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集煤礦工程開工、複工許可製度和停工、竣工工程檢查驗收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井下施工工程開工、複工管理,規範停工工程檢查驗收管理,確保施工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所有井下新開工的施工工程、停工一周以上複工的施工工程以及施工工期在五天以上的臨時工程均實行開工或複工許可製度,施工工期不足五天的執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第三條 施工工程開工及停工工程複工前,由施工單位編製作業01manbetx 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業務科室和礦領導審批後,貫徹到每個施工人員。
第四條 施工工程開工及停工工程複工前,施工單位應提前提出申請,由生產科組織,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參加進行驗收。
第五條 對驗收中存在的問題,責任科室必須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施工單位安排專人負責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反饋給責任科室,經責任科室複查,確認處理完畢,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在開工或複工報告上簽字後,方可允許開工或複工。
第六條 施工工程開工或停工工程複工報告應一式六份,施工單位、生產科、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各留一份備案。
第七條 對不履行開工、複工手續而私自組織生產的施工單位,責令停工,對施工單位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並在履行開工或複工手續後,方可允許組織生產。
第八條 對不符合開工或複工條件而在開工或複工報告上簽字的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九條 施工工程停工撤出前(包括臨時停工一周以上的施工工程),均實行停工工程檢查驗收製度,臨時停工不足一周的施工工程執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第十條 施工工程停工撤出前或臨時停工前,由施工單位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業務科室和礦領導審批後,貫徹到每個施工人員。
第十一條 施工工程停工前,施工單位應提前提出申請,由生產科組織,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經營管理科參加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對驗收中存在的問題,責任科室必須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施工單位安排專人負責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反饋給責任科室,經責任科室進行複查,確認處理完畢,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在施工工程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報告上簽字後,方可允許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
第十三條 施工工程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報告應一式七份,施工單位、生產科、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經營管理科各留一份備案;需要建立通風設施時必須送交通風隊一份備案。
第十四條 對不履行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相關手續而私自停工的施工單位,對施工單位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並在履行相應手續後,方可允許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停工撤出或臨時停工條件而在停工報告上簽字的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施工工程停工撤出(臨時停工)報告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工程名稱
停工撤出(臨時停工)日期
項 目 存在問題 驗收人 複查情況 複查人
技術資料
工程質量
文明生產
機電運輸
通風
材料管理
其他
生產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機電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安檢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通風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調度室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經管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施工工程開工(複工)報告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工程量
開工(複工)日期
項目 存在問題 驗收人 複查情況 複查人
技術資料
工程質量
文明生產
機電運輸
通風
其他
生產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機電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安檢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通風科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調度室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