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彙編
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彙編
目錄
礦井通風管理規定 4
主要通風機管理規定 9
局部通風管理規定 12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規定 19
巷道貫通管理規定 21
礦井瓦斯檢查規定 25
綜合防塵管理規定 30
礦井防滅火管理規定 39
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規定 43
排放瓦斯管理規定 46
井下爆破管理規定 53
井下燒焊管理規定 57
井下攝影、攝像管理規定 62
井下高冒區瓦斯管理規定 66
通風調度管理規定 67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 70
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 75
“一通三防”產品管理規定 79
分管通風幹部管理規定 88
采空區鐵器管理規定 89
“一通三防”例會規定 90
礦井通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可靠,防止礦井通風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02manbetx.com 的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礦井通風係統所涉及到的各相關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的規劃和設計以及礦井通風係統的調整和監督檢查工作,保證通風係統穩定可靠。
第四條生產技術部負責每年按照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安排礦井生產銜接,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有多個生產采區時,分區生產能力不能超過本區核定的通風能力。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
生產技術部負責按照礦井“一通三防”技術標準進行巷道設計和安排巷道施工,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工程的安排和施工。
第五條安全監察部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通風係統02manbetx.com 的追查處理。
第六條地質測量部負責提供礦井井田範圍內及周邊的小煤窯(廢棄小井)巷道布置、采空區狀況,負責提供采掘工程平麵圖。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條生產技術部在進行巷道設計和安排巷道施工時,必須嚴格按照“一通三防”技術規範相關規定進行,保證礦井具有獨立、完整、合理的通風係統。
(一)生產技術部在安排采掘銜接時,必須合理優化采掘布置,縮短通風線路,降低礦井通風阻力。為便於風量調整和保證通風係統的布局合理,在安排生產時應力求均衡生產,不應在一個盤區集中生產,並符合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麵和2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麵和4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要求。
(二)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礦井的每個采區必須至少有一條專用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和總回風巷兼做采區回風巷時,必須同時符合專用回風巷管理的有關要求;嚴禁利用專用回風巷存放設備、敷設電纜、運輸物料和作為主要行人巷道。在煤(岩)與瓦斯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不得行人。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區準備巷道以外的巷道。
(三)采掘工作麵均須采用獨立(分區)通風。如實現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l次。對於串聯通風,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後報集團公司備案。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四)回采工作麵必須采用正規采煤方法,必須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實行全風壓通風。
(五)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和冒頂區。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和采空區連通的巷道。
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密閉。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其他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30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
(六)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七)采掘工作麵嚴禁無計劃停風;嚴禁無風和微風作業;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通風管理部要建立無計劃停電停風台帳及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製度。
(八)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施工)前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編製“一通三防”設計和措施,投產(開口施工)時,必須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掘)工作麵通風、防塵、抽采瓦斯、監控等係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不準生產。
第八條井下所有地點均不得采用鑽孔、圍岩、老塘以及通風設施的漏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
第九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室、采區變電所、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等地點的通風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的有關規定,並配備足夠的風量。井下燃油硐室必須采用獨立通風。
第十條 礦井必須具有合理可靠、獨立完善的通風係統,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並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嚴禁自然通風,嚴禁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通風設施、改變通風係統。
不得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嚴禁鋪設運煤係統,如確需鋪設,必須經過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的批準。
嚴禁利用抽出式通風的回風井運輸煤炭和材料。
第十一條改變礦井通風係統要求。
(一)改變盤區以上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核後行文上報集團公司審批,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統一指揮,通風管理部長組織實施。
(二)改變盤區以下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經通風副總審核、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由通風管理部長統一指揮,通風管理部分管副職組織實施。
(三)調整盤區內采掘工作麵的風量時,必須經通風管理部長批準,由通風管理部分管副職統一指揮,通風管理部通風室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回采工作麵搬家、撤架必須從進風係統進行,否則必須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三條通風管理部必須按季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若遇礦井通風係統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內填圖。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麵、風速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
通風管理部應每半年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繪製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十四條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通風阻力測定通風管理部必須編製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方案和安全措施,會審後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安全監察部要密切注意小煤窯動態,凡小煤窯活動頻繁地段,安全監察部必須經常派專人進行檢查,發現貫通,及時向調度部報告,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以保證通風係統的獨立完整。
第十六條測風製度
井下空氣成分、空氣溫度、巷道風速應分別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通風管理部要嚴格按規定作好井下有關氣體的檢測工作,並作好相關記錄。
通風管理部必須每10天對礦井進行一次全麵測風。在同一天同時測定風量、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等。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通風管理部必須根據測風結果,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以保證風量的合理分配。
正在生產的采掘工作麵測風牌板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杜絕丟失和損壞。
每30天進行一次局扇風量測定。
(一)井下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進、回風巷,盤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以及專用排瓦斯巷、機電硐室、火藥庫、通風巷道等。
1、礦井總進風巷(井)、總回風巷(井)和主要進風巷、主要回風巷以及盤區進、回風巷都要按標準建立固定測風站,並要有明顯的標誌;其它測風地點可設置臨時測風站。測風站應設在平直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於4m,前後10m內不得有障礙物和拐彎等。
2、回采工作麵的進、回風(包括專用排瓦斯巷)的測風地點應選擇在能準確測定通過工作麵的有效風量處。
3、掘進工作麵測風地點應選擇在安裝局部通風機巷道(風機前10m範圍內)和供風巷道(巷口50m範圍內)。
(二)所有測風地點必須懸掛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麵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數值,並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
(三)每次測風結束,要及時填寫風量報表,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閱,每月末測風結果要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
(四)通風管理部每月要全麵檢查、測定一次漏風情況,並根據測定結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風,不斷增加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85%。
(五)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麵必須達到01manbetx 規定的風速要求,否則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章考核與處罰
第十七條 未按規定對通風係統進行設計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進行通風係統調整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九條未按規定進行測風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主要通風機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礦井主要通風機的正常運轉,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現象的發生,結合趙莊煤業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主要通風機所涉及到的各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地麵運行工區負責主要通風機的日常檢修、維護、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機電管理部負責主要通風機供電係統、機電設備運行等方麵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通風管理部負責主要通風機運行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條 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需要安設輔助通風機,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第七條主要通風機性能測試
(一)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的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二)風機性能測定方案措施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通風副總,安檢、通風、調度、機電等部門會審後,在實施前3日上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備案。測定報告在測定結束後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八條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連續運轉,當一台主要通風機因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另一台主要通風機。
第九條主要通風機日常管理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連續運轉,機電管理部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
(二)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機電管理部和地麵運行工區每6個月對防爆門檢查維修一次,並做好記錄,要進行監督。
(三)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至少每季度對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檢查一次,並作好記錄。
(四)主要通風機專職司機每一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如發現異常,按程序立即報告調度指揮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
(五)通風部門必須每年測定一次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並做好記錄。
第十條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每月例行倒機除外。有計劃停風在10min以上的,通風部門製定安全措施,會審後在實施前3個工作日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由機電管理部負責安排切斷向井下巷道供電的一切電源,並在井口設置警戒。井下獨頭掘進巷道由巷道施工單位在巷口外切斷所有通往掘進巷道的導電體,並在巷口設置柵欄。
第十一條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如超過1周必須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二條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故突然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所有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趙莊煤業值班長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如無法短時間內恢複的,通風部門應做好係統觀測和調整工作,以防止風流紊亂、瓦斯積聚。
第十三條主要通風機恢複通風必須按《主扇停風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時,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工況時,要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會審後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主要通風機正常倒機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每月正常倒機,應在檢修班進行。地麵運行工區在倒機前一天調度會前提出倒機報告,經機電、安檢、調度、通風部門審批後,調度指揮部在調度會上明確通報倒機時間及井下影響地點、單位,並做出布置,各影響單位值班幹部作好會議記錄並在班前會向當班人員通報和布置相關安全工作。
(二)主要通風機倒機期間,主要通風機倒機工作由機電管理部副職以上幹部負責全麵指揮,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和通風管理部派幹部在調度台協助進行,地麵運行工區派幹部到主要通風機房具體負責,各單位值班幹部要堅守崗位。
(三)每次倒主要通風機時,所有受影響單位作業人員要提前10min撤到全風壓通風巷道的進風側,並斷開動力電源,隻有作業人員全部撤到指定地點、並斷開動力電源後,由安檢員(無安檢員的地點由隊組跟班幹部或班組長負責彙報)向調度指揮部彙報撤人、停電情況,機電管理部幹部在接到停電、撤人到位彙報後,方可按時間要求命令主要通風機司機進行倒機。每次倒機時間不得超過9min,如不能正常倒機,應及時恢複原主要通風機運行。
(四)地麵運行工區主要通風機司機在倒機開始和結束時,及時向調度指揮部彙報。調度指揮部要做好主要通風機倒機記錄。機電管理部幹部要及時向趙莊煤業值班長彙報倒機情況。
第十六條主要通風機反風規定
(一)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二)通風管理部牽頭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當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反風演習。
(三)反風演習時,通風管理部要製定反風演習方案和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核後,上報集團公司備案。反風演習結束後通風管理部要編製礦井反風演習報告,礦井反風演習報告在反風演習結束後20天內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七條未定期對主要通風機進行檢查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八條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由安全監察部按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九條未按規定對主要通風機進行正常倒機的,由安全監察部按02manbetx.com 追查處理。
第二十條未編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工況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
第二十一條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
局部通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井下各地點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運轉,確保局部通風巷道的安全生產,結合趙莊煤業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井下所有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地點,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各采掘隊負責所管局部通風機的日常檢修、維護、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機電管理部負責對局部通風機的供電設計和局部通風機使用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五條通風管理部負責局部通風機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局部通風巷道的瓦斯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條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在措施或作業規程中編製局部通風設計,明確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含除塵風機)的安裝位置、局部通風供風距離、供電方式等。
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且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掘進巷道開工前,各施工隊組負責保證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裝局部通風機和鋪設風筒。局部通風機的運輸、安裝、拆除、遷移、回收等必須製定安全措施。掘進工作麵開口時,必須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第八條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及管理規定
(一)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局部通風機必須吊掛或墊高,離巷道底板高度大於0.5m,風機不得吊掛在行人側(下方必須有警示標誌)。
(二)局部通風機實行建立台帳和掛牌管理。
1、井下局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井下同一掘進頭麵必須使用相同功率、相同型號、相同吸風量和相同生產廠家的風機。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台帳(地麵)和局部通風機運行管理牌板(井下)。
施工單位的局部通風機管理台帳要明確記錄各局部通風機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檢修及日常檢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檢修日期,並有負責人簽字。
2、通風管理部必須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台帳,台帳內容包括:風機編號、施工單位、施工地點、安裝時間、功率、風筒設計長度、設計入口風量、設計出口風量、負責人等。
3、機電管理部負責對所有風機編號管理,並建立風機專用台帳,記錄風機使用時間、損壞和使用情況。檢修單位建立檢修記錄。
(三)供電規定
1、為保證供電可靠,各掘進工作麵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
2、為保證供風的連續性,各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雙風機雙電源係統及自動切換裝置。
(四)風電、瓦斯電閉鎖及切換裝置
1、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安裝必須在工作麵開工前完成並投入使用。使用兩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兩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2、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必須定期檢查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各單位必須管好用好監測設備,探頭位置應符合要求,若發現監測設備有故障時,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和信息部彙報。
4、啟動兩極風機向工作麵供風,每一級都必須實現風電閉鎖。
第九條局部通風管理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施工單位指定專人管理,並實行現場掛牌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局部通風機負責人要在現場交接班,以防止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發生。
(二)局部通風機運轉過程中,每班由瓦檢員檢查其通風狀況,發現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立即向通風調度和通風部值班人員彙報,再由值班人員通知相關人員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三)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因檢修等原因確需停備用風機電源時,相關單位必須提前一天(特殊情況可當天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停風報告,並在報告中寫明停電時間、地點、影響範圍,同時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停電手續,經安檢、調度、機電、通風等有關部室批準後方可進行。
(四)因更換風筒褲衩等原因確實需停風的,必須提前一天(特殊情況可當天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停風報告,並在報告中寫明停電時間、地點、影響範圍,但停風時間不得超過20分鍾。
(五)施工隊組應保證雙電機局部通風機的運行狀況(單、雙電機運行狀況)一致。各掘進作業地點不經通風管理部書麵允許,不得擅自改變風機運行狀況(單電機或雙電機運行狀況)。
(六)使用局部通風機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巷道拐彎或通過通風設施時必須使用硬質風筒。發現破口要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風筒出口風量,必須符合規程、措施規定。施工單位應在工作麵備用一套完好的褲衩和一定數量的風筒以備急需。
(七)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八)對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要及時上報機電、通風分管公司領導,以便進行原因03manbetx ,進一步搞好局部通風機供電管理工作。
(九)橫貫貫通需倒移風機時,通風管理部召集相關部室和隊組召開風機倒移協調會,明確風機及運煤係統倒移時間、注意事項和考核等,各單位要嚴格按協調會議紀要執行。
第四章考核
第十條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二條兩台局部通風機未實現同時閉鎖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十三條局部通風機未經通風部門允許擅自改變運行狀態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安監部要嚴格按事故進行03manbetx 。
第十四條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安全運行,保證井下各地點通風設施的完好可靠,根據煤礦01manbetx 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通風管理部負責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需要和設計要求及時安排相關隊組在井下指定位置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擋風牆、密閉、風窗等通風設施,保證通風係統穩定可靠。
第三條通風防塵隊負責對除風橋外的所有通風設施的建築;生產技術部負責根據生產要求安排隊伍施工風橋;通風防塵隊負責井下所有通風設施的日常監督和維護,但當風橋出現重大隱患時,生產技術部負責根據通風管理部要求(業務單聯係)安排隊組對風橋進行維護。
第四條炮檢隊負責通風設施前的瓦斯檢查。
第五條各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通風設施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條井下所有通風設施位置由通風管理部指定,相關單位按職責劃分負責建築和管理,設施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質量標準要求。
第七條施工某些通風設施時,生產技術部首先要根據通風管理部要求(業務單聯係)安排隊組要對其前後各5米範圍內的巷道進行補強,確保巷道不變形。通風防塵隊必須製定施工通風設施通用(風橋除外)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按照通風設施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並做好施工記錄。
施工永久密閉時,必須有通風防塵隊幹部現場跟班監督工程質量。密閉巷道前,相關部門必須安排隊組將密閉區內的鐵器回收完畢。密閉區內回收完畢開始施工前必須由生產、機電、安監、調度、運輸、信息、通風等相關部門驗收後進行密閉。
臨時設施(包括風門、擋風牆、密閉、調風窗)應采用木板構築,魚鱗搭接,不得使用風筒布簾、廢皮帶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點需要風筒布簾、廢皮帶等臨時控製風流(不包括巷道頂幫處理積聚瓦斯)時應由通風部長批準,並有專人看管,以防風流紊亂。
(一)擋風牆和永久密閉前要設置柵欄、警標,懸掛說明牌板和檢查牌板,導電體不得進入柵欄內。說明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施工單位、施工地點、施工日期、建築材料、牆體厚度、施工負責人,檢查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瓦斯濃度、完好情況、檢查人。
(二)臨時密閉前要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板,檢查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瓦斯濃度、完好情況、檢查人。
(三)風門一組至少兩道,能自動關閉,要裝有閉鎖裝置,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通車和斜巷運輸的臨時風門有報警訊號,否則要裝有閉鎖裝置。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1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不應在傾斜運輸巷道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四)嚴禁進、回風巷平麵交叉,否則必須按標準構築風橋。當構築風橋處的斷麵不能滿足通風要求時,應采用挑頂方法施工。風橋應保持流線型,不得出現斷麵突然增大或縮小現象;風橋上下的斷麵積不得小於相應巷道斷麵積的4/5;風橋上下不準設置風門。
(五)調風窗的調節位置應設在牆體上方,調節板靈活可靠,並能調節;不得使用小風門作為調風窗,如牆體麵積不能滿足調風窗麵積時,應考慮采用挑頂或擴幫等措施增加牆體麵積。
第九條通風設施的檢查
(一)各施工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工作區域範圍內的通風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通風防塵隊進行處理。
(二)通風防塵隊每周要對礦井密閉、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對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由通風調度反饋至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下三定表限期處理,處理結果由責任單位以書麵形式彙報通風管理部。
通風防塵隊每月要對礦井調節風窗、風門、風橋等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對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由通風調度反饋至通風管理管理部,通風管理部下三定表限期處理,處理結果由責任單位以書麵形式彙報通風管理部。
(三)炮檢隊必須把井下所有通風設施的完好檢查納入巡回檢查範圍,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通風防塵隊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由通風調度反饋至通風管理部,通風部下三定表限期處理,處理結果由責任單位以書麵形式彙報通風管理部。
(四)通風管理部負責每半年對井下風橋進行一次全麵普查,對發現的較大問題以書麵形式下給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必須及時安排隊伍進行處理。
第十條對通風設施的管理要求
(一)井下所有通風設施按屬地進行管理,各施工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工作區域範圍內的通風設施進行管理。運輸隊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自動風門的設備維護、保養和日常使用管理。生產技術部負責風橋的修建和維修管理。
(二)通風防塵隊負責對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實行編號管理,同時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
(三)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愛護通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
(四)風門必須實現連鎖,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長時間打開一道風門(包括反向風門)。嚴禁損壞通風設施。兩道風門之間巷道的配風量要保證瓦斯濃度不超限。
(五)臨時設施的使用期限從施工驗收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個月,否則要更換為永久設施。
(六)通風設施周圍5m內,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雜物、淤泥、積水,支護完好。密閉牆前不得有開關、絞車等電氣設備。密閉前的柵欄(包括所有作為通風設施用的柵欄)不得使用導電材料。
(七)通往礦井總回風巷、盤區回風巷的巷口要設置柵欄,除通風人員外,嚴禁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進入。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時,必須提前一天提出書麵申請,經通風管理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同意後,方可按指定時間進入。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過通風管理部同意,不得隨意拆除通風設施和改變通風設施的調節工況。因工作需要在通風設施上穿管線類作業時,相關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向通風管理部提出書麵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按指定時間在指定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拆除或改變。
(九)因井下運輸、施工等需要調整通風設施(施工行人孔、溜子孔、拆除漏煤鬥等)影響通風係統穩定運行的,相關單位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後提前一天向通風管理部提出書麵申請履行報告審批手續。
第四章考核與處罰
第十一條未經通風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拆除通風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0-20000元,責任者按礦井相關“紅線”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對破壞通風設施未造成係統紊亂、瓦斯積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10000元,未及時彙報的加倍處罰,責任者按礦井相關“紅線”規定執行。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安全運行,保證井下各地點通風設施的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通風管理部負責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需要和設計要求,牽頭組織礦井通風設施進行驗收
第三條通風防塵隊負責礦井通風設施驗收資料的保存。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條井下所有通風設施(風橋除外)的施工都必須由通風部通風防塵隊負責設施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和把關,並對設施的施工日期、設施的用料情況、設施監督負責人等作好詳細的記錄。風橋的施工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對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和把關。
第五條井下通風設施的驗收,采用分級驗收管理製度。
對於封閉采空區、老空區、小窖巷、掘進過程中報廢巷道所建的密閉以及風橋、分區設施等永久通風設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生產、安監、機電等有關部門對通風設施的質量進行驗收。封閉采空區、老空區、小窖巷、掘進過程中報廢巷道所建的密閉和分區通風設施由通風部做好驗收記錄;風橋由生產技術部做好驗收記錄,並報通風管理部備案。
對於盤區間及盤區內主要進、回風巷間所建的通風設施由通風管理部負責對通風設施的質量進行驗收,並存檔備案。
對於盤區內采掘工作麵所建的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通風防塵隊負責對通風設施的質量進行驗收,並存檔備案。
第六條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單內容包括:名稱、編號、地點、數量、施工時間、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驗收單位、驗收人、驗收時間、驗收意見等。
第七條驗收過程中,驗收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進行驗收,不得弄虛作假,隻有在工程質量符合技術標準和通風設施管理標準後,方可填寫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單,並有驗收人員簽字。臨時設施驗收單保存期不少於半年,永久設施驗收單保存期不少於三年。
第四章考核與處罰
第八條未按要求驗收通風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人200-500元。
第九條通風設施經驗收工程質量不合格,每道設施考核施工單位500元。
巷道貫通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礦井巷道的貫通,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結合晉煤集團趙莊煤業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地質測量部負責掌握好巷道貫通前的工程進度。
第三條生產技術部負責貫通區域的頂板管理。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負責巷道貫通的現場指揮和通風係統調整工作。
第四條安全監察部負責巷道貫通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各單位做好巷道貫通的配合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條在巷道貫通前,由生產技術部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采用平行多巷掘進工藝時,多巷之間的橫川貫通,通風係統變化不大時,可製定通用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
(二)其它巷道貫通,應編製專項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
(三)礦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區、掘進巷道與已封閉區域、老窯及其它不明巷道貫通,必須根據不同貫通地點製定專項貫通安全技術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核,並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執行。
(四)采煤工作麵切眼與上一工作麵尾巷貫通,若貫通巷內存在冒頂、積聚瓦斯、積水時必須做到情況清楚,創造條件進行修巷、排水、排瓦斯,隻有貫通巷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才能貫通。如貫通巷道內瓦斯不明,又無條件修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時,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提出專項貫通措施,由救護隊協助貫通。
第七條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所有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並簽字備查。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防治瓦斯、預防突出、爆破管理、防止冒頂、透水和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措施等內容,並繪製貫通前後的通風係統示意圖和明確避災撤人路線。繪製通風係統圖時,圖上要標明通風設施的位置、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等。
各單位要做好巷道貫通的相關記錄。
第八條巷道貫通的程序要求
(一)在巷道貫通前,生產技術部、地質測量部必須掌握工程進度,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質測量部必須向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書麵報告(報告應包括貫通點附近的地質條件、岩性、地質構造、頂底板穩定性以及水文地質、瓦斯賦存、有害氣體等情況),並及時向趙莊煤業總工程師、趙莊煤業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生產副礦長、機電管理部、生產技術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通風管理部和施工單位下達貫通通知書。施工巷道總長度不足上述貫通距離時,貫通通知書與開口掛線同時下達。
(二)通風部門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做好正常的通風工作,保證兩端的巷道內瓦斯不超限,並做好貫通時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包括:
1、預計巷道貫通後的風流方向、風量、瓦斯的變化情況。
2、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構築要求並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
掘進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積存巷道貫通時,距盲巷50m前,必須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編製排放瓦斯措施,提前排放瓦斯,並保證正常通風。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生產采區的采區進、回風巷如需另行施工聯絡橫川進行貫通時,必須有防止風流短路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
(三)生產技術部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及時做出安排,以保證隻準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平行巷道之間橫川貫通,停止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距貫通點的距離。
(四)施工單位接到貫通通知書後,對方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明確專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風,並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巷口設置柵欄,揭示明顯警標,阻止人員進入;對方工作麵必須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作業,進行處理。施工單位要精確掌握施工進度,掘進工作麵在相距5m、2m時,施工單位要分別書麵通知通風、地測部門,通風、地測部門接到工作麵5m、2m通知書後,要在通知書上簽同意或不同意掘進(貫通)意見,無通風、地測部門同意掘進(貫通)意見,施工隊組不準繼續向前掘進或進行貫通,否則,安全監察部按事故嚴格追查處理。
(五)貫通前,施工單位應在趙莊煤業調度會上做計劃,生產技術部應在趙莊煤業調度會上通知有關單位做好準備和防範工作。
(六)貫通時,施工單位當班班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麵檢查局扇運轉情況、風筒完好情況、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局扇運轉正常,風筒完好,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掘進。
(七)采用爆破作業的掘進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由施工單位班組長和瓦斯檢查人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在掘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單位在掘工作麵的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在兩個工作麵及通向貫通地區所有通道上警戒;對方工作麵警戒點必須設在柵欄外的全風壓通風地點。爆破工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八)通風調度每班都必須掌握貫通距離等有關情況,並報告當日通風管理部、炮檢隊值班幹部及有關領導。
(九)巷道貫通必須堅持“先探後掘”的原則,加強煤岩、瓦斯、湧水等狀況的檢查,並控製爆破眼數、裝藥量和循環進度,嚴禁全斷麵一次性貫通。
(十)貫通後,通風部門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保證正常通風,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待風流穩定,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恢複工作。
(十一)貫通時,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貫通後,現場指揮人員要及時向調度指揮部和通風調度彙報貫通情況,通風管理部要做好有關記錄,並認真填寫《巷道貫通記錄》。
(十二)貫通措施、貫通通知單、貫通記錄要統一歸檔至少保存一年。
第九條巷道貫通過程現場組織的要求
(一)采用平行多巷掘進工藝時,多巷之間的橫川貫通,通風係統變化不大時,貫通時,要有通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安排專人和施工單位班長以上幹部現場指揮,安全監察部派專人現場監督。貫通時必須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
(二)其它巷道貫通時,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派專人到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工作,通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施工單位都要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跟班,安全監察部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監督。貫通時必須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
(三)礦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區、掘進巷道與已封閉區域、老窯及其它不明巷道貫通時,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現場指揮,通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施工單位都要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跟班,安全監察部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監督。貫通時必須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確認安全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四章考核與處罰
第十條采掘工作麵無計劃貫通的,由安全監察部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罰。
第十一條未按規定要求送達貫通通知書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
第十二條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現場組織貫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十三條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礦井瓦斯檢查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加強井下各地點的瓦斯檢查,防止礦井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通風管理部炮檢隊負責對瓦檢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瓦斯湧出源的研究和03manbetx ,負責對礦井及采掘工作麵瓦斯的控製和管理。
第四條通風調度負責井下各地點“一通三防”調度信息工作,同時將集團公司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的批示通知調度指揮部及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進展情況,直至問題處理完畢。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條通風管理部每年按規定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進行鑒定,報集團公司審核後,報省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並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通風管理部每半年負責對瓦檢員進行人員核定,確保人員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並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條瓦斯檢查的範圍、時間、頻次嚴格遵守《煤礦01manbetx 》第149條及下列規定:
(一)礦井井上、井下煤倉及其放煤口附近。
(二)其他需要納入檢查範圍的地點由炮檢隊確定,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七條炮檢隊要根據公司每月生產情況、礦井通風係統及瓦斯湧出狀況合理劃分和及時調整瓦斯檢查區域、地點,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檢查路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並及時編製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經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月度中檢查計劃圖表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修定審批,臨時增減檢查點時可在瓦斯日報表中備注審批或單獨審批)。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檢員使用,一份留炮檢隊、一份報通風管理部備案。
