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製度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製度
第一章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的定義
第一條 根據《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01manbetx 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類及認定標準
第一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類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整改,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2.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指違反“三大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製度規定,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不會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造成較大直接影響,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在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中也有部分隱患會直接造成人身傷害或級別事故,礦認定為嚴重隱患。
第二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認定標準
第三條 井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認定按照國家局《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地麵重大隱患認定標準
1.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斷水保護、水位報警等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不按期校驗的。
2.主通風機防爆蓋不能正常開啟的。
3.主、副井提升機預防性檢修時間每天少於2個小時的。
4.高壓絕緣用具損壞不能起到保護作用的。
5.供電係統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固定設備外殼未直接重複接地的。
6.提升設備未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的。
7.提升係統其防墜、防過卷、製動等安全保護裝置不符合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的。
8.桁吊緊固件脫落、固定件缺失,固定件、鋼構件開裂或變形超限的。
9.在用砂輪機砂輪、型材切割機切割片有裂紋的。
10.特種設備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檢驗機構檢測,以及經檢測檢驗不合格仍使用的。
11.使用非法製造的壓力容器、鍋爐等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的。
12.壓力容器出現開裂、深度機械傷痕、嚴重鏽蝕點的。
13.其他需認定為重大隱患的。
第五條 井下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一)采煤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護形式及長度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的。
2.采煤工作麵上下巷鑽機窩、材料硐室和水倉進入超前支護段後未按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要求進行加固的。
3.采煤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及20m範圍內人行道寬度小於0.8m的,膠帶順槽使用超前支護支架時人行道寬度低於0.5m的。
4.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段沒有配備合格測壓表的(上下巷各一塊)。
5.采煤工作麵機頭、機尾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安全出口及端頭支護強度不夠(柱壓小於11.5MPa)的單體柱出現2根的。
6.20m範圍內連續3根或累計5根及以上單體柱柱壓小於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加固過的鑽機窩、材料硐室納入考核)。
7.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架立柱累計2根及以上柱壓不合格的。
8.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護棚棚梁斷裂的或累計2根及以上嚴重彎曲的(梁端和最突出點高差150mm以上)。
9.采煤工作麵上下超前單體柱憋幫嚴重(單體柱擠入巷幫深度達到100mm及以上)或有彎曲變形的。
10.鉸接頂梁不使用連接銷或出現“丁”字棚的。
11.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的,支柱高度與采高不相符的,連續2根累計3根單體柱活柱高於700mm的,累計5根單體柱活柱低於200mm的。
12.采煤工作麵兩巷頂板下沉、底鼓,未及時落底改柱,導致兩巷超前及端頭支護單體柱活柱伸出量為0mm,出現一根及以上的(鑽機窩、材料硐室和水倉等進入超前後進行加固的納入考核範圍)。
13.采煤工作麵區域內巷道壓力大未及時加固,造成巷道變形較大(梯形巷道棚腿蹬角小於90°成倒梯形)或支護失效的(連續2棚、累計5棚或連續長度達1.5m以上)。
14.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連續2架護幫板無效或缺失,沒有使用防片幫網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的。
15.綜采工作麵連續2架及以上煤壁片幫,伸縮梁端麵距超過800mm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支護措施的(頂板破碎采煤機前後15m除外)。
16.綜采工作麵連續10架及以上煤壁片幫,伸縮梁端麵距超過1800mm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支護措施的(按重大隱患考核)。
17.綜采工作麵連續2架大立柱明柱超過規定的(ZY3500、ZY3200明柱>850mm,ZY3800、ZY2200明柱>900mm、ZY4000明柱>1750mm)。
18.綜采工作麵累計2架及以上立柱初撐力低於24MPa的(沒有安裝壓力表的,隻要一架中有一根大立柱上升量≥20mm時,即視為初撐力不夠)。
19.綜采工作麵連續3架支架漏液或非生產期間連續2架伸縮梁端麵距超過600mm不及時處理的。
20.綜采工作麵拉架以後煤壁傘簷超過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規定沒有及時處理的。(傘簷長度在1m以下時,最突出部分超過0.25m;傘簷長度大於1m時,最突出部分超過0.2m)
21.綜采工作麵架間人行道(電纜槽以裏)上方有長度超過100mm的活矸危石,用手能夠拿掉卻未處理的。
