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綜合安全評價評分表
軟件名稱: | 煤礦綜合安全評價評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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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 2015-04-11 | |
軟件簡介: | 煤礦綜合安全評價評分表 評價單位分數 評價結果 評價項目評價標準標準分評價方法評分辦法評價情況 扣分得分 (一) 煤礦安全管理機構煤礦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有專職負責安全工作的副礦長(或礦級安監處長)。2現場檢查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扣1分;無專職負責安全副礦長(或礦級安監處長)扣1分。 (二)管理製度1、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2、安全辦公會議製度。3、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製度。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5、安全檢查製度。6、安全技術審批製度。7、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製度。 8、設備、安全儀器、儀表、器材檢查、維修管理製度。9、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製度。10、入井檢身製度及人員出入並清點製度。11、事故統計報告製度。2現場檢查無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扣1分,責任製不全或責任不清扣0.5分,其它製度缺1項扣0.5分。 (三) 礦井資格※煤礦礦長經過培訓考核,取得煤礦礦長安全技術資格現場檢查該項為本專項必備條件,礦長應培未培本專項不得分。 (四)煤礦安全生產主要管理人員資格生產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通風(礦)區長經過培訓考核,取得煤礦安全技術資格證2現場檢查有1人無安全技術資格證扣0.5分 (五)特種作業人員資格1、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2、特種作業人員數量滿足安全生產需要。2現場檢查查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數量不足少1人扣0.5分,現場發現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1人扣0.5分。 (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1、煤礦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2、煤礦應設立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機構和培訓製度,有培訓計劃,有專門場所、有中級以上職稱和實踐經驗的教師。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當記錄存檔。2現場檢查1、查閱培訓記錄及用工記錄,發現有1人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0.5分。2、煤礦沒有設立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機構或製定培訓製度或培訓計劃,沒有專門場所、沒有中級以上職稱和實踐經驗教師的扣0.5分。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沒有記錄存檔扣0.5分。 (七)煤礦救護與急救礦山救護隊的設立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493條規定,礦井必須設立井口(底)急救站、並有急救設施,配備急救器材、裝備和藥品。2現場檢查無救護隊且未簽訂救護協議扣1分;救護隊技術裝備水平不符合規程最低技術裝備標準扣0.5分。未設立井口急救站扣5分,配備器材、裝備、藥品不符合規定扣0.5分。 (八)圖紙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1、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2、井上、下對照圖。3、巷道布置圖。 4、采掘工程平麵圖。5、通風係統圖。6、井下運輸係統圖。7、安全監測裝置布置圖。8、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係統圖。9、井下通信係統圖。10、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11、井下避災路線圖。2現場檢查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每缺一種圖紙扣0.5分,其它每缺一種圖紙扣0.5分;圖紙內容不全或填繪不及時一種扣0.5分。 (九)安全措施1、煤礦依法提取和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2現場檢查查上年度安技措提取和使用財務記錄,未提取安技措費用的扣1分;提取不足的扣0.5分;未按規定使用或挪用的扣0.5分。 2、煤礦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現場檢查未製定本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扣10分,未及時修改扣5分。 (一)通風係統※1、礦井通風係統合理4現場檢查礦井通風係統不獨立或者不完整,生產水平和生產采區沒有實行分區通風本專項不得分。 2、礦井供需風量比現場檢查<1扣0.5分,<0.9扣1分,<0.8扣2分。 3、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現場檢查企業未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扣1分,超核定產量生產扣1分。 