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文明生產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井下文明生產管理,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水平,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集團公司有關規定,並結合一緣煤業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一、井下巷道文明生產區域劃分:
1、文明生產責任區的劃分原則上以誰作業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為誰服務誰負責為依據,未移交時由施工單位負責直至移交,移交後由接受單位負責。
2、施工巷道質量標準化必須達到移交標準後才能移交,移交後其文明生產由接收單位負責。巷道移交時必須由生產科組織相關業務科室、移交隊組和接受隊組進行現場驗收,辦理巷道移交手續,經雙方簽字認可進行移交,移交後的質量標準化工作由接受單位負責。
3、文明生產責任區域劃分後,原則上接收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確實因情況變化需要變更的,分管內部必須經分管礦長同意,到質標辦備案。
4、巷道文明生產管理單位負責巷道質量標準化工作。巷道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由隱患專業科室指定專業隊組負責進行整改。
二、巷道文明生產標準
1、巷道規格符合作業01manbetx 要求,錨網巷道支護完整、有效,無失修巷道。
2、巷道內無淤泥、積水(長5m,深0.1m)積水地點應水窩,必要時應設置過濾池和沉澱池,水溝暢通,必要時應用木板(或其它材料)封口,防止人員誤入。
3、巷道內無浮煤(矸),粒度不大於50mm,浮煤(矸)不超過軌枕上平麵。無雜物(廢舊塑料袋、散放的材料等)。
4、人員集中的地點應設垃圾箱。
二、料場管理總體要求
1、所有材料、設備的碼放必須距離軌道500mm以外,每種材料碼放的間距不小於700mm。
2、生產性材料和設備、備品備件必須分類碼放,材料、設備碼放要成線,壞設備不能在井下維修的要及時升井,嚴禁在巷道內存放。
3、所有材料和設備、備品備件必須掛牌管理,牌板懸掛牢固,放置在材料垛的正前方或正上方。標誌牌要寫清設備的型號、材料種類及數量等內容。
4、料場要選擇在頂板支護完好,通風良好和無淤泥積水的地方。
5、料場要保持整潔、規範、有序,無廢舊塑料袋及其它雜物。
三、各種材料碼放標準
(一)坑木材料碼放標準:
1、坑木材料必須按種類和長度分別碼放,嚴禁混放。
2、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防止倒塌。
3、坑木材料碼放必須整齊,行人側成一直線。
4、長度小於1.5m的半圓或木垛料層與層之間應橫豎交錯碼放。大於1.5m的半圓或大板碼放時,必須用平整小板墊實,要上下對齊,外露對齊。若巷道不夠寬時,可順放,但必須碼放整齊。
5、坑木材料在卸料和使用過程中掉下的樹皮必須及時清理幹淨。
(二)錨杆、鋼帶、金屬網、塑料網碼放標準:
1、錨杆必須上架分層碼放,鋼帶碼放層與層之間用兩塊平整的小板墊實,,要上下左右對齊。
2、錨杆片、錨索托板、錨索不得散放,必須分別碼放整齊。
3、錨固劑要上架離地麵300mm以上碼放,防止受潮變質。碼放高度不得超過3層。
4、掘進使用的鋼筋網、塑料網分類分層碼放,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8米。現場條件不允許時可豎放,但必須碼放整齊。
(三)水泥、沙子、土、風筒和管藥箱的碼放標準
1、水泥要碼放在無淋水和不潮濕的地點,下方墊300mm高,長時間不用時要及時運走,防止結塊。
2、沙堆、土堆外沿離軌道不小於500mm,並堆放成形。
3、風筒必須上架並碼放整齊,架距離地麵不得小於300mm。壞風筒在井下無法修補的必須及時升井。
4、管藥箱必須上架、上鎖,並擺放整齊,設專人看管。管藥箱的間距不得小於5米。且遠離纜線、設備。
四、各類設備、備品備件碼放標準
(一)皮帶件:
1、皮帶輥必須分類碼放,便於清點,嚴禁混放、堆放,壞輥及時升井。
2、皮帶可卷放或疊放,卷放必須平麵朝下,疊放時回采不超過30m,掘進不得超過10m。
3、皮帶架應整齊摞放在一起,高度不超過1.5m。