22.綜采工作麵直接頂、基本頂掉落高度大於0.5m小於1m,傾向長度大於1.5m,走向長度大於0.6m(支架頂梁前端向前);直接頂、基本頂掉落高度大於1m,傾向長度大於1.5m小於3m,走向長度大於0.6m(支架頂梁前端向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支護的。
23.綜采工作麵支架連續2架及以上頂梁上方空頂最大高度達0.5m,走向大於0.6m,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背頂接實頂板的。
24.綜采工作麵連續20架及以上坡度達到15°以上時,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連續10架及以上坡度達到25°以上時,未采取防止煤(矸)竄出措施的。
25.工作麵運輸機機頭沒有采取防竄煤矸措施的。
26.轉載機缺少防護蓋板或防護蓋板一側螺栓全部失效的,轉載機沒有使用防護鏈條的。
27.綜采工作麵平均采高大於2.8m且工作麵呈仰采時,采煤機機身未加裝或未使用擋煤板的。
28.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低劣,按照礦采煤工作麵標準化評分標準得分在80分以下的。
29.采煤工作麵超越停采線繼續開采的。(按重大隱患考核)
30.月度第一次檢查出乳化液配比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31.支架間隙超過200mm或錯差超過側護板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的。
32.沿空留巷充填區域用工具輕輕敲擊頂板錨杆、錨索托盤鬆動的(因放炮造成鬆動的,充填之前處理的不考核)。
33.沿空留巷下巷煤壁向外(超前以內),同一考核單元內(長度為8m,約24根錨索)同一根錨索梁上2根或累計4根錨索損壞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視為損壞,不重複進行考核)。
(1)受擠壓錨索托盤或錨索梁不能緊貼岩麵、鬆動的(發現後不能重新進行張拉的,受超前支護支架影響不能重新張拉的不考核);
(2)錨索梁、托盤、讓壓管、索具相互之間不能緊貼的(發現後不能重新進行張拉的,受超前支護支架影響不能重新張拉的不考核);
(3)因防護不到位造成錨索索具、外露鋼絞線被壓歪的(索具一側與托盤或讓壓管間隙大於10mm);
(4)錨索索具或讓壓管彎曲角度與原錨索角度大於45º的。
34.沿空留巷支架前方錨杆、後方錨索未按要求打的(缺少或滯後距離超過規定)或連續兩排排距超過規定的。
35.沿空留巷充填作業道或待充填區域單體柱柱壓連續2根、累計4根達不到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或柱壓合格率不足90%的當班不處理的。
36.沿空留巷成巷段單體柱柱壓連續3根、累計5根達不到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或柱壓合格率不足90%的當班不處理的。
37.沿空留巷施工段現場沒有配備或配備不合格的單體測壓表或扭矩力測量工具的。
38.沿空留巷支架後方鉸接梁不使用連接銷(因避開錨杆、錨索的除外)或出現丁字棚的或出現棚梁斷裂當班不處理的。
39. 沿空留巷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的,支柱高度與采高不相符的,單體支柱連續2根、累計3根活柱超過700mm使用的或累計5根活柱低於200mm當班不處理的(沿空留巷充填段及采空區側單體、架後原下巷範圍內15m加固單體分開考核, 采空區側單體不考核)。
40.沿空留巷成巷段支護長度或支護形式不符合措施規定的。
41.沿空留巷工作麵端頭處行人安全通道寬度不足0.8m的或出口不暢通的。
42.沿空留巷段支護單體柱被擠壓折斷當班不處理的。
43.沿空留巷支架後方充填區域控頂走向長度超過8m仍不充填的(由於設備故障、礦生產組織安排、工藝變化等原因造成可不考核,但必須按要求進行有效支護)。
44.沿空留巷同一充填體錨栓在充填體達到凝固期後,連續3根、累計5根預緊力不足100N•m或超過200N•m。
45.沿空留巷同一充填體錨栓連續2根或累計5根錨栓間排距偏差大於50mm的。
46.沿空留巷充填體充填3天內拆除模板與點柱(支架後方側模板點柱除外)的或3天後未按要求上好鋼帶、緊固錨栓的。
47.沿空留巷同一充填體錨栓連續2根或累計5根不按要求使用鐵托盤、木托盤等錨栓構件的。
48.沿空留巷充填作業道寬度大於1.5m且連續長度大於5m的。
49.沿空留巷工作麵頂板錨杆距煤牆距離達到1.6m的(煤壁片幫造成的不考核)。
50.沿空留巷注漿管路堵塞造成管路無法使用的(因外界停電、停水等原因考核其他單位)。
51.沿空留巷充填物凝固期不足3天而回撤采空區側加固單體或棚梁的。
52.沿空留巷充填作業道小於12m的。
53.沿空留巷相鄰兩個充填袋之間間距大於100mm的。
54.沿空留巷因備料不足造成充填未完成的或因配比原因造成充填體2天內仍不凝固的(不重複考核)。
55.沿空留巷頂板離層儀(多點位移計)安裝位置與設計位置偏差超過0.5m或安裝過程存在造假行為的。
56.沿空留巷充填作業道防漏風擋風簾超出支護棚末端(充填作業道迎頭)距離大於0.6m的。
57.沿空留巷采煤工作麵支架後方加固走向梁棚滯後支架尾梁超過措施規定(剛拉架後不考核,當班必須補齊支護)。
58.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二)掘進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掘進工作麵架棚巷道連續2棚及以上空頂、幫達到500mm及以上的(複合支護及生產科要求空幫除外)。
2.架棚巷道連續2棚或累計5棚出現迎山角超過±1°的(變坡點後5棚除外)。
3.架棚巷道歪倒支架未處理(失去支護效果)而繼續施工的。
4.架設抬棚時,未使用專門加工的抬棚梁和長插梁,使用普通棚梁代替的。
5.掘進工作麵超前支護累計3處不符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的。
6.架棚支護爆破作業時掘進工作麵迎頭10米範圍內無防倒裝置或整體加固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7.用工具輕輕敲擊頂板錨杆、錨索托盤鬆動的(因放炮造成鬆動的,永久支護之前處理的不考核)。
8.錨噴支護巷道出現錨杆錨固力和預緊力不合格而進行噴漿封閉的。
9.錨噴巷道、砼支護巷道或澆築砼工程中出現砼配比不符合設計要求或不按規定振搗等現象的。
10.架棚、錨索、錨噴滯後距離超過規定的。
11.巷道貫通點前後、交岔點及開口處,沒有按措施提前進行加固的(措施規定不需加固的除外)。
12.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未采取臨時支護進行加固的。
13.工作麵存在有直徑超過20cm、高度在1.2米以上的活矸危石未做處理的。
14.掘進巷道頂板掉落高度大於1m或掉落體積大於1.5m3的,在用巷道及巷修工作麵頂板掉落高度大於1.5m或掉落體積大於2m3的。
15.處理冒頂作業時,現場工具不全,沒有備足材料的。
16.傾斜巷道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躲避硐的。
17.25°以上上、下山巷道施工沒有防止人員、物料下滑的安全設施及人員上下輔助設施的。
18.工作麵矸石、煤或雜物占據巷道斷麵超過1/2的。
19.巷道開口、貫通期間,不按措施要求落實保護風筒、管、線、設備等措施的。
20.施工過程中在錨杆托盤後加背帽、砼澆築厚度不夠、打砼施工不按規定布置鋼筋、不按規定數量使用錨固劑的,噴漿巷道少打錨杆及漏鋪網片的。
21.人員進入煤倉、溜煤眼施工時,上口2米範圍內或起吊盤上浮矸或其他雜物未清理的。
22.噴漿厚度超過200mm沒有進行二次支護的。
23.永久支護後拱部(包括煤巷頂板)連續3根或累計5根錨杆預緊力不合格就撤掉臨時支護的。
24.使用耙矸機的工作麵每班對耙矸機前方及後方30m範圍內噴漿段未進行灑水養護或未在規定時間段進行灑水養護的,未使用耙矸機的工作麵每班對迎頭向後60m範圍內噴漿段未進行灑水養護或未在規定時間段進行灑水養護的。(灑水養護時間:夜班7:30~9:00,早班14:30~16:00,中班21:00~22:30,檢查時以灑水養護後兩小時內噴層表麵濕潤為準)。