(三)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每月修定一次。當月結束時,要將計劃圖表和瓦檢員交回的當月每班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一並保存。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應設的主要檢查點為:1.采煤、掘進工作麵進風、工作麵風流、回風、高冒區,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等;2.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
(四)檢查人員安排
1、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安排專職瓦檢員。
2、其他檢查地點的瓦檢員安排由炮檢隊確定,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五)各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執行《煤礦01manbetx 》第149條及下列規定
1、礦井井上、井下煤矸倉及其放煤口附近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2、洗選廠煤倉的上下口和返煤地道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3、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每班至少檢查三次。
4、礦井永久密閉、臨時密閉、擋風牆前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5、其他需要檢查的地點,其檢查次數由炮檢隊根據現場情況確定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六)瓦斯檢查執行“四六製”,要求每次巡回檢查間隔時間不超過2h;檢查時間誤差不超過20min。
1、其他定期檢查的地點按炮檢隊確定的班次、日期進行。
2、因處理問題等特殊情況當班瓦檢員不能按規定時間到達巡回檢查地點時,必須在圖表上寫明並向通風調度說明原因,同時要根據通風值班幹部指令執行,采取相應措施,並有記錄可查。
第七條瓦檢員應具有一定的煤礦生產經驗,必須經過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操作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並認真按《瓦檢員崗位作業操作標準》上崗作業。
瓦檢員上崗時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杖,嚴禁戴電子表。
瓦檢員必須使用光學瓦斯檢測儀器檢查瓦斯,且帶有不少於2m長的膠管和與檢查高度相適應的加長杆。
檢查井上、井下煤(矸)倉瓦斯時,檢查煤倉上口以膠管伸入煤倉2m為準,檢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處為準,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停止附近20m內電器設備運轉,采取措施處理,隻有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方可開動電器設備運轉。
第八條所有瓦斯檢查地點都必須設置統一規格的瓦斯檢查牌板,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牌板懸掛在距工作麵不大於50m範圍內的回風巷內安全地點,其他地點懸掛在檢查位置。
第九條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嚴格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容認真檢查,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將檢查情況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經該工作地點班組長簽字確認。
第十條瓦檢員必須在指定地點交接班,專人定崗的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執行巡回檢查瓦斯任務的瓦檢員應在井下指定工作麵同下一班瓦檢員交接班。交接班時瓦檢員必須將本班情況及下班需注意的事項向下一班瓦檢員交接清楚,並由接班瓦檢員在上一班瓦檢員的瓦斯檢查巡回圖表上簽字備查。瓦檢員當班發現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等特殊情況,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瓦檢員凡因特殊情況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的,必須用電話向本班班長或炮檢隊值班幹部彙報本班工作狀況,由班長或代班長在瓦檢員井下交接記錄上注明原因。
第十一條瓦檢員必須及時到達指定地點,並嚴格按規定路線和檢查點巡回檢查瓦斯,嚴禁弄虛作假或空班漏檢。凡發現瓦檢員假檢、漏檢、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要堅決給予開除留礦察看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瓦檢員每檢查一個地點,要對該地點監測斷電傳感器顯示的數據進行對照,同時要將檢查時間、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檢查結果、探頭顯示值及時填寫在巡回圖表及瓦斯檢查牌板上(采掘工作麵記錄T1傳感器數據,其他地點記錄該項地點傳感器數據)。瓦檢員班中、班後要向通風調度彙報,發現問題要及時請示彙報,做到巡回檢查圖表、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瓦斯台帳“三對照”。
第十三條建立瓦斯巡回檢查圖表逐級審查製度,並嚴格執行
(一)通風管理部、炮檢隊幹部井下遇見瓦檢員必須檢查其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並在圖表上簽注審查意見,發現隱患問題必須提出處理意見或協助瓦檢員進行處理。
(二)瓦檢班長要在班後審查當班全部圖表並交回炮檢隊;炮檢隊值班幹部要每天審查前一天全部圖表,注明審查意見並簽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通風調度要每日填寫“瓦斯台帳”、“礦井瓦斯日報”等記錄報表,經通風值班幹部和通風科長審閱簽字後,報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
(一)所有納入瓦斯巡回檢查地點的瓦斯數據都必須如實記入瓦斯台帳和填寫瓦斯日報表(瓦斯日報表中瓦斯數據以各檢查地點全天最高瓦斯濃度為準)。
(二)其他檢查地點的檢查情況要有記錄可查,在檢查中發現瓦斯濃度超過0.5%時,也必須如實記入瓦斯台帳和填寫瓦斯日報表。
(三)通風值班幹部和通風管理部部長要認真審閱當日瓦斯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並作出處理意見。
(四)董事長、總工程師,必須當日審閱通風瓦斯日報,對反映出的主要問題要明確批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通風、防塵、安全監測、通風設施設備必須納入瓦斯巡回檢查範圍,專職定崗人員負責為本工作麵服務的設施檢查,巡崗人員負責所在盤區的設施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要及時向通風調度報告。緊急情況下,通風調度要請示通風科、隊值班幹部,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瓦斯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揭示明顯警標,然後向通風調度報告。
第十七條瓦檢班長要認真檢查、03manbetx 瓦檢員的巡回檢查圖表和記錄,檢查瓦檢員的工作質量和交接班情況,幫助處理問題,及時彙總情況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十八條瓦斯檢查手冊、瓦斯台帳至少保存一年,瓦斯日報表必須歸檔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進行零星工程作業隊伍的班組長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多地點作業時,各地點負責人也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並正常使用,隨時檢查作業地點瓦斯情況。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過1%,不得作業,並立即彙報調度指揮部和通風調度,經處理後瓦斯濃度下降至1%以下方可作業。
第二十條礦井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一)通風管理部負責每季度檢查一次礦井有毒有害氣體,並做好記錄。
(二)礦井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種類為:一氧化碳CO、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碳SO2、硫化氫H2S、氨NH3及井下充電硐室中的氫氣H2。
檢測範圍為:礦井進風、礦井回風及正常生產綜掘、綜采的回風和炮掘工作麵回風風流,井下各運輸大巷、各變電所、中央水倉、盤區水倉、火藥庫、膠輪車檢修硐室、膠輪車加油硐室等。
(三)當空氣成份超過《煤礦安全規程》中關於井下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時,通風管理部必須向調度指揮部彙報,同時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任何人當井下發現異常氣味時,應立即彙報通風管理部,由通風管理部組織進行取樣化驗,化驗結果及時通報總工程師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一條炮檢隊每月未按規定製定瓦斯巡回檢查計劃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條所有正規瓦斯檢查地點未設置統一規格的瓦斯檢查牌板,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損害瓦斯檢查牌者,每次處罰200元。
第二十三條零星作業地點未攜帶便攜式報警儀,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要求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的一次扣款200元,記錄不認真的,每次扣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綜合防塵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井下作業環境,治理粉塵,全麵提高礦井綜合防塵管理水平,結合礦井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涉及礦井綜合防塵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綜合防塵總體業務協調、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考核及礦井綜合防塵相關資料的統計上報。
第四條機電管理部負責礦井主要巷道、各盤區大巷的靜壓灑水管路的設計、安裝、組織驗收、移交等工作,其係統必須保證各采掘頭麵及大巷的防塵灑水用水的流量、壓力符合要求。
第五條井下各隊組及選煤廠
(一)負責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區域巷道內的防塵係統設施設備的管理(安裝、使用、維護、拆除、回收等)工作。
(二)負責定期衝洗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區域內的巷道。
(三)協助通風部門推廣使用防塵治理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
第六條關鍵崗位人員綜合防塵職責
(一)各單位通風負責人對本單位綜合防塵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瓦檢員負責落實所檢查範圍內的防塵設施使用情況,對未按規定使用或達不到要求的地點要及時通知當班跟班幹部、班長,並監督落實,同時向通風調度彙報。
(三)安檢員負責落實所管轄區域內的防塵設施使用情況,對未按規定使用或達不到要求的地點要及時通知當班跟班幹部、班長,並監督落實,仍達不到要求時有權停止生產作業活動,待處理完好後方可恢複生產作業活動。
(四)跟班幹部對當班的防塵管理負全麵管理責任。
(五)班組長負責對當班的防塵管理負直接責任,防塵設施不完好不得組織生產。
(六)爆破工負責落實爆破作業地點的隔爆水袋、爆破自動噴霧、防塵水幕的使用、完好情況。
(七)其他崗位如機組司機、支架工、三機司機等執行其崗位責任製。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條礦井綜合防塵規定
(一)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地麵必須有兩個容量不小於200m3的靜壓水池(一用一備)。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盤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掘進巷道(包括大於100m的措施巷、橫川)、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膠帶機運輸巷道每隔5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在巷道拐彎、分叉等處必須預留三通閥門。
(二)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巷道的分支管路中,都要安裝過濾器,每月要衝洗一次過濾器,保證水的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的範圍內。
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新安裝的采掘工作麵在開工驗收時,必須進行綜合防塵項目的驗收,凡防塵係統設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塵有關標準,不予驗收,采掘麵不準開工。
(三)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轉載點噴霧必須使用支架固定於轉載點前上方0.5~1m處,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噴霧要正對並罩住落煤點,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防塵設施的控製開關必須設置在人行側,便於操作。各轉載點附近應配備20m的軟皮管,經常清掃積塵衝洗轉載點附近20m內的巷道。
(四)溜煤眼不得兼做風眼使用。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無法保留存煤時溜煤眼下口必須設置擋風皮帶,擋風皮帶應能夠完全擋住放煤口。
(五)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和盤區進回風巷必須安裝一道能夠封閉全斷麵的風流淨化水幕。運輸大巷中應安設自控式淨化風流的常開水幕,以實現有行人通過時能自動停止噴霧,過後能自動恢複噴霧。礦井各類自動水幕的使用單位每周必須對自動噴霧檢查一次。每月底向通風部彙報自動噴霧的使用情況。日常有故障應及時彙報通風部,並限期處理,無法處理的應向通風部書麵彙報故障。
(六)粉塵地點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防塵用品。
(七)礦井消防防塵設施未經通風部門許可不得隨意挪作它用。
(八)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的設計中應含有綜合防塵設計,要有明確的供水係統及供水參數、綜合防塵措施等具體內容。
(九)礦井在煤岩層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采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在孔口附近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於95%,並捕塵、降塵措施能在瓦斯濃度高於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十)礦井各轉載點落差應小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導向板。
第八條礦井主要大巷及盤區大巷防塵
(一)井下巷道中不得有積塵(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二)礦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刷白。
(三)礦井主要大巷每天灑水,每半月衝洗一次;盤區進回風巷道及采掘麵進回巷道每周衝洗一次;其它巷道至少每周衝洗一次。
第九條綜采作業防塵
(一)巷道防塵
1、皮帶運輸巷內各轉載點、破碎機及溜煤眼上、下口處必須安裝噴霧防塵裝置和防塵罩,在各轉載點下風側20米內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
2、進風巷應在距工作麵30m以內各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回風巷安設至少兩道自動控製的淨化風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
3、綜采工作麵必須進行煤層注水。
4、進、回風巷必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進、回風巷超前支護內每班一次,進、回風巷每周至少衝洗一次。
(二)機組防塵
1、采煤機割煤必須采取噴霧降塵,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噴霧係統應與采煤機聯動,工作麵的高壓膠管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高壓膠管的耐壓強度應大於噴霧泵站額定壓力的1.5倍。
2、采煤機截齒必須鋒利,對磨損的截齒,在前角減到零之前必須更換新齒。
3、加強噴霧係統的管理和維修。檢修班必須對噴霧係統進行全麵維修,在割煤過程中必須隨時更換損壞的噴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噴嘴。
4、在靜壓供水的水壓達不到噴霧要求時,必須設置加壓泵,其供水壓力及流量必須與采煤機或液壓支架的噴霧參數相匹配。
5、泵站需安裝兩台噴霧泵,一台使用,一台備用。
6、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並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降塵器抽塵淨化。
(三)液壓支架自動防塵
1、支架噴霧配置要求
放頂煤支架:放煤口處和支架架間每架必須安裝一組高壓自動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放煤口噴霧要求在收插板、放煤過程中、升緊插板之前實現自動噴霧,其餘情況下自動關閉噴霧。架間噴霧要求支架在降短梁、移架、升緊支架前實現自動噴霧,其餘情況下自動關閉噴霧。
分層采支架:支架架間每架必須安裝高壓一組自動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要求支架在降短梁、移架、升緊支架前實現自動噴霧,其餘情況下自動關閉噴霧。
2、噴霧係統各部件的設置,應能避免損壞,並便於從工作麵一側進行安裝和維修;
3、自動噴霧裝置不得影響支架原有工作狀況,不得串漏液。進入噴霧係統的水必須經過有效的過濾淨化。
4、支撐掩護式液壓支架的噴霧係統,必須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安設向相鄰支架之間的頂梁、采空區及空間進行噴霧的噴嘴,噴霧壓力達0.8-1.5MPa。
(四)綜采工作麵煤層注水
所有綜采工作麵在生產前必須按通風管理部設計要求進行煤層注水。煤層注水的參數(壓力、流量)和封孔工藝必須符合要求,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鑽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於1.5%,並做好記錄。瓦斯檢查工負責現場監督檢查。通風管理部定期派專人進行煤層的水分含量檢查。第十條掘進工作麵防塵規定
(一)機掘作業的防塵
1、機掘巷道防塵
(1)機掘巷道的轉載點、溜煤眼上下口處必須安裝噴霧等防塵裝置和防塵罩。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各相關隊組應至少每周檢查一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並及時將檢查記錄記入《隔爆設施檢查記錄》(同時備注每組隔爆設施的安裝、拆除時間)。
機掘巷道在距工作麵30m以內安裝兩道淨化水幕,要求噴霧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3)機掘巷道開口50米必須安裝防塵網,防塵網距工作麵迎頭不得大於80米。
(4)機掘巷道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距工作麵50m以內每班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兩天次。
(5)機掘工作麵必須采用除塵風機,巷道中的風速不得低於0.25m/s。風筒口到工作麵的距離,要經常保持符合規程(或措施)的要求,保證工作麵有足夠的除塵風量。通風除塵裝備應指定專人管理。
2、掘進機防塵
(1)掘進機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係統,並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製,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3.0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並必須使用除塵器和掘進機機載加壓泵噴霧除塵。
(2)加強噴霧係統的管理和維修,檢修班必須對噴霧係統進行全麵維修。
(3)掘進機的截齒必須保持完整、鋒利,損壞或磨損後應立即更換。
(4)進入掘進機噴霧係統的水必須先經過淨化。要求的供水壓力達到1—1.5MPa。
(二)炮掘作業防塵
1、打眼工序必須采取濕式作業。
2、封眼采用水炮泥。
3、放炮前必須對工作麵30m範圍內的巷道周邊進行衝洗。
4、炮掘工作麵安裝爆破自動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距迎頭不超過20m,噴霧時間不少於10分鍾。
5、放炮後、裝煤(岩)前,必須對距工作麵30m範圍內的巷道周邊和岩堆灑水,在裝岩過程中,邊裝煤(岩)、邊灑水。
6、用風鎬維修巷道時,必須采用水風鎬或在幹式風鎬上安噴嘴或者水環等,實施濕式作業。
7、炮掘巷道在距工作麵30m以內安裝兩道淨化水幕(含放炮自動噴霧),要求噴霧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
8、炮掘巷道開口50米必須安裝防塵網,防塵網距工作麵迎頭不得大於80米。
9、炮掘巷道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距工作麵50m以內每班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兩天次。
10、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各相關隊組應至少每周檢查一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並及時將檢查記錄記入《隔爆設施檢查記錄》(同時備注每組隔爆設施的安裝、拆除時間)。
(三)錨噴支護的防塵
1、錨杆、錨索施工過程中必須實施濕式打眼。
2、錨噴支護作業的防塵
(1)混凝土的混合料砂石混合料的顆粒不得超過15mm,下井前應先灑水預濕,然後按配比進行拌料,拌好的料應當是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灰。
(2)使用錨噴機時,在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風流方向100米範圍內,應設置兩道以上風流淨化水幕,應在裝料礦車與噴射機之間,安放接料盤,上料時,使混合料溜進噴射扒鬥內,減少粉塵飛揚。
(3)為避免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的粉塵逸出,采用除塵器抽塵淨化。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條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盤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掘進巷道(包括大於100m的措施巷、橫川)、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膠帶機運輸巷道每隔5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在巷道拐彎、分叉等處必須預留三通閥門。未按規定設置防塵供水管路和三通及閥門的一處扣機電管理部2000元,責任單位5000元。
第十二條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巷道的分支管路中,都要安裝過濾器,每月要衝洗一次過濾器,保證水的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的範圍內。未安裝過濾器或水值不符合要求一處扣責任單位1000元。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新安裝的采掘工作麵在開工驗收時,必須進行綜合防塵項目的驗收,凡防塵係統設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塵有關標準,不予驗收,采掘麵不準開工。
第十三條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轉載點噴霧必須使用支架固定於轉載點前上方0.5~1m處,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噴霧要正對並罩住落煤點。防塵設施的控製開關必須設置在人行側,便於操作。各轉載點附近應配備20m的軟皮管,經常清掃積塵衝洗轉載點附近20m內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裝噴霧裝置或除塵器的每處扣責任單位500元,防塵設施的控製開關不在行人側,未按規定清掃積塵衝洗轉載點附近20m內巷道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四條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和盤區進回風巷未按規定安裝風流淨化水幕的每處扣責任單位500元。未按規定檢查或彙報的每次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五條粉塵地點的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防塵用品的每次扣責任者50元。
第十六條礦井消防防塵管路未經通風部門許可隨意挪作它用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十七條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的設計中應含有綜合防塵設計,沒有明確的供水係統及供水參數、綜合防塵措施等具體內容的每次扣責任者500元。
第十八條井下巷道中積塵超標的每處扣責任單位5000元(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十九條礦井主要大巷未按規定刷白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二十條皮帶運輸巷內各轉載點、破碎機及溜煤眼上、下口處必須安裝噴霧防塵裝置和防塵罩,各轉載點下風側20米內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未按規定安裝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0元,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一條進回風巷應在距工作麵30m以內各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未按規定安裝的每處扣責任單位1000元,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二條綜采隊進、回風巷必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進、回風巷超前支護內每班一次,進、回風巷每周至少衝洗一次。未按規定清掃或衝洗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三條采煤機割煤未采取噴霧降塵,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和壓力不足必須停機處理,未按規定停機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二十四條支架噴霧必須符合要求每處不符合要求扣責任單位200元,每個采煤工作麵超過5處必須停機處理,並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二十五條綜采隊在生產前未按通風管理部設計要求進行煤層注水的不得開工生產。並並扣責任單位5000元。煤層注水的參數(壓力、流量)和封孔工藝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未做好記錄的每次扣責任單位200元。瓦斯檢查工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的每次扣責任者200元。
第二十六條機掘巷道的轉載點、溜煤眼上下口處必須安裝噴霧等防塵裝置和防塵罩。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未按規定安裝的每處扣責任單位3000元,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七條機掘巷道在距工作麵50m以內和巷道回風進入下一巷道50米範圍內各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要求噴霧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未按規定安裝的每處扣責任單位3000元,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八條機掘巷道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距工作麵50m以內每班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周一次。未按規定清掃或衝洗煤塵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九條掘進機的噴霧壓力必須符合要求,截齒必須保持完整、鋒利。不符合規定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掘進工作麵未開噴霧強行作業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三十條炮掘作業未按規定濕式作業、封眼未采用水炮泥、放炮前後未按規定對巷道周邊進行衝洗、未安裝爆破自動噴霧裝置或噴霧時間不夠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
第三十一條錨杆、錨索施工過程中未實施濕式打眼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
第三十二條為避免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的粉塵逸出,應配捕塵除塵裝置或在下風側安裝防塵水幕,要求噴霧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未按規定使用捕塵除塵裝置或在下風側安裝防塵水幕的每次扣責任單位3000元,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三條未按規定設置綜合防塵設施或私自拆除防塵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500元。
第三十四條每天早班瓦檢員負責落實所檢查範圍內的巷道衝洗情況,下班後彙報通風調度,未彙報或假彙報的每次處罰200元。
第三十五條各級各類人員要嚴格執行《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中綜合防塵管理規定、按管理職責和範圍嚴格落實執行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製度和破壞防塵設施的責任者按製度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作業規程沒有綜合防塵措施、采掘工作麵綜合防塵措施不完善、綜合防塵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綜合防塵責任製落實不到位不準生產並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責任。
第三十七條未執行其它相關管理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100-500元。
礦井防滅火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礦井火災的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趙莊煤業礦井防滅火所涉及到的各相關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負責牽頭礦井礦井防滅火工作,具體負責礦井礦井內因火災的防治。
第四條生產技術部負責合理安排工程,確保采空區及時封閉。負責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等的封閉。
第五條安全監察部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井口檢身工作。
第六條地質測量部負責普查地表塌陷裂縫及充填。
第七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完善、管理井下靜壓管路係統,負責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運輸車輛及其相關硐室的消防設施除外);具體負責礦井機電設備、油脂外因火災的防治(運輸車輛除外)。
第八條 地麵運行工區負責地麵消防水池的管理。
第九條 物質供應部負責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的管理。
第十條 運輸管理部負責運輸車輛及其硐室的防滅火工作。
第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範圍內的防滅火工作及防滅火設施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礦井必須編製井上、下防滅火措施。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爐灰場等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係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消防管路和閥門及消防水池的設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並定期檢查維護,保證使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總控閥門應接在進風巷、井下各峒室進風口10m範圍內應設置三通閥門,主要硐室配備消防器材,並定期檢修、維護。
第十四條 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內配備的消防材料和備品工具應在礦井應急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明確做出規定,並予以保證,物質供應部定期檢查和更換,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 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嚴禁井下吸煙、使用燈泡取曖、使用電爐。井下嚴禁存放汽油、煤油,井下使用過的棉紗、布頭、紙和潤滑油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亂扔、亂放、亂倒。
第十六條 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並將鑒定結果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炭管理部門備案。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十七條 進風井口應安裝防火鐵門或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和用火爐取暖;暖風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至少裝有2道防火門。井筒、平硐與各水平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臨時操作間、休息間;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十八條 開采具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由通風管理部編製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所采取的防滅火措施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設計和實施。且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應堅持正常的開采速度,不應隨意停采;因故長期停采的,必須對工作麵進行封閉或製定專項防火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消除自然發火隱患。
開采厚或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且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預防煤層自燃的具體措施。
煤柱留設必須要考慮防火需要,應視煤層硬度、裂隙發育以及采場壓力等情況留設足夠寬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風導致自燃。
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對回采工作麵、采區回風巷和可能發火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氣體;對火區等可能發火地點,每周至少檢測分析一次氣體、溫度、壓差等參數;對異常點隨時檢查、檢測分析,及時掌握異常點的變化動態。預測預報檢測報表要由通風部長或技術主管進行簽字審核,每月進行一次火情分析,及時掌握礦井自燃發火動態。
第十九條 封閉采空區密閉位置應選在采場頂板壓力穩定地點,且要留出以後密閉加固的空間,密閉前後10米內巷道支護不得拆除,密閉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設施建築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 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層間永久性封閉,以防止自燃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二十一條 回風巷、硐室回風道、聯絡巷等地點浮煤、電纜皮等可燃物由所屬巷道責任單位負責定期檢查,及時清理。
第二十二條 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縫,對產生的裂縫必須進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縫漏風導致采空區自燃。
第二十三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由通風管理部製定專項措施,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等事故發生。
第二十四條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通風管理部必須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時間、地點。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應先向集團公司通風處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經熄滅的火區,必須由通風管理部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生產技術部在安排工作時必須保證:采空區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將所有與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合理布置通風設施位置,盡量避免井巷和采空區貫通。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第二十六條 井下膠輪車加油硐室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滅火設施及材料,井下膠輪車加油必須采取封閉式加油。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製攝影,攝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攝影、攝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證的攝影、攝像器材入井時,必須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範圍、行走路線和安全措施,並安排通風、安監人員全程監護。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指揮部,調度指揮部立即按照應急預案和《趙莊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救災。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第四章考核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防滅火係統不完善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三十條 未按規定配備防滅火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三十一條違反其它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結合煤業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 信息管理部負責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管理,並配備足夠的管理、技術人員和專業維護人員。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係統傳感器的布點設置及相關參數設定,並掌握通風監測監控係統的總體運行情況。
第四條 各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範圍內的通風安全監控設備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條 礦井必須裝備礦井通風安全監控係統,並實現聯網運行。礦井安全監測係統必須具有超限自動報警,自動斷電功能,故障閉鎖功能,斷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功能以及防雷保護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備用電源必須保證係統正常運行時間不小於2小時。
第六條 信息管理部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使用、維護人員必須經過二級資質培訓單位專業培訓,由省相關部門發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七條 信息管理部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室,負責礦井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
第八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房頂)不得大於300㎜,距巷道側壁(牆壁)不得小於200㎜,並應安裝在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行車的位置。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不應懸掛在巷道壓風筒幫一側。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斷電範圍和管理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及集團公司有關要求。
第九條 調度指揮部調度台、通風調度必須設置監測終端,監測終端應具有聲光報警及查閱功能。
第十條 信息管理部必須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入井前對監控裝置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
監控裝置下井安裝後,信息管理部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施工單位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信息管理部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第十一條 信息管理部必須對井下在用的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定期的維護和調校,調校甲烷傳感器時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校準氣樣和空氣樣,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並要做好調校記錄。調校風速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時,可使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和溫度計。所有監測監控設備調校周期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國家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信息管理部要嚴格控製產量、頂板離層、人員監控及視頻監控係統的接入。必須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監控係統生產廠家的同意,並簽訂相應的技術協議。井下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或動力電纜共用。
第十三條 井下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等)屬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隊負責管理,采掘作業點設置的甲烷傳感器不得隨意移挪。
第十四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製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進行。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礦長或總工程師同意,報調度指揮部、通風管理部、信息管理部,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凡通風安全監控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得生產。
第十六條 信息管理部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應按規定時間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信息管理部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並將主要監測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或建議寫在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日報上,送通風管理部值班幹部、信息管理部值班幹部、總工程師、礦長審閱。礦井監測日報通風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各留存一份。通風安全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及發生瓦斯超限事故時,信息管理部監測中心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
第十八條 信息管理部必須繪製礦井監測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並及時補充修改,保證與現場相符。圖上必須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等位置、斷電範圍、傳輸線路以及各類設備的規格型號、運行參數等,並經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審查,由信息管理部、調度指揮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各保存一份備查,每季度報集團公司通風處、機電處各一份。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九條 未及時報送相關技術資料的,技術資料未按規定保存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條 通風安全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及發生瓦斯超限事故時,未及時彙報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進行調校、進行斷電功能測試的,一次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二十二條 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發生故障時,由安全監察部按規定進行分析處理。
第二十三條 通風安全監控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強行進行生產的,由安全監察部進行分析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凡發生隊組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後追查分析的原則,由安全監察部嚴格追查、嚴肅處理。
排放瓦斯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礦井瓦斯的排放,確保礦井的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總經理是礦井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負責人,總工程師全麵負責礦井瓦斯排放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審查與實施。其他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作為礦井瓦斯排放工作的管理機構,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和因無計劃通風機停電、停風或抽采係統停運造成瓦斯積聚的排放瓦斯應急預案,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瓦斯排放線路上的防爆檢查和斷電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五條生產技術部負責瓦斯排放區域的頂板管理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六條地質測量部負責瓦斯排放區域的防治水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七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瓦斯排放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第八條 其它部室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九條 各單位作好各分管區域內瓦斯排放的配合工作,負責按規定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十條 礦山救護隊按規定協助礦井排放瓦斯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礦井排放瓦斯的管理要求
(一)生產技術部必須從采掘設計生產上采取措施,不得留盲巷,防止瓦斯積聚。
(二)主要通風機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恢複正常通風以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開啟。
(三)對恢複己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麵接近這些地點時,通風管理部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七條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規定和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按規定組織安監、生產、機電、調度、通風、地測、運輸、信息、礦山救護隊等單位共同審批,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組織貫徹,責任到人,簽字備查,按規定上報集團公司審批或備案。
第八條 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內容:
(一)排放地點及區域的巷道布置、通風、瓦斯和水文地質等情況.
