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集煤礦員工崗位資格證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員工證件管理,做到全員持證上崗、崗證匹配,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取證培訓對象為“三項崗位”人員(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班組長、一般工種從業人員。
第三條 培(複)訓均為脫產學習,學習期間嚴禁上崗工作,嚴禁夜班升井後參加當天的培訓,嚴禁出現遲到、早退、曠課、替學、替考等違紀現象,否則納入培訓考核,情節嚴重的在安全信息網通報。由於培訓管理員通知不及時造成學員遲到、曠課現象,罰培訓管理員200元。
第四條 請假管理。學員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因特殊原因按照規定程序履行請假手續,短信或電話請假無效。違反此規定的一律按照曠課考核。請假後下井跟班(作業)的,視為曠課,特殊情況必須經過分管領導簽批報告認可,並報培訓科備案。學員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培訓時間的三分之一,否則取消考試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或無故缺考者取消當月學習工資,並納入培訓考核。
請假程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請假須提前一天寫出請假
條,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同意並經分管礦領導簽字批準後生效,請假條交培訓科備案。煤礦班組長:本人提前一天寫出請假條,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簽字後生效,請假條報培訓科備
案。特種作業人員:本人提前一天提出請求,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同意後,再到培訓學校按照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不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同意擅自請假的,一律無效,按照曠課處理。一般工種人員:本人提前以前提出請求,經培訓科業務分管人員同意後,填寫請假條並登記備案。
第五條 “三項崗位”人員、煤礦班組長參加培(複)訓時,礦查出的違紀學員罰款100元;被培訓學校查出的違紀人員罰款300元。因飲酒、賭博、打架等嚴重違紀被培訓學校在公司層麵公開通報的罰款1000元,並對單位正職罰款500元。
第六條 證件必須在有效期內提前兩個月複訓,凡沒有參加培訓造成證件作廢的,不準從事本崗位工作。
第七條 員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並保證人、崗、證一致。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由礦負責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離崗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的非特種作業人員以及轉崗人員應當由本單位負責進行崗前培訓,健全培訓檔案。轉崗人員在取得相應資格證後方可上崗,未取得相應資格證前先簽訂導師帶徒合同。
第八條 在礦各類檢查中,查出員工未取得任何有效資格證或持假證者,罰員工所在單位正職和培訓管理員各500元/人次;員工持失效證件、無效證件、無證上崗、崗證不匹配,按照《車集煤礦安全培訓“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及《車集煤礦不安全行為界定標準》執行;在永煤公司及以上單位檢查中,查出以上問題加倍處罰,情節嚴重者,單位培訓工資下浮50﹪。
第九條 點名冊姓名、各種記錄本簽名必須與本人所持證件姓名相符。
第十條 培訓科建立好“三項崗位”人員、煤礦班組長、一般工種從業人員證件台帳。經營管理科每月5日前提供全礦人員調動明細表,培訓科對調動人員證件台賬進行調整,每月更新一次。並上傳到車集煤礦證件管理係統,供各單位查詢、更新、完善。
第十一條 “三項崗位”人員、煤礦班組長、一般工種換發新證時,實行交舊換新製度,由培訓科負責建立證件發放登記台賬。丟失舊證的罰本人100元/個。
第十二條 機關科室管理人員和安檢員將員工持證上崗作為安全隱患檢查工作中的一項必查內容。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一般工種安全工作資格證原證由培訓科統一管理,副證發本人持證上崗用。如副證丟失、損壞、模糊不清應及時到培訓科補辦,否則按照《車集煤礦安全培訓“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各單位培訓管理員需以書麵形式向培訓科備案,除正常調動以外不得隨意更換,輪崗大學生不允許擔任培訓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從業人員、一人多證、證件彙總明細台賬、證件自查自糾明細台賬七類證件台賬,並及時更新。證件管理出現問題按照《車集煤礦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車礦字【2014】24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