25.使用梯子梁支護的巷道,梯子梁不搭接或搭接位置沒有錨杆(錨索)托盤壓住累計3處及以上的。
26.工作麵放炮後,表麵驗炮結束20分鍾內作業人員不進行臨時支護的(找頂、處理危矸活石、處理崩倒支架算臨時支護過程,處理風筒脫節和灑水等不算臨時支護過程)。
27.臨時支護好後,本班次10分鍾內未進行永久支護或下班接班後未優先組織永久支護的。
28.10m範圍內連續3根或累計5根錨杆角度不合格的,連續2根或累計3根錨索角度不合格的。
29. 15°及以上上山巷道迎頭無人作業,沒有使用防片幫網的。
30.非耙矸作業期間耙矸機卸料口100mm範圍內有100×100×50mm以上矸塊的。
31.噴漿巷道不按規定進行初噴、複噴的。
32.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三)機電、運輸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耙矸機卡軌器失效、鬆動2個及以上的。
2.耙矸機單支腿使用或不使用支腿的(礦批準的除外)。
3.上下山巷道耙矸機沒有采取防止機身下滑措施的。
4.耙矸機缺少防護欄的或耙矸機鋼絲繩打鼻出現死彎的。
5.刮板輸送機3米及以上飄鏈出槽的。
6.皮帶、溜子機頭機尾未進行有效穩固的。
7.皮帶跑偏,上皮帶連續30m超出托輥50mm及以上或底皮帶連續30m以上磨H架的。
8.皮帶機連續2組或累計5組以上缺托輥、托輥不轉或斷裂的。
9.皮帶接頭損壞部分超過標準帶寬1/3的。
10.皮帶沒有安裝溫度保護、煙霧保護、超溫自動灑水裝置或以上裝置不起作用的。
11.斜巷主運皮帶製動裝置失效的。
12.架空乘人裝置急停保護、脫索、機械防脫繩裝置、越位、重錘下限位等保護失靈的。
13.電纜漏電(包括信號電纜),人身觸摸能感覺到的。
14.橡套電纜外護套損傷痕跡深度超過外護套厚度一半且損傷痕跡沿電纜延長方向長度超過20mm或沿電纜周長方向超過電纜周長1/3的。
15.開關隔離手把打到零位仍不能停電的。
16.開關的保險管電壓等級小於額定電壓的。
17.30m範圍內3台及以上開關缺少供電係統圖或供電係統圖與實際不符的(開關負荷不符、開關數量不符、使用地點不符或起不到指導作用的)。
18.高壓設備觀察口檢查觸頭有放電現象的。
19.電氣設備的擋板鏽蝕嚴重的(有脫皮現象,但脫落厚度小於0.2mm的)。
20.防爆電器設備的防爆結合麵采用穿孔式螺栓緊固時,螺栓緊固不露扣且尚未達到失爆標準的。
21.井下巷修、放炮期間,沒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防護或沒有防護到位的。
22.沒有打設局部接地極、輔助接地極或長度沒有達到標準長度的,局部接地極與輔助接地極距離不夠5m的,開關未與接地係統形成接地網的或接地母線與接地極連接處鬆動的(鬆動是指沿固定螺栓軸向能輕易晃動的)。
23.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未加裝護罩或護欄等防護設施的。
24.斜巷上平台變坡點處自動複位阻車器抬起後距道麵高度小於300mm的。
25.斜巷上、下平台擋車杠安裝位置不正確的。
26.現場沒有配備足夠的專用掩車楔子造成沒有用專用掩車楔子掩車的。
27.斜巷擋車杠連接采用鐵絲、鋼絲繩破股吊掛的。
28.斜巷運輸連接使用U型環小於10t的。
29.道岔缺少部件(滑床板、墊板),或不按設計要求安裝的。
30.在用但未運行的電機車無燈、無鈴、無撒沙裝置、無沙、不撒沙或抱閘失靈的。(如突發故障,應向調度室彙報,並慢速開至檢修地點)
31.礦車車廂與底盤連接拉筋開焊的。
32.絞車製動盤和閘瓦表麵有裂紋的。
33.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鋼絲繩的。
34.架空乘人裝置和專為無極繩絞車運輸用的鋼絲繩一個撚距內斷絲總麵積超過鋼絲繩總麵積25%或斷股的(包括平巷運輸、耙矸機、助力器使用鋼絲繩)。
35.運輸設備各種連接裝置(勾、環、銷、繩)磨損超限的。
36.提升係統安全保護(過速保護、限速保護、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閘間隙保護、鬆繩保護、滿倉保護、減速功能保護、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試驗不合格的。
37.主排水泵房密閉門關不嚴的。
38.排水泵房沒有可靠的引水裝置和備用引水裝置的。
39.絞車或耙矸機滾筒鋼絲繩破股或不同繩徑的繩連接穿壓繩孔的。
40.所有設備不按規定牌號油脂注油的。
41.聯軸節護罩觀察孔固定板的固定螺栓有半數及以上缺少或鬆動的。
42.綜合機械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采煤機截割部離合器失靈;
(2)采煤機、綜掘機不使用噴霧裝置或無噴霧裝置;
(3)采煤機電控保護及液壓係統保護甩掉不用;
(4)綜合機械化采麵采煤機急停開關失靈;
(5)采煤機單滾筒齒座損壞2個及以上或截齒缺少3個或掉尖達10個及以上繼續割煤的;
(6)支架四連杆銷子、大立柱穿銷竄出或銷子無限位裝置的;
(7)液壓支架自動降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支架膠管U型卡未插到位、用鐵絲代替或U型卡插單腿;
(9)乳化泵壓力低於30Mpa(安裝回撤期間壓力低於20Mpa);
(10)水冷電機無水開機、風冷電機風葉損壞開機;
(11)電機連接螺栓鬆動達3條及以上者或缺少螺栓2條及以上者;
43.起重機的限位保護、製動抱閘等裝置失靈的。
44.道岔指示器轉換道岔不轉換,或指示器指示方向與道岔實際方向不一致的(斷電試驗後及人力推車期間使用手動扳道岔按鈕,造成指示器指示方向與道岔實際方向不一致的除外)。
45.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項目及周期做各類設備保護試驗的。
46.超前支護支架膠管破皮且鋼絲損壞未更換的。
47.超前支護支架千斤頂及伸縮梁之間的銷軸竄出不及時處理的。
48.沿空留巷注漿泵高壓膠管U型卡插單腿的。
49.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四)“一通三防”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瓦斯抽放管出現任何漏氣現象的(3米範圍外能聽見聲音)。
2.管徑大於100mm的抽采管路出現積水現象的,抽采鑽孔孔口連接管出現水封管路的。(水封管路:任何一個部位積水滿管)
3.地麵抽放係統主管路抽放負壓低於20Kpa的;井下本煤層抽放主管路負壓低於15 Kpa的;采空區抽放主管路因積水、破損等情況使抽放負壓低於15Kpa的;(按規定配風除外)。
4.一條巷道或工作麵連續3個或累計5個抽采鑽孔無負壓或負壓低於相臨其它鑽孔30%的。
5.各施工地點不采取抽放管路防護措施的。
6.防突措施孔測嘴缺少皮套或皮套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一組2個或累計達到4個)。
7.抽放管路吊繩連續2個或累計4個脫落的。
8.電纜距抽放管不足0.3m且未采取絕緣措施的(考核後來施工單位)。
9.采煤工作麵靠近切眼的前兩組高位裂隙鑽孔,3個以上鑽孔無負壓或負壓低於相臨其他鑽孔30%的,或孔口負壓低於5Kpa的。
10.在皮帶運輸巷抽采鑽孔施工采用跨皮帶打鑽的方式時,不采取防滾矸措施的。
11.施工防突鑽孔的鑽機10m範圍內存放油脂、棉紗、廢紙及其他易燃、易爆品的。
12.液壓鑽機打鑽地點未按要求配備以下物品的: 2台泡沫滅火器、0.2m3黃沙、0.1m3黃泥(打岩石孔期間不需配備黃泥)。
13.用風煤鑽施工瓦斯治理鑽孔地點未按要求配備以下物品的:1台水基滅火器、10kg黃泥。
14.打鑽地點的滅火器、沙箱、黃泥未按要求放置在鑽機上風側15m範圍內的(迎頭打鑽時,放置在迎頭15m範圍內)。
15.底板抽放鑽場打鑽期間同時有5項內容不符合抽放鑽場質量標準化規定的。
16.抽放鑽場打鑽造成鑽場一氧化碳濃度≥24ppm的。
17.抽放鑽孔內一氧化碳濃度≥200ppm的。
18.抽放主管路一氧化碳濃度≥80ppm的。
19.切眼擴幫處沒有工作麵瓦檢牌板的。
