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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4-10 21:48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報告及調查處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程序,落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製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1號、42號)、《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河南能源〔2013〕195號)、《轉發<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的通知》(永煤控股〔2014〕15號)、《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定的通知》(河南能源〔2014〕658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管理工作的意見》(河南能源安函(2014)1號)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車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以下簡稱“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車集煤礦所屬各單位;適用於礦井各類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

第三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分為:

1、微傷事故:傷害程度微小的皮外傷或軟組織受損的人身事故。

2、輕微傷事故:傷害程度較輕,不在人體關鍵部位且沒有影響身體機能的人身事故。

3、輕傷事故:比輕微傷嚴重,但未達到重傷標準的人身事故。

4、重傷事故:指負傷後,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經醫師診斷,可能造成身體殘疾的傷害事故。

5、重傷以上事故:指負傷後在一個月時間內,導致職工生命終止的傷害事故。

6、非傷亡事故: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由於管理不善、操作失誤、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二、三級。

7、人身未遂事故,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由於各種原因引發了事故,但是人員僥幸脫逃生還、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非傷亡和人身未遂事故等級、類別的劃分按照《車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和認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追究責任。

第五條 業務科室和各區隊應當依照本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科室和區隊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的報告

第八條 事故發生後,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並保護好事故現場,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向礦調度室(電話:2772或9)和安檢科信息站(電話:666或2518)彙報。自發生事故30分鍾內未向調度室和安檢科信息站彙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性質、影響範圍、人員傷害程度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已經采取的措施;

4、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九條 發生安全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彙報後,5分鍾內向礦值班領導和分管領導彙報,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向礦主要領導彙報,並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條 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報告後要立即安排運輸隊準備好猴車、人車及罐籠,保證運輸暢通,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

第十一條 礦主要領導接到事故彙報後,按照《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的通知》(河南能源[2013]195號)、《轉發<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製度>的通知》(永煤控股[2014]15號)、《關於印發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規定的通知》(河南能源〔2014〕658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管理工作的意見》(河南能源安函(2014)1號)相關要求,必須安排調度室和安檢科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同時逐級對口將事故情況彙報給永煤公司調度中心、安監局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團調度中心、安監局。

第十二條 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並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單位工作並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第十三條 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後向本單位彙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彙報程序再彙報的,則視為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發生人身傷害,跟班隊長、班長、互保人員不在現場時,受傷人員必須在現場(原則上10分鍾以內)及時彙報給調度室或本區隊。否則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

第十五條 由於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彙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職工在礦內發生工傷後不先經礦診治私自離礦,一切後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礦不承認其工傷

第十七條 職工在礦外發生工傷後除按有關規定向地方主管部門彙報外,還需及時向其所在單位彙報,單位接到工傷彙報後立即向礦保衛科、工會、經營管理科(人勞)、安檢科彙報。由保衛科牽頭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第三章 事故現場處置和保護

第十八條 現場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後”原則,即: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的傷員必須先複蘇後搬運;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後搬運;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後搬運。

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後,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並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肺複蘇、簡單止血、包紮、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第二十條 值班醫生接到通知後,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及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並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上井。要求礦醫院製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傷員送至礦醫院後,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第二十二條 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並向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第二十三條 發生有人員傷亡或中毒的事故,在迅速搶救受傷或中毒人員的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並采取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大火災、爆炸、頂板等事故時,調度室應根據規定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規定,有關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事故發生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第二十七條 因事故搶險救援必須改變事故現場狀況的,應當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麵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 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第二十八條 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並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第二十九條 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後,如需到其他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隊幹陪同。

第三十條 重傷員治療由礦醫院院長與其他醫院聯係,安排治療事宜,並指定醫務人員陪護。

第三十一條 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微傷、輕微傷於接診後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意見,輕傷及以上於接診後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意見。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4小時內將事故概要送安檢科,在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意見4小時內到安檢科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業務科室職責

第三十二條 安檢科負責組織對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並統計上報,建立人身傷害事故台賬。

第三十三條 生產科負責組織對頂板、防治水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及安檢科提供事故報告,並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

第三十四條 機電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及安檢科提供事故報告,並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

第三十五條 通風科、防突科負責組織對“一通三防”和爆破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及安檢科提供事故報告,並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

第三十六條 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及安檢科提供事故報告,並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

第六章 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第三十七條 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他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並送區域內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施工隊伍一並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第三十八條 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他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不能影響主體工程施工,施工前必須經過該隊和調度室允許才能施工。

第三十九條 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他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第七章 事故調查分析

第四十一條 成立事故調查組

(一)人身傷害事故調查組

組 長:安全副礦長

副組長:相關分管礦領導、副總工程師

成 員: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通風(防突)科、經管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安全副礦長主持,由安檢科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二)非人身傷害事故調查組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副總)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采掘副總工程師、生產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通風科科長

成 員:其他礦領導,生產科、安檢科、經管科、調度室、通風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生產副礦長(副總)主持,由生產科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科長、安檢科科長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生產科、調度室、經管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由機電科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 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防突礦長、通風及采掘副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防突科科長、生產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通風科、防突科、生產科、調度室、經管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由通風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4.水害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生產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生產科、調度室、經管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探防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由生產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5.地麵火災調查組

組 長:紀委書記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科、安檢科、經管科、供應科、黨委辦、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紀委書記主持,由保衛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6.其它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相關礦領導和科室及責任區隊隊長參加。

第四十二條 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輕傷3人以上(含3人)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按規定由永煤公司及以上單位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礦各單位要積極配合。發生3人以下輕傷、輕微傷、微傷、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提交事故報告。

第四十三條 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3人以下輕傷、輕微傷、微傷和三級非傷亡事故後,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並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一、由安檢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動作或位置;

3.“三大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執行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後,安檢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找被調查者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作記錄和考證)。

二、由經管科負責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培訓科配合)情況。

三、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麵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製及規章製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四、由生產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主要是采掘和防治水事故):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製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五、由通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一通三防”和爆破事故):

1.事故地點生產組織情況;

2.事故地點瓦斯防治相關技術資料;

3.事故地點瓦斯檢查(爆破作業)記錄、彙報情況。

六、黨委辦負責收集提交的材料有:

根據事故調查需要,經調度室、安檢科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或照相。

七、由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後對受傷害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第四十四條 事故發生後,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製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範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於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後執行,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第四十五條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報黨政聯席會議批準的事故調查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經濟損失等材料。

第四十六條 安檢科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台賬和非傷亡事故台賬,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通風科和防突科根據業務範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安檢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台賬要包括調度室、生產科、機電科和通風科等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台賬的內容。

第四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八條 事故調查應當按照談話詢問方式進行,作好詢問筆錄。嚴格筆錄確認程序和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由礦負責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永煤公司安監局批複處理。

第八章 處罰

第五十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按照程序及時向礦彙報。凡是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對相關責任人按事故級別上升1個等級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跟班隊幹、值班隊幹降職或免職處分,班長、直接責任人屬於正式工的開除留用,屬於勞務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一條 出現事故後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彙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並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責任人2000~5000元。

第五十二條 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後,必須在30分鍾內到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30分鍾內不到礦者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處分。

第五十三條 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後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並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2000元。

第五十五條 事故追查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10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車集煤礦,本規定中未盡事宜或與上級文件相抵觸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車礦字[2014]53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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