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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4-10 21:5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車集煤礦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進一步規範幹部管理行為和職工操作行為,減少各類安全02manbetx.com 的發生,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在我礦範圍內施工的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不安全行為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同時記入個人安全檔案,納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二章 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

第四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將嚴肅追究管理人員責任,視情況分別給予停職、降職、撤職處分。

1.幹部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或發現職工違章作業而不及時製止的。

2.幹部井下睡覺及酒後入井的;凡是跟班隊幹私自空崗、脫崗、提前升井的。

3.有殘爆、拒爆不處理而強行安排生產或警戒距離不符合措施規定、不設警戒或約定放炮的。

4.停風後不及時組織撤人的。

5.一氧化碳超限組織作業的,瓦斯超限(0.8%)不撤人的。

6.發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不及時彙報、原因未查明前繼續組織生產的。

7.現場發現透水征兆,沒有立即停產撤人的。

8.維修巷道多頭作業並且後巷沒有安全通路的。

9.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處理的。

10.管理人員賄賂或指使他人賄賂安檢員的。

11.一個月內跟班期間發生兩次重大違章的。

12.違反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五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觸犯安全管理高壓線,按重大“三違”處理,給予勞務工解除合同、正式工開除留礦察看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對班長、跟班隊幹罰款1000元,對單位正職各罰款500元,如正職跟班執行跟班隊幹處罰標準,不重複罰款。凡是查出重大“三違”的人員,每次給予5000元的獎勵。

(一)采掘專業

1. 采煤機運轉期間進入煤牆側作業並且距采煤機滾筒小於5m的責任人。

2.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責任人;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岩(煤)發生變化未及時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責任人。

3. 開掘、巷修循環進尺大於措施規定循環進尺加排距長度的責任人。

4. 開掘、巷修迎頭臨時支護或永久支護結束後空頂距大於措施排距長度時,在空頂下作業的責任人。

5.人員沒有撤至安全區域就開動耙矸機、綜掘機或放炮的責任人。耙矸作業期間,在耙鬥運行範圍內觀望、停留、行走或作業的責任人。

6. 施工過程中未經批準故意截短錨杆、錨索、棚腿長度的責任人。

(二)機電專業

1.高壓停、送電不設專人聯係,停電後、作業前不驗電、放電或沒有使用專用放電線放電的責任人;或者停錯、送錯高壓電的責任人;送錯低壓電的責任人。

2.停電02manbetx.com 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責任人。

3. 機電設備檢修結束後需送電時,原則上“誰上鎖、誰開鎖”,其他人員嚴禁進行解鎖,對於破壞上鎖裝置,私自進行解鎖強行送電的責任人。

4.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5. 在井筒、井架作業不使用或者不規範使用保險帶的責任人。

6.乘罐籠人員私自開關罐門的。

7.在井下盜割電纜的人員。

(三)運輸專業

1.在乘罐時,開罐信號已經發出還強行上罐,或者停罐信號尚未發出就出罐的人員。

2. 提升絞車或提升機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3.大巷超速行車,並導致輕微傷及以上02manbetx.com 的責任人;無特殊情況大巷逆道行車的責任人。

4.斜坡停放車輛時或車輛運行過程中,絞車司機離開操作崗位的(變頻絞車或液壓絞車司機指離開絞車房的);斜巷放飛車的責任人;無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在斜巷摘鉤停放車輛的責任人。

5.斜巷運輸超掛車輛的;不使用規定強度的正規鏈環、插銷及保險繩的責任人。

6.斜巷運輸時車輛不插銷子或者銷子沒有插到位的責任人。

7.斜巷運輸闖紅燈的人員;斜巷紅燈亮的時候,不抓緊時間進入鄰近的躲避硐或車場或者經過躲避硐或車場繼續行走的人員;騎跨在運行中的鋼絲繩上行走或跨越斜巷運輸運行中的鋼絲繩的,或從運行中的鋼絲繩下麵穿越的人員。

8.雙速絞車在運行過程中換檔的責任人。

9. 跨越運轉中的皮帶、從運轉中的皮帶底帶麵下鑽過或乘坐皮帶的人員。

10.故意使“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責任人。

11.井下扒、蹬、跳車的責任人。

12. 膠帶輸送機、架空乘人裝置等設備,因沿線急停、保護裝置動作或其他故障停機時,司機私自甩掉保護或不明原因強行開機的。

13. 井下斜坡除處理掉道外重車摘掛鉤的;空車摘掛鉤沒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的。

(四)通風專業

1.瓦斯超限、無風或微風繼續作業的責任人。

2.揭穿突出危險煤層或突出危險工作麵參數超標後不執行防突措施而進行采掘作業或超采超掘的責任人。

3.虛報、假報瓦斯抽放鑽孔進尺的責任人;虛報、假報檢查數據的瓦斯檢查工、防突員。

4.采取故意中斷監測信號、包裹探頭或移動監測探頭等手段破壞監測係統造成監測係統失靈或者擅自調高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範圍的責任人。

5.破壞通風設施造成通風係統紊亂或瓦斯超限的責任人。

6. 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不按01manbetx 規定安裝“三專兩閉鎖”或人為造成閉鎖失效的、停風後的采掘工作麵未經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濃度直接送電恢複通風的人員。

7.私自打開柵欄、密閉,進入無風區的人員。

(五)爆破專業

1.放炮時,擅自脫崗的警戒人員;爆破期間,允許他人進入危險區的警戒人員及擅自闖警戒的人員。

2.明火爆破,放糊炮、強行放炮的指揮人員和爆破工。

3. 出現拒爆、殘爆時,現場負責人要按規定彙報通風隊、調度室,並按規定進行處理,不彙報、私自或者不按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責任人。

4. 施工區隊在耙矸或清矸作業中發現有瞎炮現象應立即停止作業,彙報通風隊、調度室,由爆破工、施工區隊跟班隊幹或班長現場按瞎炮處理措施聯合處理瞎炮,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彙報和處理的責任人。

5. 私自藏匿、銷毀雷管、炸藥或私自帶火工品升井的責任人。

(六)防治水專業

1.未按01manbetx 措施要求實施探放水而進行采掘活動的或出現透水征兆沒有及時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的責任人。

2. 積水區水位高於允許掘進水位0.5m仍繼續生產的。

(七)地麵部分

1. 高壓停、送電不設專人聯係,停電後、作業前不驗電、放電或沒有使用專用放電線放電的責任人,或者停錯、送錯高壓電的責任人。

2. 停電02manbetx.com 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責任人。

3. 機電設備檢修結束後需送電時,原則上“誰上鎖、誰開鎖”,其他人員嚴禁進行解鎖,對於破壞上鎖裝置,私自進行解鎖強行送電的責任人。

4. 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5. 超速行車,並導致輕微傷及以上事故的責任人。

6. 扒、蹬、跳車的責任人(乘坐跟車工專用座椅的除外,但跟車工必須等車輛停穩後,方可摘掛座椅及人員上下)。

7. 地麵關鍵崗位(主、副井絞車房及信號房,南北風井主要通風機房,地麵瓦斯抽放站,鍋爐房,壓風機房,地麵變電所、叉車、鏟車、吊車(桁吊)、電機車等特種車輛司機)人員酒後上崗。

8. 地麵瓦斯抽放站區域內吸煙或明火取暖的人員。

(八)共用部分

1.攜帶手機、電子表、煙草、點火用品等物品入井的人員;酒後入井的人員;地麵關鍵崗位喝酒的人員。

2. 已經出現事故征兆,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強行組織施工的責任人。

3.關鍵崗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無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責任人;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關鍵崗位特種作業的責任人。

4. 不服從安全管理和處罰,對安全管理人員采取打擊報複的責任人。

5. 擅自進入易墜落、爆震等高危險區域的人員。

6. 私自進入采空區的責任人。

7. 主副井絞車司機、壓風機司機、主扇風機司機、地麵卸載站司機、主副井把罐工、主副井信號工、電機車司機、矸石山絞車司機、翻矸機司機、吊車司機、叉車司機、桁車司機、司爐工、操作高速旋轉設備(砂輪機、型材切割機、磨光機、車床、鑽床等)操作工、鍛工、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司機、調度室調度員、監測監控員、注漿站(北翼注漿站除外)操作工崗位工等關鍵崗位人員在崗位期間一個月內第二次被查出攜帶手機的。

8. 違反其它製度、規程、措施條款規定,情節嚴重,導致工傷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發生的責任人。

第六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嚴重“三違”處理,學習5天,並從當月工資中扣除1000元,責任人自違章發生之日起半年內不再發生“三違”的,返還800元;對班長罰款200元,對跟班隊幹罰款300元。