20.抽放管路主管或幹管閥門失效的。
21.抽放係統未按要求設置放水器的。
22.采空區內扔有鐵器材料的。
23.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未安設在進風巷道中或距掘進巷道回風口小於10米的。
24.風筒連續5個吊環未吊掛的,一節風筒存在3個或多節風筒累計6個超過1cm長破口的(末端3節考核施工單位,其他考核通風隊)。
25.風筒出口距迎頭煤壁距離超過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
26.監管單位未在風門前後5米範圍安設阻車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27.礦井通風係統不符合以下要求: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未砌築永久擋風牆的;需要使用的聯絡巷未安設兩道正、反向風門並且實現聯鎖的;聯鎖風門的聯鎖繩長度不合格的。
28.礦井通風設施布置不合理、質量不合格、管理混亂,造成井下風流不穩定的。
29.備用局部通風機與主局部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30.煤倉和溜煤眼未按要求保持一定存煤或有湧水時放空後未關閉放煤口閘板造成風流短路的。
31.服務時間大於六個月未設永久通風設施的,利用臨時通風設施代替永久通風設施的,使用風簾代替臨時風門的,調節風窗固定死或不能調節的。
32.采掘工作麵進行封閉時未做到“三同時”(瓦斯傳感器回撤、風筒拆除、密閉構築當班同時進行)的,造成盲巷對責任單位按照重大隱患考核。
33.沒有按要求安裝壓風自救的,壓風自救不能正常使用,口罩發黴的。
34.粉塵堆積(連續5m、厚度超過1mm)的。
35.開拓巷道耙矸機前物料、設備等堵塞斷麵超過1/2及其他巷道被物料、設備等堵塞斷麵超過1/3的。
36.隔爆水棚總水量達不到規定的。
37.防逆風裝置不起作用的。
38.采掘工作麵專用回風巷內存放物料的。
39.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及煤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反向風門未按規定打開或關閉的,其他地點風門長時間打開的。
40.巷道底鼓造成風門關不嚴、磨底板的。
41.未按要求使用擋風幛或充氣包的。
42.沿空留巷局部風機出風口離支護棚最裏端大於10m的。
43.沿空留巷處未按規定設置防塵管路係統或係統不完善,不能保證正常使用的。(按重大隱患考核)
44.沿空留巷注漿泵站除塵風機使用期間出現循環風的。(按重大隱患考核責任單位)
45.生產期間,回風巷噴霧達不到全斷麵噴霧的。
46.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五)地測防治水專業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生產科未編製或未及時向探防隊提供工作麵底板注漿改造設計或探放老空水設計,並對探防隊施工造成影響的。
2.采掘工作麵前方有水害威脅,生產科未提供采掘工作麵過老塘、老巷、老硐積水區水文地質(或臨時水害)預報的。
3.生產科漏發或遲發貫通、過巷等各類安全通知單,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4.工作麵生產前,生產科未提供工作麵掘進地質說明書、工作麵回采地質說明書,影響采掘區隊編製作業規程,造成采掘工作麵不能正常生產的。
5.生產科不按規定給定各種施工中腰線,並對巷道(或基礎)施工造成影響的。
6.鑽孔在施工至設計的預注漿層位時,探防隊不進行預注漿、假預注漿或預注漿質量不合格的。
7.單孔注漿量巨大的鑽孔(大於200噸),探防隊未經總工程師批準而進行間歇性注漿的。
8.在鑽探、注漿過程中發生孔口管(或壁外)跑水、跑漿的。
9.因注漿管路鋪設不及時,造成新施工鑽場的鑽孔揭露含水層而不能及時進行注漿的。
10.隨意更換注漿材料的,正常注漿時,需加入水玻璃、米石、鋸末等骨料未經過總工程師批準的。
11.對已封孔底板注漿改造鑽孔進行抽查掃孔,發現鑽孔空管長度大於1m的。
12.掘進工作麵施工至鑽場設計位置時未及時施工鑽場影響打鑽的。
13.受采空區積水影響的巷道在掘進過程中因透孔不及時造成采空區積水位高於允許掘進水位0.5m的。
14.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六)安全監控、通信聯絡係統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除甲烷傳感器外,未按規定安裝其他傳感器的。
2.將風筒傳感器安設在風筒接頭前、後2米範圍內(以風筒傳感器吊掛環至風筒接頭的距離為準)的。
3. 采煤機、掘進機、電機車機載(車載)甲烷傳感器誤差大於0.1%或機載甲烷傳感器未懸掛調校標簽的或懸掛的調校標簽超過有效日期、破損的。
4.甲烷傳感器沒有吊掛在頂板完好、無漿皮開裂、無頂板淋水的地方的。
5.頂板有淋水時,沒有采取措施對甲烷傳感器進行遮擋防護的。
6.甲烷傳感器的防護套在噴漿後沒有及時清理,造成數據顯示不清的。
7.監測電纜的連接處未使用專用接線盒進行連接的。
8.除上級文件規定為“重大隱患”之外的,其他甲烷傳感器吊掛位置不符合規定情況的。
9.甲烷傳感器外殼有明顯凹陷等損壞痕跡的。
10.使用耙矸機耙裝煤矸時,未將甲烷傳感器吊掛在攀橛的另一側或耙巷道左(右)側矸時將甲烷傳感器移至右(左)吊掛的。
11.摘取甲烷傳感器未懸掛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便攜儀)或機(車)載甲烷傳感器處理故障及更換期間未在原位置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12.未按要求安裝機載甲烷傳感器及甲烷報警斷電儀的。
13.因施工需要移動甲烷傳感器的,施工結束後及時複位,滯後時間超過15分鍾的。
14、凡信號中斷或致使監控係統喪失監控功能超過10分鍾的(包括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監控分站、監控環網光端機監控功能喪失及信號中斷)。
15.井下防爆電話不按以下標準進行安設的:
(1)距掘進工作麵30~50米範圍內,距采煤工作麵兩端10~2
0米範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
(2)采、掘工作麵的巷道長度大於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3)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高壓配電點、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麵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打鑽注漿地點、瓦斯抽采鑽場、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16.井下電話出現故障,8小時內未聯係處理的。
17.井下采區避難硐室、采掘工作麵臨時避難硐室及其他需要設置單獨調度通信號碼的地點,責任單位私自改變通信線路導致和其他施工地點電話串接的。
18.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七)其他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靠近人行道的水倉(水深500mm以上)、煤倉、卸載站的上口未架設高度不低於1.2米防護欄的。
2.巡巷記錄問題三天內沒有處理的。
3.氧氣和乙炔瓶無防震膠圈或防護鋼帽的,氧氣、乙炔瓶放置距離小於5米的。
4.滅火器壓力不足、過期、保險銷和維修合格證損壞(不能辨認滅火器維修日期及技術數據)的。
5.應配備消防設施的地點沒有按要求配備的。
6.使用錨杆起吊或固定物件時錨杆阻尼帽未打開的。
7.油漆、甲苯、鬆香水等當班使用完畢未及時升井在井下存放的。