(二)預計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
(三)確定排放方法及采取控製排放瓦斯量的措施。
(四)確定排放瓦斯流經路線、方向及影響範圍。
(五)確定風流控製設施、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及監控值。
(六)確定停產、停電、撤人範圍、警戒地點及停送電程序。
(七)確定排放瓦斯組織領導和排放瓦斯人員名單,責任落實到人。
(八)確定人員聯絡的方法和手段。
(九)確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準備。
第九條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風方案或無計劃停風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組織領導。
(二)確定停電停風影響時間和範圍。
(三)預計可能發生瓦斯積聚的地點及瓦斯濃度。
(四)確定礦井、盤區、工作麵的停送電程序和排放瓦斯順序。
(五)確定人員聯絡的方法和手段。
(六)確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準備。
第十條 局部通風工作麵有計劃停電停風措施或無計劃停電停風應急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職責分工及現場組織。
(二)確定排放方法及采取控製排放瓦斯量的措施。
(三)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方向及影響範圍和排放瓦斯順序。
(四)確定風流控製設施、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及監控值。
(五)確定停電、撤人範圍、警戒地點及停送電程序。
(六)確定人員聯絡的方法和手段。
(七)確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準備。
第十一條 礦井常用排放瓦斯方法
(一)主要通風機直接排放
對於全風壓通風巷道可通過主要通風機運行直接進行排放。
(二)引入全風壓通風排放
1、單巷中間分開,引入全風壓逐段推進排放瓦斯。
2、多巷係統控製引入全風壓排放瓦斯。
3、局部地點通過引風法排除瓦斯。
(三)局部通風機通風排放
1、風機前加板排放瓦斯方法為:通過硬質擋板調整風機吸風口的麵積來控製風量進行排放工作,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濃度不超過規定。
2、采用風筒錯口排放的方法:在全風壓進風流風筒處將被排放瓦斯巷道的風筒拆斷,通過調節錯口的大小,控製進入巷道的風量,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濃度不超過規定。
3、采用風筒加裝控風裝置排放的方法:在全風壓進風流風筒處加裝控風裝置,通過控風口的大小,調節進入巷道的風量,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濃度不超過規定。
(四)專用排放瓦斯設備排放
采用專用排放瓦斯變頻通風機進行巷道瓦斯排放。
(五)抽采係統輔助排放
采用抽采係統直接或間接對排放瓦斯區域或巷道進行抽放,降低排放瓦斯量。
第十二條 瓦斯排放原則
(一)堅持人員精簡、職責明確、統一指揮的原則。
1、啟封盲巷、盲硐或貫通與采空區、老空區、小窯巷道、火區或冒落巷道(貫通前情況不明確)連通地點瓦斯,現場必須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組織。
2、超過8個小時的停風區域且回風線路切斷其它采掘工作麵安全出口的瓦斯排放,現場必須有通風管理部部長組織。
3、一般性瓦斯排放由通風管理部幹部現場組織。
4、其他瓦斯排放根據現場情況確定。
(二)堅持分級排放、低濃度排放的原則
按照排放地點、瓦斯濃度、影響時間及區域分級管理排放,排放瓦斯時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循環風”。
(三)堅持排放瓦斯流經路線執行停電撤人、設置警戒的原則
排放瓦斯時,其回風流的流經路線在排放前都必須指定專人切斷電源、隔絕導電體(靜電問題)、停止作業、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和警戒,停止一切與排放瓦斯無關工作。
(四)排放瓦斯工作要執行由外向裏,先進風後回風依次進行排放的原則
1、首先排除礦井全風通風巷道、主要硐室、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等處瓦斯。
2、一個采(盤)區內嚴禁兩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
3、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內的瓦斯。
第十三條 瓦斯排放實施
(一)全風壓通風係統巷道排放瓦斯
因礦井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電停風,造成井下全風壓通風係統巷道風流瓦斯超限,在恢複主要通風機運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調度指揮部必須製定礦井撤人方案,地質測量部製定礦井防治水方案,機電管理部製定礦井停送電方案,通風管理部製定礦井通風管理方案和瓦斯管理排放措施,所有工作由總工程師統一指揮。
2、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所有進入井下的通道都要有通風管理部派專人檢查井口瓦斯和風流方向,安全監察部設專人警戒。由機電管理部確認通往井下的一切導電體絕緣良好並隔絕導電體並在井口設置全斷麵柵欄。
3、恢複主要通風機運行前,經通風管理部派人檢查風機房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多風井聯合運轉時,必須根據通風情況確定風井風機啟動順序。
4、當礦井井下主要巷道瓦斯濃度不超限且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瓦斯濃度不超2%時,可直接啟動主要通風機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否則啟動主要通風機前,需要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采取打開安全出口行人風門、備用主要通風機、反風道檢查風門等)進行排放瓦斯,當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2%時,逐漸減小短路風流至關閉。
5、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通風管理部人員檢查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6、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采區配電室、電機車架線附近及井下移動變電點、電動機附近,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規定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首先恢複局部通風機專用電源進行局部通風工作地點瓦斯排放,瓦斯排放工作結束後經全麵檢查無問題後方可恢複其他動力電源。
7、信息管理部要密切注意井下各地點甲烷傳感器顯示的瓦斯濃度數據,及時向調度指揮部彙報。
8、因礦井或區域性主要通風機發生無計劃停風時,造成井下全風壓通風係統巷道風流瓦斯超限,在恢複主要通風機運行時,由調度指揮部按規定程序啟動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停電應急預案。
(二)局部通風區域排放瓦斯
1、有計劃排放局部通風工作麵及巷道瓦斯時,在措施確定的組織機構人員指揮下按規定程序進行排放。
2、發生局部通風巷道無計劃停風後,執行就地排放瓦斯措施。
(1)現場工作人員必須全部撤出至全風壓進風流中,並迅速組建由瓦檢員、安監員、隊組跟班幹部、班組長、機電工等五人組成就地瓦斯排放組,接受調度指揮部指揮,負責執行現場排放瓦斯工作。
(2)現場瓦檢員是該條件下排放瓦斯的第一責任者;隊組跟班幹部負責協助瓦檢員進行瓦斯排放指揮;班組長負責將本班人員撤出至指定的安全地點,並在停風巷道的巷口設置柵欄及明顯的禁入標誌,在能進入排放瓦斯路線的各個入口都設置警戒;當班電工負責將排放線路上的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全部斷電,並負責局部通風機的操作;安監員負責排放瓦斯的監督。
(3)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按一般規定進行排放;
(4)停風時間在30min至8小時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0%、不超過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調度指揮部,由值班長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5)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或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管理部製定專門措施,由礦山救護隊協助進行排放。排放時,與排放作業的無關人員必須撤出到安全地點。
(三)排放已封閉的區域及巷道或連通采空區、老空區、小窯區、火區巷道瓦斯
1、各職能部室必須了解掌握排放巷道及區域的通風、瓦斯、頂板、水文、地質、支護等情況及與排放巷道相連通的生產係統、巷道的施工狀況。
2、根據礦井生產組織確定需恢複正常通風的時間,確保排放期間安全。
3、有關部門製定專項安全措施,做好材料、裝備、人員等準備工作,有條件的地點實施抽采係統預抽,減少排放瓦斯量。
4、通風管理部要嚴格按措施組織排放。啟封封閉必須采用專用工具,不得一次性全斷麵打開造成瓦斯大量湧出。
(四)檢修抽放係統及其停運引起的瓦斯排放
1、檢修抽采係統,瓦斯抽采隊必須對抽采係統內積存的瓦斯進行排空處理,隨時監護檢查抽采管路內、處瓦斯濃度處於安全狀態。
2、因瓦斯抽采係統停運造成礦井或區域性瓦斯積聚的,按預定實施方案或應急預案組織排放。
(五)地麵煤矸倉或儲煤場瓦斯排放
礦井地麵煤矸倉或儲煤場瓦斯排放可利用自然通風、壓風及抽排法處理,井下煤倉的瓦斯排放按局部通風巷道排放要求執行。
(六)其他地點排放瓦斯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員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
第十四條排放瓦斯時,安全監察部必須派人現場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若發現違章排放或發現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責令停止排放瓦斯工作。
第十五條其他注意事項
(一)有計劃排放瓦斯前,通風管理部要提前組織召開協調會。排放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向安監、通風和調度等部門彙報。
(二)排放瓦斯過程中,必須在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懸掛便攜儀,不間斷的檢測混合後的瓦斯濃度,及時調節供風量的大小,保證混合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回采工作麵進風巷開口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三)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瓦斯檢查人員要對影響區域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方恢複工作。
(四)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做好記錄備查。
(五)必須保證排放瓦斯期間的通訊通暢和信息得到及時傳達。
(六)礦山救護隊根據規定實施或協助瓦斯排放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六條排放瓦斯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和相關方案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十七條排放瓦斯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排放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十八條 排放瓦斯未按規定作記錄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十九條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
井下爆破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井下爆破作業的管理,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
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井下所有涉及爆破作業的地點和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物資供應部負責井下爆炸材料庫火工品的發放、回收和管理。
第四條炮檢隊負責井下爆破工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條爆破器材要按“一通三防”產品規定程序進行采購。發爆器由通風管理部統一管理、統一發放,機電管理部定期檢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檢測。
第六條通風管理部必須每半年對爆破工人員情況進行核定,彙總後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井下所有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進行。爆破工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具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並經過專門培訓,熟悉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考試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擔任放炮工作。
第八條對使用爆破工的管理規定
需使用爆破工的單位至少提前一個班提出書麵申請給炮檢隊,並注明使用爆破工的地點和班次,炮檢隊根據申請安排爆破工。
第九條爆破工領退火藥的管理規定
(一)爆破工必須親自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火藥、電雷管,不得轉借,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領。領火藥、電雷管時,應根據當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領退記錄本”、“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到爆炸材料庫領取,並辦理四聯單手續。
(二)火工品發放人員負責把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爆破材料(編號清楚的電雷管)發給爆破工,並詳細登記清楚。電雷管(含炮工當班未使用完又退回的電雷管)發放給爆破工前,發放單位必須責成專人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否則,追究發放單位領導的責任,並處於相應的罰款。
(三)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帶、亂扔、亂放、亂丟,不得私自帶上井,不得在工作麵存放,必須當班領用,使用不完的當班必須辦理退庫手續。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四)爆破工向工作地點人工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沿規定路線、按規定時間行走,中途不得隨意停留。
(五)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一年備查。
(六)物質供應部負責配備合格的、防靜電、抗衝擊的火藥箱(雷管箱)火藥箱(雷管箱)必須用絕緣體支墊碼放於工作麵爆破警戒線以外,碼放處支護良好,無滴水、漏煤矸,周圍5m內無電氣設備。
第十條作業地點爆破的管理規定
(一)井下爆破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破材料,不同廠家生產或不同品種的爆破材料,不得摻混使用。
(二)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放在火藥箱、雷管箱內,並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火藥箱、雷管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火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三)爆破作業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17條規定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瓦斯湧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麵,要嚴格控製裝藥的數量。每班采掘工作麵實際消耗的爆破材料量,要由當班班長(或跟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的爆破材料要在當班退回爆破材料庫,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並在班後經炮檢隊值班幹部簽字備查。
(四)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26條規定進行。按規定抽取的單個雷管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五)爆破前,裝藥、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六)爆破作業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檢查瓦斯。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瓦斯濃度小於1%和局部瓦斯無積聚超限時,方可打眼裝藥和爆破。每次爆破必須將瓦斯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由班長(或跟班幹部)核實簽字後,才準進行裝藥爆破工作。
爆破作業地點存在有《煤礦安全規程》第331條規定之一的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七)施工單位必須加強風筒管理,並根據掘進進度及時延伸風筒,保證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距離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超過規定時,嚴禁爆破。
(八)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和爆破換牌製度。“三人聯鎖”必須由爆破工、瓦檢員和班長三人聯鎖。
(九)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爆破工領取發爆器後,必須隨身攜帶或鎖入專用的火藥箱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十)爆破前,必須加強對瓦斯探頭、設備、管線等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同時嚴格執行爆破停電製度。回采工作麵裝藥爆破前,必須停工作麵及回風巷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掘進工作麵裝藥爆破前必須切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十一)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警戒,未接到班組長的命令,不得撤除警戒。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規程措施中具體規定。
(十二)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降塵措施,同時嚴格執行爆破前、後灑水降塵製度,無水不準爆破。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
(十三)嚴禁放明炮、糊炮或利用殘眼裝藥爆破。檢查或處理拒爆、殘爆時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爆破後發現的未爆雷管、炸藥,必須由爆破工統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十一條其它管理規定
(一)正副巷同時掘進(或雙巷掘進)的工作麵,正巷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爆破,正巷可不撤人。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條巷道爆破作業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二)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隻準使用剛性被筒炸藥,且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30條規定。
(三)堅持一個爆破工隻配一部發爆器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多頭爆破以及多台發爆器爆破。掘進工作麵必須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裝藥分次起爆。
(四)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從貫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掘進工作麵每次裝藥前,都必須檢查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五)本規定未涉及部分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條未按規定申請使用爆破工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領退火工品的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四聯單填寫數量不正確的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井下放明炮、糊炮或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的的責任人,按“三違”進行論處。
第十六條放炮安全距離不夠或未按規定設置警戒的責任人,按“三違”進行論處。
第十七條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品丟失的責任人,由公安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申請使用炮工的而當班不進行爆破作業的單位,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並株連責任單位值班幹部200元。
第十九條爆破作業地點無水炮泥、專用炮棍、水針、爆破麻繩等專用爆破器材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條爆破作業地點麻繩吊掛不規範(掛鉤每3米一個),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一條爆破作業地點防塵設施不到位,爆破工有權拒絕爆破作業。
第二十二條起爆後,炮煙未吹散,未經瓦檢工檢查瓦斯,擅自進入工作麵的責任人,每次處罰200元。
第二十三條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
井下燒焊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控製井下燒焊(指電焊、氣焊、噴燈、皮帶硫化)作業過程,加強燒焊工藝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及晉煤及安字【2012】第22號文《關於礦井燒焊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各部室對管轄範圍內的井下燒焊工作進行業務把關。
第三條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井下燒焊全過程進行安全把關,同時負責聯係救護隊參與燒焊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通風管理部負責對井下燒焊的通風業務把關。
第五條施工單位對井下燒焊的現場措施執行進行把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條燒焊管理要求
1、井下嚴禁使用明火作業,嚴禁在井下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煤層中(包括采掘工作麵)、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采用電焊、氣焊和噴燈明火作業。
2、確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根據燒焊項目,由礦井相關業務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編製審批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後,牽頭部室上報上一級管理機構,經上一級管理機構的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部門進行會審後,再由該管理機構的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後方可執行,並在對口業務部門進行備案。
(二)燒焊作業不得使用“通用”措施,每次燒焊作業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三)燒焊作業在操作過程中必須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加強燒焊作業過程管理,及時彙報燒焊作業情況,同時現場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救護隊員等至始至終在現場檢查與監督。
(四)現場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並在安全監察部進行確認。
(五)燒焊作業現場必須有一名燒焊申請單位的分管礦領導跟班,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麵指揮和協調。
(六)其他要求仍執行原《礦井燒焊管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技術01manbetx 》和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規定。
(七)地麵洗煤廠煤倉上下口、瓦斯抽放泵站的燒焊工作比照井下燒焊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3、進行燒焊工作前,通風調度必須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彙報(以傳真方式),並做好相關記錄備查。
第七條井下燒焊措施審批程序
井下燒焊審批程序為:燒焊單位向歸口部室提交井下燒焊申請→相關部室審批燒焊申請→總工程師審批燒焊申請→燒焊單位編製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燒焊申請單位的歸口部室組織九大部室會審→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上報集團公司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處室會審→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簽字批準→燒焊單位編製燒焊報告書→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審批→現場進行燒焊作業
燒焊申請要求(一)施工單位提出燒焊申請前由本單位正職簽字。
(二)相關部室對申請進行業務把關審核。
(三)燒焊申請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審批生效,煤倉附近燒焊時必須由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
(四)井下燒焊申請一式五份,審批合格後,機電管理部、調度指揮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燒焊單位各保留一份。
(五)燒焊申請寫明燒焊理由及方案,必要時附圖說明。
第九條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燒焊申請批準後,燒焊單位編製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且在燒焊作業兩天前審批,措施必須一次一審,嚴禁一次審批多次使用。
(二)措施內容包括:(1)工程概況,包括燒焊地點、燒焊物件大小、現場具體情況;(2)實施時間;(3)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內容及集團公司、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詳細安全措施以及燒焊器材的運輸保管和點火工具的管理等內容;(4)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瓦斯泵站內進行燒焊時,措施中必須明確停止抽放係統運行和采取有效排空的措施;(5)煤倉上下口及倉內燒焊必須放空煤倉。
(三)措施會審人員為:九大部室的主任工程師、施工單位的主任工程師或主管技術員、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總工程師。
第十條燒焊報告書
(一)燒焊申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後,燒焊單位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履行燒焊報告審批手續,經調度指揮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等業務部室值班幹部批準後,交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簽字批準。審批完畢後送交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及本單位各一份,進行貫徹學習並存檔。同時燒焊報告由調度指揮部在礦早會上進行通報。
(二)總經理授權可簽字人員為:總工程師、通風副總、生產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副總(機電、安全)。
(三)井下燒焊報告書不允許代簽,同時要標出審批日期,每次隻能批準一天(次)。
(四)燒焊報告(措施)必須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五)調度指揮部負責落實每天井下燒焊地點不準超過一處,地麵不準超過一處,每處燒焊報告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8小時。
第十一條燒焊過程的監督控製
(一)井下燒焊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等有關規定。
(二)專職瓦檢員負責檢查現場瓦斯,專職安檢員負責監督措施的執行,救護隊員負責對突發事件的救援。未經安檢員、瓦檢員、救護隊員同意,不準燒焊。
(三)燒焊單位的幹部必須在現場跟班,協調落實措施執行情況。煤倉上下口、倉內、地麵瓦斯泵站等地點燒焊時,必須由燒焊單位的正職現場跟班。
(四)燒焊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五)燒焊工作按零星作業進行管理,相關人員要學習措施(必須有記錄可查)。燒焊時必須有燒焊申請單位的分管礦級領導現場跟班,並且指定安檢員、瓦檢員、救護隊員在場檢查和監督。
(六)燒焊工作地點及附近20m範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進行作業。
(七)燒焊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風流上風側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和消防灑水管路。
(八)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燒焊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九)燒焊工作完畢後,由工程負責人安排1—2個人在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十)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盤區中進行燒焊時,必須停止該盤區內的生產。
(十一)煤倉上下口(包括井上煤倉)、卸煤坑附近等地點如果必須進行燒焊時,必須將煤倉放空,燒焊現場周圍20m範圍內用水認真衝洗,專職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用加長管深入煤倉內及燒焊地點附近10m範圍內的所有空間檢查瓦斯,隻有在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燒焊。
(十二)皮帶巷、地麵皮帶走廊進行燒焊、皮帶硫化等作業時,皮帶上不得有存煤並停止運轉。
(十三)抽采管路、抽采設備燒焊前必須對管路、設備內的瓦斯進行排放且斷開,燒焊現場周圍20m範圍內及抽采管路、設備內瓦斯濃度小於0.5%時方可進行燒焊。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條無措施無報告在現場進行實施燒焊作業的,一經發現,由安全監察部負責按照事故進行追查落實,對於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三條 措施和燒焊報告未執行審批程序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措施和燒焊報告必須提前一天送相關單位,否則一次罰款1000元。
第十四條 職能部室未履行職責,在措施審批、報告審批及現場作業時把關不嚴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監察部按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第十五條 燒焊報告未進行通報,造成主要領導不了解情況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十六條安全監察部對為按規定程序和管理要求組織的燒焊工作進行事故追查,並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現場不按措施實施燒焊的,一次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者由安全監察部按事故進行追查。
井下攝影、攝像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控製井下攝影、攝像,加強攝影、攝像過程的管理,根據《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135條、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及晉煤集通字〔2012〕249號《晉煤集團煤礦井下攝影攝像管理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通風管理部負責對井下攝影、攝像的業務牽頭。
第三條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井下攝影、攝像作業過程進行安全把關,負責落實“攝像器材入井檢查證明”、“井下攝像安全技術措施”和拍攝人員入井“安全資格證”。
第四條機電管理部負責對井下攝影、攝像的器材把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條井下攝影、攝像要求
1、本規定中防爆攝影、攝像器材及其照明裝置(以下簡稱“攝像器材”)是指符合GB3836.1-2000標準生產的專供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爆攝影、攝像器材。
2、每次攝像器材入井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範圍、行走路線,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九大部室進行會審,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
3、礦井要嚴格控製攝像器材入井管理,入井的攝像器材必須有防爆合格證,每次入井前必須經礦機電部門對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以及其防爆性能進行檢查,非防爆的和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攝像器材嚴禁入井。井口工作人員要檢查機電部門出具的“攝像器材入井檢查證明”、“井下攝像安全措施”、和拍攝人員入井“安全資格證”後,方可允許拍攝人員入井。
4、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嚴禁進入采掘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進行拍攝,瓦斯礦井嚴禁進入采掘工作麵及其回風巷進行拍攝,嚴禁進入采(盤)區以上回風巷內拍攝。拍攝人員隻可在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拍攝,否則按違章論處。
5、拍攝過程中,由瓦檢員、安檢人員全程監護,瓦檢員隨時檢查拍攝地點的瓦斯濃度,當拍攝地點20m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0.5%時,嚴禁進行拍攝工作。安監人員要隨時檢查拍攝地點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時,立即停止拍攝。拍攝人員要聽從瓦檢員、安監人員的指揮。
6、攝像器材必須指定專人使用、管理,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
7、拍攝人員必須進行井下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後,經安全監察部確認把關,方可入井。非本公司拍攝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本公司所屬煤礦井下拍攝。
第六條井下攝影、攝像措施審批程序
井下攝影、攝像審批程序為:攝影、攝像單位向通風管理部提交井下攝影、攝像申請→通風管理部審批攝影、攝像申請→總工程師審批攝影、攝像申請→攝影、攝像單位編製攝影、攝像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通風管理部組織九大部室會審→礦總工程師批準→上報集團公司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處室會審→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簽字批準→攝影、攝像單位編製攝影、攝像報告書→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審批→現場進行攝影、攝像作業
第七條攝影、攝像申請要求
(一)攝影、攝像單位所提申請必須由本單位正職簽字。
(二)通風管理部申請進行業務把關審核。
(三)攝影、攝像申請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審批生效。
(四)井下攝影、攝像申請一式五份。審批合格後,機電管理部、調度指揮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攝影攝像單位各保留一份。
(五)攝影、攝像申請寫明攝影、攝像理由及方案。
第八條攝影、攝像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攝影、攝像申請批準後,攝影、攝像單位編製攝影、攝像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且在攝影、攝像作業前兩天審批。
(二)措施內容包括:(1)工程概況,包括攝影、攝像地點、攝影、攝像物件大小、現場具體情況;(2)實施時間;(3)符合《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135條內容及集團公司、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詳細安全措施以及攝影、攝像器材的運輸保管等內容;(4)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三)措施會審人員為:九大部室的主任工程師、施工單位的主任工程師或主管技術員、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總工程師。
第九條攝影、攝像報告書
(一)攝影、攝像申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後,攝影、攝像單位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履行攝影、攝像報告審批手續,經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等業務部室值班幹部批準後,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審批完畢後送交通風管理部、機電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及本單位各一份貫徹學習並存檔,同時攝影、攝像報告由調度指揮部在礦早會上進行通報。
(二)井下攝影、攝像報告書不允許代簽,同時要標出審批日期。
(三)攝影、攝像報告(措施)必須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十條攝影、攝像過程的監督控製
(一)井下攝影、攝像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135條關規定及編製的《井下攝影、攝像安全技術措施》。
(二)專職瓦檢員負責檢查現場瓦斯,專職安檢員負責監督措施的執行。未經安檢員與瓦檢員同意,不準攝影、攝像。
(三)攝影、攝像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攝影、攝像工作地點及附近20m範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條無措施無報告在現場進行實施攝影、攝像作業的,一經發現,由安全監察部負責按照事故進行追查落實,對於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二條 措施和攝影、攝像報告未執行審批程序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措施和攝影、攝像報告必須提前一天送相關單位,否則一次罰款1000元。
第十三條 職能部室未履行職責,在措施審批、報告審批及現場作業時把關不嚴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監察部按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 攝影、攝像報告未進行通報,造成主要領導不了解情況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十五條安全監察部對為按規定程序和管理要求組織的攝影、攝像工作進行事故追查,並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現場不按措施實施攝影、攝像的,一次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者由安全監察部按事故進行追查。
井下高冒區瓦斯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井下高冒區瓦斯管理,結合趙莊煤業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井下所有高冒區。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炮檢隊負責井下高冒區瓦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井下高冒區是指巷道頂板上煤體自由冒落下高度大於6米以上,長度小於1.5米的空洞區。
第五條高冒區必須由生產部門及時安排進行封閉,否則需設置瓦斯檢查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第六條通風部各級管理幹部下井要對高冒區重點檢查,發現瓦斯積聚必須及時彙報、采取措施處理,防止事故發生。