4、軸及滾筒碼放要與墊木垂直,其兩側用小板倚穩,防止滾動。
(二)溜子件:
1、溜子鏈必須整齊碼放,便於清點,不得散放、堆放。
2、散鏈、刮板要及時回收。
3、專用於起吊、牽引的大鏈等小件,要集中於工具房或箱子內。
4、溜槽的碼放,要相互交錯,兩頭對齊,碼放每垛高度不超過1.2m。
(三)電纜、鋼絲繩、高低壓膠管
電纜、鋼絲繩、高低壓膠管必須在無淋水和通風良好的地點盤好存放,嚴禁散放、堆放。
(四)鋼管、單體柱、鋼梁
鋼管、單體柱、兀型鋼必須分類、分層碼放整齊,每層用兩塊平整的小板隔開墊平墊實,要上下左右對齊,層間要分隔明顯。
(五)電機及配件
1、電機碼放與墊木垂直,其兩側用小板倚穩,防止滾動。
2、減速器碼放與墊木垂直,其輸出軸與墊木平行。
3、開關碼放要擺正,並且其轉蓋或前門朝外。
4、聯軸節碼放要平放在墊木上,並且其對輪孔側向上。
五、油品存放標準
1、油品放置要有專門的儲油點。儲油點要涼爽幹燥,支護、通風良好,不得有煤矸雜物落入油桶內。
2、油桶要分類放置,不能串換盛裝。
3、油桶必須嚴密無損,加蓋封好。
4、在儲油點不大於2m位置要配備滅火器2個,專用防火鍬1把及0.2m3裝滿砂子的沙箱一個。
六、防火材料碼放標準
1、防火沙必須裝袋碼放整齊,袋子要紮口,碼放時袋口方向一致,嚴禁散亂堆放。
2、磚必須4塊一組橫豎交錯碼放整齊。
3、防火材料必須掛牌管理,標誌牌要寫清材料種類、數量和責任人。
七、井下工具房管理標準
1、工具房內的工具、小件要分類碼放整齊、整潔、有序。
2、工具房不允許存放大型材料、設備、建材、化工等物資。
八、管線吊掛標準:
總體要求:管線吊掛平直整齊,與頂、底板平行,符合作業01manbetx 規定(管路設有標識牌,內容、名稱、去向)。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一緣煤業井下所有作業地點。管線主要包括:壓風管、供水、排水管、瓦斯抽放管、注漿管、注氮管、乳化液管及各類電力、通訊電纜等。
第二條 管線吊掛原則:管路和電纜原則上應分別敷設在巷道的兩側;受條件所限,敷設在同一側時,管路應與電纜保持0.3m以上的距離,且應敷設在電纜的下方;管路敷設距底板至少保持200mm以上距離。
第三條 巷道內管線的敷設應滿足設備、行人的安全需要,巷道出現冒頂、底鼓時應及時修護。
第四條 各隊組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管線吊掛的質量標準化負責。
第五條 立井井筒管路的敷設,必須要有專門的安裝施工設計,鋼管的連接宜采用焊接方式,其它材料管路的連接宜采用快速接頭連接;傾斜井巷或平巷管路連接宜采用法蘭或快速接頭連接。瓦斯抽放管路的敷設,必須按瓦斯抽放設計的要求安裝布置。嚴格遵守集團公司潞礦通(2013)555號《潞安集團關於曠井“一通三防”管路鋪設管理規定的通知》規定要求,采區以上的抽采管路必須鋪設在專用回風巷道內。
第六條井下管路要采用專門構件進行支撐和吊掛,每根管路吊點或支撐點不得小於兩處;各類管路上不得堆放其他雜物。管路沿巷道頂部吊掛時,壓風、供水、排水、注漿、注氮管路等應按從左到右的順序布置,管子間距為100-300mm。
管路在巷道一側吊掛時,壓風、供水、排水、注漿、注氮管路等應按從上到下的順序布置,管子間距100-150mm。管路沿巷道底部敷設時,必須要有托架,托架高度不小於200mm。
瓦斯抽放管應在回風巷布置,嚴禁和電纜同側布置,應與風管和水管分別布置在巷道的兩側,若必須與風管和水管同側布置時,必須布置在風水管的上側。瓦斯抽放管上下側要避免布置電氣設備。瓦斯抽放管安裝完畢後,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七條 管路顏色:
巷道的管路必須進行刷漆防腐處理,刷漆必須保證均勻,刷漆的顏色遵照以下規定:“一通三防管路”按集團公司潞礦通(2013)555號《潞安集團關於曠井“一通三防”管路鋪設管理規定的通知》規定要求設置
消防、靜壓管路:消防紅色
注惰氣管路:黃色
注漿管路:灰色
瓦斯抽放管路:黑色
排水管路:綠色
壓風管路:白色
各種管路托架和掛勾顏色一律采用黑色 。
第八條 管路標識:
巷道內管路應有標明用途、管徑、長度(管路編號)、流體方向等的標識,管路標識應規範、清晰,管路表麵應保持清潔、幹淨。管路標識用白底紅字反光油漆標注(字體統一為宋體)。