8.坡度超過15度、需要人工運料的斜坡,未設置行人台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的。
9. 4人及以上在操作台作業的操作台寬度低於1.2m或人均麵積小於1m3的。
10.操作台上邊沿100mm範圍內有200×200×100 mm以上矸塊的。
11.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第六條 地麵嚴重隱患認定標準
1.電纜漏電(包括信號電纜),人身觸摸能感覺到的。
2.開關隔離手把打到零位仍不能停電的。
3.高壓設備觀察口檢查觸頭有放電現象的。
4.供電線路明線頭的;銅、鋁線不經過渡直接連接的。
5.閘刀或開關無蓋的。
6.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未加裝護罩或護欄等防護設施的。
7.高速旋轉設備旋轉部位上固定件鬆動的。
8.帶鋸鋸條接頭橫向裂紋超過鋸條寬度1/3的。
9.道岔缺少部件(滑床板、墊板),或不按設計要求安裝的。
10.道岔指示器轉換道岔不轉換,或指示器指示方向與道岔實際方向不一致的(其他單位人員在地麵人力推車期間使用燈箱手動扳道岔按鈕,造成指示器指示方向與道岔實際方向不一致的除外)。
11.電機車無燈、無鈴、無撒沙裝置、無沙、不撒沙或抱閘失靈的。
12.各種車輛刹車不靈或轉向燈不亮的。
13.主提升係統安全保護(過卷保護、過速保護、限速保護、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閘間隙保護、鬆繩保護、減速功能保護、緊急製動、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試驗不合格的。
14.所有設備不按規定牌號油脂注油的。
15.氧氣和乙炔瓶無防震膠圈或防護鋼帽的,氧氣、乙炔瓶放置距離小於5米的。
16.滅火器壓力不足、過期、保險銷和維修合格證損壞(不能辨認滅火器維修日期及技術數據)的。
17.危險區域沒有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
18.作業場地物料碼放不整齊,影響人員行走安全的。
19.加工間存放的氧氣、乙炔瓶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20.加工間內存放的氧氣、乙炔瓶超過一套的。
21.氣割作業用氣瓶沒有防止回火裝置或失效的。
22.在用電焊機電氣絕緣低於1兆歐的。
23.加工間及車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甲苯、汽油、鬆香水等物品,必須存放在庫房內。若進行易燃易爆品相關作業,必須保證距離火源安全距離不小於10米,作業完畢後,及時存放到庫房內)。
24.除礦供應科化工品庫房外,其他單位庫房內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甲苯、汽油、鬆香水)數量超過3瓶且超過1天的。
25.庫房內存放甲苯、汽油、鬆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時,未設置防易燃品泄漏事故槽及防火沙的。
26.檢查中發現以下區域有煙頭的
(1)主、副井口房、通風機房20米範圍內;
(2)礦供應科大院內、木料廠及廠房內;
(3)主、副井絞車房內;
(4)各單位加工間、庫房內;
(5)壓風機房內;
(6)鍋爐房及其煤場範圍內;
(7)矸石山及其20米範圍內(矸石山及服務公司存放生活垃圾區域發現煙頭不納入考核;對地麵雜物車內出現的煙頭,在翻、卸過程中有可能會散落到矸石山作業區域,運輸隊必須加強三班檢查,並及時清理);
(8)翻矸皮帶操作台處;
(9)機修廠廠房內;
(10)南北注漿站;
(11)地麵變電所內;
(12)澡堂、洗衣房、水泵房等各機房或崗位點。
27.1.5米以上牆麵有牆磚或其他物件固定不牢,或頂板、房頂、平台上等地點有物件固定不牢,有可能造成墜物的。
28.起重機的限位保護、製動抱閘等裝置失靈的。
29.南北翼瓦斯抽放泵站,按照井下標準進行管理。
30.電源破皮露芯線的。
30.其他需認定為嚴重隱患的。
第七條 第五、六條認定的嚴重隱患如與上級部門相關規定抵觸的,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八條 本製度沒有明確規定的隱患由安檢科與相關業務科室共同界定,安檢科與業務科室存在爭議時,由分管領導界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構及職責劃分
第一節 機構組成
第九條 礦成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礦班子副職、副總工程師及各生產科室科長
成 員:各基層單位正職、其他科室科長及專業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 職責劃分
第十條 組長職責
1.認真組織本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程、指令以及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全麵落實上級部門關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和要求。
2.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全麵負責,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處理整改進行協調。
3.合理調配人、財、物,負責保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投入。
4.領導組織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召開相關工作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要求,聽取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彙報,對反映的安全問題或者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認真組織研究,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並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解決。
第十一條 安全副礦長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對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體負責。
2.對全礦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負領導、監督、管理責任。
3.組織參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會議,協助礦長組織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
4.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動態,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定期組織03manbetx 研究,及時向礦長彙報並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二條 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地測防治水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對分管專業負業務保安責任。並對全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治理整改落實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 各分管副礦長(副總工程師)職責
