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解讀 2014年11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一部分 舊法回顧 一、舊法的定位 二、舊法的由來 三、舊法的主要內容 四、實施效果
第二部分 新法解讀 一、修改的必要性 二、修改的簡要經過 三、總體思路與原則 四、修改的主要內容 五、幾個問題
第三部分 新法宣傳貫徹 一、配套規定 二、規範執法 三、行政審批製度改革 四、依法履職
第一部分 舊法回顧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共7章97條,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已經實施將近12年。
一、舊法的定位
社會法。
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
安全生產法律體係
(一)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十五大報告)
到2010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
2.社會法。
是調整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麵的法律規範,遵循公平和諧和國家適度幹預原則,通過國家和社會積極履行責任,對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權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製定社會法方麵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規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1981年) 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2006年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
8.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2011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2014年修正)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製定現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規706部、地方性法規8600多部)
(二)安全生產領域綜合性、基礎性法律
1.1982年《憲法》第四十二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2.1994年《勞動法》。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三)安全生產法律體係
以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主幹,以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規章為補充的安全生產法律體係已經初步形成,並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
國家頒布實施了40餘部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其中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為主要執法主體的有3部法律、12部行政法規。3部法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12部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
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63部。全國31省(區、市)製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其中北京等30個省(區、市)製定了安全生產條例,青海省製定了安全生產政府規章;福建等26個省(區、市)製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新疆還製定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條例。
1600多個國家和行業標準。
(四)立法定位涉及的幾個問題
1.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
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2.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3.立法定位與工作擺位
(三)有關法律法規背景 當時國家製定了幾十部安全生產方麵的單行法律、行政法規,但是多數是在計劃經濟體製及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軌時期出台的,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時的形勢和需要。
(四)製定出台簡要經過 多個部門、幾易其名、數易其稿,20年 1.勞動部門組織起草時期 1981年——1996年 2.經濟貿易及安全監管部門組織起草時期 1999年——2001年 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1年12月審議,2002年6月29日通過
三、舊法的主要內容
7項製度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製度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製度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製度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製度
安全中介服務製度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製度
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製度
從2003年到2013年,我國經濟總量從11.7萬億增長到56.8萬億,增長3.8倍。
一是事故總量明顯下降。從年發生事故96萬起、死亡近14萬人,下降到31萬起、6.9萬人,降幅分別為67.7%和50.7%。
二是重特大事故明顯減少。從129起、2566人,減少到49起、865人,分別減少62%和66.3%。
三是主要相對指標明顯好轉。億元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從1.17降到0.124,降幅89.4%;工礦商貿十萬人事故死亡率從4.57降到1.52,降幅66.7%;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從10.8降到2.3,降幅78.7%;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從3.724降到0.288,降幅92.3%。
四是煤礦等重點行業領域成效顯著。煤炭產量從17億噸增長到37億噸。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從4143起、6434人下降到604起、1067人,降幅85.4%和83.4%;煤礦重特大事故從51起、1061人下降到14起、245人,降幅72.5%和77%。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狀況得到明顯改善。
我國安全生產形勢整體保持穩定,為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環境。
4項主要相對指標:事故死亡人數、重特大事故起數大幅下降,億元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已經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
2013年,全國共發生各類事故309295起,死亡69434人,同比分別下降8.2%和3.5%;其中,煤礦共發生事故604起,死亡1067人,同比分別下降22.5%和22.9%。
2013年平均每天發生800多起、死亡180餘人,重特大事故49起,平均每周發生一起 。
2014年1-8月,發生重特大事故28起、死亡552人,同比分別下降24.2%和14%。但麵臨的形勢依然嚴峻,重特大事故仍時有發生。例如,已公布的數據:8月2日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9月22日湖南醴陵一花炮廠發生爆炸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33人受傷。
第二部分 新法解讀 一、修訂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嚴峻 好的政策措施需要上升為法律規定 舊法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二、修訂的簡要經過 2011年6月,總局著手修改調研工作 。 2011年7月,總局成立安全生產法修訂領導小組。 2011年8月下旬至11月初,先後召開片區座談會、中央企業座談會、中介機構座談會、專家座談會。 2011年11月下旬,總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意見。 2011年12月,將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
三、修訂的總體思路與原則 (一)總體思路 一預防和減少事故(目標) 二是強化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根本) 三是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關鍵) 四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保障)
(二)修改原則 1.強化頂層設計 2.適當細化、縮小空間,增強可操作性 3.求同存異、適當集中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法共7章、114條,與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修改為“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其他章目不變;增加17個條文、修改59個條文(第83條改成了2條,按照增1條、改2條計算),分別占到原法97個條文的18%、61%。
第一章,新法16條,原法15條,增加1條、修改10條。
第二章,新法32條,原法28條,增加4條、修改18條。