(一)采煤專業

1.采煤工作麵進入機道作業不執行敲幫問頂,不設專人監護,運輸機不停電閉鎖,20m範圍內的采煤機沒有停電閉鎖並摘掉離合器,附近10m內操作支架的責任人。

2.工作麵頂板來壓有冒頂預兆時,不進行加固,繼續回柱的責任人。

3.采煤工作麵轉載機或運輸機運轉期間,進入機頭三角區的責任人。

4.拉移支架時,操作人員不麵向工作麵推進方向的。

5.采煤工作麵生產期間,坐在電纜槽上或在齒軌上行走的責任人。

6.采煤機割透機頭(尾)小於5m時,未在順槽距回采煤壁5m以外設置警戒,或警戒以裏有人的(采煤機和運輸機司機除外)。

7.采煤工作麵兩巷支護時,上梁或竄梁不按規定使用防墜鏈(繩)的。

8. 人員進入注漿泵攪拌桶內作業時,對應開關未停電、掛牌、上鎖的。

9. 檢修注漿泵時,未按規定執行停送電製度的(清理衛生不視為檢修)。

(二)掘進專業

1.獨頭巷道巷修,違反“由外向裏”的原則修護巷道或獨頭修護地段以裏有人逗留的。

2.不經總工程師批準擅自更改支護形式的責任人。

3. 開拓、掘進、巷修工作麵的循環進尺大於措施規定最大控頂距,但小於或等於措施規定循環進尺加措施規定排距長度的責任人。

4. 開拓、掘進、巷修臨時支護或永久支護後空頂距大於措施規定空頂距離,但小於或等於措施排距長度時,在空頂下作業的責任人。

5.耙矸與迎頭需平行作業時,攀橛向前3m範圍外不設置警戒繩、警戒牌的責任人;警戒繩至迎頭小於5m的或人員在警戒範圍內作業的。

6. 使用漏液、失效的單體支柱作為臨時支護,造成臨時支護失效的責任人。

7. 風動鑽具上的控風開關損壞時,采用遠程控製方式開停壓風繼續使用鑽具的責任人。

8.綜掘機停機時,切割頭未落地而未采取其他措施的;檢修綜掘機時,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的。

9. 斜巷多茬巷修作業時,上茬懸鉤裝矸期間,下茬需在第一道阻車器上方3-5m處增加一道臨時阻車器,不按要求設阻車器的。

10. 敲幫問頂工序結束後掉頂300mm長、300mm寬、200mm高以上的。

(三)機電專業

1.沒有履行任何手續停送電或不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原則的責任人。

2. “約時”停送電或借用其他單位檢修時間作業的責任人。

3.低壓供電停錯電的責任人。

4. 停送電作業,若一個開關有多個單位同時進行停送電時,沒有履行相關手續的或者沒有懸掛證件和停電牌的;不具備停電條件就停電的。

5. 檢修結束後需解鎖送電時,忘記密碼需要破壞上鎖裝置開鎖,沒有機電隊長或跟班隊幹現場監督處理的。

6.井下電工檢修低壓電氣設備時,沒有驗電或沒有使用合格放電線放電或未放電的責任人。

7. 在檢修期間,不具備上鎖功能的開關,除停電、閉鎖、掛牌外,沒有派專人看守或看守人擅自離開的。

8. 電氣設備用銅絲等物品代替保險絲的責任人。

9.井下私自拆卸、維修各類非防爆電氣儀表的,在井下更換各類非防爆電氣儀表電池的,私自拆卸礦燈的。

10.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按規定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靴或站在絕緣台上的責任人。

11. 甩掉過流、短路、漏電保護裝置的責任人。

12. 違反規定帶電檢修或搬遷設備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本安型電氣設備除外)。

13.刮板輸送機正常使用時,沒有按規程要求對機頭、機尾進行固定的責任人(綜采工作麵的運輸機或迎頭剛放完炮的除外)。

14.膠帶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運行期間,用鐵鍬或其它工具刮滾筒、皮帶或運轉部件上的煤泥或處理其他物品的。

15.使用絞車時,無論何種原因致使絞車鋼絲繩拉斷的責任人。

16.檢修壓力管道之前,沒有先關閉上級閥門,並進行充分卸壓的責任人。

17.擅自打開壓力設備卸載閥、安全閥、調整部件動作壓力的責任人。

18. 供電線路未經機電科審核批準,私自投入使用的責任人。

19. 破壞輔助乘人裝置、猴車正常運行的責任人。

(四)運輸專業

1.信號工未進行安全確認,未按01manbetx 傳遞信號,導致設備誤動作的。

2. 井上下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沒有使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確認就發送開車信號的責任人。

3. 斜巷運輸使用打點信號約定聯係下車偏口,沒有先使用語言信號聯係的責任人。

4. 斜巷運輸聯係信號沒有進行確認的責任人。

5. 斜巷運輸信號發出並確認後1分鍾內未得到執行時,沒有重新發送確認信號就開啟絞車的。

6.斜巷運輸信號發出並確認後未得到執行時信號工離開崗位的。

7.斜巷把鉤工發信號前未對軌道坡瞭望,或者發現有行人仍發出開車信號的。

8.斜坡軌道絞車運行時,把鉤工看到人員沒有製止的。

9.斜巷運輸過程中發現扒、蹬、跳車人員不進行製止的責任人。

10.斜巷使用絞車時,不帶電下放車輛的責任人。

11.斜巷運輸鋼管、軌道等超長材料車輛(超過4.5m)時,不單車提放或不使用絞車鉤頭直接連接的責任人。

12.斜巷運輸單體、鋼梁、圓木等支護材料時,若第一輛車與第二輛車之間原三環鏈連接長度不夠時,不采用10噸及以上U型環連接三環鏈或U型環螺栓未上滿絲扣的,每鉤運輸數量超過2輛的。

13. 斜巷絞車提升速度超過規定的責任人。

14. 需要在斜坡軌道作業時,作業人員未將作業情況告知絞車司機的。

15. 斜坡軌道有人作業時,斜巷把鉤工發信號前對作業人員的躲避情況未進行確認的。

16.絞車鉤頭不掛在鏈環上拉車的責任人。

17.操作絞車時,絞車司機一手操作一手調繩的(包括用釺子、背木等其它工具)。

18.私自將絞車電液製動器、二級製動甩掉不用的。

19.非專職人員擅自調整絞車盤式製動閘間隙的。

20. 無極繩絞車運行時,在鋼絲繩受力可能彈出的一側行走或閑坐的。

21.頂車時不掛鏈環,斜巷停車不設阻車裝置或阻車裝置不全的。

22.車輛通過各設有專職警戒人員的車場、繞道、偏口前,機車司機沒有與警戒人員聯係或不聽從專職警戒人員指揮擅自通過的。

23.電機車司機站在車下操作機車的。

24.平巷運輸,在車輛或機車未停穩時摘鉤的責任人。

25. 列車兩側有人站立或者行走時,仍然發信號頂車的跟車工。

26. “三超”車輛(超長、超寬、超高,長x寬x高超過4500mmx1500mmx2100mm)或特殊大件設備車輛未製定安全措施私自運輸的責任人。

27. 不按規定要求裝車,大件、長材等設備或材料選用不對稱的小花車、小平板車裝車,造成裝車質量不合格出現超寬、超長、超重、重心偏移、偏沉現象的責任人。

28.乘罐籠人員不聽從把鉤人員統一指揮,搶罐、擠罐,在罐籠內打鬧的。

29. 把罐工沒有鎖住罐籠門或插銷插不到位的。

30. 因工作失誤或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發現鋼絲繩存在隱患並認真填寫記錄而造成級別事故的。

31. 除車場倒車外,電機車頂車運行的。

32. 車場頂車時前頂後拉的。

33. 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絞車脫繩的。

34. 無極繩絞車運轉期間跨越鋼絲繩的。

35. 斜巷運輸下放車輛時,因操作不當或誤操作,造成車輛下錯偏口的。

36. 車輛下放時提前打開擋車杠(上平台可在車輛連接好後、發出信號前打開),或車輛提升後未及時關閉擋車杠的。

(五)通風專業

1.超過規定距離利用擴散通風組織作業的責任人。

2.劃破風筒乘涼或私自動調節風窗的責任人。

3.停風時,未按要求停電、撤人、設置警戒、警標的。

4.破壞通風設施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

5.特殊情況不能實現聯鎖的風門由使用單位負責看管,無專人看管或過後不關風門、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的。

6.私自改變采掘工作麵的風量未經通風科或以上領導批準的。

7. 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沒有及時發現或彙報處理的瓦斯檢查工。

8. 發現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後,不立即撤出人員的,不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一切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的。

9. 臨時停工的地點,擅自停止供風的責任人。

10.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巷道與老巷、采空區等地點貫通的責任人。

11.空班、漏檢的瓦斯檢查工。

12. 經過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的瓦斯檢查工,現場不會操作的。

13.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等,氧氣濃度低於18%時,組織人員入內的責任人。

14.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斷電功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15.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瓦斯濃度未降到允許複電值以下時,擅自送電的責任人。

16.衝洗煤塵、拉支架、扛運物料等不采取防護措施,造成監測設備及監測電纜損壞或故障的。

17.有突出危險的工作麵,專職瓦斯檢查工不現場交接班的。

18.因儀器故障、失靈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突出危險性預測數據不真實的預測預報人員。

