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建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彙編
5.爆破工必須用專用容器領取、存放雷管,每次領取炸藥量不得超過工作麵爆破圖表中當班用藥量。
6.當班爆破作業結束後,剩餘炸藥和雷管必須在本班時間內退回爆破物品倉庫,按照銷帳單的內容填寫銷帳單,剩餘退庫的爆破物品經庫工清點核實後填寫退庫登記表。銷帳單上的內容必須和領料單、退庫登記表上的數量相符,並由雙方共同簽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有安監局和公安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和爆破員證。
8.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雷管、炸藥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箱內,並加鎖。
9.井下爆破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放炮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10.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成短路,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藥外麵。
11.裝藥時,首先必須掏清炮眼內的煤(岩)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實炮眼。嚴禁無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
12.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每次放炮必須在“一炮三檢”手冊上簽字後,方準放炮。嚴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麵出現異常情況嚴禁裝藥放炮。
13.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換牌放炮製度。
14.嚴格執行放炮後灑水除塵製度。
15.放炮後發現瞎炮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執行。
16.掘進工作麵撤人警戒距離,煤巷不得小於75m,半煤岩巷不得小於100m,岩巷不得小於150m,並有掩體,有拐彎巷道時總距離不得小於70m,拐彎後不小於10m。煤與瓦斯突出的工作麵人員撤至防突風門外不少於20m的安全地點。
17.放炮員嚴格執行火藥的領取、消耗、清退三對口,嚴禁將剩餘的炸藥、雷管存放在工作地點或移交給下一班使用。
18.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部發爆器,一條母線的標準,一個工作麵嚴禁使用多台放炮器爆破。
十七、安全碰頭會製度
1.安全碰頭會每天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項目部視現場情況確定。
2.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各項目副經理及有關人員參加。
3.會議內容
1)彙報當天或前一天任務完成情況及安全工作情況。
2)研究布置下一步生產、安全工作。
3)平衡協調各部門工作和作業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4)通報前日碰頭會落實工作的執行情況及整改要求或處罰措施。
十八、工傷彙報、登記管理製度
為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做好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特製定本製度。
1.凡在生產工作時間、生產區域內從事生產或工作時所發生的與生產相關的傷亡事故,必須按本製度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2.職工在生產或工作時間,於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日以上事故,應立即向調度室及安全部門彙報。
3.傷亡事故由下列單位負責組織調查分析處理:
1)一般輕傷事故由隊負責人在事故後24小時會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找出原因,分清責任,製定防範措施,事故報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3人以上含3人的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由單位安監部門組織項目部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報告於三天內報分公司。
3)死亡事故(指死亡一人或一次事故重傷3人以上),由事故發生單位向分公司信息調度中心及安全部門彙報,保護好事故現場並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調查分析,製定預防措施。
4)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麵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件,有條件的可以拍照及錄象。
5)必須以較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分公司安全質量部、信息調度中心報告。
6)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工作,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十五天內向上級提出調查分析報告書。
4.傷亡事故月報於次月三日前報告,傷亡事故年報以月報表格式填寫,於次年元月三日前報分公司安全質量部。
5.項目經理要對事故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發現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現象,則追究其領導責任。
十九、安全生產調度管理製度
1.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加強項目部生產的科學管理和集中統一指揮,對生產實施全麵的調度管理,確保高效、優質、安全地施工。
2.宗旨:為生產一線服務。
3.調度員必須具備一定的生產技術和業務知識,必須有井下5年以上經驗的同誌擔任,並且能掌握井下生產工藝過程和施工程序,具有獨立操作能力。
4.調度工作必須以項目部作業計劃為依據,組織、平衡、協調生產全過程,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5.調度工作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連續指揮生產,對夜間出現的問題有直接處理權,之後將處理的結果向上級領導彙報。
6.調度員應及時協調好內外關係,做到及時有效地配合生產工作,減少影響時間。
7.做好每天彙報的記錄及處理情況,做到有據可查。
8.調度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9.交接班必須做到交情況、交問題、交處理意見和結果。
10.對井下、地麵彙報的問題做到當班問題當班處理,不留隱患。
11.交接班必須做到:室內清潔、整齊,記錄清楚,各種通訊器具齊全、暢通。
12.因交接班交接不清楚而影響生產時,必須追究責任。
二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製度