1.協助礦長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精神,加強對分管專業科室、專業區隊的領導,落實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負領導責任。
3.按規定組織參加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並負責組織對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督促落實整改。
4.參加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並對分管專業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治理整改提出主導意見。
第十四條 紀委書記負責監督、監察所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各單位和個人履職情況,並監督查處各級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責任追究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各科室科長職責
1.協助礦領導抓好所負責專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認真做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組織開展工作,及時向相關礦領導彙報。
2.負責具體組織落實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按時組織參加礦及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並根據會議紀要,督促相關區隊認真落實整改。
第十六條 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防突、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業務科室負責落實整改,實現閉合管理。
第十七條 安檢科除組織日常安全檢查外,還要組織全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監督落實整改並實現閉合管理;對各專業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根據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礦井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調度室負責緊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信息反饋與記錄,並向礦領導彙報,同時與業務科室聯係,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區隊應主動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負責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按“五定”原則及時整改處理,實現閉合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一節 礦井綜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二十條 每月由安檢科組織,礦長主持、分管礦領導、副總及安檢、通風、生產、機電、調度、經管、政工、工會、培訓、財務、供應等部門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分係統、分專業全麵進行排查。
第二十一條 礦井綜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主要依據本辦法第二章規定及永煤公司《關於規範煤業子公司及02manbetx.com 隱患綜合排查相關內容的通知》(永煤安監信函〔2014〕6號),排查礦井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及生產安全係統、采掘接替、勞動組織、安全裝備、設備運行狀態、技術管理、安全管理方麵存在的隱患問題。
第二十二條 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安檢科統一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由責任單位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並將所排查出的隱患及上次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情況向全礦各單位公布,各單位及時將相關內容向從業人員通報。同時,由安檢科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台賬,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礦井綜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要有記錄和參加人員簽名,具體工作由安檢科負責。
第二節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分管礦領導主持,分管副總、各係統業務科室相關人員及區隊有關人員參加,每半月開展1次,具體時間由各專業根據情況自行決定。
第二十五條 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生產科負責組織;通風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通風科負責組織;機電、運輸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機電科負責組織。
第二十六條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程序和內容按《車集煤礦安全會議製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由組織單位負責會議簽名,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並將會議紀要及上次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情況發給參加會議的領導和有關單位,由各單位將相關內容向從業人員通報。同時,由業務科室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台賬,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出本係統無法治理整改的隱患,由分管礦領導牽頭,業務科室整理後及時報送安檢科,由安檢科提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專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組織單位對會議紀要、記錄、簽名表、所排查隱患等材料做好收集保存工作。
第三節 區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三十條 區隊每天由隊長或值班隊長進行1次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區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包括:科室、礦領導及上級各類檢查所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班組所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區隊在安全管理、技術管理、勞動組織等方麵存在的隱患問題。