通風調度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通風調度的監督職能,結合趙莊煤業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礦井各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負責通風調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通風調度作為礦井“一通三防”協調指揮中心,負責“一通三防”信息的收集、記錄和傳遞工作,保證各類信息及時上傳下達。
第五條通風調度負責對井下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井上下抽采係統運行狀況和井下現場瓦斯管理、防突措施執行、通風設施修建等“一通三防”方麵工作的日常調度。
第六條各相關單位在井下生產施工過程中,涉及影響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抽采係統正常運行和通風設施完好的,必須提前一天在調度會上提出書麵報告,經批準後送通風調度台。
第七條各相關單位在出現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抽采係統和井下現場瓦斯管理、通風設施管理等“一通三防”方麵事故後,要主動向通風調度彙報,並說明原因。當班值日調度員要詳細記錄清楚,且及時向相關領導彙報。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八條通風調度台必須至少配備一部程控電話,有來電顯示、查詢、記憶;設置通風安全監控係統顯示終端,要具有聲光報警、查詢功能;配備傳真機,接收和傳送調度信息。
第九條通風調度員應有不少於一年的通風部門工作經驗,不少於一個月的“一通三防”知識培訓,每半年進行一次業務知識考試。
調度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心,加強學習,努力工作,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嚴格履行調度職能,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條通風調度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現場,掌握礦井井下“一通三防”動態,熟知井下通風係統、抽采係統、通風安全監控係統、防塵係統運行狀況。
第十一條通風調度工作職責
(一)通風調度必須堅守崗位,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隨時掌握生產作業動態,不得遲到、早退和班中脫崗。
(二)通風調度和調度指揮部要及時溝通,彙報數據及內容要準確、真實、一致。
(三)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交接清當班重點事項和遺留問題,且在工作中認真落實,並將結果彙報通風管理部和其它相關隊值班幹部及其它相關人員。
(四)通風調度員要認真填寫通風調度記錄、報表等當班各類相關記錄,並做到逐級審批,記錄、報表要真實,條理清楚,字跡工整,並及時上報各種報表和記錄等資料。
(五)對接到和收集的上級通報、傳真電文等以及其他部門的信息,要及時轉交通風管理部部長、值班幹部和有關人員,保證及時上傳下達,不得造成工作延誤。
(六)對現場出現的有關“一通三防”方麵的問題,影響上述幾大係統運行的事故,要責令現場人員臨時處理,遏製事故擴大,同時彙報請示上級領導,且認真按上級要求安排隊伍做出最終處理。
(七)嚴格執行有關“一通三防”管理的措施、規定和製度,對井下現場履行監督權力。
第十二條通風調度彙報要執行下列規定
(一)上崗後,及時了解“一通三防”作業情況、當日當班“一通三防”重點工程進展情況,認真接收現場班中、班後彙報。
(二)每天早7∶00前,將前一天“生產係統”相關數據上傳完畢。
(三)及時彙報“一通三防”重大事宜
1、發生事故立即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和晉煤集團通風調度彙報。事故一時難以查清的,也必須先概括彙報,隨後及時補充彙報未盡事宜。
2、凡發生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通風安全監控係統故障、瓦斯抽采係統故障等情況,要立即彙報請示通風管理部值班幹部,協助值班幹部積極指揮進行處理。
3、對調整通風係統、巷道貫通、排放瓦斯、停電停風等有計劃項目的完成情況,要按規定彙報晉煤集團通風調度。
4、井下作業地點發現通風瓦斯異常、通風設施出現損壞、失效等情況時,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及時將現場彙報的各類“一通三防”事故、隱患和問題向通風管理部值班幹部和通風管理部部長彙報請示後,並根據指令安排現場進行處理。對“一通三防”事故的處理結果要調度指揮部彙報。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將影響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抽采係統正常運行的報告送通風調度台的責任單位,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十四條瓦斯管理、抽放管理、防突指標管理、通風設施修建、防塵設施安裝等不能正常彙報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五條各相關單位在出現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抽放係統和瓦斯現場管理事故及其它異常情況後,未向通風調度彙報的,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六條各單位未認真執行“一通三防”管理的措施、規定和製度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七條在出現事故後,不按通風調度指揮對現場進行控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2000元。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加強“一通三防”技術管理,根據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要求,結合趙莊煤業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趙莊煤業涉及“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的各相關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的總體規劃、設計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培訓中心、通風管理部負責對“一通三防”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條通風管理部要建立健全以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集團公司及趙莊煤業有關“一通三防”技術方針、政策為指導的“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範。
第六條通風管理部應推廣使用“一通三防”新裝備、新材料或因采掘方式變化、“一通三防”災害升級,“一通三防”工藝需要改進時,需及時建立與之配套的新的工藝技術標準。
第七條 要定期進行礦井“一通三防”規劃,超前進行礦井通風與抽采能力銜接建設。並按照現有的瓦斯治理技術水平和設備能力,留足時間和空間,超前抽采瓦斯,科學合理地確定礦井生產規模,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預防煤與瓦斯突出和重大瓦斯事故的發生,實現礦井本質安全型生產。
第八條 對巷道貫通、係統調整、反風演習、阻力測定,瓦斯排放、預防突出、瓦斯鑒定,火區啟封,備用主扇、備用抽采泵、備用監測主機係統改造檢修等“一通三防”工程,必須成立以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為具體負責人的領導協調指揮小組,加強現場的協調指揮。
第九條各類“一通三防”設計和技術資料必須按規定及時進行編製和審批,需要上報審批和備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並及時進行歸檔保存,各類“一通三防”技術資料填寫內容要真實、齊全、準確、清楚。
第十條企業管理部、通風管理部應積極組織進行“一通三防”技術改造、革新和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的研究、試驗、推廣和應用,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一通三防”資料管理製度“一通三防”資料包括:各類“一通三防”文件、規章、措施、計劃、圖紙、報告、報表、記錄、台帳、牌板、卡片等(包括書麵和電子資料)必須嚴格按程序進行編製和審批,需要上報審批和備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各類“一通三防”文件、規章、措施、計劃、圖紙、報告、報表(旬、月、季、年)、記錄、台帳、牌板、卡片等技術資料必須按規定及時進行填繪、更新、完善、歸檔保存或注銷,填寫內容真實、齊全、準確、清楚。必須嚴格按程序進行編製和審批資料,需要上報審批和備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一通三防”資料由專人管理,設立專門的資料櫃,分類將資料裝入統一規格的檔案盒中,標清資料名稱,排列整齊,編號準確;建立“一通三防”資料台帳,登記清各類圖紙、文件等相關資料,並做好記錄。建立資料收發、借閱登記本,記錄清收發和借閱時間、人員、歸還時間。“一通三防”技術資料要長期保存。存檔的資料必須有書麵和電子版及備份。嚴格遵守保密製度,嚴禁將“一通三防”資料借閱他人,查閱“一通三防”資料(包括書麵和計算機內資料),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同意。“一通三防”資料要做好防黴、防蟲、防火、防盜等工作,確保檔案齊全。
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結合煤業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所涉及的各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條各采掘區隊負責本生產區域範圍內的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分管通風的副隊長具體負責本單位的通風隱患排查。
第五條各輔助區隊按照礦井井下文明生產區域劃分,負責本單位管轄區域範圍內的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管好、使用好本管轄區域範圍內各類通風設施、防塵設施及局部通風設施等。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條礦井日常的通風質量標準化檢查標準按照《晉城煤業集團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專業技術管理規範》中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通風管理部每月至少組織三次通風標準化小分隊檢查活動,每月組織一次礦井通風標準化定級檢查活動。
第八條礦井月度通風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
(一)各相關單位月度通風質量標準化考核分=日常檢查考核得分(占30%)+通風督察考核(占10%)+通風瓦斯事故考核(占40%)+綜合管理考核(占20%)。
(二)考核項目
1、日常檢查考核
通風管理部每月對全礦采掘區隊及輔助區隊進行三次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月末全礦標準化檢查納入下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當月根據情況對相關隊組進行督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辦法》中的標準進行扣分,通風設施類和局部通風類折合扣分類問題按1分/處進行考核。各次檢查扣分平均後進行考核。
2、通風督察考核
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督察隊檢查出的現場問題參考《辦法》中標準加倍扣分在月底直接帶入本單位進行考核。
3、通風瓦斯事故考核
采掘工作麵每月發生的瓦斯超限,內斷的一次扣5分、外斷的一次扣20分,探頭誤值,一次扣5分、監測不通訊,一次扣5分、無計劃停風,一次扣20分、設施損壞、影響通風係統運行等事故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10-40分/次。
4、綜合管理考核
礦井采掘麵通風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未按措施嚴格執行、拒絕或推諉相關“一通三防”工程,影響井下正常通風或導致通風事故的,未嚴格落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範》中相關規定的,將根據具體情況扣除責任單位通風考核分5-20分/次。
第九條當月發生瓦斯超限斷電事故的責任單位為當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最差單位,事故單位超過兩個時,對考核得分最低者進行上報考核。當月無瓦斯超限斷電事故時,最後考核得分最低單位為當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最差單位。
第四章考核
第十條通風部門日常檢查發現的通風標準化問題根據具體情況按《辦法》中扣分標準100元/分進行處罰。標準參考原則“先行業標準後企業標準”,《辦法》中未明確扣分標準的不合格項目,參考《辦法》中相關標準進行扣分並處罰。
第十一條通風部門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拒絕配合現場檢查人員整改處理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500元。三定問題預期未處理的或擴大影響範圍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500-1000元。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季度標準化檢查、“一通三防”督察隊檢查或集團公司及以上單位檢查中發現的現場問題,通風管理部根據《辦法》中扣分標準按2000元/分予對相關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礦井采掘頭麵發生的損壞通風設施、無計劃停風等事故,通風部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1000-5000元/起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礦井采掘麵通風瓦斯治理措施未嚴格執行、拒絕或推諉相關“一通三防”工作安排,未嚴格落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專業技術管理規範》相關規定影響礦井通風係統運行或導致發生通風其他隱患的,通風管理部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500-3000元/次的處罰。
第十五條礦井當月通風質量標準化最差的隊組,管理人員要承擔扣款30%;對當月通風質量標準化最優隊組進行獎勵。
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礦工在礦井發生事故時安全避災,嚴格自救器的配備、使用、維修、培訓等日常管理,用好、管好自救器,保證職工在礦井事故中安全避災。根據晉煤集通字〔2006〕345號文《關於下發《晉城煤業集團自救器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公司總工負責,並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管理。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是自救器的業務管理部室,負責自救器有關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在用自救器檢查、維護工作以及自救器季度氣密性檢測工作;負責製訂自救器的更新計劃;負責自救器的保管、配備工作。
第四條物資供應部負責按自救器的更新計劃選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格自救器。
第五條井下職工對自救器進行妥善保管,人人愛護自救器,按規定使用,通風管理部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第六條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負責新入井職工自救器基本知識教育與使用訓練。
第七條地麵運行工區負責自救器的日常管理,負責在用自救器的收發、檢查、保管工作。
第三章自救器配備原則
第八條井下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化學氧自救器。
第九條礦井自救器配備數量按滿足下井人員使用配備,每年四季度對我公司正常出勤入井人數進行統計,按下井人數的110%配備,並根據礦井的災害程度保持8%的備用量。
第四章自救器采購
第十條自救器管理人員每年12月底以前以滿足井下人員配備使用為原則,根據在用自救器的使用狀況,編製本年度自救器更新計劃。更新計劃中要注明本年度逐月到期自救器的台數,需要新自救器的台數,經公司總工審核批準,並填寫”一通三防”產品跟蹤卡,按”一通三防”產品采購程序采購。
第十一條自救器到公司後,通風管理部必須在一個月內配合物資供應部對自救器進行驗收。驗收采取抽查方式,抽查率不低於5%,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不得使用,及時與廠家聯係解決。新購進的自救器到礦日期與製造日期相隔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第十二條自救器必須選用國家煤炭管理局定點廠生產的,並經國家煤礦防爆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國家煤炭管理局長沙安全儀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合格的自救器,否則由物資供應部退回。
第五章使用自救器培訓
第十三條職工教育培訓中心牽頭組織,通風管理部配合至少每年一次對下井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培訓。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達到30秒內完成佩戴自救器的熟練程度。
第十四條職教中心應建立自救器培訓檔案,凡接受過自救器培訓,並能熟練佩戴自救器的職工要本人簽字存檔,防止自救器培訓流於形式。
第六章自救器保管
第十五條自救器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室溫在0-45℃範圍內,通風良好,礦燈完好,無失爆、無漏液。
第十六條地麵運行工區對所有自救器要集中上架管理,並實現專人專號。未按規定配帶自救器和上井後未上架的,每次處罰50元。不上架私自轉借他人使用自救器者,一次扣50元。
第十七條自救器使用應建立管理台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使用日期、使用人、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人、檢查結果等,對於報廢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
第十八條自救器維修室應配備氣密檢查儀,自救器專管人員每季度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氣密檢查,每天對自救器進行外觀檢查,對損壞的自救器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章自救器使用
第十九條自救器的使用是在礦井發生災變時供井下人員逃生用,下井人員每次入井必須攜帶自救器。未戴著每次扣款500元。
第二十條使用人必須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的類型、結構、原理、用途及適用條件,並要熟練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井下抽查不會使用自救器的,每次處罰200元,該職工必須停工學習自救器使用的有關知識,並經培訓中心、人力資源部考核合格後方可複工,學習期間不得記井下工。
第二十一條使用人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嚴禁敲、打、撞擊自救器,避免自救器與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損壞,嚴禁亂扔亂放。
第二十二條嚴禁隨意開啟自救器搬手和封條帶,不準坐壓自救器和用自救器做其它工具。故意損壞或丟失自救器的,要照價賠償。
第二十三條當發現火災或瓦斯、煤塵爆炸征兆時,必須打開自救器並佩帶好,勻速行走,禁止奔跑,嚴禁因不舒服中途脫掉自救器。如井下發生災害預兆或特殊情況時,對開啟自救器者不得進行任何處罰。
第二十四條每次領取和交還自救器,使用人員必須對儀器外觀進行檢查,發現儀器損壞、封條開或過期失效時應進行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嚴禁下井。維護人員要加強對自救器的日常檢查,發現有問題的自救器及時進行修複,不能修複或過期自救器必須作報廢處理。
第八章自救器檢驗
第二十五條礦井要建立自救器檢驗室,並設專人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室應配備氣密性檢查儀。
第二十六條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日常檢查和維護。隔離式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氣密檢查,氣密檢查要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壓力下降值不大於300Pa為合格。
第九章自救器報廢
第二十七條凡屬於下列情況的自救器應按報廢程序進行報廢
(一)自救器使用超過3年,庫存超過5年必須報廢。
(二)凡開啟過的化學氧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必須報廢。
(三)外殼磨損嚴重不能再使用且無法修複的自救器和氣密性檢查中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須報廢。
(四)對名牌不清晰,不能確定出廠日期的必須報廢。
第十章注意事項
第二十八條報廢的自救器應在地麵浸水銷毀。
第二十九條對封印條已打開,但未開啟封口帶的自救器應進行氣密性檢查,檢查合格時應重加封印條繼續使用,否則必須報廢。
“一通三防”產品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一通三防”產品的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進一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依據《晉城煤業集團“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涉及到我公司的各類“一通三防”產品。“一通三防”產品範圍包括:
(一)裝備方麵:各類風機、風門閉鎖、抽放鑽機、瓦斯抽放泵、各類噴霧降塵裝置、打鑽注水設備等。
(二)儀器儀表方麵:通風、瓦斯、粉塵、防突參數各種測定儀器儀表、監測裝置及其檢定裝置等。
(三)其它:風筒、隔抑爆設施等壓風自救裝置、抽放管路、瓦斯抽放係統附件、自救器、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負責“一通三防”產品的審批、上報及“一通三防”產品使用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四條機電管理部負責所分管“一通三防”產品的計劃收集、審核、上報及使用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信息管理部、機電管理部、地麵運行工區負責所管轄範圍內“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物資供應部負責按規定程序進行采購“一通三防”產品。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條“一通三防”產品的技術要求
“一通三防”產品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有關標準,對暫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要符合晉城煤業集團企業標準。“一通三防”產品要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證件(包括:安全標誌準用證、防爆合格證、檢驗報告、計量檢驗合格證、“MA”標誌準用證等)。
第八條“一通三防”產品配備程序
(一)計劃管理:“一通三防”產品購置實行計劃管理,每年年底前各相關單位根據礦計劃財務部的統一安排,將下一年度的購置計劃報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彙總後經分管領導簽字報送公司、集團公司審批;各單位在報計劃時要認真核實,如實填報。對於特殊情況,沒有及時上報計劃的,需提出書麵申請補辦計劃。
(二)審批程序:各相關單位按照計劃要求填寫“一通三防”產品跟蹤卡,逐級審批,跟蹤卡項目要填全,不能出現空格,要寫清使用單位、產品名稱、型號、主要用途、性能簡介。跟蹤卡經通風管理部部長、公司總工簽字後,由通風管理部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不進行審批程序,自行購買“一通三防”產品的除扣封產品外並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三)購買程序:“一通三防”產品計劃按照上述程序審核批準,經通風管理部確認後報礦物資供應部、機電管理部進行購買,無資金來源的要首先報公司計劃財務部,由計劃財務部審批下達資金計劃後,由物資供應部、機電管理部進行采購。各級人員把關不嚴,購買偽劣產品和國家公布不合格產品的,對當事人給予500元罰款,對因使用不合格產品釀成事故的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四)驗貨程序:“一通三防”專控產品到貨後由物資供應部(機電管理部)牽頭,通風、企管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開箱驗收聯合簽字認可。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相關證件、資質、使用手冊(說明)和技術資料必須齊全,標識要清晰。
2、設備外觀完好無損,開機試驗示值準確無誤,誤差在允許範圍內。
3、生產廠家必須提供出廠檢驗合格證,計量器具必須有計量檢定證書。
(五)支領程序:“一通三防”產品到礦後,相關單位填寫料單,先經通風管理部審批後,再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支領。
(六)使用:“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必須製定和建立相應的專控產品管理製度、台帳及相關記錄,按規定、要求及時上報報表。虛報數據的給予責任人100元/次。無製度台帳、記錄否則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第九條“一通三防”產品的報廢
凡是屬於下列情況的產品要按照設備報廢程序進行報廢:
(一)設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技術落後、設備老化、精度低、誤差大,不能修複的應報廢。
(二)嚴重失爆或使用超過年限的老、舊設備應報廢。
(三)經計量部門檢定不符合計量標準不能修複的產品應報廢。
(四)報廢程序:“一通三防”產品的報廢執行公司相關規定。
“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未按報廢程序私自報廢專控產品的,視情節嚴重處以單位500元/次。
第十條“一通三防”產品管理要求
(一)通風管理部要不定期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產品進行檢查,對未按上述規定程序進行采購的“一通三防”產品要進行查扣,對使用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產品的采掘工作麵要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規定追究其采購單位及人員的責任。杜絕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產品入井使用。
(二)“一通三防”產品的配備必須符合規定,計量器具按規定時間送檢。
(三)“一通三防”產品的試用和調研:新型小型便攜儀器儀表應由廠商免費提供1-3台樣機經通風處指定礦井進行不少於一個月的試用,試用後由礦井提交試用報告,試用合格後才可進入審批采購程序;新型“一通三防”裝備由相關部門到生產廠家和已用該產品的用戶調研,根據試用、調研情況確定型號;對礦井長期使用性能可靠的定型產品,可免去試用、調研程序。對現已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要及時或限期更換,並不得再次購買。對出具假的調研報告、試驗報告的給予責任者處以500元罰款。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製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進一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依據《晉城煤業集團“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涉及到全礦的各類“一通三防”儀器、儀表。“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範圍包括:
(一)通風、瓦斯、粉塵、防突參數各種測定儀器儀表。
(二)自救器、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審批、上報及“一通三防”儀器、儀表使用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四條 通風管理部儀器室負責所管轄範圍內“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物資供應部負責按規定程序進行采購“一通三防”產品。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技術要求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有關標準,對暫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要符合晉城煤業集團企業標準。“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要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證件(包括:安全標誌準用證、防爆合格證、檢驗報告、計量檢驗合格證、“MA”標誌準用證等)。
第七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配備程序
(一)計劃管理:“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購置實行計劃管理,每年12月底前儀器室將下一年度的購置計劃報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彙總後報送公司領導、集團公司審批;在報計劃時要認真核實,如實填報。對於特殊情況,沒有及時上報計劃的,需提出書麵申請補辦計劃。
(二)審批程序:按照計劃要求填寫“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跟蹤卡,逐級審批,跟蹤卡項目要填全,不能出現空格,要寫清使用單位、產品名稱、型號、主要用途、性能簡介。跟蹤卡經通風管理部部長、公司領導簽字後,由通風管理部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
(三)購買程序:“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計劃按照上述程序審核批準,經通風管理部確認後報物資供應部進行購買,無資金來源的要首先報計劃財務部下達資金計劃後,由物資供應部進行采購。
(四)驗貨程序:“一通三防”儀器、儀表到貨後由物資供應部牽頭,機電、通風、計量等部門配合,進行開箱驗收聯合簽字認可。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相關證件、資質、使用手冊(說明)和技術資料必須齊全,標識要清晰。
2、設備外觀完好無損,開機試驗示值準確無誤,誤差在允許範圍內。
3、生產廠家必須提供由晉煤集團計量處出具的檢驗合格證(集團公司負責檢定的計量器具)。
第八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報廢
凡是屬於下列情況的產品要按照設備報廢程序進行報廢:
(一)設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技術落後、設備老化、精度低、誤差大,不能修複的應報廢。
(二)嚴重失爆或使用超過年限的老、舊設備應報廢。
(三)經計量部門檢定不符合計量標準不能修複的產品應報廢。
(四)報廢程序:“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報廢執行礦相關規定。
第九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要求
(一)通風管理部要不定期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儀器、儀表進行檢查,對未按上述規定程序進行采購的“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要進行查扣,對使用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采掘工作麵要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規定追究其采購單位及人員的責任。杜絕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儀器、儀表入井使用。
(二)“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配備必須符合規定,計量器具按規定時間送檢。
(三)“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試用和調研:新型小型便攜儀器儀表應由廠商免費提供1-3台樣機經通風處指定礦井進行不少於一個月的試用,試用後由礦井提交試用報告,試用合格後才可進入審批采購程序;新型“一通三防”裝備由相關部門到生產廠家和已用該產品的用戶調研,根據試用、調研情況確定型號;對礦井長期使用性能可靠的定型產品,可免去試用、調研程序。對現已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要及時或限期更換,並不得再次購買。
(四)儀器室每年11月份前向通風管理部報送下一年度“一通三防”產品送檢計劃,由通風管理部彙總12月份以前向我公司計量辦公室報送,每次送檢的專控產品的數量不能超過備用量。
(五)儀器室負責每月20日前將“一通三防”儀器、儀表台帳(電子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報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每月及時彙總上報礦計量辦。
第十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要求
(一)“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配備
礦井根據井下安全生產實際需要配備充足的安全裝置種類和數量
1、礦井配足光學瓦斯檢定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甲烷氧氣兩用儀等儀器,並有不少於20%的備用量。
2、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以下簡稱便攜儀)〔含甲烷氧氣兩參數組合檢測報警儀(以下簡稱兩用儀)〕按照《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規定》裝備,同時應有10%的備用量。
3、光幹涉甲烷測定器(以下簡稱光學儀)的裝備按通風部門瓦檢員、測風員、測塵員、管理人員、其它部門需經常使用人員的在冊人數配備,並應有不少於10%的備用量。
4、自救器按礦井實際下井人數配備,並應有不少於10%的備用量。
5、礦井根據通風瓦斯管理需要配備一定量的通風阻力測定、通風瓦斯參數測定以及防治瓦斯、煤塵等所需的儀器儀表,並有一定量的備用。
(二)“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調校
1、便攜儀、兩用儀的維修、校正由維修工負責,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並做好記錄。
2、光學儀每7天換藥一次,每30天校正氣密性一次,並做好記錄。
3、自救器的調校按《自救器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4、風表:不靈敏,數字不準確,應及時送集團公司維修,校正後,方可使用。
5、光學儀檢定裝置、標準混合氣體附加裝置:應避免振動並做好日常的保養。
6、礦用通風參數檢測儀:由通風管理部統一管理,專人負責保養。
7、抽采管道參數測定儀由測定人員負責保管及保養,充電工作由測定人員按規定進行。
9、其它儀器儀表的調校按說明書的要求嚴格執行。
(三)“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計量檢驗
1、未經檢定的儀器儀表嚴禁下井使用。
2、光學儀、便攜儀、兩用儀、風表、礦用粉塵采樣器等國家強製檢定儀器儀表必須按周期強製送檢,所有模擬量傳感器也必須按檢定周期強製送檢,另外光學儀檢定裝置、便攜儀校正裝置、自救器氣密性檢查儀、天平、壓力計、流量計、溫度計等計量裝置也應按規定送檢。
3、部分安全裝置檢定內容檢定周期如下:
(1)光學儀: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周期為1年。
(2)便攜儀、兩用儀: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便攜儀檢定周期為1年,兩用儀檢定周期為1年。
(3)粉塵采樣器: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周期為1年。
(4)風表: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周期為半年。
(5)光學儀檢定裝置、標準混合氣體附加裝置: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光學儀檢定裝置檢定周期為2年,標準混合氣體附加裝置檢定周期為半年。
(6)礦用通風參數檢測儀:第一次使用前進行檢定,以後每1年檢定一次,需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進行檢定。
(7)抽采管道參數測定儀: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周期為2年。
(8)儀器經過非正常振動、互換主要元件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隨時送檢。
(四)“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保管
1、安全儀器儀表必須集中管理和保養,礦井應建立便攜儀、光學儀、自救器的專用發放室、維修校正室和粉塵分析室。具體保管安全儀器儀表單位負責對保管安全儀器儀表製定相應的調校、計量檢驗、維修使用、保管、保養、維護等管理製度,建立安全設備儀器儀表台帳、建立相應的發放記錄、調校記錄、檢修記錄、送檢記錄、校正記錄等相關的記錄。
2、儀器的儲存保管,應放在通風幹燥無腐蝕源的室內倉庫,防止受潮腐蝕。避免與有害氣體接觸。
3、對於集中保管存在困難的儀器儀表,可由使用者負責保管、保養和日常維修。
(五)“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使用、維護和保養
1、便攜式報警儀、光學瓦檢儀、自救器的使用與維修執行崗位作業標準與操作規範的相關規定。
2、儀器儀表實行專人專號,必須執行“人、儀器、支領牌”三固定辦法。
儀器的發放必須執行三對號的原則,即:支領牌和儀器相對應、支領人與支領牌號相對應,嚴禁隨便借用。特殊情況應支領備用儀器,儀器嚴禁連班使用。
3、安全儀器儀表應持證領取,發放必須保證完好,不合格的儀器不準發放。
4、儀器儀表在使用過程中要加強保護,防止水滴濺入,避免經受猛烈撞擊和擠壓,不得隨意碰撞、損壞、調校、拆開、維修,儀器儀表發生故障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儀器儀表每次使用後要及時歸還,否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定處罰,丟失儀器,照價賠償。
5、便攜儀發放人員每班及時清理儀器隔爆罩的煤塵,下井前仔細檢查儀器的零點、報警點和電壓或電壓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儀器嚴禁發放使用。自救器發放工每班要對儀器進行外觀檢查,外表擦試幹淨,自救器避免摔壞、碰撞、不許當坐墊用、不得隨意開啟自救器的外殼、凡開啟過的自救器不管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對外殼嚴重受損,封條開啟,銘牌字跡不清的不準下井使用。
6、根據使用情況,對儀器儀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相關單位,不進行審批程序,自行購買“一通三防”產品的除扣封產品外並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把關不嚴,購買偽劣產品和國家公布不合格產品的,對當事人給予500元罰款,對因使用不合格產品釀成事故的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出具假的調研報告、試驗報告的給予責任者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儀器室未對專控產品按規定統一管理、檢驗、調校、維修的,對責任人處於50-100元/次。
第十五條 儀器室未製定和建立相應的專控產品管理製度、台帳及相關記錄的,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儀器室未按報廢程序私自報廢專控產品的,視情節嚴重處以單位500元/次。
第十七條 “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及時上報報表的、虛報數據的給予責任人100元/次。
分管通風幹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一通三防”工作責任,強化各單位的“一通三防”工作,進一步提高礦井“一通三防”管理水平,結合趙莊煤業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通風管理部負責對各單位分管通風幹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工作。
第三條各單位分管通風幹部負責協助本單位行政正職搞好本單位“一通三防”的業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條配合行政正職組織開展本單位職工“一通三防”知識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通風安全意識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建立完善本單位“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監督落實本單位工作區域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布置及完好情況。
第六條配合通風管理部製定本單位的通風瓦斯治理措施,並負責落實通風瓦斯治理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七條負責本單位“一通三防”隱患的排查落實。
第八條每月對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開展情況及職工行為、發生事故、存在隱患等方麵進行書麵總結和評價,於下月5日前交通風管理部。
第九條每月按時參加礦“一通三防”例會,落實例會布置任務。
第四章考核
第十條未按時上交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總結的,每次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十一條未對本單位責任範圍內的通風隱患進行及時整改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采空區鐵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礦井采空區的鐵器管理,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結合晉煤集團趙莊煤業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綜采工作麵的施工隊組根據自己的生產安排,及時將超前支護材料和監測電纜進行回收,嚴禁將超前支護材料、鐵器、電纜、馬立散桶和機電設備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
第三條生產技術部負責督促隊組在綜采工作麵上隅角和下隅角的超前支護材料和馬立散桶要及時回收,嚴禁將其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
第四條機電管理部負責督促隊組嚴禁把鐵器、電纜和機電設備等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
第五條通風管理部炮檢隊每班的瓦檢工負責監督隊組,嚴禁將超前支護材料、鐵器、電纜、馬立散桶和機電設備等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