1.信號工、電工、焊工、爆破工、通風瓦檢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綜掘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2.製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並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項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作業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製度,按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應隨身攜帶證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7.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部有關負責人報告。
8.實行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製度。複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複審或考試不合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予以注銷並調離崗位。
二十一、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1.總則
為搞好項目工程防治水工作,加強、細化、落實項目工程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和責任,遏止和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長探短探)、先探後掘”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地質規程》等相關安全規程規範,結合項目施工特點,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2.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項目部一級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項目總工程師、項目書記
成員:項目副職、項目副總工程師、安全員,技術員、調度員等。
3.領導小組及各專業職責
1)按照防治水的要求組織成立項目部一級防治水工作管理小組,編製防治水四項製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2)落實國家、地區、行業、×××國際及礦建分公司有關防治水方麵的原則、規定、要求和決定等;
3)負責組織責任範圍內的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監督,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水害事故的演練,由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全麵統籌指揮協調,由總工程師負責全麵防治水技術工作;
4)負責責任範圍內的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考核責任範圍內的項目部防治水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危險並提出處理方案;
5)負責監督、檢查項目部水文地質觀察、記錄、預報等基礎工作,提供防治水相關技術支持,審核、糾正項目部探放水和堵水設計;
6)負責審查、確定排水係統的配套選型和排水係統圖,並及時為項目部調配、提供所需的防排水設備,監督防排水係統的調試安裝運行、維護、維修及保養情況,核定、檢查項目工程排水係統的排水能力;
7)負責審核責任範圍內的探放水、堵水、排水和搶險救災物資的計劃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8)技術管理人員根據相關地質資料,結合日常的水文地質觀察資料,監督對掘進工作麵前方的地質情況和可能出現危險源的分析、預測、預報工作;
9)機電管理人員審核防排水設備的選型、管路的配套、排水係統的布置、供電係統和控製係統的設計,確保排水設備正常運轉;
10)安全管理人員根據項目部製定的相關安全規定和崗位責任製對現場進行安全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存在的危險源,並提出相應的防範方案,督促采取補救措施;
11)調度管理人員應動態掌握生產施工情況,關注井下湧水量和排水量變化,認真做好記錄,備好相應的備用排水設備和材料,及時向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彙報防治水工作進展情況;
4.防治水
1)明確各專業、各工種在防治水工作中的崗位責任,建立防治水管理體係,規範防治水管理程序;
2)工程開工前必須根據水文地質情況和工程施工特點結合我單位防治水經驗編製切實可行的防治水方案,明確探放水設計,確保施工安全;
3)巷道施工過程中出現一定的滲水、漏水,應采取壁後注漿,分段引流、臨時水倉,水溝、分級或集中排水等方式處理;
4)對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鑽孔流、灌入井下;
5)煤層頂底板水防治:明確地質構造和含水層等情況,施工前對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工作麵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由技術管理人員編製相應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後組織實施,依據水害威脅程度在采取必要措施後對查明的導水構造進行井下探放水,有出水征兆時及時彙報礦調度室,並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
5.注漿堵水、凍結、降水
1)注漿堵水以工作麵預注漿、壁後注漿為主,以地麵預注漿等為輔,施工前應編製注漿堵水方案,方案經業主、監理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2)采用注漿堵水、凍結、降水等方案前,應當查清地層層序、地質構造、邊界條件,帷幕端點是否具備隔水層或閉合性斷層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礦井的滲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質條件;
3)當巷道穿過含水層、導水斷層或裂隙(帶)、采空區、溶洞、水體下方、流砂層等存在水力聯係的構造時,應當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當探明含水量、水頭壓力等水文地質情況,采取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等安全防範措施,必要時可預先構築防水閘門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並編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組織參與人員學習,否則不準施工;
6.探放水
1)應當進行探放水的情況有:(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相鄰煤礦,(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3)打開防隔水煤(岩)柱進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7)采掘破壞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等。
