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狗万manbet官网 !

2015年新編煤礦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4-10 21:0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目 錄

車集煤礦關於做好2015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3

車集煤礦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 17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製度28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製度62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製度64

車集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67

車集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規定 73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製度76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製度 80

車集煤礦中層管理幹部下井、帶班、跟班、值班管理製度 91

車集煤礦安全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管理製度 95

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99

車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140

車集煤礦安全會議製度 142

車集煤礦安全工作計劃管理製度147

車集煤礦“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149

車集煤礦領導幹部安全包保製度 152

車集煤礦安全程度評價、評估管理製度156

車集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月報製度 159

車集煤礦治安消防管理處罰實施細則 161

車集煤礦“動態安全誠信單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169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和認定標準171

車集煤礦入井牌管理辦法 179

車集煤礦員工安全檔案管理製度182

車集煤礦帽簽使用管理辦法 184

車集煤礦區隊自查自糾考核辦法 186

車集煤礦入井人員管理製度189

車集煤礦外來人員入井管理製度 192

車集煤礦隱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195

車集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197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係 207

車集煤礦企業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等的編製、審查和決策製度 214

車集煤礦工程開工、複工許可製度和停工、竣工工程檢查驗收製度 218

車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222

車集煤礦員工考試管理製度 227

車集煤礦員工崗位資格證管理製度 231

車集煤礦崗位工種實操培訓管理辦法 234

車集煤礦各種資料存檔、保管、借閱、保密、登記及銷毀等製度 237

車集煤礦專項工程和專業係統等的設計、審批和備案製度 240

車集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248

車集煤礦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255

車集煤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製度 261

車集煤礦井下班組長交接班管理規定 265

車集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267

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辦法 273

車集煤礦關於做好2015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各單位:

為做好2015年安全生產工作,根據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及永煤公司安全生產一號文件精神,結合礦實際,經研究,做出如下決定: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原則,將生命安全作為不可逾越的紅線,將安全法律作為必須堅守的底線,認真落實新《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雙七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要求,積極推進依法治安新常態;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抓實大係統、查處大隱患、防範大事故,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工作;堅定不移地踐行安全“零”理念,以“012345”主動預防型安全管理模式為載體,定目標、抓重點、重預防、強基礎、轉作風、嚴問責,全麵提升事故預防預控能力,持續構建安全長效機製,力爭實現安全生產零目標。

二、工作目標

(一)消滅輕傷(二級非傷亡事故)以上事故,力爭杜絕輕傷事故。

(二)瓦斯區域綜合治理實現規劃目標。

(三)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實現規劃目標。

三、工作思路

2015年安全工作總體思路是:

踐行一個理念:即始終踐行“從零開始,向零奮鬥”安全理念。

守住兩條防線:即堅守生命安全“紅線”、嚴守依法生產“底線”。

抓住三項關鍵:即著力抓住安全管理思路、模式、體係三項關鍵。

建好四個平台:即建好安全“雙基”建設、安全自主管理、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安全誠信建設四個管理平台。

突出五項要點:即突出抓好係統和現場管理的五項重點和難點。

狠抓六項治理:即狠抓係統隱患、薄弱環節、重複隱患、關鍵問題、重點崗位和“三鬆三違”六個專項排查治理。

落實七個加強:即加強作風建設、基礎管理、教育培訓、應急管理、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文化建設。

實現一個目標:即實現安全零目標。

四、工作措施

圍繞全年安全工作指導思想、目標和思路,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踐行一個理念,突出生命至高無上

安全“零”理念體現出對生命的敬畏、尊重與珍惜,安全“零”理念體現在其前瞻性、先進性和進取性。每個單位都要踐行“零”理念,每個幹部更要踐行“零”理念,每名員工都要將安全“零” 理念付諸於最好的行動,這是我們的最高準則、最高標準。我們必須將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必須突出生命至高無上,隻有每個人“從零開始”,我們才能真正“向零奮鬥”,實現零事故目標。

(二)守住兩條防線,堅持安全科學發展

1.堅守安全紅線,時時敬畏生命。

(1)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每起02manbetx.com 教訓都極其深刻,我們必須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必須樹立“越困難越要抓安全,出了事故更困難”的認識。必須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始終保持安全生產高壓態勢,嚴格安全管理不放鬆、嚴格安全考核不減弱、嚴格責任追究不鬆懈,切實做到警鍾長鳴、常抓不懈。

(2)堅持正確的業績觀。要深刻領會、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把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工作60分、其他工作40分”的業績觀,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以安全促生產,而不能以生產壓安全,始終將生產建立在有可靠安全保障的基礎上。當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發生衝突時,一切為安全讓路。“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安全沒有把握的就堅決立即停產整頓。

(3)切實做到履職盡責。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切實擔負起應盡的安全責任。在確定目標規劃、管理機構、人員調整、資金計劃、工程建設、科技攻關、技能培訓、表彰獎勵時,要優先保障安全工作需要,特別是在用人上,安全必須是否決條件。要把責任心強、懂專業、有經驗的人放到重要崗位上重用;要把打過硬仗、打過勝仗、業務素質高、安全業績好的隊伍安排在生產條件複雜的地點。杜絕因用人不當、投入不足等造成安全管理隱患。

2.嚴守安全底線,時時遵章守法。

(1)認真貫徹法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依法治安已經成為新常態,要認真組織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國辦發〔2014〕99號文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64、67、68、69、70號和豫政辦〔2014〕22、126、163號文件等法律法規,增強安全生產底線意識。

(2)及時完善製度。按照“用製度管人、用流程管事”工作要求,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等法津法規、固化的經驗做法,有針對性地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製度,並根據實際及時修訂、補充、完善各類安全管理規定和標準,重新對崗位作業標準和作業流程梳理,切實避免製度漏洞和流程缺陷。按照豫發〔2014〕23號文件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重新修訂完善各級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並納入安全監督考核,確保落實到位。

(3)嚴格執行落實。“條條01manbetx 血染成”,每一條規定都是一條禁令、一條底線。法律和製度的生命力在於嚴格執行。各單位各部門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必須做到一絲不苟、嚴格執行、嚴格落實。各級“一把手”要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嚴於律己,保持製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帶頭執行好製度。要以釘釘子的精神,嚴守安全底線不動搖,切實做到“鐵製度、硬執行、真較真、不糊弄”。

(三)抓住三項關鍵,理清安全管理思路

1.突出主動安全、變化安全、關鍵安全,探索安全管理新思維。

(1)突出主動安全,實現員工安全意識的持續提升。

安全意識越來越成為製約安全生產的瓶頸,必須樹立安全意識勝於安全設施、安全意識強於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優於安全技能的觀念。今年要利用不同形式強化教育,增強安全主體意識,發揮個體主動性,逐步實現“我要安全”、“我會安全”、“我能安全”,讓安全成為第一思維習慣,把安全意識的提升作為第一要務。

(2)強化變化安全,實現變化管理的持續提升。

安全事故絕大部分是在變化條件下發生的,所謂的變化就是指除了正常的生產外,其他全是變化,所以必須要強化安全變化管理。今年要構建變化情況預測、變化分級分類、變化信息彙報、變化情況控製、變化落實檢查和變化管理考核“六位一體”新型變化管理機製,形成一整套科學化的變化管理體係。各係統、各單位、各班組每天必須把變化專門列出來,要做到變化無遺漏,實現變化必報、變化必問、變化必查、變化必管。變化的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變化的控製才是真正的控製,真正實現變化安全的有效管控,實現變化安全管理的超前預控和變化條件下的新提升。

(3)控製關鍵安全,實現關鍵環節控製的持續提升。

關鍵安全是防止事故的重中之重,核心就是要突出關鍵地點、關鍵人員、關鍵時段、關鍵工程、關鍵環節、關鍵工序的管理。重點從技術、組織、管理等方麵加強管控,采取特殊措施、非常舉措,控製好關鍵安全,實現實質安全。

2.強化源頭安全、精準安全和心靈安全,打造安全管理新模式。

(1)強化源頭安全管理,構築安全的新高地。

安全是一項係統工程,必須從源頭抓起,從源頭減少各種不安全因素,有效防範事故。要從工程設計、方案確定、措施製定、標準製定、流程編製等方麵確保技術源頭安全,從設備選型、設備質量、設備性能、保護設置等方麵確保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從員工入職、選人、用人等方麵嚴把人員源頭安全,從現場隱患排查、不安全行為控製、生產組織、安全監管等方麵強化現場源頭安全,從係統優化、集約高效、減人增安,創新管理等方麵提高係統源頭安全。

(2)強化精準安全管理,創建安全的高標準。

安全標準的高低,決定安全水平的高低,決定安全效果的好壞。今年重點要實施安全精益化管理,實現精細標準、精致作業、精準操作、精益管理、精美展示。把粗放的安全變成精細的安全,把不可控的安全變成可靠的安全,各係統、單位重點要把這個工作不斷往前推,把安全可靠度不斷往上提,將時間空間優化、工藝流程優化,建立起一整套的精準化管理體係,將安全管理可視化、透明化、標識化、網絡化,實現簡單安全,透明安全,可視化安全。

(3)強化心靈安全管理,開創安全的新境界。

強化心靈安全就是要聚集正能量抓安全。全體幹部員工要正確認識“抓好安全利於誰、不抓安全害了誰”;正確對待各項安全檢查、考核,要正視問題的存在,不回避、不逃避、不顛倒是非、不打擊報複、不為違章隱患找借口;要把員工當親人,帶著崇高責任和感情抓安全,要不斷激發和培育員工的陽光思維、感恩心態,愛護自己、愛護生命、愛護家庭、愛護企業;要重視安全承諾,確保幹部員工心態安全,讓幹部抓安全更加包容、更加從容、更有底氣,讓職工抓安全更加積極、更加自覺、更加主動。

3.抓好全麵安全、本質安全、持久安全,構建安全管理新體係。

(1)抓好全麵安全管理,實現安全認識觀的新提升。

全麵安全管理是一種思想、方法和手段,就是通過全體員工參與來達到百分之百時間內百分之百安全的目標。全麵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全員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不是某個人、某個部門的事,全體人員都要齊抓共管講安全;二是指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不隻是安全生產過程的事,在設計、施工等各個環節都要講安全;三是全方位的安全管理,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法和手段,全方位開展安全管理;四是全天候的安全管理,不論什麼環境、時間,時刻都要講安全。

(2)抓好本質安全管理,實現安全可靠度的新提升。

本質安全是指通過設計等手段使生產設備或生產係統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誤操作或發生故障的情況下也不會造成事故的功能。著重從四個方麵管理:一是采取措施消除或減少危險因素;二是使用更安全的設備替代危險的設備;三是采取措施使有害因素最少、危險最小;四是保證工藝、設備、管理程序、製度等最簡潔、科學、合理。

(3)抓好持久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命力的新提升。

持久安全是通過長效機製,不斷延長安全周期,真正實現有生命力的安全。安全管理永遠在路上,安全管理沒有終點站,所以要持續不斷抓安全保安全。一是安全管理不能時鬆時緊、不能搞突擊、不能忽冷忽熱;二是要克服盲目樂觀、消極厭戰情緒和麻痹大意思想;三是要完善機製,不斷管控,夯實基礎;四是要不斷發現問題、及時糾偏,持續改進。

(四)建好四個平台,健全完善管理機製

1.抓實安全“雙基”建設。 要將安全“雙基”建設作為總抓手,按照“簡單、實用、有效”的原則,製定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堅持麵對基層、麵對現場、麵對問題,圍繞安全管理定位和職責範圍,逐級檢查考核,問題成因倒查;按照常態化、動態化、專業化、精細化、問題責任化的“五化”考核要求,對各單位安全“雙基”建設及考核的工作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驗證。重點建立、落實好公司要求的等級評估機製、安全補償機製、監督製約機製、指導服務機製。

2.推進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牢固樹立“以預為先、以防為主、以控為要”的安全風險預控理念,堅持“防治結合”原則,全麵推行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切實做到對各類安全生產風險的超前評估、超前03manbetx 、超前預警、超前防控。

3.強化安全自主管理。按照層級管理的原則,強化落實礦井自主、係統自控、區隊自治、班組自理、個人自律的安全自主管理體係。各層級都要圍繞自我安全管理的原則找準載體,創新機製,落實責任,注重實效。重點要加強班組長、區隊長的選拔、使用和管理,強化培訓,提高綜合素質,著力提高區隊及班組兩級管理水平。

4.推動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結合我礦實際,要逐級建立安全誠信管理體係,做到“任務雖艱必不敢省人工,生產雖忙必不敢輕培訓,成本雖控必不敢少投入,工序雖繁必不敢缺細節,工程雖緊必不敢降標準,隱患雖小必不敢不根除,製度雖嚴必不敢壞規矩,平安雖久必不敢有懈怠”,真正實現崗位作業誠信、信息運行誠信、安全檢查誠信、工程質量誠信、製度執行誠信、隱患整改誠信,讓誠信管理為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五)突出五項要點,提高綜合治理能力

1.把握五項安全重點。在通風瓦斯管理方麵: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及雙“6”標準,堅決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加強抽采防突設計審查、打鑽抽采措施落實、消突評價、安全監控和揭煤、過構造、異常區域治理等環節的管理,確保治理取得良好效果;持續優化通風係統,提高係統安全可靠程度;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凡出現瓦斯超限的,一律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在礦井水害防治方麵:嚴格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強化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推進地質防治水工程精細化管理,嚴格落實水害防治“十條紅線”,努力做到采掘工作麵“零突水、零淹麵、零影響”。在礦井火災防治方麵:建立健全礦井防滅火製度,完善礦井防滅火係統,加強防火預測預報,嚴格采空區密閉管理,杜絕各類火災事故。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麵:加強供電係統管理,消除供電係統重大隱患;加強機電人才培養,確保人員滿足崗位要求;加強電氣設備防爆管理,堅決杜絕電氣失爆;加強提升運輸管理,消滅提升運輸事故;嚴格落實安全設備檢修維護製度,杜絕設備帶病運轉;加快落後、明令禁止設備淘汰步伐,提高裝備水平;加強設備采購管理,設備采購必須堅持性能、質量第一位、價格第二位原則,確保采購設備安全、耐用、可靠。加強采掘機電規範化、統一化工作,夯實采掘機電管理工作基礎。在頂板管理方麵:技術部門要深入研究地質資料,確定科學的支護參數,為支護設計提供依據,提高支護強度,特別要抓好掘進大斷麵施工、巷道開口、交叉點、貫通、過構造、過頂板破碎區、壓力集中區及冒頂區等特殊作業地點的頂板管理。進一步加強頂板礦壓監測,及時發現和消除頂板隱患。嚴格執行頂板隱患排查製度,確保製度落實到位。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臨時支護和防片幫網使用的有關規定,嚴禁空頂作業,杜絕頂板事故發生。

2.把握五項安全難點。在低透氣性煤層抽采方麵:繼續實施水力衝孔措施,開展低透氣性煤層增透技術研究,力爭在抽采效率、效果上取得突破。在地質構造預測預報方麵:積極探索地質構造預測新方法、新技術,完善預測預報管理機製,配足技術先進、科學可靠的儀器儀表,力爭在地質構造預測預報的精度和效率上取得突破。在深部巷道支護方麵:努力提高支護強度,探索複合型支護形式,加強施工質量跟蹤考核,力爭在一次支護到位、提高巷道服務年限上取得突破。在職業衛生健康方麵:建立完善工作機製,加大職業危害防治投入,按規定為職工配齊防護用品,定期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大力推廣煤層注水工藝,強化綜合防塵管理,力爭在提高職工職業健康水平上取得突破。在零打碎敲事故防範方麵:加強頂板管理、提升運輸管理以及零散作業計劃管理,嚴格跟班帶班和現場盯守製度落實,切實把零打碎敲事故防範作為工作重點,全員參與,全方位防範,力爭在安全零事故、員工零傷害上取得突破。

(六)狠抓六項排查,注重超前防範管控

1.狠抓係統隱患排查治理。圍繞大係統、大隱患,嚴格按照礦及公司隱患排查方案,加強專業係統排查治理責任落實,開展菜單式排查,確保查出大隱患、整改大問題、完善大係統、防範大事故。凡是被礦領導、永煤公司及以上單位查出而本單位沒有查出的大隱患,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並同時納入對單位和個人的安全考核。所有單位必須對安全沒有把握的采掘麵頭、設備、工藝技術堅決停產、停運、停用,切實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2.狠抓薄弱環節排查治理。完善逐級抓薄弱環節的工作機製,定期排查薄弱係統、隊伍和人員,製定措施,強化落實。各業務部門和分管礦領導要重點關注揭煤、反風、探放水、過斷層(老巷)、工作麵搬家、巷修等安全生產中薄弱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管控,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3.狠抓重複隱患排查治理。各專業係統、單位每月要係統梳理、總結03manbetx 各類排查、檢查結果,從中找出管理、技術、現場存在的重複隱患和問題,03manbetx 背後原因,采取措施,集中重點治理。礦將對重複出現和整改不力的隱患和問題,在安全考核上加重扣罰。

4.狠抓關鍵問題排查治理。針對通風係統不完善、防突通風設施不可靠、瓦斯管理存在異常區域、提升運輸和機電供電管理薄弱、技術管理“兩張皮”、安全培訓滯後、技術管理失誤和現場管理滑坡等關鍵問題,各係統、單位要有計劃、有檢查、有考核、有落實,確保問題徹底整改到位。

5.狠抓“三鬆三違”排查治理。以“抓作風轉變,提升執行力”為目標,針對各級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思想鬆、管理鬆、紀律鬆”現象,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各係統有責任、有義務、有權力監督落實該項工作,對不符合安全工作要求的現象要明確提出意見和建議。針對現場存在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要查出一個處理一個。

6.狠抓關鍵崗位排查治理。02manbetx.com 的發生大都與關鍵崗位有關,各單位必須加強對特殊工種、關鍵崗位人員定期排查,對於達不到崗位責任要求和操作技能要求的,堅決不讓其上崗或者調換崗位,必須做到人崗匹配。每班要對關鍵崗位人員的精神狀態進行排查,對於不放心人員要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做到排查到位、管理到位。

(七)落實七個加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強幹部作風建設,提升安全責任意識。

(1)強化“求真務實”。各級管理人員必須以深入基層,解決實際問題為天職。“求真”,就是要克服虛假,不做表麵文章,實情掌握要真、數據填報要真、信息反饋要真、隱患排查要真、培訓教育要真、管理考核要真。“務實”,就是要培養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要察實情、幹實事、出實招,更要下實功、求實效,要沉到基層,深入現場,做到工作重點在現場,解決問題在井下。

(2)強化“一把手”責任。各單位的黨政“一把手”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務必要做到“五個親自”:親自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親自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彙報,親自部署安全生產任務,親自深入井下、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親自研究安全隱患整改措施,真正做到守土有責,確保一方平安。

2.加強安全基礎管理,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強化隱蔽致災因素治理。積極開展礦井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範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並綜合運用物探、鑽探等勘查技術進行補充勘查,否則,一律不得繼續生產。要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機製,並落實和完善預防性保障措施,做到主動治理、超前防範。

(2)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生產技術是遏製事故的重要防線,各級技術人員要在總工程師的帶領下堅持原則,發揮技術優勢,服務安全生產。要嚴把設計關口,提高設計質量,確保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實用,從設計源頭杜絕隱患。加強01manbetx 措施編製評比,提高01manbetx 措施編製質量,確保01manbetx 措施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抓好技術檔案管理,形成責任可追溯機製。優化生產係統,優化采掘設計,減少生產環節,減輕管理難度。狠抓采掘接替管理,確保“四量”符合要求,實現生產良性循環。大力推進安全高效發展,努力提高單產單進水平。

(3)深入開展質量標準化建設。要實施分類指導,強化典型引路,重點放在抓動態達標上。要始終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細考核,以精細化促進標準化,建立起持續改進、不斷創新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運行機製。要進一步完善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嚴抓落實,紮實推進,促進質量標準化的穩步提升。要積極打造亮點工程和精品硐室,創建本安路線、精品采區,帶動礦井質量標準化向縱深發展,實現質的突破,保持國家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

(4)加強安全投入使用管理。堅持按需投入的原則,提足用好安全費用,與安全生產有直接關係的投入一分也不能少,重點保證瓦斯治理專項資金的投入。強化對安全費用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對安全費用的使用及工程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

(5)大力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堅持“多上設備少上人”的理念和“無人則安、少人增安”的新安全觀,要大力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的應用,降低勞動強度,提高安全程度;要繼續推進數字化礦山建設,提升礦井安全管理數字化、自動化、智能化、信息化管控水平。抓好安全科技研發工作,加大安全科研的投入和安全技術項目的研發力度,切實解決生產難題;加強項目可行性論證,嚴格項目安全評估和實施過程監督,確保項目本質安全。積極鼓勵職工發明創造和小改小革,營造科技興安的良好氛圍。

3.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員工安全素質。

要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最大的安全隱患”的理念, 大力實施“以人為本,培育教育,素質提升”工程。一要加強意識培訓。重點加強災害發生征兆、應急避險、隱患排除、事故教訓的培訓,要下大力氣,真培訓、真提升,切實提高員工的自救互救逃生意識和能力;重點加強危險預知意識,提高自保、互保意識。二要加強技能培訓。對現場崗位工種必須堅持“應知應會、必知必會”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凡是新入職的職工必須實操培訓考核合核,方可上崗;抓好職工“手指口述和崗位描述”培訓工作。三要加強專項培訓。堅持“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積極開展針對性強、效果明顯的專項培訓,集中精力解決現場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操作工業務素質方麵存在的不足。四要嚴肅考風考紀。培訓工作重在嚴格考核,要落實監考責任,嚴格考場紀律和考核結果的應用,要讓幹部職工真正重視培訓,真正學習,促進培訓效果的提升。

4.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要從應急隊伍建設、應急預案編製、演習方案培訓、演練過程管理、演練總結評審、物資儲備等各環節進行最有效的管控,實現應急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程序化、製度化、科學化,全麵構建應急反應快速響應、應急反應集體響應、應急反應現場響應、應急反應科學響應的應急管理機製,形成科學、嚴密、完備、管用的應急管理體係。嚴格執行24小時調度值班製度,加強應急值守。加強煤礦“六大係統”和井下應急廣播係統應用和管理。要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全員的自救及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應急處置能力,認真履行遇到險情第一時間撤人的權利。必須把瓦斯超限、冒頂、突水、停電停風等危及安全時撤人作為一條鐵律,嚴格執行,否則,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5.加強綜合監管工作,提升安全管控能力。

(1)加強安全監管力度。一要加強安檢隊伍自身建設。抓好安檢人員配備和入職管理,確保滿足安全監督檢查需要;加強安檢人員專業培訓與效果導向化考核工作,提高隊伍素質;強化作風建設,全麵提升安檢人員素質,努力打造一支領導信任、職工認同、工作紮實、作風正派的安檢隊伍。二要采取靈活多樣的監管方式。要充分發揮安檢員、安全小分隊動態突查的安全監管作用。重點對不放心班次、特殊地點和特殊崗位進行督查。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點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立足於現場整改,對於危及安全的隱患必須立即停產停工進行整改,提高隱患整改的時效性。三要加強作業行為監督檢查。嚴肅查處現場作業人員有章不循、有禁不止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大力打擊重複違章、習慣性違章和重大違章。四要加強地麵及特殊時段安全監管。加強對地麵重點場所的安全監管,堅持執行安檢員專盯製度,嚴格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加強地麵交通安全管理,嚴禁司機酒後駕駛、疲勞駕駛和超速駕駛,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抓好季節性安全管理工作,重點組織落實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工作;加強節日期間的安全管理,特別是“兩節”和“兩會”期間安全工作要升級管理。

(2)深入開展安全包保。實施礦領導和科室人員包保基層單位和重點頭麵辦法,每月根據作業地點變化及人員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包保地點,嚴格按照礦安全包保製度執行。安全包保主要是督查各級幹部作風轉變和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督查區隊管理製度、規程措施、預防零打碎敲事故措施的完善和落實。

(3)加強專業業務保安。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根據基層需要,以問題為導向,結合現場實際,及時開展針對性的指導服務。加大對基層區隊的幫扶與監管力度,督促完善製度,給予技術幫扶、現場指導,提升業務保安作用。積極開展“小專項”指導服務,針對基層管理人員業務管理、專業人員專業技術、一線職工操作技能,采取“一對一”幫扶、掛職交流等方式,拓寬幫扶指導思路,及時解決基層單位存在困難和問題。

6.加強安全責任追究,提升安全執行能力。

認真落實“鐵製度、硬執行,真較真、不糊弄”和“三個零容忍”要求,堅持安全一票否決製和“一查到底、責任倒查、分級負責”原則,落實事故管理規定,嚴格安全責任追究,真正體現責任追究的嚴肅性、時效性和強製性。凡發生事故的,必須先行問責,一律從經濟上、行政上嚴格處理。凡因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事故的,除從重追究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凡觸犯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和瓦斯管理、水害治理“十條紅線”的,幹部一律免職,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凡因安全原因被責令停產停工的,一律追溯上一級管理部門的連帶責任。凡因作風不紮實、執行力不到位、管理上出現問題的幹部,要進行履責約談、誡勉約談。要通過嚴格責任追究,做到安全事故零容忍、安全隱患零容忍、不安全行為零容忍。

7.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提升齊抓共管合力。

各單位要堅持“以人為本” 加強安全宣傳教育,以增強員工安全意識為重點,多形式、多渠道、深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要教育引導職工想安全、講安全、抓安全,培養職工“四不傷害”的良好行為習慣,形成全員管理、全過程控製的強大合力。要從輿論層麵加大對事故隱患和“三違”的剖析力度,從心理學、行為學角度深入剖析問題發生的根本原因,消除職工潛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創新的思維繼續辦好“每周視點”欄目,堅持定期進行事故案例點評工作,要充分發揮網絡、報刊、文化長廊等宣傳陣地的作用,大力營造安全文化氛圍,培育具有車集特色的企業安全文化,為安全生產提供思想和輿論保障。黨政工團紀各係統、各部門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切實發揮係統優勢,圍繞安全工作目標和整體工作部署,落實部門業務保安職責,完善安全相關管理製度和工作機製,充分發揮共產黨員、群監員、青安崗員、紀檢網員、女工、家屬協管員等人員作用,積極開展安全文化示範企業創建、“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三員”身邊“三無”等活動,服務安全生產。

礦屬各單位要按照兩級公司一號文及本文件精神,結合自身安全特點,製定有效的落實措施,有針對性地安排部署全年安全生產工作。要在礦黨政的領導下,通過嚴格安全管理,狠抓責任落實,切實杜絕各類事故,為實現全年安全工作目標而努力奮鬥!

車集煤礦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麵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持續深化 “012345”主動預防型安全管理模式,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的原則,全麵構建“理念先進、管理科學、抓手有力、基礎牢固、效果顯著”的安全生產長效機製,持續提升礦井安全管理水平,根據《河南能源化工集團2015年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河南能源〔2015〕3號)及《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2015年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永煤控股〔2015〕3號)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機構

(一)礦成立安全“雙基”建設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礦其他班子成員及副總工程師

成 員: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防突科、調度室、培訓科、經營管理科、供應科、工會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行政辦公室、保衛科、救護隊等科室主要負責人。

安全“雙基”建設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全副礦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安檢科科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全麵負責安全“雙基”建設與考核的組織和實施。

(二)職責劃分

1.礦長全麵負責礦井安全“雙基”建設及考核工作。

2.黨委書記負責礦井安全文化建設工作,建立安全宣傳教育網絡,增強職工隊伍的凝聚力,使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到實處,充分發揮黨、政、工、團、婦、保等組織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作用。

3.安全副礦長負責具體領導組織礦井安全“雙基”建設與考核工作,建立並實施安全目標責任體係、安全管理製度體係、職工教育培訓體係、安全監督檢查體係,促進落實“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及時發現並消滅生產現場安全生產隱患。

4.總工程師負責領導礦井“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專業係統安全及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礦井安全技術管理網絡,杜絕分管係統內的重大隱患。

5.分管生產、開拓掘進及巷修的副礦長負責領導本係統的安全生產和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杜絕分管係統內的重大隱患,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分管係統技術管理方麵的有關工作,合法組織生產。

6.機電副礦長負責領導全礦機電運輸安全和質量標準化工作,完善機電運輸設備的各種安全防護及保護設施,確保機電運輸係統符合要求,杜絕分管係統內的重大隱患,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分管係統技術管理方麵的有關工作。

7. 防突副礦長負責礦井瓦斯治理及防突工作,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全礦瓦斯、防突技術管理工作,協助總工程師組織領導本專業區隊抓好安全生產及質量標準化工作。

8.紀委書記負責協助黨委書記做好安全文化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地麵安全和井上準軍事化管理工作,對安全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予以監督監察。

9.工會主席負責領導群監員和女工委員會開展群眾安全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區隊班組建設體係、協助黨委書記做好職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工作,對地麵安全工作行使監督檢查管理職責。

10.各專業副總工程師負責協助本專業副礦長組織領導各專業區隊抓好安全生產及質量標準化工作,對礦井的生產管理和生產組織工作進行協調指揮,協助總工程師管理專業技術業務方麵的有關工作。

11.經營副礦長(副總)負責監督礦井安全費用和質量標準化資金的合理使用以及爆破材料安全管理,負責配合“一通三防”專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選擇資質齊全、符合相關規定的施工隊伍,簽訂安全協議。

12.生產技術科負責采煤、掘進及地測防治水專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和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專業安全隱患排查,監督責任單位及時落實整改隱患排查過程中查出的問題,與公司業務部室溝通做好專業技術業務保安工作,負責對頂板、防治水等生產級別事故的追查處理,參與分管專業區隊工傷事故的追查03manbetx ,推動科技創新,實施科技興安。

13.機電科負責井上、下機電及運輸專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專業隱患排查,監督檢查責任單位落實整改隱患排查過程中查出的問題,與公司業務部室溝通做好專業技術業務保安工作,完善機電運輸設備的各種安全防護及保護設施,確保機電運輸係統符合要求,負責機電運輸類級別事故的追查處理,參與分管專業區隊工傷事故的追查分析工作。

14.調度室在協調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堅持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生產,負責調度及應急救援專業質量標準化和現場勞動定員執行工作,監督各級領導幹部跟值班製度的落實情況,準確記錄相關安全工作,調度室監測組負責全礦的安全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及通訊聯絡係統管理,確保各係統正常運行。

15.通風科及防突科負責“一通三防”專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技術管理工作,及時編製和修訂“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專業安全隱患排查,監督責任單位及時落實整改隱患排查過程中查出的問題,與公司業務部室溝通做好專業技術保安工作,負責“一通三防”專業生產級別事故的追查處理,參與分管專業區隊工傷事故的追查分析。

16.安檢科負責全礦日常的安全管理、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及安全管理、職業衛生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製度,組織開展安全、“雙基”建設會議及生產現場安全大檢查和礦井隱患排查,督促各單位及時落實整改安全生產隱患,及時彙總、通報各單位“雙基”建設工作存在的問題,負責組織對各單位的月度安全“雙基”考核,及時兌現安全獎罰,及時組織工傷事故及違章行為的追查分析工作,參與監督級別事故的追查處理。

17.培訓科負責建立礦各種安全培訓管理製度,牽頭負責各工種培訓計劃的編製和執行工作,認真落實培訓管理相關製度,指導區隊建立內部安全培訓製度,對查出的問題監督指導區隊落實整改,組織全礦三項崗位人員(五職礦長、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的培訓辦證工作,組織一般工種的培訓、考核和辦證工作,做好導師帶徒的管理工作。

18.經營管理科負責職工入礦把關,與職工簽訂符合規定的勞動合同,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和審批,確保各崗位人員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充足,監督勞保用品及時發放,及時落實各項安全考核結果的兌現,負責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

19.供應科負責保質保量及時供應礦內安全生產材料、設備,負責火工品購進及管理工作,配合通風科開展“一通三防”專業隱患排查及日常火工品檢查工作。

20.工會辦公室負責地麵設施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組織領導各單位群監員現場安全檢查工作,參與工傷事故的追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牽頭負責追查落實職工對安全處罰提出的異議,確保安全管理規章製度能夠公正、公平地落實,負責組織領導協管員加強對“三違”人員的幫扶教育。

21.黨委辦公室負責做好安全文化宣傳活動,營造安全生產濃厚氛圍,組織領導青年安全崗開展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22.行政辦負責上級部門安全檢查的接待及礦井各類證照的保管工作。

23.保衛科負責外來車輛與人員的詢問檢查工作,負責全礦地麵日常防滅火專項檢查、地麵火工品押運、日常檢查及礦區治安保衛工作,每月不少於2次地麵消防器材與火工品檢查,每半年一次消防演習並有預案,每年進行一次職工消防培訓。

24.救護隊負責獨立或協助永煤公司救護大隊開展礦井事故救援工作,積極做好預防性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危險源監控等工作,負責協助培訓科、礦醫院等做好職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25.各科室要做好本科室與“雙基”建設有關的工作,監督指導分管專業“雙基”建設工作。

26.各區隊要嚴格按照“雙基”建設工作標準建立完善、規範相關的安全管理製度,按照 “雙基”考核規定的標準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認真做好隱患自查自糾工作,實現隱患及內業資料的閉合管理,及時公示職工個人安全質量結構工資分配結果,通過強化安全管理的過程控製,確保安全生產。

27.礦領導和各科室相關人員按規定參加月度安全大檢查、隱患排查、各專業安全檢查及“雙基”建設工作會議,按規定參加包保區隊的安全活動,並提出要求和建議,按規定深入井下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實行百分製,按月考核,逐月兌現。區隊、科室考核結果與本單位安全結構工資、中層幹部及員級後備幹部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掛鉤,副總工程師考核結果與個人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掛鉤,班子副職考核結果與個人安全“雙基”建設獎罰掛鉤。

(一)單位安全結構工資兌現辦法

1.井下區隊安全結構工資兌現辦法

(1)井下區隊當月未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安全“雙基”建設考核最終得分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獎(罰)安全結構工資指標5%,處罰比例最高不超過30%。

(2)井下區隊當月發生輕傷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不超過一人次(起)的,當月安全結構工資兌現60%。

(3)井下區隊當月發生輕傷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超過一人次(起)、重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時,取消責任區隊當月安全結構工資。

2.機修廠、服務公司安全結構工資兌現辦法

(1)機修廠、服務公司當月未發生輕微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的,安全“雙基”建設考核最終得分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獎(罰)安全結構工資指標5%,處罰比例最高不超過30%。

(2)機修廠、服務公司當月發生輕微傷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不超過一人次(起)的,當月安全結構工資兌現60%。

(3)機修廠、服務公司當月發生輕微傷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超過一人次(起)、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時,取消責任單位當月安全結構工資。

3.科室安全結構工資兌現辦法

(1)生產科(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專業組)、機電科、通風科(防突科)、調度室、安檢科當月未發生輕微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的,安全“雙基”建設考核最終得分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獎(罰)安全結構工資指標5%,處罰比例最高不超過30%。

(2)除生產科、機電科、通風科(防突科)、調度室、安檢科以外的其他科室(包括救護隊,下同)當月未發生輕微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的,安全“雙基”考核最終得分每高(低)於基準分1分,獎(罰)安全結構工資指標4%,處罰比例最高不超過30%。

(3)科室當月發生輕微傷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不超過一人次(起)的,當月安全質量結構工資兌現60%。

(4)科室當月發生輕微傷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超過一人次(起)、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時,取消責任科室當月安全結構工資。

(5)兌現生產科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專業組人員的安全結構工資時,以專業組考核得分為準。兌現生產科除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專業組以外的其他人員的安全結構工資時,以各專業組考核平均分為準。

4.安全結構工資兌現否決條件

(1)礦井發生重傷事故,取消所有科室當月安全結構工資。

(2)礦井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取消全礦所有單位當月安全結構工資。

安全結構工資掛鉤比例見附件1。

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基準分見附件2。

5.其它要求

(1)各單位要根據結算的安全結構工資金額,嚴格按本單位安全積分考核辦法兌現到個人。

(2)不嚴格依據本單位安全積分考核辦法給職工兌現安全結構工資或平均分配的,取消當月責任單位安全結構工資。

(二)個人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掛鉤辦法

副總工程師和科室、區隊中層幹部及員級後備幹部個人月度安全“雙基”考核得分(S)與個人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掛鉤。

1.兌現生產科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專業組相關人員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時,S=專業組“雙基”考核得分-個人扣分。

2.兌現副總工程師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時,S=礦對個人“雙基”考核綜合得分-個人扣分。

3.兌現其他單位相關人員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時,S=單位“雙基”考核得分-個人扣分。

4.個人扣分項目及標準為:管理人員當月入井次數(包括中、夜班)低於規定的,每少1個扣8分;管理人員帶(跟)班次數(包括中、夜班)低於規定的,每少1個扣10分。

5.個人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否決條件

(1)井下區隊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時,取消責任區隊管理人員當月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

(2)機修廠、服務公司發生輕微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時,取消責任單位管理人員當月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

(3)科室發生輕微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時,取消責任科室管理人員當月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

(4)礦井範圍內發生重傷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時,取消全礦所有科室管理人員當月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兌現。

(5)礦井範圍內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取消全礦所有管理人員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

6.個人月度安全“雙基”考核得分低於零分時,按零分計算。

(三)礦班子副職安全“雙基”建設獎罰兌現辦法

礦班子副職個人獎罰兌現=公司“雙基”兌現總額/∑(個人考核綜合得分*分配係數)*個人考核綜合得分*分配係數

分配係數: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分配係數為0.9,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防突副礦長分配係數為0.8,其他參與分配人員分配係數為0.6。

第四條 考核辦法

(一)礦對區隊安全“雙基”建設考核

1.為體現“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突出係統自控,強化安全責任,礦對區隊安全“雙基”建設實行專業係統量化對標考核。由各專業分管礦領導組織,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防突科)、培訓科負責,調度室等相關科室配合,分別從安全管理係統、采掘係統、“一通三防”係統、地測防治水係統、機電運輸係統、安全培訓係統進行考核。各專業係統對標考核權重見附件3。

2.各專業係統對區隊均按百分製考核,由安檢科根據各專業係統考核結果,按照考核權重統一核算各區隊最終得分。

各區隊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得分=100分-∑(係統扣分×權重)-∑(直接考核扣分項扣分±重點工作加扣分)。

直接考核扣分項及扣分標準見附件4。

3.各專業係統每月5日前將本係統對區隊上月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得分及考核基礎資料經本專業分管礦領導審核簽字後上報到安檢科,由安全“雙基”建設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考核結果,製定獎罰意見,經礦領導審批後,由經營管理科負責兌現。

(二)礦對科室安全“雙基”建設考核

每月5日前,由分管礦領導、安檢科、培訓科分別組織考核,三種考核標準分分別為50分、45分、5分,考核結合兩級公司考核結果、部門職責、安全效果進行。

科室(專業組)“雙基”考核得分=100-分管礦領導對科室(專業組)扣分-安檢科對科室(專業組)扣分-培訓科對科室(專業組)扣分-直接考核扣分項扣分±重點工作加扣分

其中:培訓科對生產科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專業組考核時,扣分分值按培訓科對生產科最終扣分分值執行。

培訓科每月5日前將本係統對科室上月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得分及考核基礎資料經分管礦領導審核簽字後上報到安檢科,由安全“雙基”建設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考核結果,製定獎罰意見,經礦領導審批後,由經營管理科負責兌現。

(三)對班子成員副職及副總工程師安全“雙基”建設考核

每月5日前,由礦正職對班子成員副職進行安全“雙基”建設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礦對班子成員副職考核得分;由礦班子副職對分管副總工程師進行安全“雙基”建設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礦對分管副總考核得分。由安全“雙基”建設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礦考核得分與公司對礦考核綜合得分,計算出班子成員副職及副總工程師個人考核綜合得分,並製定獎罰意見,經礦領導審批後,班子成員副職安全“雙基”建設獎罰上報公司安監局進行兌現,副總工程師個人獎罰由經營管理科負責兌現。

班子成員副職及副總工程師個人綜合考核得分計算辦法如下:

個人考核綜合得分=礦考核得分×60%+公司考核得分×40%

第五條 為促進安全“五自”管理,提高各單位自主管理水平,推行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問題與現場檢查情況、各單位自檢結果和現場聯合檢查情況“三對比”製度。

(一)與現場檢查情況對比。現場檢查期間,各單位正在進行整改落實的隱患問題,在礦對各單位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時不扣分。

(二)與各單位自檢結果對比。各單位日常自查出並上報安檢科的隱患問題,已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並按照“五定”原則積極落實整改的,在礦對各單位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時不扣分。

(三)與現場聯合檢查情況對比。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時,各單位陪檢人員認真、主動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與礦、係統考核人員一致的,減半扣分。

第六條 安全“雙基”考核執行專業對標、獎懲共擔、問題倒查、責任追溯製度,上級檢查考核存在問題及時反饋到各單位,由各單位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和“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舉一反三,認真進行整改。整改情況要納入安全“雙基”建設考核。

第七條 積極鼓勵各單位創新和推廣安全管理項目。各單位在推行集團公司“012345”主動預防型安全管理模式過程中,結合本單位實際,創新或推廣“職工認同,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項目,經上級或公司評審認可的,視項目規模和效果,在安全“雙基”建設考核時給予適當加分。其中:

1.經國家認可的創新項目或安全工作受到國家表揚的,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加5~10分;

2.經省局(委)認可的創新項目或安全工作受到省局(委)表揚的,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加5~8分;

3.經河南能源或永煤公司主要領導認可的創新項目或安全工作受到主要領導表揚的,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加3~5分;

4.經河南能源或永煤公司安全生產部門認可的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項目或重點工作,召開現場會推廣的,月度“雙基”建設考核加3~5分,其它加1~3分。

5.經礦內部考核認可,並且對安全管理工作有支撐作用的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項目或重點工作,月度“雙基”建設考核加0.1~0.5分。

6.安全管理提升較快,工作進步明顯的單位,月度“雙基”建設考核加0.5~1分。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105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車集煤礦。(附件略)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製度

第一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定義

第一條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類及認定標準

第一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類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整改,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2.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指違反“三大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製度規定,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不會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較大直接影響,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在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中也有部分隱患會直接造成人身傷害或級別事故,礦認定為嚴重隱患。

第二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認定標準

第三條 井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認定按照國家局《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地麵重大隱患認定標準

1.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斷水保護、水位報警等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不按期校驗的。

2.主通風機防爆蓋不能正常開啟的。

3.主、副井提升機預防性檢修時間每天少於2個小時的。

4.高壓絕緣用具損壞不能起到保護作用的。

5.供電係統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固定設備外殼未直接重複接地的。

6.提升設備未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的。

7.提升係統其防墜、防過卷、製動等安全保護裝置不符合01manbetx 要求的。

8.桁吊緊固件脫落、固定件缺失,固定件、鋼構件開裂或變形超限的。

9.在用砂輪機砂輪、型材切割機切割片有裂紋的。

10.特種設備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檢驗機構檢測,以及經檢測檢驗不合格仍使用的。

11.使用非法製造的壓力容器、鍋爐等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的。

12.壓力容器出現開裂、深度機械傷痕、嚴重鏽蝕點的。

13.其他需認定為重大隱患的。

第五條 井下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一)采煤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護形式及長度不符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的。

2.采煤工作麵上下巷鑽機窩、材料硐室和水倉進入超前支護段後未按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要求進行加固的。

3.采煤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及20m範圍內人行道寬度小於0.8m的,膠帶順槽使用超前支護支架時人行道寬度低於0.5m的。

4.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段沒有配備合格測壓表的(上下巷各一塊)。

5.采煤工作麵機頭、機尾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安全出口及端頭支護強度不夠(柱壓小於11.5MPa)的單體柱出現2根的。

6.20m範圍內連續3根或累計5根及以上單體柱柱壓小於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加固過的鑽機窩、材料硐室納入考核)。

7.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架立柱累計2根及以上柱壓不合格的。

8.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護棚棚梁斷裂的或累計2根及以上嚴重彎曲的(梁端和最突出點高差150mm以上)。

9.采煤工作麵上下超前單體柱憋幫嚴重(單體柱擠入巷幫深度達到100mm及以上)或有彎曲變形的。

10.鉸接頂梁不使用連接銷或出現“丁”字棚的。

11.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的,支柱高度與采高不相符的,連續2根累計3根單體柱活柱高於700mm的,累計5根單體柱活柱低於200mm的。

12.采煤工作麵兩巷頂板下沉、底鼓,未及時落底改柱,導致兩巷超前及端頭支護單體柱活柱伸出量為0mm,出現一根及以上的(鑽機窩、材料硐室和水倉等進入超前後進行加固的納入考核範圍)。

13.采煤工作麵區域內巷道壓力大未及時加固,造成巷道變形較大(梯形巷道棚腿蹬角小於90°成倒梯形)或支護失效的(連續2棚、累計5棚或連續長度達1.5m以上)。

14.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連續2架護幫板無效或缺失,沒有使用防片幫網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的。

15.綜采工作麵連續2架及以上煤壁片幫,伸縮梁端麵距超過800mm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支護措施的(頂板破碎采煤機前後15m除外)。

16.綜采工作麵連續10架及以上煤壁片幫,伸縮梁端麵距超過1800mm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支護措施的(按重大隱患考核)。

17.綜采工作麵連續2架大立柱明柱超過規定的(ZY3500、ZY3200明柱>850mm,ZY3800、ZY2200明柱>900mm、ZY4000明柱>1750mm)。

