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集煤礦企業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等的編製、審查和決策製度
車集煤礦企業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等的編製、審查和決策製度
為了適應車集煤礦快速發展的需要,加強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加強車集煤礦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的管理,規範其編製、審查和決策程序,提高中、長期發展規化和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和實施的科學性、協調性和嚴肅性,確保礦井科學有序、平衡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此結合礦井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管理職責和分工
1.根據車集煤礦生產實際情況每五年編製下一期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車集煤礦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確保車集煤礦總體生產、經營目標穩健有序增長。
2.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製管理由礦長總負責、分管副礦長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經營管理科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工作,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防突)科、調度室等科室負責各業務職能範圍內基礎資料的編製工作,各科室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是編製工作的具體負責人。
第二條 各業務科室管理職責
1.經營管理科:參與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則的編製工作;負責車集煤礦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製彙總和上報工作;負責編製落實經營方麵的各項規劃計劃指標,負責編製落實人員工資方麵的指標。包括職工工資總額、回采效率、掘進效率、原煤工效、全員效率,勞動用工等計劃指標。
2.生產技術科:負責礦井生產、銜接、采區接替、巷修、礦井儲量和防治水方麵的規劃工作。
3.機電科:根據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製定的生產銜接負責編製落實供電、設備購置和租賃及機電係統改造等方麵的規劃工作。
4.通風(防突)科:根據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製定的生產銜接負責編製落實瓦斯抽放、抽放鑽孔進尺、通風作業計劃等的規劃工作。
5.調度室:負責編製落實煤炭產品數量、質量、塊煤率、發熱量等計劃指標。
第二章 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審查和決策製度
第三條 經營管理科負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資料的編製彙總工作,經各分管副礦長審查後,由礦長進行最後審查,並上報礦黨政聯席會議最終審議決策後,上報上級公司。
第四條 經營管理科負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最終方案的編製、彙總、下發工作。
第三章 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考核管理
第五條 為將快速、準確、及時將“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上報公司及下達各單位,要求編製規劃的相關科室,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及時編報,對由於工作失誤,基礎數據測算不細,銜接工程考慮不周,需礦解決的問題反映不全麵,影響了礦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對編製科室科長和具體負責人各罰款2000-5000元。
第四章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管理製度
第六條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依據
2.河南能化集團采掘接替計劃編製評分標準
3.礦井實際核定生產能力
4.礦井瓦斯、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
5.礦井實際單產單進水平
6.河南能化集團關於瓦斯治理相關文件要求
7.河南能化集團關於瓦斯治理十條紅線要求
第七條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內容分工
1.生產技術科負責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的彙總上報工作,並負責礦井采煤、開拓、掘進、巷修、防治水、采區接替和四量(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防治水達標煤量)計劃的編製工作。
2.通風(防突)科負責礦井瓦斯治理計劃的編製工作。
3.機電科負責礦井機電設備安裝拆除計劃的編製工作。
4.經營管理科負責礦井技術改造計劃的編製工作。
5.分管副總和分管副礦長負責分管係統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的審核把關工作。
第八條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具體要求
1.礦井每年按照公司具體要求時間,依據礦井條件變化情況,對年度生產作業計劃進行編製。
2.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要求內容進行編製,內容詳實,格式規範,除特殊要求附表外紙張統一用A4紙,附表采用Excel格式,文字采用Word格式。
3.按照公司要求上齊采掘接替計劃圖,接替計劃圖要標注醒目,重點開拓準備工程要標注形象進度。
第五章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審查和決策製度
第九條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彙總完成後,由總工程師負責召集生產技術科、通風(防突)科、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經營管理科相關人員及礦副總進行審查。
第十條 生產計劃審查結束並經修改完善後,由礦長負責組織召開礦井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經公司批準後,由經營管理科負責會同經營計劃一並下發至相關科室和區隊。
第十二條 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一旦確定,必須確保計劃的嚴肅性,並積極組織落實。
第十三條 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若需調整,必須經礦黨政聯席會議統一研究後並報公司批準後方可調整。
第六章 年度生產作業計劃考核管理
第十四條 礦井生產計劃編製不合理,導致礦井采區接替或采麵接替失調,應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追查,按照責任大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給予5000-20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下達後,由經營管理科逐月對各基層單位進行考核。各單位應嚴格按計劃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現場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導致計劃無法完成需調整的,規定如下:
1、因礦安排生產作業計劃調整,由區隊提出申請,生產技術科製定調整方案,經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及礦長審批後報送經營管理科,經營管理科根據調整方案將調整計劃下發到各單位。
2、因地質等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計劃無法完成時,由生產技術科出具調整報告,經分管礦長及礦長簽字審批後,於次月2日前報送經營管理科,考核計劃按調整計劃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車集煤礦。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