4、采區通風係統現場檢查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扣0.5分;突出礦井未設專用回風巷的扣0.5分;高瓦斯礦井未設專用回風巷一處扣0.5分;爆炸材料庫無獨立通風係統扣0.5分。 5、串聯通風現場檢查有不符合《規程》115條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一處扣1.5分。 6、礦井通風等積孔現場檢查等積孔小於1.5扣0.2分,每再低於0.1加扣0.2分(查月 度測風報表和計算。 7、采掘工作麵及硐室配風現場檢查采掘麵供風量不符合《規程》103條及局有關規定一處扣1分,其它一處扣0.5分。 8、礦井外部漏風率現場檢查無提升設備超過5%有提升設備超過15%扣0.5分(查月度測風報表)。 9、礦井有效風量率現場檢查<85%扣0.2分,<75%扣0.5分(查月度測風報表)。 10、礦井風速現場檢查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規程》101條規定扣0.5分。 11、輔助通風現場檢查井下有輔助通風機的礦井扣0.5分,安設與使用不符合《規程》125條要求加扣0.5分。 (二) 局部通風1、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3現場檢查安裝位置不符合《規程》128條規定,一台扣0.5分,未指定人員管理的扣0.5分;1台局部通風機供2個及以上同時作業的掘進工作麵扣1分;有循環風現象一處扣1分。 2、風筒使用與管理現場檢查風筒材質不阻燃不抗靜電扣0.5分;風筒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一處扣1分;軟質風筒無反壓邊一處扣2分;風筒拐彎無彎頭並出現死彎一處扣0.5分。 3、局部通風機閉鎖裝置現場檢查掘進工作麵沒有裝備風電閉鎖、低瓦斯礦井扣1分,高瓦斯區域、高、突礦井扣0.5分。 4、局部通風機供電現場檢查低瓦斯礦井掘進麵沒有使用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供電或與采煤麵供電未分開一處扣1分,瓦斯噴出區域、高、突礦井未采用三專供電一台扣1分。 5、瓦斯排放與巷道貫通現場檢查未按規定排放瓦斯或巷道貫通不符合《規程》141條、108條及本企業有關規定一處扣1.5分,無措施扣1分。 (三) 通風設施1、通風風門2現場檢查井下出現單道風門扣1分;傾斜運輸巷道安設風門一處扣0.5分;主要進回風聯絡巷風門沒有裝反向風門一處扣0.5分,無聯鎖裝置一處扣0.5分。 2、密閉現場檢查永久密閉未使用不燃性材料一處扣1分,密閉未掏槽與圍岩未接實,密閉前無柵欄版板的一項處扣0.5分,密閉前有瓦斯積聚的一處扣1分。 3、風橋、風窗、調節風門、測風站現場檢查安設與使用不符合《規程》及局礦規定要求一處扣0.5分。 4、通風巷道失修率現場檢查≥5%扣5分,≥10%扣1分,無檢查報表扣0.5分(查礦檢查記錄)。 5、通風儀表完好率現場檢查≥85%扣5分,<80%扣1分,無檢查報表扣1分(查礦檢查記錄)。 6、主要通風機安裝和使用現場檢查用其它風機代替主要通風機扣2分;備用通風機裝置不符合《規程》121條規定扣1分,其它安裝和使用不符合《規程》121條要求一項扣0.5分;未進行年度反風演習扣0.5分,供電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7、自救器配備率與使用現場檢查配備率<100%扣0.5分,發現1人未按規定佩帶扣0.5分。 (四)防塵1、防塵灑水管理係統2現場檢查無係統扣1分,水量不符合要求扣0.5分;井下主要巷道缺少管路的扣0.5分;水幕、噴霧裝置缺少、使用不正常扣0.5分。 2、綜合防塵措施現場檢查無年度綜合防塵措施扣1分。 3、防爆隔爆設施現場檢查未按規定安設一處扣0.5分,安設不符合規定、不按規定檢查、維護的一處扣0.5分。 4、定期衝刷巷道現場檢查發現煤塵堆積(厚度2mm,連續長度大於5m)扣0.5分。無衝刷巷道製度的扣0.5分。 5、掘進工作麵綜合防塵現場檢查未實行濕式鑽眼、水炮泥、爆破前、後衝洗煤壁、爆破時噴霧綜合防塵措施扣0.5分。 6、采煤工作麵綜合防塵現場檢查采煤機沒有噴霧裝置扣0.5分;放頂煤開采放煤口無噴霧裝置扣1分,回風巷無淨化水幕扣1分,采煤麵未按規定進行煤層注水扣1分。 7、測塵合格點數現場檢查小於85%扣0.5分,沒有測塵的扣0.5分。 (一)瓦斯※1、定期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4現場檢查為該專項必備條件,未定期鑒定本專項不得分。 2、瓦斯超限作業現場檢查發現一次扣1分(查三個月瓦斯記錄和現場檢查)。 3、月均采掘工作麵瓦斯超限次數現場檢查每超一次扣0.5分,最多扣1分(查最近三個月記錄)。 4、上隅角瓦斯治理現場檢查有積聚未及時處理扣0.5分。 5、瓦斯尾巷現場檢查設置尾巷不符合《規程》137條規定扣0.5分。 ※6、瓦斯抽放係統現場檢查為該專項必備條件,應建抽放係統未建本專項不得分,瓦斯抽放係統與管理不符合《規程》146、147、148條規定一項扣0.5分。 7、瓦斯檢查製度現場檢查瓦斯檢查地點和次數不符合《規程》149條及有關規定一項扣0.5分,檢查記錄不符合規定一處扣1分,瓦斯日報未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扣1分。 (二)突出1、突出礦井鑒定4現場檢查發生突出動力現象未按規定進行鑒定扣3分。 2、“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現場檢查沒有實施“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扣3分,措施不完善一項扣1分。 3、突出次數現場檢查本年度內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現象扣1分。 4、開采解放層現場檢查開采解放層不符合《規程》規定扣0.5分。 5、采煤方法現場檢查不符合《規程》規定扣1分。 2、瓦斯探頭及斷電儀現場檢查采掘工作麵缺少一個扣0.5分,其它地點缺少一個扣1分,安設位置不當一處扣1分,不能斷電一處扣0.5分,報警、斷電、複電濃度、斷電範圍不符合《規程》169條一處扣0.5分;未按《規程》162、163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調試、校正、測試扣0.5分。 3、瓦斯檢測報警儀現場檢查光幹式、便攜式瓦斯檢測裝備數量不符合《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規定扣0.5分,未按《規程》149條規定佩帶使用扣2分。 