第三十二條 區隊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要按照“五定”原則及時整改。
第三十三條 區隊要將上級檢查、科室檢查、本單位排查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通過班前會、隱患整改看板等形式及時向本單位從業人員通報並進行分類彙總保存。
第三十四條 區隊要製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落實製度,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對班組或個人的考核。
第四節班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三十五條 跟班隊長和班組長進入工作地點後,必須組織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否則不得進行作業。排查出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必須記錄到交接班記錄本上並向現場人員通報。
第三十六條 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跟班隊長和班組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否則,不得進行作業。整改結果必須記錄到本班交接班記錄本上並向現場人員通報。
第三十七條 對當班未能夠及時整改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跟班隊長或班長必須在下一個班進班之前向值班隊長彙報,值班隊長接到彙報以後,必須在班前會上安排下班進行整改。在交接班期間,必須在交接班記錄本上記錄清楚,由跟班隊長或班組長向下班跟班隊長或班組長交待清楚,認真進行整改。
第三十八條 區隊必須將班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結果納入對跟班隊長、班組長和班組的考核。
第五節 崗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
第三十九條 職工進入崗位後,必須首先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具體排查內容由各單位製定),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第四十條 崗位工必須及時將崗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出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告班組長,在班組長的安排下進行整改。對當班沒有整改結束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彙報班組長,由班組長彙報區隊安排治理。
第四十一條 班組必須將崗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結果納入對員工的安全考核。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安檢科在安排安檢員履行日常安全檢查時,必須做到每班均能夠覆蓋井下所有的作業場所。
第四十三條 分管礦領導(或委托業務科室)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專業安全檢查。檢查必須做到有記錄、有落實、有複查、有考核。每月對采掘頭麵和生產係統的覆蓋率要達到100%。各專業科室將檢查資料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條 工會組織群監員、團委組織青崗員按崗位做好日常的崗位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 礦長(礦長外出時,由安全礦長組織)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覆蓋井下所有區域的安全大檢查。
第六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流程
第一節 安全信息卡的填寫
第四十六條 中層幹部以上管理人員升井後必須填寫安全信息卡。所有需要下隱患整改單的隱患問題必須填寫在安全信息卡上並標明,同時還要填寫清楚隱患責任單位、限改時間。
礦領導在澡堂填寫安全信息卡,其餘人員必須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填寫時,必須寫清安全信息卡上規定的內容。
第二節 信息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 礦領導及上級領導檢查的信息處理
1.礦領導及上級領導填寫完安全信息卡30分鍾內,澡堂管理員打電話通知安檢科,安檢科在接到通知後負責將安全信息卡取回。
2.安檢科根據安全信息內容,2小時內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向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
第四十八條 科室管理人員檢查的信息處理
1.科室管理人員所查隱患是其分管範圍內的,升井後30分鍾內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卡,1小時內交安檢科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下發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
2.科室管理人員所查隱患不在其業務範圍內的,升井後30分鍾內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卡,安檢科根據安全信息內容,2小時內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向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
第四十九條 安檢人員檢查的信息處理
安檢人員所查隱患,升井後填寫隱患整改通知單,2小時內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下發到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
第五十條 礦其他人員檢查的信息處理
礦其他人員(區隊中層人員、群監、青年崗人員等)升井後30分鍾內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 需要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的要告知安檢科,由安檢科確認後在2小時內下發到責任單位及業務科室。
第三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及反饋
第五十一條 所有隱患均要按照“五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第五十二條 區隊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後,必須在2小時內通過安全管理信息係統反饋整改措施,並安排人員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隱患到整改期限後,安檢科安排人員在整改期限結束後複查隱患的整改情況。對專業性較強的隱患,由安檢科通知業務科室進行複查,業務科室複查後將複查結果報安檢科。安檢科對已按要求整改的隱患進行閉合,沒有按要求整改的隱患重新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督促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落實罰款。