箭頭用來指示流向,直線管道100m一個箭頭,拐彎、過牆兩側均要標注箭頭,DN100(4寸)及以下的管道,箭頭長度是管徑的2倍,DN100(4寸)以上的管道(不含瓦斯抽放管),箭頭長度是管徑的1.5倍,瓦斯抽放管箭頭長度與管徑一致,同一趟管道的箭頭長短大小要一致。直徑用“DN”標識,單位為mm,字母、數字高度與箭頭最寬的寬度一致,字體顏色與箭頭顏色一致,編號統一噴在距管道口外側0.8m的位置便於識別。輸送有毒有害介質的管路每隔200米以及在各巷口和管路拐彎處設置警示牌
管路標識符號遵照以下規定:
壓風管路用“YF”表示;
供水管路用“GS”表示;
排水管路用“PS”表示;
瓦斯抽放管路用“WS”表示;
注漿管路用“ZJ”表示;
注氮管路用“ZD”表示;
乳化液管路用“RH”表示。
例如:YF-DN100-88。
“YF”表示該管路為壓風管路;
“DN100”表示該管路直徑為100mm;
“88”表示該根管路編號為第88根。
第九條 壓風、供水管路每隔50m應加裝一組分支三通和截止閥;當遇到鑽場處,安裝一個分支三通和截止閥;截止閥一律口朝上傾斜30°布置,管路要求密封完好,無跑、冒、滴、漏現象。
第十條 同一巷道內同一管路的管徑必須保持統一,不得使用不同管徑的管路,嚴禁使用前小後大管徑的管路進行對接。
第十一條 管路敷設時,在巷道的拐彎、車場等處需要圓弧處理時,應用同型號的管路加工彎頭進行過渡連接,嚴禁使用軟管或規格較小的管路與主管路連接;由風水管路引出的支管要和主管平行布置;引出處應用快速接頭、法蘭和專用卡箍固定,嚴禁用鐵絲綁紮,必須用規範的鐵鉤吊掛。
第十二條除抽采管路外,各類臨時管路每隔200米,設置一個開關閥門,閥門處懸掛可標識 閥門開關方向和開關狀態的管理牌。
第十三條管路與運輸設各最突出部分間距不得小於0.7米。
第十四條臨時管路每50m標識一次,管路端口必須標識。標識要求同永久管路。
第十五條各類管路除材質符合相關要求外,並按要求塗設顏色進行區分,複用管路要定期補塗,確保顏色鮮明,同時在礦井井口、大巷 、 采區巷道、采掘麵口設置管路說明牌。
第十六條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統一規範的吊鉤懸掛,且要懸掛整齊,電纜鉤統一使用寬底板樹脂電纜鉤。
第十七條 電纜懸掛間距,在立井井筒內不超過6m,在傾斜與水平巷道內為1m。
第十八條 懸掛中的電纜在接線盒兩側應有適當的弛度,在開關附近應留有一定的裕量。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第十九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監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
第二十條 井筒和巷道內的監測、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並按照監測、通信、信號、動力電纜的順序從上而下布置。
36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纜必須一纜一鉤;動力電纜按照電壓等級從低到高的順序自上而下布置;同一電壓等級的動力電纜按電纜截麵從小到大的順序自上而下布置。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
第二十一條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牆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電壓、截麵、用途及負責人的標誌牌。
第二十二條 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用黃土封堵管口;電纜跨巷道時必須走過橋(電纜橋架)。
九、牌板管理標準: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礦井質量標準化牌板製作與使用管理行為,明確管理職責及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控製生產成本,結合我礦實際,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一緣煤業範圍內所有質量標準化牌板計劃、招標、現場使用、日常監督及回收複用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牌板分管業務科室職責:
1、各業務科室負責本業務分管範圍內牌板計劃審核、發放控製、建冊統計及現場管理等。