18.綜采工作麵累計2架及以上立柱初撐力低於24MPa的(沒有安裝壓力表的,隻要一架中有一根大立柱上升量≥20mm時,即視為初撐力不夠)。

19.綜采工作麵連續3架支架漏液或非生產期間連續2架伸縮梁端麵距超過600mm不及時處理的。

20.綜采工作麵拉架以後煤壁傘簷超過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規定沒有及時處理的。(傘簷長度在1m以下時,最突出部分超過0.25m;傘簷長度大於1m時,最突出部分超過0.2m)

21.綜采工作麵架間人行道(電纜槽以裏)上方有長度超過100mm的活矸危石,用手能夠拿掉卻未處理的。

22.綜采工作麵直接頂、基本頂掉落高度大於0.5m小於1m,傾向長度大於1.5m,走向長度大於0.6m(支架頂梁前端向前);直接頂、基本頂掉落高度大於1m,傾向長度大於1.5m小於3m,走向長度大於0.6m(支架頂梁前端向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支護的。

23.綜采工作麵支架連續2架及以上頂梁上方空頂最大高度達0.5m,走向大於0.6m,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背頂接實頂板的。

24.綜采工作麵連續20架及以上坡度達到15°以上時,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連續10架及以上坡度達到25°以上時,未采取防止煤(矸)竄出措施的。

25.工作麵運輸機機頭沒有采取防竄煤矸措施的。

26.轉載機缺少防護蓋板或防護蓋板一側螺栓全部失效的,轉載機沒有使用防護鏈條的。

27.綜采工作麵平均采高大於2.8m且工作麵呈仰采時,采煤機機身未加裝或未使用擋煤板的。

28.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低劣,按照礦采煤工作麵標準化評分標準得分在80分以下的。

29.采煤工作麵超越停采線繼續開采的。(按重大隱患考核)

30.月度第一次檢查出乳化液配比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31.支架間隙超過200mm或錯差超過側護板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的。

32.沿空留巷充填區域用工具輕輕敲擊頂板錨杆、錨索托盤鬆動的(因放炮造成鬆動的,充填之前處理的不考核)。

33.沿空留巷下巷煤壁向外(超前以內),同一考核單元內(長度為8m,約24根錨索)同一根錨索梁上2根或累計4根錨索損壞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視為損壞,不重複進行考核)。

(1)受擠壓錨索托盤或錨索梁不能緊貼岩麵、鬆動的(發現後不能重新進行張拉的,受超前支護支架影響不能重新張拉的不考核);

(2)錨索梁、托盤、讓壓管、索具相互之間不能緊貼的(發現後不能重新進行張拉的,受超前支護支架影響不能重新張拉的不考核);

(3)因防護不到位造成錨索索具、外露鋼絞線被壓歪的(索具一側與托盤或讓壓管間隙大於10mm);

(4)錨索索具或讓壓管彎曲角度與原錨索角度大於45º的。

34.沿空留巷支架前方錨杆、後方錨索未按要求打的(缺少或滯後距離超過規定)或連續兩排排距超過規定的。

35.沿空留巷充填作業道或待充填區域單體柱柱壓連續2根、累計4根達不到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或柱壓合格率不足90%的當班不處理的。

36.沿空留巷成巷段單體柱柱壓連續3根、累計5根達不到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或柱壓合格率不足90%的當班不處理的。

37.沿空留巷施工段現場沒有配備或配備不合格的單體測壓表或扭矩力測量工具的。

38.沿空留巷支架後方鉸接梁不使用連接銷(因避開錨杆、錨索的除外)或出現丁字棚的或出現棚梁斷裂當班不處理的。

39. 沿空留巷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的,支柱高度與采高不相符的,單體支柱連續2根、累計3根活柱超過700mm使用的或累計5根活柱低於200mm當班不處理的(沿空留巷充填段及采空區側單體、架後原下巷範圍內15m加固單體分開考核, 采空區側單體不考核)。

40.沿空留巷成巷段支護長度或支護形式不符合措施規定的。

41.沿空留巷工作麵端頭處行人安全通道寬度不足0.8m的或出口不暢通的。

42.沿空留巷段支護單體柱被擠壓折斷當班不處理的。

43.沿空留巷支架後方充填區域控頂走向長度超過8m仍不充填的(由於設備故障、礦生產組織安排、工藝變化等原因造成可不考核,但必須按要求進行有效支護)。

44.沿空留巷同一充填體錨栓在充填體達到凝固期後,連續3根、累計5根預緊力不足100N•m或超過200N•m。

45.沿空留巷同一充填體錨栓連續2根或累計5根錨栓間排距偏差大於50mm的。

46.沿空留巷充填體充填3天內拆除模板與點柱(支架後方側模板點柱除外)的或3天後未按要求上好鋼帶、緊固錨栓的。

47.沿空留巷同一充填體錨栓連續2根或累計5根不按要求使用鐵托盤、木托盤等錨栓構件的。

48.沿空留巷充填作業道寬度大於1.5m且連續長度大於5m的。

49.沿空留巷工作麵頂板錨杆距煤牆距離達到1.6m的(煤壁片幫造成的不考核)。

50.沿空留巷注漿管路堵塞造成管路無法使用的(因外界停電、停水等原因考核其他單位)。

51.沿空留巷充填物凝固期不足3天而回撤采空區側加固單體或棚梁的。

52.沿空留巷充填作業道小於12m的。

53.沿空留巷相鄰兩個充填袋之間間距大於100mm的。

54.沿空留巷因備料不足造成充填未完成的或因配比原因造成充填體2天內仍不凝固的(不重複考核)。

55.沿空留巷頂板離層儀(多點位移計)安裝位置與設計位置偏差超過0.5m或安裝過程存在造假行為的。

56.沿空留巷充填作業道防漏風擋風簾超出支護棚末端(充填作業道迎頭)距離大於0.6m的。

57.沿空留巷采煤工作麵支架後方加固走向梁棚滯後支架尾梁超過措施規定(剛拉架後不考核,當班必須補齊支護)。

58.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二)掘進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掘進工作麵架棚巷道連續2棚及以上空頂、幫達到500mm及以上的(複合支護及生產科要求空幫除外)。

2.架棚巷道連續2棚或累計5棚出現迎山角超過±1°的(變坡點後5棚除外)。

3.架棚巷道歪倒支架未處理(失去支護效果)而繼續施工的。

4.架設抬棚時,未使用專門加工的抬棚梁和長插梁,使用普通棚梁代替的。

5.掘進工作麵超前支護累計3處不符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的。

6.架棚支護爆破作業時掘進工作麵迎頭10米範圍內無防倒裝置或整體加固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7.用工具輕輕敲擊頂板錨杆、錨索托盤鬆動的(因放炮造成鬆動的,永久支護之前處理的不考核)。

8.錨噴支護巷道出現錨杆錨固力和預緊力不合格而進行噴漿封閉的。

9.錨噴巷道、砼支護巷道或澆築砼工程中出現砼配比不符合設計要求或不按規定振搗等現象的。

10.架棚、錨索、錨噴滯後距離超過規定的。

11.巷道貫通點前後、交岔點及開口處,沒有按措施提前進行加固的(措施規定不需加固的除外)。

12.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未采取臨時支護進行加固的。

13.工作麵存在有直徑超過20cm、高度在1.2米以上的活矸危石未做處理的。

14.掘進巷道頂板掉落高度大於1m或掉落體積大於1.5m3的,在用巷道及巷修工作麵頂板掉落高度大於1.5m或掉落體積大於2m3的。

15.處理冒頂作業時,現場工具不全,沒有備足材料的。

16.傾斜巷道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躲避硐的。

17.25°以上上、下山巷道施工沒有防止人員、物料下滑的安全設施及人員上下輔助設施的。

18.工作麵矸石、煤或雜物占據巷道斷麵超過1/2的。

19.巷道開口、貫通期間,不按措施要求落實保護風筒、管、線、設備等措施的。

20.施工過程中在錨杆托盤後加背帽、砼澆築厚度不夠、打砼施工不按規定布置鋼筋、不按規定數量使用錨固劑的,噴漿巷道少打錨杆及漏鋪網片的。

21.人員進入煤倉、溜煤眼施工時,上口2米範圍內或起吊盤上浮矸或其他雜物未清理的。

22.噴漿厚度超過200mm沒有進行二次支護的。

23.永久支護後拱部(包括煤巷頂板)連續3根或累計5根錨杆預緊力不合格就撤掉臨時支護的。

24.使用耙矸機的工作麵每班對耙矸機前方及後方30m範圍內噴漿段未進行灑水養護或未在規定時間段進行灑水養護的,未使用耙矸機的工作麵每班對迎頭向後60m範圍內噴漿段未進行灑水養護或未在規定時間段進行灑水養護的。(灑水養護時間:夜班7:30~9:00,早班14:30~16:00,中班21:00~22:30,檢查時以灑水養護後兩小時內噴層表麵濕潤為準)。

25.使用梯子梁支護的巷道,梯子梁不搭接或搭接位置沒有錨杆(錨索)托盤壓住累計3處及以上的。

26.工作麵放炮後,表麵驗炮結束20分鍾內作業人員不進行臨時支護的(找頂、處理危矸活石、處理崩倒支架算臨時支護過程,處理風筒脫節和灑水等不算臨時支護過程)。

27.臨時支護好後,本班次10分鍾內未進行永久支護或下班接班後未優先組織永久支護的。

28.10m範圍內連續3根或累計5根錨杆角度不合格的,連續2根或累計3根錨索角度不合格的。

29. 15°及以上上山巷道迎頭無人作業,沒有使用防片幫網的。

30.非耙矸作業期間耙矸機卸料口100mm範圍內有100×100×50mm以上矸塊的。

31.噴漿巷道不按規定進行初噴、複噴的。

32.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三)機電、運輸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耙矸機卡軌器失效、鬆動2個及以上的。

2.耙矸機單支腿使用或不使用支腿的(礦批準的除外)。

3.上下山巷道耙矸機沒有采取防止機身下滑措施的。

4.耙矸機缺少防護欄的或耙矸機鋼絲繩打鼻出現死彎的。

5.刮板輸送機3米及以上飄鏈出槽的。

6.皮帶、溜子機頭機尾未進行有效穩固的。

7.皮帶跑偏,上皮帶連續30m超出托輥50mm及以上或底皮帶連續30m以上磨H架的。

8.皮帶機連續2組或累計5組以上缺托輥、托輥不轉或斷裂的。

9.皮帶接頭損壞部分超過標準帶寬1/3的。

10.皮帶沒有安裝溫度保護、煙霧保護、超溫自動灑水裝置或以上裝置不起作用的。

11.斜巷主運皮帶製動裝置失效的。

12.架空乘人裝置急停保護、脫索、機械防脫繩裝置、越位、重錘下限位等保護失靈的。

13.電纜漏電(包括信號電纜),人身觸摸能感覺到的。

14.橡套電纜外護套損傷痕跡深度超過外護套厚度一半且損傷痕跡沿電纜延長方向長度超過20mm或沿電纜周長方向超過電纜周長1/3的。

15.開關隔離手把打到零位仍不能停電的。

16.開關的保險管電壓等級小於額定電壓的。

17.30m範圍內3台及以上開關缺少供電係統圖或供電係統圖與實際不符的(開關負荷不符、開關數量不符、使用地點不符或起不到指導作用的)。

18.高壓設備觀察口檢查觸頭有放電現象的。

19.電氣設備的擋板鏽蝕嚴重的(有脫皮現象,但脫落厚度小於0.2mm的)。

20.防爆電器設備的防爆結合麵采用穿孔式螺栓緊固時,螺栓緊固不露扣且尚未達到失爆標準的。

21.井下巷修、放炮期間,沒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防護或沒有防護到位的。

22.沒有打設局部接地極、輔助接地極或長度沒有達到標準長度的,局部接地極與輔助接地極距離不夠5m的,開關未與接地係統形成接地網的或接地母線與接地極連接處鬆動的(鬆動是指沿固定螺栓軸向能輕易晃動的)。

23.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未加裝護罩或護欄等防護設施的。

24.斜巷上平台變坡點處自動複位阻車器抬起後距道麵高度小於300mm的。

25.斜巷上、下平台擋車杠安裝位置不正確的。

26.現場沒有配備足夠的專用掩車楔子造成沒有用專用掩車楔子掩車的。

27.斜巷擋車杠連接采用鐵絲、鋼絲繩破股吊掛的。

28.斜巷運輸連接使用U型環小於10t的。

29.道岔缺少部件(滑床板、墊板),或不按設計要求安裝的。

30.在用但未運行的電機車無燈、無鈴、無撒沙裝置、無沙、不撒沙或抱閘失靈的。(如突發故障,應向調度室彙報,並慢速開至檢修地點)

31.礦車車廂與底盤連接拉筋開焊的。

32.絞車製動盤和閘瓦表麵有裂紋的。

33.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鋼絲繩的。

34.架空乘人裝置和專為無極繩絞車運輸用的鋼絲繩一個撚距內斷絲總麵積超過鋼絲繩總麵積25%或斷股的(包括平巷運輸、耙矸機、助力器使用鋼絲繩)。

35.運輸設備各種連接裝置(勾、環、銷、繩)磨損超限的。

36.提升係統安全保護(過速保護、限速保護、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閘間隙保護、鬆繩保護、滿倉保護、減速功能保護、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試驗不合格的。

37.主排水泵房密閉門關不嚴的。

38.排水泵房沒有可靠的引水裝置和備用引水裝置的。

39.絞車或耙矸機滾筒鋼絲繩破股或不同繩徑的繩連接穿壓繩孔的。

40.所有設備不按規定牌號油脂注油的。

41.聯軸節護罩觀察孔固定板的固定螺栓有半數及以上缺少或鬆動的。

42.綜合機械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采煤機截割部離合器失靈;

(2)采煤機、綜掘機不使用噴霧裝置或無噴霧裝置;

(3)采煤機電控保護及液壓係統保護甩掉不用;

(4)綜合機械化采麵采煤機急停開關失靈;

(5)采煤機單滾筒齒座損壞2個及以上或截齒缺少3個或掉尖達10個及以上繼續割煤的;

(6)支架四連杆銷子、大立柱穿銷竄出或銷子無限位裝置的;

(7)液壓支架自動降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支架膠管U型卡未插到位、用鐵絲代替或U型卡插單腿;

(9)乳化泵壓力低於30Mpa(安裝回撤期間壓力低於20Mpa);

(10)水冷電機無水開機、風冷電機風葉損壞開機;

(11)電機連接螺栓鬆動達3條及以上者或缺少螺栓2條及以上者;

43.起重機的限位保護、製動抱閘等裝置失靈的。

44.道岔指示器轉換道岔不轉換,或指示器指示方向與道岔實際方向不一致的(斷電試驗後及人力推車期間使用手動扳道岔按鈕,造成指示器指示方向與道岔實際方向不一致的除外)。

45.未按《煤礦01manbetx 》要求的項目及周期做各類設備保護試驗的。

46.超前支護支架膠管破皮且鋼絲損壞未更換的。

47.超前支護支架千斤頂及伸縮梁之間的銷軸竄出不及時處理的。

48.沿空留巷注漿泵高壓膠管U型卡插單腿的。

49.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四)“一通三防”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瓦斯抽放管出現任何漏氣現象的(3米範圍外能聽見聲音)。

2.管徑大於100mm的抽采管路出現積水現象的,抽采鑽孔孔口連接管出現水封管路的。(水封管路:任何一個部位積水滿管)

3.地麵抽放係統主管路抽放負壓低於20Kpa的;井下本煤層抽放主管路負壓低於15 Kpa的;采空區抽放主管路因積水、破損等情況使抽放負壓低於15Kpa的;(按規定配風除外)。

4.一條巷道或工作麵連續3個或累計5個抽采鑽孔無負壓或負壓低於相臨其它鑽孔30%的。

5.各施工地點不采取抽放管路防護措施的。

6.防突措施孔測嘴缺少皮套或皮套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一組2個或累計達到4個)。

7.抽放管路吊繩連續2個或累計4個脫落的。

8.電纜距抽放管不足0.3m且未采取絕緣措施的(考核後來施工單位)。

9.采煤工作麵靠近切眼的前兩組高位裂隙鑽孔,3個以上鑽孔無負壓或負壓低於相臨其他鑽孔30%的,或孔口負壓低於5Kpa的。

10.在皮帶運輸巷抽采鑽孔施工采用跨皮帶打鑽的方式時,不采取防滾矸措施的。

11.施工防突鑽孔的鑽機10m範圍內存放油脂、棉紗、廢紙及其他易燃、易爆品的。

12.液壓鑽機打鑽地點未按要求配備以下物品的: 2台泡沫滅火器、0.2m3黃沙、0.1m3黃泥(打岩石孔期間不需配備黃泥)。

13.用風煤鑽施工瓦斯治理鑽孔地點未按要求配備以下物品的:1台水基滅火器、10kg黃泥。

14.打鑽地點的滅火器、沙箱、黃泥未按要求放置在鑽機上風側15m範圍內的(迎頭打鑽時,放置在迎頭15m範圍內)。

15.底板抽放鑽場打鑽期間同時有5項內容不符合抽放鑽場質量標準化規定的。

16.抽放鑽場打鑽造成鑽場一氧化碳濃度≥24ppm的。

17.抽放鑽孔內一氧化碳濃度≥200ppm的。

18.抽放主管路一氧化碳濃度≥80ppm的。

19.切眼擴幫處沒有工作麵瓦檢牌板的。

20.抽放管路主管或幹管閥門失效的。

21.抽放係統未按要求設置放水器的。

22.采空區內扔有鐵器材料的。

23.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未安設在進風巷道中或距掘進巷道回風口小於10米的。

24.風筒連續5個吊環未吊掛的,一節風筒存在3個或多節風筒累計6個超過1cm長破口的(末端3節考核施工單位,其他考核通風隊)。

25.風筒出口距迎頭煤壁距離超過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

26.監管單位未在風門前後5米範圍安設阻車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27.礦井通風係統不符合以下要求: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未砌築永久擋風牆的;需要使用的聯絡巷未安設兩道正、反向風門並且實現聯鎖的;聯鎖風門的聯鎖繩長度不合格的。

28.礦井通風設施布置不合理、質量不合格、管理混亂,造成井下風流不穩定的。

29.備用局部通風機與主局部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30.煤倉和溜煤眼未按要求保持一定存煤或有湧水時放空後未關閉放煤口閘板造成風流短路的。

31.服務時間大於六個月未設永久通風設施的,利用臨時通風設施代替永久通風設施的,使用風簾代替臨時風門的,調節風窗固定死或不能調節的。

32.采掘工作麵進行封閉時未做到“三同時”(瓦斯傳感器回撤、風筒拆除、密閉構築當班同時進行)的,造成盲巷對責任單位按照重大隱患考核。

33.沒有按要求安裝壓風自救的,壓風自救不能正常使用,口罩發黴的。

34.粉塵堆積(連續5m、厚度超過1mm)的。

35.開拓巷道耙矸機前物料、設備等堵塞斷麵超過1/2及其他巷道被物料、設備等堵塞斷麵超過1/3的。

36.隔爆水棚總水量達不到規定的。

37.防逆風裝置不起作用的。

38.采掘工作麵專用回風巷內存放物料的。

39.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及煤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反向風門未按規定打開或關閉的,其他地點風門長時間打開的。

40.巷道底鼓造成風門關不嚴、磨底板的。

41.未按要求使用擋風幛或充氣包的。

42.沿空留巷局部風機出風口離支護棚最裏端大於10m的。

43.沿空留巷處未按規定設置防塵管路係統或係統不完善,不能保證正常使用的。(按重大隱患考核)

44.沿空留巷注漿泵站除塵風機使用期間出現循環風的。(按重大隱患考核責任單位)

45.生產期間,回風巷噴霧達不到全斷麵噴霧的。

46.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五)地測防治水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生產科未編製或未及時向探防隊提供工作麵底板注漿改造設計或探放老空水設計,並對探防隊施工造成影響的。

2.采掘工作麵前方有水害威脅,生產科未提供采掘工作麵過老塘、老巷、老硐積水區水文地質(或臨時水害)預報的。

3.生產科漏發或遲發貫通、過巷等各類安全通知單,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4.工作麵生產前,生產科未提供工作麵掘進地質說明書、工作麵回采地質說明書,影響采掘區隊編製作業規程,造成采掘工作麵不能正常生產的。

5.生產科不按規定給定各種施工中腰線,並對巷道(或基礎)施工造成影響的。

6.鑽孔在施工至設計的預注漿層位時,探防隊不進行預注漿、假預注漿或預注漿質量不合格的。

7.單孔注漿量巨大的鑽孔(大於200噸),探防隊未經總工程師批準而進行間歇性注漿的。

8.在鑽探、注漿過程中發生孔口管(或壁外)跑水、跑漿的。

9.因注漿管路鋪設不及時,造成新施工鑽場的鑽孔揭露含水層而不能及時進行注漿的。

10.隨意更換注漿材料的,正常注漿時,需加入水玻璃、米石、鋸末等骨料未經過總工程師批準的。

11.對已封孔底板注漿改造鑽孔進行抽查掃孔,發現鑽孔空管長度大於1m的。

12.掘進工作麵施工至鑽場設計位置時未及時施工鑽場影響打鑽的。

13.受采空區積水影響的巷道在掘進過程中因透孔不及時造成采空區積水位高於允許掘進水位0.5m的。

14.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六)安全監控、通信聯絡係統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除甲烷傳感器外,未按規定安裝其他傳感器的。

2.將風筒傳感器安設在風筒接頭前、後2米範圍內(以風筒傳感器吊掛環至風筒接頭的距離為準)的。

3. 采煤機、掘進機、電機車機載(車載)甲烷傳感器誤差大於0.1%或機載甲烷傳感器未懸掛調校標簽的或懸掛的調校標簽超過有效日期、破損的。

4.甲烷傳感器沒有吊掛在頂板完好、無漿皮開裂、無頂板淋水的地方的。

5.頂板有淋水時,沒有采取措施對甲烷傳感器進行遮擋防護的。

6.甲烷傳感器的防護套在噴漿後沒有及時清理,造成數據顯示不清的。

7.監測電纜的連接處未使用專用接線盒進行連接的。

8.除上級文件規定為“重大隱患”之外的,其他甲烷傳感器吊掛位置不符合規定情況的。

9.甲烷傳感器外殼有明顯凹陷等損壞痕跡的。

10.使用耙矸機耙裝煤矸時,未將甲烷傳感器吊掛在攀橛的另一側或耙巷道左(右)側矸時將甲烷傳感器移至右(左)吊掛的。

11.摘取甲烷傳感器未懸掛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便攜儀)或機(車)載甲烷傳感器處理故障及更換期間未在原位置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12.未按要求安裝機載甲烷傳感器及甲烷報警斷電儀的。

13.因施工需要移動甲烷傳感器的,施工結束後及時複位,滯後時間超過15分鍾的。

14、凡信號中斷或致使監控係統喪失監控功能超過10分鍾的(包括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監控分站、監控環網光端機監控功能喪失及信號中斷)。

15.井下防爆電話不按以下標準進行安設的:

(1)距掘進工作麵30~50米範圍內,距采煤工作麵兩端10~2

0米範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

(2)采、掘工作麵的巷道長度大於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3)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高壓配電點、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麵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打鑽注漿地點、瓦斯抽采鑽場、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16.井下電話出現故障,8小時內未聯係處理的。

17.井下采區避難硐室、采掘工作麵臨時避難硐室及其他需要設置單獨調度通信號碼的地點,責任單位私自改變通信線路導致和其他施工地點電話串接的。

18.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七)其他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靠近人行道的水倉(水深500mm以上)、煤倉、卸載站的上口未架設高度不低於1.2米防護欄的。

2.巡巷記錄問題三天內沒有處理的。

3.氧氣和乙炔瓶無防震膠圈或防護鋼帽的,氧氣、乙炔瓶放置距離小於5米的。

4.滅火器壓力不足、過期、保險銷和維修合格證損壞(不能辨認滅火器維修日期及技術數據)的。

5.應配備消防設施的地點沒有按要求配備的。

6.使用錨杆起吊或固定物件時錨杆阻尼帽未打開的。

7.油漆、甲苯、鬆香水等當班使用完畢未及時升井在井下存放的。

8.坡度超過15度、需要人工運料的斜坡,未設置行人台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的。

9. 4人及以上在操作台作業的操作台寬度低於1.2m或人均麵積小於1m3的。

10.操作台上邊沿100mm範圍內有200×200×100 mm以上矸塊的。

11.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第六條 地麵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電纜漏電(包括信號電纜),人身觸摸能感覺到的。

2.開關隔離手把打到零位仍不能停電的。

3.高壓設備觀察口檢查觸頭有放電現象的。

4.供電線路明線頭的;銅、鋁線不經過渡直接連接的。

5.閘刀或開關無蓋的。

6.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未加裝護罩或護欄等防護設施的。

7.高速旋轉設備旋轉部位上固定件鬆動的。

8.帶鋸鋸條接頭橫向裂紋超過鋸條寬度1/3的。

9.道岔缺少部件(滑床板、墊板),或不按設計要求安裝的。

10.道岔指示器轉換道岔不轉換,或指示器指示方向與道岔實際方向不一致的(其他單位人員在地麵人力推車期間使用燈箱手動扳道岔按鈕,造成指示器指示方向與道岔實際方向不一致的除外)。

11.電機車無燈、無鈴、無撒沙裝置、無沙、不撒沙或抱閘失靈的。

12.各種車輛刹車不靈或轉向燈不亮的。

13.主提升係統安全保護(過卷保護、過速保護、限速保護、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閘間隙保護、鬆繩保護、減速功能保護、緊急製動、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試驗不合格的。

14.所有設備不按規定牌號油脂注油的。

15.氧氣和乙炔瓶無防震膠圈或防護鋼帽的,氧氣、乙炔瓶放置距離小於5米的。

16.滅火器壓力不足、過期、保險銷和維修合格證損壞(不能辨認滅火器維修日期及技術數據)的。

17.危險區域沒有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

18.作業場地物料碼放不整齊,影響人員行走安全的。

19.加工間存放的氧氣、乙炔瓶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20.加工間內存放的氧氣、乙炔瓶超過一套的。

21.氣割作業用氣瓶沒有防止回火裝置或失效的。

22.在用電焊機電氣絕緣低於1兆歐的。

23.加工間及車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甲苯、汽油、鬆香水等物品,必須存放在庫房內。若進行易燃易爆品相關作業,必須保證距離火源安全距離不小於10米,作業完畢後,及時存放到庫房內)。

24.除礦供應科化工品庫房外,其他單位庫房內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甲苯、汽油、鬆香水)數量超過3瓶且超過1天的。

25.庫房內存放甲苯、汽油、鬆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時,未設置防易燃品泄漏事故槽及防火沙的。

26.檢查中發現以下區域有煙頭的

(1)主、副井口房、通風機房20米範圍內;

(2)礦供應科大院內、木料廠及廠房內;

(3)主、副井絞車房內;

(4)各單位加工間、庫房內;

(5)壓風機房內;

(6)鍋爐房及其煤場範圍內;

(7)矸石山及其20米範圍內(矸石山及服務公司存放生活垃圾區域發現煙頭不納入考核;對地麵雜物車內出現的煙頭,在翻、卸過程中有可能會散落到矸石山作業區域,運輸隊必須加強三班檢查,並及時清理);

(8)翻矸皮帶操作台處;

(9)機修廠廠房內;

(10)南北注漿站;

(11)地麵變電所內;

(12)澡堂、洗衣房、水泵房等各機房或崗位點。

27.1.5米以上牆麵有牆磚或其他物件固定不牢,或頂板、房頂、平台上等地點有物件固定不牢,有可能造成墜物的。

28.起重機的限位保護、製動抱閘等裝置失靈的。

29.南北翼瓦斯抽放泵站,按照井下標準進行管理。

30.電源破皮露芯線的。

30.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第七條 第五、六條認定的嚴重隱患如與上級部門相關規定抵觸的,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八條 本製度沒有明確規定的隱患由安檢科與相關業務科室共同界定,安檢科與業務科室存在爭議時,由分管領導界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構及職責劃分

第一節 機構組成

第九條 礦成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礦班子副職、副總工程師及各生產科室科長

成 員:各基層單位正職、其他科室科長及專業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 職責劃分

第十條 組長職責

1.認真組織本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程、指令以及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全麵落實上級部門關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和要求。

2.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全麵負責,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處理整改進行協調。

3.合理調配人、財、物,負責保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投入。

4.領導組織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召開相關工作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要求,聽取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彙報,對反映的安全問題或者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認真組織研究,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並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解決。

第十一條 安全副礦長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對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體負責。

2.對全礦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負領導、監督、管理責任。

3.組織參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會議,協助礦長組織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

4.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動態,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定期組織分析研究,及時向礦長彙報並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二條 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地測防治水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對分管專業負業務保安責任。並對全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治理整改落實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 各分管副礦長(副總工程師)職責

1.協助礦長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加強對分管專業科室、專業區隊的領導,落實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負領導責任。

3.按規定組織參加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並負責組織對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督促落實整改。

4.參加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並對分管專業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治理整改提出主導意見。

第十四條 紀委書記負責監督、監察所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各單位和個人履職情況,並監督查處各級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責任追究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各科室科長職責

1.協助礦領導抓好所負責專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認真做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組織開展工作,及時向相關礦領導彙報。

2.負責具體組織落實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按時組織參加礦及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並根據會議紀要,督促相關區隊認真落實整改。

第十六條 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防突、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業務科室負責落實整改,實現閉合管理。

第十七條 安檢科除組織日常安全檢查外,還要組織全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監督落實整改並實現閉合管理;對各專業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根據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礦井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調度室負責緊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信息反饋與記錄,並向礦領導彙報,同時與業務科室聯係,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區隊應主動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負責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按“五定”原則及時整改處理,實現閉合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一節 礦井綜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二十條 每月由安檢科組織,礦長主持、分管礦領導、副總及安檢、通風、生產、機電、調度、經管、政工、工會、培訓、財務、供應等部門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分係統、分專業全麵進行排查。

第二十一條 礦井綜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主要依據本辦法第二章規定及永煤公司《關於規範煤業子公司及02manbetx.com 隱患綜合排查相關內容的通知》(永煤安監信函〔2014〕6號),排查礦井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及生產安全係統、采掘接替、勞動組織、安全裝備、設備運行狀態、技術管理、安全管理方麵存在的隱患問題。

第二十二條 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安檢科統一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由責任單位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並將所排查出的隱患及上次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情況向全礦各單位公布,各單位及時將相關內容向從業人員通報。同時,由安檢科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台賬,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礦井綜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要有記錄和參加人員簽名,具體工作由安檢科負責。

第二節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分管礦領導主持,分管副總、各係統業務科室相關人員及區隊有關人員參加,每半月開展1次,具體時間由各專業根據情況自行決定。

第二十五條 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生產科負責組織;通風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通風科負責組織;機電、運輸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機電科負責組織。

第二十六條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程序和內容按《車集煤礦安全會議製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組織單位負責會議簽名,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並將會議紀要及上次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情況發給參加會議的領導和有關單位,由各單位將相關內容向從業人員通報。同時,由業務科室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台賬,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出本係統無法治理整改的隱患,由分管礦領導牽頭,業務科室整理後及時報送安檢科,由安檢科提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組織單位對會議紀要、記錄、簽名表、所排查隱患等材料做好收集保存工作。

第三節 區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三十條 區隊每天由隊長或值班隊長進行1次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區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包括:科室、礦領導及上級各類檢查所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班組所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區隊在安全管理、技術管理、勞動組織等方麵存在的隱患問題。

第三十二條 區隊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要按照“五定”原則及時整改。

第三十三條 區隊要將上級檢查、科室檢查、本單位排查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通過班前會、隱患整改看板等形式及時向本單位從業人員通報並進行分類彙總保存。

第三十四條 區隊要製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落實製度,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對班組或個人的考核。

第四節 班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三十五條 跟班隊長和班組長進入工作地點後,必須組織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否則不得進行作業。排查出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必須記錄到交接班記錄本上並向現場人員通報。

第三十六條 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跟班隊長和班組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否則,不得進行作業。整改結果必須記錄到本班交接班記錄本上並向現場人員通報。

第三十七條 對當班未能夠及時整改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跟班隊長或班長必須在下一個班進班之前向值班隊長彙報,值班隊長接到彙報以後,必須在班前會上安排下班進行整改。在交接班期間,必須在交接班記錄本上記錄清楚,由跟班隊長或班組長向下班跟班隊長或班組長交待清楚,認真進行整改。

第三十八條 區隊必須將班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結果納入對跟班隊長、班組長和班組的考核。

第五節 崗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三十九條 職工進入崗位後,必須首先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具體排查內容由各單位製定),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第四十條 崗位工必須及時將崗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出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告班組長,在班組長的安排下進行整改。對當班沒有整改結束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彙報班組長,由班組長彙報區隊安排治理。

第四十一條 班組必須將崗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結果納入對員工的安全考核。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安檢科在安排安檢員履行日常安全檢查時,必須做到每班均能夠覆蓋井下所有的作業場所。

第四十三條 分管礦領導(或委托業務科室)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專業安全檢查。檢查必須做到有記錄、有落實、有複查、有考核。每月對采掘頭麵和生產係統的覆蓋率要達到100%。各專業科室將檢查資料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條 工會組織群監員、團委組織青崗員按崗位做好日常的崗位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 礦長(礦長外出時,由安全礦長組織)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覆蓋井下所有區域的安全大檢查。

第六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流程

第一節 安全信息卡的填寫

第四十六條 中層幹部以上管理人員升井後必須填寫安全信息卡。所有需要下隱患整改單的隱患問題必須填寫在安全信息卡上並標明,同時還要填寫清楚隱患責任單位、限改時間。

礦領導在澡堂填寫安全信息卡,其餘人員必須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填寫時,必須寫清安全信息卡上規定的內容。

第二節 信息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 礦領導及上級領導檢查的信息處理

1.礦領導及上級領導填寫完安全信息卡30分鍾內,澡堂管理員打電話通知安檢科,安檢科在接到通知後負責將安全信息卡取回。

2.安檢科根據安全信息內容,2小時內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向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

第四十八條 科室管理人員檢查的信息處理

1.科室管理人員所查隱患是其分管範圍內的,升井後30分鍾內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卡,1小時內交安檢科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下發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

2.科室管理人員所查隱患不在其業務範圍內的,升井後30分鍾內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卡,安檢科根據安全信息內容,2小時內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向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

第四十九條 安檢人員檢查的信息處理

安檢人員所查隱患,升井後填寫隱患整改通知單,2小時內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下發到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

第五十條 礦其他人員檢查的信息處理

礦其他人員(區隊中層人員、群監、青年崗人員等)升井後30分鍾內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 需要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的要告知安檢科,由安檢科確認後在2小時內下發到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

第三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及反饋

第五十一條 所有隱患均要按照“五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第五十二條 區隊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後,必須在2小時內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反饋整改措施,並安排人員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隱患到整改期限後,安檢科安排人員在整改期限結束後複查隱患的整改情況。對專業性較強的隱患,由安檢科通知業務科室進行複查,業務科室複查後將複查結果報安檢科。安檢科對已按要求整改的隱患進行閉合,沒有按要求整改的隱患重新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督促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落實罰款。

第五十四條 安檢科、業務科室、區隊對所有隱患整改資料整理存檔。

第四節 整改時限

第五十五條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責任單位有能力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按規定期限整改或立即整改。

第五十六 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礦長(或分管副礦長)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指定分管礦長掛牌督辦,整改結束後要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礦長指定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達到標準及時銷號。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五節 隱患上報

第五十七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上報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發現後及時上報,二是按照《車集煤礦隱患排查治理自述上報製度》進行上報。

第五十八 礦井由安檢科每季度向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東監察分局上報。

隱患整改流程詳見附件1~4。

第七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礦內查出一條嚴重隱患對跟班隊幹(地麵隱患罰分管隊幹)罰款150元,對責任人罰款150元。礦領導查出的嚴重隱患,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100元/條,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50元/條。

第六十條 礦內查出一條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400元,對跟班隊幹(地麵隱患罰分管隊幹)罰款500元,對當班班長罰款4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50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跟班時隻按跟班隊幹罰款)。礦領導查出的重大隱患,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300元/條,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150元/條。

第六十一條 公司小分隊、救護大隊及以上領導查出一條一般隱患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值班隊幹、跟班隊幹各罰款50元,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20元,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10元;查出一條嚴重隱患對責任單位相關人員的處罰按礦內查出一條嚴重隱患處罰標準的2倍執行,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200元,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100元;查出一條上級規定的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責任單位相關人員的處罰按礦內查出一條重大隱患處罰標準的5倍執行,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1000元,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500元;查出一條礦內自定的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責任單位相關人員的處罰按礦內查出一條重大隱患處罰標準的2倍執行,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600元,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300元。

第六十二條 十五日內礦檢查時再次出現礦檢查中本區隊曾經出現過的隱患的,對責任單位按隊內重複隱患考核;七日內礦檢查時再次出現礦檢查中其他區隊曾經出現過的隱患的,對責任單位按礦內重複隱患考核;三十日內再次出現公司及以上檢查中其他區隊或本區隊曾經出現過的隱患的、三十日內公司及以上檢查中出現礦檢查中其他區隊或本區隊曾經出現過的隱患的,對責任單位按公司及以上重複隱患。重複隱患考核標準見附件5。

第六十三條 對礦領導的責任追究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在公司調度會上通報的或領導要求責任追究的隱患另行責任追究。屬單位內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隱患,比照跟班隊幹(分管隊幹)處罰標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出現1條無故未按期整改的嚴重隱患、重大隱患,對相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按新出現一條隱患進行罰款。出現1條無故未按期整改的一般隱患,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六十五條 未按時反饋隱患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沒有針對性、敷衍了事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條。

第六十六條 隱患未按“五定”原則進行整改閉合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條。

第六十七條 對因重大隱患被停產的,比照三級事故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六十八條 對自查出的各類隱患,積極整改並及時上報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凡出現的隱患均按照《車集煤礦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工作標準及考核辦法》對有關單位進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19號文同時廢止,在本製度下發之日以前礦下發的各類嚴重隱患、重大隱患認定標準亦同時廢止。

第七十一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附件5:重複隱患考核標準表

對比範圍 類型 考核標準

責任人在上一次處罰的基礎上加罰標準 跟班隊幹在上一次處罰的基礎上加罰標準 附加處罰

隊內及礦內 重複嚴重隱患 200元 100元 /

重複重大隱患 400元 200元 /

永煤公司及以上 重複嚴重隱患 600元 300元 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關責任人黨政處分

重複重大隱患 1000元 500元 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關責任人黨政處分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製度

第一章 使用原則及責任劃分

第一條 使用原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堅持按需投入原則。

第二條 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負總責。

第三條 安全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負分管責任,包括費用使用計劃、控製、審核及綜合協調等。

第四條 經營礦長(副總)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財務建帳、物資供應、結算管理負責。

第五條 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維修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

第六條 機電礦長對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電費、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

第七條 其他分管礦領導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

第八條 安檢科對全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總體協調負牽頭責任。

第九條 財務科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負財務管理責任。

第十條 企管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的計劃彙總、上報,月度結算、統計報表等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防治水、巷道維修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通風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通風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機電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電費核算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調度室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瓦斯監測監控係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供應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物資的計劃、采購、儲備、供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培訓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安全培訓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人勞科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人工費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其它相關單位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負責。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十九條 各級隱患排查中所查隱患的整改投入。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統一列支進入安全費用第十項其它費用中。

第二十一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由業務科室按照整改項目進行計劃,計劃分月度、季度,經分管領導審核後報企管科,安檢科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過程中,凡計劃內項目,由礦安檢科負責逐月監督落實實施;計劃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由生產、通風、機電相關部門審核,分管礦領導批準後報送企管科。

第二十三條 隱患治理結束後由業務主管科室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進行單項費用結算,將結算數額納入安全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製度

第一條 為提高各級人員參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暢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上報渠道,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最大限度減少安全風險,全麵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成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安全礦長

成 員:礦班子成員副職、副總工程師、各科室科長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獎勵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條 職責劃分

1、礦長、黨委書記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獎勵工作全麵負責。

2、安全礦長對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獎勵工作具體負責,加強與成員之間的溝通,負責安排具體單位或人員對各級人員上報和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查證、落實獎勵,並向組長進行報告。

3、礦班子成員副職及副總工程師負責根據組長及副組長的安排協助查證各級人員上報和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並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治理。

4、安檢科負責對各級人員上報和舉報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存、存檔,及時向副組長上報具體情況,負責對隱患查證及整改情況進行全麵監督,並負責對如實舉報人員落實獎勵。

5、人勞科負責具體兌現如實舉報人的獎勵。

6、其他科室負責對各級人員上報和舉報的業務分管範圍內的安全隱患進行查證並監督落實整改。

第四條 舉報範圍

1、國家、省及兩級公司規定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2、《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製度》中規定的嚴重、重大隱患。

3、管理人員及職工違章行為。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行業標準等情況。

5、其他威脅礦井安全生產、職工生命健康、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等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五條 舉報渠道

1、可通過來電、來函、電子郵件及現場直接舉報等形式舉報礦井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2、礦安檢科設置舉報電話:2518或666(內線)、0370-5192518(外線)。

3、信函舉報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永煤集團車集煤礦安檢科(郵編:476600)。

4、電子郵件舉報信箱:jjaqjb@126.com。

5、現場直接舉報可到安檢科信息站直接進行舉報登記。

第六條 舉報處理

1、在收到舉報信息後,安檢科必須做好記錄,將相關信息反饋到安全礦長。

2、安全礦長將相關信息向上級領導反饋,並協調相關科室、人員進行查證,將查證情況向上級領導反饋。

3、查證結束後,由安全礦長安排相關單位及人員對實際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並落實舉報人獎勵。

4、安檢科對舉報信息、查證情況、整改情況做好記錄並存檔保存。

第七條 獎勵辦法

對如實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人員,給予表彰並根據具體情況獎勵200~1000元。具體獎勵額度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八條 相關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舉報。

2、受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的單位必須妥善使用和保管舉報材料,不得對外泄露舉報人的任何信息,確保舉報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3、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必須真實,不得隨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幹擾正常工作的,對舉報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第一條 礦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組織本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程、指令以及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全麵落實上級部門關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和要求。

2. 組織製定完善礦井隱患排查治理相關管理製度規定。

3. 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全麵負責,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處理整改進行協調。

4. 合理調配人、財、物,負責保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投入。

5. 領導組織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召開相關工作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要求,聽取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彙報,對反映的安全問題或者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認真組織研究,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並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解決。

6. 經常組織礦井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和其它安全檢查,經常深入井下,深入一線,了解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隱患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事故隱患,督促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第二條 黨委書記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全麵負責全礦幹部和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幹部職工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的認識,是安全生產思想教育第一責任者。

2. 認真組織貫徹學習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規定等,並監督檢查各支部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3. 圍繞礦井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這個中心,協調好黨、政、工、團之間的關係,充分發揮各個組織檢查、監督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的作用。

4. 定期組織召開黨委成員民主生活會,對於礦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營造齊抓共管氛圍,不斷提高各級人員對隱患排查的重視程度及排查質量。

5. 負責組織青年安全崗員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副礦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對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體負責。

2. 對全礦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負領導、監督、管理責任。

3. 組織參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會議,協助礦長組織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

4. 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動態,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定期組織分析研究,及時向礦長彙報並提出解決方案。

5. 對排查出的存在爭議的隱患具體負責最終裁定。

6. 負責隱患排查治理舉報獎勵落實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總工程師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負責組織通風、地測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分管專業負業務保安責任。

2. 負責定期組織召開通風、地測防治水專業隱患排查治理會議,及時排查專業存在的安全隱患,並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

3. 負責組織通風、地測防治水專業人員日常加強現場檢查,及時消除現場通風、地測防治水方麵存在的安全隱患。

4. 負責監督指導各區隊現場通風、地測防治水方麵的隱患排查,確保及時發現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並及時落實整改。

5. 加強礦井整體技術管理,及時組織排查技術管理方麵存在的安全隱患並組織落實整改。

6. 對全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落實提供技術支持。

7. 參加礦井綜合隱患排查,並對排查出的通風、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方麵安全隱患提出主導意見。

8. 負責根據礦長、黨委書記及安全副礦長的安排協助查證各級人員上報和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並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治理。

第五條 經營副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加強對分管專業科室的領導,落實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工作。

2. 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財務建帳、物資供應、結算管理,保證物資供應到位、資金投入滿足要求。

第六條 技術副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加強對專業科室及各區隊技術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2. 協助總工程師做好技術管理方麵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 協助總工程師對全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落實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 其他分管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加強對分管專業科室、專業區隊的領導,落實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負領導責任。

3.按規定組織參加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並負責組織對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督促落實整改。

4.參加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並對分管專業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治理整改提出主導意見。

5. 負責根據礦長、黨委書記及安全副礦長的安排協助查證各級人員上報和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並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治理。

第八條 紀委書記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加強對分管單位領導,落實好礦井地麵防火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消滅地麵火災隱患。

2. 負責監督、監察所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各單位和個人履職情況。

3. 負責監督查處各級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責任追究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工會主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加強對分管單位領導,落實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 負責組織群眾監督員定期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活動,並對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落實整改。

第十條 安檢科科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

2. 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礦井安全隱患排查及安全大檢查工作。

3. 負責組織日常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

4. 對各級人員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監督落實整改並實現閉合管理。

5. 對各專業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6. 根據規定向各級領導及上級部門報告礦井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7. 負責對各級人員上報和舉報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存、存檔,及時向副組長上報具體情況,負責對隱患查證及整改情況進行全麵監督,並負責對如實舉報人員落實獎勵。

第十一條 其他科室科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

2. 協助礦領導抓好所負責專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

3. 認真做好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組織開展工作,及時向相關礦領導彙報。

4. 負責具體組織落實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檢查治理工作。

5. 監督落實分管專業檢查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實現閉合管理。

6. 按時組織參加礦及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並根據會議紀要,督促相關區隊認真落實整改。