第三章,新法10條,原法9條,增加1條、修改2條。
第四章,新法17條,原法15條,增加2條、修改5條。
第五章,新法11條,原法9條,增加2條、修改7條。
第六章,新法25條,原法19條,增加6條、修改17條。
第七章,新法條文3條,原法條文2條,增加1條。
四個主要方麵
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擺位
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加強政府監管和部門執法力度
嚴格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追究
(一)明確安全生產的理念、方針、機製 1.安全生產理念: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第3條) 安全生產是為了人,安全生產要依靠人。 落實科學發展觀要實現安全發展,以人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安全為本。 標誌著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境界。
2004年國務院2號文件
“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麵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二)落實“三個必須”,確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執法職責和地位
1.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8條)
2.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9條)
3.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62條)
(三)明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1.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1)安全生產重點在基層。 (2)地方立法進行了有益的嚐試。 (3)借鑒相關立法的經驗。
2.開發區管理機構職責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4〕21號): 一要強化紅線意識,堅決糾正發展觀偏差。 二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係,全麵落實責任。 三要強化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嚴格監管執法。 四要深化“打非治違”,紮實開展粉塵防爆專項治理。 五要切實加強開發區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3.新法明確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一是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二是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8條)
(四)支持協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麵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第12條)
(五)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第19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是指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製度。它是企業崗位責任製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安全生產製度的核心。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製有利於增加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從業人員的責任感,調動他們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隻有將安全生產責任由大家來共同承擔,一個單位的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個整體,從而避免或減少事故發生。
(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與使用 2004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2005-2006年,《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6〕180號),《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 2012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第20條第2款)
(七)強化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職責 1.提高機構與人員配備要求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21條)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7項職責(第22條):
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3.聽取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第23條第2款)
(八)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 1.明確主要負責人組織教育培訓的職責。(第18條) 2.完善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第25條第1款) 知識、規程、技能、應急。 3.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第25條第4款)
(九)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職責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25條第2款)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第58條)
(十)完善設備和工藝管理 1.完善特種設備管理 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檢測、檢驗合格。(第34條) 2.完善落後工藝、設備淘汰製度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製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 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第35條)
(十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1.生產經營單位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第38條) 2.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隱患。(第38條)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重大事故隱患報告。(第43條) 4.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13條第2款)
2.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 一是有健全的標準體係。 二是保證標準執行到位。 三是根據效果持續改進。
3.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推進 2010年,國發〔2010〕23 號。 2011年,國發〔2011〕40 號。 目前煤礦、非煤礦山、建設施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等都製定了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基本規範和考評辦法。例如,目前全國共有生產煤礦6800處左右,達標煤礦6300處左右,達標率93%。中央企業、國有重點企業、地方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達標率分別為97%、96%、89%、92%。 4.新法明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第4條)
(十三)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 1.通過立法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 2.實行執業資格製度,是國際通行做法。 3.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舉行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94.7萬人(次)報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21.8萬人取得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12月已有14.7萬注冊執業。(第24條)
(十四)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1.主要作用 事故發生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第三人)事故傷害的賠償補償 一是有助於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 二是有利於對有關經濟政策的完善。 三是增加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賠償補償資金的來源,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維護社會穩定。
