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建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檢查工作製度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煤監〔2010〕152號)文件精神,以及×××總部加強安全生產的工作要求,切實加強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推進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發展,建立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檢查工作製度:
1.各級領導、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規定
按照“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明確帶班領導職責、權力和任務的工作要求”,及省煤炭集團公司關於企業領導人員下井工作製度的規定,結合項目部管理具體情況,對項目部領導每月下井次數規定如下:
(1)項目部經理、書記每月帶班下井不少於5班次。
(2)項目部副職每月帶班下井不少於7班次。
(3)項目部副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不少於10班次。
每班必須有項目部領導帶班作業,做到班班見領導,與工人同下同上,深入工作麵,加強現場安全檢查和管理。
安全監督員每月下井檢查安全生產不少於16次,項目部專職安監員每月下井檢查安全生產不少於22次。
2.項目部領導下井帶班的職責、基本要求
1)各級領導在下井安全檢查、帶班時,應認真履行下列三項職責:
(1)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全麵掌握井下安全生產情況;
(2)及時製止“三違”行為,發現和處置各類安全隱患;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3)發現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重大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逐級向上彙報。
2)基本要求:
(1)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帶班下井人員為該班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該班的安全、生產、整改負責任。
(2)實行項目部嚴格的帶班下井請假規定。根據實際情況,製定項目部領導輪流帶班下井計劃,嚴禁其他人員代替項目部領導帶班。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如需外出,必須向上級主要領導請假,經批準,安排其他領導替班。各帶班下井領導不得擅自脫崗、離崗,如因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向項目部主要領導請假,經批準、安排其他領導替代後方可離開。
(3)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時要認真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薄,一月一存檔。
3.建立健全領導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考評獎懲機製
1)建立項目部領導人員下井安全檢查、帶班考勤工作製度。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考勤工作安監站或專職安監員負責。
2)建立領導人員下井定期監察製度。對領導下井執行情況進行監察,並將帶班下井情況進行通報。
3)加強內部監管,項目部在公示欄醒目位置張貼項目部領導帶班下井值班表,把領導下井帶班製度的落實情況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監督。
4)嚴格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製度。實行領導帶班下井與經濟收入掛鉤製度,嚴格考核,嚴格獎懲。季度考核中,項目部領導個人有一個月未完成下井、下現場指標的,取消本人當季1/3安全獎,並通報批評,連續兩個月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給予戒勉談話,連續三個月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或者對下井、下現場記錄弄虛作假的,給予黨政紀處分。同時,把全年考核結果作為年度安全評先、安全效益獎的重要依據,對工作紮實,表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