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製度》(河南煤業化工〔2009〕215號)、《永煤公司安全責任追究製度》(永煤控股〔2009〕96號)、《關於重申安全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規定和啟動重大隱患責任追究機製的決定》(河南煤業化工〔2010〕451號)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中的責任追究是指車集煤礦按照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的行政處分、處理和經濟處罰。
第三條 行政處分、處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降級、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技術副隊長(技術主管)是本單位的技術管理第一責任者;跟班隊幹是當班安全第一責任者;當班班長是本班安全直接責任者;分管礦領導及係統科室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和單位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責任追究
第五條 發生微傷02manbetx.com ,對主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班長、跟班隊幹、隊長、書記各罰款800元;因班長、跟班隊幹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由班長或者跟班隊幹全部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發生輕微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處理及經濟處罰如下:
1.一個月之內累計發生3起輕微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處分。
2.一個月之內跟班期間累計發生2起輕微傷事故,給予跟班隊長免職處分。
3.發生輕微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根據責任劃分按照表1執行。表1中無責任者免於處罰。
表1:
輕微傷安全生產事故經濟處罰標準
序號 責任人 罰款數額(元)
1 區隊正職 2400
2 跟班隊幹 2400
3 值班隊幹 1800
4 技術負責人 1800
5 直接責任人 3000
6 班(組)長 1200
7 專業科室正職 500
8 專業科室分管副職 800
9 安檢科正職 400
10 安檢科分管副職 600
第七條 發生輕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處理及經濟處罰如下:
1.發生輕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處分或免職處理,給予跟班隊長免職處理,直接責任人為勞務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直接責任人為正式工的留用察看。
2.發生輕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根據責任劃分按照表2執行。表2中無責任者免於處罰。
表2:
輕傷安全生產事故經濟處罰標準
序號 責任人 罰款數額(元)
1 區隊正職 4000
2 跟班隊幹 4000
3 值班隊幹 3200
4 技術負責人 3200
5 直接責任人 4000
6 班(組)長 2000
7 專業科室正職 1000
8 專業科室分管副職 1500
9 安檢科正職 800
10 安檢科分管副職 1000
11 礦包保區隊人員 500
12 分管區隊或業務礦領導 1500
13 安全礦長 1000
第八條 發生重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處理及經濟處罰如下:
1.發生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給予跟班隊長撤職處分,直接責任人為勞務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直接責任人為正式工的留用察看。
2.對科室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發生重傷事故,給予業務科室分管副職降職處分;一年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給予業務科室科長降職處分。
(2)發生重傷事故,給予安檢科分管副職降職處分;一年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給予安檢科長降職處分。
(3)發生重傷事故,給予調度室分管副職降職處分;半年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給予調度室主任降職處分。
3. 發生重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根據責任劃分按照表3執行。表3中無責任者免於處罰。
表3:
重傷安全生產事故經濟處罰標準
序號 責任人 罰款數額(元)
1 區隊正職 8000
2 跟班隊幹 8000
3 值班隊幹 6400
4 技術負責人 6400
5 直接責任人 6400
6 班(組)長 2400
7 專業科室正職 2400
8 專業科室分管副職 3200
9 安檢科正職 1500
10 安檢科分管副職 2400
11 調度室正職 1500
12 調度室分管副職 2400
13 礦包保區隊人員 1200
14 分管區隊或業務礦領導 4000
15 安全礦長 3200
第九條 發生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比照重傷事故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條 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或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比照輕傷事故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比照輕微傷事故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按照程序及時向礦彙報。凡是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對相關責任人按事故級別上升1個等級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跟班隊幹、值班隊幹降職或免職處分,班長、直接責任人屬於正式工的開除留用,屬於勞務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多項經濟處罰就高執行,不累計處罰。
第十四條 凡未列入本製度的條款,按照《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和《永煤公司安全責任追究製度》執行。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車礦字[2014]51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