7. 按規定向安檢科、相關領導及上級部門上報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8. 按職責劃分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製度中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科室其他成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

2. 完成科長及相關領導安排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3. 加強下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上報並監督落實整改到位。

4. 充分發揮個人監督作用,正確行使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舉報權利。

第十三條 各區隊隊長、書記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

2. 組織開展隊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工作,及時發現本區隊存在的安全隱患。

3. 負責對本單位及其他各級人員排查出的管理責任屬於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按“五定”原則及時整改處理,實現閉合管理。

4. 按要求及時向上級報告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5. 充分發揮個人監督作用,正確行使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舉報權利。

第十四條 各區隊其他人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

2. 完成隊長及相關領導安排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3. 加強個人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並及時處理或向隊內彙報。

4. 加強現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動排查身邊存在的隱患,並及時處理或向隊內彙報。

5. 充分發揮個人監督作用,正確行使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舉報權利。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令《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文件精神,結合河南能化公司和永煤公司對領導帶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全麵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特製定《車集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領導是指車集礦副總師及以上管理人員。

第二章 帶班下井

第三條 礦長對領導帶班下井全麵負責,每班必須有一位領導帶班下井,領導帶班下井應按調度室每月編排的帶班計劃執行,其中礦長、黨委書記、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低於5個,其他領導帶班下井不低於7個,經批準外出學習超過5天的可以相應減少其帶班下井次數,四點、零點班的帶班次數應不少於其帶班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 領導帶班下井替換班規定

1.帶班下井領導因特殊情況不能下井帶班時,要自行協調好替換班,由替班人員到調度室進行替換班登記。

2.當天帶中班的領導與第二天帶夜班領導可自行調換帶班下井,不再進行替換班登記。

3.替換班人員不進行替換班登記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並按上級公司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領導帶班下井必須與工人同下同上,在井下對口交接班,具體交接班時間:早班9:00,中班17:00,夜班1:00,保證井下24小時有領導帶班。

第六條 領導帶班下井應當隨身攜帶“人員定位卡”。

第七條 領導帶班下井應當在井下向礦調度室每班彙報所巡查地點的安全生產情況不少於三次,礦調度室做好記錄。

第八條 領導帶班下井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除對井下安全隱患最多和最危險的工作地點關注外,可根據領導分管工作不同適當兼顧巡查井下其它重要地點;1~2個月內帶班人員應當把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巷道、機電設備處、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別是回采麵初次放頂、掘進巷道貫通、排放瓦斯、采區及礦井通風係統調整、岩巷揭煤、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麵過斷層或鄰近老空等關鍵環節必須檢查巡視到位,確保井下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及整改到位;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3.遇到或聽到職工反映的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4.檢查區隊幹部跟班、工程質量、安全隱患、五項危險預知、手口示意、全員學習、崗前一分鍾及措施落實執行情況等。

第九條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及時在交接班記錄本上填寫、簽字。

第十條 帶班領導升井後,應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安檢科按五定原則進行隱患閉合並存檔。

第三章 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領導帶班下井時,其姓名在副井口進行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領導帶班未按規定執行,可以進行電話或信件舉報。

舉報電話:0370-5197956(永煤公司調度室)

0370-5197866(永煤公司安監局)

舉報信箱設在礦辦公樓副樓一樓大廳。

第十二條 安檢科每月及時將領導帶班下井完成情況在公示欄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否則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四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三條 無故不帶班下井或不在井下交接班的,按河南能化和永煤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當月帶班下井次數達不到規定次數的,按河南能化和永煤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帶班期間出現的人身傷亡等重大責任事故時,帶班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車礦辦【2013】22號)同時廢止。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河南煤業化工〔2009〕215號)、《永煤公司安全責任追究製度》(永煤控股〔2009〕96號)、《關於重申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啟動重大隱患責任追究機製的決定》(河南煤業化工〔2010〕451號)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中的責任追究是指車集煤礦按照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的行政處分、處理和經濟處罰。

第三條 行政處分、處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降級、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技術副隊長(技術主管)是本單位的技術管理第一責任者;跟班隊幹是當班安全第一責任者;當班班長是本班安全直接責任者;分管礦領導及係統科室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和單位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責任追究

第五條 發生微傷事故,對主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班長、跟班隊幹、隊長、書記各罰款800元;因班長、跟班隊幹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由班長或者跟班隊幹全部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發生輕微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處理及經濟處罰如下:

1.一個月之內累計發生3起輕微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處分。

2.一個月之內跟班期間累計發生2起輕微傷事故,給予跟班隊長免職處分。

3.發生輕微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根據責任劃分按照表1執行。表1中無責任者免於處罰。

表1:

輕微傷安全生產事故經濟處罰標準

序號 責任人 罰款數額(元)

1 區隊正職 2400

2 跟班隊幹 2400

3 值班隊幹 1800

4 技術負責人 1800

5 直接責任人 3000

6 班(組)長 1200

7 專業科室正職 500

8 專業科室分管副職 800

9 安檢科正職 400

10 安檢科分管副職 600

第七條 發生輕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處理及經濟處罰如下:

1.發生輕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處分或免職處理,給予跟班隊長免職處理,直接責任人為勞務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直接責任人為正式工的留用察看。

2.發生輕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根據責任劃分按照表2執行。表2中無責任者免於處罰。

表2:

輕傷安全生產事故經濟處罰標準

序號 責任人 罰款數額(元)

1 區隊正職 4000

2 跟班隊幹 4000

3 值班隊幹 3200

4 技術負責人 3200

5 直接責任人 4000

6 班(組)長 2000

7 專業科室正職 1000

8 專業科室分管副職 1500

9 安檢科正職 800

10 安檢科分管副職 1000

11 礦包保區隊人員 500

12 分管區隊或業務礦領導 1500

13 安全礦長 1000

第八條 發生重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處理及經濟處罰如下:

1.發生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給予跟班隊長撤職處分,直接責任人為勞務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直接責任人為正式工的留用察看。

2.對科室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發生重傷事故,給予業務科室分管副職降職處分;一年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給予業務科室科長降職處分。

(2)發生重傷事故,給予安檢科分管副職降職處分;一年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給予安檢科長降職處分。

(3)發生重傷事故,給予調度室分管副職降職處分;半年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給予調度室主任降職處分。

3. 發生重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根據責任劃分按照表3執行。表3中無責任者免於處罰。

表3:

重傷安全生產事故經濟處罰標準

序號 責任人 罰款數額(元)

1 區隊正職 8000

2 跟班隊幹 8000

3 值班隊幹 6400

4 技術負責人 6400

5 直接責任人 6400

6 班(組)長 2400

7 專業科室正職 2400

8 專業科室分管副職 3200

9 安檢科正職 1500

10 安檢科分管副職 2400

11 調度室正職 1500

12 調度室分管副職 2400

13 礦包保區隊人員 1200

14 分管區隊或業務礦領導 4000

15 安全礦長 3200

第九條 發生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比照重傷事故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條 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或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比照輕傷事故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比照輕微傷事故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按照程序及時向礦彙報。凡是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對相關責任人按事故級別上升1個等級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跟班隊幹、值班隊幹降職或免職處分,班長、直接責任人屬於正式工的開除留用,屬於勞務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多項經濟處罰就高執行,不累計處罰。

第十四條 凡未列入本製度的條款,按照《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和《永煤公司安全責任追究製度》執行。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車礦字[2014]51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1號、42號)、《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河南能源〔2013〕195號)、《轉發<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的通知》(永煤控股〔2014〕15號)、《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定的通知》(河南能源〔2014〕658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管理工作的意見》(河南能源安函(2014)1號)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車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以下簡稱“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車集煤礦所屬各單位;適用於礦井各類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

第三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分為:

1、微傷事故:傷害程度微小的皮外傷或軟組織受損的人身事故。

2、輕微傷事故:傷害程度較輕,不在人體關鍵部位且沒有影響身體機能的人身事故。

3、輕傷事故:比輕微傷嚴重,但未達到重傷標準的人身事故。

4、重傷事故:指負傷後,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經醫師診斷,可能造成身體殘疾的傷害事故。

5、重傷以上事故:指負傷後在一個月時間內,導致職工生命終止的傷害事故。

6、非傷亡事故: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由於管理不善、操作失誤、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二、三級。

7、人身未遂事故,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由於各種原因引發了事故,但是人員僥幸脫逃生還、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非傷亡和人身未遂事故等級、類別的劃分按照《車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和認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追究責任。

第五條 業務科室和各區隊應當依照本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科室和區隊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的報告

第八條 事故發生後,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並保護好事故現場,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向礦調度室(電話:2772或9)和安檢科信息站(電話:666或2518)彙報。自發生事故30分鍾內未向調度室和安檢科信息站彙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性質、影響範圍、人員傷害程度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已經采取的措施;

4、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九條 發生安全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彙報後,5分鍾內向礦值班領導和分管領導彙報,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向礦主要領導彙報,並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條 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報告後要立即安排運輸隊準備好猴車、人車及罐籠,保證運輸暢通,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

第十一條 礦主要領導接到事故彙報後,按照《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的通知》(河南能源[2013]195號)、《轉發<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的通知》(永煤控股[2014]15號)、《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定的通知》(河南能源〔2014〕658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管理工作的意見》(河南能源安函(2014)1號)相關要求,必須安排調度室和安檢科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同時逐級對口將事故情況彙報給永煤公司調度中心、安監局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團調度中心、安監局。

第十二條 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並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單位工作並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第十三條 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後向本單位彙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彙報程序再彙報的,則視為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發生人身傷害,跟班隊長、班長、互保人員不在現場時,受傷人員必須在現場(原則上10分鍾以內)及時彙報給調度室或本區隊。否則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

第十五條 由於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彙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職工在礦內發生工傷後不先經礦診治私自離礦,一切後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礦不承認其工傷。

第十七條 職工在礦外發生工傷後除按有關規定向地方主管部門彙報外,還需及時向其所在單位彙報,單位接到工傷彙報後立即向礦保衛科、工會、經營管理科(人勞)、安檢科彙報。由保衛科牽頭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第三章 事故現場處置和保護

第十八條 現場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後”原則,即: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的傷員必須先複蘇後搬運;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後搬運;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後搬運。

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後,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並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肺複蘇、簡單止血、包紮、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第二十條 值班醫生接到通知後,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及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並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上井。要求礦醫院製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傷員送至礦醫院後,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第二十二條 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並向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第二十三條 發生有人員傷亡或中毒的事故,在迅速搶救受傷或中毒人員的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並采取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大火災、爆炸、頂板等事故時,調度室應根據規定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規定,有關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事故發生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第二十七條 因事故搶險救援必須改變事故現場狀況的,應當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麵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 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第二十八條 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並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第二十九條 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後,如需到其他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隊幹陪同。

第三十條 重傷員治療由礦醫院院長與其他醫院聯係,安排治療事宜,並指定醫務人員陪護。

第三十一條 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微傷、輕微傷於接診後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意見,輕傷及以上於接診後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意見。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4小時內將事故概要送安檢科,在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意見4小時內到安檢科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業務科室職責

第三十二條 安檢科負責組織對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並統計上報,建立人身傷害事故台賬。

第三十三條 生產科負責組織對頂板、防治水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及安檢科提供事故報告,並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

第三十四條 機電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及安檢科提供事故報告,並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

第三十五條 通風科、防突科負責組織對“一通三防”和爆破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及安檢科提供事故報告,並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

第三十六條 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及安檢科提供事故報告,並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

第六章 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第三十七條 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他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並送區域內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施工隊伍一並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第三十八條 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他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不能影響主體工程施工,施工前必須經過該隊和調度室允許才能施工。

第三十九條 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他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第七章 事故調查分析

第四十一條 成立事故調查組

(一)人身傷害事故調查組

組 長:安全副礦長

副組長:相關分管礦領導、副總工程師

成 員: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通風(防突)科、經管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安全副礦長主持,由安檢科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二)非人身傷害事故調查組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副總)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采掘副總工程師、生產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通風科科長

成 員:其他礦領導,生產科、安檢科、經管科、調度室、通風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生產副礦長(副總)主持,由生產科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科長、安檢科科長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生產科、調度室、經管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由機電科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 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防突礦長、通風及采掘副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防突科科長、生產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通風科、防突科、生產科、調度室、經管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由通風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4.水害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生產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生產科、調度室、經管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探防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由生產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5.地麵火災調查組

組 長:紀委書記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科、安檢科、經管科、供應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紀委書記主持,由保衛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6.其它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相關礦領導和科室及責任區隊隊長參加。

第四十二條 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輕傷3人以上(含3人)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按規定由永煤公司及以上單位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礦各單位要積極配合。發生3人以下輕傷、輕微傷、微傷、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提交事故報告。

第四十三條 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3人以下輕傷、輕微傷、微傷和三級非傷亡事故後,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並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一、由安檢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動作或位置;

3.“三大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執行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後,安檢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找被調查者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作記錄和考證)。

二、由經管科負責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培訓科配合)情況。

三、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麵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01manbetx ,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製及規章製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四、由生產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主要是采掘和防治水事故):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製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五、由通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一通三防”和爆破事故):

1.事故地點生產組織情況;

2.事故地點瓦斯防治相關技術資料;

3.事故地點瓦斯檢查(爆破作業)記錄、彙報情況。

六、黨委辦負責收集提交的材料有:

根據事故調查需要,經調度室、安檢科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或照相。

七、由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後對受傷害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第四十四條 事故發生後,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製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範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於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後執行,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第四十五條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報黨政聯席會議批準的事故調查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經濟損失等材料。

第四十六條 安檢科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台賬和非傷亡事故台賬,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通風科和防突科根據業務範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安檢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台賬要包括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和通風科等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台賬的內容。

第四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八條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談話詢問方式進行,作好詢問筆錄。嚴格筆錄確認程序和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由礦負責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永煤公司安監局批複處理。

第八章 處罰

第五十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按照程序及時向礦彙報。凡是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對相關責任人按事故級別上升1個等級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跟班隊幹、值班隊幹降職或免職處分,班長、直接責任人屬於正式工的開除留用,屬於勞務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一條 出現事故後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彙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並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責任人2000~5000元。

第五十二條 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後,必須在30分鍾內到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30分鍾內不到礦者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處分。

第五十三條 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後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並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2000元。

第五十五條 事故追查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10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車集煤礦,本規定中未盡事宜或與上級文件相抵觸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車礦字[2014]53號文件同時廢止。

車集煤礦中層管理幹部下井、帶班、跟班、值班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進一步轉變幹部作風,督促中層幹部深入現場指揮安全生產,落實安全措施,強化現場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製止“三違”行為,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根據《關於煤礦中層幹部下井、帶班、跟班管理的指導意見》(永煤控股【2011】1108號)的相關規定,結合礦實際,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中中層管理幹部是指:礦正式任命和聘用的科級中層幹部和業務主管。

第三條 參與礦科室值班人員範圍:科室科級中層幹部;參與礦帶班人員範圍:調度室、生產科、安檢科、通風科、機電科(以下統稱生產科室)等科室中層管理幹部。

第四條 區隊值班、跟班人員範圍:隊長、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副隊長、技術人員(技術副隊長或入礦兩年以上的技術員)。

第二章 下井、帶班、跟班、值班次數及時間規定

第五條 生產科室正職下井、參與礦科室帶班次數要求:下井次數不低於12次/月(中、夜班各不低於3次),帶班次數不低於6次/月(中、夜班各不低於2次)。

第六條 生產科室副職(含員級後備幹部)下井次數要求:下井次數不低於15次/月(中、夜班各不低於3次),帶班次數不低於6次/月。

第七條 礦救護隊分管井下管理人員下井次數不少於10次/月,其他非生產科室中層管理幹部下井次數不少於5次/月。

第八條 區隊正職下井、跟班、值班次數要求:下井次數不低於15次/月(中、夜班各不低於4次),跟班次數不低於8次/月(中、夜班各不低於3次),其中主跟班次數不得少於6次/月,值班次數不低於3次/月。

第九條 區隊副職下井、跟班次數要求:下井次數不低於18次/月,跟班次數不低於15次/月;區隊技術人員下井次數不低於12次/月,跟班次數不低於8次/月(中、夜班各不低於3次)。

第十條 帶班、跟班人員井下時間要求: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帶班必須在井下交接班,跟班必須在現場交接班。

第三章 帶班、跟班人員職責和權限

第十一條 科室帶班人員主要職責和權限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包括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作業環境等。

2.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之間的關係,維護安全生產正常秩序。

3.井下巷道貫通、排放瓦斯、采區及礦井通風係統調整、岩巷揭煤、井下探放水,采煤工作麵安裝、回撤,采掘工作麵過地質構造帶或鄰近老空、老窯等關鍵環節,必須到現場,協助帶班礦領導現場指揮安全生產。

4.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5.關口前移,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事故隱患,製止“三違”行為。

6.參與礦帶班的科室管理人員下井跟班時向調度室彙報跟班情況,每班彙報不少於3次。

第十二條 區隊跟班人員主要職責和權限

1.區隊跟班人員必須參加本班班前會,對當班的安全管理、生產目標、工程質量等進行詳細安排,掌握職工出勤情況和思想狀況、精神狀態。下井前,按照規定向礦調度室和信息站彙報本班下井人數。

2.區隊跟班人員接班、班中、交班要進行安全確認,填寫確認信息,並如實向調度室彙報。

3.區隊跟班人員每班在井下必須做到“三彙報”,即班初(接班後1小時內)彙報計劃安排及現場情況,班中彙報安全生產組織情況,班末(交班前1小時內)彙報安全生產完成情況及交班現場情況。遇到有影響安全生產的各種異常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彙報調度室。

4.區隊跟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組織好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要立足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及時製止“三違”,嚴禁違章指揮。

5.區隊跟班人員在跟班期間遇到險情時,有權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第四章 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參與礦科室帶班、區隊跟班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或需提前升井時,須由具備相應資質人員代替,替班人員在礦統一的替班審批單上簽字後經當班帶班礦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替班。

第十四條 參與礦科室、區隊值班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值班時,須由具備相應資質人員代替,替班人員在礦統一的替班審批單上簽字後經當班值班礦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替班。

第十五條 調度室負責在每月末編排下月參與礦科室值班、帶班計劃;區隊每月要製定隊幹部值班、跟班計劃,在每月28日前將下月值班、跟班計劃報送調度室備案。

第十六條 參與礦帶班、值班的科室管理幹部和區隊跟班、值班幹部,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含考試成績已通過但證未及時下發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區隊跟班人員必須做到與工人同下井、同升井。

第十八條 區隊跟班人員現場交接班記錄本、24小時值班記錄本由本單位存檔,礦科室帶班交接班記錄本由安檢科每月2日前收回存檔,以上記錄本存檔時間均不少於1年。

第十九條 值班調度員要及時調度科室帶班、區隊跟班情況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交接班記錄內容要求:當班生產情況、安全情況、隱患處理情況、需交代的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升井後安全信息單填寫內容要求:行走路線、安全隱患檢查、排查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製度中值班時間為當日8:00到次日8:00。

第五章 考核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中層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跟班、值班情況按月度納入安全目標管理考核,並作為年度考核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下井、帶班、跟班、值班弄虛作假的,一律免職。

第二十五條 帶班、跟班、值班期間不履行職責、違反公司相關規定的,按公司及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車礦字[2014]57號文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安全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管理製度

第一章 安全責任過失積分約談

第一條 成立安全責任過失積分約談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礦班子其他成員、副總工程師

成 員:安檢科、黨委辦、生產科、機電科、通風科、防突科、調度室、經管科、工會辦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檢科,負責根據各單位不安全行為、隱患、重點環節(區域)管理及安全效果等情況,按積分標準對各單位進行動態安全責任過失積分統計,並根據積分情況牽頭組織安全約談,建立相關檔案。

第二條 安全責任過失積分辦法

1.不安全行為積分標準:礦內部查出不規範行為積0.5分/人次,查出一般“三違”積1分/人次,查出嚴重“三違”積2分/人次,查出重大“三違”積5分/人次。上級部門查出的不安全行為加倍積分。

2.隱患積分標準:礦內部查出嚴重隱患積0.5分/條,查出重大隱患積5分/條;重大隱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積5分/條。上級部門查出的嚴重隱患及重大隱患加倍積分。

3.重點環節(區域)管理效果積分標準:瓦斯誤報警積10分/次;管理不到位出現瓦斯預警積3分/次;因防治水工作不到位影響安全生產積15分/次;被礦停頭停麵或停運主要設備積10分/次;被礦停運一般設備積5分/次;被上級部門停頭停麵、停運設備加倍積分。

4.安全效果積分標準:發生輕傷事故積60分/人次;發生輕微傷事故積20分/人次;發生微傷事故積5分/人次。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積60分/起;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積40分/起;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積20分/起。

第三條 安全約談等級

1.當月安全責任過失積分達到20分時,實施提醒約談。

2.當月安全責任過失積分達到40分時,實施警告約談。

3.當月安全責任過失積分達到60分時,實施誡勉談話。

第四條 安全約談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由黨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參加人員為約談考核領導小組相關成員、被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責任人和相關人員。

第五條 約談程序

1.約談前,由安檢科書麵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約談對象要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2.約談時,按下列程序進行,並由黨委辦公室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後及時發送到被約談單位:

(1)約談對象按約談內容進行彙報。

(2)參加約談的領導和業務科室科長就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約談對象答複。

(3)研究消除問題措施,確定整改方案,對約談對象和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4)約談對象做出安全承諾或保證。

第六條 安全約談情況考核

1.安全約談情況與被約談單位負責人、主要責任人月度安全目標獎勵及年度安全獎勵掛鉤。

(1)當提醒約談時,被約談單位負責人在安全辦公會或早調度會做出深刻檢討。發生事故的,結合其他相關考核獎懲規定,就高執行。

(2)當警告約談時,取消被約談單位負責人1個月安全目標獎勵,取消主要責任人2個月安全目標獎勵。發生事故的,結合其他相關考核獎懲規定,就高執行。

(3)當誡勉談話時,除按照提醒約談、警告約談執行外,被約談單位負責人年度安全獎勵按照50%兌現,取消主要責任人年度安全獎勵。發生事故的,結合其他相關考核獎懲規定,就高執行。

2.年度積分較少、無事故、無被約談情形的單位,由考核部門提出獎勵意見,報請礦領導研究同意後,給予適當加獎激勵。

3.除本製度規定的積分約談外,因日常安全工作存在突出問題,礦視情節嚴重情況,啟動約談程序,並納入考核。

第二章 安全通報

第七條 安全通報形式

通過會議、辦公係統和公開欄公示等一種或多種形式及時通報或定期通報,主動接受全礦幹部職工監督,通報內容必須公平、公正。

第八條 安全通報內容及通報時間

1.礦開展的專項檢查、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在檢查結束後立即通報。

2.礦井月度安全生產情況、各單位安全生產“雙基”建設考核情況以及上級部門要求督辦的安全生產工作進展情況在每月安全辦公會上進行通報。

3.日常對各單位發生的各類事故、安全隱患、不安全行為、影響安全生產因素以及受到責任追究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及時進行通報。

4.對職工關心的、影響較大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隱患情況及時進行通報,隨時接受職工監督。

第九條 安全通報考核

對受到通報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在月底單位安全“雙基”考核和單位績效考核中進行扣分。

第三章 安全掛牌督辦

第十條 安全掛牌督辦事項:各渠道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安全掛牌督辦責任劃分及相關要求

1.安檢科和專業職能科室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直接責任主體,必須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建立重大隱患統計台賬和重大隱患整改跟蹤落實台賬,實時監控重大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2.礦長是重大隱患落實督辦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礦領導為重大隱患治理第一責任人,要親自參與重大隱患整改方案的製定工作。

3.專業科室要做好隱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嚴格按照“五定”原則進行整改,並將重大隱患的排查和整改情況及時報到安檢科。安檢科對專業存在的重大隱患排查與整改情況進行監督、落實和考核。

第十二條 安全掛牌督辦辦法

1.調度室利用電子屏幕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掛牌內容包括:事故隱患內容、整改方案或措施、整改負責人、限改時間、督辦人、整改進度、落實人等。

2.嚴格重大隱患整改的跟蹤落實工作,專業科室應按照隱患整改期限進行跟蹤落實,並填寫跟蹤落實台賬。

第十三條 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驗收、評價及銷號管理辦法

1.重大安全隱患到整改期限或整改完畢後,先由隱患專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2.隱患專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由礦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對隱患治理效果進行評價,並向永煤公司反饋隱患整改情況及隱患治理效果初評結果,提出隱患治理驗收和評價申請。

3.經永煤公司對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合格後,進行摘牌銷號,重大隱患整改形成閉環。

第十四條 礦在每月的安全辦公會和隱患排查會議上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40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01manbetx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進一步規範幹部管理行為和職工操作行為,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在我礦範圍內施工的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不安全行為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同時記入個人安全檔案,納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二章 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

第四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將嚴肅追究管理人員責任,視情況分別給予停職、降職、撤職處分。

1.幹部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或發現職工違章作業而不及時製止的。

2.幹部井下睡覺及酒後入井的;凡是跟班隊幹私自空崗、脫崗、提前升井的。

3.有殘爆、拒爆不處理而強行安排生產或警戒距離不符合措施規定、不設警戒或約定放炮的。

4.停風後不及時組織撤人的。

5.一氧化碳超限組織作業的,瓦斯超限(0.8%)不撤人的。

6.發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不及時彙報、原因未查明前繼續組織生產的。

7.現場發現透水征兆,沒有立即停產撤人的。

8.維修巷道多頭作業並且後巷沒有安全通路的。

9.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處理的。

10.管理人員賄賂或指使他人賄賂安檢員的。

11.一個月內跟班期間發生兩次重大違章的。

12.違反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五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觸犯安全管理高壓線,按重大“三違”處理,給予勞務工解除合同、正式工開除留礦察看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對班長、跟班隊幹罰款1000元,對單位正職各罰款500元,如正職跟班執行跟班隊幹處罰標準,不重複罰款。凡是查出重大“三違”的人員,每次給予5000元的獎勵。

(一)采掘專業

1. 采煤機運轉期間進入煤牆側作業並且距采煤機滾筒小於5m的責任人。

2.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責任人;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岩(煤)發生變化未及時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責任人。

3. 開掘、巷修循環進尺大於措施規定循環進尺加排距長度的責任人。

4. 開掘、巷修迎頭臨時支護或永久支護結束後空頂距大於措施排距長度時,在空頂下作業的責任人。

5.人員沒有撤至安全區域就開動耙矸機、綜掘機或放炮的責任人。耙矸作業期間,在耙鬥運行範圍內觀望、停留、行走或作業的責任人。

6. 施工過程中未經批準故意截短錨杆、錨索、棚腿長度的責任人。

(二)機電專業

1.高壓停、送電不設專人聯係,停電後、作業前不驗電、放電或沒有使用專用放電線放電的責任人;或者停錯、送錯高壓電的責任人;送錯低壓電的責任人。

2.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責任人。

3. 機電設備檢修結束後需送電時,原則上“誰上鎖、誰開鎖”,其他人員嚴禁進行解鎖,對於破壞上鎖裝置,私自進行解鎖強行送電的責任人。

4.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5. 在井筒、井架作業不使用或者不規範使用保險帶的責任人。

6.乘罐籠人員私自開關罐門的。

7.在井下盜割電纜的人員。

(三)運輸專業

1.在乘罐時,開罐信號已經發出還強行上罐,或者停罐信號尚未發出就出罐的人員。

2. 提升絞車或提升機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3.大巷超速行車,並導致輕微傷及以上事故的責任人;無特殊情況大巷逆道行車的責任人。

4.斜坡停放車輛時或車輛運行過程中,絞車司機離開操作崗位的(變頻絞車或液壓絞車司機指離開絞車房的);斜巷放飛車的責任人;無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在斜巷摘鉤停放車輛的責任人。

5.斜巷運輸超掛車輛的;不使用規定強度的正規鏈環、插銷及保險繩的責任人。

6.斜巷運輸時車輛不插銷子或者銷子沒有插到位的責任人。

7.斜巷運輸闖紅燈的人員;斜巷紅燈亮的時候,不抓緊時間進入鄰近的躲避硐或車場或者經過躲避硐或車場繼續行走的人員;騎跨在運行中的鋼絲繩上行走或跨越斜巷運輸運行中的鋼絲繩的,或從運行中的鋼絲繩下麵穿越的人員。

8.雙速絞車在運行過程中換檔的責任人。

9. 跨越運轉中的皮帶、從運轉中的皮帶底帶麵下鑽過或乘坐皮帶的人員。

10.故意使“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責任人。

11.井下扒、蹬、跳車的責任人。

12. 膠帶輸送機、架空乘人裝置等設備,因沿線急停、保護裝置動作或其他故障停機時,司機私自甩掉保護或不明原因強行開機的。

13. 井下斜坡除處理掉道外重車摘掛鉤的;空車摘掛鉤沒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的。

(四)通風專業

1.瓦斯超限、無風或微風繼續作業的責任人。

2.揭穿突出危險煤層或突出危險工作麵參數超標後不執行防突措施而進行采掘作業或超采超掘的責任人。

3.虛報、假報瓦斯抽放鑽孔進尺的責任人;虛報、假報檢查數據的瓦斯檢查工、防突員。

4.采取故意中斷監測信號、包裹探頭或移動監測探頭等手段破壞監測係統造成監測係統失靈或者擅自調高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範圍的責任人。

5.破壞通風設施造成通風係統紊亂或瓦斯超限的責任人。

6. 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不按規程規定安裝“三專兩閉鎖”或人為造成閉鎖失效的、停風後的采掘工作麵未經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濃度直接送電恢複通風的人員。

7.私自打開柵欄、密閉,進入無風區的人員。

(五)爆破專業

1.放炮時,擅自脫崗的警戒人員;爆破期間,允許他人進入危險區的警戒人員及擅自闖警戒的人員。

2.明火爆破,放糊炮、強行放炮的指揮人員和爆破工。

3. 出現拒爆、殘爆時,現場負責人要按規定彙報通風隊、調度室,並按規定進行處理,不彙報、私自或者不按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責任人。

4. 施工區隊在耙矸或清矸作業中發現有瞎炮現象應立即停止作業,彙報通風隊、調度室,由爆破工、施工區隊跟班隊幹或班長現場按瞎炮處理措施聯合處理瞎炮,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彙報和處理的責任人。

5. 私自藏匿、銷毀雷管、炸藥或私自帶火工品升井的責任人。

(六)防治水專業

1.未按規程措施要求實施探放水而進行采掘活動的或出現透水征兆沒有及時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的責任人。

2. 積水區水位高於允許掘進水位0.5m仍繼續生產的。

(七)地麵部分

1. 高壓停、送電不設專人聯係,停電後、作業前不驗電、放電或沒有使用專用放電線放電的責任人,或者停錯、送錯高壓電的責任人。

2. 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責任人。

3. 機電設備檢修結束後需送電時,原則上“誰上鎖、誰開鎖”,其他人員嚴禁進行解鎖,對於破壞上鎖裝置,私自進行解鎖強行送電的責任人。

4. 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5. 超速行車,並導致輕微傷及以上事故的責任人。

6. 扒、蹬、跳車的責任人(乘坐跟車工專用座椅的除外,但跟車工必須等車輛停穩後,方可摘掛座椅及人員上下)。

7. 地麵關鍵崗位(主、副井絞車房及信號房,南北風井主要通風機房,地麵瓦斯抽放站,鍋爐房,壓風機房,地麵變電所、叉車、鏟車、吊車(桁吊)、電機車等特種車輛司機)人員酒後上崗。

8. 地麵瓦斯抽放站區域內吸煙或明火取暖的人員。

(八)共用部分

1.攜帶手機、電子表、煙草、點火用品等物品入井的人員;酒後入井的人員;地麵關鍵崗位喝酒的人員。

2. 已經出現事故征兆,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強行組織施工的責任人。

3.關鍵崗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無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責任人;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關鍵崗位特種作業的責任人。

4. 不服從安全管理和處罰,對安全管理人員采取打擊報複的責任人。

5. 擅自進入易墜落、爆震等高危險區域的人員。

6. 私自進入采空區的責任人。

7. 主副井絞車司機、壓風機司機、主扇風機司機、地麵卸載站司機、主副井把罐工、主副井信號工、電機車司機、矸石山絞車司機、翻矸機司機、吊車司機、叉車司機、桁車司機、司爐工、操作高速旋轉設備(砂輪機、型材切割機、磨光機、車床、鑽床等)操作工、鍛工、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司機、調度室調度員、監測監控員、注漿站(北翼注漿站除外)操作工崗位工等關鍵崗位人員在崗位期間一個月內第二次被查出攜帶手機的。

8. 違反其它製度、規程、措施條款規定,情節嚴重,導致工傷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發生的責任人。

第六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嚴重“三違”處理,學習5天,並從當月工資中扣除1000元,責任人自違章發生之日起半年內不再發生“三違”的,返還800元;對班長罰款200元,對跟班隊幹罰款300元。

(一)采煤專業

1.采煤工作麵進入機道作業不執行敲幫問頂,不設專人監護,運輸機不停電閉鎖,20m範圍內的采煤機沒有停電閉鎖並摘掉離合器,附近10m內操作支架的責任人。

2.工作麵頂板來壓有冒頂預兆時,不進行加固,繼續回柱的責任人。

3.采煤工作麵轉載機或運輸機運轉期間,進入機頭三角區的責任人。

4.拉移支架時,操作人員不麵向工作麵推進方向的。

5.采煤工作麵生產期間,坐在電纜槽上或在齒軌上行走的責任人。

6.采煤機割透機頭(尾)小於5m時,未在順槽距回采煤壁5m以外設置警戒,或警戒以裏有人的(采煤機和運輸機司機除外)。

7.采煤工作麵兩巷支護時,上梁或竄梁不按規定使用防墜鏈(繩)的。

8. 人員進入注漿泵攪拌桶內作業時,對應開關未停電、掛牌、上鎖的。

9. 檢修注漿泵時,未按規定執行停送電製度的(清理衛生不視為檢修)。

(二)掘進專業

1.獨頭巷道巷修,違反“由外向裏”的原則修護巷道或獨頭修護地段以裏有人逗留的。

2.不經總工程師批準擅自更改支護形式的責任人。

3. 開拓、掘進、巷修工作麵的循環進尺大於措施規定最大控頂距,但小於或等於措施規定循環進尺加措施規定排距長度的責任人。

4. 開拓、掘進、巷修臨時支護或永久支護後空頂距大於措施規定空頂距離,但小於或等於措施排距長度時,在空頂下作業的責任人。

5.耙矸與迎頭需平行作業時,攀橛向前3m範圍外不設置警戒繩、警戒牌的責任人;警戒繩至迎頭小於5m的或人員在警戒範圍內作業的。

6. 使用漏液、失效的單體支柱作為臨時支護,造成臨時支護失效的責任人。

7. 風動鑽具上的控風開關損壞時,采用遠程控製方式開停壓風繼續使用鑽具的責任人。

8.綜掘機停機時,切割頭未落地而未采取其他措施的;檢修綜掘機時,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的。

9. 斜巷多茬巷修作業時,上茬懸鉤裝矸期間,下茬需在第一道阻車器上方3-5m處增加一道臨時阻車器,不按要求設阻車器的。

10. 敲幫問頂工序結束後掉頂300mm長、300mm寬、200mm高以上的。

(三)機電專業

1.沒有履行任何手續停送電或不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原則的責任人。

2. “約時”停送電或借用其他單位檢修時間作業的責任人。

3.低壓供電停錯電的責任人。

4. 停送電作業,若一個開關有多個單位同時進行停送電時,沒有履行相關手續的或者沒有懸掛證件和停電牌的;不具備停電條件就停電的。

5. 檢修結束後需解鎖送電時,忘記密碼需要破壞上鎖裝置開鎖,沒有機電隊長或跟班隊幹現場監督處理的。

6.井下電工檢修低壓電氣設備時,沒有驗電或沒有使用合格放電線放電或未放電的責任人。

7. 在檢修期間,不具備上鎖功能的開關,除停電、閉鎖、掛牌外,沒有派專人看守或看守人擅自離開的。

8. 電氣設備用銅絲等物品代替保險絲的責任人。

9.井下私自拆卸、維修各類非防爆電氣儀表的,在井下更換各類非防爆電氣儀表電池的,私自拆卸礦燈的。

10.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按規定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靴或站在絕緣台上的責任人。

11. 甩掉過流、短路、漏電保護裝置的責任人。

12. 違反規定帶電檢修或搬遷設備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本安型電氣設備除外)。

13.刮板輸送機正常使用時,沒有按規程要求對機頭、機尾進行固定的責任人(綜采工作麵的運輸機或迎頭剛放完炮的除外)。

14.膠帶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運行期間,用鐵鍬或其它工具刮滾筒、皮帶或運轉部件上的煤泥或處理其他物品的。

15.使用絞車時,無論何種原因致使絞車鋼絲繩拉斷的責任人。

16.檢修壓力管道之前,沒有先關閉上級閥門,並進行充分卸壓的責任人。

17.擅自打開壓力設備卸載閥、安全閥、調整部件動作壓力的責任人。

18. 供電線路未經機電科審核批準,私自投入使用的責任人。

19. 破壞輔助乘人裝置、猴車正常運行的責任人。

(四)運輸專業

1.信號工未進行安全確認,未按01manbetx 傳遞信號,導致設備誤動作的。

2. 井上下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沒有使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確認就發送開車信號的責任人。

3. 斜巷運輸使用打點信號約定聯係下車偏口,沒有先使用語言信號聯係的責任人。

4. 斜巷運輸聯係信號沒有進行確認的責任人。

5. 斜巷運輸信號發出並確認後1分鍾內未得到執行時,沒有重新發送確認信號就開啟絞車的。

6.斜巷運輸信號發出並確認後未得到執行時信號工離開崗位的。

7.斜巷把鉤工發信號前未對軌道坡瞭望,或者發現有行人仍發出開車信號的。

8.斜坡軌道絞車運行時,把鉤工看到人員沒有製止的。

9.斜巷運輸過程中發現扒、蹬、跳車人員不進行製止的責任人。

10.斜巷使用絞車時,不帶電下放車輛的責任人。

11.斜巷運輸鋼管、軌道等超長材料車輛(超過4.5m)時,不單車提放或不使用絞車鉤頭直接連接的責任人。

12.斜巷運輸單體、鋼梁、圓木等支護材料時,若第一輛車與第二輛車之間原三環鏈連接長度不夠時,不采用10噸及以上U型環連接三環鏈或U型環螺栓未上滿絲扣的,每鉤運輸數量超過2輛的。

13. 斜巷絞車提升速度超過規定的責任人。

14. 需要在斜坡軌道作業時,作業人員未將作業情況告知絞車司機的。

15. 斜坡軌道有人作業時,斜巷把鉤工發信號前對作業人員的躲避情況未進行確認的。

16.絞車鉤頭不掛在鏈環上拉車的責任人。

17.操作絞車時,絞車司機一手操作一手調繩的(包括用釺子、背木等其它工具)。

18.私自將絞車電液製動器、二級製動甩掉不用的。

19.非專職人員擅自調整絞車盤式製動閘間隙的。

20. 無極繩絞車運行時,在鋼絲繩受力可能彈出的一側行走或閑坐的。

21.頂車時不掛鏈環,斜巷停車不設阻車裝置或阻車裝置不全的。

22.車輛通過各設有專職警戒人員的車場、繞道、偏口前,機車司機沒有與警戒人員聯係或不聽從專職警戒人員指揮擅自通過的。

23.電機車司機站在車下操作機車的。

24.平巷運輸,在車輛或機車未停穩時摘鉤的責任人。

25. 列車兩側有人站立或者行走時,仍然發信號頂車的跟車工。

26. “三超”車輛(超長、超寬、超高,長x寬x高超過4500mmx1500mmx2100mm)或特殊大件設備車輛未製定安全措施私自運輸的責任人。

27. 不按規定要求裝車,大件、長材等設備或材料選用不對稱的小花車、小平板車裝車,造成裝車質量不合格出現超寬、超長、超重、重心偏移、偏沉現象的責任人。

28.乘罐籠人員不聽從把鉤人員統一指揮,搶罐、擠罐,在罐籠內打鬧的。

29. 把罐工沒有鎖住罐籠門或插銷插不到位的。

30. 因工作失誤或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發現鋼絲繩存在隱患並認真填寫記錄而造成級別事故的。

31. 除車場倒車外,電機車頂車運行的。

32. 車場頂車時前頂後拉的。

33. 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絞車脫繩的。

34. 無極繩絞車運轉期間跨越鋼絲繩的。

35. 斜巷運輸下放車輛時,因操作不當或誤操作,造成車輛下錯偏口的。

36. 車輛下放時提前打開擋車杠(上平台可在車輛連接好後、發出信號前打開),或車輛提升後未及時關閉擋車杠的。

(五)通風專業

1.超過規定距離利用擴散通風組織作業的責任人。

2.劃破風筒乘涼或私自動調節風窗的責任人。

3.停風時,未按要求停電、撤人、設置警戒、警標的。

4.破壞通風設施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

5.特殊情況不能實現聯鎖的風門由使用單位負責看管,無專人看管或過後不關風門、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的。

6.私自改變采掘工作麵的風量未經通風科或以上領導批準的。

7. 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沒有及時發現或彙報處理的瓦斯檢查工。

8. 發現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後,不立即撤出人員的,不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一切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的。

9. 臨時停工的地點,擅自停止供風的責任人。

10.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巷道與老巷、采空區等地點貫通的責任人。

11.空班、漏檢的瓦斯檢查工。

12. 經過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的瓦斯檢查工,現場不會操作的。

13.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等,氧氣濃度低於18%時,組織人員入內的責任人。

14.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斷電功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15.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瓦斯濃度未降到允許複電值以下時,擅自送電的責任人。

16.衝洗煤塵、拉支架、扛運物料等不采取防護措施,造成監測設備及監測電纜損壞或故障的。

17.有突出危險的工作麵,專職瓦斯檢查工不現場交接班的。

18.因儀器故障、失靈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突出危險性預測數據不真實的預測預報人員。

19. 施工單位以任何形式影響或阻礙瓦斯參數預測工作的責任人。

20.不按照探煤管理規定進行探煤工作而擅自組織生產的責任人。

21.處理卡鑽過程中,操作人員使用管鉗與鑽機同時擰鑽杆的責任人(適用於探放水鑽機)。

22. 損壞瓦斯抽放主管路的責任人。

23. 在抽放負壓超過10kPa時,掐接直徑250mm及以上的瓦斯抽放管路的責任人。

24. 啟封密閉時不采用銅質工具或者防火花墊物的。

25.井口房、通風機房及周圍20m範圍內有吸煙或火源的。

26.對旋風機雙級運行期間,私自改成單級運行的。

27.甲烷傳感器報警點或斷電點設置錯誤的。

28.不按規定流程操作抽采泵、抽采管路閥門導致瓦斯預警的。

29. 在甲烷傳感器安裝地點5米範圍內使用紅外線通訊的發射裝置或設備的責任人。

30. 做甲烷超限斷電閉鎖試驗期間對斷電開關打短接、近控或甩掉瓦斯電、風電閉鎖功能的責任人。

31. 私自改變監控係統供電電源的責任人。

32. 私自改變監控係統連接方式造成監控係統不能正常斷電的責任人。

33. 破壞井下柵欄或其鎖具的。

34. 防突工在測參數時沒有記錄好軟分層情況的。

(六)爆破專業

1. 爆破工和背藥工攜帶爆炸材料,不按照礦上規定的路線、時間行走,違反規定乘坐人車、猴車的。

2.工作麵當班矸(煤)沒有出完時,當班未與下一班交接清楚炮眼布置並在炮眼布置圖上簽字;下一班接班後現場負責人(跟班隊幹、班組長)未重點檢查工作麵是否有拒爆、殘爆的;下一班未完成驗炮工作的(以浮矸或浮煤清淨距工作麵2~3m,見硬底為準)。

3.爆破未使用水炮泥、阻燃膠帶、腳線牌或腳線牌隔號使用的。

4.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內的人員和未製止的庫管員。

5.爆破材料在貯存、運輸、使用的過程中,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穿化纖衣服或不抗靜電衣服的。

6.爆破材料裝卸時用腳踩、拋擲、磨擦、撞擊的。

7.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時電雷管和炸藥未分開運送的。

8.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9.爆破工作全部結束後,爆破工、班組長未共同核實本班電雷管、炸藥實際消耗量、剩餘量並雙方簽字的。

10.不親自裝配引藥的爆破工、參與裝配引藥的其他人員。

11.不親自連接爆破母線與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的爆破工,參與上述工作的其他人員。

12. 一個引藥內裝配2個及以上雷管的或一個炮眼內使用2個及以上雷管的責任人。

13.利用發爆器以外的工具進行爆破的。

14.一個警戒人同時負責兩處警戒的。

15.爆破母線長度或警戒、躲炮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16.不親自運送雷管的爆破工。

17.爆破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

18. 存放有火工品的存放箱、背運箱無鎖或者未鎖好的爆破工。

19. 火工品的存放箱、背運箱的鑰匙沒有隨身攜帶轉給他人保管的爆破工。

20. 在火藥庫領取火工品時,沒有由爆破工、背藥工、火工品管理員三人當麵共同對火工品進行清點並簽字確認就領取火工品的責任人(包括爆破工、背藥工、火工品管理員)。

21. 火工品背運到達施工地點後,沒有由爆破工、背藥工、班組長(跟班隊幹)三人當麵共同對火工品進行清點並簽字確認就將火工品放入存放箱的爆破工。

22. 火工品在工作麵使用時沒有履行申領簽字手續(必須由班組長向爆破工申領,由爆破工記錄發放時間、發放數量、剩餘數量、領用人後,爆破工、班組長、領用人共同簽字確認)的爆破工。