2、各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管理牌板,對牌板計劃、領用、日常管理等負第一責任,並建立本單位牌板管理台賬。
第四條 牌板製作管理程序
1、各單位需製作牌版時,先編製牌版製作計劃。牌板計劃由各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各牌板分管業務科室審核校對。各分管業務科室須統一確定規格、字體、顏色、材質、外觀,簽字蓋章後,報送至分管礦領導審核並簽字。
2、科室需製作牌板時,先編製牌板製作計劃,報送分管礦領導審核並簽字。
3、牌板製作周期為每季度製作一次,使用單位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前,將製作計劃報質標辦(原則上未報批計劃的牌板不予製作),由質標辦統一上報分管礦長及礦長審批。
4、牌板計劃由礦長批準後,統一聯係簽訂合同的製作廠家進行生產。
5、牌板製作且安裝結束後(需要安裝的),製作單位提供發貨清單,由供應科組織牌板分管科室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其牌板的規格尺寸、內容、材質、數量等,驗收合格後,各參驗單位在供應科出具的驗收單上簽字證明。
第五條 牌板領用管理程序
1、各分管業務科室對所轄類別牌板的領用審批、發放數量及類別進行建賬登記,並對所轄牌板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牌板管理不善的使用單位進行處罰。
2、各牌板分管業務科室對各單位加工的牌板按規格、材質、製作費用(合同價)每月進行統計彙總,並於每月22日前將當月彙總表報質標辦。
3、質標辦將各單位牌板製作費用納入內部市場結算。
第六條 牌板使用及管理程序
1、牌板安裝並驗收合格後移交使用單位或科室,由使用單位對牌板的日常使用全麵負責,並建立本單位牌板管理台賬,內容應當包括牌板名稱、使用地點、安裝(安設)時間、數量等,必須及時進行更新,各單位牌板台賬必須注明使用地點,做到有據可查、賬物對照。
2、各單位的牌版必須標準懸掛在正確的位置,嚴禁亂扔亂掛。懸掛牌板必須做到牢靠、穩固、相互對稱、高低一致(牌板懸掛采用12#鉛絲拉緊,用S勾統一吊掛,吊掛高度為距底板高度不低於1.5米,大型圖牌板設置牌板架進行固定放置)。
3、各單位必須保證牌板的幹淨、整潔,須填寫數據或字跡的牌板,必須做到顏色統一、字跡工整。
4、各使用單位的牌板在施工結束後,應在移交巷道時將巷道內留下的各種牌板進行移交,填寫牌板移交表,並由移交單位、接收單位及業務分管科室共同簽字認可,報質標辦存檔。
第七條:牌板製作要求:
1、牌板製作材料必須使用能重複利用的材料,避免重複製作。
2、所有牌板的製作標準由各業務分管科室製定,但製作標準必須統一,且符合相關標準規定要求。
3、工作麵“三圖一書”等圖牌板應采用可更換內容的框架牌板,便於重複利用。
第八條 處罰規定
1、對使用期限內損壞或丟失的牌板,由各使用單位按原價賠償,並進行每塊100元罰款。
2、各單位必須加強牌板的管理,不得損壞、丟失牌板。牌板損壞或丟失而找不到責任人時,由該單位管理牌板的負責人對其照價賠償,該單位正職連帶負責罰款100元/塊。
3、除工程牌板需更換粘貼紙內容外,要求其它標識、牌板重複利用。沒有全部回收利用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牌板負責人罰款300元。
4、綜采工作麵回順聯巷指示牌和避災線路牌均由綜采隊隨工作麵推進進行回收,回收數量按照回采距離折算。
5.各單位回收的牌板存放在本單位庫房內。
6.對於必須回收利用的,由於責任單位人為原因損壞、丟失的,重新製作費用由各責任單位落實處罰到具體人員外,另處罰單位負責人100元/塊。
第九條 井下牌板使用年限及報廢標準
1、井下使用的各類牌板使用年限不少於2年。
2、對井下使用牌板在使用過程中非人為損壞,出現標識不清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廢申請,由分管業務科室簽定後,經分管礦領導批準,予以報廢。並交舊領新,回收舊牌板由使用單位交回供應科。
第十條 其它
1、根據生產實際,對各類檢查細則及評分辦法進行不斷完善、修改及補充。
2、此《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此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