4、通風儀器儀表裝備與使用現場檢查未按有關規定裝備一項扣2分,數量不足一項扣1分;未按規定使用一項扣1分(風表、幹濕溫度計、空盒氣壓計、U型傾斜壓差計、皮托管、高濃度瓦斯檢定器、氧氣檢測儀、CO檢定器、全塵和呼吸性粉塵采樣器和測定儀、突出礦井瓦斯壓力測定儀、瓦斯解析儀、突出綜合預測儀)。 (一)技術管理1、煤礦應按照《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要求設立防治水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防治水工作。4現場檢查未按規定配防治水專門機構或專職技術人員扣3分。 2、煤礦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將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標繪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現場檢查未按規定標繪的扣1分。 3、煤礦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留設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並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需變動時,重新編製設計,按管理權限審批,嚴禁在各種煤岩柱中采掘。現場檢查違反規定的扣3.5分 4、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的采掘工作,應按《規程》第262、264條規定進行。現場檢查違反規定的扣3.5分 5、煤礦井下存在各種出水點和積水區時,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標出出水點位置及其水量、積水範圍、外緣標高和積水量,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位置。現場檢查未按規定標注的扣1分。 (二)地麵防治水※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時,有防、疏、排水措施。4現場檢查為該專項必備條件,井口和工業專場場地內建築的高程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且無防、疏、排水措施的本專項不得分。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措施。現場檢查無措施或違反《規程》第256條規定扣1分。 (三) 井下防治水1、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並製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綜合防治措施。4現場檢查無觀測係統或雖有但不使用的扣1分,有水害預報無措施扣4分。 2、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壓開采”,但必須製訂安全措施,按管理權限報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現場檢查違反規定扣3分。 (二)防滅火係統※3、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必須執行《規程》第270條規定。現場檢查該項為本專項必備條件,違反規定本專項不得分。 4、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隻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防水閘門的質量、設置、管理等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未達到規定的扣1分。 ※5、礦井應具備完善的排水係統。排水能力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該項為本專項必備條件,排水係統不完善或排水能力不符合規定本專項不得分。 6、礦井主要水倉有主倉和副倉。其容量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未達到規定的扣1分。 7、主要排水泵有2個安全出口,對出口的要求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未達到規定的扣1分。 8、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放水工作必須按照《規程》第267、285、286、287條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未達到規定之一的扣1分。 1、消防管路係統6現場檢查未按規定建立消防管路係統扣3分,設置不符合《規程》218條及有關規定一處扣1分(最多扣20分);水量、水壓不符合《規程》和《防滅火規範》規定扣1分。 2、消防材料倉庫現場檢查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缺一處扣1分,消防材料庫設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消防材料不足一處扣0.5分。 3、防滅火措施現場檢查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層,無采區防滅火設計扣0.5分;作業規程中沒有防滅火措施,發現一處扣0.5分。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扣1分。 4、火災監測係統現場檢查未按規定建立監測係統以及分析、預報製度的扣1分。監測係統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5、明火作業現場檢查井下和井口進行明火作業不符合《規程》規定扣1分。 6、特殊地點防火現場檢查井上或井下機電硐室、爆破材料庫、皮帶輸送機、消防材料庫等地點無防火器材一處扣5分,不符合規定一處扣1分;機電硐室防火門設置不符合規定一處扣2分。 (三)火區管理1、火區管理檔案3現場檢查未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的扣5分;未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的扣0.5分。 2、防火密閉現場檢查未按《規程》規定及時密閉一處扣0.5分,防火密閉無觀測孔和放水孔一處扣0.5分。 