23. 將火工品放置在箱體損壞不能防盜的存放箱或背運箱內,或長時間存放在背運箱內的爆破工。

24. 驗炮結束後被非驗炮人員發現迎頭殘眼中有炸藥或雷管,參加驗炮的班長、跟班隊幹、拒爆炮眼裝藥人員、爆破工。

25.驗炮結束,班長沒有親自到警戒地點撤警戒,或以晃燈、喊話等其它形式傳遞信號的。

26.在老炮眼或殘眼上打眼的責任人。

(七)防治水專業

1.孔口管試壓成功而未安裝好控製閘閥就鑽進的責任人。

2. 積水區水位高於允許掘進水位0.1~0.5m仍繼續生產的。

(八)地麵部分

1. 沒有履行任何手續停送電或不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原則的責任人。

2. “約時”停送電或借用其他單位停電時間作業的責任人。

3. 低壓供電送錯電的責任人。

4. 電氣設備用銅絲等物品代替保險絲的責任人。

5.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不按規定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靴或站在絕緣台上的責任人。

6. 故意甩掉過流、短路、漏電保護裝置的責任人。

7. 違反規定帶電檢修(檢修和試驗電器設備時製定安全措施及電壓等級不高於36V的除外)或搬遷設備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

8. 檢修壓力管道之前,沒有先關閉上級閥門,並進行充分卸壓的責任人。

9. 擅自打開壓力設備卸載閥、安全閥、調整部件動作壓力的責任人。

10. 信號工未進行安全確認,未按01manbetx 傳遞信號,導致設備誤動作的責任人。

11. 操作絞車時,絞車司機一手操作一手調繩的責任人(包括用釺子、背木等其它工具)。

12. 絞車鉤頭不掛在鏈環上拉車的責任人。

13. 頂車時不掛鏈環的責任人。

14. 電機車司機站在車下操作機車的責任人。

15. 在車輛或機車未停穩時摘鉤的責任人。

16. “三超”車輛(超長、超寬、超高,長x寬x高超過4500mmx1500mmx2100mm)或特殊大件設備車輛未製定安全措施私自運輸的責任人。

17. 不按規定要求裝車,大件、長材等設備或材料選用不對稱的小花車、小平板車裝車,造成裝車質量不合格出現超寬、超長、超重、重心偏移、偏沉現象的責任人。

18. 班中飲酒的地麵一般崗位人員。

19. 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崗證不匹配的人員。

20. 駕駛各類車輛時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駕駛、疲勞駕駛的人員(如外來車輛在礦院內超速駕駛,對礦接頭單位按嚴重“三違”考核)。

21. 地麵關鍵崗位人員(主、副井絞車司機及信號工,南北風井崗位司機,南北瓦斯抽放站司機,鍋爐房司機,壓風機房司機)攜帶手機,或主、副井絞車司機及信號工在開車及傳遞信號時接打電話。

22. 地麵未經機電科審核批準私自增加大功率(三相電10kW以上)用電設備,或未經機電科驗收私自投入使用的責任人。

23. 地麵未經機電科、保衛科審核批準,利用大功率燈泡或電氣取暖設備進行取暖的責任人。

24.擅自拆除或損壞鍋爐等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責任人。

25.起重吊運司機違章操作威脅到他人安全或違章乘坐吊運設備的責任人。

26. 超負荷吊運重物的。

27. 立井井架、井筒上下平行作業的責任人。

28. 砂輪片裂損進行磨削的。

29.更換砂輪片時未關停上級電源並懸掛停電警示牌。

(九)共用部分

1.無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2. 攜帶手機、電子表、煙草、點火用品、現金等物品或酒後在副井口等候入井的人員。

3.崗位司機在崗期間睡覺的;乘坐架空乘人裝置時睡覺的人員;在操作台、台階、梯子、過橋或頂板不好的地點等不安全環境睡覺的人員。

4.在火藥庫、變電所、水泵房、主要通風機房、瓦斯抽放泵站、注漿站等重要場所工作期間擅自脫崗的人員(超過作業場所20m範圍外)。

5. 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崗證不匹配的人員。外省證件無效。

6.巷道揭煤、集中探放水、貫通、排瓦斯當班及其他重要環節,必須由技術主管及以上人員跟班,安裝或拆除綜掘機隊長、書記或機電隊長跟班,以上施工如果跟班隊幹不在現場的責任人。

7.施工前沒有組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技術人員,考試不合格就安排上崗的責任人。

8.駕駛各類車輛時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駕駛、疲勞駕駛、酒後駕駛的人員。

9. 入井時,在井口不主動將入井牌交予把罐工,躲過把罐工的查驗將入井牌帶入井下的;把罐工允許無牌人員下井的。

10. 頂板或幫部高度1.2m以上存有活矸危石(200×200×50mm以上),在1.0m範圍內作業的。

11. 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無論是空瓶或重瓶,在地麵滾動運行的責任人(挪移滾動除外)。

12. 停頭停麵迎檢的現場最高管理人員。

13. 不配合擁罐工執行抽查搜身工作的人員。

14. 在車幫、油桶上作業的人員。

15. 入井人員不攜帶定位卡、私自拆卸定位卡、攜帶他人定位卡、讓他人攜帶定位卡的。

16. 煤倉上下平行作業的。

17. 主副井絞車司機、壓風機司機、主扇風機司機、地麵卸載站司機、主副井把罐工、主副井信號工、電機車司機、矸石山絞車司機、翻矸機司機、吊車司機、叉車司機、桁車司機、司爐工、操作高速旋轉設備(砂輪機、型材切割機、磨光機、車床、鑽床等)操作工、鍛工、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司機、調度室調度員、監測監控員、注漿站(北翼注漿站除外)操作工崗位工等關鍵崗位人員在崗期間一個月內第一次被查出攜帶手機的。

18. 站在礦車、平板車或花車上作業時不按規定掩車的。

19.井下電氣焊,不在規定時間內作業(特殊情況下,如必須變更作業時間的,需報請值班礦領導批準)。

20.非作業人員私自進入煤、矸倉上口護欄以裏的,作業人員進入煤、矸倉上口護欄以裏不戴保險帶的。

21. 安全管理人員入井檢查時通風報信的。

22.違反其它條款規定,情節嚴重,又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

第七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一般“三違”處理,學習3天,並從當月工資中扣除500元,責任人自違章發生之日起半年內不再發生“三違”的,返還400元;對班長罰款100元,對跟班隊幹罰款200元。

(一)采煤專業

1.采煤機停機時,在滾筒附近3m範圍內有人作業時,不打開滾筒離合器的。

2. 采煤機強行截割應進行鬆動爆破而未進行鬆動爆破岩石的責任人。

3. 采煤機通訊控製係統不起作用未采取其他措施強行開機的。

4.進入采煤工作麵溜子道範圍內作業,不向控製台彙報作業內容、作業人員、監護人情況的,控製台不做好詳細記錄的。

5.綜采工作麵拉專列時,隊長、書記或機電隊長不現場跟班的或私自拉專列的。

6.液壓支架前頂板狀態不好,工作麵頂板破碎時,不采取帶壓擦頂移架、跟機移架措施的。

7.采煤工作麵違反“先下後上、先裏後外”程序放頂的。

8.采煤機割煤遇鐵器時,不及時停機處理的。

9. 使用柱體嚴重變形、缺少兩個及兩個以上柱爪的單體柱或斷裂的鉸接梁、π型梁進行支護的。

10.采麵兩巷放頂時,沒有安全監護進行作業的。

11. 注液槍放在輸送機裏或其他機電設備運轉部位上。

12. 坐在進液高壓膠管上的。

13. 采煤機割煤後未按規程要求及時伸出伸縮梁護幫,采高大於2.7m以上,連續3架以上的。

14. 割煤時發生漏頂、冒頂或遇有緊急情況不及時停機的。

15. 遇到單體柱被壓死時,未采取挑頂臥底措施回柱,回柱前不打替換柱的。

16. 回柱前,人行道或退路不暢通的。

17. 工作麵拉架以後煤壁傘簷超過規定(長度1m以內厚度超過0.25m,長度1m以上厚度超過0.20m)沒有及時處理,且機道內左右10m範圍內有人作業的。

18. 未按規定檢查乳化液配比的責任人。

19. 充填工序完成後,未按要求對管路進行清洗的(衝清水不低於10min)。

20. 沿空留巷采煤工作麵充填料沒有按要求進行配比(設備故障不予考核)。

21. 沿空留巷段除原巷道以外的區域,在工作麵支架拉架、降架操作時有人員進行回棚、打棚作業的。

(二)掘進專業

1.耙矸機運行時,沒有安裝使用防護欄的。

2.耙矸機在使用時,前上方沒有安裝金屬防護繩或未用繩卡固定在專用頂板錨杆上或棚梁的。

3.耙矸機過渡槽內存矸超過1/3的。

4.耙矸機耙鬥出繩方向或耙裝的夾角過大時,司機站在出繩側操作的。

5. 耙矸機運行前,警戒繩必須拉設在耙矸機尾輪後方1米外的位置,並全斷麵懸掛“前方耙矸、禁止通行”警戒牌,違反本規定的。

6.跟班隊幹和安檢員不在現場斜巷移耙矸機的。

7.斜巷上山超過15°操作耙矸機時,司機前方沒有安裝有效護身擋板的。

8. 綜掘機強行截割應進行鬆動爆破而未進行鬆動爆破岩石的(割岩石時冒火花)。

9.作為臨時支護的前探梁容易下竄時,沒有對尾端采取防下竄措施的(5°以上上山)。

10.掘進巷道使用單體柱作為臨時支護時,單體柱不穿正規柱鞋、或壓力達不到2.5MPa的(用手能晃動的視為柱壓不夠)。

11.岩巷錨噴巷道從巷道中線至一側浮矸以上600mm處拱部錨杆未打齊,在該側施工進尺眼的。

12.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未采取臨時支護進行加固的。

13.架設或撤換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卡纜上齊、所有螺栓緊固合格)之前而施工下一架的。

14.-15°以上(包括-15°)巷道迎頭有人作業,沒有使用防片幫網的。

15.開掘工作麵使用的單體支柱和注液槍未保持完好狀態的,使用任何損壞的單體支柱(如缺牙)、π型梁(如開焊、裂紋)進行支護的。

16. 岩巷施工周邊眼、掏槽眼不使用導向(深)棍的責任人。

17. 不按照規定的規格、數量和順序使用錨固劑的。

18. 對1.5m高以上巷幫或頂部敲幫問頂時不使用專用工具的。

19. 斜巷施工,坡度大於等於15°時,現場需做好防滾矸措施(防滾矸板設置高度不低於500mm,距兩幫不得大於200mm),不按規定設置或設置標準不符合要求的。

20. 斜巷施工時,有軌道運輸的要在施工點上方15m以上設置一道臨時阻車器,不按規定設置的。

21. 不按所畫的輪廓線及眼位打眼的。

22. 施工炮眼前沒有畫輪廓線或不點眼位的人員。

23. 噴漿料沒有使用料鬥對水泥和混合料進行配比的;噴漿料沒有攪拌均勻的。

24. 迎頭打錨杆沒有堅持由外向裏原則施工的。

(三)機電專業

1.觸摸運行或轉動的設備部件的(猴車繩輪、皮帶托輥、鋼絲繩、皮帶帶麵、礦車、花車、平板車等,特殊情況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嚴格執行)。

2.用濕布擦洗電纜不戴絕緣手套或絕緣手套不完好的和水衝帶電體(電壓在127v以上)的,用水直接衝井下電氣設備的。

3.井下流動電鉗工及班長未配帶瓦斯便攜儀,電鉗工檢修電氣設備未檢查工作地點瓦斯,未按要求吊掛便攜儀的,未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的。

4.開關的閉鎖裝置不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的,檢修時停電未閉鎖的,未按要求懸掛“有人作業,禁止送電”的警示牌,不是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取下警示牌送電的。

5.使用沒有護罩、出現滑鏈的手拉葫蘆進行作業的。

6. 機電設備安裝後,需要驗收而不經驗收私自投入使用的。

7. 擅自使用非本單位管理機電設備的。

8.變電所內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

9.絞車和運輸機司機離開工作崗位超過規定距離50m,又沒有將開關手把打到零位的,未閉鎖、未掛牌的。

10.手持式電氣設備絕緣護套損壞,仍然繼續使用的。

11. 對於大型檢修作業或因停電時間較長,檢修作業需交給下一班完成,中途需要變更停送電人的,必須在現場安全負責人(當班跟班隊幹或班長,當班跟班隊幹或班長不在現場時必須打電話請示指定監護人)監護下進行,在開關手柄上更換有效證件和密碼鎖,私自變更或不進行變更的。

12. 主井裝載站、副井口、井底操車操作台操作鑰匙不用時未拔下的責任人。

13. 井下電氣焊作業時,電焊工不按規定穿絕緣膠靴或絕緣膠靴破口漏氣的。

14. 井下電氣焊作業時,看護電焊機電源開關的專職電工不在現場的。

15. 使用電焊機時,沒有可靠接地的。

(四)運輸專業

1.除車場倒車外,電機車司機正常運行期間,把頭和身體探出車外的。

2.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未將控製器手把取下,未隨身攜帶,未刹緊車閘或關閉車燈的。

3.正常情況下,兩台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兩輛車之間距離小於100m的。

4.電機車通過車場、彎道、道岔、交叉點或者遇到行人以前或電機車頭通過彎道過程中(未看到另一股道前),未鳴笛、減速的。

5.在巷道內電機車行駛的過程中,行人未躲避或與電機車並行的。

6.大巷電 機車牽引車輛運行時,行駛速度超過4m/s。

7.南大巷在機車運行期間行人的(檢修工、檢查人員、調度室安排同意的除外)。

8. 人車從井底至25人車場正常行車時間低於25分鍾(不包括停車時間)的。

9.電機車長距離頂車運行時不鳴笛,在最前方的車輛不掛紅燈,跟車工不在最前方警戒的。(在車場短距離組列時除外)

10.運輸特殊設備及長材車輛未按要求封車的,用礦車運輸管路、軌道等長材的。

11.電機車無燈、無鈴、無撒沙裝置、無沙、不撒沙或抱閘失靈等繼續使用的(如突發故障,應向調度室彙報,並慢速開至檢修地點)。

12.電機車同時牽引人車和其它車輛(工具、火藥車除外),異道頂車或者異道拉車的。

13.在運輸大巷內推車無措施或未按措施作業的責任人。

14.在運輸大巷作業時,沒有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牌或信號燈等安全設施的。

15.車場內人車啟動後在車場奔跑追車的。

16.非專職信號工操作信號電鈴的。

17.信號工和操車工沒有確認接到把鉤工發出的信號後,進行操車或打信號作業的。

18. 信號工擅離工作崗位或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的。

19.無極繩絞車專用通訊信號(泄漏電話),與其它絞車同時使用的。

20.無極繩絞車運行時,跟車工距離梭車小於5m的。

21.拉絞車鋼絲繩鉤頭時,不提鉤頭隨行的或拉壞軌道、設備的。

22.鋼絲繩受到衝擊拉力時(如突然停車),應立即停車檢查,發現有死彎、擠傷、直徑變細等情況繼續使用的。

23.私自在停止的刮板輸送機或皮帶上站立、行走(檢修時除外)的,跨越暫時停運的皮帶或運行的溜子不走過橋的,在斜坡軌道中心行走或閑坐的。

24.主提升絞車在提升大件、提升人員及非正常狀態下運行時,未執行1人操作1人監護製度的。

25.副井口、副井底把罐工在有人員進入罐籠時,沒有使用信號閉鎖的。

26. 100米以上斜巷運輸提、放車輛時,提升車輛不吊掛紅燈的。

27. 斜巷運輸絞車、鋼絲繩、安全設施漏檢、假檢的。

28. 斜巷提升運輸必須設立提升信號,信號統一規定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放,四下慢提,五下慢放,不按照規定使用的責任人(變頻絞車按變頻絞車01manbetx 執行)。

29. 斜巷運輸時,斜巷上車場和下車偏口沒有拉警戒線或設置紅燈的。

30. 斜巷運輸時,警戒線以內的非作業人員沒有躲避的。

31. 斜巷運輸時,人員在不下車的偏口擋車杠裏5m範圍內停留的。

32. 車輛掉道時,跟車工未立即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的。

33. 利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打運物料沒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照措施執行的責任人。

34. 平巷、車場停放車輛不掩車,或未按規定掩車的。

35. 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啟動前司機必須發出信號,向工作人員示警,然後點動(間隔5秒鍾以上)或預警兩次,如果轉動方向正確,又無其它情況,方可正式啟動,違反上述規定直接啟動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的。

36. 大巷內施工,沒有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照措施執行的責任人。

37. 由於檢修不到位造成鋼絲繩脫輪的猴車檢修人員。

38. 因膠帶輸送機停機不及時造成物料卷入滾筒的;物料因捆綁不牢等原因造成撕裂膠帶的。

39. 因工作失誤或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發現鋼絲繩存在隱患並認真填寫記錄而造成一般事故、設備損壞或影響生產的。

40. 不認真執行鋼絲繩檢查規定,漏檢、假檢的。

41. 由於架空乘人裝置執行正常的運行製度,未能乘坐架空乘人裝置而在機巷內破壞架空乘人裝置、拉拽急停拉線、幹擾架空乘人裝置運輸的。

42. 礦車運行超過警戒繩的。

43. 電機車在彎道、道岔、車場運行過程中,司機接打電話的。

44. 火藥車在裝卸火藥時,兩端不拉設警戒的。

(五)通風專業

1.煤倉和溜煤眼不保持一定的存煤造成漏風的;有湧水時可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未關閉、未設置引水管的。

2.故意剪斷吊掛風筒鐵絲影響風筒吊掛的。

3.擅自將風筒接口處錯開或斷開、造成風筒脫節及損壞等影響掘進工作麵正常供風的。

4.瓦斯檢查工沒有在新鮮風流中校對檢測儀器,造成瓦斯檢測結果誤差大於0.1%以上的。

5.井下所有通風設施未實現掛牌管理,責任未落實到人,未執行每旬檢查永久密閉的(責任人為包片通風設施工);對井下的臨時密閉、柵欄及風門,未每班進行檢查的(早班責任人為包片通風設施工,中、夜班責任人為當班區域內的瓦斯檢查工)。

6.鑽場施工鑽孔時,沒有按規定使用瓦斯、一氧化碳便攜儀的(底板改造鑽孔隻使用瓦斯便攜儀)。

7. 視頻監控的鑽場在打鑽及拔鑽過程中未按規定使用視頻監控的。

8.瓦斯泵司機不按規定巡回檢查、不做記錄的。

10.使用電焊、氣割作業時,未按規定測量作業地點瓦斯的,滅火器材配備不足的。

11.進入密閉前柵欄內工作人員中沒有人攜帶測氧儀和瓦斯便攜儀的。

12.擅自偷換、拆卸外單位壓風自救的。

13.井下鋪設的瓦斯抽放管主管及安裝的閥門,未經通風科允許私自改動的。

14.抽放隊泵站司機不堅守崗位或不現場交接班,不按要求檢測、填報抽放參數的。

15.防突工入井前、測試前不檢查突出危險性參數測量設備、儀器的完好性及氣密性的。

16.擅自破壞在用的鑽機、鑽杆、電纜、鑽孔管理牌板、抽放支管等瓦斯抽放設備、材料的。

17.施工防突措施孔未由跟班隊幹或班長簽字的。

18.抽采鑽孔拔鑽驗收前,沒有按要求向礦調度室彙報的。

19.井下瓦斯抽采鑽孔、高位裂隙、采空區主管出現漏測、測量周期超標的。

20.對抽采管路附屬安全裝置的安全檢查中出現造假現象的。

21.瓦斯抽采鑽孔方位角誤差超過2°,孔間距誤差超過規定範圍0.2m的;現場不帶工具的、不使用專用工具的。

22. 具備抽放係統的高瓦斯區域施工揭露煤層的鑽孔時,鑽進深度超過1m仍不安裝孔口防噴裝置的以及符合以下條件時防噴裝置不連抽的:掘進迎頭施工的順層鑽孔和穿層鑽孔設計長度超過20m;打鑽現場瓦斯濃度達到0.5%以上;底板穿層孔距離預計距見煤位置小於6m或正在穿煤。

23. 移動甲烷傳感器或中斷監控信號前未向調度室監控組彙報的。

24. 沒有安裝甲烷傳感器的巷修地點,作業期間沒有在施工地點吊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25. 施工注水鑽孔存在造假行為的施工人員、監督人員、填表人員。

26. 采煤機、掘進機、電機車上無機載斷電儀或機載斷電儀升井檢修時,沒有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27. 人員或車輛通過非防突風門時,未立即將反向風門關閉,導致三扇風門同時打開的。

28. 衝洗巷道積塵時水流直接對監控電纜接線盒、傳感器、分站等監控設備進行衝洗的責任人。

29. 使用耙矸機耙裝煤矸時,未將甲烷傳感器吊掛在攀橛的另一側或耙巷道左(右)側矸時將甲烷傳感器移至右(左)吊掛的責任人。

30. 因施工需要移動甲烷傳感器,在作業結束後滯後15min以上沒有往回移動的。

31. 瓦斯便攜儀未按規定調校的。

32. 井下各抽采鑽場采用架柱式或履帶式鑽機施工時,鑽進期間同一側的兩根壓柱同時出現鬆動的現場負責人。

33. 防突工在測q值時沒有攜帶煤樣罐的。

34. 未按要求測風並填寫測風牌板的。

35. 違反規定進行擾動煤體作業的現場負責人。

(六)爆破專業

1.運送電雷管時,絞車提升速度超過2m/s,其它爆破材料超過4 m/s的。

2.各單位領藥工運送炸藥時未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的。

3.庫管員不按要求對雷管逐個進行全電阻檢查或發放不合格的電雷管(電阻值超過規定等)。

4.爆破工不隨身攜帶起爆器鑰匙的;爆破後,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鑰匙的。

5.貫通前,每次爆破施工單位的班長和瓦斯檢查工沒有共同對兩個掘進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的,沒有同時在兩個巷道口設置警戒進行下一步爆破工作的。

6. 現場有安全設施(掩體)不用的(有硐室或拐彎巷道除外)。

7. 發生抽炮的地點,爆破工對現場情況隱瞞不報的。

8. 放炮時,底部炮眼(以爆破說明書中底眼為依據)不使用絕緣膠管的責任人。

9. 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在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設置電話進行爆破作業的現場負責人。

10. 在殘眼內進行裝藥爆破的班長和爆破工。

(七)防治水專業

1.鑽場施工人員不按標注的方位線開孔的。

2.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水玻璃等材料進行注漿的。

3.注漿人員不做水泥凝固試驗、不測量水泥漿比重的。

4.鑽機正常鑽進時,壓柱未拴防倒繩、少壓柱、壓柱不牢靠或缺少柱鞋柱帽的。

5.排水、注漿管路等在對接前未將管內的撐木、編織袋、塑料袋等雜物清理幹淨的。

6. 鑽機卸壓柱時,先解防倒繩後鬆壓柱的。

7. 鑽機夾持器鬆而不能夾緊鑽杆,不處理繼續施工的。

8. 不按規定次數進行水量觀測或彙報的數據與實際水量相差大於50%或水量、水位記錄與限位牌板、地麵記錄相互矛盾的責任人。

9. 鑽探施工過程中,鑽孔未施工到設計位置,而鑽孔出水量大於15m3/h時,未執行“下行式”注漿的責任人。

10. 單孔注漿結束且本鑽場(或相鄰鑽場)無注漿任務後,不及時衝洗注漿管路或衝洗管路時間少於4小時的責任人。

11. 井下鑽孔注漿期間,未對鑽場作業區域前後20m範圍內注漿管路上的快速接頭進行二次加固的責任人。

(八)地麵部分

1. 觸摸運行或轉動的設備部件(鋼絲繩、礦車、花車、平板車等,特殊情況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嚴格執行)的責任人。

2. 用濕布擦洗、用水衝電纜不戴絕緣手套或絕緣手套不完好的(電壓在127v以上),用水直接衝電氣設備的責任人。

3. 開關的閉鎖裝置不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的,檢修時停電未閉鎖的,未按要求懸掛“有人作業,禁止送電”警示牌的,不是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取下警示牌送電的。

4. 使用沒有護罩、出現滑鏈的手拉葫蘆進行作業的。

5. 機電設備安裝後需驗收而不經驗收私自投入使用的責任人。

6. 擅自使用非本單位管理機電設備的責任人。

7. 變電所內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責任人。

8. 絞車司機離開工作崗位超過50m,又沒有將開關手把打到零位的,未閉鎖、未掛牌的責任人。

9. 手持式電氣設備絕緣護套損壞,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10. 除車場倒車外,電機車司機正常運行期間,把頭和身體探出車外的。

11. 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未將控製器手把取下,未刹緊車閘或關閉車燈的。

12. 電機車通過車場、彎道、道岔、交叉點及前方有人員未鳴笛、減速的,或前方人員未躲到安全距離以外仍然發信號及開車強行通過的跟車工和司機。

13. 軌道運輸線路上有機車通過時,在軌道兩側人員沒有及時躲避至距軌道1米以外安全區域的。

14. 電機車牽引車輛運行時,行駛速度超過2m/s責任人。

15. 電機車頂車運行前不安全確認,在最前方的車輛不掛紅燈,跟車工不在最前方警戒的(在車場短距離組列時除外)。

16. 電機車無燈、無鈴、無撒沙裝置、無沙、不撒沙或抱閘失靈等繼續使用的。

17. 電機車牽引分別處在兩股道上車輛的責任人(特殊情況下,可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8. 車輛掉道時,跟車工未立即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的責任人。

19. 主提升絞車在提升大件、提升人員及非正常狀態下運行時,未執行1人操作1人監護製度的責任人。

20. 特殊工種沒有隨身攜帶有效證件的責任人。

21. 一般工種無證上崗、崗證不匹配的責任人。

22. 兩人協同搬運較重材料或設備時,相互間沒有明確抬運信號、沒有告知相關人員就開始操作,或多人搬運重物時,未設專人指揮的。

23. 地麵吊運作業在開動起重機前,未進行鳴鈴(或吹哨)示警的;起重機在吊運期間,未鳴鈴示警,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的。

24. 吊物上有浮放件仍進行吊運作業的;吊鉤、吊運鋼絲繩不符合標準仍繼續使用的。

25. 進入吊運作業地點10米範圍內人員不戴安全帽的(機修車間除外)。

26. 起重機的限位保護、製動抱閘等裝置失靈,還繼續開啟起重機的。

27. 在吊物懸空期間,操作人員離開操作崗位的。

28. 1.6m以上高空作業不帶保險帶的,未穿防滑鞋或保險帶懸掛固定不符合要求的(低掛高用、未使用保險鎖扣、懸掛點固定不可靠);沒有專人監護的。

29. 站在礦車、平板車、花車上作業時不掩車的責任人。

30. 砂輪防護罩缺失或不完好繼續使用的。

31. 在砂輪機上磨削不戴防護眼鏡、長發未挽起塞進帽內的。

32. 磨削時站在砂輪旋轉方向正前方5m範圍內的。

33. 磨削完畢後,未及時關停電源的。

34. 機床工操作,長發女工未戴工作帽,未將長發挽起塞入帽內的。

(九)共用部分

1.行人通過行車的交叉點時,沒有執行“一停、二看、三通過”原則的。

2. 幫部高度0.4m以上、1.2m以下存有活矸危石(200×200×50mm以上),在1.0m範圍內作業的。

3.在作業地點敲幫問頂時,不指定專人負責監護的。

4.拆除舊支架或處理冒落的頂板時,無人監護或者無專人指揮的。

5. 特殊工種沒有隨身攜帶有效證件的。

6.一般工種無證上崗、崗證不匹配的。

7. 入井不戴安全帽或不係帽帶的,不佩戴礦統一配發的礦燈或自救器的,井下滅燈的。

8.井下穿化纖衣服(包括外衣、內衣、背心、內褲、襪子等)的。

9. 搬運較重材料或設備時,沒有告知相關人員就開始操作的。

10. 利用滾動、自由下落等方式進行野蠻裝卸的責任人。

11. 1.2m以上登高作業不帶保險帶、使用保險帶不規範或無人監護的,操作平台距底板高度超過1.6m沒有按措施要求使用護欄繩的。

12. 用大錘或其它工具(不包括專用工具)砸、截鋼絲繩頭,不戴眼鏡、不穿工作衣的。

13. 立眼施工時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不用繩拴牢固的。

14. 不按規定巡巷的或當班巡視完巷道後,還出現漿皮脫落現象(掉落漿皮達到200×200×50mm以上)、巡視巷道後失效的支護沒有記錄的。(責任人為當班跟班隊幹、班長或巡視人員),在巡視中弄虛作假人員。

15.靠在運行電機風葉罩或皮帶架上休息的。

16. 導師帶徒期間徒弟單獨作業的(師傅)。

17. 應設而未設警戒牌或提前摘、滯後掛警戒牌的責任人。

18. 除第六條第(九)項第3款以外情況的井下睡覺的人員。

19. 攜帶小說、雜誌、報刊等違禁物品在副井口等候入井的人員。

20.有人員攜帶手機、電子表、煙草、點火用品等物品入井或酒後入井時,井口檢身人員未查出的。

21. 軟管連接二次連接時,接頭先采用鐵絲捆紮或喉箍固定,然後進行二次連接;二次連接要求使用10#鐵絲,連接不低於兩道。二次連接嚴禁使用快速接頭、U型卡作為固定點,可提前在管件或風動工具上焊接螺母,作為二次連接的固定點;軟管與軟管之間通過硬管短節連接的,硬管兩端必須加工不低於50mm長的馬牙扣;軟管通過硬管短節與管件或風動工具連接的,硬管短節上也必須加工馬牙扣。壓風管路連接違反上述規定的。

22. 在迎接永煤公司及以上領導檢查中,井下迎檢路線及工作麵不穿工作衣(上身也可穿純棉T恤)的。

23. 應該使用保險帶時,保險帶吊掛點過低,不能保證人員墜落後保險繩起作用的。

24. 違反其它條款規定,情節嚴重,又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八條 凡違反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不規範行為進行考核,從責任人罰款100元,對班長罰款50元,對跟班隊幹罰款100元。

(一)采煤專業

1.注液槍不按要求吊掛落地的(適用於其它專業)。

2. 支架片閥不回零位、亂拔支架膠管、拔完不複位的。

3. 不按標準鋪網、聯網,或者不及時修補破裂的網片的。

4. 割煤過程中,采煤機滾筒割住護幫板或支架其他部位的。

5. 新入井或長期不用的單體液壓支柱,使用前沒有先按照規定排氣的。

6.工作麵及兩巷超前支護範圍內缺柱或損壞支柱未及時更換的。

7.工作麵超前支架拉移時,人員進入超前支架與巷幫之間的。

8. 沿空留巷段推溜過程中或降架時支架尾梁後方0.8m範圍內有人員逗留的。

9. 沿空留巷工作麵超前支護支架拉移時至少兩人配合,一個人單獨作業的。

10. 沿空留巷工作麵充填泵站上料、拌料期間,施工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喊話或打電話時不考核)。

11. 作業人員將鐵器丟進采空區的。

(二)掘進專業

1.打眼工騎跨在氣腿上打眼的(適用於所有專業)。

2.每班注漿原始記錄上未由當班施工負責人進行驗收把關並簽字的。

3.日常檢查中注漿檔案資料不齊全,施工現場沒及時填寫原始記錄或水泥數量偏差超過5袋的。

4.巷道架棚時必須使用撐木或拉杆,傾斜巷道所架設棚子有連續2棚空頂(接頂不實)不處理(複合支護除外),就進行施工的。

5. 巷道維修時,沒對風筒、管、線、設備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適用於所有專業)。

6. 凡所畫的輪廓線及眼位與炮眼布置圖不相符的。

7. 迎頭拱部每次噴漿前沒有對前探梁所用錨杆進行防護的。

8. 掘進巷道迎頭使用防片幫網時固定點不符合要求的。

(三)機電專業

1.起吊重物時鏈條、連接環的螺絲未上滿扣的。

2.采煤機、輸送機、轉載機司機開機前,不認真檢查機組各部位,不檢查環境、不瞭望、不喊話,沒有發出信號的。

3.使用電焊機時,不戴防護麵罩或防護眼鏡的。

4. 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牌時,沒有將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一並掛在開關手柄上的。

(四)運輸專業

1.電機車換向器閉鎖或者控製係統失靈,帶病運行的(可以彙報調度室後,慢速將機車開至充電硐室進行維修)。

2.乘人車場人員上下車時,人員與機車並行的。

3.乘車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 未聽從車場管理人員或跟車工指揮,上車後未將車門關好;

(2) 所攜帶工具和零件等隨身物品露出車外;

(3) 列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或列車到站後未鳴笛和吹哨確認,提前打開車門或在車內站立;

(4) 超員乘車;

(5) 列車在人車場或站點以外任何地點停車,未經允許下車;

(6) 人員不從規定的一側下車,下車後不排隊行走,擁擠、奔跑;

(7) 下車人員還未全部下車,上車人員就打開車門排隊上車;

(8) 乘人車場人員上下車時,人車司機和跟車工沒有下車瞭望,下車人員沒有全部離開車場或上車人員未上車完畢,就發出開車信號;

(9) 人員隨身攜帶的超長物件不放進工具車廂,而隨身裝入人車內;

(10) 乘車時腳蹬座椅;

(11) 人車跟車工在座位上歪躺或閉眼;未檢查車門關閉情況就發出開車信號;

(12) 列車行駛中未關車門時,跟車工和乘坐本節車廂人員;

(13) 當有上級領導入井檢查時,入井或升井乘車人員不聽從運輸隊跟車工指揮,非安排的陪檢人員與上級領導同擠一節車廂的;

(14) 與上級領導同坐一節人車或同一罐時,大聲喧嘩或說一些有損於我礦形象話語的;

(15) 在車場內、人車上隨地吐痰的;

(16) 在車場或人車上產生的生活垃圾不及時放入垃圾桶隨地亂扔的。

4.井下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有違反下列情況之一的。

(1) 推車時,一次最多推三輛正規連接的礦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方向推車時,在坡度小於5‰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30m;

(2) 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時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使用口哨發出警號;

(3) 軌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4) 推車時,推車工應站在礦車後方,目視前方,平握礦車扶手,推花車時手握直框架,同時要集中精力,耳聽後方,隨時防止後麵突然來車;

(5) 在推車時,隨時觀察周圍環境,防止碰傷或擠傷;

5. 使用閉鎖裝置損壞或者嚴重變形的礦車的。

6. 軌道運輸使用的連接裝置不符合以下規定的。

(1) 井底車場、南北翼軌道運輸大巷1.2噸礦車或材料車之間的連接按原設計的三環鏈使用,如果運送長材車輛(4.5m及以上),車輛之間的連接裝置不夠長時,可以使用40t鏈條和合格連接環,但必須保證礦車運行時不脫銷,每次運輸車輛不得超過2輛;

(2) 電機車拉運長度超過4.5m的長材時,車頭與長材車之間必須連掛一輛1.2噸礦車(采用硬連接的除外);長材車不得與設備車直接相連。

7.乘坐猴車人員提前區域上車和下車區域不下車的。

8. 井口把鉤工未按照規定執行檢身製度的。

9. 采用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的紅燈沒有吊掛在列車的最後一節車廂上的(但必須滿足吊掛條件,如遇板車、支架車或其他不能吊掛紅燈的車輛,可將紅燈吊掛在最後一輛礦車或其他可以吊掛紅燈的車輛上)。

10. 斜巷運輸提升車輛時,紅燈沒有吊掛在車輛運行方向最前端車輛上的。

11. 列車停車壓道岔、超過警衝標的。

12. 正常情況下使用絞車反向拉車(除製定措施除外)的。

13. 絞車司機及把鉤工接班後,沒有及時檢查各項安全保護及絞車、鋼絲繩、鉤頭、安全設施等完好情況的。

14. 把鉤工沒有認真檢查出入罐籠車上易脫落的零部件(如托滾、散件等)裝車是否牢固的,沒有及時清理罐內雜物的。

15. 斜巷車輛掉道後,絞車工停車不及時,拉車距離超過10m的。

16. 跟車工不用規定的口哨發信號,或用其它的信號代替的。

17. 除跟車工外的人員搭乘電機車機頭的。

18. 絞車在滾筒上的鋼絲繩爬繩、擠繩、咬繩的。

19. 斜巷運輸到位以後不摘掉鉤頭人員離開現場的。

20. 每班交接班時,信號把鉤工沒有檢查鋼絲繩勾頭15米範圍內及連接裝置的完好情況,並記錄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的。

21. 絞車司機對鋼絲繩檢查工作必須積極配合,並對檢查過程進行監督,絞車司機不配合鋼絲繩檢查工作的。

22. 斜巷運輸時車輛銷子不閉鎖或平巷運輸時車輛銷子未插到位的。

23. 電機車車場倒車時司機不換向,或電機車司機開車前不掛車門防護鏈的。

24. 電機車頂車運行時,跟車工距車輛前方超過10米的。

(五)通風專業

1.兩道風門之間停放車輛或堆放物料,影響風門正常開啟和關閉的。

2.不按規定使用除塵、降塵設施,造成粉塵飛揚的。

3.現場施工人員對瓦斯治理措施內容不熟悉或瓦斯檢查工、安檢員、驗收員、班組長對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實監督檢查不到位的。

4.抽放管排氣口甲烷傳感器數值超過0.4%,泵站采取措施向進氣管內配氣,稀釋排放的瓦斯濃度。但同時,抽采泵站正常運轉期間,上述甲烷傳感器數值低於0.4%時,禁止私自配風。違反本規定的。

5.回采工作麵在施工淺孔瓦斯抽放鑽孔時,超過3個孔(包括3個)沒有聯抽的。

6. 瓦斯檢查記錄、瓦斯牌板、台帳上的內容、日期和姓名不一致的。

7. 局部通風機每天要進行一次倒台試驗,並填寫風機管理牌板。沒有按照規定進行風機倒台試驗的。

8. 發放不合格光學甲烷檢測儀和甲烷便攜儀的。

9. 瓦斯泵司機不按規定巡回檢查、不做記錄、室內有閑雜人員的。

10. 凡是違反以下要求的。

(1) 采煤工作麵、煤巷掘進工作麵、岩柱小於5m時的岩巷掘進工作麵、采區回風巷、專用回風巷、礦井主要回風巷道以及其他受火花影響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區域,嚴禁實施鐵器敲打等容易產生火花的作業。需進行敲打作業時首先考慮用相應的銅質、木質工具代替鐵器,或者在接觸麵上墊木板等非鐵質材料。需進行敲打作業且無法避免鐵器直接接觸時要按照非防爆器具使用管理辦法製定專項措施,專項措施中要明確規定便攜儀、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並且受影響範圍內停止一切擾動煤體的作業。

(2) 以下地點清理煤(岩)渣時,禁止使用鐵鍬,應使用銅鍬或木鍬:有瓦斯湧出的鑽孔附近2m範圍內,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煤工作麵及其回風係統以及其他容易發生瓦斯積聚的地點。

(3) 抽放鑽孔施工時,嚴禁用鐵器敲打鑽杆,必須進行敲打時,隻準用銅錘(木錘)進行敲打。

(4) 井下打鑽期間,鑽孔周圍至少保證0.1m範圍內無網片、鐵絲等鐵質物品或閑雜鐵器,防止鑽杆與其摩擦產生火花。

(5) 井下進行鐵器裝卸時,嚴禁野蠻作業,要輕拿輕放,避免碰撞產生火花,特殊情況需在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

(6)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濃度達到0.5%)支架頂梁上必須鋪設一層皮子,防止拉架過程中產生火花。

(7) 支架位於巷道中或過鑽場移架前,應降低支架高度,避免擦頂移架產生火花。

(8) 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錨杆托盤及時回收,避免頂板來壓,壓脫托盤產生火花。割煤前要至少提前1排將煤壁幫的錨杆托盤及鋼筋網去掉,防止在割煤過程中出現火花。

(9) 采煤機應盡量不切割岩石,如果在生產中不可避免,跟班隊幹或瓦斯檢查工要在現場,隻有確定切割岩石周圍20m範圍內瓦斯濃度低於0.5%(5m一處檢查瓦斯),方可切割岩石,如果條件允許盡量采取放炮破岩。

(六)爆破專業

1.經抽查雷管全電阻實測值與記錄誤差超過0.2歐姆的。

2.井下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對各單位的火工品發放、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班班做好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做到日清月結,各種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必須一致。違反本規定的。

3. 班組長或爆破工不會敘述“三人連鎖放炮”流程的。

4. 工作麵放炮後,炮眼布置圖第二聯在現場專用資料箱保存時間至少三天,炮眼布置圖第一聯在通風隊地麵保存至少一個月,違反規定的。

(七)防治水專業

1.探放水鑽孔沒有進行掛牌管理的。

2.鑽孔終孔注漿後,經過掃孔驗證仍有出水,且水量超過2m3/h的。

3.鑽場施工結束後因鑽孔封閉不好,存在空管現象的。

4.施工現場(包括地麵注漿站)原始記錄本必須認真填寫,對填寫錯誤或與實際施工不相符的。

5.底板改造(或探放水)鑽場結束三天內,沒有在鑽場懸掛鑽場施工責任牌板。

6.日常施工期間,當出現或發生異常的水文地質現象、發生各種影響鑽進的事故(如鑽孔塌孔、鑽孔不出水、鑽場底板異常破碎或其它原因造成固管失敗、水溫和水壓異常、鑽進遇到異常堅硬岩石段、異常的湧水地段、出水量大於40m3/h而注漿量低於20噸、注漿竄孔等情況),探防隊必須如實、及時地向防治水中心進行彙報。違反上述規定的。

7.鑽機操作台操作人員距離皮帶架的安全距離小於0.6m且沒有進行防護的。

(八)地麵部分

1. 地麵吊運作業有違反下列規定的。

(1)起重機安全防護罩缺失或不完好,起重機緩衝裝置缺失或損壞,仍繼續進行吊運作業的;

(2)起重機軌道扣件、道夾板安裝不全,螺絲鬆動,軌道固定不可靠,軌道接頭間隙不符合規定,仍繼續進行吊運作業的;

(3)吊運鋼絲繩及吊運用鋼絲繩套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4)吊運作業指揮人員不使用哨子或手勢語進行指揮吊運作業的;

(5)捆紮吊掛有尖銳棱邊的物品未采用軟材料進行防護的;在吊運過程中,用手調整吊具的;用鏈條起吊重物時,連接環的螺絲未上滿扣的;

(6)未進行試吊確認吊物吊掛是否可靠即進行吊運的;

(7)惡劣天氣在室外進行吊運作業的;光線暗淡、信號不明情況下進行吊運作業的;

(8)歪拉斜掛進行吊運作業的;吊運結束後,未將大小車停靠在規定位置,不升鉤頭的;每天收工前,不摘吊具的。

2. 地麵電焊、氣割作業時有違反下列規定的。

(1)電焊機具備安裝接地裝置而不安裝的,不具備安裝接地裝置而不采取接零措施的;電源線及把線連接鬆動的。

(2)進行電焊、氣割作業時,未按要求穿戴勞動工作服、勞保鞋和使用防護麵罩的(點焊固定時,可采取扭身側臉閉眼等防止弧光傷及臉部);

(3)作業地點氧氣瓶、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足5米,氣瓶與作業地點或明火間的距離不足10米且未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的;作業地點5米範圍內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4)氧氣瓶與乙炔瓶同車運送的;

(5)氧氣瓶、乙炔瓶立放使用未采用防倒措施,氧氣瓶臥放時未采取防滾動措施的;

(6)氣瓶、膠管、割槍不完好,各連接部位連接不牢,漏氣嚴重仍繼續使用的。

3. 地麵磨削作業時有違反下列規定的。

(1)使用磨損超限的砂輪片的。

(2)兩個砂輪片偏磨嚴重,直徑偏差超過20%繼續使用的;

(3)用砂輪的側麵進行磨削的(修整機床刀具時除外);

(4)在砂輪機上磨削銅、鋁等塑性材料的;

(5)用手直接拿著細小的或不好握持的工件在砂輪機上進行打磨的;

4. 機床工操作,不戴手套用手拉拽或用嘴吹清理切屑的。

5. 鍛造作業未按規定穿戴勞動工作服、勞保鞋和勞保手套、戴防護眼鏡的。

6. 刷、噴漆作業,工作完畢後,未將剩餘的易燃易爆品及時回收保存(庫房內甲苯、鬆香水存放量不超過3瓶,且設防易燃品泄漏事故槽及防火沙)、或作業地點與明火間距離小於3米的。

7. 地麵登高梯子不完好或搭建的作業平台不牢靠的。

8. 地麵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有違反下列規定的。

(1)推車時,一次最多推三輛正規連接的礦車。同方向推車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20m;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時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以及接近彎道時,推車人必須及時使用口哨發出警號;

(3)推車時,推車工應站在礦車後方,目視前方,平握礦車扶手,推花車時手握直框架,同時要集中精力,耳聽後方,隨時防止後麵突然來車;

