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新安全生產法解讀培訓ppt課件
軟件名稱: | 2014版新安全生產法解讀培訓ppt課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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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類型: | PP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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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 2015-04-08 | |
軟件簡介: | 2014版新安全生產法解讀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 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從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麵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條款達70 多條,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舉措、新亮點,是一部要求嚴格、內容全麵、操作性強的安全生產基礎法律。 一、《安全生產法》的修訂概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共計52 條,對原《安全生產法》60% 以上的條款進行了修訂,將法律條文總數增加至114 條,其中: (1)新增條文16 條,占總數的14%。 (2)在原條文基礎上進行較多增刪改動的32 條,占總數的28%。 (3)進行局部字詞改動的27 條,占總數的24%。 (4)保留原條文沒做任何修改的39 條,占總數的34%。 二、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製,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此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以及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等安全生產專業機構也是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力量。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除去總則中立法目的、原則、方針、政策以及附則中補充說明的內容外,主要從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以及專業機構服務等六個方麵做出規定和要求。 1.關於“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規定 在國家體製改革、政府轉變職能、轉變經營方式和調整產業結構過程中,擴大了生產經營單位經營自主權,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體地位也相應確立,主體責任更加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體,其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滿足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生產保障。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1)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主要包括: ①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規定。 ②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 ③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相關規定。 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相關規定。 ⑤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配備安全設備的相關規定。 ⑥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 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的規定。 ⑧建立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體係和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規定。 以上內容主要涉及第4、第17、第19 ~ 21、第25 ~ 42、第44 ~ 48、第63、第78 ~ 79 條以及與其對應的法律責任(第94 ~ 103、第105、第108 ~ 109、第111 條)。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主要包括: ①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相關規定。 ②安全生產權利保障的相關規定。 ③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相關規定。 ④安全檢查及處理的相關規定。 以上內容主要涉及第5、第18、第22 ~ 24、第43、第80 條以及與其對應的法律責任(第90 ~ 93、第106 條)。 2.關於“職工參與”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職工分布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各個崗位上,最了解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從法律上規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助於調動從業人員參與安全生產管理的積極性,從而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中職工參與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1)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第6 和第49 ~ 56、第58 條以及與其對應的法律責任(第104 條)。 (2)工會的安全生產職責的相關規定。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具有獨特的地位,在安全生產管理體製中有著特殊的作用,在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工作中負有重要職責,因此,強化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監督作用有著重要意義。以上內容主要涉及第7 和第57 條。 3.關於“政府監管”的規定 在國內外的實踐經驗中,都將安全生產與國家管理社會事務聯係在一起,作為政府管理的一項重要責任。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製,充分發揮領導、組織、協調的功能,充分調動和發揮各監管部門的主觀能動性,從全局的高度監督和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中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麵: (1)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①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相關規定。 ②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相關規定。 ③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的相關規定。 ④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的相關規定。 ⑤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係,製定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信息係統的相關規定。 ⑥組織事故搶救和事故調查,發布事故調查報告的相關規定。 ⑦統計分析和公布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相關規定。 以上內容主要涉及第8、第11、第14 ~ 16、第59、第73、第76 ~ 77、第82 ~ 83、第86 條以及與其對應的法律責任(第107 條)。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第9 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主要包括: ①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製定和執行的相關規定。 ②享有檢查權、處理權和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權力的相關規定。 ③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執法要求的相關規定。 ④應建立安全生產舉報製度和建立違法行為信息庫的相關規定。 以上內容主要涉及第9 ~ 10、第60 ~ 62、第64 ~ 67、第70、第75、第81、第84 條以及與其對應的法律責任(第87 ~ 88 條)。 4.關於“行業自律”的規定 行業自律主要是指有關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有關協會組織是政府與會員單位聯係的橋梁和紐帶,在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強化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實現防患於未然等工作上,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中行業自律主要包括對有關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領域的職能定位的規定(第12 條)。 5.關於“社會監督”的規定 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不僅是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同時也需要依靠全社會共同努力。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對社會力量的監督權利和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舉報權(第71 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安全生產方麵應履行報告義務的規定(第72 條)、宣傳輿論單位有監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權利的規定(第74 條)。 6.關於“專業機構服務”的規定 在安全生產實際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經常要求既獨立於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又獨立於接受評價、檢測、檢驗或認證的單位的第三方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對這類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的法律職責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 三、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的主要亮點 這次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擺位、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麵入手,著眼於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製度規定,主要有十大亮點。 1. 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誌近一年來關於安全生產工作一係列重要指示精神,對於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問題,具有重大意義。為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確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 2. 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製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製、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麵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堅持“十二字方針”,總結實踐經驗,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製,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3. 落實“三個必須”,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做出了如下規定: (1)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2)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將其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3)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 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麵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製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5. 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四個方麵的重要規定: (1)明確委托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3)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 (4)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6. 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製度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和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製度。 (2)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3)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4)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製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5)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信息係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製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要服從統一指揮,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組織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7. 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製度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在傳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上,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鑒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係統的、規範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係。 2010 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 號)、2011 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近年來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取得了顯著成效,工貿行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正在全麵推進,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結合多 年的實踐經驗,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這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8. 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 年以來連續10 年實施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3 年12 月,已有近15 萬人注冊並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並從兩個方麵加以推進: (1)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製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9. 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製度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製,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 (1)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於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目前有的地區還提供了一部分資金作為對事故死亡人員家屬的補償。 (2)有利於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2005 年起實施的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製度存在繳存標準高、占用資金大、缺乏激勵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經通過地方立法允許企業自願選擇責任保險或者風險抵押金,受到企業的廣泛歡迎。 (3)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10. 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1)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①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②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20 萬至50 萬,較大事故50 萬至100 萬,重大事故100 萬至500 萬,特別重大事故500 萬至1000 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 萬至2000 萬。③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加大罰款處罰力度。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實際,新修訂《安全生產法》維持罰款下限基本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 至5 倍,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也有利於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 (3)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製度。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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