19. 施工單位以任何形式影響或阻礙瓦斯參數預測工作的責任人。

20.不按照探煤管理規定進行探煤工作而擅自組織生產的責任人。

21.處理卡鑽過程中,操作人員使用管鉗與鑽機同時擰鑽杆的責任人(適用於探放水鑽機)。

22. 損壞瓦斯抽放主管路的責任人。

23. 在抽放負壓超過10kPa時,掐接直徑250mm及以上的瓦斯抽放管路的責任人。

24. 啟封密閉時不采用銅質工具或者防火花墊物的。

25.井口房、通風機房及周圍20m範圍內有吸煙或火源的。

26.對旋風機雙級運行期間,私自改成單級運行的。

27.甲烷傳感器報警點或斷電點設置錯誤的。

28.不按規定流程操作抽采泵、抽采管路閥門導致瓦斯預警的。

29. 在甲烷傳感器安裝地點5米範圍內使用紅外線通訊的發射裝置或設備的責任人。

30. 做甲烷超限斷電閉鎖試驗期間對斷電開關打短接、近控或甩掉瓦斯電、風電閉鎖功能的責任人。

31. 私自改變監控係統供電電源的責任人。

32. 私自改變監控係統連接方式造成監控係統不能正常斷電的責任人。

33. 破壞井下柵欄或其鎖具的。

34. 防突工在測參數時沒有記錄好軟分層情況的。

(六)爆破專業

1. 爆破工和背藥工攜帶爆炸材料,不按照礦上規定的路線、時間行走,違反規定乘坐人車、猴車的。

2.工作麵當班矸(煤)沒有出完時,當班未與下一班交接清楚炮眼布置並在炮眼布置圖上簽字;下一班接班後現場負責人(跟班隊幹、班組長)未重點檢查工作麵是否有拒爆、殘爆的;下一班未完成驗炮工作的(以浮矸或浮煤清淨距工作麵2~3m,見硬底為準)。

3.爆破未使用水炮泥、阻燃膠帶、腳線牌或腳線牌隔號使用的。

4.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內的人員和未製止的庫管員。

5.爆破材料在貯存、運輸、使用的過程中,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穿化纖衣服或不抗靜電衣服的。

6.爆破材料裝卸時用腳踩、拋擲、磨擦、撞擊的。

7.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時電雷管和炸藥未分開運送的。

8.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9.爆破工作全部結束後,爆破工、班組長未共同核實本班電雷管、炸藥實際消耗量、剩餘量並雙方簽字的。

10.不親自裝配引藥的爆破工、參與裝配引藥的其他人員。

11.不親自連接爆破母線與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的爆破工,參與上述工作的其他人員。

12. 一個引藥內裝配2個及以上雷管的或一個炮眼內使用2個及以上雷管的責任人。

13.利用發爆器以外的工具進行爆破的。

14.一個警戒人同時負責兩處警戒的。

15.爆破母線長度或警戒、躲炮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16.不親自運送雷管的爆破工。

17.爆破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

18. 存放有火工品的存放箱、背運箱無鎖或者未鎖好的爆破工。

19. 火工品的存放箱、背運箱的鑰匙沒有隨身攜帶轉給他人保管的爆破工。

20. 在火藥庫領取火工品時,沒有由爆破工、背藥工、火工品管理員三人當麵共同對火工品進行清點並簽字確認就領取火工品的責任人(包括爆破工、背藥工、火工品管理員)。

21. 火工品背運到達施工地點後,沒有由爆破工、背藥工、班組長(跟班隊幹)三人當麵共同對火工品進行清點並簽字確認就將火工品放入存放箱的爆破工。

22. 火工品在工作麵使用時沒有履行申領簽字手續(必須由班組長向爆破工申領,由爆破工記錄發放時間、發放數量、剩餘數量、領用人後,爆破工、班組長、領用人共同簽字確認)的爆破工。

23. 將火工品放置在箱體損壞不能防盜的存放箱或背運箱內,或長時間存放在背運箱內的爆破工。

24. 驗炮結束後被非驗炮人員發現迎頭殘眼中有炸藥或雷管,參加驗炮的班長、跟班隊幹、拒爆炮眼裝藥人員、爆破工。

25.驗炮結束,班長沒有親自到警戒地點撤警戒,或以晃燈、喊話等其它形式傳遞信號的。

26.在老炮眼或殘眼上打眼的責任人。

(七)防治水專業

1.孔口管試壓成功而未安裝好控製閘閥就鑽進的責任人。

2. 積水區水位高於允許掘進水位0.1~0.5m仍繼續生產的。

(八)地麵部分

1. 沒有履行任何手續停送電或不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原則的責任人。

2. “約時”停送電或借用其他單位停電時間作業的責任人。

3. 低壓供電送錯電的責任人。

4. 電氣設備用銅絲等物品代替保險絲的責任人。

5.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不按規定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靴或站在絕緣台上的責任人。

6. 故意甩掉過流、短路、漏電保護裝置的責任人。

7. 違反規定帶電檢修(檢修和試驗電器設備時製定安全措施及電壓等級不高於36V的除外)或搬遷設備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

8. 檢修壓力管道之前,沒有先關閉上級閥門,並進行充分卸壓的責任人。

9. 擅自打開壓力設備卸載閥、安全閥、調整部件動作壓力的責任人。

10. 信號工未進行安全確認,未按01manbetx 傳遞信號,導致設備誤動作的責任人。

11. 操作絞車時,絞車司機一手操作一手調繩的責任人(包括用釺子、背木等其它工具)。

12. 絞車鉤頭不掛在鏈環上拉車的責任人。

13. 頂車時不掛鏈環的責任人。

14. 電機車司機站在車下操作機車的責任人。

15. 在車輛或機車未停穩時摘鉤的責任人。

16. “三超”車輛(超長、超寬、超高,長x寬x高超過4500mmx1500mmx2100mm)或特殊大件設備車輛未製定安全措施私自運輸的責任人。

17. 不按規定要求裝車,大件、長材等設備或材料選用不對稱的小花車、小平板車裝車,造成裝車質量不合格出現超寬、超長、超重、重心偏移、偏沉現象的責任人。

18. 班中飲酒的地麵一般崗位人員。

19. 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崗證不匹配的人員。

20. 駕駛各類車輛時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駕駛、疲勞駕駛的人員(如外來車輛在礦院內超速駕駛,對礦接頭單位按嚴重“三違”考核)。

21. 地麵關鍵崗位人員(主、副井絞車司機及信號工,南北風井崗位司機,南北瓦斯抽放站司機,鍋爐房司機,壓風機房司機)攜帶手機,或主、副井絞車司機及信號工在開車及傳遞信號時接打電話。

22. 地麵未經機電科審核批準私自增加大功率(三相電10kW以上)用電設備,或未經機電科驗收私自投入使用的責任人。

23. 地麵未經機電科、保衛科審核批準,利用大功率燈泡或電氣取暖設備進行取暖的責任人。

24.擅自拆除或損壞鍋爐等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責任人。

25.起重吊運司機違章操作威脅到他人安全或違章乘坐吊運設備的責任人。

26. 超負荷吊運重物的。

27. 立井井架、井筒上下平行作業的責任人。

28. 砂輪片裂損進行磨削的。

29.更換砂輪片時未關停上級電源並懸掛停電警示牌。

(九)共用部分

1.無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2. 攜帶手機、電子表、煙草、點火用品、現金等物品或酒後在副井口等候入井的人員。

3.崗位司機在崗期間睡覺的;乘坐架空乘人裝置時睡覺的人員;在操作台、台階、梯子、過橋或頂板不好的地點等不安全環境睡覺的人員。

4.在火藥庫、變電所、水泵房、主要通風機房、瓦斯抽放泵站、注漿站等重要場所工作期間擅自脫崗的人員(超過作業場所20m範圍外)。

5. 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崗證不匹配的人員。外省證件無效。

6.巷道揭煤、集中探放水、貫通、排瓦斯當班及其他重要環節,必須由技術主管及以上人員跟班,安裝或拆除綜掘機隊長、書記或機電隊長跟班,以上施工如果跟班隊幹不在現場的責任人。

7.施工前沒有組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技術人員,考試不合格就安排上崗的責任人。

8.駕駛各類車輛時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駕駛、疲勞駕駛、酒後駕駛的人員。

9. 入井時,在井口不主動將入井牌交予把罐工,躲過把罐工的查驗將入井牌帶入井下的;把罐工允許無牌人員下井的。

10. 頂板或幫部高度1.2m以上存有活矸危石(200×200×50mm以上),在1.0m範圍內作業的。

11. 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無論是空瓶或重瓶,在地麵滾動運行的責任人(挪移滾動除外)。

12. 停頭停麵迎檢的現場最高管理人員。

13. 不配合擁罐工執行抽查搜身工作的人員。

14. 在車幫、油桶上作業的人員。

15. 入井人員不攜帶定位卡、私自拆卸定位卡、攜帶他人定位卡、讓他人攜帶定位卡的。

16. 煤倉上下平行作業的。

17. 主副井絞車司機、壓風機司機、主扇風機司機、地麵卸載站司機、主副井把罐工、主副井信號工、電機車司機、矸石山絞車司機、翻矸機司機、吊車司機、叉車司機、桁車司機、司爐工、操作高速旋轉設備(砂輪機、型材切割機、磨光機、車床、鑽床等)操作工、鍛工、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司機、調度室調度員、監測監控員、注漿站(北翼注漿站除外)操作工崗位工等關鍵崗位人員在崗期間一個月內第一次被查出攜帶手機的。