(4)在推車時,隨時觀察周圍環境,防止碰傷或擠傷。

9. 電機車換向器閉鎖或者控製係統失靈,帶病繼續使用的(可慢速開至機車庫)。

10. 地麵彎道報警裝置發射器不打開的。

11. 正常情況下使用絞車反向拉車(製定措施除外)的。

12. 絞車司機及把鉤工接班後,沒有及時檢查各項安全保護及絞車、鋼絲繩、鉤頭、安全設施等完好情況的。

13. 絞車在滾筒上的鋼絲繩爬繩、擠繩、咬繩的。

14. 一般工種證件未隨身攜帶的。

15. 人員升井後,未按規定路線行走的。

16. 副井口暖風機房西側柵欄門除機電一隊檢修人員外,其他閑雜人員禁止通過。柵欄門應經常處於關閉狀態。違反上述規定的。

17. 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牌時,操作人員沒有將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一並掛在開關手柄上的。

18. 用大錘或其它工具(不包括專用工具)砸、截鋼絲繩頭,不戴眼鏡、不穿工作衣的。

19. 使用閉鎖裝置損壞或者嚴重變形的礦車的。

(九)公共部分

1. 一般工種證件未隨身攜帶的。

2. 在以下地點不戴防塵口罩的。

(1) 采煤工作麵打鑽、割煤、移架、煤矸運輸等產塵作業環節,受煤塵影響範圍內的人員。

(2) 開掘、巷修地點切割煤岩體、打眼、吹眼、爆破、拌(卸)料、噴漿等產塵作業環節,受粉塵影響範圍內的人員。

(3) 打鑽或拔鑽作業時,受粉塵影響範圍的人員。

(4) 皮帶、刮板輸送機出煤、分矸作業時,產塵地點作業人員。

(5) 刷白作業時,產塵作業地點人員。

3. 檢查人員到現場檢查時停止工作迎檢的。

4. 在風動鑿岩機、錨杆(索)鑽機、風鎬、煤電鑽、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液壓鑽車、局部通風機、主要通風機、壓風機運轉時,在噪聲易超標地點作業的人員沒有佩戴耳塞的。

5. 檢修、調校甲烷傳感器時沒在原位置懸掛便攜儀的。

6. 井口把罐工允許未佩戴礦井統一配發安全帽的。

7. 違反下列要求進行人工運料的。

(1) 在斜坡上不得挑運重物,不得采用滾動的方式運輸物料,不得在軌道等鐵質物品上拖運金屬物料。

(2) 在斜坡人工運輸重物不得奔跑,應慢步行走,防止摔倒。

(3) 斜坡扛運重物時,相互間需保留5m以上的安全距離。

(4) 斜坡抬運重物時,必須將重物在杠杆上固定牢固,不得滑動,人員距離重物距離不得小於0.5m,茬與茬間保留10m以上的安全距離;斜坡坡度超過15°時,不得人工下山抬運重物,應人工拖運,特殊情況需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5) 人工拖運重物時,采用阻燃尼龍繩、膠管或其他可靠的物品牽引,人員在物料前方不低於2m處,兩側不得站人,在斜坡由下往上拖運重物時,下方側至少10m範圍內不得站人;下坡拖運重物時,在重物的上方側必須有人員輔助拖拽防止物料下滑,且茬與茬間保留30m以上的安全距離。

(6) 在底板濕滑的斜坡,優先考慮拖運,若必須通過人工扛運或抬運重物時,必須在底板挖好行人台階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人員行走時應慢、穩,避免打滑,且茬與茬間保證10m以上的安全距離。

8. 入井帶瓜籽、花生等的。

9. 耙矸機耙矸結束幹其他工作時,沒有將導向滑輪摘下的。

10. 乘坐猴車時穿衣服或吃東西的。

11. 在井下人車場等車時,躺在候車座椅上的;沒有站在警戒線以裏,身體部位超越警戒線的。

12.井下無故晃燈的。

13. 違反其它條款規定,情節較輕但又構不成違章行為的,經礦鑒定認定為不規範行為的。

第九條 關鍵作業工序執行、監督不到位,根據性質對現場跟班隊幹按照違章考核。

第十條 現場查出的各類不安全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或現場負責人簽字認可,如拒簽,加罰200元。

第十一條 對於重複出現的“三違”,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十五日內礦檢查時再次出現礦檢查中本區隊曾經出現過的 “三違”的,對責任單位按隊內重複 “三違”考核。隊內重複重大“三違”、嚴重“三違”、一般“三違”的責任人和跟班隊幹在上一次處罰的基礎上分別加罰500元、200元、100元。

2. 七日內礦檢查時再次出現礦檢查中其他區隊曾經出現過的“三違”的,對責任單位按礦內重複“三違”考核。礦內重複重大“三違”、嚴重“三違”、一般“三違”的責任人和跟班隊幹在上一次處罰的基礎上分別加罰500元、200元、100元

3. 安檢科負責對重複“三違”情況考核並建檔保存。

第十二條 外委單位施工人員在礦作業期間違反規定的,繳納抵押金部分按標準減半後以罰款形式由經管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再返還;罰款部分按標準全額由經管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對項目負責人的處罰按跟班隊幹標準執行,處罰金額由經管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條 外委單位施工人員在礦作業期間違反規定的,對牽頭科室分管負責人按照跟班隊幹標準的一半處罰。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標準》與上級單位的規定相抵觸時,執行上級規定;礦內其它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時,執行本《標準》。

第十五條 本《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處罰標準但可能造成一定後果的不安全行為界定,由業務科室和安檢科共同確定,當兩個科室意見分歧時,由分管領導確定。

第十六條 本標準下發以後,車礦字(2014) 3號文《關於印發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的通知》以及在此標準下發之前的所有相關補充規定一律廢止,以本《標準》為準。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2015年2月1日開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標準》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第一條 根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33號)相關規定,為規範我礦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調度室每月末提前編排出下月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礦領導嚴格按照計劃執行帶班工作。如有人員變動或其他特殊情況,由調度室及時調整帶班計劃;帶班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需到調度室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條 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內容

1、車集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工作計劃;

2、車集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本;

3、車集煤礦領導入井帶班安全信息卡;

4、車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隱患整改單;

5、車集煤礦領導入井及帶班情況公示表;

6、車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井下定位係統信息。

第四條 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的收集整理

1、調度室在月末提前編製出下月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計劃,並在全礦公布,調度室負責公示並保存;

2、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本由安檢科負責收集並保存;

3、礦領導入井帶班安全信息卡由安檢科負責收集整理並保存;

4、礦領導帶班下井隱患整改單由安檢科負責收集整理並保存;

5、礦領導入井及帶班情況公示表由安檢科負責整理保存,月初在井口公示;

6、礦領導帶班下井井下定位係統信息由調度室保存待查;

7、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及相關資料由安檢科和調度室指派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並保存。

第五條 領導帶班下井檔案所有資料由安檢科和調度室以月為單位存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少於1年。

第六條 對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資料整理保存不善,給予責任人罰款200~1000元。

第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安全會議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令、條例和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安排部署下步安全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確保安全生產,結合車集煤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車集煤礦安全會議主要包括年度安全工作會議、月度安全辦公會議、月度安全“雙基”建設會議、隱患排查會議等。

第二章 年度安全工作會議製度

第三條 礦井每年初組織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會議和礦井職工代表大會一並召開,由安全礦長做安全工作報告,對過去一年安全工作回顧總結,安排部署本年度的安全工作,明確礦井安全目標、安全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並以1號文件印發。

第四條 參加人員:礦領導班子、副總及全礦所有職工代表等。

第三章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第五條 原則上在每月9日15:00由安檢科組織、礦長親自主持召開,若有變動,時間另行通知,如有特殊情況隨時組織召開。

第六條 所有在礦礦領導、副總工程師(帶班除外),科室主要負責人,區隊主要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必須參加(參加人員若有變化另行通知)。

第七條 發言順序

(一)安檢科、通風科、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培訓科、經營管理科按順序發言,其他科室根據會議安排進行發言;

(二)礦長可根據情況抽選部分區隊人員發言;

(三)副總工程師及各分管礦領導發言;

(四)黨委書記、礦長做總結講話。

第八條 發言內容及時間

(一)安檢科、通風科、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培訓科、經營管理科每個單位發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分鍾。發言內容如下:

1.安檢科通報上次安全辦公會議有關工作落實情況、上月各單位安全生產情況,並對下一步工作重點或采取的措施進行安排部署;

2.各科室通報上月業務範圍內的考核及評比情況、上月分管業務範圍內存在的主要問題、期間主要工作等,並對下一步工作重點或采取的措施進行安排部署。

(二)被抽選區隊發言時間不超過3分鍾,彙報內容如下:

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彙報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以及下一步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和管理重點。

(三)副總及分管礦領導針對自己業務範圍內和分管範圍內的工作進行總結和安排。

(四)黨委書記、礦長總結講話,對安全工作進行總體強調和部署。

第九條 其他要求

(一)安全辦公會議上所安排的工作由責任單位具體負責實施,安檢科負責跟蹤落實;

(二)安檢科要將會議召開質量、參會人員到會情況、聽會情況、問題落實反饋情況納入“雙基”考核;

(三)各單位發言要有書麵材料,並將發言材料電子版於次日9:00前報安檢科;

(四)安檢科要在會議次日17:00前將整理的會議紀要分別報安全礦長和礦長審核,經領導審核定稿後上傳到安全辦公網上,全礦各單位下載後組織職工貫徹執行。

第四章 安全“雙基”建設會議

第十條 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由礦長或安全礦長主持(可以與安全辦公會議合並召開)。

第十一條 所有在礦礦領導、副總工程師(帶班除外),科室主要負責人,區隊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參加人員若有變動另行通知)。

第十二條 會議內容:學習貫徹“雙基”建設相關文件精神,對月度各單位“雙基”建設情況進行通報,分析總結在“雙基”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亮點,聽取有關單位“雙基”建設工作彙報和建議,並對下步“雙基”建設工作進行強調布置。

第五章 隱患排查會議

第一節 礦井綜合隱患排查

第十三條 礦井綜合隱患排查會議原則上每月9日召開,會議由安檢科組織、礦長主持召開(礦長不在時委托安全礦長主持)。

第十四條 參加人員:礦領導、副總工程師及安檢、通風、防突、生產、機電、調度、救護、培訓、經管、政工、財務、供應等部門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排查程序和內容

(一)各專業科室彙報上月綜合隱患排查會議上所排查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二)各專業科室排查目前各專業存在的安全隱患,認真討論並製定相應的解決方案;

(三)對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規定的隱患,排查礦井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分析存在安全隱患的原因,製定解決安全隱患的辦法與措施。

第十六條 由安檢科負責做好會議記錄並及時公布,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督促責任單位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

第十七條 安檢科將隱患排查情況納入“雙基”考核。

第二節 專業隱患排查會議

第十八條 采煤、掘進、“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機電、運輸專業隱患排查每半月組織一次,具體時間由各專業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會議由分管礦領導主持。

第十九條 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專業隱患排查由生產科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業隱患排查由通風(防突)科組織(供應科參加),機電、運輸專業隱患排查由機電科負責組織。

第二十條 參加人員:分管礦領導、專業副總、各係統業務科室相關人員及區隊有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 排查程序和內容

(一)總結本專業上次專業隱患排查會議所排查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二)排查目前本專業存在的安全隱患,認真討論並製定相應的解決方案;

(三)對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規定的標準,排查本係統、本專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分析存在安全隱患的原因,製定解決安全隱患的辦法與措施;

(四)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五定”原則整改落實。

第二十二條 由會議組織單位對會議紀要、記錄、簽名表、所排查隱患等材料做好收集、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安檢科將各專業隱患排查情況納入“雙基”考核。

第六章 會議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會議組織單位負責會議簽名工作,參加會議人員須親自簽名。

第二十五條 所有參會人員必須在會議開始前10分鍾簽到結束,確保會議準時開始。對於未參會人員,組織單位必須在會議簽到表中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條 參加會議人員要按時參加會議,遵守會議紀律,會議期間手機要關機或調到震動狀態,有事需要接聽電話的到會議室外接聽。

第二十七條 不得無故缺席會議,遇有緊急情況不能參加會議或需中途處理的,必須向主持人請假。

第二十八條 由會議組織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並發給參加會議的領導和有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 罰則

(一)各級參會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參加會議,無故不參加的罰款500元,並在次日早調度會上通報批評;

(二)各級參會人員必須在會議簽名表相應單元格內簽字,對於參會未簽字或代簽、簽錯位置的罰款200元;

(三)遲到、早退罰款300元;

(四)不認真聽會罰款200元;

(五)中途無故離場罰款300元;

(六)交頭接耳罰款200元;

(七)會議期間手機響一次罰款100元;

(八)會議記錄不認真罰款200~500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17號文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安全工作計劃管理製度

第一條 安全工作計劃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使安全管理更具針對性,不斷強化安全管理執行力,保證安全工作有序進行,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為確保安全工作計劃管理紮實有效開展,礦成立安全工作計劃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礦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副總工程師

成 員:各科室、區隊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具體負責全礦安全工作計劃管理的監督考核工作。

各專業係統(含安全管理係統)也要成立相應的安全工作計劃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本係統安全工作計劃的製定、實施、協調、監督考核工作。

第三條 安全工作計劃編製重點內容

1.安全一號文是做好安全工作計劃管理的綱領性文件,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活動均要圍繞安全一號文開展,並嚴格落實。

2.礦井、專業(係統)、區隊安全“雙基”建設、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隱患排查、安全檢查等分管業務範圍工作。

3.礦井、專業(係統)、區隊安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共性問題、重複問題、安全管理難點及薄弱環節的管理。

4.礦井、專業(係統)、區隊安全工作會議及安全評估、安全評價工作、安全隱患旬報工作。

5.礦井安全培訓、作風督查、黨群安全、班組建設。

6.上月未完成但仍需落實的工作。

7.其他需列入安全工作計劃管理的重點工作。

第四條 安全工作計劃編製

各專業(係統)安全工作計劃每月24日前上報分管礦領導進行初審,每月生產計劃會會審後由安檢科彙總,同礦生產經營計劃一並下發。

第五條 安全工作計劃執行

1.各專業(係統)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員全麵負責安全工作計劃管理,按期對安全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醒主要領導落實執行。

2.各專業(係統)負責人要重視此項工作,要加強落實,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執行情況。

3.專業例會上要彙報安全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分管礦領導進行監督和指導,提高安全工作計劃完成質量。

4.作業地點、現場條件、管理要求等發生變化時,及時修訂安全工作計劃。

第六條 安全工作計劃考核

安全工作計劃編製、上報、執行情況由分管礦領導牽頭進行考核,納入各科室“雙基”考核。同時對分管礦長、副總一並納入“雙基”考核。

第七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28號文同時廢止。

第九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消除“盲時、盲區、盲行為”,全麵加強井下各時段、各區域和作業地點的安全管理,規範員工行為,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三盲”即盲時、盲區、盲行為。其中:盲時指管理人員相對較少,管理相對鬆散的時間段(井下指 13:00~15:30、22:00~0:00、02:00~07:00,地麵指全天24小時);盲區指日常管理中一些偏遠或管理人員檢查頻次相對較少的地點、區域;盲行為指“不行為”和“亂行為”,“不行為”指不履行崗位職責,串崗、脫崗、睡崗及未進入工作狀態等不遵守操作規程的行為,“亂行為”指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在工作時間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按措施施工、無措施施工等行為。

第三條 “四定”即定時間、定人員、定地點、定線路。其中:定時間指在常規時間和盲時,全天侯對井下安全監控,避免時緊時鬆現象;定人員指根據不同專業和檢查重點合理安排素質較強的人員,對指定範圍進行安全檢查;定地點指嚴格落實檢查地點,做到重點、盲點、關鍵點和常規點相結合,杜絕近的區域大家都去,而偏遠區域很少有人去檢查的現象;定線路是對指定人員遵守指定時間按指定線路到指定地點展開安全檢查,防止過程真空。由地點和線路構成礦井安全檢查網絡,不留盲區;全天候檢查,不留盲時;全過程、全方位檢查,消滅盲行為。

第四條“三盲四定”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礦班子其他成員及副總工程師

成 員:安檢科、生產科、機電科、通風(防突)科、調度室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由安檢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領導小組職責劃分

1.組長負責“三盲四定”安全管理組織領導工作,並全麵監督“三盲四定”活動開展情況;

2.安全副礦長牽頭負責“三盲四定”安全管理活動開展,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領導“三盲四定”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工作,並負責審核考核過程及結果;

3.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及副總工程師負責分管專業科室的“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4.安檢科負責“三盲四定”活動計劃、組織實施和考核工作。

第六條 工作實施流程

1.安檢科根據礦作業計劃及安全生產條件,每月28日前製定下月“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區域並將分工表發到各科室科長信箱;

2.各科室科長將內部分工表在1日前報安檢科;

3.個人入井前到信息站簽到;

4.現場檢查,並在《車集煤礦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登記本》上簽字;發現的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和信息站彙報;

5.升井後,檢查人員到信息站如實填寫信息單和“三盲四定”檢查登記表。

第七條 重點檢查內容

1.盲時安全檢查重點:必須在規定的盲時段檢查,重點檢查現場交接班情況、人員在崗情況及崗位點職工精神狀態情況等;

2.盲區安全檢查重點:各回風巷、風井底、偏遠地區(如21采區、22采區、23采區下部、24采區、27采區下部、28采區各施工地點及絞車房、泵房、抽放泵站、變電所)、井底周圍重點區域(如清撒煤斜巷、主井底裝載站、泵房水倉)等地點的頂板情況、係統運轉情況、通風瓦斯情況、人員操作情況、措施執行情況等;

3.盲行為安全檢查重點:沿途各崗位點、各施工地點人員的脫崗、睡崗、精神狀態及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不按措施施工、無措施施工或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行為;

4.重點區域、關鍵環節、重點工程的檢查重點:巷道開口、貫通、安裝回撤、初采初放、過巷、探放水、揭煤、瓦斯排放等的現場管理、措施執行、頂板支護、大件運輸、操作行為,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製止違章行為,組織協調處理現場存在的各種問題。

第八條 相關要求

1.“三盲四定”檢查人員為相關科室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檢查人員要嚴格執行“三盲四定”安全管理各項工作要求;

2.“三盲”檢查時間必須按照盲時規定時間,中班、夜班各不少於一次;

3.生產科、機電科、通風(防突)科、調度室、安檢科副科級及以上人員每月到所包保區隊的偏遠區域檢查不少於3次,不按要求參加的對責任科室納入月度安全“雙基”考核;

4.檢查人員必須對行走沿途及施工地點等進行認真檢查,並在各地點設置的管理人員檢查簽到本(紅皮本)上進行簽字,升井後將檢查問題填寫在入井檢查單上留信息站備查。區隊負責日常管理並及時更換《車集煤礦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登記本》,及時將收回的記錄本交回安檢科;

5.因公出差、培訓等原因,未完成規定次數的要以書麵形式提供相關證明,由分管礦領導簽字後報安檢科備案。

第九條 每月對“三盲四定”檢查情況納入“雙基”考核。

第十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車礦字[2014]25號文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領導幹部安全包保製度

第一條 包保時間

從2015年1月開始,至2015年12月底結束。

第二條 包保分工

(一)礦成立安全包保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黨委書記

成 員:礦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副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管理人員

(二)領導小組下設包保組,具體分工見附表,分工表根據人員、工作地點變動情況及時調整。

第三條 包保內容

安全包保內容重點是各級幹部作風轉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和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檢查所包保單位貫徹落實上級及礦有關安全文件和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情況。

(二)檢查所包保單位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執行落實情況,單位跟班隊幹、班組長與工人同上同下執行情況,隊幹24小時值班情況;單位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

(三)檢查所包保單位重點災害、關鍵環節、薄弱區域安全措施製定落實情況;是否存在無措施施工現象;是否存在有措施而未按措施施工現象;是否存在萬能措施現象。

(四)檢查所包保單位特別是礦零打碎敲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現場站位管理執行情況。

(五)區隊安全自查自糾開展情況;區隊幹部深入現場的時間、區域、次數和深入現場所查問題的質量情況等。

(六)隱患上報製度和安全評估製度的落實情況;各單位對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的推廣情況、事故案例教育學習情況、安全管理創新開展情況。

(七)采掘工作麵頂板管理情況。工作麵支護設計是否合理、有效;現場支護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是否嚴格落實《煤礦安全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

(八)井下機電、運輸、斜巷提升“一坡三擋”設施的管理和完善情況。井下電氣設備是否出現失爆;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有效;是否仍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否仍在使用未取得煤礦礦用安全標誌的設備和產品。

(九)井下防治水工作開展情況。是否堅持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探放水原則;防治水製度及水害治理效果評價機製是否完善。

(十)“一通三防”工作製度落實和現場管理情況。通風係統是否完善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可靠;是否將防火、防塵、瓦斯治理措施落實到位;瓦斯監測監控係統安裝使用和維護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管理標準。

(十一)安裝、回撤及地質條件複雜施工等重點環節是否能夠嚴格落實《煤礦安全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學習培訓、應急演練是否到位。

(十三)火工品購買、運輸、裝卸、貯存、發放、退庫、回收、銷毀等各環節製度執行情況,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

(十四)信訪穩定責任製的落實情況。

第四條 包保職責

(一)對所包保單位的安全管理和生產係統優化等工作提出指導、服務建議。

(二)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采掘頭麵和設備可以直接下達停產停運整改指令。

(三)對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區隊管理人員可直接建議給予相應處理。

(四)各包保組對所包保單位的安全負連帶責任。

(五)各包保組應將包保情況納入各單位月度安全“雙基”建設考核。

第五條 包保要求

(一)每月各包保組組長要組織本包保組入井成員對包保單位井下現場檢查至少2次、要組織本包保組非入井成員對包保單位地麵作業場所檢查至少2次,幫助基層區隊解決現場安全工作難點,督促區隊消除現場安全隱患。包保檢查問題及建議要在檢查後2小時內反饋到包保單位,包保單位認真落實,保存好閉合管理記錄。檢查問題以填寫信息單和管理人員登記本為準。

(二)每月各包保組組長要組織成員參加至少2次包保單位的安全活動或班前會,根據區隊現場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安全生產要求及防範措施(以區隊會議記錄、班前會錄音為準)。

(三)各包保組要堅持“監督、指導、服務”並重原則,發揮專業特長,針對包保單位管理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指導,不給基層區隊增加負擔。

(四)各包保組既要包保安全生產情況又要包保穩定情況。

(五)各包保組要按照要求按時開展包保工作,每少一次活動或缺少相關包保記錄,每次對包保組成員每人罰款200元,並在早調度會上進行通報。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集煤礦領導幹部安全包保製度》[2014]26號文同時廢止。

第七條 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領導幹部安全包保分工表(1月1日-31日)

組別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所包單位

1 何東升 羅世全 周誌榮 曹建民 常 勝 張家峰 綜采二隊

2 周 榮 王玉新 李國軍 白克新 申永三 謝經濤 綜采一隊

3 栗紀周 聶濟剛 丁參觀 徐家敏 姚 堯 方 亮 綜采三隊

4 陳 宇 張紅軍 陳坤鵬 曲海軍 袁鵬偉 李爭光 耿頗 掘進三隊

5 羅 元 郤利敏 楊振華 於金忠 張斌 楊君 高琪 抽放隊

6 張 強 郭學忠 王立業 魏春清 朱群海 丁好 黃建設 運輸隊

7 郝明月 宋青德 張道德 曹旭 孫國棟 王建華 徐敏 開拓二隊

8 趙先明 劉永誌 楊 斌 王國海 張 偉 尚萬康 開拓一隊 開拓五隊

9 張昭年 安福來 馬殷倉 李增 張京偉 於誌剛 袁昆倫 探放隊

掘進二隊

10 魏永建 劉二層 王長安 張龍洋 劉磊 王家紅 王啟傑 開拓三隊

通風隊

11 趙體兵 郭激光 張千武 黃山 寧兵 張俊傑 常新明 機電一隊

機電二隊

12 鄭 鵬 馬 雷 董國強 朱家華 蔣衛東 王學靜 閆俠 服務公司

機修廠

13 張學景 王 朋 侯延舞 王愛國 黃文建 田超 孟聚光 安裝隊 掘進一隊

14 趙士奎 鄭蘭中 翟亞芳 劉自學 馬傑 薛雷 朱須運 巷修一隊

巷修二隊

(根據人員及其它變動情況及時修改安全包保分工表)

車集煤礦安全程度評價、評估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集團公司的總體要求,特製定我礦礦井係統和區隊(采、掘頭麵)兩級安全程度評價、評估管理製度,各單位遵照執行。

第二條 礦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六大係統每月進行1次安全程度評價工作,各區隊每月進行1次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二章 係統安全評價

第三條 係統安全程度評價結果分為A、B、C三個級別。A級為安全可靠型,可以按照各項規程、技術措施正常組織生產;B級為安全可控型,通過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加強管理可以保證安全生產;C級為安全不可控型,其中一項或多項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第四條 係統安全評價由分管礦領導組織,評價結果由礦井主要領導審核。評為C級的係統必須製定安全措施進行整改。係統評價的最低級別即為礦井的最終評價級別。

第五條 生產科負責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係統安全評價;機電科負責機電、運輸係統安全評價,通風(防突)科負責“一通三防”係統安全評價。

第六條 安全程度評價過程中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由業務科室負責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並對整改情況納入“雙基”考核。

第七條 各係統評價結果必須在每月28日15:00前把紙質版加蓋牽頭單位公章後報安檢科,電子版上傳到安全辦公網安全評估專欄,由安檢科在每月28日17:00前將最終評價結果報公司安監局。

第三章 區隊安全評估

第八條 各采掘(含巷修)區隊對所作業的采掘頭麵每月進行1次安全程度評估,機電一隊、機電二隊、運輸隊、通風隊、探防隊、抽放隊等輔助區隊每月對全隊安全程度評估1次。

第九條 安全程度評估時間:全礦統一定為每月28日進行,由各單位正職負責召集隊幹和班組長等相關人員對本單位1個月內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條 安全程度評估主要從人、機、物、法、環等方麵進行評估,具體評估細則見附表。

第十一條 安全程度評估結果分為A、B、C三個級別。A級為安全放心區隊(采、掘頭麵);B級為重點關注區隊(采、掘頭麵);C級停產整頓。評為C級的區隊及采、掘頭麵要製定針對性安全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安全評估結果的上報:各區隊必須在每月28日15:00前將評估結果經分管業務科室審閱,由分管礦領導審核簽字蓋本單位公章後分別報安檢科1份、業務科室1份(采、掘、開、巷修、探防隊報生產科,機電一隊、機電二隊、運輸隊報機電科,通風隊報通風科,抽放隊報防突科),本單位保存1份;電子版上傳到安全辦公網安全評估專欄,安檢科將各區隊的評估材料進行彙總,並於每月28日17:00前報公司安監局。

第十三條 對安全程度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區隊要積極落實整改;區隊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由業務科室負責協調解決;業務科室無法解決的問題由業務科室報分管礦領導協調解決;分管礦領導無法解決的問題由礦領導班子研究解決。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條 各係統、區隊必須認真如實開展安全程度評價、評估工作,不得出現虛報、假報、瞞報現象。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評估工作納入各單位“雙基”考核,區隊上報每滯後1小時扣當月“雙基”考核分2分;各專業係統上報每滯後1小時扣0.7分;遲報2小時視為未報,將加倍進行“雙基”考核扣分;材料出現錯誤的扣0.2-0.5分/處。發生以上情況除進行“雙基”考核扣分外,一並處罰單位負責人200元/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集煤礦安全程度評估管理製度》[2014]16號文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附表:1.采煤係統安全評價表

2.掘進係統安全評價表

3.通風係統安全評價表

4.防治水係統安全評價表

5.機電係統安全評價表

6.運輸係統安全評價表

7.采煤隊安全評估表

8.開掘巷修隊安全評估表

9.鑽探隊(抽放隊、探防隊)安全評估表

10.機電一隊安全評估表

11.機電二隊安全評估表

12.通風隊安全評估表

13.運輸隊安全評估表

(附表略)

車集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月報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集團公司安全“零”理念,強化礦井安全自主管理,督促領導幹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掌控分管範圍內的重大安全隱患,確保重大安全隱患“可知、可防、可控、可治”,及時進行整改,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上報內容為《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界定的重大隱患和礦界定的隱患,以及需要集團公司或礦幫助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月報程序

第三條 區隊日常進行自查自糾,及時對本單位生產組織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缺陷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按照要求報送至安檢科,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按照專業分別上報業務科室。

第四條 業務科室每月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對分管專業的重點工程、關鍵環節、薄弱環節、工程(設備)質量、技術管理、生產協調等方麵進行分析排查,同時業務科室將基層單位上報的重大隱患進行審核,製定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專業排查的重大隱患及上期重大隱患整改進度經分管礦領導審核後於每月23日前報送安檢科。

第五條 安檢科每月將各業務科室報送的重大隱患及整改進度彙總,於每月24日發送到各礦領導郵箱。

第六條 五職礦長每月以個人名義向永煤公司報送分管業務範圍內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照附表格式親手填寫重大隱患上報內容,上報隱患要標明隱患的名稱、分級、分類、存在地點、內容描述、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及整改進度等。每月25日由安檢科統一收集整理後,17:00前將掃描版報永煤公司安監局。

第七條 當期沒有銷號的重大隱患,下一期要繼續上報整改進度,直至隱患完成閉合管理流程。

第八條 重大隱患由分管領導親自安排落實限期整改,製定整改措施,保證整改期間的安全工作。

第九條 各專業科室負責建立隱患整改落實台賬;安檢科負責建立重大隱患跟蹤落實台賬,監督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罰則

第十條 各區隊隱患排查主要負責人為區隊隊長,負責及時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分專業以電子版形式上報各業務科室,每滯後1天對區隊隊長罰款200元。

第十一條 各業務科室對各區隊上報的重大隱患要認真審核把關,連同本專業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按照規定日期報送安檢科,每滯後1天對科室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 各單位隱患排查要做到零盲區、零漏洞,對該排查而未排查出來的重大隱患,在當月雙基考核中扣總分5分/條。

第十三條 隱患上報要實事求是,對於故意隱瞞的,對單位排查人員與負責人各罰款500元/條。

第十四條 凡發現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月報上報做不到位的,除對有關責任人執行有關罰款外,對責任單位按照安全“雙基”考核標準考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治安消防管理處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礦內部治安管理,維護礦區治安秩序,深入開展綜合治理和治安防範工作,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安全穩定,保障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擾亂礦區秩序,侵犯幹部職工人身權利、侵占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條 凡管理不善,防範措施不力,造成物資、設備丟失或被盜的單位和部門,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條 在礦區內違反《車集煤礦治安消防管理處罰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保衛部門按照“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保衛工作方針,對違犯《車集煤礦治安消防管理處罰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堅持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六條 對於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犯《車集煤礦治安消防管理處罰實施細則》,且情節輕微的,保衛部門有權進行調解處理。

第二章 處罰種類的運用

第七條 對違犯《車集煤礦治安消防管理處罰實施細則》的處罰分為下列四種:

㈠賠償損失;

㈡罰款;

㈢交勞務市場在培訓;

㈣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開除。

第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治安消防管理規定的分別給予處罰。

第九條 機關科室、區隊違反治安消防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及所在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違反治安消防工作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於處罰:

㈠情節特別輕微的;

㈡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㈢有立功表現的;

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後果的;

㈤被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一條 違反治安消防工作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臨時工開除,勞務工辭退,正式工解除勞動合同):

㈠對企業造成影響較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㈡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員違犯治安消防工作管理規定的;

㈢對檢舉人、證人、安檢員、調度員及保衛人員打擊報複的;

㈣屢教不改的。

第十二條 對單位或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㈠發生刑事案件、職工犯罪的;

㈡對查出隱患漏洞不及時整改或不予理睬,致使發生事故或丟失被盜的;

㈢對發生物資丟失、被盜、打架隱瞞不報的;

㈣發生群體事件或人員非法上訪的。

第三章 違反治安、消防、準軍事化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有下列違反礦區準軍事化管理,有損礦區形象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第一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列入違規人員名單;屢次違反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㈠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職工工作或休息,不聽製止的;

㈡員工進入礦區不佩戴吊掛式胸牌的;

㈢進入礦區不按綠色通道路線行走、不兩人成排三人成行的;

㈣吊籃及更衣箱內存放現金(100元以上)、手機、電腦等貴重物品的;

㈤礦區內隨地吐痰,亂扔紙屑和雜物的;

㈥在礦區公共場所吸煙的;

㈦乘座通勤班車及食堂就餐不排隊的;

㈧出入礦區、辦公區域內衣衫不整的,穿拖鞋、小短褲的;

㈨女職工穿超短裙和超短低胸上衣的;

㈩職工公寓休息裸睡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違反治安、消防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給予當事人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給予單位負責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㈠吊籃及更衣箱內存放火機、火柴、摩絲、啫喱水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㈡擅自進入主副井絞車房、壓風機房、扇風機房等重點工作區內的;

㈢區隊加工間庫房內存放大量(甲苯、鬆香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㈣各種礦用物資亂堆亂放,造成丟失、被盜的;

㈤材料物資倉庫值班人員脫崗的;

㈥各單位清除的衛生垃圾內,含有碎鐵塊 、鐵頭、鐵絲、木頭、板皮等垃圾不分類的;

㈦私自攀爬矸石山的。

第十五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單位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㈠在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禁止煙火的地方,違犯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㈡拒收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或接收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一直拖延不整改的;

㈢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㈣消防器材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毀壞的;

㈤指使他人違反消防等管理冒險作業,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㈥人為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的;

㈦埋壓、圈占或損壞消防栓,消防水泵、滅火器材或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的;

㈧動用明火無動火證、作業人員無證件,現場沒有施工措施的;

㈨電器下麵堆放可燃物的;

㈩用銅絲、鋁絲、鐵絲代替保險絲的;

(十一)閘刀、開關裸露無防護罩,明線接頭或掛鉤線,電氣設備上級電源無保護功能的;

(十二)非工作管理人員私自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或要害部位的;

(十三)攜帶煙草和點火物下井的(按上述規定處罰外一律開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臨時工開除,勞務工辭退,正式工解除勞動合同):

㈠擾亂礦、廠、機關正常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進行,不聽勸阻的;

㈡擾亂工業廣場、食堂、通勤車輛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㈢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㈣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㈤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㈥拒絕、阻礙保衛人員履行職責,並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㈦擅自存放雷管、炸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或攜帶危險物品、爆炸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的;

㈧私自銷毀、隱匿雷管、炸藥的;

㈨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㈩參與邪教組織、宣傳封建迷信活動的;

(十一)私自攜帶匕首、砍刀、三棱刀、彈簧刀、電擊器等其它管製物品的。

第十七條 對內部偷盜(單位偷單位、公偷公用)行為的處罰:

㈠行為人照價償還並處200以上2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㈡行為人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㈢對行為人所在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有下列妨害礦區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影響較壞的,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㈠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或購買的;

㈡明知違規違紀人員現象事實存在,而不配合調查人員開展工作的,包庇違法人員的;

㈢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㈣故意損毀草坪、花卉、樹木的;

㈤故意毀壞、移動礦內各種安全警示標誌的;

㈥幹部、員工酒後入礦和礦內飲酒的;

㈦在礦區燒火或焚燒其它物品的;

㈧外單位車輛未經許可,強行進入礦區的;

㈨外來人員不進行會客登記,強行進入礦區的;

㈩各種車輛出入大門拒絕接受檢查的;

(十一)翻越圍牆的;

(十二)在礦區範圍內違犯交通管理規定的;

(十三)在道路上放置障礙物、挖掘坑穴、影響交通或人身安全的;

(十四)不經保衛科允許在礦工作、生產、生活區域推銷各類物品的;

(十五)開車闖門崗的;

(十六)在井下、地麵建築物上亂寫亂畫、張貼宣傳廣告的;

(十七) 來客來訪人員違反規定不聽勸阻的;

(十八) 職工公寓留宿客人的;

(十九) 職工公寓休息臥床吸煙的;點燃蚊香時周邊有易燃、可燃物的;

(二十) 未經批準使用煤爐、電爐、電飯鍋、取暖器等電器設備燒水做飯取暖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單位或部門,給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黨政正職200--500元罰款:

㈠要害部位門窗無防盜設施,保衛部門通知不整改的;

㈡要害部位各種登記不清的;

㈢下班忘記鎖門及門鎖損壞不及時進行修理的;

㈣應配備值班人員的部位未配備的;

㈤提交萬元以上現金無兩人以上護送且無車輛的;

㈥各單位凡應入庫存放的物資設備等不按時入庫的;

㈦值班人員脫崗、不負責任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㈧謊報火警、盜警、險情製造混亂的;

㈨技術資料、印簽等存放違反管理規定的;

㈩車間、倉庫、工作房、住房或礦區圍牆等部位未經有關單位批準打洞扒豁的;

(十一)由於管理不善,防範措施不力,造成本單位所管轄的機電設備、生產物資丟失、被盜或損壞的;

(十二)對查出的隱患,不及時整改,致使發生事故或物資丟失、被盜的;

(十三)發生案件或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臨時工開除,勞務工辭退,正式工解除勞動合同):

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㈡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㈢侮辱、辱罵、諷刺挖苦他人或發送恐嚇、淫穢、侮辱等其他信息,威脅他人安全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㈣無理刁難、糾纏、尾隨、威脅等方法影響領導幹部正常工作、生活的。

第二十一條 拿摸生產材料或機器設備零件據為己有或使用,按盜竊論處。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影響較壞的,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㈠偷盜、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㈡故意損壞礦區公私財物的;

㈢欺騙領導、冒領礦區財物、假公濟私的;

㈣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㈤由於工作責任心不強,失職、造成國有資產、財物流失的;

㈥管理人員將公司財產私送他人的;

㈦幹部、員工拾到別人丟失的,現金、手機、飯卡、有價證券等物品不及時交公的;據為己有,使用、消費的按盜竊論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黨員幹部報紀檢部門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影響較壞的,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㈠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容留婦女賣淫的;

㈡違犯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㈢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㈣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書、淫畫、淫穢碟片、淫穢信息、淫穢視頻及其它淫穢物品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按盜竊論處:

㈠升井人員私自從井下攜帶生產物資或機電設備的;

㈡利用交通工具向外夾帶礦內物資的;

㈢給盜竊人員提供情況、工具、幫助或教唆他人盜竊的;

㈣盜剝電纜的一律開除,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㈤出礦物資無出門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入礦、廠參建施工單位,違反我礦治安、消防管理規定,對保衛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不重視、不及時整改的,比照《車集煤礦治安消防管理處罰實施細則》條款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地方個體或集體,經常性入礦拉、裝次煤廢舊物資、清理矸石、爐渣、生產生活垃圾的,違反我礦治安、消防、火工品管理規定,比照《車集煤礦治安消防管理處罰實施細則》條款從重處罰。

第四章 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部門給予表彰和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獎勵:

㈠發現重大隱患,避免治安災害事故發生的;

㈡處理事件及時,挽回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表彰和l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㈠見義勇為、抓獲扭送各種違法犯罪人員的;

㈡檢舉揭發、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查破案件的;

㈢發現火險、爆炸等事故隱患,積極排除,使企業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㈣破案有功的;

㈤奮不顧身搶救人身、財產有功的;

㈥其它對治安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九條 依據本細則所收繳的罰款,統一交財務科,設立財務專戶,專款專用,百分之六十作為治安保衛經費,百分之四十作為對有功單位、部門和人員的獎勵。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與上級有關規定抵觸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為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動態安全誠信單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職工安全互聯保作用,通過“動態安全誠信單元”建設管理,切實起到員工相互提醒、相互幫助、相關約束,有效防範安全隱患、不安全行為、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動態安全誠信單元”是指在某一個單位的作業場所同一個班次內,按照作業地點相近、作業性質(工種)相似的原則,采用優化組合方式,每班在班前組成一個或多個安全新單元。

第三條 各單位每個“動態安全誠信單元”人數為2-6人,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人員。

第四條 通風隊的瓦檢員、放炮員、通風工等單獨作業人員在服務作業時進入采掘區隊班組長所在的“動態安全誠信單元”,施工服務前或結束後仍進入本隊原約定的“動態安全誠信單元”。

第五條 “動態安全誠信單元”簽訂與報送

1、每個單位每個班次必須在班前會上根據當班實際出勤人員劃定本班次“動態安全誠信單元”,並在規定的表格中由成員個人親自簽名。值班隊幹或跟班隊幹在“動態安全誠信單元”表上簽名,“安全誠信單元”簽訂單由單位至少保存三個月。

2、“動態安全誠信單元”電子版在進班會後2小時內上傳至“車集煤礦安全管理信息係統”安全誠信單元模塊內。

3、“動態安全誠信單元”不簽訂的、簽名與上傳姓名不一致的、簽訂單未按規定保存或上傳的,對值班隊幹和跟班隊幹各罰款200元/次·單元。

第六條 對不能自願簽訂“動態安全誠信單元”員工的規定

1、員工如果約定不到夥伴,不能進入“動態安全誠信單元”,由單位強製安排進入所在班組的“動態安全誠信單元”進行重點監督管理,並從其月度工資扣除50元/次獎勵所在單元的其他成員。

2、連續兩個月無違章行為、無事故直接責任,不能與他人自願簽訂“動態安全誠信單元”的職工,由單位安排進入所在班組的“動態安全誠信單元”並正常享受安全誠信單元獎勵。

第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動態安全誠信單元”管理製度,對事故、不安全行為、安全隱患責任人及所在單元人員嚴格考核獎懲。

第八條 礦對各單位“動態安全誠信單元”建設管理情況納入月度安全“雙基”考核。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101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條 辦法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和認定標準

第一條 為確保清晰定性安全生產事故類別、級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定》(河南能源〔2014〕658號)和《永煤公司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彙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永煤控股〔2011〕623號)等有關文件,特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事故的定義

事故是指違反人們意願所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和正常生產的事件,本辦法所指事故著重是指威脅人身安全和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三條 事故總體分類

事故分為人身事故(含急性工業中毒,以下簡稱“中毒”)、非傷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三大類。

第四條 事故按性質分類

1.頂板事故:指礦井冒頂、片幫、頂板掉矸引起的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燒)、瓦斯窒息(含有害氣體中毒)等造成的事故。

3.機電事故:指人身觸電、機械故障傷人的事故。

4.運輸事故:指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事故。

5.爆破事故: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傷人,火藥、雷管爆炸等造成的事故。

6.水害事故:指透老空水、地質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麵水,巷道或工作麵積水,充填潰水傷人,冒頂後透黃泥、流砂等造成的事故。

7.火災事故:指發生火災直接造成人員受到傷害,或產生的有害氣體使人中毒等事故。

8.其它事故:指以上七類原因以外造成的事故。

第五條 人身事故分類

1.急性工業中毒:是指人體因接觸國家規定的工業性有毒物質、有害氣體,一次吸入大量工業有毒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人員立即中斷作業、入院治療的。

2.微傷事故:傷害程度微小的皮外傷或軟組織受損的人身事故。

3.輕微傷事故:傷害程度較輕,不在人體關鍵部位且沒有影響身體機能的人身事故。

4.輕傷事故:比輕微傷嚴重,但未達到重傷標準的人身事故。

5.重傷事故:指負傷後,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經醫師診斷,可能造成身體殘疾的傷害事故。

6.重傷以上事故:指負傷後在一個月時間內,導致職工生命終止的傷害事故。

第六條 非傷亡事故的認定及分類

非傷亡事故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

一、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8h以上,或使礦井一翼停工24h以上,或采區停工72h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頭麵停工停產96h以上或被淹的,或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h以上;

7.采掘頭麵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濃度達3%以上且時間連續達60min以上的;

8.礦井一個月內瓦斯超限(濃度1%以上且連續達3min以上)3次以上的;

9.因誤揭煤層或斷層而發生瓦斯突出現象的;

10. 采煤工作麵冒頂(支架頂梁前端向前的直接頂、基本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高度大於1米、走向長度大於0.6米或冒頂一處麵積30m2以上(高度大於1米);

11.掘進工作麵冒頂(直接頂、基本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高度大於1米)或冒頂一處麵積20m2以上(高度大於1m);

12.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冒頂高度大於1.5米;

13.主要通風機計劃外停運30min以上的;

14.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5.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6.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7.提升設備斷繩、墜罐、墜箕鬥、墜礦車、蹲罐、過卷或井筒墜落其他物件造成井筒裝備受損且停運8h以上;

18.提升設備卡罐8h以上;

19.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

20.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21.壓風機、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2.主排水係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3.總回風巷道(包括石門、總回風巷、回風井、風硐)垮塌、致使礦井或采區通風量降低30%以上且達30min以上的;

24.主要排水、主要壓風係統中斷24h以上的;

25.井下著火在10min內沒有撲滅的;

26.全礦井停電30min以上的;

27.安全監控係統與公司聯網中斷1h以上的;

28.安全監控係統中一個月內出現15班次以上瓦斯監測數據失真(±0.1%)現象(8h內調準的除外)或發現有堵塞甲烷傳感器現象的;

29.矸石山發生爆炸的;

30.其他應調查處理的非傷亡事故。

二、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h-8h,或造成礦井一翼停工8-24h,或采區停工24h-72h;

2.井下透水或突水導致采掘工作麵停工停產24-96h;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達到10-50t的;

4.采區排水係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或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淹泵的;

5.采區或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積造成停產8h以上24h以下;

6. 采煤工作麵冒頂(支架頂梁前端向前的直接頂、基本頂)長度在5-10米、高度大於1米、走向長度大於0.6米或冒頂一處麵積20-30m2以上(高度大於1米);

7.掘進工作麵冒頂(直接頂、基本頂)長度在3-5米(高度大於1米)或冒頂一處麵積10-20m2以上(高度大於1m);

8.巷道冒頂長度在5-10米,冒頂高度大於1.5米;

9.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10.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1.全礦井停電10-30min;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10-30min;

13.提升設備卡罐達4h-8h;

14.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籠頂或砸壞罐籠的)墜入井筒的;