第六條信息管理部負責督促隊組及時把監測電纜進行回收,嚴禁丟入采空區。
第三章程序
綜采工作麵回采結束後,負責撤架的單位對進、回風係統巷道內的鐵器、機電設備和其他雜物進行回收,完畢後,相生產那術部提出申請,生產部組織相關部室進行驗收,合格後,通風部開始對采空區進行密閉。
第四章考核與處罰
第七條未按規定要求及時對超前支護材料、鐵器、電纜、馬立散桶和機電設備進行回收,嚴禁並將其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元和責任人500元並且株連業務監管部門2000元。
第八條如果現場有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向采空區丟棄鐵器等現象時,現場瓦檢工和安檢工上前製止不停勸阻時,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元、責任人3000元、當班班長1000元、當班跟班幹部1000元。
“一通三防”例會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落實“一通三防”工作責任,強化通風、瓦斯治理中的重點、難點工程實施,促進趙莊煤業“一通三防”工作的順利開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通風管理部負責“一通三防”例會的組織和有關信息的收集,並對會議內容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對每次例會都要做好記錄,重要會議內容要形成會議紀要下發各有關單位落實。作好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條會議時間和地點
每月組織召開一次趙莊煤業“一通三防”例會。具體時間和地點開會前通知。
第五條參加人員
總經理、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
生產技術部、機電管理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地測測量部、信息管理部、運輸管理部分管領導、通風管理部正隊級以上幹部、各采掘隊組及輔助單位分管通風幹部為參加會議固定人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臨時增加人員另行通知。
第六條會議內容
(一)通風管理部對上月“一通三防”工作進行全麵總結,分析上月工作存在的問題,對本月“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總體安排布置。落實上月通風例會布置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安全監察部通報上月“一通三防”事故。
(三)地質測量部通報本月瓦斯預測預報情況。
(四)有瓦斯超限斷電等“一通三防”事故的單位彙報事故原因及防範措施。
(五)貫徹集團公司“一通三防”例會精神。
(六)通風副總工程師協調、布置“一通三防”有關工作。
(七)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總體安排部署。
第七條有關要求
(一)會議實行簽到製,指定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準時到會並本人簽到。
(二)會議實行請假製,不能按通知要求參加會議者,本人必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另派專人參加。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或雖請假但未另派專人參加者一律按無故不到對待。
(三)參加會議人員一律將手機、小靈通等通訊工具關閉或設置為振動。
(四)各單位要認真作好會議記錄,會後及時向本單位人員進行傳達、貫徹,落實好會議精神,並作好記錄。通風管理部要不定期的進行檢查。
第四章考核
第八條參加會議人員每遲到一人次罰款100元,無故不到一人次罰款200元。會議期間手機響或其他破壞會場秩序的行為一人次罰款100元。
第九條 對未進行傳達、貫徹的,每次罰單位分管通風人員300元,記錄不認真的,每次罰單位通風分管通風人員200元。
第十條未按規定完成會議決定的任務,根據情節輕重,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
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彙編
目 錄
礦井通風管理規定 4
主要通風機管理規定 9
局部通風管理規定 12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5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規定 19
巷道貫通管理規定 21
礦井瓦斯檢查規定 25
綜合防塵管理規定 30
礦井防滅火管理規定 39
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規定 43
排放瓦斯管理規定 46
井下爆破管理規定 53
井下燒焊管理規定 57
井下攝影、攝像管理規定 62
井下高冒區瓦斯管理規定 66
通風調度管理規定 67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 70
“一通三防”資料管理製度 71
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規定 72
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 75
“一通三防”產品管理規定 79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82
分管通風幹部管理規定 88
采空區鐵器管理規定 89
“一通三防”例會規定 90
礦井通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可靠,防止礦井通風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礦井通風係統所涉及到的各相關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的規劃和設計以及礦井通風係統的調整和監督檢查工作,保證通風係統穩定可靠。
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每年按照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安排礦井生產銜接,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有多個生產采區時,分區生產能力不能超過本區核定的通風能力。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
生產技術部負責按照礦井“一通三防”技術標準進行巷道設計和安排巷道施工,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工程的安排和施工。
第五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通風係統事故的追查處理。
第六條 地質測量部負責提供礦井井田範圍內及周邊的小煤窯(廢棄小井)巷道布置、采空區狀況,負責提供采掘工程平麵圖。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條 生產技術部在進行巷道設計和安排巷道施工時,必須嚴格按照“一通三防”技術規範相關規定進行,保證礦井具有獨立、完整、合理的通風係統。
(一)生產技術部在安排采掘銜接時,必須合理優化采掘布置,縮短通風線路,降低礦井通風阻力。為便於風量調整和保證通風係統的布局合理,在安排生產時應力求均衡生產,不應在一個盤區集中生產,並符合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麵和2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麵和4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要求。
(二)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礦井的每個采區必須至少有一條專用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和總回風巷兼做采區回風巷時,必須同時符合專用回風巷管理的有關要求;嚴禁利用專用回風巷存放設備、敷設電纜、運輸物料和作為主要行人巷道。在煤(岩)與瓦斯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不得行人。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區準備巷道以外的巷道。
(三)采掘工作麵均須采用獨立(分區)通風。如實現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l次。對於串聯通風,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後報集團公司備案。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四)回采工作麵必須采用正規采煤方法,必須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實行全風壓通風。
(五)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和冒頂區。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和采空區連通的巷道。
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密閉。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其他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30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
(六)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七)采掘工作麵嚴禁無計劃停風;嚴禁無風和微風作業;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通風管理部要建立無計劃停電停風台帳及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製度。
(八)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施工)前必須在作業規程中編製“一通三防”設計和措施,投產(開口施工)時,必須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掘)工作麵通風、防塵、抽采瓦斯、監控等係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不準生產。
第八條 井下所有地點均不得采用鑽孔、圍岩、老塘以及通風設施的漏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
第九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室、采區變電所、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等地點的通風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並配備足夠的風量。井下燃油硐室必須采用獨立通風。
第十條 礦井必須具有合理可靠、獨立完善的通風係統,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並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嚴禁自然通風,嚴禁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通風設施、改變通風係統。
不得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嚴禁鋪設運煤係統,如確需鋪設,必須經過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的批準。
嚴禁利用抽出式通風的回風井運輸煤炭和材料。
第十一條 改變礦井通風係統要求。
(一)改變盤區以上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核後行文上報集團公司審批,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統一指揮,通風管理部長組織實施。
(二)改變盤區以下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經通風副總審核、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由通風管理部長統一指揮,通風管理部分管副職組織實施。
(三)調整盤區內采掘工作麵的風量時,必須經通風管理部長批準,由通風管理部分管副職統一指揮,通風管理部通風室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回采工作麵搬家、撤架必須從進風係統進行,否則必須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三條 通風管理部必須按季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若遇礦井通風係統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內填圖。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麵、風速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
通風管理部應每半年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繪製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十四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通風阻力測定通風管理部必須編製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方案和安全措施,會審後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安全監察部要密切注意小煤窯動態,凡小煤窯活動頻繁地段,安全監察部必須經常派專人進行檢查,發現貫通,及時向調度部報告,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以保證通風係統的獨立完整。
第十六條 測風製度
井下空氣成分、空氣溫度、巷道風速應分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通風管理部要嚴格按規定作好井下有關氣體的檢測工作,並作好相關記錄。
通風管理部必須每10天對礦井進行一次全麵測風。在同一天同時測定風量、瓦斯、二氧化碳、溫度等。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通風管理部必須根據測風結果,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以保證風量的合理分配。
正在生產的采掘工作麵測風牌板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杜絕丟失和損壞。
每30天進行一次局扇風量測定。
(一)井下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進、回風巷,盤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以及專用排瓦斯巷、機電硐室、火藥庫、通風巷道等。
1、礦井總進風巷(井)、總回風巷(井)和主要進風巷、主要回風巷以及盤區進、回風巷都要按標準建立固定測風站,並要有明顯的標誌;其它測風地點可設置臨時測風站。測風站應設在平直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於4m,前後10m內不得有障礙物和拐彎等。
2、回采工作麵的進、回風(包括專用排瓦斯巷)的測風地點應選擇在能準確測定通過工作麵的有效風量處。
3、掘進工作麵測風地點應選擇在安裝局部通風機巷道(風機前10m範圍內)和供風巷道(巷口50m範圍內)。
(二)所有測風地點必須懸掛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麵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數值,並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
(三)每次測風結束,要及時填寫風量報表,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閱,每月末測風結果要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
(四)通風管理部每月要全麵檢查、測定一次漏風情況,並根據測定結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風,不斷增加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85%。
(五)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麵必須達到規程規定的風速要求,否則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章 考核與處罰
第十七條 未按規定對通風係統進行設計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進行通風係統調整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進行測風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主要通風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主要通風機的正常運轉,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現象的發生,結合趙莊煤業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主要通風機所涉及到的各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地麵運行工區負責主要通風機的日常檢修、維護、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主要通風機供電係統、機電設備運行等方麵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主要通風機運行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需要安設輔助通風機,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第七條 主要通風機性能測試
(一)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的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二)風機性能測定方案措施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通風副總,安檢、通風、調度、機電等部門會審後,在實施前3日上報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備案。測定報告在測定結束後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八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連續運轉,當一台主要通風機因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另一台主要通風機。
第九條 主要通風機日常管理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連續運轉,機電管理部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
(二)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機電管理部和地麵運行工區每6個月對防爆門檢查維修一次,並做好記錄,要進行監督。
(三)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至少每季度對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檢查一次,並作好記錄。
(四)主要通風機專職司機每一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如發現異常,按程序立即報告調度指揮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
(五)通風部門必須每年測定一次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並做好記錄。
第十條 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每月例行倒機除外。有計劃停風在10min以上的,通風部門製定安全措施,會審後在實施前3個工作日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由機電管理部負責安排切斷向井下巷道供電的一切電源,並在井口設置警戒。井下獨頭掘進巷道由巷道施工單位在巷口外切斷所有通往掘進巷道的導電體,並在巷口設置柵欄。
第十一條 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無法正常運行時, 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如超過1周必須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二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故突然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所有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趙莊煤業值班長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如無法短時間內恢複的,通風部門應做好係統觀測和調整工作,以防止風流紊亂、瓦斯積聚。
第十三條 主要通風機恢複通風必須按《主扇停風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時,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工況時,要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會審後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批準,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 主要通風機正常倒機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每月正常倒機,應在檢修班進行。地麵運行工區在倒機前一天調度會前提出倒機報告,經機電、安檢、調度、通風部門審批後,調度指揮部在調度會上明確通報倒機時間及井下影響地點、單位,並做出布置,各影響單位值班幹部作好會議記錄並在班前會向當班人員通報和布置相關安全工作。
(二)主要通風機倒機期間,主要通風機倒機工作由機電管理部副職以上幹部負責全麵指揮,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和通風管理部派幹部在調度台協助進行,地麵運行工區派幹部到主要通風機房具體負責,各單位值班幹部要堅守崗位。
(三)每次倒主要通風機時,所有受影響單位作業人員要提前10min撤到全風壓通風巷道的進風側,並斷開動力電源,隻有作業人員全部撤到指定地點、並斷開動力電源後,由安檢員(無安檢員的地點由隊組跟班幹部或班組長負責彙報)向調度指揮部彙報撤人、停電情況,機電管理部幹部在接到停電、撤人到位彙報後,方可按時間要求命令主要通風機司機進行倒機。每次倒機時間不得超過9min,如不能正常倒機,應及時恢複原主要通風機運行。
(四)地麵運行工區主要通風機司機在倒機開始和結束時,及時向調度指揮部彙報。調度指揮部要做好主要通風機倒機記錄。機電管理部幹部要及時向趙莊煤業值班長彙報倒機情況。
第十六條 主要通風機反風規定
(一)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二)通風管理部牽頭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當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反風演習。
(三)反風演習時,通風管理部要製定反風演習方案和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核後,上報集團公司備案。反風演習結束後通風管理部要編製礦井反風演習報告,礦井反風演習報告在反風演習結束後20天內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條 未定期對主要通風機進行檢查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八條 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由安全監察部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對主要通風機進行正常倒機的,由安全監察部按事故追查處理。
第二十條 未編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工況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
局部通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井下各地點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運轉,確保局部通風巷道的安全生產,結合趙莊煤業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井下所有使用局部通風機的地點,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各采掘隊負責所管局部通風機的日常檢修、維護、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對局部通風機的供電設計和局部通風機使用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五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局部通風機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局部通風巷道的瓦斯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在措施或作業規程中編製局部通風設計,明確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含除塵風機)的安裝位置、局部通風供風距離、供電方式等。
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且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掘進巷道開工前,各施工隊組負責保證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裝局部通風機和鋪設風筒。局部通風機的運輸、安裝、拆除、遷移、回收等必須製定安全措施。掘進工作麵開口時,必須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第八條 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及管理規定
(一)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局部通風機必須吊掛或墊高,離巷道底板高度大於0.5m,風機不得吊掛在行人側(下方必須有警示標誌)。
(二)局部通風機實行建立台帳和掛牌管理。
1、井下局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井下同一掘進頭麵必須使用相同功率、相同型號、相同吸風量和相同生產廠家的風機。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台帳(地麵)和局部通風機運行管理牌板(井下)。
施工單位的局部通風機管理台帳要明確記錄各局部通風機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檢修及日常檢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檢修日期,並有負責人簽字。
2、通風管理部必須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台帳,台帳內容包括:風機編號、施工單位、施工地點、安裝時間、功率、風筒設計長度、設計入口風量、設計出口風量、負責人等。
3、機電管理部負責對所有風機編號管理,並建立風機專用台帳,記錄風機使用時間、損壞和使用情況。檢修單位建立檢修記錄。
(三)供電規定
1、為保證供電可靠,各掘進工作麵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
2、為保證供風的連續性,各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雙風機雙電源係統及自動切換裝置。
(四)風電、瓦斯電閉鎖及切換裝置
1、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安裝必須在工作麵開工前完成並投入使用。使用兩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兩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2、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必須定期檢查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各單位必須管好用好監測設備,探頭位置應符合要求,若發現監測設備有故障時,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和信息部彙報。
4、啟動兩極風機向工作麵供風,每一級都必須實現風電閉鎖。
第九條 局部通風管理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施工單位指定專人管理,並實行現場掛牌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局部通風機負責人要在現場交接班,以防止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發生。
(二)局部通風機運轉過程中,每班由瓦檢員檢查其通風狀況,發現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立即向通風調度和通風部值班人員彙報,再由值班人員通知相關人員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三)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因檢修等原因確需停備用風機電源時,相關單位必須提前一天(特殊情況可當天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停風報告,並在報告中寫明停電時間、地點、影響範圍,同時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停電手續,經安檢、調度、機電、通風等有關部室批準後方可進行。
(四)因更換風筒褲衩等原因確實需停風的,必須提前一天(特殊情況可當天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停風報告,並在報告中寫明停電時間、地點、影響範圍,但停風時間不得超過20分鍾。
(五)施工隊組應保證雙電機局部通風機的運行狀況(單、雙電機運行狀況)一致。各掘進作業地點不經通風管理部書麵允許,不得擅自改變風機運行狀況(單電機或雙電機運行狀況)。
(六)使用局部通風機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巷道拐彎或通過通風設施時必須使用硬質風筒。發現破口要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風筒出口風量,必須符合規程、措施規定。施工單位應在工作麵備用一套完好的褲衩和一定數量的風筒以備急需。
(七)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八)對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要及時上報機電、通風分管公司領導,以便進行原因分析,進一步搞好局部通風機供電管理工作。
(九)橫貫貫通需倒移風機時,通風管理部召集相關部室和隊組召開風機倒移協調會,明確風機及運煤係統倒移時間、注意事項和考核等,各單位要嚴格按協調會議紀要執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條 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二條 兩台局部通風機未實現同時閉鎖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十三條 局部通風機未經通風部門允許擅自改變運行狀態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安監部要嚴格按事故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安全運行,保證井下各地點通風設施的完好可靠,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需要和設計要求及時安排相關隊組在井下指定位置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擋風牆、密閉、風窗等通風設施,保證通風係統穩定可靠。
第三條 通風防塵隊負責對除風橋外的所有通風設施的建築;生產技術部負責根據生產要求安排隊伍施工風橋;通風防塵隊負責井下所有通風設施的日常監督和維護,但當風橋出現重大隱患時,生產技術部負責根據通風管理部要求(業務單聯係)安排隊組對風橋進行維護。
第四條 炮檢隊負責通風設施前的瓦斯檢查。
第五條 各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通風設施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井下所有通風設施位置由通風管理部指定,相關單位按職責劃分負責建築和管理,設施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質量標準要求。
第七條 施工某些通風設施時,生產技術部首先要根據通風管理部要求(業務單聯係)安排隊組要對其前後各5米範圍內的巷道進行補強,確保巷道不變形。通風防塵隊必須製定施工通風設施通用(風橋除外)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按照通風設施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並做好施工記錄。
施工永久密閉時,必須有通風防塵隊幹部現場跟班監督工程質量。密閉巷道前,相關部門必須安排隊組將密閉區內的鐵器回收完畢。密閉區內回收完畢開始施工前必須由生產、機電、安監、調度、運輸、信息、通風等相關部門驗收後進行密閉。
臨時設施(包括風門、擋風牆、密閉、調風窗)應采用木板構築,魚鱗搭接,不得使用風筒布簾、廢皮帶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點需要風筒布簾、廢皮帶等臨時控製風流(不包括巷道頂幫處理積聚瓦斯)時應由通風部長批準,並有專人看管,以防風流紊亂。
(一)擋風牆和永久密閉前要設置柵欄、警標,懸掛說明牌板和檢查牌板,導電體不得進入柵欄內。說明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施工單位、施工地點、施工日期、建築材料、牆體厚度、施工負責人,檢查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瓦斯濃度、完好情況、檢查人。
(二)臨時密閉前要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板,檢查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瓦斯濃度、完好情況、檢查人。
(三)風門一組至少兩道,能自動關閉,要裝有閉鎖裝置,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通車和斜巷運輸的臨時風門有報警訊號,否則要裝有閉鎖裝置。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1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不應在傾斜運輸巷道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四)嚴禁進、回風巷平麵交叉,否則必須按標準構築風橋。當構築風橋處的斷麵不能滿足通風要求時,應采用挑頂方法施工。風橋應保持流線型,不得出現斷麵突然增大或縮小現象;風橋上下的斷麵積不得小於相應巷道斷麵積的4/5;風橋上下不準設置風門。
(五)調風窗的調節位置應設在牆體上方,調節板靈活可靠,並能調節;不得使用小風門作為調風窗,如牆體麵積不能滿足調風窗麵積時,應考慮采用挑頂或擴幫等措施增加牆體麵積。
第九條 通風設施的檢查
(一)各施工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工作區域範圍內的通風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通風防塵隊進行處理。
(二)通風防塵隊每周要對礦井密閉、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對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由通風調度反饋至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下三定表限期處理,處理結果由責任單位以書麵形式彙報通風管理部。
通風防塵隊每月要對礦井調節風窗、風門、風橋等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對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由通風調度反饋至通風管理管理部,通風管理部下三定表限期處理,處理結果由責任單位以書麵形式彙報通風管理部。
(三)炮檢隊必須把井下所有通風設施的完好檢查納入巡回檢查範圍,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通風防塵隊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由通風調度反饋至通風管理部,通風部下三定表限期處理,處理結果由責任單位以書麵形式彙報通風管理部。
(四)通風管理部負責每半年對井下風橋進行一次全麵普查,對發現的較大問題以書麵形式下給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必須及時安排隊伍進行處理。
第十條 對通風設施的管理要求
(一)井下所有通風設施按屬地進行管理,各施工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工作區域範圍內的通風設施進行管理。運輸隊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自動風門的設備維護、保養和日常使用管理。生產技術部負責風橋的修建和維修管理。
(二)通風防塵隊負責對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實行編號管理,同時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
(三)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愛護通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
(四)風門必須實現連鎖,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長時間打開一道風門(包括反向風門)。嚴禁損壞通風設施。 兩道風門之間巷道的配風量要保證瓦斯濃度不超限。
(五)臨時設施的使用期限從施工驗收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個月,否則要更換為永久設施。
(六)通風設施周圍5m內,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雜物、淤泥、積水,支護完好。密閉牆前不得有開關、絞車等電氣設備。密閉前的柵欄(包括所有作為通風設施用的柵欄)不得使用導電材料。
(七)通往礦井總回風巷、盤區回風巷的巷口要設置柵欄,除通風人員外,嚴禁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進入。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時,必須提前一天提出書麵申請,經通風管理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同意後,方可按指定時間進入。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過通風管理部同意,不得隨意拆除通風設施和改變通風設施的調節工況。因工作需要在通風設施上穿管線類作業時,相關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向通風管理部提出書麵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按指定時間在指定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拆除或改變。
(九)因井下運輸、施工等需要調整通風設施(施工行人孔、溜子孔、拆除漏煤鬥等)影響通風係統穩定運行的,相關單位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後提前一天向通風管理部提出書麵申請履行報告審批手續。
第四章 考核與處罰
第十一條 未經通風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拆除通風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0-20000元,責任者按礦井相關“紅線”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破壞通風設施未造成係統紊亂、瓦斯積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10000元,未及時彙報的加倍處罰,責任者按礦井相關“紅線”規定執行。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安全運行,保證井下各地點通風設施的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需要和設計要求,牽頭組織礦井通風設施進行驗收
第三條 通風防塵隊負責礦井通風設施驗收資料的保存。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四條 井下所有通風設施(風橋除外)的施工都必須由通風部通風防塵隊負責設施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和把關,並對設施的施工日期、設施的用料情況、設施監督負責人等作好詳細的記錄。風橋的施工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對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和把關。
第五條 井下通風設施的驗收,采用分級驗收管理製度。
對於封閉采空區、老空區、小窖巷、掘進過程中報廢巷道所建的密閉以及風橋、分區設施等永久通風設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生產、安監、機電等有關部門對通風設施的質量進行驗收。封閉采空區、老空區、小窖巷、掘進過程中報廢巷道所建的密閉和分區通風設施由通風部做好驗收記錄;風橋由生產技術部做好驗收記錄,並報通風管理部備案。
對於盤區間及盤區內主要進、回風巷間所建的通風設施由通風管理部負責對通風設施的質量進行驗收,並存檔備案。
對於盤區內采掘工作麵所建的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通風防塵隊負責對通風設施的質量進行驗收,並存檔備案。
第六條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單內容包括:名稱、編號、地點、數量、施工時間、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驗收單位、驗收人、驗收時間、驗收意見等。
第七條 驗收過程中,驗收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進行驗收,不得弄虛作假,隻有在工程質量符合技術標準和通風設施管理標準後,方可填寫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單,並有驗收人員簽字。臨時設施驗收單保存期不少於半年,永久設施驗收單保存期不少於三年。
第四章 考核與處罰
第八條 未按要求驗收通風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人200-500元。