18. 站在礦車、平板車或花車上作業時不按規定掩車的。

19.井下電氣焊,不在規定時間內作業(特殊情況下,如必須變更作業時間的,需報請值班礦領導批準)。

20.非作業人員私自進入煤、矸倉上口護欄以裏的,作業人員進入煤、矸倉上口護欄以裏不戴保險帶的。

21.安全管理人員入井檢查時通風報信的。

22.違反其它條款規定,情節嚴重,又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

第七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一般“三違”處理,學習3天,並從當月工資中扣除500元,責任人自違章發生之日起半年內不再發生“三違”的,返還400元;對班長罰款100元,對跟班隊幹罰款200元。

(一)采煤專業

1.采煤機停機時,在滾筒附近3m範圍內有人作業時,不打開滾筒離合器的。

2. 采煤機強行截割應進行鬆動爆破而未進行鬆動爆破岩石的責任人。

3. 采煤機通訊控製係統不起作用未采取其他措施強行開機的。

4.進入采煤工作麵溜子道範圍內作業,不向控製台彙報作業內容、作業人員、監護人情況的,控製台不做好詳細記錄的。

5.綜采工作麵拉專列時,隊長、書記或機電隊長不現場跟班的或私自拉專列的。

6.液壓支架前頂板狀態不好,工作麵頂板破碎時,不采取帶壓擦頂移架、跟機移架措施的。

7.采煤工作麵違反“先下後上、先裏後外”程序放頂的。

8.采煤機割煤遇鐵器時,不及時停機處理的。

9. 使用柱體嚴重變形、缺少兩個及兩個以上柱爪的單體柱或斷裂的鉸接梁、π型梁進行支護的。

10.采麵兩巷放頂時,沒有安全監護進行作業的。

11. 注液槍放在輸送機裏或其他機電設備運轉部位上。

12. 坐在進液高壓膠管上的。

13. 采煤機割煤後未按規程要求及時伸出伸縮梁護幫,采高大於2.7m以上,連續3架以上的。

14. 割煤時發生漏頂、冒頂或遇有緊急情況不及時停機的。

15. 遇到單體柱被壓死時,未采取挑頂臥底措施回柱,回柱前不打替換柱的。

16. 回柱前,人行道或退路不暢通的。

17. 工作麵拉架以後煤壁傘簷超過規定(長度1m以內厚度超過0.25m,長度1m以上厚度超過0.20m)沒有及時處理,且機道內左右10m範圍內有人作業的。

18. 未按規定檢查乳化液配比的責任人。

19. 充填工序完成後,未按要求對管路進行清洗的(衝清水不低於10min)。

20. 沿空留巷采煤工作麵充填料沒有按要求進行配比(設備故障不予考核)。

21. 沿空留巷段除原巷道以外的區域,在工作麵支架拉架、降架操作時有人員進行回棚、打棚作業的。

(二)掘進專業

1.耙矸機運行時,沒有安裝使用防護欄的。

2.耙矸機在使用時,前上方沒有安裝金屬防護繩或未用繩卡固定在專用頂板錨杆上或棚梁的。

3.耙矸機過渡槽內存矸超過1/3的。

4.耙矸機耙鬥出繩方向或耙裝的夾角過大時,司機站在出繩側操作的。

5. 耙矸機運行前,警戒繩必須拉設在耙矸機尾輪後方1米外的位置,並全斷麵懸掛“前方耙矸、禁止通行”警戒牌,違反本規定的。

6.跟班隊幹和安檢員不在現場斜巷移耙矸機的。

7.斜巷上山超過15°操作耙矸機時,司機前方沒有安裝有效護身擋板的。

8. 綜掘機強行截割應進行鬆動爆破而未進行鬆動爆破岩石的(割岩石時冒火花)。

9.作為臨時支護的前探梁容易下竄時,沒有對尾端采取防下竄措施的(5°以上上山)。

10.掘進巷道使用單體柱作為臨時支護時,單體柱不穿正規柱鞋、或壓力達不到2.5MPa的(用手能晃動的視為柱壓不夠)。

11.岩巷錨噴巷道從巷道中線至一側浮矸以上600mm處拱部錨杆未打齊,在該側施工進尺眼的。

12.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未采取臨時支護進行加固的。

13.架設或撤換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卡纜上齊、所有螺栓緊固合格)之前而施工下一架的。

14.-15°以上(包括-15°)巷道迎頭有人作業,沒有使用防片幫網的。

15.開掘工作麵使用的單體支柱和注液槍未保持完好狀態的,使用任何損壞的單體支柱(如缺牙)、π型梁(如開焊、裂紋)進行支護的。

16. 岩巷施工周邊眼、掏槽眼不使用導向(深)棍的責任人。

17. 不按照規定的規格、數量和順序使用錨固劑的。

18. 對1.5m高以上巷幫或頂部敲幫問頂時不使用專用工具的。

19. 斜巷施工,坡度大於等於15°時,現場需做好防滾矸措施(防滾矸板設置高度不低於500mm,距兩幫不得大於200mm),不按規定設置或設置標準不符合要求的。

20. 斜巷施工時,有軌道運輸的要在施工點上方15m以上設置一道臨時阻車器,不按規定設置的。

21. 不按所畫的輪廓線及眼位打眼的。

22. 施工炮眼前沒有畫輪廓線或不點眼位的人員。

23. 噴漿料沒有使用料鬥對水泥和混合料進行配比的;噴漿料沒有攪拌均勻的。

24. 迎頭打錨杆沒有堅持由外向裏原則施工的。

(三)機電專業

1.觸摸運行或轉動的設備部件的(猴車繩輪、皮帶托輥、鋼絲繩、皮帶帶麵、礦車、花車、平板車等,特殊情況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嚴格執行)。

2.用濕布擦洗電纜不戴絕緣手套或絕緣手套不完好的和水衝帶電體(電壓在127v以上)的,用水直接衝井下電氣設備的。

3.井下流動電鉗工及班長未配帶瓦斯便攜儀,電鉗工檢修電氣設備未檢查工作地點瓦斯,未按要求吊掛便攜儀的,未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的。

4.開關的閉鎖裝置不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的,檢修時停電未閉鎖的,未按要求懸掛“有人作業,禁止送電”的警示牌,不是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取下警示牌送電的。

5.使用沒有護罩、出現滑鏈的手拉葫蘆進行作業的。

6. 機電設備安裝後,需要驗收而不經驗收私自投入使用的。

7. 擅自使用非本單位管理機電設備的。

8.變電所內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

9.絞車和運輸機司機離開工作崗位超過規定距離50m,又沒有將開關手把打到零位的,未閉鎖、未掛牌的。

10.手持式電氣設備絕緣護套損壞,仍然繼續使用的。

11. 對於大型檢修作業或因停電時間較長,檢修作業需交給下一班完成,中途需要變更停送電人的,必須在現場安全負責人(當班跟班隊幹或班長,當班跟班隊幹或班長不在現場時必須打電話請示指定監護人)監護下進行,在開關手柄上更換有效證件和密碼鎖,私自變更或不進行變更的。

12. 主井裝載站、副井口、井底操車操作台操作鑰匙不用時未拔下的責任人。

13. 井下電氣焊作業時,電焊工不按規定穿絕緣膠靴或絕緣膠靴破口漏氣的。

14. 井下電氣焊作業時,看護電焊機電源開關的專職電工不在現場的。

15. 使用電焊機時,沒有可靠接地的。

(四)運輸專業

1.除車場倒車外,電機車司機正常運行期間,把頭和身體探出車外的。

2.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未將控製器手把取下,未隨身攜帶,未刹緊車閘或關閉車燈的。

3.正常情況下,兩台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兩輛車之間距離小於100m的。

4.電機車通過車場、彎道、道岔、交叉點或者遇到行人以前或電機車頭通過彎道過程中(未看到另一股道前),未鳴笛、減速的。

5.在巷道內電機車行駛的過程中,行人未躲避或與電機車並行的。

6.大巷電 機車牽引車輛運行時,行駛速度超過4m/s。

7.南大巷在機車運行期間行人的(檢修工、檢查人員、調度室安排同意的除外)。

8. 人車從井底至25人車場正常行車時間低於25分鍾(不包括停車時間)的。

9.電機車長距離頂車運行時不鳴笛,在最前方的車輛不掛紅燈,跟車工不在最前方警戒的。(在車場短距離組列時除外)