15.斜巷跑車或運人車輛顛覆或架空乘人裝置連續100m脫槽的;

16.主要帶式輸送機發生皮帶斷帶;

17.瓦斯抽放泵站無計劃停止運行20min以上;

18.采掘頭麵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濃度達1.5%以上且時間連續5min以上的(報煤業公司通風部、調度室備案的采用水力衝孔措施期間除外);

19.同一個采掘頭麵一個月內瓦斯超限(濃度1%以上且連續達3min以上)2次以上的;

20.誤揭煤層或斷層(落差0.5m以上)的;

21.采掘頭麵計劃外瓦斯積聚需要停工停產排放瓦斯的;

22.主要壓風機風缸被搗毀的;

23.安全監控係統與公司聯網中斷或喪失監控功能10min以上的;

24.安全監控係統中一個月內出現3-15班次以上瓦斯監測數據失真(±0.1%)現象的;

25.井下著火在10min之內(含10min)撲滅的;

26.上行罐籠突然發生下墜的;

27. 其他應調查處理的非傷亡事故。

三、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區停工2h-8h;

2.局部瓦斯積聚或瓦斯超限(0.8%);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

4.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10min以下;

5.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6.采煤工作麵冒頂(支架頂梁前端向前的直接頂、基本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走向長度大於0.6米、冒落高度1米及以上;

7.掘進工作麵冒頂一處麵積5-10㎡且冒落高度大於1米;

8.巷道冒頂長度3-5米且冒頂高度大於1.5米;

9.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10.乘人罐籠卡罐1h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h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電氣設備失爆;

15.井筒結冰;

16.人車傾倒;

17.斜巷車輛傾倒、側翻3輛及以上;

18.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雙風筒供風,一組風機停運未造成瓦斯超限除外,岩巷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未造成瓦斯超限除外);

19.由於管理失誤造成巷道誤貫通;

20.安全監控及聯網係統中斷或喪失監控功能5-10min的;

21.安全監控係統及氣體傳感器運行不正常仍繼續生產的;

22.采掘頭麵意外遇到落差0.3m以上斷層等地質構造(預報不準或沒有預報)的;

23.刮板輸送機拉翻機頭或機尾的;

24.拉翻或拉跑絞車的;

25.雨水或地麵水從塌陷區裂縫或回填廢礦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現象的;

26.地麵變配電或主要用電設備被雷電擊毀的;

27. 其他應調查處理的非傷亡事故。

第七條 未遂事故的認定和分類

未遂事故按事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未遂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重大未遂事故:

1.采掘工作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時現場涉險3人以上的,或其他涉險10人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3.對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造成嚴重汙染的;

4.采掘工作麵有人員未撤出警戒區而實施了放炮的;

5.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瓦斯聚積仍進行爆破作業;

6.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7.斜巷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

8.人員上下罐籠時突然走罐事故;

9.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電事故;

10.火工品非正常爆炸或丟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衝事故;

12.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未造成嚴重後果;

13.井下作業地點瓦斯濃度達到1.5%以上不能實現斷電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區域內繼續作業的;

14. 同一采掘頭麵連續3次或一個月內出現5次以上局部校驗有突出危險性,僅采用局部措施繼續生產的;

15. 井下采用封閉火區滅火時,沒製定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等氣體的或製定的安全措施未經專題會議討論研究通過而付諸實施的;

16. 在用的皮帶運輸機有人修理或更換托輥、清理皮帶機尾時,沿線急停保護起不到保護作用的;

17. 高壓電氣設備檢修操作時沒有按規定進行停、放、驗電和打接地線或短封線的;

18. 有毒有害氣(液)體容器、管道、設備的清理或檢修,其內、外部對人有害的物質未清理達標,而冒險進入的;

19. 登高2m以上作業時不使用安全帶或未正確使用安全帶的;

20. 醉酒入井或登高作業,醉酒操作設備、儀器、控製台、化驗、巡檢、檢修的;

21.各類公用汽車司機半年內發生3人次醉駕的;

22. 其他應調查處理的未遂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未遂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險些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麵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麵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險些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衝人事故;

11.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可能造成事故的;

12.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甲烷傳感器數據失真(±0.1%)未在8h內調準確的;

13. 井下采用封閉火區滅火時,安全措施未經安檢科長、礦救護隊長、安全礦長簽字同意就付諸實施的;

14.進入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發電站的人員有帶手機、煙火現象的;

15.檢修轉動設備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轉動裝置的;

16.帶電檢修、搬運電氣設備或電纜的;

17.未培訓合格而上崗操作660V以上電氣設備或其他特種設備的;

18.在用鍋爐缺水的;

19.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中有穿化纖衣服、毛衣的或有帶手機、煙火的;

20.公用汽車司機發生酒駕的;

21. 其他應調查處理的未遂事故。

第八條 本標準未明確規定的事故的性質及級別認定由礦相應事故調查組提出認定意見,交黨政聯席會研究確定。

第九條 其它規定

1.本標準中,凡是數字後有“以上”的包括本數,“以下”的不包括本數。

2.在進行事故統計時,重大未遂事故按二級非傷亡事故統計;一般未遂事故按三級非傷亡事故統計。

第十條 本標準中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執行。與上級文件相抵觸的,就高執行。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161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入井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入井人員管理,確切掌握入井人員狀況,減少因人的不安全狀態而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提高我礦的安全管理水平,特製定下發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入井牌使用流程及管理辦法

一、區隊使用流程及管理辦法

1.區隊所有入井人員必須參加班前會,值班隊幹(或主管領導)在班前會結束之前要認真排查職工精神狀態,班前會結束後親自將入井牌交到符合入井條件的員工手中,精神狀態不佳或不符合入井要求人員不得發放入井牌,同時做好入井牌發放登記;

2.入井牌發放結束後,在1小時內將發放出的入井牌數量由值班人員彙報給調度室或到親自到調度室填寫,發出入井牌數量視為當班入井人數;

3.區隊員工入井前,將入井牌交予把罐工保管,並經檢身合格後,方可入井;

4.把罐工要認真查驗收到各單位入井牌數量,並做好記錄,在各班人員入井結束後2小時內如實彙報到調度室;

5.調度室將區隊彙報的發出入井牌數量和運輸隊彙報的收到入井牌數量進行核對,發現發牌數量和收牌數量不一致,調度室要立即組織查明原因;

6.各區隊收回入井牌後,要立即和發放登記進行仔細核對,若發現有誤,必須立即彙報調度室,由調度室組織查明原因;

7.區隊跟班隊長在井下要落實清楚當班實際入井人數,並彙報到隊部,區隊再次核實發放入井牌數量和井下人數是否一致,確認持牌人員是否全部下井,如發現不一致,要立即向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組織查明原因。

二、科室使用流程與管理辦法

科室與區隊一樣使用本科室專用入井牌,入井牌由科室指定專人管理,發放時必須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其登記、領回、核對要求與區隊一致。

三、領導和來賓使用流程與管理辦法

本流程適用在礦領導澡堂及中層幹部澡堂換衣入井的所有人員。入井牌由澡堂管理人員負責,發放時必須經陪同人員同意,其登記、領回、核對要求與區隊一致。

四、其他規定

1.運輸隊在井口配備專人保管入井牌;各單位配備入井牌登記本(安檢科統一發放);

2.各單位必須使用由礦統一印製的本單位專用入井牌,不得私自製作;

3.入井牌號碼為一次性使用,一旦流失,此號碼將永不使用,安檢科、運輸隊建立流失號碼台帳,在對每班入井牌統計時,要專門檢查流失號碼,井口把罐工要知曉流失號碼,一旦發現流失號碼出現,必須立即控製使用人員並及時彙報調度室、安檢科。

第三條 處罰細則

1.未按要求使用入井牌持牌入井的或井口把罐工允許無入井牌人員入井的責任人,按照《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相關要求進行考核;

2.不登記當班入井牌、當班入井牌登記不全, 對值班隊幹罰款200元/人次;入井牌登記錯誤後未及時注明原因,對值班隊幹罰款100元/人次;

3.入井牌出現丟失,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張,對責任單位“雙基”考核扣0.5分/張(如果責任單位為運輸隊,則對運輸隊扣0.2分/張),持牌人入井牌出現丟失必須在半小時內彙報安檢科,入井牌丟失沒有及時進行彙報的,對責任人加倍處罰;

4.各班人員入井後2小時內,運輸隊必須將入井牌按使用單位分好並將當班各單位入井牌數量彙報調度室,否則罰運輸隊正職200元/次;

5.私自製作入井牌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張,對單位正職罰款500元/張;

6.拾到入井牌上交安檢科者獎勵200元/張。

第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集煤礦入井牌管理辦法》[2014]15號文同時廢止。

第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員工安全檔案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更準確、詳細掌握職工信息、安全狀況,更好地排查出安全管理的重點人員,不斷提升職工綜合素質,同時為職工評先、職務晉升及考核提供依據,特製定本製度,建立全礦職工安全檔案,並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條 經管科每月分單位向安檢科提供全礦所有人員的基本信息(人員情況變更的要注明),包括姓名、年齡、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參加工作時間、工種等。

第三條 安檢科統一製定員工安全檔案格式,對全礦員工安全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安檢科在信息站建立事故、“三違”、隱患、不規範登記記錄本,各級管理人員將日常查處的“三違”、隱患、不規範行為等情況在安檢科信息站設立的記錄本上進行詳細登記,安檢科把登記的問題納入當天安全考核。

第五條 安檢科每天在礦早調度會上通報當天員工發生“三違”、隱患、不規範及處理情況。

第六條 安檢科信息站根據在早調度會通過的處理決定,將員工出現的事故、“三違”、隱患、不規範等情況在員工個人安全檔案台賬上分單位進行登記。

第七條 各單位、科室及時將專業檢查、隱患排查及事故追查中有關員工安全檔案所需相關資料及時報送到安檢科,以便統計建檔,安檢科及時完善修訂檔案管理的相關內容。

第八條 員工安全檔案及相關資料由安檢科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子版做好備份。檔案建立必須及時、完整、準確,不得隨意更改、嚴禁弄虛作假。

第九條 需要向其他科室或單位提供有關員工安全檔案資料時,必須經安檢科科長同意,特殊情況需請示分管礦領導。

第十條 因員工安全檔案管理不善,對員工利益或者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根據影響情況,對責任人罰款200元~1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車礦字[2014]54號文件同時廢止。

車集煤礦帽簽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方便井下人員身份識別,增強人員遵章守紀意識,提高我礦安全管理水平,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安全帽配備管理

1.礦領導澡堂必須為上級檢查領導和來賓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帽;

2.中層幹部澡堂必須為外來人員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帽;

3.女職工澡堂必須為外來女賓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帽;

4.井口信息站必須為地麵檢查人員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帽;

5.安全帽配備數量不足,對責任單位負責人每次罰款200元。

第三條 安全帽佩戴管理

1.入井人員一律要佩戴礦井統一配發的安全帽,否則,禁止入井,強行入井者按照《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相關要求進行考核;

2.井口把鉤工允許未佩戴礦井統一配發安全帽的職工入井,對井口把鉤工按照《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相關要求進行考核。

第四條 安全帽標簽管理規範

1.各區隊、科室人員佩戴的安全帽必須在左右兩側張貼印有本人單位、姓名及職務的識別標簽;

2.礦領導佩戴的安全帽必須在左右兩側張貼印有本人姓名、職務的識別標簽;

3.上級檢查領導佩戴的安全帽必須在兩側張貼“貴賓1~××”字樣的識別標簽;

4.其他外來人員佩戴的安全帽必須在兩側張貼“來賓1~××”字樣的識別標簽;

5.識別標簽必須粘貼在統一位置。如下圖:

第五條 安全帽識別標簽管理

1.任何人員不得拒絕粘貼或擅自拆毀識別標簽;

2.識別標簽在使用期間必須細心保護,如識別標簽損毀無法辨識則不得入井;

3.凡出現單位調動的,必須三天內更改為與本人單位、身份相符合的識別標簽;

4.凡無正當理由不張貼識別帽簽或所佩戴安全帽識別標簽上的姓名、單位與實際不符、帽簽損壞、張貼位置不正確、模糊不清或故意遮擋帽簽的,按照《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相關要求進行考核。

5.識別標簽規格統一為紅底黃字,黑體,58號字。尺寸:職工為14*4cm單行排列,管理人員為14*6cm雙行排列,上行為單位職務(職稱),下行為姓名。

第六條 帽簽的使用周期

1.采煤隊、開拓隊、掘進隊、巷修隊、抽放隊的帽簽使用周期為1個自然月;

2.安裝隊、探防隊、通風隊、機一隊、機二隊、運輸隊的帽簽使用周期為2個自然月;

3.其他人員的帽簽使用周期為3個自然月;

4.安檢科負責按帽簽使用周期及時為各單位製作並發放所需帽簽;

5.在使用周期內帽簽損壞的,由本人或單位自行製作。

第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集煤礦崗位身份識別係統管理辦法》[2014]14號文同時廢止。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區隊自查自糾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區隊自主管理意識,激發區隊安全自查自糾的積極性,把區隊自查自糾工作落到實處,全麵提高區隊安全管理效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隊要根據“雙基”建設要求,建立健全本隊的安全自查自糾製度,鼓勵隊內人員積極開展自查自糾。

第三條 區隊自查自糾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1.各級管理部門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2.生產作業環境存在的危險源;

3. 本隊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4.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

5.現場管理的關鍵環節和關鍵工序;

6.本隊不放心班組;

7.本隊不放心人員。

第四條 自查自糾要做到“三對照”,即:⑴值班記錄本或自查自糾專項記錄本(現場查出的問題、隱患必須及時向隊值班人員彙報,並做好記錄);⑵區隊自查自糾日報表;⑶自查自糾處罰落實情況。

第五條 區隊在每天17:00前向安檢科信息站報送本單位自查自糾日報表。

第六條 自查自糾要規範,安全生產隱患和不安全行為認定要符合上級及礦相關製度,否則不予認證考核。

第七條 區隊自查出的安全隱患且有能力自行落實整改的,要立即落實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五定”原則限期整改,隱患整改期限必須合理。如果整改期限明顯不合理,則由專業科室確定合理整改期限。

第八條 區隊自查出的安全隱患且無法自行落實整改的,必須將安全隱患上報到專業科室,由專業科室及礦領導確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

第九條 區隊自查自糾出的並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計入礦“雙基”考核扣分。

第十條 科室及以上領導檢查出的隱患,區隊已在檢查人員查出之前自查出並上報安檢科信息站且按合理期限落實整改的,不再對區隊進行處罰和考核。因采取措施不力,同樣問題重複出現的納入考核。

第十一條 區隊每天自查自糾的不安全行為及隱患必須三班貫徹傳達,否則取消單位自查自糾加分獎勵。

第十二條 安檢科負責對區隊每月隱患、不安全行為等自查自糾情況進行分組積分排名,按排名在當月“雙基”考核中加分。

采煤、掘進、開拓、巷修區隊自查自糾最終得分=自查隱患、嚴重工程質量問題最終得分A+自查不安全行為最終得分B

其中:A=逐條自查隱患、嚴重工程質量問題合計得分/工作麵數量

B=逐條自查不安全行為合計得分/隊內人數×組內區隊平均人數

其他區隊自查自糾最終得分=逐條自查隱患、嚴重工程質量問題、不安全行為合計得分

區隊自查自糾考核積分及“雙基”考核獎勵標準見附件1

第十三條 罰則

1. 未建立自查自糾製度或不按規定落實執行的罰單位正職各500元。

2.自查自糾日報表遲報或漏報罰值班隊幹100元/次。

3.對排查出的隱患不按“五定”原則進行落實整改的,每條罰責任人200元。

4. 區隊未按要求對每天自查自糾的不安全行為及隱患進行貫徹傳達的,罰值班隊幹100元/班次。

5. 礦不定期對自查自糾活動進行抽查,凡查出弄虛作假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單位取消自查自糾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27號文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附件:

區隊自查自糾考核積分及“雙基”考核獎勵標準

組別 嚴重

隱患 重大

隱患 安全類不規範行為 一般

三違 嚴重

三違 重大

三違 嚴重

工程質量問題 安全管理考核

加分標準

采煤組

4個隊 0.3 2 0.5 1 3 5 3 第一名獎勵8分

第二名獎勵5分

第三名獎勵2.5分

第四名獎勵0分

開拓組

4個隊 0.3 2 0.5 1 3 5 3 第一名獎勵8分

第二名獎勵5分

第三名獎勵2.5分

第四名獎勵0分

巷修組

2個隊 0.3 2 0.5 1 3 5 3 第一名獎勵5分

第二名獎勵0分

掘進組

3個隊 0.3 2 0.5 1 3 5 3 第一名獎勵5分

第二名獎勵2.5分

第三名獎勵0分

機運組

3個隊 0.5 2 0.5 1 3 5 3 第一名獎勵5分

第二名獎勵2.5分

第三名獎勵0分

通防組

3個隊 0.5 2 0.5 1 3 5 3 第一名獎勵5分

第二名獎勵2.5分

第三名獎勵0分

備注: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由生產科、通風科、機電科、調度室等業務科室認定。

車集煤礦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第一節 入井要求

第一條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井口房,進入井口房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並係好帽帶。

第二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脫落、腐蝕性、有毒物品及煙草、點火物品進入井口房。

第三條 嚴禁隨意觸動、挪用或破壞井口房內的設備設施和專用物品。

第四條 嚴禁在井口房內嬉戲、打鬧、拋擲物品、亂塗亂畫。

第五條 嚴禁酒後入井,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六條 入井人員必須佩戴礦統一配發的安全帽並係好帽帶,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及人員定位卡,且不得關閉礦燈,穿戴齊全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 各單位入井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入井時間內到副井口侯罐室等候入井。原則上不允許在規定的入井時間外入井,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示礦調度室同意後方可入井。

第八條 所有人員必須憑入井牌排隊入井,入井乘罐必須聽從擁罐工的指揮,自覺接受入井檢身,沒有把鉤工的許可嚴禁進(出)罐籠,嚴禁插隊、喧鬧、擠罐或出現其他影響乘罐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擁罐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落實好入井檢身製度。如出現下列情況者嚴禁入井:

1.未穿戴齊全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安全帽、防砸膠鞋、毛巾)。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或人員定位卡。

3.攜帶易燃易爆、易脫落、腐蝕性、有毒物品及煙草、點火物品、電子表、非防爆手機,穿化纖衣服。

4.小件未放入工具包或攜帶大件。

5.精神狀態可疑或飲酒。

6.沒有入井牌。

第十條 運輸隊必須每班安排一名人員,由安檢員陪同隨機全麵抽查侯罐室至少三名職工的鞋、服、包內是否藏有違禁物品,並由被抽查人簽字登記。

第十一條 擁罐工在入井人員全部進入罐籠後,關上罐門並插好插銷,目送罐籠入井。

第十二條 外來人員必須由礦有關業務部門指派專人陪同方可入井,安全責任由陪同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通過主井上下人員時必須經值班礦領導同意,並聽從調度室指揮,嚴格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節 升井要求

第十四條 升井人員必須係好帽帶,自覺在候罐室入座或排隊等候上罐,嚴禁仰臥在座椅上侯罐。

第十五條 所有人員必須聽從擁罐工指揮,按先後順序依次入罐,未經擁罐工允許,嚴禁走出侯罐室進入井底車場。嚴禁插隊、喧鬧、擠罐或出現其他影響乘罐秩序的行為。

第十六條 嚴禁私自攜帶火工品等違禁物品升井。

第十七條 開、關罐門必須由擁罐工操作,人員升井出罐後要排隊沿指定路線離開井口房,嚴禁逗留。

第三節 乘罐要求

第十八條 大罐單層限乘38人,小罐單層限乘23人,擁罐工要嚴格按規定控製每層罐乘坐的人數,不允許超員乘罐。

第十九條 入罐前必須將小件工具、各類食品等放入工具包內並係好工具包帶,將長柄工器具及材料放入礦車內,工具包及水壺必須斜跨在肩上,隨身攜帶的鑰匙、圓珠筆、鋼卷尺和筆記本等小件物品必須裝進完好的衣服口袋內,有扣子的口袋必須扣緊袋口。

第二十條 嚴禁在罐籠內嬉笑、打鬧,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出罐籠門外,嚴禁向罐籠外拋擲任何物品。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井上、下擁罐工要履行好崗位職責,維護好上、下井的秩序,發現有員工不按規定排隊侯罐或升、入井的,要及時製止並彙報給調度室。

第二十二條 各級管理人員、安檢員和調度員要自覺維護好井上、下乘罐秩序,發現有不按規定執行的,要及時給予製止和糾正,並彙報調度室。

第二十三條 各區隊管理人員要管理好本單位員工,自覺按照升、入井管理製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升、入井管理秩序由安檢科、調度室監督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人員在升、入井過程中必須維護好侯罐室及沿途的文明衛生,不得隨地吐痰或亂扔垃圾,不得亂蹬、亂靠。

第二十六條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從主井升、入井時,地麵秩序由保衛科、運輸隊負責維持,井下秩序由機電一隊、安檢科負責維持。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製度的,按《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規定落實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外來人員入井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外來人員入井管理,規範外來人員入井程序,保證外來人員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外來人員是指入井參觀學習、技術服務及工程施工等人員。

第三條 入井程序規定:

1、外來人員入井前,由牽頭科室負責對其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將車集煤礦有關製度和規定進行貫徹學習。

2、外來人員來礦入井,由礦牽頭科室負責簽署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從公共信息網自行下載;

3、申請卡內容必須注明外來人員的單位、姓名、來礦入井原由及陪同人員單位和姓名等情況,由分管礦領導簽字同意;

4、辦理完申請卡,憑經批準的申請卡由陪同人員聯係服務公司安排更衣、發放入井牌,並到安檢科信息站登記,領取臨時礦燈牌;

5、礦燈房見到臨時礦燈牌,發放礦燈和自救器;

6、外來人員第一次入井,必須由我礦牽頭科室或單位指定人員陪同,確保外來人員入井期間的安全;

7、外委單位施工前應由牽頭科室依據承包合同及安全協議書,到安檢科辦理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必須注明施工時間、施工地點,牽頭科室必須每班掌握外來人員入井考勤,指定具體負責人每班入井前到信息站登記人員信息;

8、外來人員升井後,由陪同人員或施工負責人到信息站登記升井時間並交回臨時礦燈牌;

第四條 外單位集體來礦參觀學習,不需辦理入井申請卡,由陪同人員提前到信息站登記外來人員信息。

第五條 責任追究規定:

1、未按要求辦理入井申請卡,私自允許外來人員入井的,對責任人及牽頭科室科長每次罰款1000元;

2、未對外來人員貫徹我礦有關管理製度,入井前未進行安全知識培訓的,對牽頭科室分管負責人每次罰款300元;

3、外來人員在信息站簽字和入井人數不一致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4、外來人員升井後未到信息站登記升井時間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5、外來人員違反礦有關規定的,按以下規定對外來施工單位及項目責任人進行處罰,同時對牽頭科室進行責任追究:

(1)外來人員施工期間出現不安全行為的,按照《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2)出現嚴重隱患,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條;

(3)出現重大隱患,對施工單位罰款5000元/條,對牽頭科室項目負責人罰款800元/條,對牽頭科室科長罰款400元/條。

(4)由牽頭科室自查的隱患、不安全行為,對牽頭科室人員不予處罰。

6、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整理好現場文明施工,不得違反我礦規定,否則按照礦相關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六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58號文同時廢止。

第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附件:車集煤礦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

車集煤礦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

監管科室(蓋章): 分管礦領導簽字:

外來人員單位

外來人員人數及姓名 人

來礦入井原由

入井時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班次:

礦陪同人員單位

礦陪同人員姓名

本申請卡一式兩份,第一聯交服務公司澡堂,第二聯交安檢科信息站。

---------------------------------------------------------------

車集煤礦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

監管科室(蓋章): 分管礦領導簽字:

外來人員單位

外來人員人數及姓名 人

來礦入井原由

入井時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班次:

礦陪同人員單位

礦陪同人員姓名

本申請卡一式兩份,第一聯交服務公司澡堂,第二聯交安檢科信息站。

車集煤礦隱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製度適用車集煤礦所有井下工程,目的是為了加強隱蔽工程質量管理,杜絕施工過程中由於人為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低劣現象。

第二條 隱蔽工程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由於人為原因,不按規程措施施工,造成工程質量下降,質量驗收時很難檢查出來,給以後安全生產留下嚴重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工程。

第三條 隱蔽工程質量日常管理工作由生產科、安檢科共同負責,全礦各級管理人員共同參與檢查、監督。

第四條 管理人員有權對隱蔽工程進行隨機性、破壞性抽查,施工單位要給予積極配合。

第五條 發現存在以下隱蔽工程問題:截短錨杆、錨索、鋼棚長度,漏打錨杆,砼中不按設計布置鋼筋;對施工責任人給予開除礦籍留用察看處分,並罰款2000元;對當班班組長給予撤職處分,並罰款2000元;對當班驗收員給予調離崗位,並罰款2000元;對跟班隊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對施工單位隊長、書記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罰款3000元;對技術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罰款3000元。

第六條 發現存在以下隱蔽工程問題:截短錨杆、錨索、鋼棚長度,漏打錨杆等現象,經落實屬於區隊管理人員違章安排的,對區隊責任人一律免職,並罰款10000元。

第七條 發現存在以下隱蔽工程問題:漏掛網片,漏鋪鋼筋梯子梁,砸掉棚腿底托盤,棚腿長度小於設計值,管縫錨杆端部砸扁長度超過規定,錨杆預緊力不合格噴漿封閉超過3根,安裝錨索、錨杆時錨固劑數量少於設計數量,錨杆托盤後加墊帽等;對施工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當班班組長、驗收員、跟班隊長各罰款1000元,對施工單位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

第八條 發現存在以下隱蔽工程問題:錨杆外露長度不合格、缺少墊片、間排距超過規定、角度不合格,網片搭接不合格等現象,沒有處理而進行噴漿封閉;發現一次按質量罰款的2倍執行處罰,對於施工工程進行返工處理,材料、人工費自付。

第九條 對於砼支護巷道或澆築砼工程,發現砼配比不符合設計要求、不按規定振搗等現象;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罰單位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跟班隊長、驗收員各300元。

第十條 發現壁後注漿弄虛作假,不按照規程措施要求進行注漿的,對於責任人罰款1000元,並且按照嚴重三違處理,對於單位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當班跟班隊長、驗收員各罰款1000元。

第十一條 發現隱蔽工程有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現象,該工程定為不合格工程,月末驗收扣除該月工程總量的10%。

第十二條 對於驗收後的巷道和附屬工程,礦領導及上級領導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每發現一次對參加驗收人員罰款500元,業務科室分管副科長罰款500元,科長罰款300元。

第十三條 對發現並舉報隱蔽工程施工中存在偷工減料現象的人員,經落實舉報問題屬實的每次給予舉報人500~1000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相關隱蔽工程問題根據性質嚴重程度參照以上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集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技術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行為,實現礦井安全技術措施管理流程化、規範化、標準化,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礦井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礦成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副總工程師、生產科、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防突科)、通風隊、經營管理科、人勞科、供應科等有關科室和區隊負責人

第三條 總工程師為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管理分管負責人,日常工程方麵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生產科具體負責、機電方麵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具體負責、“一通三防”方麵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通風科(防突科)具體負責。

第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日措施常審批管理工作,組織會審、審批。

2、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內容

第五條 本製度所稱技術措施審批,是指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按照安全技術措施涉及的範圍、時效性、工程量,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一)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礦井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實施後時效性長的安全技術問題,需經礦領導班子討論通過並報公司批準。包括以下內容:

1.采區設計、開拓延深設計;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報告;

3.地麵建築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係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7.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措施;

8.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9.礦井、采區、工作麵防治水方案設計;

10.石門揭穿突出煤層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11.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工,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采掘工程設計;

2.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設計、措施;

5.巷道貫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三)一般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係統構建,時間短的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采煤、掘進、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局部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複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聯係通知單(書)、技術業務委托書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第六條 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業務科室論證、設計優化、編製→業務科室審查(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應由通風隊參與審查)→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礦長審批→擬文呈報公司審批。

第七條 重要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根據業務科室的施工設計或安全生產需要→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製→業務科室審查(涉及“一通三防”的應由通風隊參與審查)→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主管礦長批準→總工程師批準。

第八條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根據現場安全生產需要或工程的局部變更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製→業務科室審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應由通風隊參與審批)→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分管礦長批準→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章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權限

第九條 礦長審批權限:

井下電氣焊、氣割、錄像、拍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條 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1.采煤專業

(1)采煤工作麵回采作業規程;

(2)采煤工作麵安裝作業規程;

(3)采煤工作麵回撤作業規程;

(4)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安全技術措施;

(5)采煤工作麵調斜、旋轉安全技術措施;

(6)采煤工作麵對接安全技術措施;

(7)采煤工作麵安裝(拆除)支架安全技術措施;

(8)采煤工作麵過頂底板鬆軟或破碎帶安全技術措施;

(9)采煤工作麵過斷層(H≥2m)安全技術措施;

(10)采煤工作麵過老巷、老空、煤柱安全技術措施;

(11)采煤工作麵過陷落柱、火成岩、天然焦措施;

(12)采煤工作麵過無煤帶、薄煤帶安全技術措施;

(13)采煤工作麵過冒頂區、處理冒頂安全技術措施;

(14)采煤工作麵采煤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5)采煤工作麵沿空留巷安全技術措施;

(16)采煤工作麵兩巷端頭支護、超前支護形式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7)采煤工作麵收尾安全技術措施;

(18)采空區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19)采煤工作麵托偽頂開采安全技術措施;

(20)采煤工作麵及兩巷爆破落底安全技術措施;

(21)采煤工作麵試生產初采安全技術措施;

(22)試驗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安全技術措施。

2.開掘巷修專業

(1)掘進、巷修工作麵作業規程;

(2)巷道開口、貫通、過斷層、揭煤、托煤頂、過巷、過老硐、交岔點施工等特殊地點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支護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4)鑽機窩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挑頂、全斷麵擴刷(破壞原有支護)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6)巷道斷麵變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爆破臥底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8)絞車房、泵房等打砼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9)切眼擴刷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0)壁後注漿、底板注漿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1)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12)巷道設計變更及其補充措施;

(13)試驗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安全技術措施。

3.機電運輸專業

(1)主提升係統更換首繩、尾繩、提升容器、定量鬥、天輪、襯墊,靠近井口或井筒內大型改造施工;

(2)主通風機調整扇葉角度、更換防爆門、性能測試、開蓋檢修以及單回路、單風機運行;

(3)硫化皮帶、滾筒包膠、更換強力皮帶;

(4)礦井大麵積停電應急演練;

(5)井下電焊、氣割作業;

(6)大型機電設備的安全性能測試、水泵聯合試運轉、電機車製動距離試驗;

(7)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回撤、改造等;

(8)其他需要總工程師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

4.一通三防專業

(1)(貫通)通風係統調整、(反風演習)恢複通風、串聯風;

(2)爆破參數修改;

(3)工作麵避難所施工;

(4)調整、更換風筒(涉及到停風的);

(5)拆除或構建通風設施;

(6)煤層注水;

(7)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及補充;

(8)礦井綜合防塵、防治瓦斯爆炸、防治煤塵爆炸、井上下防滅火;

(9)抽放管路安裝、更改、更換;

(10)抽采鑽孔施工;

(11)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單泵運轉;

(12)防突專項;

(13)風煤鑽取樣、施工測壓孔。

5.地質測量專業

(1)區域探煤施工;

(2)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3)超前鑽探安全技術措施。

6.其它

(1)水平與采區設計方案;

(2)采掘工作麵設計;

(3)采掘工作麵各係統設計及說明;

(4)車場、變電所、絞車房、煤倉、矸石倉、泵房、水倉、機頭硐室、充電硐室、火藥庫等單項工程設計。

第十一條 采掘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采掘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采煤專業、開掘巷修專業、其它”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

1.采煤專業

(1)采煤工作麵過斷層(H<2m)安全技術措施;

(2)采煤工作麵仰采防片幫安全技術措施;

(3)采煤工作麵皮帶、刮板輸送機、采煤機運輸物料安全

技術措施;

(4)采煤工作麵過鑽孔安全技術措施;

(5)采煤工作麵兩巷絞頂安全技術措施;

(6)采煤工作麵兩巷巷修安全技術措施(擴幫、落底、架

棚、加固等) ;

(7)采煤工作麵處理倒架、歪架、支架壓死安全技術措施

(倒架、歪架處理措施可寫在作業規程中);

(8)采煤工作麵過聯巷(聯巷加固)安全技術措施;

(9)采煤工作麵安裝(回撤)準備安全技術措施。

2.開掘巷修專業

(1)巷道拐彎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施工硐室、車場安全技術措施;

(3)臨時工程(絞車窩、矸石硐、水窩、鑽機窩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加固和處理大塊岩石等補充措施;

(5)采、掘工作麵處理冒頂安全技術措施;

(6)掘進工作麵使用溜子、小絞車、掘進機、耙裝機等設備的安裝、使用、回收、升(入)井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7)大傾角(≥25°)上、下山掘進安全技術措施;

(8)巷道施工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9)采、掘工作麵停、開(複)工安全技術措施;

(10)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11)局部施工設計修改;

(12)爆破材料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3)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二條 通風(防突)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通風(防突)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

1.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機電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

(1)“四超”車輛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2)主提升係統:更換楔形繩環及連接裝置,截繩,液壓站(主井潤滑站)換油,天輪主軸、絞車主軸檢修、軸承換油,主電機、高壓櫃及電控櫃檢修,井筒裝備檢修(處理罐道接頭間隙,更換壓風、排水管路管卡,清理梯子間雜物等),更換定量鬥、箕鬥襯板,更換裝載站皮帶機膠帶、滾筒、電機、減速機等,更換裝載站給煤機甲帶、皮帶、電機、減速機、傳動裝置,主井上下人員安全技術措施;

(3)主排水泵房更換泵體、電機、閘閥等安全技術措施;

(4)井上、下電氣設備停送電聯係票、遠方漏電試驗以及停電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5)采煤機、掘進機、液壓支架、運輸機、轉載機、破碎機、膠帶機、主要提升絞車以及架空乘人裝置等設備檢修,工作麵拉移設備列車,移變、風機檢修以及單風機運轉安全技術措施;

(6)耙矸機、刮板輸送機、挖裝機、膠帶機、小絞車安裝及回撤安全技術措施;

(7)井下主要巷道電纜調整懸掛,供電負荷優化改造安全技術措施;

(8)使用膠帶機運輸物料安全技術措施;

(9)高空作業、起吊大件安全措施;

(10)井下斜巷提升絞車、架空乘人裝置更換鋼絲繩;

(11)副井下長材、大型設備安全技術措施;

(11)瓦斯抽放泵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12)普通膠帶機更換帶麵,膠帶機大範圍更換、調整皮帶架安全技術措施;

(13)處理矸(煤)倉堵眼安全技術措施;

(14)井下主要運輸巷道檢修維護軌道、道岔,檢修風水管路以及其他臨時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5)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地測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地測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地質測量專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鑽孔設計變更;

2.采掘工作麵地質、水文地質預報;

3.采掘工作麵水害預測預報;

4.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五條 業務科室審批人員權限

1.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采掘類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工程概況、工程設計安全、技術先進性、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工程質量標準、防治水及過地質構造帶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2.機電科負責組織審批機電類的安裝、運輸、拆除、排水措施以及綜采工作麵的安裝、拆除、運輸、使用電焊、氣割、電錘等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設備選型計算,供水係統、排水係統、供電係統、供風係統、主、輔助運輸係統、設備運行方式、安裝、拆除、運輸(軌道以及膠帶運輸等)方式、設備選型、設備運行安全監控係統、供電容量和供電安全內容的審批。

3.通風科(防突科)負責組織“一通三防”類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一通三防”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構築、風機選型,風量計算是否符合要求、防滅火、防塵係統,爆破、防突設計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4.安檢科主要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內容是否符合安全規程、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礦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否滿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內容的審批。

5.調度室主要負責施工組織的安排及協調,通訊係統、監測監控係統,施工條件對規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響,影響煤質的淋水、積水、撿矸、分矸裝置的設計、設置、安裝以及回撤、配采措施等內容的審批。

第六章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人員必須是副科長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人員。

第十七條 參與技術措施審批人員必須具有在井下工作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第七章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需要會審的,必須由設計或編製單位至少提前2天在辦公網上發布並通知相關人員進行預審。否則對相關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十九條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必須由主管科室首先審批,編製人員根據審批人員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並經主管科室審批人員簽字確認後,方準傳審到其它科室。

第二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人員必須符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否則每次對責任科室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二十一條 各科室和施工區隊應嚴格按審批的技術設計進行施工,一般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否則對責任科室和區隊按重大隱患進行考核,對責任人按重大三違處理;若需修改或變更設計,機電類設計必須經機電礦長同意,其它類設計必須經總工程師同意。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實行責任追究製,由於設計和施工方案不合理給後期施工帶來不便或造成資源浪費者,每次對責任科室分管負責人和科長分別罰款2000~5000元,對審批科室分管負責人罰款500~1000元。一旦由於審批不嚴密而導致事故者,將根據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對有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車集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促進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製度化,充分發揮技術管理對安全生產的支撐和保障作用,結合車集煤礦實際,特建立本體係。

第二條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係以總工程師為首,下設車集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委員會,負責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組織結構、技術例會製度、工藝技術管理、技術標準、技術培訓、技術改進(引進)、技術創新、技術推廣(轉讓)、技術經濟檔案等工作內容。

第三條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主要任務:在車集煤礦領導下,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政策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煤集團”)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規定,有計劃地利用礦井技術力量和資源,合理組織技術工作,建立良好生產技術活動秩序,開展科技研發和技術創新,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不斷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把最新的科技成果盡快地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以推動車集煤礦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的實現。

第四條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範圍主要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技術可行性研究論證;礦井開拓延深、采區接替設計管理;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審批管理;防治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災害的安全技術管理;工藝改造、裝備水平升級等技術管理;信息化技術管理;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應用管理;先進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應用管理;技術標準的製定和技術培訓管理;技術經濟檔案的建立和應用管理等。

第二章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組織結構

第五條 車集煤礦技術委員會為車集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係決策機構,由車集煤礦專業技術領導和生產科、安檢科、機電科、通風科(防突科)、經營管理科、供應科、培訓科等職能部門組成,實行車集煤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能科室、基層區隊等四級技術負責製。

第六條 車集煤礦總工程師全麵負責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分管某方麵的安全生產技術工作,由具有技術職務和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具體管理某一專業技術工作。

第七條 車集煤礦建立健全各級技術崗位責任製,明確各級技術負責人的職責,充分發揮廣大工程技術人員的作用,真正做到有職、有權、有責。

第八條 車集煤礦總工程師技術職責:在車集煤礦礦長領導下分管車集煤礦技術係統,負責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行業規章所涉及技術規定、規範、標準以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永煤集團和車集煤礦有關技術管理的決定和規定;負責完善車集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係,加強技術管理,不斷提高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組織編製車集煤礦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提出實現技術經濟目標的技術措施;組織製定和批準車集煤礦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相關技術管理製度,並檢查督促其實施;組織研究提高礦井抗災能力的技術措施,組織製定預防“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機電、運輸等事故的治理方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提升安全生產技術保障水平;負責審批防突、防治水技術方案;負責組織編製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項目年度計劃,組織技術攻關和科技交流,積極開展技術革新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及時組織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關鍵和重大技術問題;負責組織技術引進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組織科技成果驗收鑒定和科技項目評審工作;負責科技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的知識更新和技術培訓工作,提高礦井技術人員的總體素質;負責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考核和職稱評定工作,完善技術人員隊伍;負責組織主持技術工作例會並督促檢查和考核例會決議執行情況;負責技術經濟檔案的建立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車集煤礦副總工程師技術職責:負責協助總工程師健全完善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係;負責貫徹執行與分管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規程、標準和文件;負責建立健全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工作標準、崗位職責等技術管理製度;組織製定工程技術方案,根據總工程師授權,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方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技術問題的處理方案等;負責分管專業新技術推廣應用、技術交流、技術人員培訓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第十條 車集煤礦技術委員會各職能部門技術職責:協助總工程師做好日常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係,製定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技術崗位責任製度,製定或審核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技術方案,協調解決製約安全生產的技術難題,開展相關具體技術業務工作;審核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在生產上的試行方案,論證引進技術和技術改進方案,進行有關專業技術培訓,管理技術創新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驗收鑒定,推廣先進技術成果;組織技術例會,並對所開展的業務工作進行考核、檢查指導,為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做好技術方麵的服務工作,做好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車集煤礦基層區隊技術人員技術職責:根據各安全生產技術職能部分要求做好日常技術管理工作;製定本區隊安全生產技術崗位責任製度,落實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技術方案,解決製約安全生產的技術難題;參加有關專業技術培訓,管理技術創新活動;結合現場實際,認真編製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時修訂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認真貫徹,並組織職工簽字、考核;收集、整理、保管好各種資料、圖紙,做好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做好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車集煤礦加強對各級技術人員的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個人檔案,作為晉級、晉職、評先、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技術例會製度

第十三條 車集煤礦月由車集煤礦總工程師主持,車集煤礦副總工程師、各職能科室及基層區隊相關技術人員參加,組織召開一次“一通三防”、防治水及防突技術例會。

第十四條 車集煤礦各專業科室彙報上次例會落實情況、通報目前技術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並針對現場生產技術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提出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思路。

第十五條 車集煤礦總工程師結合現場實際針對生產運行過程中存在的技術問題進行剖析和總結,對安全生產活動中的技術難點和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安排,明確下一步的技術工作思路和方向。重大技術事項應報車集煤礦礦長批準後執行。

第十六條 車集煤礦技術例會召開後,應形成會議紀要,及時下發各有關單位執行,並認真督促落實。

第四章 工藝技術管理

第十七條 工藝技術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工藝流程、工藝方法、工藝裝備、工藝規程(主要為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使用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工藝技術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製定合理的工藝指標,認真編製、審核生產工藝規程,並監督工藝規程在生產上的貫徹執行,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設備運行正常、產品質量合格、原材料動力消耗降低。

第十九條 車集煤礦各級相關技術管理部門應深入生產一線指導現場,組織製定保證生產的技術措施,協助解決工藝技術問題。

第二十條 車集煤礦各級相關技術管理部門應鼓勵職工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議,組織對工藝技術問題進行攻關,對新工藝、新技術或改進性意見組織進行技術鑒定或論證,提出措施並監督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工藝規程是組織生產活動的基本技術文件,由本單位技術管理部門編製、審核,經總工程師批準後發放,由使用部門專門保管,不得丟失,不得轉讓。

第二十二條 工藝改進需要變更規程時,經技術管理部門審核,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變更。變更後的工藝規程應及時由使用部門貫徹執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違反工藝規程進行操作或擅自變更工藝規程進行生產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由此引起安全事故,損壞單位的資產、引起人員傷亡或給車集煤礦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根據車集煤礦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 車集煤礦技術管理實行標準化製度,車集煤礦認真執行行業技術標準及兩級公司製定的技術標準。

第六章 技術培訓

第二十五條 培訓科負責培訓計劃的統籌下發以及培訓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車集煤礦各相關專業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計劃的製定和具體實施,納入車集煤礦培訓計劃。

第二十七條 車集煤礦要加大技術培訓投入,完善教學設施,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專業技術公司合作,提高培訓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八條 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通過內部培訓、外部培訓、學術交流、崗位技能大賽等方式,加強科技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工作,進一步提高工程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

第七章 技術引進

第二十九條 技術引進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研究單位、機構通過一定方式從本國或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研究單位、機構獲得先進適用的技術的行為。引進技術的方式主要有:許可證貿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使用權)、技術服務與谘詢、技術合作、成套設備采購等方式。

第三十條 車集煤礦技術引進工作由永煤集團統一安排,車集煤礦總工程師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章 技術創新

第三十一條 車集煤礦對技術創新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內容包括科技發展規劃、年度科技項目計劃、研發活動、成果驗收鑒定等。

第三十二條 科技發展規劃由總工程師依據車集煤礦長遠發展規劃結合國際國內和車集煤礦科技發展現狀組織編製。

第三十三條 車集煤礦科技年度計劃由總工程師根據生產實際需求組織有關職能科室編製申報,經相關領導論證後立項,並督促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車集煤礦重大研發項目的試驗方案、原始記錄、實驗小結、研究報告等資料,待驗收鑒定結束後統一報車集煤礦技術中心,由技術中心統一上報永煤集團檔案室歸檔。

第三十五條 車集煤礦對於研製和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試驗內容、數據、技術資料實行保密製度,知情人員不得泄露,否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車集煤礦對於技術研發項目,按照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和成果達到的技術水平進行評價,按照車集煤礦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九章 技術推廣、轉讓

第三十七條 車集煤礦各單位完成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經車集煤礦組織鑒定後可進行內部推廣轉化。

第三十八條 車集煤礦向外部轉讓技術成果時須向永煤集團申請,車集煤礦技術中心組織人員論證轉讓內容,不違反車集煤礦保密製度和不對車集煤礦造成影響的允許對外轉讓。

第三十九條 車集煤礦對技術推廣、轉讓取得淨收益後,給予成果完成人員一定比例的提成獎勵。

第十章 技術經濟檔案

第四十條 技術經濟檔案管理是指通過總結分析科研、生產、建設活動中的第一手技術經濟活動的原始記錄資料,將新技術、新方法規範化,促進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規範內部市場化運作,嚴格控製成本,提升各單位技術經濟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條 車集煤礦技術經濟檔案的建立範圍主要包括:礦井采掘工作麵技術經濟檔案、大型設備技術經濟檔案、單項工程技術經濟檔案、研發項目技術經濟檔案、新技術推廣技術經濟檔案等。其他隻要能界定時間、對象的比較穩定、清晰的活動過程均應建立技術經濟檔案。