第九條 通風設施經驗收工程質量不合格,每道設施考核施工單位500元。
巷道貫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井巷道的貫通,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結合晉煤集團趙莊煤業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地質測量部負責掌握好巷道貫通前的工程進度。
第三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貫通區域的頂板管理。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巷道貫通的現場指揮和通風係統調整工作。
第四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巷道貫通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做好巷道貫通的配合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在巷道貫通前,由生產技術部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采用平行多巷掘進工藝時,多巷之間的橫川貫通,通風係統變化不大時,可製定通用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
(二)其它巷道貫通,應編製專項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
(三)礦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區、掘進巷道與已封閉區域、老窯及其它不明巷道貫通,必須根據不同貫通地點製定專項貫通安全技術措施,經趙莊煤業總工程師審核,並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執行。
(四)采煤工作麵切眼與上一工作麵尾巷貫通,若貫通巷內存在冒頂、積聚瓦斯、積水時必須做到情況清楚,創造條件進行修巷、排水、排瓦斯,隻有貫通巷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才能貫通。如貫通巷道內瓦斯不明,又無條件修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時,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提出專項貫通措施,由救護隊協助貫通。
第七條 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所有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並簽字備查。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防治瓦斯、預防突出、爆破管理、防止冒頂、透水和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措施等內容,並繪製貫通前後的通風係統示意圖和明確避災撤人路線。繪製通風係統圖時,圖上要標明通風設施的位置、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等。
各單位要做好巷道貫通的相關記錄。
第八條 巷道貫通的程序要求
(一)在巷道貫通前,生產技術部、地質測量部必須掌握工程進度,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質測量部必須向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書麵報告(報告應包括貫通點附近的地質條件、岩性、地質構造、頂底板穩定性以及水文地質、瓦斯賦存、有害氣體等情況),並及時向趙莊煤業總工程師、趙莊煤業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生產副礦長、機電管理部、生產技術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通風管理部和施工單位下達貫通通知書。施工巷道總長度不足上述貫通距離時,貫通通知書與開口掛線同時下達。
(二)通風部門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做好正常的通風工作,保證兩端的巷道內瓦斯不超限,並做好貫通時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包括:
1、預計巷道貫通後的風流方向、風量、瓦斯的變化情況。
2、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構築要求並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
掘進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積存巷道貫通時,距盲巷50m前,必須由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編製排放瓦斯措施,提前排放瓦斯,並保證正常通風。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生產采區的采區進、回風巷如需另行施工聯絡橫川進行貫通時,必須有防止風流短路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
(三)生產技術部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及時做出安排,以保證隻準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平行巷道之間橫川貫通,停止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距貫通點的距離。
(四)施工單位接到貫通通知書後,對方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明確專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風,並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巷口設置柵欄,揭示明顯警標,阻止人員進入;對方工作麵必須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作業,進行處理。施工單位要精確掌握施工進度,掘進工作麵在相距5m、2m時,施工單位要分別書麵通知通風、地測部門,通風、地測部門接到工作麵5m、2m通知書後,要在通知書上簽同意或不同意掘進(貫通)意見,無通風、地測部門同意掘進(貫通)意見,施工隊組不準繼續向前掘進或進行貫通,否則,安全監察部按事故嚴格追查處理。
(五)貫通前,施工單位應在趙莊煤業調度會上做計劃,生產技術部應在趙莊煤業調度會上通知有關單位做好準備和防範工作。
(六)貫通時,施工單位當班班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麵檢查局扇運轉情況、風筒完好情況、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局扇運轉正常,風筒完好,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掘進。
(七)采用爆破作業的掘進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由施工單位班組長和瓦斯檢查人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在掘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單位在掘工作麵的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在兩個工作麵及通向貫通地區所有通道上警戒;對方工作麵警戒點必須設在柵欄外的全風壓通風地點。爆破工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八)通風調度每班都必須掌握貫通距離等有關情況,並報告當日通風管理部、炮檢隊值班幹部及有關領導。
(九)巷道貫通必須堅持“先探後掘”的原則,加強煤岩、瓦斯、湧水等狀況的檢查,並控製爆破眼數、裝藥量和循環進度,嚴禁全斷麵一次性貫通。
(十)貫通後,通風部門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保證正常通風,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待風流穩定,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恢複工作。
(十一)貫通時,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貫通後,現場指揮人員要及時向調度指揮部和通風調度彙報貫通情況,通風管理部要做好有關記錄,並認真填寫《巷道貫通記錄》。
(十二)貫通措施、貫通通知單、貫通記錄要統一歸檔至少保存一年。
第九條 巷道貫通過程現場組織的要求
(一)采用平行多巷掘進工藝時,多巷之間的橫川貫通,通風係統變化不大時,貫通時,要有通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安排專人和施工單位班長以上幹部現場指揮,安全監察部派專人現場監督。 貫通時必須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
(二)其它巷道貫通時,趙莊煤業總工程師派專人到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工作,通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施工單位都要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跟班,安全監察部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監督。貫通時必須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
(三)礦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區、掘進巷道與已封閉區域、老窯及其它不明巷道貫通時,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現場指揮,通風管理部、生產技術部、施工單位都要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跟班,安全監察部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監督。貫通時必須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確認安全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四章 考核與處罰
第十條 采掘工作麵無計劃貫通的,由安全監察部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罰。
第十一條 未按規定要求送達貫通通知書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現場組織貫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十三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礦井瓦斯檢查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加強井下各地點的瓦斯檢查,防止礦井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通風管理部炮檢隊負責對瓦檢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瓦斯湧出源的研究和分析,負責對礦井及采掘工作麵瓦斯的控製和管理。
第四條 通風調度負責井下各地點“一通三防”調度信息工作,同時將集團公司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的批示通知調度指揮部及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進展情況,直至問題處理完畢。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通風管理部每年按規定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進行鑒定,報集團公司審核後,報省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並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通風管理部每半年負責對瓦檢員進行人員核定,確保人員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並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條 瓦斯檢查的範圍、時間、頻次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及下列規定:
(一)礦井井上、井下煤倉及其放煤口附近。
(二)其他需要納入檢查範圍的地點由炮檢隊確定,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七條 炮檢隊要根據公司每月生產情況、礦井通風係統及瓦斯湧出狀況合理劃分和及時調整瓦斯檢查區域、地點,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檢查路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並及時編製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經總工程師審批後執行(月度中檢查計劃圖表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修定審批,臨時增減檢查點時可在瓦斯日報表中備注審批或單獨審批)。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檢員使用,一份留炮檢隊、一份報通風管理部備案。
(三)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每月修定一次。當月結束時,要將計劃圖表和瓦檢員交回的當月每班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一並保存。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應設的主要檢查點為:1.采煤、掘進工作麵進風、工作麵風流、回風、高冒區,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等;2.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
(四)檢查人員安排
1、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安排專職瓦檢員。
2、其他檢查地點的瓦檢員安排由炮檢隊確定,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五)各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及下列規定
1、礦井井上、井下煤矸倉及其放煤口附近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2、洗選廠煤倉的上下口和返煤地道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3、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每班至少檢查三次。
4、礦井永久密閉、臨時密閉、擋風牆前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5、其他需要檢查的地點,其檢查次數由炮檢隊根據現場情況確定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六)瓦斯檢查執行“四六製”,要求每次巡回檢查間隔時間不超過2h;檢查時間誤差不超過20min。
1、其他定期檢查的地點按炮檢隊確定的班次、日期進行。
2、因處理問題等特殊情況當班瓦檢員不能按規定時間到達巡回檢查地點時,必須在圖表上寫明並向通風調度說明原因,同時要根據通風值班幹部指令執行,采取相應措施,並有記錄可查。
第七條 瓦檢員應具有一定的煤礦生產經驗,必須經過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操作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並認真按《瓦檢員崗位作業操作標準》上崗作業。
瓦檢員上崗時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杖,嚴禁戴電子表。
瓦檢員必須使用光學瓦斯檢測儀器檢查瓦斯,且帶有不少於2m長的膠管和與檢查高度相適應的加長杆。
檢查井上、井下煤(矸)倉瓦斯時,檢查煤倉上口以膠管伸入煤倉2m為準,檢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處為準,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停止附近20m內電器設備運轉,采取措施處理,隻有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方可開動電器設備運轉。
第八條 所有瓦斯檢查地點都必須設置統一規格的瓦斯檢查牌板,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牌板懸掛在距工作麵不大於50m範圍內的回風巷內安全地點,其他地點懸掛在檢查位置。
第九條 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嚴格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容認真檢查,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將檢查情況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經該工作地點班組長簽字確認。
第十條 瓦檢員必須在指定地點交接班,專人定崗的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執行巡回檢查瓦斯任務的瓦檢員應在井下指定工作麵同下一班瓦檢員交接班。交接班時瓦檢員必須將本班情況及下班需注意的事項向下一班瓦檢員交接清楚,並由接班瓦檢員在上一班瓦檢員的瓦斯檢查巡回圖表上簽字備查。瓦檢員當班發現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等特殊情況,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瓦檢員凡因特殊情況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的,必須用電話向本班班長或炮檢隊值班幹部彙報本班工作狀況,由班長或代班長在瓦檢員井下交接記錄上注明原因。
第十一條 瓦檢員必須及時到達指定地點,並嚴格按規定路線和檢查點巡回檢查瓦斯,嚴禁弄虛作假或空班漏檢。凡發現瓦檢員假檢、漏檢、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要堅決給予開除留礦察看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瓦檢員每檢查一個地點,要對該地點監測斷電傳感器顯示的數據進行對照,同時要將檢查時間、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檢查結果、探頭顯示值及時填寫在巡回圖表及瓦斯檢查牌板上(采掘工作麵記錄T1傳感器數據,其他地點記錄該項地點傳感器數據)。瓦檢員班中、班後要向通風調度彙報,發現問題要及時請示彙報,做到巡回檢查圖表、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瓦斯台帳“三對照”。
第十三條 建立瓦斯巡回檢查圖表逐級審查製度,並嚴格執行
(一)通風管理部、炮檢隊幹部井下遇見瓦檢員必須檢查其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並在圖表上簽注審查意見,發現隱患問題必須提出處理意見或協助瓦檢員進行處理。
(二)瓦檢班長要在班後審查當班全部圖表並交回炮檢隊;炮檢隊值班幹部要每天審查前一天全部圖表,注明審查意見並簽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通風調度要每日填寫“瓦斯台帳”、“礦井瓦斯日報”等記錄報表,經通風值班幹部和通風科長審閱簽字後,報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
(一)所有納入瓦斯巡回檢查地點的瓦斯數據都必須如實記入瓦斯台帳和填寫瓦斯日報表(瓦斯日報表中瓦斯數據以各檢查地點全天最高瓦斯濃度為準)。
(二)其他檢查地點的檢查情況要有記錄可查,在檢查中發現瓦斯濃度超過0.5%時,也必須如實記入瓦斯台帳和填寫瓦斯日報表。
(三)通風值班幹部和通風管理部部長要認真審閱當日瓦斯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並作出處理意見。
(四)董事長、總工程師,必須當日審閱通風瓦斯日報,對反映出的主要問題要明確批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通風、防塵、安全監測、通風設施設備必須納入瓦斯巡回檢查範圍,專職定崗人員負責為本工作麵服務的設施檢查,巡崗人員負責所在盤區的設施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要及時向通風調度報告。緊急情況下,通風調度要請示通風科、隊值班幹部,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揭示明顯警標,然後向通風調度報告。
第十七條 瓦檢班長要認真檢查、分析瓦檢員的巡回檢查圖表和記錄,檢查瓦檢員的工作質量和交接班情況,幫助處理問題,及時彙總情況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十八條 瓦斯檢查手冊、瓦斯台帳至少保存一年,瓦斯日報表必須歸檔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進行零星工程作業隊伍的班組長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多地點作業時,各地點負責人也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並正常使用,隨時檢查作業地點瓦斯情況。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過1%,不得作業,並立即彙報調度指揮部和通風調度,經處理後瓦斯濃度下降至1%以下方可作業。
第二十條 礦井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一)通風管理部負責每季度檢查一次礦井有毒有害氣體,並做好記錄。
(二)礦井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種類為:一氧化碳CO、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碳SO2、硫化氫H2S、氨NH3及井下充電硐室中的氫氣H2。
檢測範圍為:礦井進風、礦井回風及正常生產綜掘、綜采的回風和炮掘工作麵回風風流,井下各運輸大巷、各變電所、中央水倉、盤區水倉、火藥庫、膠輪車檢修硐室、膠輪車加油硐室等。
(三)當空氣成份超過《煤礦安全規程》中關於井下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時,通風管理部必須向調度指揮部彙報,同時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任何人當井下發現異常氣味時,應立即彙報通風管理部,由通風管理部組織進行取樣化驗,化驗結果及時通報總工程師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條 炮檢隊每月未按規定製定瓦斯巡回檢查計劃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條 所有正規瓦斯檢查地點未設置統一規格的瓦斯檢查牌板,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損害瓦斯檢查牌者,每次處罰200元。
第二十三條 零星作業地點未攜帶便攜式報警儀,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要求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的一次扣款200元,記錄不認真的,每次扣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綜合防塵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井下作業環境,治理粉塵,全麵提高礦井綜合防塵管理水平,結合礦井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涉及礦井綜合防塵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綜合防塵總體業務協調、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考核及礦井綜合防塵相關資料的統計上報。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礦井主要巷道、各盤區大巷的靜壓灑水管路的設計、安裝、組織驗收、移交等工作,其係統必須保證各采掘頭麵及大巷的防塵灑水用水的流量、壓力符合要求。
第五條 井下各隊組及選煤廠
(一)負責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區域巷道內的防塵係統設施設備的管理(安裝、使用、維護、拆除、回收等)工作。
(二)負責定期衝洗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區域內的巷道。
(三)協助通風部門推廣使用防塵治理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
第六條 關鍵崗位人員綜合防塵職責
(一)各單位通風負責人對本單位綜合防塵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瓦檢員負責落實所檢查範圍內的防塵設施使用情況,對未按規定使用或達不到要求的地點要及時通知當班跟班幹部、班長,並監督落實,同時向通風調度彙報。
(三)安檢員負責落實所管轄區域內的防塵設施使用情況,對未按規定使用或達不到要求的地點要及時通知當班跟班幹部、班長,並監督落實,仍達不到要求時有權停止生產作業活動,待處理完好後方可恢複生產作業活動。
(四)跟班幹部對當班的防塵管理負全麵管理責任。
(五)班組長負責對當班的防塵管理負直接責任,防塵設施不完好不得組織生產。
(六)爆破工負責落實爆破作業地點的隔爆水袋、爆破自動噴霧、防塵水幕的使用、完好情況。
(七)其他崗位如機組司機、支架工、三機司機等執行其崗位責任製。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條 礦井綜合防塵規定
(一)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地麵必須有兩個容量不小於200m3的靜壓水池(一用一備)。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盤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掘進巷道(包括大於100m的措施巷、橫川)、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膠帶機運輸巷道每隔5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在巷道拐彎、分叉等處必須預留三通閥門。
(二)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巷道的分支管路中,都要安裝過濾器,每月要衝洗一次過濾器,保證水的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的範圍內。
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新安裝的采掘工作麵在開工驗收時,必須進行綜合防塵項目的驗收,凡防塵係統設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塵有關標準,不予驗收,采掘麵不準開工。
(三)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轉載點噴霧必須使用支架固定於轉載點前上方0.5~1m處,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噴霧要正對並罩住落煤點,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防塵設施的控製開關必須設置在人行側,便於操作。各轉載點附近應配備20m的軟皮管,經常清掃積塵衝洗轉載點附近20m內的巷道。
(四)溜煤眼不得兼做風眼使用。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無法保留存煤時溜煤眼下口必須設置擋風皮帶,擋風皮帶應能夠完全擋住放煤口。
(五)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和盤區進回風巷必須安裝一道能夠封閉全斷麵的風流淨化水幕。運輸大巷中應安設自控式淨化風流的常開水幕,以實現有行人通過時能自動停止噴霧,過後能自動恢複噴霧。礦井各類自動水幕的使用單位每周必須對自動噴霧檢查一次。每月底向通風部彙報自動噴霧的使用情況。日常有故障應及時彙報通風部,並限期處理,無法處理的應向通風部書麵彙報故障。
(六)粉塵地點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防塵用品。
(七)礦井消防防塵設施未經通風部門許可不得隨意挪作它用。
(八)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的設計中應含有綜合防塵設計,要有明確的供水係統及供水參數、綜合防塵措施等具體內容。
(九)礦井在煤岩層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采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在孔口附近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於95%,並捕塵、降塵措施能在瓦斯濃度高於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十)礦井各轉載點落差應小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導向板。
第八條 礦井主要大巷及盤區大巷防塵
(一)井下巷道中不得有積塵(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二)礦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刷白。
(三)礦井主要大巷每天灑水,每半月衝洗一次;盤區進回風巷道及采掘麵進回巷道每周衝洗一次;其它巷道至少每周衝洗一次。
第九條 綜采作業防塵
(一)巷道防塵
1、皮帶運輸巷內各轉載點、破碎機及溜煤眼上、下口處必須安裝噴霧防塵裝置和防塵罩,在各轉載點下風側20米內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
2、進風巷應在距工作麵30m以內各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回風巷安設至少兩道自動控製的淨化風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
3、綜采工作麵必須進行煤層注水。
4、進、回風巷必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進、回風巷超前支護內每班一次,進、回風巷每周至少衝洗一次。
(二)機組防塵
1、采煤機割煤必須采取噴霧降塵,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噴霧係統應與采煤機聯動,工作麵的高壓膠管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高壓膠管的耐壓強度應大於噴霧泵站額定壓力的1.5倍。
2、采煤機截齒必須鋒利,對磨損的截齒,在前角減到零之前必須更換新齒。
3、加強噴霧係統的管理和維修。檢修班必須對噴霧係統進行全麵維修,在割煤過程中必須隨時更換損壞的噴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噴嘴。
4、在靜壓供水的水壓達不到噴霧要求時,必須設置加壓泵,其供水壓力及流量必須與采煤機或液壓支架的噴霧參數相匹配。
5、泵站需安裝兩台噴霧泵,一台使用,一台備用。
6、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並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降塵器抽塵淨化。
(三)液壓支架自動防塵
1、支架噴霧配置要求
放頂煤支架:放煤口處和支架架間每架必須安裝一組高壓自動噴霧(壓力不低於8 MPa),放煤口噴霧要求在收插板、放煤過程中、升緊插板之前實現自動噴霧,其餘情況下自動關閉噴霧。架間噴霧要求支架在降短梁、移架、升緊支架前實現自動噴霧,其餘情況下自動關閉噴霧。
分層采支架:支架架間每架必須安裝高壓一組自動噴霧(壓力不低於8 MPa),要求支架在降短梁、移架、升緊支架前實現自動噴霧,其餘情況下自動關閉噴霧。
2、噴霧係統各部件的設置,應能避免損壞,並便於從工作麵一側進行安裝和維修;
3、自動噴霧裝置不得影響支架原有工作狀況,不得串漏液。進入噴霧係統的水必須經過有效的過濾淨化。
4、支撐掩護式液壓支架的噴霧係統,必須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安設向相鄰支架之間的頂梁、采空區及空間進行噴霧的噴嘴,噴霧壓力達0.8-1.5MPa。
(四)綜采工作麵煤層注水
1.所有綜采工作麵在生產前必須按通風管理部設計要求進行煤層注水。
2.煤層注水的參數(壓力、流量)和封孔工藝必須符合要求,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鑽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於1.5%,並做好記錄。瓦斯檢查工負責現場監督檢查。
3.通風管理部定期派專人進行煤層的水分含量檢查。
第十條 掘進工作麵防塵規定
(一)機掘作業的防塵
1、機掘巷道防塵
(1)機掘巷道的轉載點、溜煤眼上下口處必須安裝噴霧等防塵裝置和防塵罩。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各相關隊組應至少每周檢查一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並及時將檢查記錄記入《隔爆設施檢查記錄》(同時備注每組隔爆設施的安裝、拆除時間)。
(2)機掘巷道在距工作麵30m以內安裝兩道淨化水幕,要求噴霧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
(3)機掘巷道開口50米必須安裝防塵網,防塵網距工作麵迎頭不得大於80米。
(4)機掘巷道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距工作麵50m以內每班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兩天次。
(5)機掘工作麵必須采用除塵風機,巷道中的風速不得低於0.25m/s。風筒口到工作麵的距離,要經常保持符合規程(或措施)的要求,保證工作麵有足夠的除塵風量。通風除塵裝備應指定專人管理。
2、掘進機防塵
(1)掘進機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係統,並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製,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3.0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並必須使用除塵器和掘進機機載加壓泵噴霧除塵。
(2)加強噴霧係統的管理和維修,檢修班必須對噴霧係統進行全麵維修。
(3)掘進機的截齒必須保持完整、鋒利,損壞或磨損後應立即更換。
(4)進入掘進機噴霧係統的水必須先經過淨化。要求的供水壓力達到1—1.5MPa。
(二)炮掘作業防塵
1、打眼工序必須采取濕式作業。
2、封眼采用水炮泥。
3、放炮前必須對工作麵30m範圍內的巷道周邊進行衝洗。
4、炮掘工作麵安裝爆破自動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於8 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距迎頭不超過20m,噴霧時間不少於10分鍾。
5、放炮後、裝煤(岩)前,必須對距工作麵30m範圍內的巷道周邊和岩堆灑水,在裝岩過程中,邊裝煤(岩)、邊灑水。
6、用風鎬維修巷道時,必須采用水風鎬或在幹式風鎬上安噴嘴或者水環等,實施濕式作業。
7、炮掘巷道在距工作麵30m以內安裝兩道淨化水幕(含放炮自動噴霧),要求噴霧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
8、炮掘巷道開口50米必須安裝防塵網,防塵網距工作麵迎頭不得大於80米。
9、炮掘巷道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距工作麵50m以內每班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兩天次。
10、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各相關隊組應至少每周檢查一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並及時將檢查記錄記入《隔爆設施檢查記錄》(同時備注每組隔爆設施的安裝、拆除時間)。
(三)錨噴支護的防塵
1、錨杆、錨索施工過程中必須實施濕式打眼。
2、錨噴支護作業的防塵
(1)混凝土的混合料砂石混合料的顆粒不得超過15mm,下井前應先灑水預濕,然後按配比進行拌料,拌好的料應當是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灰。
(2)使用錨噴機時,在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風流方向100米範圍內,應設置兩道以上風流淨化水幕,應在裝料礦車與噴射機之間,安放接料盤,上料時,使混合料溜進噴射扒鬥內,減少粉塵飛揚。
(3)為避免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的粉塵逸出,采用除塵器抽塵淨化。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條 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盤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掘進巷道(包括大於100m的措施巷、橫川)、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膠帶機運輸巷道每隔5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在巷道拐彎、分叉等處必須預留三通閥門。未按規定設置防塵供水管路和三通及閥門的一處扣機電管理部2000元,責任單位5000元。
第十二條 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巷道的分支管路中,都要安裝過濾器,每月要衝洗一次過濾器,保證水的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的範圍內。未安裝過濾器或水值不符合要求一處扣責任單位1000元。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新安裝的采掘工作麵在開工驗收時,必須進行綜合防塵項目的驗收,凡防塵係統設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塵有關標準,不予驗收,采掘麵不準開工。
第十三條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轉載點噴霧必須使用支架固定於轉載點前上方0.5~1m處,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噴霧要正對並罩住落煤點。防塵設施的控製開關必須設置在人行側,便於操作。各轉載點附近應配備20m的軟皮管,經常清掃積塵衝洗轉載點附近20m內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裝噴霧裝置或除塵器的每處扣責任單位500元,防塵設施的控製開關不在行人側,未按規定清掃積塵衝洗轉載點附近20m內巷道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四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和盤區進回風巷未按規定安裝風流淨化水幕的每處扣責任單位500元。未按規定檢查或彙報的每次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五條 粉塵地點的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防塵用品的每次扣責任者50元。
第十六條 礦井消防防塵管路未經通風部門許可隨意挪作它用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十七條 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的設計中應含有綜合防塵設計,沒有明確的供水係統及供水參數、綜合防塵措施等具體內容的每次扣責任者500元。
第十八條 井下巷道中積塵超標的每處扣責任單位5000元(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十九條 礦井主要大巷未按規定刷白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二十條 皮帶運輸巷內各轉載點、破碎機及溜煤眼上、下口處必須安裝噴霧防塵裝置和防塵罩,各轉載點下風側20米內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未按規定安裝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0元,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一條 進回風巷應在距工作麵30m以內各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未按規定安裝的每處扣責任單位1000元,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二條 綜采隊進、回風巷必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進、回風巷超前支護內每班一次,進、回風巷每周至少衝洗一次。未按規定清掃或衝洗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三條 采煤機割煤未采取噴霧降塵,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和壓力不足必須停機處理,未按規定停機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二十四條 支架噴霧必須符合要求每處不符合要求扣責任單位200元,每個采煤工作麵超過5處必須停機處理,並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二十五條 綜采隊在生產前未按通風管理部設計要求進行煤層注水的不得開工生產。並並扣責任單位5000元。煤層注水的參數(壓力、流量)和封孔工藝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未做好記錄的每次扣責任單位200元。瓦斯檢查工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的每次扣責任者200元。
第二十六條 機掘巷道的轉載點、溜煤眼上下口處必須安裝噴霧等防塵裝置和防塵罩。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未按規定安裝的每處扣責任單位3000元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七條 機掘巷道在距工作麵50m以內和巷道回風進入下一巷道50米範圍內各安裝一道淨化風流水幕,要求噴霧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未按規定安裝的每處扣責任單位3000元 ,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八條 機掘巷道須定期清掃或衝洗煤塵,並清除堆積的浮煤。洗巷周期為距工作麵50m以內每班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周一次。 未按規定清掃或衝洗煤塵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九條 掘進機的噴霧壓力必須符合要求,截齒必須保持完整、鋒利。不符合規定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掘進工作麵未開噴霧強行作業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0元。
第三十條 炮掘作業未按規定濕式作業、封眼未采用水炮泥、放炮前後未按規定對巷道周邊進行衝洗、未安裝爆破自動噴霧裝置或噴霧時間不夠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
