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集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礦井主要災害的預防和管理,防止礦井重特大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車集煤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根據礦井實際,確定瓦斯、火災、煤塵、水災、頂板等為車集煤礦礦井主要災害。
第三條 根據礦井主要災害的分類和各職能科室業務範圍,職責分工如下:通風科負責火災、煤塵、瓦斯災害的預防管理;生產科負責頂板災害的預防管理;地測科負責礦井水和地質災害的預防管理。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季度補充計劃編製由通風科牽頭,各責任單位配合完成。
第四條 礦井每年在製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時,要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日,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五條 礦井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的規定。各職能科室、安檢科負責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執行的情況,應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釀成02manbetx.com 的,從嚴處理。
第二章 瓦斯災害預防管理
第六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通風科必須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在礦總工程師審查以後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同時報公司備案。改變一個采區、工作麵的通風係統時,通風隊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七條 礦井通風係統必須安全、穩定、可靠;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擋風牆,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
第八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通風係統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
第九條 嚴格按“以風定產”的原則組織生產。采掘工作麵和硐室的供風量應符合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
第十條 礦井各類巷道的風速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且其有效通風斷麵要保持滿足通風需要。
第十一條 每月對瓦斯管理重點區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點區必須製定專門防治措施,並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十二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
第十三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並由通風部門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第十五條 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第十七條 加強防突頭麵現場地質管理,準確及時掌握煤層變化情況,在采掘頭麵地質構造區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防止誤穿誤掘突出煤層。
第十八條 推行“探煤限位”製度,岩巷掘進工作麵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探煤限位牌,區隊嚴格按探煤限位允許進尺掘進。
第十九條 加強石門揭煤期間的瓦斯管理。石門揭煤必須編製專項防突設計,嚴格落實石門揭煤防突措施。
第三章 火災預防管理
第二十條 必須製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並符合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二十二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
第二十三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五條 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二十六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二十七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製訂安全措施,由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九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三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四章 煤塵災害預防管理
第三十一條 礦井必須製定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實行工程質量驗收綜合防塵一票否決製度。
第三十二條 礦井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必須安裝淨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能覆蓋全斷麵,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條 按衝塵製度定期對礦井及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等地點進行衝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三十四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使用內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霧化效果好。
第三十五條 掘進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霧化效果好(內噴霧壓力不低於3MPa,外噴霧壓力不低於1.5 MPa)。
第三十六條 各掘進(含開拓、巷修)、采煤工作麵回風側距作業地點30~100m範圍內安裝3道全斷麵水幕,,第一道距迎頭不超過30~60m,第二、三道距迎頭60m~100m(後兩道噴霧之間的最小間距5-10m)。第一道噴霧與第二道噴霧間距不小於30m。工作麵噴漿、掘進、回采以及各類鑽孔施工期間三道水幕需保持正常開啟。水幕應該能夠封閉全斷麵並靈敏可靠,並實現閉鎖功能。
第三十七條 所有開掘工作麵必須實行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
第三十八條 放炮前後對放炮地點前後20m範圍灑水降塵。
第三十九條 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第四十條 通過煤層注水方式,充分濕潤煤體,減少割煤產塵量,防止煤塵堆積。
第五章 井水災預防管理
第四十一條 每月初根據生產接續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礦井水害進行03manbetx ,編製水害03manbetx 報告,並將主要內容納入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第四十二條 每月初對采掘工作麵水害(情)進行預測預報,並根據生產情況,對水害地點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水情預報和水害通知單要發放到有關區隊、科室及分管領導。
第四十三條 礦井、采區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排水能力不小於該工作麵預計最大湧水量的1.5倍。排水係統必須完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排水能力。
第四十五條 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采取手段,查明條件。
第四十六條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認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四十七條 采空區密閉牆必須留設泄水裝置,以防人為造成采空區大量積水。
第四十八條 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做好觀測及資料整理工作。
第六章 頂板02manbetx.com 預防管理
第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綜采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升緊,兩巷超前架設牢固,初撐力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並有防倒措施。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後采煤機的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和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第五十三條 維修巷道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五十四條 下列情況應列為頂板管理隱患,必須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1.掘進工作麵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
2.綜采工作麵過落差大於采高的斷層、工作麵傾角大於15度或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複雜區。
3.綜采工作麵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範圍內巷道嚴重變形、巷道高度小於1.8m。
4.綜采工作麵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
5. 綜采工作麵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及圍岩破碎帶、沿空巷道、有範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采用經專門設計的聯合支護。
6.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麵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
7.在動壓影響區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
8.在高應力集中和有衝擊傾向性區域掘進施工巷道。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車集煤礦。
第五十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