3、啟封火區現場檢查啟封火區,無專門措施的扣1分。 (一)技術管理1、采區開采前必須編製采區設計。4現場檢查無設計扣2分,不按設計施工扣2分。 2、采掘工作麵回采、施工前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並向每一個作業人員進行貫徹。現場檢查采掘工作麵無作業規程扣2分,情況發生變化時,未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扣1分,沒有貫徹規程措施扣1分。 3、不能采用正規采煤法開采的礦井和局部地區采用非正規采煤法開采的應符合《規程》第50條有關規定。現場檢查不符合規定采用非正規采煤法開采扣3分。 4、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有經過批準的專門設計。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它集中應力區必須製定措施。現場檢查沒有專人負責預測預報的扣1分,沒有編製專門設計扣1分,無措施扣1分;措施不符合要求1處扣0.5分。 (二)上下順槽和安全出口1、工作麵保持至少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特殊情況下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按管理權限報煤炭管理部門審批。2現場檢查一處安全出口不符合規定扣0.5分。 2、上下順槽人行道高度、寬度及其它安全距離符合規定。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扣0.5分。 3、上、下端頭采用特殊支護形式。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扣0.5分。 (三)采煤頂板管理1、采煤工作麵使用合格的支護材料和支護設備。2現場檢查每發現一個工作麵不符合規定扣1分。 2、采煤工作麵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現場檢查每發現一個工作麵沒有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空頂作業的扣0.5分。 3、工作麵傾角大於15º時,液壓支架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扣0.5分。 4、乳化液泵站和液壓係統完好,不漏液,壓力≥18MPa(綜采≥30MPa)。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扣0.5分。 (四)掘進施工管理1、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麵10米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加固。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沙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時,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3現場檢查發現一個掘進工作麵空頂作業或控頂距離不符合規定扣1分。一處不按規定采用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起不到有效支護的扣0.5分;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有1處不符合《規程》規定扣0.5分。 2、向上掘進25º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有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並按有關規定設立躲避硐室。現場檢查一處不分開的扣0.5分;信號裝置、扶手、梯子有1處不符合要求扣0.5分;無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扣0.5分;不按規定設躲避硐室扣0.5分。 (一)礦井主要提升裝置1、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箕鬥提升采用定重裝置。3現場檢查達不到要求扣3分。 2、提升裝置的各部分由專職人員按規定檢查。現場檢查檢查記錄,每缺一項扣0.5分。 3、立井提升係統內,速度大於3m/s時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現場檢查每缺一處或一處不合格扣1分。 4、提升信號齊全可靠,符合《規程》規定。提升信號與提升機閉鎖。安全門並與提升信號、罐位閉鎖;搖台與罐位、阻車器、提升信號閉鎖。現場檢查缺一處或一處不合格扣1分。 5、提升係統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現場檢查缺一項或一項不合格扣1.5分。 6、提升鋼絲繩、平衡繩、罐道繩的使用、檢驗、更換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扣0.分。 7、安全製動減速度、工作製動或安全製動的製動力矩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8、提升機有符合規定的深度指示器,設警鈴、常用閘和保險閘,且動作可靠。9、保險閘的空動時間不得超過:壓縮空氣驅動式閘0.5秒;儲能液壓驅動式閘0.6秒;盤式閘0.3秒。10、提升係統定期進行檢查和技術性能測試;主要部件定期探傷;罐籠防墜器、斜井人車防墜器定期試驗;並有檢測檢驗報告。11、圖片等資料符合《規程》規定。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鋼絲繩有廠家合格證、檢驗書等資料。現場檢查8項:缺項和一項不合格扣1分;7、9、10、11項;缺項和一項不合格扣0.5分。 (二)供電係統※1、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3現場檢查必備條件,不符合要求本專項不得分。 2、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主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的供電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應有雙回路供電。