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和認定標準
車集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的分類和認定標準
第一條 為確保清晰定性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類別、級別,根據《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管理規定》(河南能源〔2014〕658號)和《永煤公司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彙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永煤控股〔2011〕623號)等有關文件,特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事故的定義
事故是指違反人們意願所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和正常生產的事件,本辦法所指事故著重是指威脅人身安全和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三條 事故總體分類
事故分為人身事故(含急性工業中毒,以下簡稱“中毒”)、非傷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三大類。
第四條 事故按性質分類
1.頂板事故:指礦井冒頂、片幫、頂板掉矸引起的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燒)、瓦斯窒息(含有害氣體中毒)等造成的事故。
3.機電事故:指人身觸電、機械故障傷人的事故。
4.運輸事故:指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事故。
5.爆破事故: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傷人,火藥、雷管爆炸等造成的事故。
6.水害事故:指透老空水、地質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麵水,巷道或工作麵積水,充填潰水傷人,冒頂後透黃泥、流砂等造成的事故。
7.火災事故:指發生火災直接造成人員受到傷害,或產生的有害氣體使人中毒等事故。
8.其它事故:指以上七類原因以外造成的事故。
第五條 人身事故分類
1.急性工業中毒:是指人體因接觸國家規定的工業性有毒物質、有害氣體,一次吸入大量工業有毒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人員立即中斷作業、入院治療的。
2.微傷事故:傷害程度微小的皮外傷或軟組織受損的人身事故。
3.輕微傷事故:傷害程度較輕,不在人體關鍵部位且沒有影響身體機能的人身事故。
4.輕傷事故:比輕微傷嚴重,但未達到重傷標準的人身事故。
5.重傷事故:指負傷後,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經醫師診斷,可能造成身體殘疾的傷害事故。
6.重傷以上事故:指負傷後在一個月時間內,導致職工生命終止的傷害事故。
第六條 非傷亡事故的認定及分類
非傷亡事故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
一、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8h以上,或使礦井一翼停工24h以上,或采區停工72h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頭麵停工停產96h以上或被淹的,或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h以上;
7.采掘頭麵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濃度達3%以上且時間連續達60min以上的;
8.礦井一個月內瓦斯超限(濃度1%以上且連續達3min以上)3次以上的;
9.因誤揭煤層或斷層而發生瓦斯突出現象的;
10. 采煤工作麵冒頂(支架頂梁前端向前的直接頂、基本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高度大於1米、走向長度大於0.6米或冒頂一處麵積30m2以上(高度大於1米);
11.掘進工作麵冒頂(直接頂、基本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高度大於1米)或冒頂一處麵積20m2以上(高度大於1m);
12.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冒頂高度大於1.5米;
13.主要通風機計劃外停運30min以上的;
14.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5.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6.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7.提升設備斷繩、墜罐、墜箕鬥、墜礦車、蹲罐、過卷或井筒墜落其他物件造成井筒裝備受損且停運8h以上;
18.提升設備卡罐8h以上;
19.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
20.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21.壓風機、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2.主排水係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3.總回風巷道(包括石門、總回風巷、回風井、風硐)垮塌、致使礦井或采區通風量降低30%以上且達30min以上的;
24.主要排水、主要壓風係統中斷24h以上的;
25.井下著火在10min內沒有撲滅的;
26.全礦井停電30min以上的;
27.安全監控係統與公司聯網中斷1h以上的;
28.安全監控係統中一個月內出現15班次以上瓦斯監測數據失真(±0.1%)現象(8h內調準的除外)或發現有堵塞甲烷傳感器現象的;
29.矸石山發生爆炸的;
30.其他應調查處理的非傷亡事故。
二、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h-8h,或造成礦井一翼停工8-24h,或采區停工24h-72h;
2.井下透水或突水導致采掘工作麵停工停產24-96h;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達到10-50t的;
4.采區排水係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或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淹泵的;
5.采區或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積造成停產8h以上24h以下;
6. 采煤工作麵冒頂(支架頂梁前端向前的直接頂、基本頂)長度在5-10米、高度大於1米、走向長度大於0.6米或冒頂一處麵積20-30m2以上(高度大於1米);
7.掘進工作麵冒頂(直接頂、基本頂)長度在3-5米(高度大於1米)或冒頂一處麵積10-20m2以上(高度大於1m);
8.巷道冒頂長度在5-10米,冒頂高度大於1.5米;
9.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10.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1.全礦井停電10-30min;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10-30min;
13.提升設備卡罐達4h-8h;
14.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籠頂或砸壞罐籠的)墜入井筒的;
15.斜巷跑車或運人車輛顛覆或架空乘人裝置連續100m脫槽的;
16.主要帶式輸送機發生皮帶斷帶;
17.瓦斯抽放泵站無計劃停止運行20min以上;