第四十二條 車集煤礦技術經濟檔案主要由圖紙、基礎資料和分析總結構成。其中圖紙包括設計、生產、驗收期間的各種圖紙,基礎資料包括各種設計生產期間的各種原始記錄、技術規程和措施、各項費用的投入統計等,分析總結包括各階段遇到的各種技術管理和經營情況的分析總結等。

第四十三條 車集煤礦應完善技術經濟資料保密製度,凡查閱或使用有關情報的人員都要嚴格遵守公司製定的保密製度,重要技術資料均應由單位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後方可借閱使用。

第四十四條 車集煤礦有技術保密需求單位的工作人員發表技術論文時,應把技術論文原稿交單位技術管理部門審閱,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對外公開發表。

第四十五條 外單位來學習或借鑒關鍵技術工藝時,應經本單位總工程師同意,報請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對外介紹或借閱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體係由車集煤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車集煤礦企業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等的編製、審查和決策製度

為了適應車集煤礦快速發展的需要,加強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加強車集煤礦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的管理,規範其編製、審查和決策程序,提高中、長期發展規化和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和實施的科學性、協調性和嚴肅性,確保礦井科學有序、平衡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此結合礦井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製管理製度

第一條 管理職責和分工

1.根據車集煤礦生產實際情況每五年編製下一期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車集煤礦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確保車集煤礦總體生產、經營目標穩健有序增長。

2.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製管理由礦長總負責、分管副礦長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經營管理科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工作,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防突)科、調度室等科室負責各業務職能範圍內基礎資料的編製工作,各科室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是編製工作的具體負責人。

第二條 各業務科室管理職責

1.經營管理科:參與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則的編製工作;負責車集煤礦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製彙總和上報工作;負責編製落實經營方麵的各項規劃計劃指標,負責編製落實人員工資方麵的指標。包括職工工資總額、回采效率、掘進效率、原煤工效、全員效率,勞動用工等計劃指標。

2.生產技術科:負責礦井生產、銜接、采區接替、巷修、礦井儲量和防治水方麵的規劃工作。

3.機電科:根據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製定的生產銜接負責編製落實供電、設備購置和租賃及機電係統改造等方麵的規劃工作。

4.通風(防突)科:根據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製定的生產銜接負責編製落實瓦斯抽放、抽放鑽孔進尺、通風作業計劃等的規劃工作。

5.調度室:負責編製落實煤炭產品數量、質量、塊煤率、發熱量等計劃指標。

第二章 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審查和決策製度

第三條 經營管理科負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資料的編製彙總工作,經各分管副礦長審查後,由礦長進行最後審查,並上報礦黨政聯席會議最終審議決策後,上報上級公司。

第四條 經營管理科負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最終方案的編製、彙總、下發工作。

第三章 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考核管理

第五條 為將快速、準確、及時將“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上報公司及下達各單位,要求編製規劃的相關科室,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及時編報,對由於工作失誤,基礎數據測算不細,銜接工程考慮不周,需礦解決的問題反映不全麵,影響了礦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對編製科室科長和具體負責人各罰款2000-5000元。

第四章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管理製度

第六條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依據

1.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等

2.河南能化集團采掘接替計劃編製評分標準

3.礦井實際核定生產能力

4.礦井瓦斯、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

5.礦井實際單產單進水平

6.河南能化集團關於瓦斯治理相關文件要求

7.河南能化集團關於瓦斯治理十條紅線要求

第七條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內容分工

1.生產技術科負責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的彙總上報工作,並負責礦井采煤、開拓、掘進、巷修、防治水、采區接替和四量(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防治水達標煤量)計劃的編製工作。

2.通風(防突)科負責礦井瓦斯治理計劃的編製工作。

3.機電科負責礦井機電設備安裝拆除計劃的編製工作。

4.經營管理科負責礦井技術改造計劃的編製工作。

5.分管副總和分管副礦長負責分管係統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的審核把關工作。

第八條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具體要求

1.礦井每年按照公司具體要求時間,依據礦井條件變化情況,對年度生產作業計劃進行編製。

2.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要求內容進行編製,內容詳實,格式規範,除特殊要求附表外紙張統一用A4紙,附表采用Excel格式,文字采用Word格式。

3.按照公司要求上齊采掘接替計劃圖,接替計劃圖要標注醒目,重點開拓準備工程要標注形象進度。

第五章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審查和決策製度

第九條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彙總完成後,由總工程師負責召集生產技術科、通風(防突)科、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經營管理科相關人員及礦副總進行審查。

第十條 生產計劃審查結束並經修改完善後,由礦長負責組織召開礦井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經公司批準後,由經營管理科負責會同經營計劃一並下發至相關科室和區隊。

第十二條 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一旦確定,必須確保計劃的嚴肅性,並積極組織落實。

第十三條 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若需調整,必須經礦黨政聯席會議統一研究後並報公司批準後方可調整。

第六章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考核管理

第十四條 礦井生產計劃編製不合理,導致礦井采區接替或采麵接替失調,應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追查,按照責任大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給予5000-20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下達後,由經營管理科逐月對各基層單位進行考核。各單位應嚴格按計劃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現場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導致計劃無法完成需調整的,規定如下:

1、因礦安排生產作業計劃調整,由區隊提出申請,生產技術科製定調整方案,經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及礦長審批後報送經營管理科,經營管理科根據調整方案將調整計劃下發到各單位。

2、因地質等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計劃無法完成時,由生產技術科出具調整報告,經分管礦長及礦長簽字審批後,於次月2日前報送經營管理科,考核計劃按調整計劃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集煤礦工程開工、複工許可製度和停工、竣工工程檢查驗收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井下施工工程開工、複工管理,規範停工工程檢查驗收管理,確保施工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所有井下新開工的施工工程、停工一周以上複工的施工工程以及施工工期在五天以上的臨時工程均實行開工或複工許可製度,施工工期不足五天的執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第三條 施工工程開工及停工工程複工前,由施工單位編製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業務科室和礦領導審批後,貫徹到每個施工人員。

第四條 施工工程開工及停工工程複工前,施工單位應提前提出申請,由生產科組織,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參加進行驗收。

第五條 對驗收中存在的問題,責任科室必須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施工單位安排專人負責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反饋給責任科室,經責任科室複查,確認處理完畢,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在開工或複工報告上簽字後,方可允許開工或複工。

第六條 施工工程開工或停工工程複工報告應一式六份,施工單位、生產科、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各留一份備案。

第七條 對不履行開工、複工手續而私自組織生產的施工單位,責令停工,對施工單位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並在履行開工或複工手續後,方可允許組織生產。

第八條 對不符合開工或複工條件而在開工或複工報告上簽字的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九條 施工工程停工撤出前(包括臨時停工一周以上的施工工程),均實行停工工程檢查驗收製度,臨時停工不足一周的施工工程執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第十條 施工工程停工撤出前或臨時停工前,由施工單位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業務科室和礦領導審批後,貫徹到每個施工人員。

第十一條 施工工程停工前,施工單位應提前提出申請,由生產科組織,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經營管理科參加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對驗收中存在的問題,責任科室必須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施工單位安排專人負責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反饋給責任科室,經責任科室進行複查,確認處理完畢,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在施工工程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報告上簽字後,方可允許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

第十三條 施工工程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報告應一式七份,施工單位、生產科、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經營管理科各留一份備案;需要建立通風設施時必須送交通風隊一份備案。

第十四條 對不履行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相關手續而私自停工的施工單位,對施工單位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並在履行相應手續後,方可允許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條件而在停工報告上簽字的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施工工程停工撤出(臨時停工)報告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工程名稱

停工撤出(臨時停工)日期

項 目 存在問題 驗收人 複查情況 複查人

技術資料

工程質量

文明生產

機電運輸

通風

材料管理

其他

生產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機電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安檢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通風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調度室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經管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施工工程開工(複工)報告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工程量

開工(複工)日期

項目 存在問題 驗收人 複查情況 複查人

技術資料

工程質量

文明生產

機電運輸

通風

其他

生產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機電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安檢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通風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調度室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車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保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順利開展,進一步推進我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再上新台階,再創新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營造安全、整潔、和諧的工作環境,實現安全精細化管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13〕1號)精神及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集團公司的有關要求,結合本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全麵落實新《安全生產法》,以實現現場、崗位、專業、礦井安全達標為目標,以深化“012345”主動預防型安全管理模式為載體,以“抓係統、係統抓”和“管生產、管業務必須同時管安全”原則為抓手,推進裝備現代化、管理精細化、安全自主化建設,持續構建理念先進、體係健全、管理科學、抓手有力、基礎紮實、效果顯著的安全長效機製,努力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

第三條 組織領導

為確保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順利開展,落實各級領導、各專業係統的崗位責任,成立車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及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一)車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生產副礦長 總工程師 防突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紀委書記 工會主席

成 員:副總工程師、安檢科長和各業務科室科長

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安檢科各專業副科長和考核員組成。

(二)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1.通風專業組

組 長:陳 宇 羅 元 副組長:魏永建

2.地測防治水專業組

組 長:陳 宇 副組長:張昭年

3.采煤專業組

組 長:栗紀周 副組長:趙士奎

4.掘進專業組

組 長:趙先明 張學景 副組長:張紅軍 劉二層

5.機電專業組

組 長:張 強 副組長:趙體兵

6.運輸專業組

組 長:張 強 副組長:趙體兵

7.安全管理組

組 長:周 榮 副組長:魏永建

8.職業衛生組

組 長:周 榮 副組長:郝明月

9.應急救援組

組 長:栗紀周 副組長:趙士奎

10.調度專業組

組 長:栗紀周 副組長:趙士奎

11.地麵設施組

組 長:郝明月 鄭 鵬 副組長:翟亞芳

各專業組成員由各專業組自行確定並上報安檢科備案,人員變動時及時變更。

第四條 工作目標

1、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得分不低於90分;采煤工程質量優良品率90%以上、合格率100%,掘進工程質量優良品率90%以上、合格率100%,機電設備綜合完好率≥90%、設備待修率3.3%以下、設備事故率0.8%以下。

2、保持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和“五優”礦井稱號。

3、每季度製定1~2個本安線路工程計劃,並組織實施。

4、各單位無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和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發生。

第五條 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

1、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由生產科負責製定;通風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由通風科負責製定;機電、運輸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由機電科負責製定;調度、應急救援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由調度室負責製定;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由安檢科負責製定;地麵設施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由工會辦公室負責製定。

2、每月由各專業組會同相關單位製定本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並組織實施及檢查驗收。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要列出所屬專業、責任單位、工程名稱、施工標準、完成時間、資金概算等。

3、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在每月3日17:00前上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結果及工作總結在下月3日17:00前上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並將驗收結果錄入安全質量標準化信息管理係統,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彙總後,每月5日前上報公司。

第六條 本安線路管理

1、根據礦生產實際,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組織、各專業組參與,每季度製定1~2個本安線路規劃。

2、本安線路規劃要列出具體線路、各項工程名稱、具體責任單位、施工標準、具體施工時間、資金概算等,並根據計劃安排分月逐步實施。

3、各專業組對線路中本專業分管的具體工程不定期進行自檢,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

4、季度本安線路按規劃施工完成後,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及時組織相關專業組及單位按標準進行驗收。

第七條 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兌現辦法

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對區隊實行月度考核,考核結束後將考核結果及時上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統一兌現獎罰。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運用公司季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結果對各科室、專業組相關人員逐月考核兌現獎罰(公司對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綜合考核結果按一個專業對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進行考核)。具體兌現辦法見《車集煤礦安全質量風險抵押實施辦法》。

第八條 本安線路工程考核兌現辦法

1、季度末驗收時,根據完成任務量及質量情況,對施工區隊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上下浮動-0.3~+0.3,對相關科室給予適當獎懲,具體兌現值根據現場辦公會議紀要及驗收情況確定。

2、本安線路獎罰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根據驗收結果兌現;具體獎罰由相關區隊落實到個人。

第九條 獎懲規定

1、質量標準化管理滑坡,受到礦領導以上領導批評的,下浮責任區隊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0.05-0.2,下浮專業組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0.03-0.15。

2、日常標準化檢查不認真,不按標準進行檢查的,下浮專業組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0.02-0.1。

3、代表永煤公司參加河南能源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獲得河南能源第一名的專業(綜合成績算一個專業),上浮迎檢區隊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0.05-0.2/專業,上浮專業組(安檢科)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0.03-0.15/專業,倒數第一名的,下浮迎檢區隊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0.05-0.2/專業,下浮專業組(安檢科)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0.03-0.15/專業。

4、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規範,標準較高,被永煤公司及以上部門召開安全管理現場會的,上浮迎檢區隊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0.05-0.2/次。

5、停產迎檢的,下浮責任區隊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標準化係數0.02-0.1。

第十條 相關要求

1、各專業組要采取日常動態達標檢查和月末驗收檢查相結合,月度檢查覆蓋麵要達到100%。

2、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標準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13〕1號)、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實施辦法的通知》(豫工信煤[2013]630號)及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3、經管科(安檢科配合)要按照噸煤不低於5元的標準足額提取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專項資金,並製定使用管理辦法。

4、安檢科要按照噸煤1元的標準足額提取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專項獎勵資金,並做好台賬。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員工考試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肅考試紀律,強化培訓效果,運用好激勵機製,充分調動全員學習積極性,在全礦營造尊重知識、提高技能、學習技術的良好氛圍,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取證培訓考試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複)訓考試獎罰標準。

考試成績 98分以上(含98分) 96-97(含96分) 90-95分(含90分) 81-89分(含81分) 80分以下

(不及格)

獎罰標準 獎1000元 獎500元 不獎不罰 罰300元 罰500

其他規定 初考不及格且導致證件失效,暫停其跟值班權利,不得在相關工作記錄上簽字,補考及格後恢複;補考不及格對當事人處罰1000元,吊銷安全資格證,取消跟值班權。

第三條 煤礦班組長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複)訓考試獎罰標準。

考試成績 100分~95分 94分~90分 89—85分 84分~80分 80分以下(不及格)

煤礦班組長獎罰標準 獎勵500元 獎勵300元 不獎不罰 罰300元 罰500元

特種作業獎罰標準 獎勵500元 獎勵300元 不獎不罰 罰300元

其他規定 被評為優秀學員獎300元,獎單位正職100元/人。考試成績低於本工種平均分的罰本人100元,考試不及格的罰本人所在單位正職100元/人。初考不及格且導致證件失效,暫停其上崗權利,不得在相關工作記錄上簽字,補考及格後恢複;補考不及格對當事人處罰800元,班組長吊銷安全培訓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吊銷操作證,取消上崗權,調離現崗位。

第三章 全員學習考試

第四條 全員考試對象以經營管理科發布人員名單為準(臨時工除外)。

第五條 全員考試內容為本崗位專業知識、企業文化、安全生產知識、上級及礦要求學習的規章製度等。

第六條 每季度前兩個月按單位應參加考試人數的30%抽取,第三個月考完,確保每季度各單位符合條件人員考試一遍。培訓科提前將預抽考人員掛網,各單位反饋考試工種以及替換不能考試人員。所有考試人員按照持證上崗的崗位選取對應考試工種,持多證的以正在從事的主要崗位證的工種為準。考試工種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做修改,如因轉崗等原因確需修改的以報告形式呈報培訓科。

第七條 當月參加考試人員的成績按照其個人成績參與培訓工資的分配,未參加考試人員的成績按其本單位參加考試人員的平均成績參與培訓工資的分配。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月的10、11日兩天,17日補考。具體時間為上午7:00到下午17:00,考試人員隨到隨考。

第九條 員工根據所從事工種隨機抽題考試,共100道題,每小題1分,滿分100分,考試時間60分鍾。

第十條 除每月考試時間外,員工可以隨時到培訓科機考室模擬考試。

第十一條 員工考試時須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嚴禁替考,不準攜帶書、筆記、電子資料進入考場。

第四章 管理(技術)人員學習考試

第十二條 考試人員為各單位具有國家全日製大中專學曆,且正從事工程技術和業務管理50歲以下的在崗人員(年齡以經營管理科人員庫的身份證號碼為準),見習大學生。

第十三條 考試采取機考形式。

第十四條 考試時間為每月18日上午10:30—12:00下午14:30—16:30,考試人員隨到隨考。

第十五條試卷共100道題,每小題1分,滿分100分,考試時間30分鍾。

第十六條 專業試題分為安管人員、經管係列(經營、管理);黨務係列(黨、工、團);必考試題包括企業文化、職業危害、應急救援、上級及礦要求學習的規章製度等。

第十七條 參加考試人員考試時須攜帶有效證件,遵守考場紀律,嚴禁替考,一經發現作弊取消考試資格,罰款500元/人,並在安全辦公網及調度會通報。

第十八條 無故缺考罰款500元/人,缺考統計以黨委辦公室的請假條和調度室人員定位係統為準,各單位當班跟班隊幹不超過2人,特殊情況需礦領導批準。

第十九條 每次考試結束,黨委辦公室將當日請假人員名單、調度室將當班跟班的管理技術人員名單提供給培訓科,請假和跟班人員采用本係列的平均成績。

第二十條 管理技術人員不再參加每月的全員機考,考試成績作為本人的抽考成績;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管理技術人員,正常參加全員機考。

第五章 永煤公司管理技術人員考試

第二十一條 考試人員範圍:從事工程技術和業務管理在崗技術員及以上的管理人員(無年齡限製),見習大學生。

第二十二條 永煤公司確定抽考人員後,培訓科負責將人員名單公布到安全管理信息網,並通知到本人。

第二十三條 考試內容和形式:培訓學校公布考試複習範圍。紙質版答題,公司抽考由公司統一出卷並組織考試。其中通用類題占30%,專業類題占70%。

第二十四條 凡被公司抽考人員必須按時、按要求參加考試,不得無故缺考。凡無故缺考,對本人罰款500元,對本單位正職罰款300元,同時在當月考核中扣10分/人。因故不能參加抽考的必須持安全礦長簽批的報告,經由培訓科報請永煤職工培訓學校認可。參加礦考試人員要求同第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 參加公司抽考人員考試時須攜帶有效證件,遵守考場紀律,嚴禁替考、作弊,被公司監考人員查處違紀行為的,對本人罰款500元/人,對本單位正職罰款500元,月度培訓雙基考核中扣10分/人,並在安全辦公網及調度會通報。礦內考試人員紀律要求同第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考試成績獎罰標準:

考試成績 100~99分 95~98分 94~92分 91—90分 89~85分 85分以下(不及格)

個人獎罰 獎勵500元 獎勵300元 不獎不罰 罰款300 罰款500元 罰1000元

單位正職(取單位平均成績) 獎勵300元 獎勵100元 不獎不罰 罰款100 罰款300元 罰500元

單位考核 加5分 加3分 / 扣3分 扣5分 扣10分

第五章 監考要求

第二十七條 監考人員要分工明確,認真履行監考職責,在考試前,宣讀考場紀律,提醒考生遵守考試紀律。

第二十八條 在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要不徇私情,對作弊行為大膽製止,認真查處。監考人員分管的區域出現作弊現象而查不出,被巡考發現的,一次處罰監考人員100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所有獎罰在個人當月工資中兌現,其他製度和本製度衝突時,以本製度為準。

第三十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車礦字【2014】23號文同時廢止。

車集煤礦員工崗位資格證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員工證件管理,做到全員持證上崗、崗證匹配,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取證培訓對象為“三項崗位”人員(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班組長、一般工種從業人員。

第三條 培(複)訓均為脫產學習,學習期間嚴禁上崗工作,嚴禁夜班升井後參加當天的培訓,嚴禁出現遲到、早退、曠課、替學、替考等違紀現象,否則納入培訓考核,情節嚴重的在安全信息網通報。由於培訓管理員通知不及時造成學員遲到、曠課現象,罰培訓管理員200元。

第四條 請假管理。學員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因特殊原因按照規定程序履行請假手續,短信或電話請假無效。違反此規定的一律按照曠課考核。請假後下井跟班(作業)的,視為曠課,特殊情況必須經過分管領導簽批報告認可,並報培訓科備案。學員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培訓時間的三分之一,否則取消考試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或無故缺考者取消當月學習工資,並納入培訓考核。

請假程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請假須提前一天寫出請假

條,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同意並經分管礦領導簽字批準後生效,請假條交培訓科備案。煤礦班組長:本人提前一天寫出請假條,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簽字後生效,請假條報培訓科備

案。特種作業人員:本人提前一天提出請求,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同意後,再到培訓學校按照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不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同意擅自請假的,一律無效,按照曠課處理。一般工種人員:本人提前以前提出請求,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同意後,填寫請假條並登記備案。

第五條 “三項崗位”人員、煤礦班組長參加培(複)訓時,礦查出的違紀學員罰款100元;被培訓學校查出的違紀人員罰款300元。因飲酒、賭博、打架等嚴重違紀被培訓學校在公司層麵公開通報的罰款1000元,並對單位正職罰款500元。

第六條 證件必須在有效期內提前兩個月複訓,凡沒有參加培訓造成證件作廢的,不準從事本崗位工作。

第七條 員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並保證人、崗、證一致。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由礦負責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離崗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的非特種作業人員以及轉崗人員應當由本單位負責進行崗前培訓,健全培訓檔案。轉崗人員在取得相應資格證後方可上崗,未取得相應資格證前先簽訂導師帶徒合同。

第八條 在礦各類檢查中,查出員工未取得任何有效資格證或持假證者,罰員工所在單位正職和培訓管理員各500元/人次;員工持失效證件、無效證件、無證上崗、崗證不匹配,按照《車集煤礦安全培訓“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及《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標準》執行;在永煤公司及以上單位檢查中,查出以上問題加倍處罰,情節嚴重者,單位培訓工資下浮50﹪。

第九條 點名冊姓名、各種記錄本簽名必須與本人所持證件姓名相符。

第十條 培訓科建立好“三項崗位”人員、煤礦班組長、一般工種從業人員證件台帳。經營管理科每月5日前提供全礦人員調動明細表,培訓科對調動人員證件台賬進行調整,每月更新一次。並上傳到車集煤礦證件管理係統,供各單位查詢、更新、完善。

第十一條 “三項崗位”人員、煤礦班組長、一般工種換發新證時,實行交舊換新製度,由培訓科負責建立證件發放登記台賬。丟失舊證的罰本人100元/個。

第十二條 機關科室管理人員和安檢員將員工持證上崗作為安全隱患檢查工作中的一項必查內容。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一般工種安全工作資格證原證由培訓科統一管理,副證發本人持證上崗用。如副證丟失、損壞、模糊不清應及時到培訓科補辦,否則按照《車集煤礦安全培訓“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各單位培訓管理員需以書麵形式向培訓科備案,除正常調動以外不得隨意更換,輪崗大學生不允許擔任培訓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從業人員、一人多證、證件彙總明細台賬、證件自查自糾明細台賬七類證件台賬,並及時更新。證件管理出現問題按照《車集煤礦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車礦字【2014】24號文件同時廢止。

車集煤礦崗位工種實操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實操培訓,規範實操培訓管理和員工操作行為,按照“以訓促學、以操帶訓”的原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井層麵實操培訓實行“三考核”:訓前考核、訓後考核及效果考核。訓前考核和訓後考核在實操培訓基地進行;效果考核由分管科室和區隊在學員實操培訓結束後進行,7天內把考核結果報培訓科。

第三條 實操培訓類別

1、公司委托實操:根據參加公司特種作業取證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培訓情況,按照職工培訓學校要求,由培訓科組織實操培訓及考核。

2、礦井層麵實操:根據各單位報送培訓需求計劃,結合礦井實際生產情況製定培訓計劃,培訓科組織素質提升、技術比武實操培訓。

3、單位自主實操:各單位有針對性的開展實操培訓,培訓班時間不低於4學時,人數控製在2—5人,實操教師為本單位聘任教師擔任,並建立實操培訓台帳。開班單位負責班級管理、學員考核、資料整理等,將資料報培訓科審核後自行保存歸檔。

第四條 培訓管理

1、公司委托實操培訓和礦井層麵實操培訓由培訓科負責聯係實操教師,並發布開班通知,負責班級管理、跟蹤落實、資料收集等工作。

2、單位自主實操培訓由組織單位安排實操教師、組織學員,聯係培訓科協調實操培訓時間,培訓結束後將培訓資料報培訓科審核後自行歸檔保存。

3、實操教師在開班前帶領學員學習《實操培訓安全管理製度》並簽字,實操培訓期間實操教師為學員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學員在實操培訓中的安全。教師在開課前必須對設備試運行,確保安全無誤後,方可進行實操培訓。

4、實操培訓結束後,實操教師認真填寫《學員實操培訓台帳》,並對設備完好情況進行檢查,打掃實操培訓基地衛生,經培訓科管理員確認後離開實操培訓基地。

第五條 基地使用與維護管理

1、培訓科全麵負責實操培訓基地的管理工作。

2、單位自主實操培訓開班前,聯係培訓科做好開班前準備工作。實操培訓教師要先檢查所用設備、儀器、儀表是否齊全、完好。實操培訓結束後,學員在實操教師指導下,清理場地衛生,儀器設備按規定擺放整齊。

3、生產科、調度室、機電科、安檢科、通風(防突)科、保衛科每月要對實操基地進行安全檢查,把檢查結果發送到各維護單位,並督促整改落實。

4、實操培訓基地分區管理,責任單位負責設備日常維護、保養,每月不少於二次,並填寫記錄。各單位報1名維護負責人,加蓋公章及隊長簽字送培訓科。

序號 業務範圍 責任單位

1 綜采工作麵 綜采一隊

2 采區變電所、高壓電工實操基地 機電一隊

3 皮帶運輸巷 掘進二隊

4 掘進巷 掘進三隊

5 開拓巷及風機 開拓二隊

6 軌道巷及運輸大巷 運輸隊

7 瓦檢工實操場地、風筒、風門 通風隊

8 瓦斯防治巷 抽放隊

9 鑽場三個硐室 探放隊

10 低壓電工實操基地、排風係統 機修廠

11 監測監控設施 調度室

12 地質展覽室 生產科

13 實物展覽室 培訓科

第六條 考核獎罰

1、每月給實操培訓基地維護責任人200元補助,因維護保養不到位影響正常開班對責任人取消當月補助,在公司及以上檢查中因管理不到位受到批評加倍處罰。

2、在實操培訓基地研發創新的科研成果按以下標準加分獎勵:

類別 新技術推廣一等獎 新技術推廣二等獎 技術革新三等獎 五小一 五小二 五小三

加分 10 8 6 4 3 2

第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車礦字【2014】22號文同時廢止。

車集煤礦各種資料存檔、保管、借閱、保密、登記及銷毀等製度

車集煤礦實行檔案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按《檔案法》的有關規定,由各科室收集齊全,並進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檔案室。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審查把關,分類排列,編製檢索工具,妥善保管。任何部門、個人不得將檔案材料據為己有、長期存放或拒絕歸檔。資料檔案存檔、保管、借閱、保密、登記及銷毀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一、存檔

凡屬本單位職能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圖紙、表格、聲像、實物、電子等各種門類、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都應列入存檔範圍。

1、存檔時間:各部門要按時收集、整理各類文件材料。各業務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價值的文字材料、圖紙資料和聲像資料,由檔案管理員收集好,統一歸檔。

(1)文書檔案應歸檔文件材料在每年年底前收集齊全,整理存檔完畢。

(2)科研檔案實行由項目主持人負責立卷提供資料,相關科室業務人員歸檔的責任製。

(3)設備檔案、聲像檔案和實物檔案隨時存檔。

(4)圖紙檔案由各業務科室相關負責人負責整理,在每項工程施工完成後將相關檔案進行整理歸檔。

2、存檔要求:檔案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分類、鑒定工作,做到文件材料齊全、完整,並注意字跡材料是否符合歸檔要求。卷內文件排列遵循正本在前定稿在後、結論在前調查材料在後、文字在前圖紙在後的原則有序排列。一般要求存檔原件,會計憑證、賬本、報表必須是原件。同時做到字跡清晰、內容項目齊全、簽章手續完備、保管期限準確。存檔的照片要附簡要說明,錄像帶要附內容提要。

3、存檔份數:本單位發文一般存檔兩份,其中一份存入相應門類檔案,另一份編製“本單位發文彙編”。基建檔案本單位必須保存一套原件。

4、存檔手續:各部門整理存檔後按規定移交檔案室,並履行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交接雙方在清單上簽字,以備查考。

二、保管

1、資料檔案質量符合完整、準確、係統的要求,分類編號保管。

2、資料檔案按檔號排放,檔案櫃編順序號,庫房內懸掛相關檔案資料管理規章和製度。

3、借出的檔案須按時歸還,利用後的檔案應隨即放回原處。

4、不得竊取、出賣和塗改檔案,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5、切實做好防盜、防火、防水、防潮、防塵、防蟲、防黴工作。

6、做好檔案室溫濕度的監控與登記工作。

7、每半年對檔案室進行全麵檢查、清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借閱

1、嚴格按煤礦資料檔案借閱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2、查閱資料檔案,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由借閱人寫書麵申請並經分管領導批準方可準予借閱。

3、申請單上必須寫明借閱目的、借閱時間及借閱人,同時有分管領導的同意簽字。

4、所借閱資料檔案必須由借閱簽字人負責保管,不得隨意借與他人,文檔在使用時需愛護,不得有破損、缺頁。

5、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及時歸還,統一交回檔案室,由檔案室核銷該員工借閱記錄,如未能完整回收者,將按礦有關製度予以處罰。

四、保密

1、資料管理工作人員和借閱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對外泄露資料檔案中的機密,對造成泄密事故者,應追究其責任。

2、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複印檔案。

3、認真執行《保密法》,嚴格遵守《保密守則》的規定,做好檔案保密工作。

五、登記

申請人借閱資料必須在資料本上登記,注明借閱、歸還時間及借閱人。同時,檔案管理員必須借閱情況做好記錄。

六、銷毀

1、資料的鑒定銷毀工作,必須由檔案鑒定小組負責。檔案鑒定小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期滿資料檔案,認真進行鑒定。

2、銷毀檔案,必須編製清冊,並經檔案鑒定小組負責人審查批準。

3、銷毀檔案時,必須派專人(兩人以上)監督,並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七、資料管理員崗位責任製

1、監督指導本機關各部門有關資料檔案業務工作,貫徹執行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製定本機關檔案工作計劃和各項規章製度。

2、管理好檔案,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檔案保管情況,作好記錄。

3、熟悉檔案業務,工作認真負責,積極熱情地為本機關領導和各部門服務。

4、嚴格遵守保密製度,不得泄密。

5、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執行資料檔案管理工作製度,確保資料檔案安全。如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視其情節論處。

車集煤礦專項工程和專業係統等的設計、審批和備案製度

為進一步規範專項工程和專業係統等的設計、審批和備案程序,提高各類工程設計質量,拓展工程技術人員的專業局限,實現工作中不同專業技術間的交叉運用,豐富廣大工程技術人員技術知識領域,提升工程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提高各類工程係統設計在現場施工中的指導作用,避免出現技術管理缺陷,保證礦井技術資料的完整,便於後期查閱;結合車集煤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一、組織機構

礦成立專項工程和專業係統等的設計、審批和備案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科長、機電科科長、通風科科長、防突科科長、調度室主任、安檢科科長

工作人員: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防突科、安檢科、調度室等生產科室技術管理人員

二、各部門職責

生產技術科負責采區、采煤工作麵及專項工程等的工程設計,牽頭進行各項新設計工程的通風係統、機電運輸係統方案設計。

防突科負責采區、采掘工作麵及專項工程等係統工程的防突及抽放設計。

通風科負責已施工的采區、采掘工作麵及專項工程等係統工程的通風係統設計,並按新設計工程布置方案進行詳細的通風係統設計、按規定時間要求向生產科設計專業提供通風係統設計詳細資料。

機電科負責已施工采區、采掘工作麵及專項工程等係統工程的運輸、供電、設備布置、軌道輔設、供風供水及排水係統等工程的機電設計,並按新設計工程布置方案進行詳細的運輸、供電、設備布置、軌道輔設、供風供水及排水係統等設計,並按規定時間要求向生產科設計專業提供機電係統設計詳細資料。

調度室監測、監控專業負責已施工采區、采掘工作麵及專項工程等係統工程的監測、監控係統設計,並按新設計工程布置方案進行詳細的監測、監控設計,並按規定時間要求向生產科設計專業提供監測、監控係統設計詳細資料。

三、專項工程和專業係統設計的內容

1、采區設計

采區設計有采區方案設計和采區施工設計,采區方案設計必須有采區巷道布置平麵圖和設計說明書,其中設計說明書中應包括采區通風係統、運輸係統、供電係統、供水係統及排水係統等內容,采區上、下山(或集中巷)應有剖麵圖,采區施工設計應有完善的平、剖、斷麵圖。

2、采煤工作麵設計

采煤工作麵設計應有平麵圖、局部預想剖麵圖、巷道支護斷麵圖圖。工作麵車場可以根據采麵布置要求進行單獨設計,設計時要充分依據工作麵車場附近的地質構造情況進行;工作麵設計時要充分考慮掘進及回采期間的運輸、設備軌道布置及通風等係統,考慮工作麵生產過程中分矸、瓦斯防治及工作麵供排水等因素。

3、專項工程等其它設計

專項工程設計有井下變電所、采區水倉、泵房、火藥庫、提升絞車房、煤(矸)倉、大型設備硐室、正規交岔點、瓦斯抽放泵站等。專項工程由生產科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設計圖件;絞車硐室、設備基礎、各類聯絡巷及探巷等的施工的施工設計圖可以附帶在主體工程設計時一同進行設計及出圖。

4、通風係統設計

通風係統設計包括采區通風係統設計、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設計及專項工程通風係統設計,其中包括通風方式的選擇、通風路線、局部通風機選型和安裝位置、風量的計算和分配、通風構築物的種類、數量及使用地點等。

5、防突設計

防突設計包括采區防突設計、采掘工作麵防突設計及專項工程防突設計,防突設計包括區域防突設計、局部防突設計、瓦斯抽放係統設計以及防突保障措施等。

6、機電設計

機電設計包括采區、采掘工作麵及專項工程的提升運輸係統、供水係統、排水係統、供電係統等設計,其中提升運輸係統設計包括提升運輸設備的選型、提升運輸能力驗算、軌道布置參數等,排水係統設計包括排水設備的選型、排水能力的驗算、排水管路的布置等,供電係統設計包括供電設備的選擇、采區及工作麵的負荷驗算、供電線路的布置等。

7、監測、監控設計

監測、監控設計包括采區、采掘工作麵及專項工程監測、監控線路敷設、基站的設置、元件的配備、監測監控範圍的選擇計算及效果評估等

四、專項工程和專業係統設計流程

(一)設計資料的收集及要求

1、采區設計資料的收集及要求

采區設計所需的地質資料,應提前兩年向地質部門下發委托書(特殊情況例外),采區地質資料應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提供(特殊情況例外),並經永煤公司審查批準。地質部門應依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提供經審批簽字齊全的采區地質說明書、煤層底板等高線圖(1:1000或1:2000,設計部門提前給出相應工程設計範圍)、采區上、下山(或集中巷)附近的地質剖麵圖(1:1000或1:2000,設計部門提前給出相應工程設計位置)、采區內具有代表性的1~2個鑽孔柱狀圖(1:200)及采區瓦斯、水文等圖紙資料,並提供相應的電子版材料。

2、采煤工作麵設計資料的收集及要求

采煤工作麵設計前一個月,設計部門下發委托書,地質部門於設計前15天提供經地測副總工程師審批的工作麵最新版的煤層底板等高線圖(1:1000),煤層綜合地質柱狀圖(1:200),工作麵瓦斯、水文、地質等圖紙及文字資料,並提供相應的電子版材料。

3、專項工程設計資料的收集及要求

專項工程設計前一個月,設計部門委托地質、測量等相關部門於設計前15天提供經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簽字的最新地測資料,並提供相應的電子版材料。

4、通風係統設計資料收集及要求

已施工工程的通風係統設計工作由通風部門自行完成,並出具圖件經礦有關專業及領導審閱簽字後交付施工單位現場使用;新施工工程通風係統設計由通風部門根據設計部門提供的最新工程設計方案,按工程使用目的係統地進行風機選型計算、風量分配、通風設施、構築物等設計;通風係統設計工作完成後向設計部門提交經分管副總審批的相關通風係統設計資料,並提供相應的電子版材料,由設計部門充分結合通風、工程及機電係統設計內容進行綜合分析後,提出對通風係統設計的修改意見並向礦總工程師彙報,經礦總工程師認可後通風部門按修改意見進行通風係統設計的完善,最後通風部門出具通風係統設計圖件下發相關單位及科室,指導現場通風係統工程的施工。

5、防突設計資料收集及要求

防突部門根據設計部門所下發的采區設計、工作麵設計或專項工程設計及設計部門提供的電子版材料按相關要求進行防突設計工作,設計前委托地質部門提供瓦斯地質相關資料,地質部門所提供資料必須在進行防突設計前15天提供經分管副總審批和簽字的資料,並提供相應的電子版材料。

6、機電設計資料收集及要求

已施工工程的機電設計工作由機電部門自行完成,對於新施工工程機電部門根據設計部門所提供的最新工程設計方案及設計電子版材料按相關要求進行機電設計工作。在機電設計過程中,機電設計人員要充分與工程設計人員及專業分管人員進行交流,了解工程設計的目的、要求,做到工程設計與機電布置完美結合,在確保機電運輸需求的條件下,減少工程施工量。機電係統設計工作完成後向設計部門提交經分管副總審批的相關機電係統設計資料,並提供相應的電子版材料,由設計部門充分結合通風、工程及機電係統設計內容進行綜合分析後,提出對機電係統設計的修改意見並向礦總工程師彙報,經礦總工程師認可後機電部門按修改意見進行機電係統設計的完善,最後機電部門出具機電係統設計圖件下發相關單位及科室,指導現場機電係統工程的施工。

7、監測、監控設計資料的收集及要求

已施工工程的監測、監控設計工作由監測、監控管理部門自行完成,對於新施工工程的監測、監控係統設計由監測、監控管理部門根據設計部門提供的最新工程設計方案及電子版材料、按相關要求進行監測、監控設計工作,並出具監測、監控係統設計圖件下發相關單位及科室,指導現場機電係統工程的施工。

(二)設計步驟

1、采區、采煤工作麵及專項工程設計

工程設計人員收到地測部門提供的采區、采煤工作麵或專項工程設計相關基礎資料後,認真進行分析,充分結合現有地質條件及采區、采煤工作麵或專項工程相鄰采掘現狀提出2~3個可行方案,並進行技術經濟比較,提出建議方案,經礦總工程師主持、礦副總及各生產科室專業人員參加討論後確定最終方案,礦各專業根據最終方案分別進行工程、機電、通風、防突及監測、監控係統等方麵細化設計工作。

機電、通風、防突及監測、監控部門在各自係統設計工作完成之後,向設計部門提交由分管副總工程師審閱簽字的設計資料,並提交電子版材料。工程設計部門牽頭認真結合各係統設計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工程與機電及通風等係統設計相互結合考慮後的修訂意見,向礦總工程師彙報認可後,工程、機電、通風、防突及監測、監控部門分別按修訂意見修正各自的係統設計,確認無誤後出具最終圖件。各單位出具的采煤工作麵及專項工程設計最終圖件經總工程師、礦長審閱、簽字後,曬藍圖下發相關單位,指導現場施工。

采區設計由工程設計部門對各單位所完成的采區係統設計說明書進行彙總,編製完整的采區設計說明書。采區方案設計說明書及各單位的采區係統設計圖件經礦總工程師、礦長審閱簽字後上報永煤公司;永煤公司對采區方案設計進行批複後,工程設計部門、機電科、通風科及監測、監控部門分別根據批複文件要求進行采區施工設計,分別下發工程、機電、通風、防突及監測、監控等方麵的設計圖件,經總工程師、礦長審閱、簽字後,曬藍圖下發相關單位,指導現場施工。

2、防突設計

防突設計人員根據工程設計方案、施工順序、施工方式、運輸方式、通風方式及瓦斯地質狀況等按照防突設計的相關要求提出2-3個防突設計建議方案,經總工程師主持、防突副總、防突科、生產技術科、通風科、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等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進行討論,確定最終方案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按最終方案進行細化設計,按程序上報永煤公司。防突設計獲永煤公司批準後,按批複意見進行防突設計的修正,出具最終的防突設計圖件,經各專業人員進行審簽,最後經總工程師、礦長審閱、簽字後,下發施工單位及科室,指導現場施工。

防突設計必須經生產技術科分管開掘或采煤、機電科分管機電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閱簽字,以達到防突服務於生產、機電服務於防突的目的。

五、設計的審核

所有設計圖紙及說明書均需逐級進行審核,圖紙審核人員必須是業務主管或工程師以上的科室專業技術人員,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充分考慮工程設計的安全性、合理性、經濟性及施工方便性;

(二)設計圖紙中各種計算數據、所選參數、線條、尺寸、標注、圖例等是否正確合理;

(三)設計內容是否齊全;

(四)文字說明的語言是否專業、嚴謹、全麵等。

六、設計的審批程序

設計圖紙及說明書必須按設計人、審核人、生產技術科科長及各專業分管人員、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礦長依次逐級審批簽字;各專業人員在審批過程中必須嚴格把關,出現與最終確定設計方案不符或新的問題時必須及時向有關領導進行彙報並進行技術溝通,進行完善或修正;簽字完畢的設計圖件存在問題進入施工環節而分管專業設計人員未及時進行設計變更的由單位負責人及設計負責人員承擔相關責任;機電、通風係統設計必須經生產科工程施工分管人員及工程設計人員進行審閱、簽字,防突設計必須經生產科工程施工分管人員及機電科機電、運輸分管人員進行審閱、簽字;如果後續審批未獲通過,需修改或補充圖紙及文字說明時,修改後的圖紙及文字說明應重新審核並按程序審批。

七、設計的變更

(一)設計變更的提出

地質情況發生變化或施工中受其他因素的影響,要及時根據井下實際情況進行設計變更。相關科室、施工單位人員都有責任和義務提出優化設計的建議,特別是施工單位發現地質條件變化後要及時向相關科室提出修改設計的建議。相關科室人員在接到修改設計的建議後要及時做出反應,並逐級向上反映情況,由總工程師決定是否變更設計。

(二)設計變更程序與審批

相關科室設計人員接到礦總工程師變更設計通知後,應及時進行設計變更工作,修改相關設計圖紙及說明書。設計變更圖紙需按設計人、審核人、生產科室科長及各專業分管人員、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礦長依次審批簽字。

八、設計圖紙的移交、備案

圖紙設計完成後,審核人員需認真審查,審核後的圖紙應按順序完成審批簽字手續,然後才允許交付曬圖人員曬圖下發相關單位及科室。曬出的各種圖紙由各單位指定專人或曬圖人員按發放範圍負責發放並履行簽字手續,所有底圖資料在工程施工完畢後要及時交檔案室存檔,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造冊歸類保存,以便於後期查閱。

圖紙發放範圍: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生產科室科長、掘進組、設計組、地質組、測量組、通風科、防突科、機電科及施工單位等。

隻有簽字手續完善的設計圖紙,施工單位才能使用。

九、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根據每項工程係統設計的特點,設計人員可以根據其方便性、安全效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等創新特點充分進行論述,形成文字材料參與礦科技創新項目進行評比,項目獲獎後由項目負責人按對參與設計的貢獻程度進行獎勵。

(二)處罰

1、相關部門在接到委托書後沒有及時提供經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的資料,每出現一次對單位主要領導及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的罰款,造成工期延誤或者影響礦井正常生產的追究行政責任。

2、有關部門應及時準確提供相關資料,凡因提供數據錯誤影響設計的,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單位主要領導及責任人處以300~1000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行政責任。

3、設計人員在接到設計資料後,凡沒有特殊原因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設計,造成影響施工或者正常生產的,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0~1000元的罰款。

4、與設計有關的科室必須積極配合設計工作,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凡沒有特殊原因而影響設計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對主要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行政責任。

5、測量人員及施工單位及時將現場測量情況反饋給設計人員,設計與現場不符、滿足不了需要時,設計人員及時變更設計。沒有經過正規變更手續或變更手續審批不全,擅自變更設計進行施工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10000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500元的罰款,施工工程視為不合格工程,變更施工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費由施工單位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行政責任。

6、凡因設計原因,影響工程使用或出現工程報廢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500元的罰款並進行責任追究。

車集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車集煤礦年度工作會議精神,大力培育優秀人才和充分開發人力資源,提升員工綜合素質,夯實企業人才基礎,建立一支有技術、有素質、有忠誠度的員工隊伍,提高企業競爭優勢,根據《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員工培訓管理辦法》(河南能源【2014】936號)、《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2015年員工教育培訓計劃》(永煤控股【2015】52號),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員工培訓工作指導原則和目標

2015年的員工培訓工作堅持“持續提升、進中求優”的總基調和“實幹、創新、安全、高效”的工作要求,樹立“培訓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秉承“從零開始、向零奮鬥”的安全理念,貫徹“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原則,遵循“素質提升、精幹高效”的原則,明確培訓職責,強化培訓管理,健全培訓機構,建立“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三個層次全員培訓格局,創新培訓方式,紮實推進培訓內容規範化、方式多樣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現代化,營造“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工學一體化”的培訓氛圍。實現“全體員工培訓一遍,持證率保持100%,高技能人才提高率達到河南能源要求”的目標。促進企業安全健康發展。

第三條 成立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分管培訓礦領導

成 員:副總及以上其他礦領導、各單位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培訓科,辦公室主任由培訓科科長兼任,培訓科為礦各類培訓的歸口科室,負責培訓管理工作。

