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集煤礦外來人員入井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外來人員入井管理,規範外來人員入井程序,保證外來人員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外來人員是指入井參觀學習、技術服務及工程施工等人員。
第三條 入井程序規定:
1、外來人員入井前,由牽頭科室負責對其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將車集煤礦有關製度和規定進行貫徹學習。
2、外來人員來礦入井,由礦牽頭科室負責簽署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從公共信息網自行下載;
3、申請卡內容必須注明外來人員的單位、姓名、來礦入井原由及陪同人員單位和姓名等情況,由分管礦領導簽字同意;
4、辦理完申請卡,憑經批準的申請卡由陪同人員聯係服務公司安排更衣、發放入井牌,並到安檢科信息站登記,領取臨時礦燈牌;
5、礦燈房見到臨時礦燈牌,發放礦燈和自救器;
6、外來人員第一次入井,必須由我礦牽頭科室或單位指定人員陪同,確保外來人員入井期間的安全;
7、外委單位施工前應由牽頭科室依據承包合同及安全協議書,到安檢科辦理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必須注明施工時間、施工地點,牽頭科室必須每班掌握外來人員入井考勤,指定具體負責人每班入井前到信息站登記人員信息;
8、外來人員升井後,由陪同人員或施工負責人到信息站登記升井時間並交回臨時礦燈牌;
第四條 外單位集體來礦參觀學習,不需辦理入井申請卡,由陪同人員提前到信息站登記外來人員信息。
第五條 責任追究規定:
1、未按要求辦理入井申請卡,私自允許外來人員入井的,對責任人及牽頭科室科長每次罰款1000元;
2、未對外來人員貫徹我礦有關管理製度,入井前未進行安全知識培訓的,對牽頭科室分管負責人每次罰款300元;
3、外來人員在信息站簽字和入井人數不一致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4、外來人員升井後未到信息站登記升井時間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5、外來人員違反礦有關規定的,按以下規定對外來施工單位及項目責任人進行處罰,同時對牽頭科室進行責任追究:
(1)外來人員施工期間出現不安全行為的,按照《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及處罰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2)出現嚴重隱患,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條;
(3)出現重大隱患,對施工單位罰款5000元/條,對牽頭科室項目負責人罰款800元/條,對牽頭科室科長罰款400元/條。
(4)由牽頭科室自查的隱患、不安全行為,對牽頭科室人員不予處罰。
6、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整理好現場文明施工,不得違反我礦規定,否則按照礦相關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六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車礦字[2014]58號文同時廢止。
第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附件:車集煤礦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
車集煤礦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
監管科室(蓋章): 分管礦領導簽字:
外來人員單位
外來人員人數及姓名 人
來礦入井原由
入井時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班次:
礦陪同人員單位
礦陪同人員姓名
本申請卡一式兩份,第一聯交服務公司澡堂,第二聯交安檢科信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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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集煤礦外來人員入井申請卡
監管科室(蓋章): 分管礦領導簽字:
外來人員單位
外來人員人數及姓名 人
來礦入井原由
入井時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班次:
礦陪同人員單位
礦陪同人員姓名
本申請卡一式兩份,第一聯交服務公司澡堂,第二聯交安檢科信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