定過程中出現問題, 給鑒定的科學性 、 公 平性 、 公正性帶來了消極的影響 。 為了避免資質單 位在鑒定中徇私舞弊, 影響煤與瓦斯鑒定工作, 國家 相關機構先後出台了各項文件, 對於資質單位的義 務進行強化, 並采用多種方式加強對資質單位的監 督, 規範了整個鑒定過程, 切斷了煤礦單位與資質單 位間不良的行為鏈 。 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 資質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的公正的履行, 對於鑒定的 影響十分重大 。 3 對於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的思考 為了強化煤礦安全化管理, 做到預防為主, 國家 對於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采取了更為嚴 格的措施, 在最新頒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 中對於礦井或煤層的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做了 進一步要求和細化, 這也體現了國家對於防治煤與 瓦斯突出工作的重視 。 在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 中 , 與之密切相關的主體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鑒定 機構 、 委托鑒定的煤礦, 而將 3 者聯係在一起的是國 家政策和規範要求, 這也是各項工作開展的前提 。 在這樣的前提下,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手握法律 、 強製 力的權利對不符合要求的煤礦提出整改要求, 煤礦 再依照安監部門的要求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 礦井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 進而鑒定機構 根據規範的要求對委托煤礦進行鑒定, 並提交具有 一定法律責任的鑒定報告, 最後由煤礦將鑒定報告 向安監部門進行申請 、 備案 。 整個過程中 , 鑒定機構的困難很大, 角色尷尬 。 鑒定機構在接受煤礦的委托後需要進行一係列工 作, 其中包括現場相關參數的測定重要環節, 委托鑒 定的煤礦時常出現以影響工作進度 、 不利於煤礦工 作安排等借口 不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進行配合, 給 鑒定工作帶來困難, 作為鑒定機構雖然規範中賦予 了一定的權利, 但是畢竟沒有強製力 , 在無法協調解 決時, 由於鑒定機構要提交具有法律責任的報告, 所 以為了避免責任的追究, 降低風險, 鑒定機構隻能中 止委托 。 但是, 逆向推理, 有效實時監督鑒定機構和 委托鑒定的煤礦之間的行為也將是非常重要的 。 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中反映的問題, 很大程 度上體現了我國煤礦在發展中所麵臨的問題 。 煤炭 作為當今中國 最重要的能源, 其是否能夠安全持續 得的發展必將影響中國經濟的發展, 因此, 國家要從 根本上解決煤礦安全問題, 這樣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工作才能落實實處 。 分析 · 探討 (2011 - 03) · 107· 4 對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的建議 (1 ) 加強煤礦安全監察 、 監管力度 。 各級安全 管理部門 、 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對煤與瓦斯突出礦 井和突出災害防治工作, 要加強管理 、 加強監督 、 加 強指導 。 對於突出礦井不實施“四位一體 ” 綜合防 突措施 、 有動力現象而不申請鑒定的煤礦要嚴厲督 辦, 按要求需要進行煤與瓦斯突出鑒定, 而沒有鑒定 的礦井要勒令停產, 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中真正 做到預防為主 。 (2) 調整鑒定機製, 監管部門與鑒定機構要加 強聯係 。 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不能單單是委托鑒 定機構的責任, 更是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 鑒定煤礦的 責任, 並且各機構在鑒定過程中的責任不僅僅在規 範中用文字體現, 更需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身體 力行有嚴格監督, 避免鑒定中的徇私舞弊及責任推 諉等現象 。 (3 ) 進一步完善鑒定規範, 加強規範的可執行 性 。 現 行 的 《煤 與 瓦 斯 突 出 礦 井 鑒 定 規 範 》 ( AQ1024 - 2006) 較之前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 規範 》( MT637 - 1996 ) 有了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 但作為一部強製性規範, 需要將語言表達更加錘煉, 避免模糊不清; 對於特殊的情況進行標注說明 , 這樣 將更能體現規範的可執行性 。 (4) 加強煤礦安全培訓 , 提高安全指導和服務 質量 。 煤礦的安全培訓工作必須要常抓不懈, 提高 煤礦管理人員 的素質和水平, 強化煤礦管理人員的 安全意識; 對於鄉鎮小煤礦, 要加強安全指導和服 務, 提高小煤礦的安全管理落後, 安全理念不足等弊 端 。 參考文獻: 〔1〕 俞啟香. 礦井瓦斯防治〔M〕 . 徐州: 中國礦業大學出版 社, 1992. 〔2〕 付建華, 程遠平. 中國煤礦煤與瓦斯突出現狀及防治 對策〔J〕 . 采礦與安全工程學報, 2007, 24 ( 3 ) : 253 - 259. 〔3〕 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 AQ1024 - 2006 煤與瓦斯突 出礦井鑒定規範〔S〕 . 北京: 煤炭工業出版社, 2006. 〔4〕 趙旭生. 解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範》〔 J〕 . 勞動 保護, 2007(11 ) . 〔5〕 賀宏華, 閔永潔. 中國煤礦安全投入現狀及其對策研 究〔J〕 . 經濟研究導刊, 2009(31 ) : 174 - 175. 〔6〕 方保民, 張福國 , 高小剛. 當前中國煤礦安全工作問題 及其對策探析〔J〕 . 科技信息, 2008(1 ) : 310. 〔7〕 林柏泉, 常建華, 翟 成. 我國煤礦安全現狀及應當采 取的對策分析〔J〕 . 中國安全科學學報, 2006, 16 ( 5 ) : 42 - 46. 〔8〕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讀本 〔M〕 . 北京: 煤炭工業出版社, 2009. 作者簡介: 沈春明 (1985 - ) , 男 , 江蘇徐州人, 碩士, 主 要研究方向為礦井瓦斯防治。 ( 收稿日期: 2010 - 08 - 19; 責任編輯: 王福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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