第三十一條 錨杆、錨索施工過程中未實施濕式打眼的每次扣責任單位500元。
第三十二條 為避免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的粉塵逸出,應配捕塵除塵裝置或在下風側安裝防塵水幕,要求噴霧必須覆蓋全斷麵,並確保正常使用。未按規定使用捕塵除塵裝置或在下風側安裝防塵水幕的每次扣責任單位3000元,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處扣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三條 未按規定設置綜合防塵設施或私自拆除防塵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500元。
第三十四條 每天早班瓦檢員負責落實所檢查範圍內的巷道衝洗情況,下班後彙報通風調度,未彙報或假彙報的每次處罰200元。
第三十五條 各級各類人員要嚴格執行《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中綜合防塵管理規定、按管理職責和範圍嚴格落實執行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製度和破壞防塵設施的責任者按製度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 作業規程沒有綜合防塵措施、采掘工作麵綜合防塵措施不完善、綜合防塵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綜合防塵責任製落實不到位不準生產並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執行其它相關管理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100-500元。
礦井防滅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礦井火災的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趙莊煤業礦井防滅火所涉及到的各相關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牽頭礦井礦井防滅火工作,具體負責礦井礦井內因火災的防治。
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合理安排工程,確保采空區及時封閉。負責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等的封閉。
第五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井口檢身工作。
第六條 地質測量部負責普查地表塌陷裂縫及充填。
第七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完善、管理井下靜壓管路係統,負責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運輸車輛及其相關硐室的消防設施除外);具體負責礦井機電設備、油脂外因火災的防治(運輸車輛除外)。
第八條 地麵運行工區負責地麵消防水池的管理。
第九條 物質供應部負責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的管理。
第十條 運輸管理部負責運輸車輛及其硐室的防滅火工作。
第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範圍內的防滅火工作及防滅火設施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礦井必須編製井上、下防滅火措施。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爐灰場等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係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消防管路和閥門及消防水池的設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並定期檢查維護,保證使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總控閥門應接在進風巷、井下各峒室進風口10m範圍內應設置三通閥門,主要硐室配備消防器材,並定期檢修、維護。
第十四條 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內配備的消防材料和備品工具應在礦井應急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明確做出規定,並予以保證,物質供應部定期檢查和更換,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 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嚴禁井下吸煙、使用燈泡取曖、使用電爐。井下嚴禁存放汽油、煤油,井下使用過的棉紗、布頭、紙和潤滑油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亂扔、亂放、亂倒。
第十六條 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並將鑒定結果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炭管理部門備案。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十七條 進風井口應安裝防火鐵門或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和用火爐取暖;暖風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至少裝有2道防火門。井筒、平硐與各水平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臨時操作間、休息間;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十八條 開采具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由通風管理部編製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所采取的防滅火措施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設計和實施。且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應堅持正常的開采速度,不應隨意停采;因故長期停采的,必須對工作麵進行封閉或製定專項防火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消除自然發火隱患。
開采厚或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且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預防煤層自燃的具體措施。
煤柱留設必須要考慮防火需要,應視煤層硬度、裂隙發育以及采場壓力等情況留設足夠寬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風導致自燃。
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對回采工作麵、采區回風巷和可能發火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氣體;對火區等可能發火地點,每周至少檢測分析一次氣體、溫度、壓差等參數;對異常點隨時檢查、檢測分析,及時掌握異常點的變化動態。預測預報檢測報表要由通風部長或技術主管進行簽字審核,每月進行一次火情分析,及時掌握礦井自燃發火動態。
第十九條 封閉采空區密閉位置應選在采場頂板壓力穩定地點,且要留出以後密閉加固的空間,密閉前後10米內巷道支護不得拆除,密閉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設施建築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 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層間永久性封閉,以防止自燃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二十一條 回風巷、硐室回風道、聯絡巷等地點浮煤、電纜皮等可燃物由所屬巷道責任單位負責定期檢查,及時清理。
第二十二條 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縫,對產生的裂縫必須進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縫漏風導致采空區自燃。
第二十三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由通風管理部製定專項措施,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等事故發生。
第二十四條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通風管理部必須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時間、地點。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應先向集團公司通風處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經熄滅的火區,必須由通風管理部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生產技術部在安排工作時必須保證:采空區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將所有與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合理布置通風設施位置,盡量避免井巷和采空區貫通。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第二十六條 井下膠輪車加油硐室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滅火設施及材料,井下膠輪車加油必須采取封閉式加油。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製攝影,攝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攝影、攝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證的攝影、攝像器材入井時,必須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範圍、行走路線和安全措施,並安排通風、安監人員全程監護。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指揮部,調度指揮部立即按照應急預案和《趙莊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救災。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第四章 考核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防滅火係統不完善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三十條 未按規定配備防滅火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三十一條 違反其它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結合煤業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信息管理部負責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管理,並配備足夠的管理、技術人員和專業維護人員。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係統傳感器的布點設置及相關參數設定,並掌握通風監測監控係統的總體運行情況。
第四條 各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範圍內的通風安全監控設備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礦井必須裝備礦井通風安全監控係統,並實現聯網運行。礦井安全監測係統必須具有超限自動報警,自動斷電功能,故障閉鎖功能,斷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功能以及防雷保護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備用電源必須保證係統正常運行時間不小於2小時。
第六條 信息管理部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使用、維護人員必須經過二級資質培訓單位專業培訓,由省相關部門發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七條 信息管理部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室,負責礦井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
第八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房頂)不得大於300㎜,距巷道側壁(牆壁)不得小於200㎜,並應安裝在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行車的位置。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不應懸掛在巷道壓風筒幫一側。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斷電範圍和管理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及集團公司有關要求。
第九條 調度指揮部調度台、通風調度必須設置監測終端,監測終端應具有聲光報警及查閱功能。
第十條 信息管理部必須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入井前對監控裝置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
監控裝置下井安裝後,信息管理部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施工單位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信息管理部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第十一條 信息管理部必須對井下在用的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定期的維護和調校,調校甲烷傳感器時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校準氣樣和空氣樣,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並要做好調校記錄。調校風速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時,可使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和溫度計。所有監測監控設備調校周期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國家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信息管理部要嚴格控製產量、頂板離層、人員監控及視頻監控係統的接入。必須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監控係統生產廠家的同意,並簽訂相應的技術協議。井下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或動力電纜共用。
第十三條 井下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等)屬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隊負責管理,采掘作業點設置的甲烷傳感器不得隨意移挪。
第十四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製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進行。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礦長或總工程師同意,報調度指揮部、通風管理部、信息管理部,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凡通風安全監控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得生產。
第十六條 信息管理部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應按規定時間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信息管理部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並將主要監測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或建議寫在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日報上,送通風管理部值班幹部、信息管理部值班幹部、總工程師、礦長審閱。礦井監測日報通風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各留存一份。通風安全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及發生瓦斯超限事故時,信息管理部監測中心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
第十八條 信息管理部必須繪製礦井監測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並及時補充修改,保證與現場相符。圖上必須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等位置、斷電範圍、傳輸線路以及各類設備的規格型號、運行參數等,並經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審查,由信息管理部、調度指揮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各保存一份備查,每季度報集團公司通風處、機電處各一份。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九條 未及時報送相關技術資料的,技術資料未按規定保存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條 通風安全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及發生瓦斯超限事故時,未及時彙報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進行調校、進行斷電功能測試的,一次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二十二條 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發生故障時,由安全監察部按規定進行分析處理。
第二十三條 通風安全監控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強行進行生產的,由安全監察部進行分析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凡發生隊組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後追查分析的原則,由安全監察部嚴格追查、嚴肅處理。
排放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井瓦斯的排放,確保礦井的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總經理是礦井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負責人,總工程師全麵負責礦井瓦斯排放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審查與實施。其他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作為礦井瓦斯排放工作的管理機構,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和因無計劃通風機停電、停風或抽采係統停運造成瓦斯積聚的排放瓦斯應急預案,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瓦斯排放線路上的防爆檢查和斷電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五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瓦斯排放區域的頂板管理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六條地質測量部負責瓦斯排放區域的防治水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七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瓦斯排放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第八條 其它部室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九條 各單位作好各分管區域內瓦斯排放的配合工作,負責按規定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十條 礦山救護隊按規定協助礦井排放瓦斯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礦井排放瓦斯的管理要求
(一)生產技術部必須從采掘設計生產上采取措施,不得留盲巷,防止瓦斯積聚。
(二)主要通風機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恢複正常通風以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開啟。
(三)對恢複己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麵接近這些地點時,通風管理部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七條 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規定和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按規定組織安監、生產、機電、調度、通風、地測、運輸、信息、礦山救護隊等單位共同審批,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組織貫徹,責任到人,簽字備查,按規定上報集團公司審批或備案。
第八條 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內容:
(一)排放地點及區域的巷道布置、通風、瓦斯和水文地質等情況.
(二)預計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
(三)確定排放方法及采取控製排放瓦斯量的措施。
(四)確定排放瓦斯流經路線、方向及影響範圍。
(五)確定風流控製設施、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及監控值。
(六)確定停產、停電、撤人範圍、警戒地點及停送電程序。
(七)確定排放瓦斯組織領導和排放瓦斯人員名單,責任落實到人。
(八)確定人員聯絡的方法和手段。
(九)確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準備。
第九條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風方案或無計劃停風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組織領導。
(二)確定停電停風影響時間和範圍。
(三)預計可能發生瓦斯積聚的地點及瓦斯濃度。
(四)確定礦井、盤區、工作麵的停送電程序和排放瓦斯順序。
(五)確定人員聯絡的方法和手段。
(六)確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準備。
第十條 局部通風工作麵有計劃停電停風措施或無計劃停電停風應急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職責分工及現場組織。
(二)確定排放方法及采取控製排放瓦斯量的措施。
(三)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方向及影響範圍和排放瓦斯順序。
(四)確定風流控製設施、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及監控值。
(五)確定停電、撤人範圍、警戒地點及停送電程序。
(六)確定人員聯絡的方法和手段。
(七)確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準備。
第十一條 礦井常用排放瓦斯方法
(一)主要通風機直接排放
對於全風壓通風巷道可通過主要通風機運行直接進行排放。
(二)引入全風壓通風排放
1、單巷中間分開,引入全風壓逐段推進排放瓦斯。
2、多巷係統控製引入全風壓排放瓦斯。
3、局部地點通過引風法排除瓦斯。
(三)局部通風機通風排放
1、風機前加板排放瓦斯方法為:通過硬質擋板調整風機吸風口的麵積來控製風量進行排放工作,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濃度不超過規定。
2、采用風筒錯口排放的方法:在全風壓進風流風筒處將被排放瓦斯巷道的風筒拆斷,通過調節錯口的大小,控製進入巷道的風量,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濃度不超過規定。
3、采用風筒加裝控風裝置排放的方法:在全風壓進風流風筒處加裝控風裝置,通過控風口的大小,調節進入巷道的風量,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濃度不超過規定。
(四)專用排放瓦斯設備排放
采用專用排放瓦斯變頻通風機進行巷道瓦斯排放。
(五)抽采係統輔助排放
采用抽采係統直接或間接對排放瓦斯區域或巷道進行抽放,降低排放瓦斯量。
第十二條 瓦斯排放原則
(一)堅持人員精簡、職責明確、統一指揮的原則。
1、啟封盲巷、盲硐或貫通與采空區、老空區、小窯巷道、火區或冒落巷道(貫通前情況不明確)連通地點瓦斯,現場必須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組織。
2、超過8個小時的停風區域且回風線路切斷其它采掘工作麵安全出口的瓦斯排放,現場必須有通風管理部部長組織。
3、一般性瓦斯排放由通風管理部幹部現場組織。
4、其他瓦斯排放根據現場情況確定。
(二)堅持分級排放、低濃度排放的原則
按照排放地點、瓦斯濃度、影響時間及區域分級管理排放,排放瓦斯時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 、“循環風”。
(三)堅持排放瓦斯流經路線執行停電撤人、設置警戒的原則
排放瓦斯時,其回風流的流經路線在排放前都必須指定專人切斷電源、隔絕導電體(靜電問題)、停止作業、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和警戒,停止一切與排放瓦斯無關工作。
(四)排放瓦斯工作要執行由外向裏,先進風後回風依次進行排放的原則
1、首先排除礦井全風通風巷道、主要硐室、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等處瓦斯。
2、一個采(盤)區內嚴禁兩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
3、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內的瓦斯。
第十三條 瓦斯排放實施
(一)全風壓通風係統巷道排放瓦斯
因礦井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電停風,造成井下全風壓通風係統巷道風流瓦斯超限,在恢複主要通風機運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調度指揮部必須製定礦井撤人方案,地質測量部製定礦井防治水方案,機電管理部製定礦井停送電方案,通風管理部製定礦井通風管理方案和瓦斯管理排放措施,所有工作由總工程師統一指揮。
2、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所有進入井下的通道都要有通風管理部派專人檢查井口瓦斯和風流方向,安全監察部設專人警戒。由機電管理部確認通往井下的一切導電體絕緣良好並隔絕導電體並在井口設置全斷麵柵欄。
3、恢複主要通風機運行前,經通風管理部派人檢查風機房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多風井聯合運轉時,必須根據通風情況確定風井風機啟動順序。
4、當礦井井下主要巷道瓦斯濃度不超限且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瓦斯濃度不超2%時,可直接啟動主要通風機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否則啟動主要通風機前,需要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采取打開安全出口行人風門、備用主要通風機、反風道檢查風門等)進行排放瓦斯,當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2%時,逐漸減小短路風流至關閉。
5、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通風管理部人員檢查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6、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采區配電室、電機車架線附近及井下移動變電點、電動機附近,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規定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首先恢複局部通風機專用電源進行局部通風工作地點瓦斯排放,瓦斯排放工作結束後經全麵檢查無問題後方可恢複其他動力電源。
7、信息管理部要密切注意井下各地點甲烷傳感器顯示的瓦斯濃度數據,及時向調度指揮部彙報。
8、因礦井或區域性主要通風機發生無計劃停風時,造成井下全風壓通風係統巷道風流瓦斯超限,在恢複主要通風機運行時,由調度指揮部按規定程序啟動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停電應急預案。
(二)局部通風區域排放瓦斯
1、有計劃排放局部通風工作麵及巷道瓦斯時,在措施確定的組織機構人員指揮下按規定程序進行排放。
2、發生局部通風巷道無計劃停風後,執行就地排放瓦斯措施。
(1)現場工作人員必須全部撤出至全風壓進風流中,並迅速組建由瓦檢員、安監員、隊組跟班幹部、班組長、機電工等五人組成就地瓦斯排放組,接受調度指揮部指揮,負責執行現場排放瓦斯工作。
(2)現場瓦檢員是該條件下排放瓦斯的第一責任者;隊組跟班幹部負責協助瓦檢員進行瓦斯排放指揮;班組長負責將本班人員撤出至指定的安全地點,並在停風巷道的巷口設置柵欄及明顯的禁入標誌,在能進入排放瓦斯路線的各個入口都設置警戒;當班電工負責將排放線路上的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全部斷電,並負責局部通風機的操作;安監員負責排放瓦斯的監督。
(3)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按一般規定進行排放;
(4)停風時間在30min至8小時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0%、不超過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調度指揮部,由值班長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5)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或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管理部製定專門措施,由礦山救護隊協助進行排放。排放時,與排放作業的無關人員必須撤出到安全地點。
(三)排放已封閉的區域及巷道或連通采空區、老空區、小窯區、火區巷道瓦斯
1、各職能部室必須了解掌握排放巷道及區域的通風、瓦斯、頂板、水文、地質、支護等情況及與排放巷道相連通的生產係統、巷道的施工狀況。
2、根據礦井生產組織確定需恢複正常通風的時間,確保排放期間安全。
3、有關部門製定專項安全措施,做好材料、裝備、人員等準備工作,有條件的地點實施抽采係統預抽,減少排放瓦斯量。
4、通風管理部要嚴格按措施組織排放。啟封封閉必須采用專用工具,不得一次性全斷麵打開造成瓦斯大量湧出。
(四)檢修抽放係統及其停運引起的瓦斯排放
1、檢修抽采係統,瓦斯抽采隊必須對抽采係統內積存的瓦斯進行排空處理,隨時監護檢查抽采管路內、處瓦斯濃度處於安全狀態。
2、因瓦斯抽采係統停運造成礦井或區域性瓦斯積聚的,按預定實施方案或應急預案組織排放。
(五)地麵煤矸倉或儲煤場瓦斯排放
礦井地麵煤矸倉或儲煤場瓦斯排放可利用自然通風、壓風及抽排法處理,井下煤倉的瓦斯排放按局部通風巷道排放要求執行。
(六)其他地點排放瓦斯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員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
第十四條 排放瓦斯時,安全監察部必須派人現場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若發現違章排放或發現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責令停止排放瓦斯工作。
第十五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有計劃排放瓦斯前,通風管理部要提前組織召開協調會。排放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向安監、通風和調度等部門彙報。
(二)排放瓦斯過程中,必須在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懸掛便攜儀,不間斷的檢測混合後的瓦斯濃度,及時調節供風量的大小,保證混合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回采工作麵進風巷開口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三)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瓦斯檢查人員要對影響區域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方恢複工作。
(四)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做好記錄備查。
(五)必須保證排放瓦斯期間的通訊通暢和信息得到及時傳達。
(六)礦山救護隊根據規定實施或協助瓦斯排放工作。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六條 排放瓦斯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和相關方案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十七條 排放瓦斯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排放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十八條 排放瓦斯未按規定作記錄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十九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
井下爆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井下爆破作業的管理,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
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井下所有涉及爆破作業的地點和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物資供應部負責井下爆炸材料庫火工品的發放、回收和管理。
第四條 炮檢隊負責井下爆破工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爆破器材要按“一通三防”產品規定程序進行采購。發爆器由通風管理部統一管理、統一發放,機電管理部定期檢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檢測。
第六條 通風管理部必須每半年對爆破工人員情況進行核定,彙總後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 井下所有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進行。爆破工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具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並經過專門培訓,熟悉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考試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擔任放炮工作。
第八條 對使用爆破工的管理規定
需使用爆破工的單位至少提前一個班提出書麵申請給炮檢隊,並注明使用爆破工的地點和班次,炮檢隊根據申請安排爆破工。
第九條 爆破工領退火藥的管理規定
(一)爆破工必須親自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火藥、電雷管,不得轉借,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領。領火藥、電雷管時,應根據當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領退記錄本”、“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到爆炸材料庫領取,並辦理四聯單手續。
(二)火工品發放人員負責把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爆破材料(編號清楚的電雷管)發給爆破工,並詳細登記清楚。電雷管(含炮工當班未使用完又退回的電雷管)發放給爆破工前,發放單位必須責成專人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否則,追究發放單位領導的責任,並處於相應的罰款。
(三)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帶、亂扔、亂放、亂丟,不得私自帶上井,不得在工作麵存放,必須當班領用,使用不完的當班必須辦理退庫手續。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四)爆破工向工作地點人工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沿規定路線、按規定時間行走,中途不得隨意停留。
(五)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一年備查。
(六)物質供應部負責配備合格的、防靜電、抗衝擊的火藥箱(雷管箱)火藥箱(雷管箱)必須用絕緣體支墊碼放於工作麵爆破警戒線以外,碼放處支護良好,無滴水、漏煤矸,周圍5m內無電氣設備。
第十條 作業地點爆破的管理規定
(一)井下爆破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破材料,不同廠家生產或不同品種的爆破材料,不得摻混使用。
(二)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放在火藥箱、雷管箱內,並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火藥箱、雷管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火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三)爆破作業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17條規定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瓦斯湧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麵,要嚴格控製裝藥的數量。每班采掘工作麵實際消耗的爆破材料量,要由當班班長(或跟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的爆破材料要在當班退回爆破材料庫,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並在班後經炮檢隊值班幹部簽字備查。
(四)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26條規定進行。按規定抽取的單個雷管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五)爆破前,裝藥、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六)爆破作業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檢查瓦斯。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瓦斯濃度小於1%和局部瓦斯無積聚超限時,方可打眼裝藥和爆破。 每次爆破必須將瓦斯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由班長(或跟班幹部)核實簽字後,才準進行裝藥爆破工作。
爆破作業地點存在有《煤礦安全規程》第331條規定之一的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七)施工單位必須加強風筒管理,並根據掘進進度及時延伸風筒,保證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距離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超過規定時,嚴禁爆破。
(八)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和爆破換牌製度。“三人聯鎖”必須由爆破工、瓦檢員和班長三人聯鎖。
(九)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爆破工領取發爆器後,必須隨身攜帶或鎖入專用的火藥箱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十)爆破前,必須加強對瓦斯探頭、設備、管線等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同時嚴格執行爆破停電製度。回采工作麵裝藥爆破前,必須停工作麵及回風巷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掘進工作麵裝藥爆破前必須切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十一)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警戒,未接到班組長的命令,不得撤除警戒。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規程措施中具體規定。
(十二)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降塵措施,同時嚴格執行爆破前、後灑水降塵製度,無水不準爆破。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
(十三)嚴禁放明炮、糊炮或利用殘眼裝藥爆破。檢查或處理拒爆、殘爆時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爆破後發現的未爆雷管、炸藥,必須由爆破工統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十一條 其它管理規定
(一)正副巷同時掘進(或雙巷掘進)的工作麵,正巷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爆破,正巷可不撤人。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條巷道爆破作業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二)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隻準使用剛性被筒炸藥,且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30條規定。