第五十四條 安檢科、業務科室、區隊對所有隱患整改資料整理存檔。
第四節 整改時限
第五十五條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責任單位有能力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按規定期限整改或立即整改。
第五十六 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礦長(或分管副礦長)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指定分管礦長掛牌督辦,整改結束後要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礦長指定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達到標準及時銷號。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五節 隱患上報
第五十七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上報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發現後及時上報,二是按照《車集煤礦隱患排查治理自述上報製度》進行上報。
第五十八 礦井由安檢科每季度向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東監察分局上報。
隱患整改流程詳見附件1~4。
第七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礦內查出一條嚴重隱患對跟班隊幹(地麵隱患罰分管隊幹)罰款150元,對責任人罰款150元。礦領導查出的嚴重隱患,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100元/條,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50元/條。
第六十條 礦內查出一條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400元,對跟班隊幹(地麵隱患罰分管隊幹)罰款500元,對當班班長罰款4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50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跟班時隻按跟班隊幹罰款)。礦領導查出的重大隱患,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300元/條,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150元/條。
第六十一條 公司小分隊、救護大隊及以上領導查出一條一般隱患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值班隊幹、跟班隊幹各罰款50元,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20元,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10元;查出一條嚴重隱患對責任單位相關人員的處罰按礦內查出一條嚴重隱患處罰標準的2倍執行,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200元,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100元;查出一條上級規定的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責任單位相關人員的處罰按礦內查出一條重大隱患處罰標準的5倍執行,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1000元,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500元;查出一條礦內自定的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責任單位相關人員的處罰按礦內查出一條重大隱患處罰標準的2倍執行,同時對業務科室分管人員罰款600元,對安檢科分管人員罰款300元。
第六十二條 十五日內礦檢查時再次出現礦檢查中本區隊曾經出現過的隱患的,對責任單位按隊內重複隱患考核;七日內礦檢查時再次出現礦檢查中其他區隊曾經出現過的隱患的,對責任單位按礦內重複隱患考核;三十日內再次出現公司及以上檢查中其他區隊或本區隊曾經出現過的隱患的、三十日內公司及以上檢查中出現礦檢查中其他區隊或本區隊曾經出現過的隱患的,對責任單位按公司及以上重複隱患。重複隱患考核標準見附件5。
第六十三條 對礦領導的責任追究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在公司調度會上通報的或領導要求責任追究的隱患另行責任追究。屬單位內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隱患,比照跟班隊幹(分管隊幹)處罰標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出現1條無故未按期整改的嚴重隱患、重大隱患,對相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按新出現一條隱患進行罰款。出現1條無故未按期整改的一般隱患,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第六十五條 未按時反饋隱患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沒有針對性、敷衍了事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條。
第六十六條 隱患未按“五定”原則進行整改閉合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條。
第六十七條 對因重大隱患被停產的,比照三級事故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六十八條 對自查出的各類隱患,積極整改並及時上報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凡出現的隱患均按照《車集煤礦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工作標準及考核辦法》對有關單位進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19號文同時廢止,在本製度下發之日以前礦下發的各類嚴重隱患、重大隱患認定標準亦同時廢止。
第七十一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附件5:重複隱患考核標準表
對比範圍 類型 考核標準
責任人在上一次處罰的基礎上加罰標準 跟班隊幹在上一次處罰的基礎上加罰標準 附加處罰
隊內及礦內 重複嚴重隱患 200元 100元 /
重複重大隱患 400元 200元 /
永煤公司及以上 重複嚴重隱患 600元 300元 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關責任人黨政處分
重複重大隱患 1000元 500元 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關責任人黨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