10.運輸特殊設備及長材車輛未按要求封車的,用礦車運輸管路、軌道等長材的。

11.電機車無燈、無鈴、無撒沙裝置、無沙、不撒沙或抱閘失靈等繼續使用的(如突發故障,應向調度室彙報,並慢速開至檢修地點)。

12.電機車同時牽引人車和其它車輛(工具、火藥車除外),異道頂車或者異道拉車的。

13.在運輸大巷內推車無措施或未按措施作業的責任人。

14.在運輸大巷作業時,沒有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牌或信號燈等安全設施的。

15.車場內人車啟動後在車場奔跑追車的。

16.非專職信號工操作信號電鈴的。

17.信號工和操車工沒有確認接到把鉤工發出的信號後,進行操車或打信號作業的。

18. 信號工擅離工作崗位或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的。

19.無極繩絞車專用通訊信號(泄漏電話),與其它絞車同時使用的。

20.無極繩絞車運行時,跟車工距離梭車小於5m的。

21.拉絞車鋼絲繩鉤頭時,不提鉤頭隨行的或拉壞軌道、設備的。

22.鋼絲繩受到衝擊拉力時(如突然停車),應立即停車檢查,發現有死彎、擠傷、直徑變細等情況繼續使用的。

23.私自在停止的刮板輸送機或皮帶上站立、行走(檢修時除外)的,跨越暫時停運的皮帶或運行的溜子不走過橋的,在斜坡軌道中心行走或閑坐的。

24.主提升絞車在提升大件、提升人員及非正常狀態下運行時,未執行1人操作1人監護製度的。

25.副井口、副井底把罐工在有人員進入罐籠時,沒有使用信號閉鎖的。

26. 100米以上斜巷運輸提、放車輛時,提升車輛不吊掛紅燈的。

27. 斜巷運輸絞車、鋼絲繩、安全設施漏檢、假檢的。

28. 斜巷提升運輸必須設立提升信號,信號統一規定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放,四下慢提,五下慢放,不按照規定使用的責任人(變頻絞車按變頻絞車01manbetx 執行)。

29. 斜巷運輸時,斜巷上車場和下車偏口沒有拉警戒線或設置紅燈的。

30. 斜巷運輸時,警戒線以內的非作業人員沒有躲避的。

31. 斜巷運輸時,人員在不下車的偏口擋車杠裏5m範圍內停留的。

32. 車輛掉道時,跟車工未立即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的。

33. 利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打運物料沒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照措施執行的責任人。

34. 平巷、車場停放車輛不掩車,或未按規定掩車的。

35. 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啟動前司機必須發出信號,向工作人員示警,然後點動(間隔5秒鍾以上)或預警兩次,如果轉動方向正確,又無其它情況,方可正式啟動,違反上述規定直接啟動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的。

36. 大巷內施工,沒有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照措施執行的責任人。

37. 由於檢修不到位造成鋼絲繩脫輪的猴車檢修人員。

38. 因膠帶輸送機停機不及時造成物料卷入滾筒的;物料因捆綁不牢等原因造成撕裂膠帶的。

39. 因工作失誤或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發現鋼絲繩存在隱患並認真填寫記錄而造成一般事故、設備損壞或影響生產的。

40. 不認真執行鋼絲繩檢查規定,漏檢、假檢的。

41. 由於架空乘人裝置執行正常的運行製度,未能乘坐架空乘人裝置而在機巷內破壞架空乘人裝置、拉拽急停拉線、幹擾架空乘人裝置運輸的。

42. 礦車運行超過警戒繩的。

43. 電機車在彎道、道岔、車場運行過程中,司機接打電話的。

44. 火藥車在裝卸火藥時,兩端不拉設警戒的。

(五)通風專業

1.煤倉和溜煤眼不保持一定的存煤造成漏風的;有湧水時可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未關閉、未設置引水管的。

2.故意剪斷吊掛風筒鐵絲影響風筒吊掛的。

3.擅自將風筒接口處錯開或斷開、造成風筒脫節及損壞等影響掘進工作麵正常供風的。

4.瓦斯檢查工沒有在新鮮風流中校對檢測儀器,造成瓦斯檢測結果誤差大於0.1%以上的。

5.井下所有通風設施未實現掛牌管理,責任未落實到人,未執行每旬檢查永久密閉的(責任人為包片通風設施工);對井下的臨時密閉、柵欄及風門,未每班進行檢查的(早班責任人為包片通風設施工,中、夜班責任人為當班區域內的瓦斯檢查工)。

6.鑽場施工鑽孔時,沒有按規定使用瓦斯、一氧化碳便攜儀的(底板改造鑽孔隻使用瓦斯便攜儀)。

7. 視頻監控的鑽場在打鑽及拔鑽過程中未按規定使用視頻監控的。

8.瓦斯泵司機不按規定巡回檢查、不做記錄的。

10.使用電焊、氣割作業時,未按規定測量作業地點瓦斯的,滅火器材配備不足的。

11.進入密閉前柵欄內工作人員中沒有人攜帶測氧儀和瓦斯便攜儀的。

12.擅自偷換、拆卸外單位壓風自救的。

13.井下鋪設的瓦斯抽放管主管及安裝的閥門,未經通風科允許私自改動的。

14.抽放隊泵站司機不堅守崗位或不現場交接班,不按要求檢測、填報抽放參數的。

15.防突工入井前、測試前不檢查突出危險性參數測量設備、儀器的完好性及氣密性的。

16.擅自破壞在用的鑽機、鑽杆、電纜、鑽孔管理牌板、抽放支管等瓦斯抽放設備、材料的。

17.施工防突措施孔未由跟班隊幹或班長簽字的。

18.抽采鑽孔拔鑽驗收前,沒有按要求向礦調度室彙報的。

19.井下瓦斯抽采鑽孔、高位裂隙、采空區主管出現漏測、測量周期超標的。

20.對抽采管路附屬安全裝置的安全檢查中出現造假現象的。

21.瓦斯抽采鑽孔方位角誤差超過2°,孔間距誤差超過規定範圍0.2m的;現場不帶工具的、不使用專用工具的。

22. 具備抽放係統的高瓦斯區域施工揭露煤層的鑽孔時,鑽進深度超過1m仍不安裝孔口防噴裝置的以及符合以下條件時防噴裝置不連抽的:掘進迎頭施工的順層鑽孔和穿層鑽孔設計長度超過20m;打鑽現場瓦斯濃度達到0.5%以上;底板穿層孔距離預計距見煤位置小於6m或正在穿煤。

23. 移動甲烷傳感器或中斷監控信號前未向調度室監控組彙報的。

24. 沒有安裝甲烷傳感器的巷修地點,作業期間沒有在施工地點吊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25. 施工注水鑽孔存在造假行為的施工人員、監督人員、填表人員。

26. 采煤機、掘進機、電機車上無機載斷電儀或機載斷電儀升井檢修時,沒有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27. 人員或車輛通過非防突風門時,未立即將反向風門關閉,導致三扇風門同時打開的。

28. 衝洗巷道積塵時水流直接對監控電纜接線盒、傳感器、分站等監控設備進行衝洗的責任人。

29. 使用耙矸機耙裝煤矸時,未將甲烷傳感器吊掛在攀橛的另一側或耙巷道左(右)側矸時將甲烷傳感器移至右(左)吊掛的責任人。

30. 因施工需要移動甲烷傳感器,在作業結束後滯後15min以上沒有往回移動的。

31. 瓦斯便攜儀未按規定調校的。

32. 井下各抽采鑽場采用架柱式或履帶式鑽機施工時,鑽進期間同一側的兩根壓柱同時出現鬆動的現場負責人。

33. 防突工在測q值時沒有攜帶煤樣罐的。

34. 未按要求測風並填寫測風牌板的。

35. 違反規定進行擾動煤體作業的現場負責人。

(六)爆破專業

1.運送電雷管時,絞車提升速度超過2m/s,其它爆破材料超過4 m/s的。

2.各單位領藥工運送炸藥時未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的。

3.庫管員不按要求對雷管逐個進行全電阻檢查或發放不合格的電雷管(電阻值超過規定等)。

4.爆破工不隨身攜帶起爆器鑰匙的;爆破後,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鑰匙的。

5.貫通前,每次爆破施工單位的班長和瓦斯檢查工沒有共同對兩個掘進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的,沒有同時在兩個巷道口設置警戒進行下一步爆破工作的。

6. 現場有安全設施(掩體)不用的(有硐室或拐彎巷道除外)。

7. 發生抽炮的地點,爆破工對現場情況隱瞞不報的。

8. 放炮時,底部炮眼(以爆破說明書中底眼為依據)不使用絕緣膠管的責任人。

9. 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在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設置電話進行爆破作業的現場負責人。

10. 在殘眼內進行裝藥爆破的班長和爆破工。

(七)防治水專業

1.鑽場施工人員不按標注的方位線開孔的。

2.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水玻璃等材料進行注漿的。

3.注漿人員不做水泥凝固試驗、不測量水泥漿比重的。

4.鑽機正常鑽進時,壓柱未拴防倒繩、少壓柱、壓柱不牢靠或缺少柱鞋柱帽的。

5.排水、注漿管路等在對接前未將管內的撐木、編織袋、塑料袋等雜物清理幹淨的。

6. 鑽機卸壓柱時,先解防倒繩後鬆壓柱的。

7. 鑽機夾持器鬆而不能夾緊鑽杆,不處理繼續施工的。

8. 不按規定次數進行水量觀測或彙報的數據與實際水量相差大於50%或水量、水位記錄與限位牌板、地麵記錄相互矛盾的責任人。

9. 鑽探施工過程中,鑽孔未施工到設計位置,而鑽孔出水量大於15m3/h時,未執行“下行式”注漿的責任人。

10. 單孔注漿結束且本鑽場(或相鄰鑽場)無注漿任務後,不及時衝洗注漿管路或衝洗管路時間少於4小時的責任人。

11. 井下鑽孔注漿期間,未對鑽場作業區域前後20m範圍內注漿管路上的快速接頭進行二次加固的責任人。

(八)地麵部分

1. 觸摸運行或轉動的設備部件(鋼絲繩、礦車、花車、平板車等,特殊情況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嚴格執行)的責任人。