礦井供電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現場檢查一處達不到要求扣1.5分。 3、地麵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裝設合格的接地保護裝置。現場檢查一處沒有接地保護裝置扣0.5分。 4、井下低壓饋電線上,裝設可靠的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現場檢查一處沒有漏電保護裝置扣0.5分。 5、井下配電網絡均應裝設可靠的過流和短路保護裝置。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現場檢查一處沒有保護裝置扣0.5分。 6、井下使用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的阻燃電纜,電纜的接頭、連接及電纜吊掛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使用非阻燃電纜扣2分,其餘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7、井上、下按規定裝設防雷電裝置。現場檢查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5分。 8、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現場檢查達不到要求扣2分。 (三)電氣設備及其保護1、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不得有失爆現象。3現場檢查發現有失爆現象扣2分。 2、煤礦井上、下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規程》規定。並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現場檢查按有關規定與年限每一處不合格扣0.5分。 3、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40KW及以上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煤電鑽使用綜合保護裝置。現場檢查一台設備少一種保護扣0.5分。 4、井下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和接地裝置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井下沒有主接地極扣0.5分,井下主接地極不符合規定扣0.5分,其餘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5、容易碰到的和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現場檢查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6、電氣設備、絕緣油和電纜的安全運行、檢查、試驗、整定和測定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少一種試驗記錄扣0.2分,少一次檢查試驗記錄扣0.2分。 7、機電設備硐室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5分。 (四)照明通訊以及信號1、井下不得使用明火明電照明。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3現場檢查發現明火明電照明扣0.5分,無綜合保護扣0.2分,其餘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2、礦井應有與外界相通的直通電話。井下通訊應符合規程要求。現場檢查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3、礦燈應保持完好。現場檢查發現一盞礦燈不完好扣0.2分。 (四)井下機械運送人員1、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裝設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2現場檢查違反規定扣1分。 2、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做到: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現場檢查未定期試驗扣0.5分,記錄不全的扣0.2分。 3、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和礦車連接裝置,有符合《規程》規定的性能測試。現場檢查無可靠的防墜器扣1.5分。防墜器未定期試驗扣0.5分,無急停信號扣0.2分,不合格扣0.5分。 4、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現場檢查信號區間閉鎖、分段開關和切斷電源,1項不合格扣0.3分;無照明扣0.2分。 5、調度絞車要安裝牢固,長期使用的要打水泥基礎或地錨固定,臨時絞車應使用四壓、兩戧柱固定。現場檢查垂距1處不合格扣2分,其餘各項1處不合格扣0.2分,扣完1分為止。 6、軌道及道岔鋪設質量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距離不合格1處扣0.2分,其餘1處不合格扣0.2分,扣完1分為止。 (一)爆炸材料管理1、井下爆炸材料庫(發放硐室)的布置符合《規程》規定。4現場檢查井下爆炸材料庫(發放硐室)的布置不符合規定扣1分。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儲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且炸藥和電雷管分開貯存。現場檢查井下爆炸材料庫最大儲存量超標的扣1分。發放硐室儲存量超標的扣0.5分,炸藥和電雷管沒有分開儲存的扣0.5分。 3、井下爆炸材料庫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現場檢查照明設備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其它每一項不符合規定的扣1.5分。 4、煤礦企業建立爆炸材料領退製度、電雷管編號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方法。