第四條 落實培訓責任

進一步明確各類、各級、各單位的培訓責任,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思路,建立“分係統、分層級”的培訓責任體係,確保培訓工作“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1.礦級層麵

煤礦主要負責人負責統籌組織有關部門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黨委辦公室負責企業文化、黨風廉政建設、管理人員、大學生、青安崗員等方麵的培訓。

工會辦公室負責技術比武、地麵設施質量標準化、群監員、協管員等方麵的培訓。

經營管理科負責薪酬管理、勞動定額定員、勞動防護、材料管理、市場化、管理創新等方麵的培訓。

調度室負責應急救援、調度質量標準化、本專業“四新”知識、生產調度、監測監控等方麵的培訓。

生產技術科負責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知識及質量標準化、本專業“四新”知識、相關專業事故應急處置、技術創新等方麵的培訓。

機電科負責機電、運輸知識及質量標準化、本專業“四新”知識、相關專業事故應急處置、節能減排等方麵的培訓。

安檢科負責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知識及質量標準化、“雙基”建設、安全風險預控、安全意識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方麵的培訓。

通風(防突)科負責防治煤與瓦斯突出、“一通三防”知識及通風質量標準化、本專業“四新”知識、相關專業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麵的培訓。

行政辦公室負責公文管理、檔案管理等方麵的培訓。

供應科負責物資供應、爆炸材料等方麵的培訓。

保衛科負責普法教育、消防知識、準軍事化管理等方麵的培訓。

礦山救護隊負責對礦山救護、應急救援等方麵培訓。

礦醫院負責自救互救、創傷急救等方麵的培訓。

財務科負責依照上級文件標準足額提取培訓經費,並做到專款專用、用管分離、賬目清晰。

培訓科負責具體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包括“三項崗位”人員、煤礦班組長、一般工種取證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及礦井層麵培訓;學曆教育、新員工入職培訓及“導師帶徒”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實習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實操培訓管理以及實操基地管理;培訓需求調研、培訓計劃製定等;國家、兩級公司規定專項培訓的組織協調;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具體實施工作。

2.區隊層麵

負責對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雙述”、應知應會、必知必會、質量標準化、安全風險預控、事故應急處置、職業衛生、安全生產權利與義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水、事故案例、自主實操技能等培訓;外部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離崗及轉崗人員崗前培訓;“導師帶徒”培訓、“三違”人員安全知識培訓等。

第五條 主要培訓工作及要求

一、“三項崗位” 人員及煤礦班組長培訓。參加職工培訓學校及上級單位組織的培(複)訓情況按《車集煤礦員工崗位資格證管理製度》執行。嚴格做到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崗證一致。

二、一般工種培訓。一般工種取證培訓為脫產或半脫產,培訓72學時,複訓24學時,由培訓科統一安排,低於10人的工種原則上不開班,培訓人數最多的單位提供培訓教師,該單位培訓管理員擔任班主任,負責班級管理及培訓檔案資料的整理,培訓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報培訓科,對班主任按100元/班進行補助,資料遲報、出現錯誤等按照《車集煤礦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考核。

三、新員工培訓。新員工崗前培訓不少於72學時,培訓合格後,與經驗豐富的老員工簽訂“導師帶徒”合同,實習至少4個月且取得崗位操作資格證後方可獨立上崗。

四、全員考試培訓。員工自主學習,單位集中培訓,機考成績納入當月培訓考核。

五、職業技能鑒定培訓。根據公司職工培訓學校培訓計劃,培訓科負責人員組織、教材發放、教師協調、班級管理、檔案管理及實操考核等工作。

六、離崗及轉崗員工培訓。根據生產及工作需要,員工重新上崗或崗位工種發生變化時,必須先培訓後上崗。培訓期滿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持證上崗,未取得相應資格證前,應與老員工簽訂“導師帶徒”合同。

七、被派遣勞動者培訓。將被派遣勞動者與我礦職工一並培訓,統一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八、實習學生培訓。製定專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基本的應急處置措施,保證其適應實習期間的安全工作。

九、“四新”知識培訓。礦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由專業科室負責及時開展專項培訓,使作業人員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十、“三違”人員培訓。安檢科將當月“三違”人員名單報培訓科備案,各單位將培訓方案報培訓科審核,由所在單位組織培訓,培訓結束後到培訓科上機考試,培訓科將考試成績反饋安檢科,檔案資料單位自行保存。

十一、勞務市場人員培訓。每月5日前由經營管理科將上月勞務市場人員轉交至培訓科,培訓科負責組織培訓、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反饋經營管理科。

十二、自主培訓。由各單位根據安全生產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知識、安全知識等培訓。

十三、實操培訓。實操培訓分公司委托、礦井層麵及單位自主三個層次。具體執行《車集煤礦崗位工種實操培訓管理辦法》。

十四、師資培訓。積極組織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教師資格培訓及繼續教育,打造優秀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並加強考核,做到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期組織參加內訓師授課技能大賽和內訓師交流座談會等,不斷提高內訓師業務素質和授課技能,並將參與情況納入月度考核。

十五、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培訓。根據國家《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由防突科牽頭,培訓科配合開展全員專項培訓。

十六、防治水知識培訓。根據國家《煤礦防治水規定》,由生產技術科牽頭,培訓科配合開展全員專項培訓。

十七、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根據國家《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由安檢科牽頭,培訓科配合開展全員專項培訓。

十八、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要求,由調度室牽頭,培訓科配合開展全員專項培訓。使職工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十九、遠程教育。培訓科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並實行量化考核,充分利用遠程教育資源,發揮網上專家、名師的作用,實現教育培訓網絡化。

二十、培訓宣傳。各單位要在每月月底前將本單位培訓稿件發至培訓科,以促進培訓工作高效開展。

二十一、校企合作。認真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體製機製進一步加快職業教育發展的若幹意見》、《關於印發河南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試行)的通知》,做好校企合作工作。

二十二、其他資質培訓。鼓勵員工積極參加有利於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類資質培訓,如在職研究生、注冊安全工程師、工程、經濟係列職稱、學曆教育等,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到培訓科備案。

第六條 按照“立足實際、注重實用、力求實效”的原則,積極開展培訓創新工作。

(一)創新培訓方式

1、在培訓方式上,要變持證培訓為素質提升培訓,變常規教學為多樣化教學,變傳統課堂為實用課堂,變實際操作培訓為操作過程、問題處理培訓,以學習交流促進常規培訓。

2、按照“培訓教材案例化、培訓內容可視化、培訓過程實操化”的要求,積極運用定餐式、走動式、體感式、案例式、研討式、角色互換互動式、菜單式、專題研修式等教學方式,實施“小型化、專業化、多批次”培訓,不斷提高培訓效果。

3、以基礎知識培訓為依托,運用“雙述”幫助員工通過眼看、心想、手指、口述,確保正確操作行為;以實操基地為平台,強化基本技能和素質培訓,突出安全風險預控知識、隱患排查治理、事故案例教育。

(二)創新考核方式

堅持“教、學、培”均要進行考核的原則,通過檢查、評比、考試、實際操作、問考、抽考等多種方式進行全方位的考核,保證培訓效果。

1、建立考核體係。按照兩級公司《員工培訓考核辦法》,建立有針對性、有重點的考核體係,本著“要求什麼,提倡什麼,就考核什麼” 的原則,使考核工作“簡明扼要、基層認同、職工接受、實施有效”。

2、理順考核程序、合理考核。把對培訓單位、培訓教師、參培學員的考核相互捆綁,使所有考核要有檢查、有評比、有對標、有獎懲,從而推動員工培訓工作的健康發展。

3、細化教師教學質量考評體係。通過細化教師教學質量考評,完善對教師的考評內容,加強對教師的考核。同時把兼職教師授課情況(培訓內容、時間、次數)納入考核。

4、對學員實行班主任負責製。堅持由教師和培訓管理員雙點名的考勤方式,對學員的出勤率進行嚴格考核。

第七條 強化實操培訓。要以實操基地為教具,強化基本技能和素質培訓,突出危險預防預知和注意事項、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崗位安全生產與應急救援、自救互救知識、正反事故案例教育。要以基礎知識培訓為依托,運用“手指口述”幫助員工通過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確保正確操作行為。

第八條 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評估。做好培訓需求調研、培訓計劃、教學管理、培訓效果評估等,加強培訓全過程管理,將評估結果作為培訓質量考評的重要依據。

1、培訓計劃及總結。各單位於每月18日前將下月培訓計劃報送培訓科,培訓科依據上級培訓要求、員工培訓需求和礦井安全生產情況,編製礦月度、年度培訓計劃,做好培訓總結,確保各項培訓工作有序開展。

2、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開展領導幹部、工人技師上講台活動,選聘一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技師、高級技師擔任兼職教師。對聘用的兼職安全教師和實操培訓教師要以正式文件下發,明確兼職教師的工作任務、內容以及權利、義務、待遇和授課酬金等。

3、教學評估。每期培訓班結束後,進行教學評估,聽取學員意見,掌握學員培訓效果,做好閉合管理。

4、檔案管理。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並及時歸檔,建立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做到分類保管。

5、培訓例會。原則上每月23日由培訓科組織召開一次月度培訓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分管領導主持的培訓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員工培訓工作,解決培訓工作中出現的難點問題。做到培訓工作有目標、有計劃、有落實、有檢查、有考核、有總結,保證培訓工作高效運轉。

第九條 凡礦井層麵及以上的培訓所發生的培訓費用均依據《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教育經費管理辦法》(永煤控股【2014】46號文)執行。

第十條 加強考核激勵。按照《車集煤礦2015年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對各單位培訓開展情況每月進行一次“雙基”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積分製排序,兌現獎罰。

第十一條 本製度與國家政策法規、公司相關規定有抵觸時,以國家政策法規和公司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集煤礦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投入管理,保證我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的有效運行,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河南煤化集團《關於煤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及使用管理的通知》(河南煤化集團〔2012〕715號)文件的有關要求,製定本製度。

本製度所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包括企業申請國債資金補助的項目資金。

本製度所稱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是指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煤礦安全改造項目。

一、組織機構

成立車集煤礦安全費用和安全改造項目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經營副礦長、 總工程師、防突副礦長、機電副礦長

成 員:副總以上礦領導及經管科、安檢科、生產科、機電科、通風科(防突科)、調度室、財務科、供應科、培訓科、保衛科等部門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經管科,經管科長兼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有關人員組成。

二、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

1.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組織編製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及礦安全改造項目計劃,審核安全改造項目可研性報告和實施方案。負責向永煤公司上報礦安全改造項目規劃和實施方案。

2.負責組織實施礦安全改造項目計劃,負責項目實施的過程監管,參與對項目的驗收、考核,建立項目檔案。

3.負責上級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台賬及安全改造項目實施的檢查工作。

(二)小組成員責任分工

1.礦長是安全改造項目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第一負責人。

2.安全副礦長對安全改造項目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監督、落實負責。

3.經營副礦長對安全改造項目及安全費用提取、財務建帳、物資供應、結算管理負責。

4.總工程師對安全改造項目及安全費用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維修等使用管理負責。

5、防突副礦長對安全改造項目及安全費用中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等使用管理負責。

6.機電副礦長對安全改造項目國債部分及安全費用中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電費、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的使用管理負責。

7.經管科負責安全費用及安全改造項目的年度計劃彙總、上(申)報,編製項目實施計劃,月度結算、對全礦安全費用的計劃、使用管理、總體協調負牽頭責任,負責月度計劃的上報和下達、監督落實、年度項目完成統計報表,參與安全改造項目驗收,分別建立安全費用、安全改造項目管理檔案等工作。

8.安檢科負責分管項目管理辦法製定與實施;做好安全投入項目日常監督與現場檢查,牽頭標準化項目建設;牽頭應急救援項目、職業衛生項目建設,負責建立健全分管項目內業管理提取使用台帳;做好工傷人員管理,建立工傷醫療管理台賬等工作。

9.生產科負責安全費用中防治水、巷道維修等方麵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0.機電科負責安全改造項目及安全費用中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其他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電費核算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1.通風科(防突科)負責瓦斯治理、“一通三防”支出的日常管理工作。

12.調度室負責安全費用中完善礦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等日常管理工作。

13.財務科負責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的資金籌措工作,對安全費用提取、單獨建賬等財務管理工作。

14.供應科負責安全術改造項目及安全費用中物資的計劃、采購、儲備、供應等日常管理工作。

15.培訓科負責安全技能培訓的日常管理工作。

16.保衛科負責防滅火支出及應急救援支出的日常管理工作。

17.其它相關單位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改造項目及安全費用的日常管理負責。

三、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車集煤礦2015年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70元/噸,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的,上報永煤公司備案同意後,由永煤公司統一製定新的提取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準。

四、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

1.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區域預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2.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係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衝擊地壓)、熱害、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3.完善礦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及應急救援支出

包括完善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通信聯絡支出。

4.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產檢查、評價、谘詢、標準化建設支出(包含:牌板、戶外寫真、油漆等)

6.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7.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包含:條幅、印刷製品等)

8.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9.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10.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含職業衛生支出)

五、安全費用的管理

1.安全費用必須設立專戶管理,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能滿足需要時,超支部分直接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礦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需報永煤公司和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東分局備案並接受監督。

2.礦提取資金全部上交公司財務部;月度需用資金由礦各相關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經管科彙總後交由礦財務科統一向公司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公司審批撥款後由礦經管科統一安排在計劃內使用,保證專款專用。

3.每年永煤公司關於編報下一年安全費用計劃的通知下達一周內,礦各單位按照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將下一年度本單位安全費用項目列表報送經管科,要求內容項目齊全。經管科根據各單位報送計劃,按照安全費用範圍及實際情況進行初步審核篩選,由經營副礦長審核後統一彙總編製計劃,並提交礦審批,確定正式報永煤公司項目,經礦長批準後上報公司。

4.年度安全費用資金計劃下達後,經管科按永煤公司批準的計劃安排使用,並納入生產經營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投入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並提出整改意見。負責季度、月份安全費用的計劃編製上報和監督落實,負責辦理結算、編製統計報表。在生產過程中,凡計劃內項目,由礦經管科負責逐月監督實施;計劃外需要投入的安全支出,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由生產、機電相關部門審核,分管礦領導批準後,經管科審核後報送經營副礦長、礦長審批同意後,報永煤公司申請安全資金計劃。

5.安全費用使用計劃應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編製,應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優先解決安全生產急需的重大和關鍵問題。

6.經永煤公司批準的安全費用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公司審批。未列入計劃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合同簽訂、采購訂貨、付款及財務決算等。

7.計劃外追加項目所增資金不超過本單位年度計劃的,可自行處理,但須報永煤公司備案;超過年度資金計劃的必須報永煤公司批準後執行。安全生產急需項目,可先實施,後報批。

8.各單位計劃中單項工程超過50萬元的項目(正常的煤層底板加固、瓦斯抽采等除外)、單台(套)超過50萬元的設備,必須經永煤公司有關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後實施。

9.形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質量監督和工程、設備管理。工程竣工和設備到貨後,應及時進行驗收交接。未按規定程序驗收的計劃項目,財務部門不得入賬付款。

10.各單位必須專人負責安全費用項目的管理,建立安全費使用管理台帳;每月24日前向經管科報送下月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備案),每月3日前向經管科報送上月計劃完成情況統計報表。虛報、瞞報、拒報、遲報者,對責任單位扣市場化綜合績效考核複合指標中成本控製所占權重5%,另外,對責任人和科室負責人各罰款300元。

11.安全改造項目的管理

各單位列入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申請國債資金補助的項目),要單獨建立台帳、報表,以備上級檢查。需要驗收的工程,相關單位提前申請,由經管科牽頭組織,安檢科、機電科、通風科(防突科)等相關部門參加,進行季度、年度集中驗收。

12.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13.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車集煤礦。

車集煤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製,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根據集團公司《關於印發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河南煤業化工〔2012〕715號)的要求,結合車集煤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專用資金。

第三條 安全費用的管理應遵循 “足額提取、確保需要、預算管理、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企管科為安全費用的監督和管理部門,所有在安全費用範圍內列支的相關費用,均需通過企管科的審核。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為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根據集團公司《關於印發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河南煤業化工[2012]715號)的要求,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70元/噸。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

第六條 嚴格按照財企〔2012〕16號及集團公司《關於印發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河南煤業化工〔2012〕715號)規定的安全費用使用範圍使用安全費用,並結合車集煤礦實際情況,將安全費用使用範圍歸類、整理為以下十大類。具體包括: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係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衝擊地壓)、熱害、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礦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及應急救援支出。包括完善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谘詢、標準化建設等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支出。

第七條 根據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安全費用的具體投入要素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

第四章 安全費用使用管理

第八條 安全費用投入必須專款專用,隻能用於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禁止一切生產性支出擠占安全費用。對於安全費用中列支的安全費用要素與生產經營支出容易混淆的耗費應嚴格區分:一是堅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原則;二是堅持與安全費用預算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堅持分配依據不充分時不計入安全費用的原則。

第九條 為保證安全投入合理性,確立企管科為安全費用的主管部門,負責安全投入的監督與審核,各費用主管單位應對職責範圍內安全投入費用進行認真審核校對,經企管科審核後方可入賬核算。

第十條 安全費用實行預算管理,安全費用預算須納入年度經營預算編製範圍。各安全費用主管部門要加強本部門安全費用使用管理,一是要加強安全生產投入要素管理,二是要製定科學的投入計劃。各部門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察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五章 安全費用審批

第十一條 所有在安全投入範圍內列支的費用,均需經過企管科審核,並加蓋安全投入專用章後方可到財務科辦理入賬核算手續。企管科要明確安全費用與生產經營支出的劃分標準,真實反映安全投入實際狀況,嚴禁生產性支出擠占安全費用。企管科在對安全費用使用範圍及投入要素審核的同時,應進一步明確某一安全費用的開支屬於瓦斯治理投入或其他安全投入。

第十二條 根據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安全費用的具體列支要素以企管科劃分的安全費用投入範圍為準。

第六章 會計核算

第十三條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會計核算辦法》(河南煤業化工[2009]69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並按照使用範圍設置明細科目,根據管理需要設置相應輔助核算項目。

第十四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能滿足需要時,超支部分直接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年末安全費用禁止出現借方餘額;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條 為全麵反映企業安全投入的實際狀況,在“其他應付款”下增設“安全投入”二級明細作為過渡性科目,歸集本單位發生的所有計入專項儲備和從成本渠道直接列支的資本性和費用性安全投入。對於需要單獨考核的瓦斯治理投入等項目,須經過安全費用管理部門審核認定,並設置相應輔助核算進行歸集。

第十六條 按照集團公司要求,現已對相關科目設置了明細科目及輔助核算。各業務部門應保證安全投入項目的正確性及合理性。

第十七條 安全費用賬務處理流程

(一)提取安全費用時:

借:製造費用安全費用

貸:專項儲備安全費用提取數

(二)發生安全費用時,根據企管科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核確認的原始憑證,首先在“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進行歸集:

借: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

貸:原材料等

然後作對應結轉分錄,如果是費用化投入:

借:專項儲備安全費用使用數

貸: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

如果是資本化投入: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

貸: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

資本化投入轉入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同時按照結轉金額一次性提足折舊:

借:專項儲備安全費用使用數

貸:累計折舊

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能滿足使用按正常成本渠道列支時:

借:生產成本(或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貸: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

月末“其他應付款安全投入”科目餘額須為“0”。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車集煤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文件相抵觸以上級文件為主,與以往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集煤礦井下班組長交接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保生產各環節有效地銜接,保持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實現正規循環作業,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班組長必須進行井下交接班,采掘區隊在作業地點進行交接班,其他區隊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第三條 班組長交接班時,要在交接記錄簿上按要求填寫交接內容,不得漏項。

第四條 交接班要做好“三交清”:一是當班生產情況及上班遺留問題整改情況;二是有無不安全行為;三是現場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交接班記錄簿由區隊自備,具體見記錄簿內容樣式,保留時間不得低於半年。

第六條 具體交接班時間及地點由區隊自定,交接時間由接班班組長填寫,交接的內容由交班人員填寫,最後由交接班人簽字確認。

第七條 在交接過程中存在爭議的,由接班隊長進行仲裁,根據責任劃分落實責任。

第八條 在井下進行交接班且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的人員必須持有效的《河南煤礦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副證。

第九條 凡是不按規定進行交接記錄填寫的,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情節嚴重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本規定自二○一五年三月份開始執行。

附件:記錄簿內容樣式

附件:記錄簿內容樣式:

***隊班組長交接記錄本

年 月 日

夜班 當班生產情況及上班遺留問題整改情況 交接時間:

交 班 人:

接 班 人:

有無不安全行為

現場存在問題

早班 當班生產情況及上班遺留問題整改情況 交接時間:

交 班 人:

接 班 人:

有無不安全行為

現場存在問題

中班 當班生產情況及上班遺留問題整改情況 交接時間:

交 班 人:

接 班 人:

有無不安全行為

現場存在問題

車集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礦井主要災害的預防和管理,防止礦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車集煤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根據礦井實際,確定瓦斯、火災、煤塵、水災、頂板等為車集煤礦礦井主要災害。

第三條 根據礦井主要災害的分類和各職能科室業務範圍,職責分工如下:通風科負責火災、煤塵、瓦斯災害的預防管理;生產科負責頂板災害的預防管理;地測科負責礦井水和地質災害的預防管理。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季度補充計劃編製由通風科牽頭,各責任單位配合完成。

第四條 礦井每年在製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時,要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日,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五條 礦井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的規定。各職能科室、安檢科負責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執行的情況,應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釀成事故的,從嚴處理。

第二章 瓦斯災害預防管理

第六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通風科必須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在礦總工程師審查以後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同時報公司備案。改變一個采區、工作麵的通風係統時,通風隊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七條 礦井通風係統必須安全、穩定、可靠;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擋風牆,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

第八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通風係統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

第九條 嚴格按“以風定產”的原則組織生產。采掘工作麵和硐室的供風量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十條 礦井各類巷道的風速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且其有效通風斷麵要保持滿足通風需要。

第十一條 每月對瓦斯管理重點區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點區必須製定專門防治措施,並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十二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

第十三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並由通風部門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第十五條 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第十七條 加強防突頭麵現場地質管理,準確及時掌握煤層變化情況,在采掘頭麵地質構造區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防止誤穿誤掘突出煤層。

第十八條 推行“探煤限位”製度,岩巷掘進工作麵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探煤限位牌,區隊嚴格按探煤限位允許進尺掘進。

第十九條 加強石門揭煤期間的瓦斯管理。石門揭煤必須編製專項防突設計,嚴格落實石門揭煤防突措施。

第三章 火災預防管理

第二十條 必須製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並符合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二十二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

第二十三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五條 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二十六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二十七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製訂安全措施,由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九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三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四章 煤塵災害預防管理

第三十一條 礦井必須製定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實行工程質量驗收綜合防塵一票否決製度。

第三十二條 礦井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必須安裝淨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能覆蓋全斷麵,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條 按衝塵製度定期對礦井及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等地點進行衝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三十四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使用內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霧化效果好。

第三十五條 掘進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霧化效果好(內噴霧壓力不低於3MPa,外噴霧壓力不低於1.5 MPa)。

第三十六條 各掘進(含開拓、巷修)、采煤工作麵回風側距作業地點30~100m範圍內安裝3道全斷麵水幕,,第一道距迎頭不超過30~60m,第二、三道距迎頭60m~100m(後兩道噴霧之間的最小間距5-10m)。第一道噴霧與第二道噴霧間距不小於30m。工作麵噴漿、掘進、回采以及各類鑽孔施工期間三道水幕需保持正常開啟。水幕應該能夠封閉全斷麵並靈敏可靠,並實現閉鎖功能。

第三十七條 所有開掘工作麵必須實行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

第三十八條 放炮前後對放炮地點前後20m範圍灑水降塵。

第三十九條 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第四十條 通過煤層注水方式,充分濕潤煤體,減少割煤產塵量,防止煤塵堆積。

第五章 井水災預防管理

第四十一條 每月初根據生產接續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礦井水害進行分析,編製水害分析報告,並將主要內容納入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第四十二條 每月初對采掘工作麵水害(情)進行預測預報,並根據生產情況,對水害地點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水情預報和水害通知單要發放到有關區隊、科室及分管領導。

第四十三條 礦井、采區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排水能力不小於該工作麵預計最大湧水量的1.5倍。排水係統必須完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排水能力。

第四十五條 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采取手段,查明條件。

第四十六條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認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四十七條 采空區密閉牆必須留設泄水裝置,以防人為造成采空區大量積水。

第四十八條 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做好觀測及資料整理工作。

第六章 頂板事故預防管理

第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綜采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升緊,兩巷超前架設牢固,初撐力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並有防倒措施。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後采煤機的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和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第五十三條 維修巷道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五十四條 下列情況應列為頂板管理隱患,必須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1.掘進工作麵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

2.綜采工作麵過落差大於采高的斷層、工作麵傾角大於15度或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複雜區。

3.綜采工作麵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範圍內巷道嚴重變形、巷道高度小於1.8m。

4.綜采工作麵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

5. 綜采工作麵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及圍岩破碎帶、沿空巷道、有範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采用經專門設計的聯合支護。

6.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麵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

7.在動壓影響區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

8.在高應力集中和有衝擊傾向性區域掘進施工巷道。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車集煤礦。

第五十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站位管理”是持續提升員工安全素質,規範員工操作行為,有效預防零打碎敲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區隊自主管理的重要途徑。為進一步落實《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關於預防煤礦零打碎敲事故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區隊要積極組織本單位人員深入學習《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確保每名職工都能夠準確掌握作業時的安全站位,並嚴格落實於現場。

第三條 各單位在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或規章製度時,需將《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要求納入安全技術措施或規章製度中。

第四條 各區隊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詳細製定隊內站位管理辦法,對本規定未涉及的站位管理要求要補充完善,明確考核內容。製定隊內站位管理辦法時應考慮以下兩方麵:一是本人站位是否在安全範圍之內;二是個人站位是否影響到本作業區域其他作業人員的正常作業或安全。

第五條 相關要求

1、各區隊隊長、書記要經常檢查職工對關鍵環節安全站位掌握情況,每次下井至少抽查一名職工,對掌握不清的及時進行糾正,將抽查結果納入危險預知考核,同時根據本單位製度對相關人員嚴格落實獎罰。

2、各科室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安檢員每次入井至少抽查一名職工的安全站位掌握情況,對掌握不清的及時進行糾正,並將抽查結果納入危險預知考核。

3、各級管理人員在抽查時,不得影響現場安全生產。

第六條 考核辦法

1、隊內無站位管理辦法的,對隊長、書記各罰款200元、當月“雙基”考核扣2分。

2、區隊隊長、書記、各科室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安檢員入井或地麵檢查期間不按要求抽查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各科室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安檢員抽查時,職工未答出相應內容或所回答的內容與現場所從事的工作不相符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4、在不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抽查現場人員對安全站位掌握情況,拒絕接受檢查提問的,罰款50元/次。

5、“站位管理”要做到“知行合一”。現場作業人員不但要熟練掌握“站位管理”的內容,更要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嚴格落實。對違反規定作業的將嚴格按照《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區隊要加強對本單位作業人員安全站位執行情況監督落實,每天可將安全站位自查自糾情況與隱患自查自糾報表一並上報安檢科。凡區隊積極上報的礦不再納入考核,且根據自查自糾管理規定給予“雙基”獎勵。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車集煤礦,原車礦字【2014】9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車集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采煤專業站位管理

1、采煤機割煤時,人員應站在滾筒前後3架範圍以外操作,(15°以下時可以站在機身後操作,15°以上時不得站在機身後方操作),嚴禁站在采煤機滾筒甩矸、機身滑矸或運輸機竄矸的範圍內。(站位不當)

2、采煤機割煤至距兩端頭5m位置時,端頭處及前後5m範圍內除設備司機及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應提前撤出,並拉設警戒,嚴禁其他人員站在警戒線內。(嚴重三違)

3、拉移支架時,應站在當前架頂梁下麵向煤壁操作,嚴禁站在推拉杆、架間或背對煤壁操作。(背對煤壁為嚴重三違,其他不規範)

4、推溜時,所有人員應撤至人行道側,站在支架底座等安全地點(沿空留巷處站在支架後方0.8m以外),嚴禁站或坐在推拉杆上、運輸機上或煤壁側(沿空留巷處嚴禁站在支架後方0.8m範圍內)。(不規範)

5、打單體液壓支柱掐接鏈條、調架、頂推大件,人員應撤至單體柱3m以外的安全地點供液或躲避在安全地點,嚴禁人員站在單體柱3m範圍以內單體柱可能崩出傷人的地點供液。(不規範)

6、拉移轉載機時,人員應撤至轉載機範圍以外或人行道單體柱後方,嚴禁站在轉載機兩側空間狹小處或轉載機頭至橋部範圍內。(在轉載機兩側空間狹小處按一般三違處罰,在轉載機頭至橋部範圍內按站位不當處罰)

7、拉移皮帶尾時,除操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撤至拉移通道以外,嚴禁其他人員站在皮帶尾至老樁之間。(不規範)

8、綜采回撤麵回棚時,人員應站在回撤棚梁3m以外的安全地點放棚,嚴禁人員站在回撤棚梁3m範圍以內放棚。(不規範)

9、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行時,人員應在設備上無煤矸時快速通過機頭前方,嚴禁在機頭正前方停留。(不規範)

10、縮拔加長節升降柱時,手應離開大立柱明柱及卡塊,嚴禁手觸碰大立柱明柱及卡塊。(不規範)

11、拉移超前支架時,應站在人行道側或支架底座寬敞處,嚴禁站在支架與煤壁或設備之間的狹窄處。(不規範)

12、支架回撤磨架時,除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應站在警戒線以外,監護人應站在當前架3架以外的支架架懷內,嚴禁站在鋼絲繩波及的範圍及支架3架範圍內。(一般三違)

13、支架安裝卸支架時,指揮人員應站在回采煤壁側支架上方3m以外,嚴禁其他人員站在警戒線內。(一般三違)

14、安裝支架卸卡具時,操作人員應遵循先下後上、先裏後外的原則在支架側方操作,嚴禁人員站在支架車下方。(嚴重三違)

15、操作支架等液壓設備或人員休息時,所有人員應站在遠離液壓管路的地點,嚴禁坐、靠在液壓膠管上(架懷內操作液壓支架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一般三違)

16、沿空留巷注漿期間,人員應站在錨栓孔的側方,嚴禁正對著錨栓位置站立。(站位不當)

17、工作麵回撤鋼棚時,人員應站在棚梁側方操作,嚴禁站在棚梁下落的正下方,且不得有人從正下方經過。(不規範)

18、拔封孔器作業時,人員應站在封孔器兩側操作,嚴禁任何人員站在封孔器正後方。(站位不當)

19、處理冒頂時,人員應遵循從上往下的原則,在冒頂區上方側作業,嚴禁空頂作業或在冒頂區下方側作業。(空頂為重大三違,違反原則為嚴重三違)

20、采煤機割岩時,司機應在機身後方操作,其他人員應撤至滾筒5架以外或躲至架懷內,嚴禁人員在機身至滾筒外5架範圍內作業或逗留(挑頂時司機除外)。(不規範)

21、工作麵生產期間,人員應在人行道側行走,嚴禁在齒軌上行走。(嚴重三違)

二、掘進專業站位管理

1、安裝或拆除錨索托盤、錨杆托盤、鋼帶、錨索梁等巷道頂部支護材料時,身體應處於支護材料及工具下落的範圍以外,嚴禁其他人員及作業人員身體任何部位(必要時除手以外)處於支護材料或工具下落範圍內。(站位不當)

2、耙矸、移耙矸機、綜掘機割煤時,除設備司機以外的其他人員應撤離至警戒線以外,嚴禁除設備司機以外的任何人員站在警戒線以內。(一般三違)

3、側卸式鏟車運行時,除司機和拖電纜人員外的其他人員應撤離至設備後方拉設的警戒線以外,嚴禁無關人員站在警戒線內。(不規範)

4、掘進麵拉移皮帶尾時,人員應站在警戒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站在皮帶尾與綜掘機之間。(一般三違)

5、對頂幫進行支護或其他作業時,應站在頂幫支護良好、無片幫掉矸危險、後路暢通的安全地點作業,嚴禁在後路不暢通處、無有效支護的煤幫及頂板下作業。(後路不暢通按照一般三違處罰,頂板有冒頂危險不加固按照嚴重三違處罰,有活矸危石的按不安全行為界定標準處罰)

6、檢修綜掘機期間,當截割臂懸空時,人員應遠離截割臂,嚴禁從截割臂下方通過或停留。(嚴重三違)

7、使用機載臨時支護時,若機載支護卸壓調整網片、鋼帶位置,人員應站在有效的頂板支護下使用長釺調整,嚴禁站在機載支護架下方調整。(一般三違)

8、掘進期間清理綜掘機橋式皮帶下方浮煤時,人員應站在橋式皮帶兩側,嚴禁站在橋式皮帶下方。(站位不當)

9、掘進期間,副司機照燈、灑水降塵時,應站在綜掘機上蓋平穩處,嚴禁站在綜掘機溜子護網、各部位油缸及綜掘機傾斜的上蓋上方。(不規範)

10、在迎麵牆下進行畫輪廓線、裝藥、連線等作業時,人員應站在頂板支護完好、無活矸危石的地點,嚴禁站在頂板支護不完好或存在危矸活石的地點。(按不安全界定標準處罰)

11、液壓鑽車打眼作業時,除打眼工外的其他人員應撤離至設備後方拉設的警戒線以外,嚴禁無關人員站在警戒線內。(不規範)

12、錨杆機打眼時,人員應站在錨杆機傾倒或彈出範圍之外,嚴禁在錨杆機傾倒或彈出範圍內。(站位不當)

13、采用單體柱、π型梁架設臨時支護時,人員應站在π型梁下落的方向外的有效支護下作業,嚴禁站在π型梁下落的正下方或單體柱下方側或空頂下作業(空頂為重大三違,其他為不規範,上山巷道除外)

14、采用機載臨時支護作業時,應在永久支護下進行,嚴禁人員站在機載支護支架上方操作。(重大三違)

15、綜掘機行進運行過程中(前進或後退),除司機和拖電纜人員外的其他人員應撤離至設備後方拉設的警戒線以外,嚴禁無關人員站在警戒線內。(不規範)

16、綜掘機拖移設備時,除綜掘機司機外的其他人員應站在警戒線以外,嚴禁站在綜掘機及設備之間或綜掘機及設備兩側的狹窄處。(不規範)

17、噴漿作業時,人員應站在噴漿管衝擊範圍之外,嚴禁站在槍頭正對方向。(不規範)

18、做錨杆拉力試驗時,人員應站在錨杆拉力計兩側,嚴禁站在拉力計正後方。(不規範)

19、頂板注錨、裝錨固劑、裝藥及吹眼時,人員應站在眼孔的側方,嚴禁正對眼孔觀察。(不規範)

20、風動鑿岩機打眼時,人員應在鑽機左右兩側作業,嚴禁騎跨在氣腿上或在鑽杆下方作業。(不規範)

21、迎頭打錨杆應堅持從外往裏原則,嚴禁從裏向外施工。(一般三違)

三、巷修專業站位管理

1、巷修作業期間,拆除棚卡時,人員應站在棚梁受力的側方操作,嚴禁正對受力的棚梁站立。(不規範)

2、需通過有巷修、架棚或其他作業的地點時,應在征得現場作業人員同意後或等待作業完成後再通過,嚴禁私自從正在巷修、架棚等作業地點通過。(不規範)

3、進行刷幫作業時,人員應站在無防護措施的設備運轉部位300mm以外,嚴禁靠近無防護措施的設備運轉部位。(不規範)

4、巷道修複機運行時,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應站在警戒範圍外,嚴禁站在設備前方10m及後方5m範圍內。(一般三違,在特殊地點需要人員指揮的除外)

四、機電專業站位管理

1、對接設備、管路、軌道時,應站在設備、管路、軌道移動、墜落範圍外,嚴禁使身體任何部位處於設備、管路、軌道的移動、墜落範圍內。(站位不當)(3吋管路2節以上的)

2、對接設備、管路、軌道期間,需要對對接部位進行調整時,應采用工具輔助,嚴禁使身體任何部位處於設備、管路、軌道的眼孔、對接部位。(不規範)

3、起吊時,人員應站在起吊重物上方側及手拉葫蘆鏈條彈出範圍外,嚴禁站在起吊重物墜落、擺動可能波及的範圍內及手拉葫蘆鏈條彈出範圍內。(一般三違)

4、使用拉錘時,人員應站在錘杆兩旁,嚴禁人員正對拉錘錘杆站立。(站位不當)

5、砂輪機、拋光機、切割機運行時,人員應躲避至側方或旋轉方向5m以外的安全地點操作或站立,嚴禁站在設備的旋轉方向5m範圍內。(一般三違)(硫化皮帶除外,其他操作人員除外)

6、車削、鑽削、銑削作業時,需要調整工件或設備時,應在設備轉動部位完全靜止的狀態下進行,嚴禁觸碰轉動的工件或設備部件。(一般三違,車絲扣、拋光、打磨除外)

7、刨削作業時,人員應站在刨床、鋸床的側方,嚴禁站在刨床及鋸床工作部件的行程範圍內或正對刨床頭站立。(一般三違)

8、電氣焊、鍛造、錘擊等作業時,除操作人員外的其他人員應站在飛屑波及或物料墜落範圍外,嚴禁無關人員靠近電氣焊、鍛造、錘擊作業地點或任何人將身體的任何部位放置在物料墜落的方向上。(站位不當)

9、利用液壓校直機校直彎曲變形件時,作業人員應站在被校壓彎曲件的端部扶持,嚴禁站在被校彎曲件的兩側扶持或物品墜落的方向上。(不規範)

五、運輸專業站位管理

1、斜坡運輸時,所有人員應立即撤離斜坡或撤至躲避硐中,嚴禁任何人在斜坡行走或逗留。(重大三違)

2、平巷運輸時,人員應在巷幫距軌道寬度不低於0.8m處等待車輛通過後再行走或作業,嚴禁在有車輛通過的平巷軌道上行走或逗留。(前後10m範圍內具備躲避條件不躲避的一般三違)

3、人力推車時,應站在車輛的後方,手扶礦車扶手、框架或物料末端,嚴禁站在軌道上、車輛兩側、手扶在物料的突出部位推車。(不規範)

4、無極繩絞車運輸期間,應站在梭車上方側5~15m的地點跟車(平巷為後方),其他人員應在不飄繩、跟車人員後方或梭車下方30m以外的人行道側行走,嚴禁在巷道易飄繩的低窪點、梭車下方側30m至上方側5m範圍內、拐彎內側行走或跨越軌道。(跨越軌道為嚴重三違、其他為一般三違)

5、處理車輛掉道時,應站在車輛上方側、車輛傾倒及移動範圍外操作,嚴禁站在車輛下方側、車輛傾倒及移動範圍內處理。(一般三違)

6、皮帶打料期間,巷道中人員應在硐室中躲避或撤至警戒線以外,嚴禁在運輸通道內人行道行走或逗留。(一般三違)

7、物料卸車時,人員應站在物料前行及下落範圍外,嚴禁站在物料前行及下落範圍內。(不規範)

8、需要跨越有車輛停放的軌道時,應繞過礦車,摘掛車輛插銷時,應側身摘掛,嚴禁跨越臨時停放的車輛或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到礦車碰頭之間摘掛插銷。(站位不當,在碰頭之間按不規範處理)

9、電機車頂車期間,跟車人員應站在車輛前方3m範圍外進行監護,嚴禁站在列車兩側及前方3m範圍內。(不規範)

10、電機車在人車場運行時,候車人員應將身體各個部位收縮至黃線以內,嚴禁伸到黃線以外。(不規範)

11、翻罐籠運行期間,人員應站在後方安全地點,嚴禁站在翻罐籠兩側1m範圍內及下方。(不規範)

12、井口、井底以及矸石山翻罐籠進、出車側推車機運行期間,人員應站在機道以外,嚴禁人員踩踏或跨越推車機跑道。(一般三違)

13、使用彎道器彎道時,除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站在被彎軌道2m以外躲避(操作人員應避開軌道彎曲方向),嚴禁操作人員站在軌道彎曲方向上,嚴禁其他人員站在被彎軌道2m範圍內。(站位不當)

14、斜巷吊鉤裝矸時,人員應站在車輛兩側作業,嚴禁站在軌道上或車輛下方側。(一般三違)

15、乘坐猴車時,人員應在規定的地點上下車,嚴禁越位或中途無故上下車。(不規範)

16、等待斜坡運輸時,人員應在巷道偏口擋車杠5m以外躲避,嚴禁站在擋車杠5m範圍內。(一般三違)

17、電機車運行期間,司機應目視前方,將身體收縮至車內,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探出車外。(一般三違)

六、地測防治水專業站位管理

1、鑽機鑽進、拔鑽、處理塌孔等作業時,人員應站在鑽機兩側操作,嚴禁任何人員站在鑽杆正後方。(不規範)

2、底板注漿加固或鑽孔卸壓期間,人員應站在孔口或卸壓閥1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正對孔口、卸壓閥站立。(不規範)

七、一通三防專業站位管理

1、除塵風機開啟期間,人員應將毛巾紮緊,站在吸風口的側方,嚴禁人員站在吸風口上風側2m範圍內。(站位不當)

2、注漿、水力衝孔、煤層注水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高壓膠管甩脫範圍外,其他人員應躲避在拉設的警戒線以外,嚴禁人員站在高壓膠管易甩脫傷人的地點。(一般三違,注漿時膠管已二次連接的除外)

3、調整鑽機傾角時,人員應站在跑道側方操作,嚴禁進入鑽機跑道下方。(不規範)

4、使用牙鉗卸風(水)辮時,施工人員應在牙鉗側方操作,嚴禁與牙鉗成一直線。(不規範)

5、拆風門牆時,除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站在2m範圍以外,嚴禁無關人員站在2m範圍內。(站位不當)

6、恢複通風、排瓦斯時,人員應一人在前一人在後,保持距離5~10m,且不超過風筒口5m,嚴禁人員平行作業或在風筒口前方5m範圍外。(嚴重三違)

7、取煤樣時,人員應站在距離鑽杆300mm以外的安全地點作業,嚴禁靠近鑽杆作業。(站位不當)

8、斜巷履帶鑽機移動時,除操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應站在鑽機上方側5m,下方側10m以外(平巷前方5m及兩側),嚴禁無關人員站在鑽機上方側5m,下方側10m範圍內(平巷前方5m及兩側)。(不規範)

9、爆破、貫通時,人員應撤離至警戒線以外(直巷在掩體後方),嚴禁任何人員站在警戒線以內。(重大三違)

10、人工運送火工品時,爆破工應在背藥工後方10~25m處,且雙方需避開帶電體、導電體,嚴禁雙方並排同行或靠近帶電體、導電體。(一般三違,坐猴車時保持50m)

八、其他站位管理

1、人工拖運重物時,應站在重物前方2m以外作業,嚴禁站在人工拖運重物的兩側及前方2m範圍內。(站位不當)

2、使用絞車、油缸拖運重物時,應站在重物與絞車或老樁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站在運輸通道範圍內。(一般三違)

3、登高作業時,應站在專門架設的平台、架子、梯子或凳子上操作,嚴禁站在礦車幫、花車幫、三用閥、油桶、管線等不安全地點作業。(一般三違)

4、作業人員應在采取了可靠的防護措施後方可進入煤、矸倉上口護欄以裏,嚴禁非作業人員私自進入煤、矸倉上口護欄以裏。(嚴重三違)

5、敲擊螺釘或其他物件時,應先定位後砸入或用鉗子等工具輔助操作,嚴禁用手扶被敲擊物件。(站位不當)

6、落底、刷幫、清矸等使用手鎬、鍁、釺子作業時,其他人員應站在工具、矸石甩出範圍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站在工具、矸石甩出的範圍內。(站位不當)

7、處理管路堵塞或對設備、管路卸壓時,應站在液、氣體噴出的範圍以外,嚴禁正對眼(管)孔或閘、閥口處。(不規範)

8、人員行走時,應繞行打柵欄的巷道,嚴禁私自進入柵欄以裏。(一般三違)

9、煤倉、溜煤眼放矸、放煤時,人員應站在倉口下方周圍1m以外安全地點,嚴禁站在煤倉、溜煤眼放矸(煤)口下方周圍1m範圍內。(站位不當,操作人員除外)

10、處理煤倉堵眼時,人員應站在倉口側方,嚴禁站在煤矸衝擊方向。(不規範)

11、敲幫問頂時,人員應用長柄工具站在煤矸墜(片)落的上方側進行操作,嚴禁站在煤、矸石墜(片)落的範圍內。(站位不當)

12、行走時應選擇底板平整的地點,跨越運輸設備應走過橋,嚴禁在托繩輪等設施上行走、跨越或站立在未按規定停電閉鎖的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等設備上。(一般三違)

13、需穿越或在設備下方作業時,應在采取了防護措施後才可進入,嚴禁穿越未采取防護措施的設備或在下方作業。(一般三違)

14、抬運管路、鋼梁等長材時,應用手托住長材,在底板平整的地點行走,底板濕滑不平整時,應采取拖運方式,嚴禁抬運長材時人員在濕滑的底板上行走,嚴禁將手放在長材末端或上方。(站位不當)

15、使用架子車進行拉運作業時,上下坡時人員應站在上方側操作,嚴禁站在下方側。(不規範)

16、截斷錨索、錨杆時,人員應站在2m以外操作,嚴禁站在2m以內操作。(正對錨杆、錨索按一般三違,2m範圍內側方按站位不當)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