2. 用濕布擦洗、用水衝電纜不戴絕緣手套或絕緣手套不完好的(電壓在127v以上),用水直接衝電氣設備的責任人。

3. 開關的閉鎖裝置不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的,檢修時停電未閉鎖的,未按要求懸掛“有人作業,禁止送電”警示牌的,不是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取下警示牌送電的。

4. 使用沒有護罩、出現滑鏈的手拉葫蘆進行作業的。

5. 機電設備安裝後需驗收而不經驗收私自投入使用的責任人。

6. 擅自使用非本單位管理機電設備的責任人。

7. 變電所內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責任人。

8. 絞車司機離開工作崗位超過50m,又沒有將開關手把打到零位的,未閉鎖、未掛牌的責任人。

9. 手持式電氣設備絕緣護套損壞,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10. 除車場倒車外,電機車司機正常運行期間,把頭和身體探出車外的。

11. 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未將控製器手把取下,未刹緊車閘或關閉車燈的。

12. 電機車通過車場、彎道、道岔、交叉點及前方有人員未鳴笛、減速的,或前方人員未躲到安全距離以外仍然發信號及開車強行通過的跟車工和司機。

13. 軌道運輸線路上有機車通過時,在軌道兩側人員沒有及時躲避至距軌道1米以外安全區域的。

14. 電機車牽引車輛運行時,行駛速度超過2m/s責任人。

15. 電機車頂車運行前不安全確認,在最前方的車輛不掛紅燈,跟車工不在最前方警戒的(在車場短距離組列時除外)。

16. 電機車無燈、無鈴、無撒沙裝置、無沙、不撒沙或抱閘失靈等繼續使用的。

17. 電機車牽引分別處在兩股道上車輛的責任人(特殊情況下,可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8. 車輛掉道時,跟車工未立即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的責任人。

19. 主提升絞車在提升大件、提升人員及非正常狀態下運行時,未執行1人操作1人監護製度的責任人。

20. 特殊工種沒有隨身攜帶有效證件的責任人。

21. 一般工種無證上崗、崗證不匹配的責任人。

22. 兩人協同搬運較重材料或設備時,相互間沒有明確抬運信號、沒有告知相關人員就開始操作,或多人搬運重物時,未設專人指揮的。

23. 地麵吊運作業在開動起重機前,未進行鳴鈴(或吹哨)示警的;起重機在吊運期間,未鳴鈴示警,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的。

24. 吊物上有浮放件仍進行吊運作業的;吊鉤、吊運鋼絲繩不符合標準仍繼續使用的。

25. 進入吊運作業地點10米範圍內人員不戴安全帽的(機修車間除外)。

26. 起重機的限位保護、製動抱閘等裝置失靈,還繼續開啟起重機的。

27. 在吊物懸空期間,操作人員離開操作崗位的。

28. 1.6m以上高空作業不帶保險帶的,未穿防滑鞋或保險帶懸掛固定不符合要求的(低掛高用、未使用保險鎖扣、懸掛點固定不可靠);沒有專人監護的。

29. 站在礦車、平板車、花車上作業時不掩車的責任人。

30. 砂輪防護罩缺失或不完好繼續使用的。

31. 在砂輪機上磨削不戴防護眼鏡、長發未挽起塞進帽內的。

32. 磨削時站在砂輪旋轉方向正前方5m範圍內的。

33. 磨削完畢後,未及時關停電源的。

34. 機床工操作,長發女工未戴工作帽,未將長發挽起塞入帽內的。

(九)共用部分

1.行人通過行車的交叉點時,沒有執行“一停、二看、三通過”原則的。

2. 幫部高度0.4m以上、1.2m以下存有活矸危石(200×200×50mm以上),在1.0m範圍內作業的。

3.在作業地點敲幫問頂時,不指定專人負責監護的。

4.拆除舊支架或處理冒落的頂板時,無人監護或者無專人指揮的。

5. 特殊工種沒有隨身攜帶有效證件的。

6.一般工種無證上崗、崗證不匹配的。

7. 入井不戴安全帽或不係帽帶的,不佩戴礦統一配發的礦燈或自救器的,井下滅燈的。

8.井下穿化纖衣服(包括外衣、內衣、背心、內褲、襪子等)的。

9. 搬運較重材料或設備時,沒有告知相關人員就開始操作的。

10. 利用滾動、自由下落等方式進行野蠻裝卸的責任人。

11. 1.2m以上登高作業不帶保險帶、使用保險帶不規範或無人監護的,操作平台距底板高度超過1.6m沒有按措施要求使用護欄繩的。

12. 用大錘或其它工具(不包括專用工具)砸、截鋼絲繩頭,不戴眼鏡、不穿工作衣的。

13. 立眼施工時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不用繩拴牢固的。

14. 不按規定巡巷的或當班巡視完巷道後,還出現漿皮脫落現象(掉落漿皮達到200×200×50mm以上)、巡視巷道後失效的支護沒有記錄的。(責任人為當班跟班隊幹、班長或巡視人員),在巡視中弄虛作假人員。

15.靠在運行電機風葉罩或皮帶架上休息的。

16. 導師帶徒期間徒弟單獨作業的(師傅)。

17. 應設而未設警戒牌或提前摘、滯後掛警戒牌的責任人。

18. 除第六條第(九)項第3款以外情況的井下睡覺的人員。

19. 攜帶小說、雜誌、報刊等違禁物品在副井口等候入井的人員。

20.有人員攜帶手機、電子表、煙草、點火用品等物品入井或酒後入井時,井口檢身人員未查出的。

21. 軟管連接二次連接時,接頭先采用鐵絲捆紮或喉箍固定,然後進行二次連接;二次連接要求使用10#鐵絲,連接不低於兩道。二次連接嚴禁使用快速接頭、U型卡作為固定點,可提前在管件或風動工具上焊接螺母,作為二次連接的固定點;軟管與軟管之間通過硬管短節連接的,硬管兩端必須加工不低於50mm長的馬牙扣;軟管通過硬管短節與管件或風動工具連接的,硬管短節上也必須加工馬牙扣。壓風管路連接違反上述規定的。

22. 在迎接永煤公司及以上領導檢查中,井下迎檢路線及工作麵不穿工作衣(上身也可穿純棉T恤)的。

23. 應該使用保險帶時,保險帶吊掛點過低,不能保證人員墜落後保險繩起作用的。

24. 違反其它條款規定,情節嚴重,又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八條 凡違反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不規範行為進行考核,從責任人罰款100元,對班長罰款50元,對跟班隊幹罰款100元。

(一)采煤專業

1.注液槍不按要求吊掛落地的(適用於其它專業)。

2. 支架片閥不回零位、亂拔支架膠管、拔完不複位的。

3. 不按標準鋪網、聯網,或者不及時修補破裂的網片的。

4. 割煤過程中,采煤機滾筒割住護幫板或支架其他部位的。

5. 新入井或長期不用的單體液壓支柱,使用前沒有先按照規定排氣的。

6.工作麵及兩巷超前支護範圍內缺柱或損壞支柱未及時更換的。

7.工作麵超前支架拉移時,人員進入超前支架與巷幫之間的。

8. 沿空留巷段推溜過程中或降架時支架尾梁後方0.8m範圍內有人員逗留的。

9. 沿空留巷工作麵超前支護支架拉移時至少兩人配合,一個人單獨作業的。

10. 沿空留巷工作麵充填泵站上料、拌料期間,施工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喊話或打電話時不考核)。

11. 作業人員將鐵器丟進采空區的。

(二)掘進專業

1.打眼工騎跨在氣腿上打眼的(適用於所有專業)。

2.每班注漿原始記錄上未由當班施工負責人進行驗收把關並簽字的。

3.日常檢查中注漿檔案資料不齊全,施工現場沒及時填寫原始記錄或水泥數量偏差超過5袋的。

4.巷道架棚時必須使用撐木或拉杆,傾斜巷道所架設棚子有連續2棚空頂(接頂不實)不處理(複合支護除外),就進行施工的。

5. 巷道維修時,沒對風筒、管、線、設備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適用於所有專業)。

6. 凡所畫的輪廓線及眼位與炮眼布置圖不相符的。

7. 迎頭拱部每次噴漿前沒有對前探梁所用錨杆進行防護的。

8. 掘進巷道迎頭使用防片幫網時固定點不符合要求的。

(三)機電專業

1.起吊重物時鏈條、連接環的螺絲未上滿扣的。

2.采煤機、輸送機、轉載機司機開機前,不認真檢查機組各部位,不檢查環境、不瞭望、不喊話,沒有發出信號的。

3.使用電焊機時,不戴防護麵罩或防護眼鏡的。

4. 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牌時,沒有將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一並掛在開關手柄上的。

(四)運輸專業

1.電機車換向器閉鎖或者控製係統失靈,帶病運行的(可以彙報調度室後,慢速將機車開至充電硐室進行維修)。

2.乘人車場人員上下車時,人員與機車並行的。

3.乘車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 未聽從車場管理人員或跟車工指揮,上車後未將車門關好;

(2) 所攜帶工具和零件等隨身物品露出車外;