現場檢查沒有領退製度的扣1分,沒有編號製度和丟失處理辦法的各扣1分。 (三)電氣設備及其保護1、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不得有失爆現象。3現場檢查發現有失爆現象扣2分。 2、煤礦井上、下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規程》規定。並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現場檢查按有關規定與年限每一處不合格扣0.5分。 3、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40KW及以上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煤電鑽使用綜合保護裝置。現場檢查一台設備少一種保護扣0.5分。 4、井下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和接地裝置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井下沒有主接地極扣0.5分,井下主接地極不符合規定扣0.5分,其餘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5、容易碰到的和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現場檢查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6、電氣設備、絕緣油和電纜的安全運行、檢查、試驗、整定和測定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少一種試驗記錄扣0.2分,少一次檢查試驗記錄扣0.2分。 7、機電設備硐室應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5分。 (四)照明通訊以及信號1、井下不得使用明火明電照明。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2現場檢查發現明火明電照明扣0.5分,無綜合保護扣0.2分,其餘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2、礦井應有與外界相通的直通電話。井下通訊應符合規程要求。現場檢查一處達不到要求扣0.2分。 3、礦燈應保持完好。現場檢查發現一盞礦燈不完好扣0.2分。 (四)井下機械運送人員1、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裝設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2現場檢查違反規定扣1分。 2、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做到: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現場檢查未定期試驗扣0.5分,記錄不全的扣0.2分。 3、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和礦車連接裝置,有符合《規程》規定的性能測試。現場檢查無可靠的防墜器扣1.5分。防墜器未定期試驗扣0.5分,無急停信號扣0.2分,不合格扣0.5分。 4、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現場檢查信號區間閉鎖、分段開關和切斷電源,1項不合格扣3分;無照明扣0.2分。 5、調度絞車要安裝牢固,長期使用的要打水泥基礎或地錨固定,臨時絞車應使用四壓、兩戧柱固定。現場檢查垂距1處不合格扣0.2分,其餘各項1處不合格扣0.2分,扣完1分為止。 6、軌道及道岔鋪設質量符合《規程》規定。現場檢查距離不合格1處扣0.2分,其餘1處不合格扣0.2分,扣完1分為止。 (一)爆炸材料管理1、井下爆炸材料庫(發放硐室)的布置符合《規程》規定。3現場檢查井下爆炸材料庫(發放硐室)的布置不符合規定扣1分。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儲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且炸藥和電雷管分開貯存。現場檢查井下爆炸材料庫最大儲存量超標的扣1分。發放硐室儲存量超標的扣0.5分,炸藥和電雷管沒有分開儲存的扣0.5分。 3、井下爆炸材料庫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現場檢查照明設備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其它每一項不符合規定的扣1.5分。 4、煤礦企業建立爆炸材料領退製度、電雷管編號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方法。現場檢查沒有領退製度的扣1分,沒有編號製度和丟失處理辦法的各扣1分。 (二)爆破作業1、回采和掘進工作麵爆破作業,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執行“一炮三檢”製度。5現場檢查沒有專職爆破工的扣2分。沒有“一炮三檢”記錄扣1分。 2、井下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說明書。現場檢查沒有編製爆破說明書的扣2分,說明書不符合《規程》要求的扣1分。 3、按《規程》第320條要求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炸材料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現場檢查未按要求使用炸藥和電雷管的扣2分,爆破器材和爆炸材料無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扣2分。 4、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現場檢查炸藥和電雷管存放沒有使用專用爆炸材料箱的扣1分。 5、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現場檢查不使用發爆器爆破的扣2分,發爆器為非礦用防爆型扣2分,發爆器不定期檢驗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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