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井下主排水係統倉容、水泵及排水管路的能力是如何規定的?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4-12 22:1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防治水規定》中對井下主排水係統倉容、水泵及排水管路的能力是如何規定的?
礦井正常湧水量小於1000m3/h時,水倉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 h的正常湧水量。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 m3/h的礦井,水倉有效容量=2(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湧水量+3000m2)
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湧水量。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湧水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湧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