2.探索和試點 根據《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國發〔2006〕23號)關於“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保險機製”,以及國發〔2010〕23號和國發〔2011〕40號關於“積極穩妥地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要求,安全監管總局會同保監會從2006年開始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慶市等省(市)試點。 3.新法明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48條)
(十五)調整有關行政審批項目 1.對礦山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與能否任職掛鉤。“先任職、後取證”(第24條) 2.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合並為“安全評價”一項。(第29條) 3.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安全監管部門加強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第31條)
(十六)建立分類分級監管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製度
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定執法方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第59條)
(十七)設定強製停產措施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製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67條)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雲縣新井煤礦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12萬元。主要原因有:第一,有關部門違規審批火工品,2003年至事故發生前,違反審批程序為新井煤礦審批炸藥262噸、雷管56萬發。第二,新井煤礦多次增容,有關單位沒有按規定對新井煤礦采取限電措施。
2011年11月10日,雲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私莊煤礦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970萬元。事故發生時,該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暫扣、采礦證許可證過期,已經被當地有關部門責令停產整頓,該礦拒不執行停產指令,繼續非法違法生產。
(十八)建立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製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尤其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新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第75條)
2014年8月7日,國務院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有關信息,構建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製,促進企業誠信自律。 《條例》規定,政府部門可以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十九)完善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1.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第76條)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有關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78條)
3.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組織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第82條)
(二十)加大對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
1. 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規定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8項罰款處罰明文。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20萬元至50萬元,較大事故50萬元至100萬元,重大事故100萬元至5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500萬元至10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元至2000萬元。(第92條、第109條)
2. 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91條)
3.加大一般違法行為罰款處罰力度。新法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多數罰則不再將責令限期改正作為前置程序,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第六章相關條文)
五、幾個問題
(一)鄉鎮街道和開發管理機構的職責
是否賦予鄉鎮,不同的意見。
開發區接連發生重特大事故。
反複權衡:按照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協助上級履職。
職責能力相匹配,由各地方“三定方案”等進一步規定。
到2013年底,全國2853個縣級行政區的 40468個鄉級行政區劃中(包括鄉、鎮、街道),設置安全監管站(所、辦、科)等安全監管機構或加掛相應牌子的共計35166個(占86.9%),成立安全生產執法中隊等執法隊伍的共計4554個(占11.3%)。鄉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現有安全監管人員共計129698名,其中:專職人員64233名,兼職人員53771名,聘用人員11694名。平均每個鄉鎮(街道)安全監管人員3.2名,專職人員1.6名。
開發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創業園、軟件園、環保產業園和物流產業園等各級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
(二)關於明確安監部門的行政執法部門地位
安監部門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部門,這一點沒有疑問。
14個統一著裝的執法部門。1986年、2003年國務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兩個通知,2004年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實施意見,14個部門:公安、國安、司法、法院、檢察院、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衛生(食品衛生)、農業、林業、交通、海洋。
17個執法部門。14,加紀檢監察,加鐵路公安、民航公安。
實際工作中處理執法保障具體問題上:防護服裝、執法車輛。
新法第62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三)關於依法履職與盡職免責
1.特定階段。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加強行政監管、安全管理是必要手段;招商引資,立項審批把關不嚴。
2.刑法規定。瀆職罪: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3.事故理論。事故致因理論、事故追責無責的類型化。
小結:對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責任。
(科學、合理)
(四)關於黨政同責
抓緊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係,是中央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這個要求適用於這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在法中規定“黨政同責”,既要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推動工作,也要符合法理,“黨政同責”在法律中不好表述。
安全生產法修改對這一問題未作規定。目前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已有相應規定,各地也開始通過文件對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機製、完善責任體係作出規定。
第三部分 新法宣傳貫徹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4〕98號)
一、抓緊製定修訂有關配套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要求8個方麵:安全費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特種作業人員範圍、淘汰目錄、舉報獎勵、事故調查處理、事故等級劃分、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第8條安全生產規劃,第12條協會組織,第24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第31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第35條嚴重危及安全生產工藝、設備淘汰目錄,第38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隱患治理督辦,第75條違法行為信息庫和公告、通報製度,第76條至第79條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第62條查封、扣押措施,第67條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三、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
四、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分類分級監管、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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