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集煤礦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第一節 入井要求
第一條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井口房,進入井口房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並係好帽帶。
第二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脫落、腐蝕性、有毒物品及煙草、點火物品進入井口房。
第三條 嚴禁隨意觸動、挪用或破壞井口房內的設備設施和專用物品。
第四條 嚴禁在井口房內嬉戲、打鬧、拋擲物品、亂塗亂畫。
第五條 嚴禁酒後入井,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六條 入井人員必須佩戴礦統一配發的安全帽並係好帽帶,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及人員定位卡,且不得關閉礦燈,穿戴齊全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 各單位入井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入井時間內到副井口侯罐室等候入井。原則上不允許在規定的入井時間外入井,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示礦調度室同意後方可入井。
第八條 所有人員必須憑入井牌排隊入井,入井乘罐必須聽從擁罐工的指揮,自覺接受入井檢身,沒有把鉤工的許可嚴禁進(出)罐籠,嚴禁插隊、喧鬧、擠罐或出現其他影響乘罐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擁罐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落實好入井檢身製度。如出現下列情況者嚴禁入井:
1.未穿戴齊全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安全帽、防砸膠鞋、毛巾)。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或人員定位卡。
3.攜帶易燃易爆、易脫落、腐蝕性、有毒物品及煙草、點火物品、電子表、非防爆手機,穿化纖衣服。
4.小件未放入工具包或攜帶大件。
5.精神狀態可疑或飲酒。
6.沒有入井牌。
第十條 運輸隊必須每班安排一名人員,由安檢員陪同隨機全麵抽查侯罐室至少三名職工的鞋、服、包內是否藏有違禁物品,並由被抽查人簽字登記。
第十一條 擁罐工在入井人員全部進入罐籠後,關上罐門並插好插銷,目送罐籠入井。
第十二條 外來人員必須由礦有關業務部門指派專人陪同方可入井,安全責任由陪同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通過主井上下人員時必須經值班礦領導同意,並聽從調度室指揮,嚴格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節 升井要求
第十四條 升井人員必須係好帽帶,自覺在候罐室入座或排隊等候上罐,嚴禁仰臥在座椅上侯罐。
第十五條 所有人員必須聽從擁罐工指揮,按先後順序依次入罐,未經擁罐工允許,嚴禁走出侯罐室進入井底車場。嚴禁插隊、喧鬧、擠罐或出現其他影響乘罐秩序的行為。
第十六條 嚴禁私自攜帶火工品等違禁物品升井。
第十七條 開、關罐門必須由擁罐工操作,人員升井出罐後要排隊沿指定路線離開井口房,嚴禁逗留。
第三節 乘罐要求
第十八條 大罐單層限乘38人,小罐單層限乘23人,擁罐工要嚴格按規定控製每層罐乘坐的人數,不允許超員乘罐。
第十九條 入罐前必須將小件工具、各類食品等放入工具包內並係好工具包帶,將長柄工器具及材料放入礦車內,工具包及水壺必須斜跨在肩上,隨身攜帶的鑰匙、圓珠筆、鋼卷尺和筆記本等小件物品必須裝進完好的衣服口袋內,有扣子的口袋必須扣緊袋口。
第二十條 嚴禁在罐籠內嬉笑、打鬧,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出罐籠門外,嚴禁向罐籠外拋擲任何物品。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井上、下擁罐工要履行好崗位職責,維護好上、下井的秩序,發現有員工不按規定排隊侯罐或升、入井的,要及時製止並彙報給調度室。
第二十二條 各級管理人員、安檢員和調度員要自覺維護好井上、下乘罐秩序,發現有不按規定執行的,要及時給予製止和糾正,並彙報調度室。
第二十三條 各區隊管理人員要管理好本單位員工,自覺按照升、入井管理製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升、入井管理秩序由安檢科、調度室監督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人員在升、入井過程中必須維護好侯罐室及沿途的文明衛生,不得隨地吐痰或亂扔垃圾,不得亂蹬、亂靠。
第二十六條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從主井升、入井時,地麵秩序由保衛科、運輸隊負責維持,井下秩序由機電一隊、安檢科負責維持。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製度的,按《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規定落實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