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建項目部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製度
為了切實加強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證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特製定本製度。
1.爆破物品必須由持爆破作業證人員到炸藥庫領取爆破物品,嚴禁其他人員領用爆破物品。
2.炸藥庫不得發放非專用容器領取爆破物品。
3.對同一工作麵不準使用不同廠家、不同批號的炸藥和雷管。
4.采掘工作麵必須設有臨時存放當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藥、雷管分開鎖放好,放在安全地點存放,由專職爆破工保管鑰匙,下班後,容器內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須用專用容器領取、存放雷管,每次領取炸藥量不得超過工作麵爆破圖表中當班用藥量。
6.當班爆破作業結束後,剩餘炸藥和雷管必須在本班時間內退回爆破物品倉庫,按照銷帳單的內容填寫銷帳單,剩餘退庫的爆破物品經庫工清點核實後填寫退庫登記表。銷帳單上的內容必須和領料單、退庫登記表上的數量相符,並由雙方共同簽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有安監局和公安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和爆破員證。
8.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雷管、炸藥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箱內,並加鎖。
9.井下爆破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放炮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10.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成短路,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藥外麵。
11.裝藥時,首先必須掏清炮眼內的煤(岩)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實炮眼。嚴禁無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
12.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每次放炮必須在“一炮三檢”手冊上簽字後,方準放炮。嚴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麵出現異常情況嚴禁裝藥放炮。
13.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換牌放炮製度。
14.嚴格執行放炮後灑水除塵製度。
15.放炮後發現瞎炮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執行。
16.掘進工作麵撤人警戒距離,煤巷不得小於75m,半煤岩巷不得小於100m,岩巷不得小於150m,並有掩體,有拐彎巷道時總距離不得小於70m,拐彎後不小於10m。煤與瓦斯突出的工作麵人員撤至防突風門外不少於20m的安全地點。
17.放炮員嚴格執行火藥的領取、消耗、清退三對口,嚴禁將剩餘的炸藥、雷管存放在工作地點或移交給下一班使用。
18.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部發爆器,一條母線的標準,一個工作麵嚴禁使用多台放炮器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