18.采掘頭麵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濃度達1.5%以上且時間連續5min以上的(報煤業公司通風部、調度室備案的采用水力衝孔措施期間除外);
19.同一個采掘頭麵一個月內瓦斯超限(濃度1%以上且連續達3min以上)2次以上的;
20.誤揭煤層或斷層(落差0.5m以上)的;
21.采掘頭麵計劃外瓦斯積聚需要停工停產排放瓦斯的;
22.主要壓風機風缸被搗毀的;
23.安全監控係統與公司聯網中斷或喪失監控功能10min以上的;
24.安全監控係統中一個月內出現3-15班次以上瓦斯監測數據失真(±0.1%)現象的;
25.井下著火在10min之內(含10min)撲滅的;
26.上行罐籠突然發生下墜的;
27. 其他應調查處理的非傷亡事故。
三、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區停工2h-8h;
2.局部瓦斯積聚或瓦斯超限(0.8%);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
4.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10min以下;
5.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6.采煤工作麵冒頂(支架頂梁前端向前的直接頂、基本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走向長度大於0.6米、冒落高度1米及以上;
7.掘進工作麵冒頂一處麵積5-10㎡且冒落高度大於1米;
8.巷道冒頂長度3-5米且冒頂高度大於1.5米;
9.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10.乘人罐籠卡罐1h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h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電氣設備失爆;
15.井筒結冰;
16.人車傾倒;
17.斜巷車輛傾倒、側翻3輛及以上;
18.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雙風筒供風,一組風機停運未造成瓦斯超限除外,岩巷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未造成瓦斯超限除外);
19.由於管理失誤造成巷道誤貫通;
20.安全監控及聯網係統中斷或喪失監控功能5-10min的;
21.安全監控係統及氣體傳感器運行不正常仍繼續生產的;
22.采掘頭麵意外遇到落差0.3m以上斷層等地質構造(預報不準或沒有預報)的;
23.刮板輸送機拉翻機頭或機尾的;
24.拉翻或拉跑絞車的;
25.雨水或地麵水從塌陷區裂縫或回填廢礦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現象的;
26.地麵變配電或主要用電設備被雷電擊毀的;
27. 其他應調查處理的非傷亡事故。
第七條 未遂事故的認定和分類
未遂事故按事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未遂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重大未遂事故:
1.采掘工作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時現場涉險3人以上的,或其他涉險10人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3.對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造成嚴重汙染的;
4.采掘工作麵有人員未撤出警戒區而實施了放炮的;
5.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瓦斯聚積仍進行爆破作業;
6.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7.斜巷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
8.人員上下罐籠時突然走罐事故;
9.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電事故;
10.火工品非正常爆炸或丟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衝事故;
12.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未造成嚴重後果;
13.井下作業地點瓦斯濃度達到1.5%以上不能實現斷電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區域內繼續作業的;
14. 同一采掘頭麵連續3次或一個月內出現5次以上局部校驗有突出危險性,僅采用局部措施繼續生產的;
15. 井下采用封閉火區滅火時,沒製定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等氣體的或製定的安全措施未經專題會議討論研究通過而付諸實施的;
16. 在用的皮帶運輸機有人修理或更換托輥、清理皮帶機尾時,沿線急停保護起不到保護作用的;
17. 高壓電氣設備檢修操作時沒有按規定進行停、放、驗電和打接地線或短封線的;
18. 有毒有害氣(液)體容器、管道、設備的清理或檢修,其內、外部對人有害的物質未清理達標,而冒險進入的;
19. 登高2m以上作業時不使用安全帶或未正確使用安全帶的;
20. 醉酒入井或登高作業,醉酒操作設備、儀器、控製台、化驗、巡檢、檢修的;
21.各類公用汽車司機半年內發生3人次醉駕的;
22. 其他應調查處理的未遂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未遂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險些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麵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麵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險些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衝人事故;
11.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可能造成事故的;
12.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甲烷傳感器數據失真(±0.1%)未在8h內調準確的;
13. 井下采用封閉火區滅火時,安全措施未經安檢科長、礦救護隊長、安全礦長簽字同意就付諸實施的;
14.進入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發電站的人員有帶手機、煙火現象的;
15.檢修轉動設備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轉動裝置的;
16.帶電檢修、搬運電氣設備或電纜的;
17.未培訓合格而上崗操作660V以上電氣設備或其他特種設備的;
18.在用鍋爐缺水的;
19.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中有穿化纖衣服、毛衣的或有帶手機、煙火的;
20.公用汽車司機發生酒駕的;
21. 其他應調查處理的未遂事故。
第八條 本標準未明確規定的事故的性質及級別認定由礦相應事故調查組提出認定意見,交黨政聯席會研究確定。
第九條 其它規定
1.本標準中,凡是數字後有“以上”的包括本數,“以下”的不包括本數。
2.在進行事故統計時,重大未遂事故按二級非傷亡事故統計;一般未遂事故按三級非傷亡事故統計。
第十條 本標準中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執行。與上級文件相抵觸的,就高執行。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161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解釋權歸車集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