2)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並繪製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應當編製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3)布置探放水鑽孔應當遵循下列規定:(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鑽孔水時,探水鑽孔成組布設,並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麵和豎直麵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米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米,(2)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岩溶水等時,探水鑽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3)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於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築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放水,(4)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彙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米掘1個聯絡巷,並設擋水牆。
4)在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5)探水孔應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6)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鑽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探放水施工前應進行探放水方案設計(包括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7)長探采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進行鑽探,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鑽探深度20~100m,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探放水鑽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岩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並預留10~20m防(隔)水岩柱;
8)短探采用手持式風鑽進行鑽探,鑽探深度大於5米,預留不少於2米防(隔)水岩柱,探水鑽孔的位置、角度和數量根據現場情況確定;
9)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符合下表規定:
水壓/Mpa | 鑽孔超前鑽距/m | 止水套管長度/m |
<1.0 | >10 | >5 |
1.0~2.0 | >15 | >10 |
2.0~3.0 | >20 | >15 |
>3.0 | >25 | >20 |
10)長探由技術人員應有鑽探設計,設計中應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施工中按要求循環進行;
11)短探由技術人員、生產隊長和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進行有針對性的鑽探,鑽探過程中要求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12)探放水施工中必須確保水溝暢通,排水係統、通信係統及提升係統等正常運轉;
13)鑽探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不得拔出鑽杆;應當立即向地麵調度室彙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14)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調度室;
15)技術人員應根據探放水設計方案編製相應的鑽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湧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和避災路線。
二十二、水害預測預報製度
1.總則
為了加強對項目部防治水工作的監管,有效地組織項目部防治水工作,充分發揮項目部各專業在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上作用,以“預防為主、積極治理”的指導思想開展水害預測預報工作,結合礦井生產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2.職責劃分
1)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全麵負責責任範圍內的工程水害預測預報工作組織建立和相關工作的協調。
2)防治水領導小組副組長:協助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全麵開展工程水害預測預報工作及對相關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安全監督。
3)防治水領導小組其它成員:由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根據本小組成員專業構成和責任範圍內的項目工程分布特點再具體規定相應的職責。
3.預測預報的主要依據
1)業主提供的有關地質報告;
2)相鄰已施工巷道揭露的水文地質情況;
3)采取鑽探、物探等技術手段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
4)根據井巷施工過程中實際揭露巷道頂板淋水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5)同礦井其它施工隊取得的相關水文地質資料;
6)《礦井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行業相關規定;
7)業主監理審定的巷道掘進施工進度計劃。
4.預測預報的程序
1)工程技術人員應及時深入掘進施工現場觀測水文地質情況,收集有關水文地質資料;
2)根據收集的有關水文地質資料、業主提供的地質報告及其它相關資料進行內業分析按照固定的格式編寫水害預測預報,並給出建議方案;
3)跟蹤收集水文地質資料,現場情況變化較大時,及時跟蹤補充預報;
4)工程技術人員將編寫好的水害預測預報提交至項目部;
5)項目總工師組織項目部相關管理人員開會研究水害預測預報,並簽字審定;
6)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審定的水害預測預報對現場施工隊組進行技術交底;
7)將水害預測預報與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糾正預測預報結果,提高預測預報的水平及準確度。
5.預測預報內容
1)基本內容
(1)掘進工作麵(巷道)名稱,目前掘進工作麵位置,下月(季)計劃采掘範圍;
(2)頂底板岩性,頂板裂隙發育程度;
(3)地質構造情況。
(4)對影響掘進的斷層、裂隙等地質構造要進行專門臨時預報;
(5)根據預測內容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2)斷層:斷層位置、性質、產狀、落差、影響範圍、含水性、導水性、建議或處理意見;
3)水文地質內容:預測湧水範圍、湧水量大小、水壓大小、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4)其它水害影響內容:貫通距離、水害密閉區位置、水倉位置等。
6.預測預報要求
1)水害預測預報必須每日對每個工作麵提供一次;
2)水害預測預報必須經過項目部相關會議討論簽字確定;
3)水害預測預報必須固定的文本格式;
4)水害預測預報必須進行簽字交底;
5)水害預測預報必須妥善報告,每周進行一次總結,並對預測預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