(3) 列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或列車到站後未鳴笛和吹哨確認,提前打開車門或在車內站立;

(4) 超員乘車;

(5) 列車在人車場或站點以外任何地點停車,未經允許下車;

(6) 人員不從規定的一側下車,下車後不排隊行走,擁擠、奔跑;

(7) 下車人員還未全部下車,上車人員就打開車門排隊上車;

(8) 乘人車場人員上下車時,人車司機和跟車工沒有下車瞭望,下車人員沒有全部離開車場或上車人員未上車完畢,就發出開車信號;

(9) 人員隨身攜帶的超長物件不放進工具車廂,而隨身裝入人車內;

(10) 乘車時腳蹬座椅;

(11) 人車跟車工在座位上歪躺或閉眼;未檢查車門關閉情況就發出開車信號;

(12) 列車行駛中未關車門時,跟車工和乘坐本節車廂人員;

(13) 當有上級領導入井檢查時,入井或升井乘車人員不聽從運輸隊跟車工指揮,非安排的陪檢人員與上級領導同擠一節車廂的;

(14) 與上級領導同坐一節人車或同一罐時,大聲喧嘩或說一些有損於我礦形象話語的;

(15) 在車場內、人車上隨地吐痰的;

(16) 在車場或人車上產生的生活垃圾不及時放入垃圾桶隨地亂扔的。

4.井下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有違反下列情況之一的。

(1) 推車時,一次最多推三輛正規連接的礦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方向推車時,在坡度小於5‰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30m;

(2) 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時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使用口哨發出警號;

(3) 軌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4) 推車時,推車工應站在礦車後方,目視前方,平握礦車扶手,推花車時手握直框架,同時要集中精力,耳聽後方,隨時防止後麵突然來車;

(5) 在推車時,隨時觀察周圍環境,防止碰傷或擠傷;

5. 使用閉鎖裝置損壞或者嚴重變形的礦車的。

6. 軌道運輸使用的連接裝置不符合以下規定的。

(1) 井底車場、南北翼軌道運輸大巷1.2噸礦車或材料車之間的連接按原設計的三環鏈使用,如果運送長材車輛(4.5m及以上),車輛之間的連接裝置不夠長時,可以使用40t鏈條和合格連接環,但必須保證礦車運行時不脫銷,每次運輸車輛不得超過2輛;

(2) 電機車拉運長度超過4.5m的長材時,車頭與長材車之間必須連掛一輛1.2噸礦車(采用硬連接的除外);長材車不得與設備車直接相連。

7.乘坐猴車人員提前區域上車和下車區域不下車的。

8. 井口把鉤工未按照規定執行檢身製度的。

9. 采用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的紅燈沒有吊掛在列車的最後一節車廂上的(但必須滿足吊掛條件,如遇板車、支架車或其他不能吊掛紅燈的車輛,可將紅燈吊掛在最後一輛礦車或其他可以吊掛紅燈的車輛上)。

10. 斜巷運輸提升車輛時,紅燈沒有吊掛在車輛運行方向最前端車輛上的。

11. 列車停車壓道岔、超過警衝標的。

12. 正常情況下使用絞車反向拉車(除製定措施除外)的。

13. 絞車司機及把鉤工接班後,沒有及時檢查各項安全保護及絞車、鋼絲繩、鉤頭、安全設施等完好情況的。

14. 把鉤工沒有認真檢查出入罐籠車上易脫落的零部件(如托滾、散件等)裝車是否牢固的,沒有及時清理罐內雜物的。

15. 斜巷車輛掉道後,絞車工停車不及時,拉車距離超過10m的。

16. 跟車工不用規定的口哨發信號,或用其它的信號代替的。

17. 除跟車工外的人員搭乘電機車機頭的。

18. 絞車在滾筒上的鋼絲繩爬繩、擠繩、咬繩的。

19. 斜巷運輸到位以後不摘掉鉤頭人員離開現場的。

20. 每班交接班時,信號把鉤工沒有檢查鋼絲繩勾頭15米範圍內及連接裝置的完好情況,並記錄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的。

21. 絞車司機對鋼絲繩檢查工作必須積極配合,並對檢查過程進行監督,絞車司機不配合鋼絲繩檢查工作的。

22. 斜巷運輸時車輛銷子不閉鎖或平巷運輸時車輛銷子未插到位的。

23. 電機車車場倒車時司機不換向,或電機車司機開車前不掛車門防護鏈的。

24. 電機車頂車運行時,跟車工距車輛前方超過10米的。

(五)通風專業

1.兩道風門之間停放車輛或堆放物料,影響風門正常開啟和關閉的。

2.不按規定使用除塵、降塵設施,造成粉塵飛揚的。

3.現場施工人員對瓦斯治理措施內容不熟悉或瓦斯檢查工、安檢員、驗收員、班組長對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實監督檢查不到位的。

4.抽放管排氣口甲烷傳感器數值超過0.4%,泵站采取措施向進氣管內配氣,稀釋排放的瓦斯濃度。但同時,抽采泵站正常運轉期間,上述甲烷傳感器數值低於0.4%時,禁止私自配風。違反本規定的。

5.回采工作麵在施工淺孔瓦斯抽放鑽孔時,超過3個孔(包括3個)沒有聯抽的。

6. 瓦斯檢查記錄、瓦斯牌板、台帳上的內容、日期和姓名不一致的。

7. 局部通風機每天要進行一次倒台試驗,並填寫風機管理牌板。沒有按照規定進行風機倒台試驗的。

8. 發放不合格光學甲烷檢測儀和甲烷便攜儀的。

9. 瓦斯泵司機不按規定巡回檢查、不做記錄、室內有閑雜人員的。

10. 凡是違反以下要求的。

(1) 采煤工作麵、煤巷掘進工作麵、岩柱小於5m時的岩巷掘進工作麵、采區回風巷、專用回風巷、礦井主要回風巷道以及其他受火花影響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區域,嚴禁實施鐵器敲打等容易產生火花的作業。需進行敲打作業時首先考慮用相應的銅質、木質工具代替鐵器,或者在接觸麵上墊木板等非鐵質材料。需進行敲打作業且無法避免鐵器直接接觸時要按照非防爆器具使用管理辦法製定專項措施,專項措施中要明確規定便攜儀、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並且受影響範圍內停止一切擾動煤體的作業。

(2) 以下地點清理煤(岩)渣時,禁止使用鐵鍬,應使用銅鍬或木鍬:有瓦斯湧出的鑽孔附近2m範圍內,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煤工作麵及其回風係統以及其他容易發生瓦斯積聚的地點。

(3) 抽放鑽孔施工時,嚴禁用鐵器敲打鑽杆,必須進行敲打時,隻準用銅錘(木錘)進行敲打。

(4) 井下打鑽期間,鑽孔周圍至少保證0.1m範圍內無網片、鐵絲等鐵質物品或閑雜鐵器,防止鑽杆與其摩擦產生火花。

(5) 井下進行鐵器裝卸時,嚴禁野蠻作業,要輕拿輕放,避免碰撞產生火花,特殊情況需在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

(6)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濃度達到0.5%)支架頂梁上必須鋪設一層皮子,防止拉架過程中產生火花。

(7) 支架位於巷道中或過鑽場移架前,應降低支架高度,避免擦頂移架產生火花。

(8) 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錨杆托盤及時回收,避免頂板來壓,壓脫托盤產生火花。割煤前要至少提前1排將煤壁幫的錨杆托盤及鋼筋網去掉,防止在割煤過程中出現火花。

(9) 采煤機應盡量不切割岩石,如果在生產中不可避免,跟班隊幹或瓦斯檢查工要在現場,隻有確定切割岩石周圍20m範圍內瓦斯濃度低於0.5%(5m一處檢查瓦斯),方可切割岩石,如果條件允許盡量采取放炮破岩。

(六)爆破專業

1.經抽查雷管全電阻實測值與記錄誤差超過0.2歐姆的。

2.井下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對各單位的火工品發放、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班班做好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做到日清月結,各種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必須一致。違反本規定的。

3. 班組長或爆破工不會敘述“三人連鎖放炮”流程的。

4. 工作麵放炮後,炮眼布置圖第二聯在現場專用資料箱保存時間至少三天,炮眼布置圖第一聯在通風隊地麵保存至少一個月,違反規定的。

(七)防治水專業

1.探放水鑽孔沒有進行掛牌管理的。

2.鑽孔終孔注漿後,經過掃孔驗證仍有出水,且水量超過2m3/h的。

3.鑽場施工結束後因鑽孔封閉不好,存在空管現象的。

4.施工現場(包括地麵注漿站)原始記錄本必須認真填寫,對填寫錯誤或與實際施工不相符的。

5.底板改造(或探放水)鑽場結束三天內,沒有在鑽場懸掛鑽場施工責任牌板。

6.日常施工期間,當出現或發生異常的水文地質現象、發生各種影響鑽進的事故(如鑽孔塌孔、鑽孔不出水、鑽場底板異常破碎或其它原因造成固管失敗、水溫和水壓異常、鑽進遇到異常堅硬岩石段、異常的湧水地段、出水量大於40m3/h而注漿量低於20噸、注漿竄孔等情況),探防隊必須如實、及時地向防治水中心進行彙報。違反上述規定的。

7.鑽機操作台操作人員距離皮帶架的安全距離小於0.6m且沒有進行防護的。

(八)地麵部分

1. 地麵吊運作業有違反下列規定的。

(1)起重機安全防護罩缺失或不完好,起重機緩衝裝置缺失或損壞,仍繼續進行吊運作業的;

(2)起重機軌道扣件、道夾板安裝不全,螺絲鬆動,軌道固定不可靠,軌道接頭間隙不符合規定,仍繼續進行吊運作業的;

(3)吊運鋼絲繩及吊運用鋼絲繩套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4)吊運作業指揮人員不使用哨子或手勢語進行指揮吊運作業的;

(5)捆紮吊掛有尖銳棱邊的物品未采用軟材料進行防護的;在吊運過程中,用手調整吊具的;用鏈條起吊重物時,連接環的螺絲未上滿扣的;

(6)未進行試吊確認吊物吊掛是否可靠即進行吊運的;

(7)惡劣天氣在室外進行吊運作業的;光線暗淡、信號不明情況下進行吊運作業的;

(8)歪拉斜掛進行吊運作業的;吊運結束後,未將大小車停靠在規定位置,不升鉤頭的;每天收工前,不摘吊具的。

2. 地麵電焊、氣割作業時有違反下列規定的。

(1)電焊機具備安裝接地裝置而不安裝的,不具備安裝接地裝置而不采取接零措施的;電源線及把線連接鬆動的。

(2)進行電焊、氣割作業時,未按要求穿戴勞動工作服、勞保鞋和使用防護麵罩的(點焊固定時,可采取扭身側臉閉眼等防止弧光傷及臉部);

(3)作業地點氧氣瓶、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足5米,氣瓶與作業地點或明火間的距離不足10米且未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的;作業地點5米範圍內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4)氧氣瓶與乙炔瓶同車運送的;

(5)氧氣瓶、乙炔瓶立放使用未采用防倒措施,氧氣瓶臥放時未采取防滾動措施的;

(6)氣瓶、膠管、割槍不完好,各連接部位連接不牢,漏氣嚴重仍繼續使用的。

3. 地麵磨削作業時有違反下列規定的。

(1)使用磨損超限的砂輪片的。

(2)兩個砂輪片偏磨嚴重,直徑偏差超過20%繼續使用的;

(3)用砂輪的側麵進行磨削的(修整機床刀具時除外);

(4)在砂輪機上磨削銅、鋁等塑性材料的;

(5)用手直接拿著細小的或不好握持的工件在砂輪機上進行打磨的;

4. 機床工操作,不戴手套用手拉拽或用嘴吹清理切屑的。

5. 鍛造作業未按規定穿戴勞動工作服、勞保鞋和勞保手套、戴防護眼鏡的。

6. 刷、噴漆作業,工作完畢後,未將剩餘的易燃易爆品及時回收保存(庫房內甲苯、鬆香水存放量不超過3瓶,且設防易燃品泄漏事故槽及防火沙)、或作業地點與明火間距離小於3米的。

7. 地麵登高梯子不完好或搭建的作業平台不牢靠的。

8. 地麵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有違反下列規定的。

(1)推車時,一次最多推三輛正規連接的礦車。同方向推車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20m;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時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以及接近彎道時,推車人必須及時使用口哨發出警號;

(3)推車時,推車工應站在礦車後方,目視前方,平握礦車扶手,推花車時手握直框架,同時要集中精力,耳聽後方,隨時防止後麵突然來車;

(4)在推車時,隨時觀察周圍環境,防止碰傷或擠傷。

9. 電機車換向器閉鎖或者控製係統失靈,帶病繼續使用的(可慢速開至機車庫)。

10. 地麵彎道報警裝置發射器不打開的。

11. 正常情況下使用絞車反向拉車(製定措施除外)的。

12. 絞車司機及把鉤工接班後,沒有及時檢查各項安全保護及絞車、鋼絲繩、鉤頭、安全設施等完好情況的。

13. 絞車在滾筒上的鋼絲繩爬繩、擠繩、咬繩的。

14. 一般工種證件未隨身攜帶的。

15. 人員升井後,未按規定路線行走的。

16. 副井口暖風機房西側柵欄門除機電一隊檢修人員外,其他閑雜人員禁止通過。柵欄門應經常處於關閉狀態。違反上述規定的。

17. 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牌時,操作人員沒有將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一並掛在開關手柄上的。

18. 用大錘或其它工具(不包括專用工具)砸、截鋼絲繩頭,不戴眼鏡、不穿工作衣的。

19. 使用閉鎖裝置損壞或者嚴重變形的礦車的。

(九)公共部分

1. 一般工種證件未隨身攜帶的。

2. 在以下地點不戴防塵口罩的。

(1) 采煤工作麵打鑽、割煤、移架、煤矸運輸等產塵作業環節,受煤塵影響範圍內的人員。

(2) 開掘、巷修地點切割煤岩體、打眼、吹眼、爆破、拌(卸)料、噴漿等產塵作業環節,受粉塵影響範圍內的人員。

(3) 打鑽或拔鑽作業時,受粉塵影響範圍的人員。

(4) 皮帶、刮板輸送機出煤、分矸作業時,產塵地點作業人員。

(5) 刷白作業時,產塵作業地點人員。

3. 檢查人員到現場檢查時停止工作迎檢的。

4. 在風動鑿岩機、錨杆(索)鑽機、風鎬、煤電鑽、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液壓鑽車、局部通風機、主要通風機、壓風機運轉時,在噪聲易超標地點作業的人員沒有佩戴耳塞的。

5. 檢修、調校甲烷傳感器時沒在原位置懸掛便攜儀的。

6. 井口把罐工允許未佩戴礦井統一配發安全帽的。

7. 違反下列要求進行人工運料的。

(1) 在斜坡上不得挑運重物,不得采用滾動的方式運輸物料,不得在軌道等鐵質物品上拖運金屬物料。

(2) 在斜坡人工運輸重物不得奔跑,應慢步行走,防止摔倒。

(3) 斜坡扛運重物時,相互間需保留5m以上的安全距離。

(4) 斜坡抬運重物時,必須將重物在杠杆上固定牢固,不得滑動,人員距離重物距離不得小於0.5m,茬與茬間保留10m以上的安全距離;斜坡坡度超過15°時,不得人工下山抬運重物,應人工拖運,特殊情況需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5) 人工拖運重物時,采用阻燃尼龍繩、膠管或其他可靠的物品牽引,人員在物料前方不低於2m處,兩側不得站人,在斜坡由下往上拖運重物時,下方側至少10m範圍內不得站人;下坡拖運重物時,在重物的上方側必須有人員輔助拖拽防止物料下滑,且茬與茬間保留30m以上的安全距離。

(6) 在底板濕滑的斜坡,優先考慮拖運,若必須通過人工扛運或抬運重物時,必須在底板挖好行人台階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人員行走時應慢、穩,避免打滑,且茬與茬間保證10m以上的安全距離。

8. 入井帶瓜籽、花生等的。

9. 耙矸機耙矸結束幹其他工作時,沒有將導向滑輪摘下的。

10. 乘坐猴車時穿衣服或吃東西的。

11. 在井下人車場等車時,躺在候車座椅上的;沒有站在警戒線以裏,身體部位超越警戒線的。

12.井下無故晃燈的。

13. 違反其它條款規定,情節較輕但又構不成違章行為的,經礦鑒定認定為不規範行為的。

第九條 關鍵作業工序執行、監督不到位,根據性質對現場跟班隊幹按照違章考核。

第十條 現場查出的各類不安全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或現場負責人簽字認可,如拒簽,加罰200元。

第十一條 對於重複出現的“三違”,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十五日內礦檢查時再次出現礦檢查中本區隊曾經出現過的 “三違”的,對責任單位按隊內重複 “三違”考核。隊內重複重大“三違”、嚴重“三違”、一般“三違”的責任人和跟班隊幹在上一次處罰的基礎上分別加罰500元、200元、100元。

2. 七日內礦檢查時再次出現礦檢查中其他區隊曾經出現過的“三違”的,對責任單位按礦內重複“三違”考核。礦內重複重大“三違”、嚴重“三違”、一般“三違”的責任人和跟班隊幹在上一次處罰的基礎上分別加罰500元、200元、100元

3. 安檢科負責對重複“三違”情況考核並建檔保存。

第十二條 外委單位施工人員在礦作業期間違反規定的,繳納抵押金部分按標準減半後以罰款形式由經管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再返還;罰款部分按標準全額由經管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對項目負責人的處罰按跟班隊幹標準執行,處罰金額由經管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條 外委單位施工人員在礦作業期間違反規定的,對牽頭科室分管負責人按照跟班隊幹標準的一半處罰。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標準》與上級單位的規定相抵觸時,執行上級規定;礦內其它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時,執行本《標準》。

第十五條 本《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處罰標準但可能造成一定後果的不安全行為界定,由業務科室和安檢科共同確定,當兩個科室意見分歧時,由分管領導確定。

第十六條 本標準下發以後,車礦字(2014) 3號文《關於印發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的通知》以及在此標準下發之前的所有相關補充規定一律廢止,以本《標準》為準。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2015年2月1日開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標準》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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