(三)堅持一個爆破工隻配一部發爆器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多頭爆破以及多台發爆器爆破。 掘進工作麵必須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裝藥分次起爆。
(四)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從貫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掘進工作麵每次裝藥前,都必須檢查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五)本規定未涉及部分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申請使用爆破工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三條 未按規定領退火工品的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 四聯單填寫數量不正確的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 井下放明炮、糊炮或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的的責任人,按“三違”進行論處。
第十六條 放炮安全距離不夠或未按規定設置警戒的責任人,按“三違”進行論處。
第十七條 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品丟失的責任人,由公安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炮工的而當班不進行爆破作業的單位,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並株連責任單位值班幹部200元。
第十九條 爆破作業地點無水炮泥、專用炮棍、水針、爆破麻繩等專用爆破器材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條 爆破作業地點麻繩吊掛不規範(掛鉤每3米一個),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地點防塵設施不到位,爆破工有權拒絕爆破作業。
第二十二條 起爆後,炮煙未吹散,未經瓦檢工檢查瓦斯,擅自進入工作麵的責任人,每次處罰200元。
第二十三條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
井下燒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控製井下燒焊(指電焊、氣焊、噴燈、皮帶硫化)作業過程,加強燒焊工藝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及晉煤及安字【2012】第22號文《關於礦井燒焊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各部室對管轄範圍內的井下燒焊工作進行業務把關。
第三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井下燒焊全過程進行安全把關,同時負責聯係救護隊參與燒焊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對井下燒焊的通風業務把關。
第五條 施工單位對井下燒焊的現場措施執行進行把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燒焊管理要求
1、 井下嚴禁使用明火作業,嚴禁在井下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煤層中(包括采掘工作麵)、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采用電焊、氣焊和噴燈明火作業。
2、 確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根據燒焊項目,由礦井相關業務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編製審批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後,牽頭部室上報上一級管理機構,經上一級管理機構的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部門進行會審後,再由該管理機構的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後方可執行,並在對口業務部門進行備案。
(二)燒焊作業不得使用“通用”措施,每次燒焊作業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三)燒焊作業在操作過程中必須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加強燒焊作業過程管理,及時彙報燒焊作業情況,同時現場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救護隊員等至始至終在現場檢查與監督。
(四)現場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並在安全監察部進行確認。
(五)燒焊作業現場必須有一名燒焊申請單位的分管礦領導跟班,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麵指揮和協調。
(六)其他要求仍執行原《礦井燒焊管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技術01manbetx 》和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規定。
(七)地麵洗煤廠煤倉上下口、瓦斯抽放泵站的燒焊工作比照井下燒焊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3、進行燒焊工作前,通風調度必須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彙報(以傳真方式),並做好相關記錄備查。
第七條 井下燒焊措施審批程序
井下燒焊審批程序為:燒焊單位向歸口部室提交井下燒焊申請→相關部室審批燒焊申請→總工程師審批燒焊申請→燒焊單位編製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燒焊申請單位的歸口部室組織九大部室會審→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上報集團公司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處室會審→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簽字批準→燒焊單位編製燒焊報告書→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審批→現場進行燒焊作業
第八條 燒焊申請要求
(一)施工單位提出燒焊申請前由本單位正職簽字。
(二)相關部室對申請進行業務把關審核。
(三)燒焊申請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審批生效,煤倉附近燒焊時必須由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
(四)井下燒焊申請一式五份,審批合格後,機電管理部、調度指揮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燒焊單位各保留一份。
(五)燒焊申請寫明燒焊理由及方案,必要時附圖說明。
第九條 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燒焊申請批準後,燒焊單位編製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且在燒焊作業兩天前審批,措施必須一次一審,嚴禁一次審批多次使用。
(二)措施內容包括:(1)工程概況,包括燒焊地點、燒焊物件大小、現場具體情況;(2)實施時間;(3)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內容及集團公司、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詳細安全措施以及燒焊器材的運輸保管和點火工具的管理等內容;(4)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瓦斯泵站內進行燒焊時,措施中必須明確停止抽放係統運行和采取有效排空的措施;(5)煤倉上下口及倉內燒焊必須放空煤倉。
(三)措施會審人員為:九大部室的主任工程師、施工單位的主任工程師或主管技術員、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總工程師。
第十條 燒焊報告書
(一)燒焊申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後,燒焊單位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履行燒焊報告審批手續,經調度指揮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等業務部室值班幹部批準後,交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簽字批準。審批完畢後送交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及本單位各一份,進行貫徹學習並存檔。同時燒焊報告由調度指揮部在礦早會上進行通報。
(二)總經理授權可簽字人員為:總工程師、通風副總、生產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副總(機電、安全)。
(三)井下燒焊報告書不允許代簽,同時要標出審批日期,每次隻能批準一天(次)。
(四)燒焊報告(措施)必須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五)調度指揮部負責落實每天井下燒焊地點不準超過一處,地麵不準超過一處,每處燒焊報告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8小時。
第十一條 燒焊過程的監督控製
(一)井下燒焊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等有關規定。
(二)專職瓦檢員負責檢查現場瓦斯,專職安檢員負責監督措施的執行,救護隊員負責對突發事件的救援。未經安檢員、瓦檢員、救護隊員同意,不準燒焊。
(三)燒焊單位的幹部必須在現場跟班,協調落實措施執行情況。煤倉上下口、倉內、地麵瓦斯泵站等地點燒焊時,必須由燒焊單位的正職現場跟班。
(四)燒焊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五)燒焊工作按零星作業進行管理,相關人員要學習措施(必須有記錄可查)。燒焊時必須有燒焊申請單位的分管礦級領導現場跟班,並且指定安檢員、瓦檢員、救護隊員在場檢查和監督。
(六)燒焊工作地點及附近20m範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進行作業。
(七)燒焊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風流上風側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和消防灑水管路。
(八)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燒焊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九)燒焊工作完畢後,由工程負責人安排1—2個人在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十)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盤區中進行燒焊時,必須停止該盤區內的生產。
(十一)煤倉上下口(包括井上煤倉)、卸煤坑附近等地點如果必須進行燒焊時,必須將煤倉放空,燒焊現場周圍20m範圍內用水認真衝洗,專職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用加長管深入煤倉內及燒焊地點附近10m範圍內的所有空間檢查瓦斯,隻有在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燒焊。
(十二)皮帶巷、地麵皮帶走廊進行燒焊、皮帶硫化等作業時,皮帶上不得有存煤並停止運轉。
(十三)抽采管路、抽采設備燒焊前必須對管路、設備內的瓦斯進行排放且斷開,燒焊現場周圍20m範圍內及抽采管路、設備內瓦斯濃度小於0.5%時方可進行燒焊。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條 無措施無報告在現場進行實施燒焊作業的,一經發現,由安全監察部負責按照事故進行追查落實,對於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三條 措施和燒焊報告未執行審批程序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措施和燒焊報告必須提前一天送相關單位,否則一次罰款1000元。
第十四條 職能部室未履行職責,在措施審批、報告審批及現場作業時把關不嚴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監察部按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第十五條 燒焊報告未進行通報,造成主要領導不了解情況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十六條 安全監察部對為按規定程序和管理要求組織的燒焊工作進行事故追查,並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現場不按措施實施燒焊的,一次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者由安全監察部按事故進行追查。
井下攝影、攝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控製井下攝影、攝像,加強攝影、攝像過程的管理,根據《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135條、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及晉煤集通字〔2012〕249號《晉煤集團煤礦井下攝影 攝像管理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對井下攝影、攝像的業務牽頭。
第三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井下攝影、攝像作業過程進行安全把關,負責落實“攝像器材入井檢查證明”、“井下攝像安全技術措施”和拍攝人員入井“安全資格證”。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對井下攝影、攝像的器材把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井下攝影、攝像要求
1、本規定中防爆攝影、攝像器材及其照明裝置(以下簡稱“攝像器材”)是指符合GB3836.1-2000標準生產的專供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爆攝影、攝像器材。
2、每次攝像器材入井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範圍、行走路線,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九大部室進行會審,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
3、礦井要嚴格控製攝像器材入井管理,入井的攝像器材必須有防爆合格證,每次入井前必須經礦機電部門對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以及其防爆性能進行檢查,非防爆的和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攝像器材嚴禁入井。井口工作人員要檢查機電部門出具的“攝像器材入井檢查證明”、“井下攝像安全措施”、和拍攝人員入井“安全資格證”後,方可允許拍攝人員入井。
4、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嚴禁進入采掘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進行拍攝,瓦斯礦井嚴禁進入采掘工作麵及其回風巷進行拍攝,嚴禁進入采(盤)區以上回風巷內拍攝。拍攝人員隻可在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拍攝,否則按違章論處。
5、拍攝過程中,由瓦檢員、安檢人員全程監護,瓦檢員隨時檢查拍攝地點的瓦斯濃度,當拍攝地點20m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0.5%時,嚴禁進行拍攝工作。安監人員要隨時檢查拍攝地點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時,立即停止拍攝。拍攝人員要聽從瓦檢員、安監人員的指揮。
6、攝像器材必須指定專人使用、管理,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
7、拍攝人員必須進行井下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後,經安全監察部確認把關,方可入井。非本公司拍攝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本公司所屬煤礦井下拍攝。
第六條 井下攝影、攝像措施審批程序
井下攝影、攝像審批程序為:攝影、攝像單位向通風管理部提交井下攝影、攝像申請→通風管理部審批攝影、攝像申請→總工程師審批攝影、攝像申請→攝影、攝像單位編製攝影、攝像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通風管理部組織九大部室會審→礦總工程師批準→上報集團公司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處室會審→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簽字批準→攝影、攝像單位編製攝影、攝像報告書→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審批→現場進行攝影、攝像作業
第七條 攝影、攝像申請要求
(一)攝影、攝像單位所提申請必須由本單位正職簽字。
(二)通風管理部申請進行業務把關審核。
(三)攝影、攝像申請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審批生效。
(四)井下攝影、攝像申請一式五份。審批合格後,機電管理部、調度指揮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攝影攝像單位各保留一份。
(五)攝影、攝像申請寫明攝影、攝像理由及方案。
第八條 攝影、攝像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攝影、攝像申請批準後,攝影、攝像單位編製攝影、攝像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且在攝影、攝像作業前兩天審批。
(二)措施內容包括:(1)工程概況,包括攝影、攝像地點、攝影、攝像物件大小、現場具體情況;(2)實施時間;(3)符合《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135條內容及集團公司、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詳細安全措施以及攝影、攝像器材的運輸保管等內容;(4)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三)措施會審人員為:九大部室的主任工程師、施工單位的主任工程師或主管技術員、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總工程師。
第九條 攝影、攝像報告書
(一)攝影、攝像申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後,攝影、攝像單位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履行攝影、攝像報告審批手續,經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等業務部室值班幹部批準後,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審批完畢後送交通風管理部、機電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及本單位各一份貫徹學習並存檔,同時攝影、攝像報告由調度指揮部在礦早會上進行通報。
(二)井下攝影、攝像報告書不允許代簽,同時要標出審批日期。
(三)攝影、攝像報告(措施)必須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十條 攝影、攝像過程的監督控製
(一)井下攝影、攝像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135條關規定及編製的《井下攝影、攝像安全技術措施》。
(二)專職瓦檢員負責檢查現場瓦斯,專職安檢員負責監督措施的執行。未經安檢員與瓦檢員同意,不準攝影、攝像。
(三)攝影、攝像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攝影、攝像工作地點及附近20m範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條 無措施無報告在現場進行實施攝影、攝像作業的,一經發現,由安全監察部負責按照事故進行追查落實,對於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二條 措施和攝影、攝像報告未執行審批程序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措施和攝影、攝像報告必須提前一天送相關單位,否則一次罰款1000元。
第十三條 職能部室未履行職責,在措施審批、報告審批及現場作業時把關不嚴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監察部按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 攝影、攝像報告未進行通報,造成主要領導不了解情況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十五條 安全監察部對為按規定程序和管理要求組織的攝影、攝像工作進行事故追查,並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現場不按措施實施攝影、攝像的,一次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者由安全監察部按事故進行追查。
井下高冒區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井下高冒區瓦斯管理,結合趙莊煤業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井下所有高冒區。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炮檢隊負責井下高冒區瓦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井下高冒區是指巷道頂板上煤體自由冒落下高度大於6米以上,長度小於1.5米的空洞區。
第五條 高冒區必須由生產部門及時安排進行封閉,否則需設置瓦斯檢查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第六條 通風部各級管理幹部下井要對高冒區重點檢查,發現瓦斯積聚必須及時彙報、采取措施處理,防止事故發生。
通風調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通風調度的監督職能,結合趙莊煤業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礦井各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通風調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通風調度作為礦井“一通三防”協調指揮中心,負責“一通三防”信息的收集、記錄和傳遞工作,保證各類信息及時上傳下達。
第五條 通風調度負責對井下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井上下抽采係統運行狀況和井下現場瓦斯管理、防突措施執行、通風設施修建等“一通三防”方麵工作的日常調度。
第六條 各相關單位在井下生產施工過程中,涉及影響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抽采係統正常運行和通風設施完好的,必須提前一天在調度會上提出書麵報告,經批準後送通風調度台。
第七條 各相關單位在出現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抽采係統和井下現場瓦斯管理、通風設施管理等“一通三防”方麵事故後,要主動向通風調度彙報,並說明原因。當班值日調度員要詳細記錄清楚,且及時向相關領導彙報。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條 通風調度台必須至少配備一部程控電話,有來電顯示、查詢、記憶;設置通風安全監控係統顯示終端,要具有聲光報警、查詢功能;配備傳真機,接收和傳送調度信息。
第九條 通風調度員應有不少於一年的通風部門工作經驗,不少於一個月的“一通三防”知識培訓,每半年進行一次業務知識考試。
調度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心,加強學習,努力工作,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嚴格履行調度職能,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條 通風調度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現場,掌握礦井井下“一通三防”動態,熟知井下通風係統、抽采係統、通風安全監控係統、防塵係統運行狀況。
第十一條 通風調度工作職責
(一)通風調度必須堅守崗位,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隨時掌握生產作業動態,不得遲到、早退和班中脫崗。
(二)通風調度和調度指揮部要及時溝通,彙報數據及內容要準確、真實、一致。
(三)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交接清當班重點事項和遺留問題,且在工作中認真落實,並將結果彙報通風管理部和其它相關隊值班幹部及其它相關人員。
(四)通風調度員要認真填寫通風調度記錄、報表等當班各類相關記錄,並做到逐級審批,記錄、報表要真實,條理清楚,字跡工整,並及時上報各種報表和記錄等資料。
(五)對接到和收集的上級通報、傳真電文等以及其他部門的信息,要及時轉交通風管理部部長、值班幹部和有關人員,保證及時上傳下達,不得造成工作延誤。
(六)對現場出現的有關“一通三防”方麵的問題,影響上述幾大係統運行的事故,要責令現場人員臨時處理,遏製事故擴大,同時彙報請示上級領導,且認真按上級要求安排隊伍做出最終處理。
(七)嚴格執行有關“一通三防”管理的措施、規定和製度,對井下現場履行監督權力。
第十二條 通風調度彙報要執行下列規定
(一)上崗後,及時了解“一通三防”作業情況、當日當班“一通三防”重點工程進展情況,認真接收現場班中、班後彙報。
(二)每天早7∶00前,將前一天“生產係統”相關數據上傳完畢。
(三)及時彙報“一通三防”重大事宜
1、發生事故立即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和晉煤集團通風調度彙報。事故一時難以查清的,也必須先概括彙報,隨後及時補充彙報未盡事宜。
2、凡發生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通風安全監控係統故障、瓦斯抽采係統故障等情況,要立即彙報請示通風管理部值班幹部,協助值班幹部積極指揮進行處理。
3、對調整通風係統、巷道貫通、排放瓦斯、停電停風等有計劃項目的完成情況,要按規定彙報晉煤集團通風調度。
4、井下作業地點發現通風瓦斯異常、通風設施出現損壞、失效等情況時,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及時將現場彙報的各類“一通三防”事故、隱患和問題向通風管理部值班幹部和通風管理部部長彙報請示後,並根據指令安排現場進行處理。對“一通三防”事故的處理結果要調度指揮部彙報。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條 未按規定將影響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抽采係統正常運行的報告送通風調度台的責任單位,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十四條 瓦斯管理、抽放管理、防突指標管理、通風設施修建、防塵設施安裝等不能正常彙報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五條 各相關單位在出現通風係統、防塵係統、監測監控係統、抽放係統和瓦斯現場管理事故及其它異常情況後,未向通風調度彙報的,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六條 各單位未認真執行“一通三防”管理的措施、規定和製度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七條 在出現事故後,不按通風調度指揮對現場進行控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2000元。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加強“一通三防”技術管理,根據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要求,結合趙莊煤業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趙莊煤業涉及“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的各相關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的總體規劃、設計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培訓中心、通風管理部負責對“一通三防”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通風管理部要建立健全以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集團公司及趙莊煤業有關“一通三防”技術方針、政策為指導的“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範。
第六條 通風管理部應推廣使用“一通三防”新裝備、新材料或因采掘方式變化、“一通三防”災害升級,“一通三防”工藝需要改進時,需及時建立與之配套的新的工藝技術標準。
第七條 要定期進行礦井“一通三防”規劃,超前進行礦井通風與抽采能力銜接建設。並按照現有的瓦斯治理技術水平和設備能力,留足時間和空間,超前抽采瓦斯,科學合理地確定礦井生產規模,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預防煤與瓦斯突出和重大瓦斯事故的發生,實現礦井本質安全型生產。
第八條 對巷道貫通、係統調整、反風演習、阻力測定,瓦斯排放、預防突出、瓦斯鑒定,火區啟封,備用主扇、備用抽采泵、備用監測主機係統改造檢修等“一通三防”工程,必須成立以趙莊煤業總工程師為具體負責人的領導協調指揮小組,加強現場的協調指揮。
第九條 各類“一通三防”設計和技術資料必須按規定及時進行編製和審批,需要上報審批和備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並及時進行歸檔保存,各類“一通三防”技術資料填寫內容要真實、齊全、準確、清楚。
第十條 企業管理部、通風管理部應積極組織進行“一通三防”技術改造、革新和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的研究、試驗、推廣和應用,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一通三防”資料管理製度
第一條 “一通三防”資料包括:各類“一通三防”文件、規章、措施、計劃、圖紙、報告、報表、記錄、台帳、牌板、卡片等(包括書麵和電子資料)必須嚴格按程序進行編製和審批,需要上報審批和備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二條 各類“一通三防”文件、規章、措施、計劃、圖紙、報告、報表(旬、月、季、年)、記錄、台帳、牌板、卡片等技術資料必須按規定及時進行填繪、更新、完善、歸檔保存或注銷,填寫內容真實、齊全、準確、清楚。
第三條 必須嚴格按程序進行編製和審批資料,需要上報審批和備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四條 “一通三防”資料由專人管理,設立專門的資料櫃,分類將資料裝入統一規格的檔案盒中,標清資料名稱,排列整齊,編號準確;
第五條 建立“一通三防”資料台帳,登記清各類圖紙、文件等相關資料,並做好記錄。
第六條 建立資料收發、借閱登記本,記錄清收發和借閱時間、人員、歸還時間。
第七條 “一通三防”技術資料要長期保存。存檔的資料必須有書麵和電子版及備份。
第八條 嚴格遵守保密製度,嚴禁將“一通三防”資料借閱他人,查閱“一通三防”資料(包括書麵和計算機內資料),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同意。
第九條 “一通三防”資料要做好防黴、防蟲、防火、防盜等工作,確保檔案齊全。
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結合煤業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所涉及的各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條 各采掘區隊負責本生產區域範圍內的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分管通風的副隊長具體負責本單位的通風隱患排查。
第五條 各輔助區隊按照礦井井下文明生產區域劃分,負責本單位管轄區域範圍內的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管好、使用好本管轄區域範圍內各類通風設施、防塵設施及局部通風設施等。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礦井日常的通風質量標準化檢查標準按照《晉城煤業集團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專業技術管理規範》中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通風管理部每月至少組織三次通風標準化小分隊檢查活動,每月組織一次礦井通風標準化定級檢查活動。
第八條 礦井月度通風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
(一)各相關單位月度通風質量標準化考核分= 日常檢查考核得分(占30%)+ 通風督察考核(占10%)+ 通風瓦斯事故考核 (占40%)+綜合管理考核(占20%)。
(二)考核項目
1、日常檢查考核
通風管理部每月對全礦采掘區隊及輔助區隊進行三次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月末全礦標準化檢查納入下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當月根據情況對相關隊組進行督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辦法》中的標準進行扣分,通風設施類和局部通風類折合扣分類問題按1分/處進行考核。各次檢查扣分平均後進行考核。
2、通風督察考核
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督察隊檢查出的現場問題參考《辦法》中標準加倍扣分在月底直接帶入本單位進行考核。
3、通風瓦斯事故考核
采掘工作麵每月發生的瓦斯超限,內斷的一次扣5分、外斷的一次扣20分,探頭誤值,一次扣5分、監測不通訊,一次扣5分、無計劃停風,一次扣20分、設施損壞、影響通風係統運行等事故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10-40分/次。
4、綜合管理考核
礦井采掘麵通風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未按措施嚴格執行、拒絕或推諉相關“一通三防”工程,影響井下正常通風或導致通風事故的,未嚴格落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範》中相關規定的,將根據具體情況扣除責任單位通風考核分5-20分/次。
第九條 當月發生瓦斯超限斷電事故的責任單位為當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最差單位,事故單位超過兩個時,對考核得分最低者進行上報考核。當月無瓦斯超限斷電事故時,最後考核得分最低單位為當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最差單位。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條 通風部門日常檢查發現的通風標準化問題根據具體情況按《辦法》中扣分標準100元/分進行處罰。標準參考原則“先行業標準後企業標準”,《辦法》中未明確扣分標準的不合格項目,參考《辦法》中相關標準進行扣分並處罰。
第十一條 通風部門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拒絕配合現場檢查人員整改處理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500元。三定問題預期未處理的或擴大影響範圍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500-1000元。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季度標準化檢查、“一通三防”督察隊檢查或集團公司及以上單位檢查中發現的現場問題,通風管理部根據《辦法》中扣分標準按2000元/分予對相關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礦井采掘頭麵發生的損壞通風設施、無計劃停風等事故,通風部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1000-5000元/起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礦井采掘麵通風瓦斯治理措施未嚴格執行、拒絕或推諉相關“一通三防”工作安排,未嚴格落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專業技術管理規範》相關規定影響礦井通風係統運行或導致發生通風其他隱患的,通風管理部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500-3000元/次的處罰。
第十五條 礦井當月通風質量標準化最差的隊組,管理人員要承擔扣款30%;對當月通風質量標準化最優隊組進行獎勵。
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礦工在礦井發生事故時安全避災,嚴格自救器的配備、使用、維修、培訓等日常管理,用好、管好自救器,保證職工在礦井事故中安全避災。根據晉煤集通字〔2006〕345號文《關於下發《晉城煤業集團自救器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公司總工負責,並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管理。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是自救器的業務管理部室,負責自救器有關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在用自救器檢查、維護工作以及自救器季度氣密性檢測工作;負責製訂自救器的更新計劃;負責自救器的保管、配備工作。
第四條 物資供應部負責按自救器的更新計劃選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格自救器。
第五條 井下職工對自救器進行妥善保管,人人愛護自救器,按規定使用,通風管理部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第六條 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負責新入井職工自救器基本知識教育與使用訓練。
第七條 地麵運行工區負責自救器的日常管理,負責在用自救器的收發、檢查、保管工作。
第三章 自救器配備原則
第八條 井下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化學氧自救器。
第九條 礦井自救器配備數量按滿足下井人員使用配備,每年四季度對我公司正常出勤入井人數進行統計,按下井人數的110%配備,並根據礦井的災害程度保持8%的備用量。
第四章 自救器采購
第十條 自救器管理人員每年12月底以前以滿足井下人員配備使用為原則,根據在用自救器的使用狀況,編製本年度自救器更新計劃。更新計劃中要注明本年度逐月到期自救器的台數,需要新自救器的台數,經公司總工審核批準,並填寫”一通三防”產品跟蹤卡,按”一通三防”產品采購程序采購。
第十一條 自救器到公司後,通風管理部必須在一個月內配合物資供應部對自救器進行驗收。驗收采取抽查方式,抽查率不低於5%,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不得使用,及時與廠家聯係解決。新購進的自救器到礦日期與製造日期相隔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第十二條 自救器必須選用國家煤炭管理局定點廠生產的, 並經國家煤礦防爆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國家煤炭管理局長沙安全儀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合格的自救器,否則由物資供應部退回。
第五章 使用自救器培訓
第十三條 職工教育培訓中心牽頭組織,通風管理部配合至少每年一次對下井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培訓。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達到30秒內完成佩戴自救器的熟練程度。
第十四條 職教中心應建立自救器培訓檔案,凡接受過自救器培訓,並能熟練佩戴自救器的職工要本人簽字存檔,防止自救器培訓流於形式。
第六章 自救器保管
第十五條 自救器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室溫在0-45℃範圍內,通風良好,礦燈完好,無失爆、無漏液。
第十六條 地麵運行工區對所有自救器要集中上架管理,並實現專人專號。未按規定配帶自救器和上井後未上架的,每次處罰50元。不上架私自轉借他人使用自救器者,一次扣50元。
第十七條 自救器使用應建立管理台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使用日期、使用人、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人、檢查結果等,對於報廢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
第十八條 自救器維修室應配備氣密檢查儀,自救器專管人員每季度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氣密檢查,每天對自救器進行外觀檢查,對損壞的自救器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章 自救器使用
第十九條 自救器的使用是在礦井發生災變時供井下人員逃生用,下井人員每次入井必須攜帶自救器。未戴著每次扣款500元。
第二十條 使用人必須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的類型、結構、原理、用途及適用條件,並要熟練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井下抽查不會使用自救器的,每次處罰200元,該職工必須停工學習自救器使用的有關知識,並經培訓中心、人力資源部考核合格後方可複工,學習期間不得記井下工。
第二十一條 使用人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嚴禁敲、打、撞擊自救器,避免自救器與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損壞,嚴禁亂扔亂放。
第二十二條 嚴禁隨意開啟自救器搬手和封條帶,不準坐壓自救器和用自救器做其它工具。故意損壞或丟失自救器的,要照價賠償。
第二十三條 當發現火災或瓦斯、煤塵爆炸征兆時,必須打開自救器並佩帶好,勻速行走,禁止奔跑,嚴禁因不舒服中途脫掉自救器。如井下發生災害預兆或特殊情況時,對開啟自救器者不得進行任何處罰。
第二十四條 每次領取和交還自救器,使用人員必須對儀器外觀進行檢查,發現儀器損壞、封條開或過期失效時應進行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嚴禁下井。維護人員要加強對自救器的日常檢查,發現有問題的自救器及時進行修複,不能修複或過期自救器必須作報廢處理。
第八章 自救器檢驗
第二十五條 礦井要建立自救器檢驗室,並設專人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室應配備氣密性檢查儀。
第二十六條 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日常檢查和維護。隔離式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氣密檢查,氣密檢查要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壓力下降值不大於300Pa為合格。
第九章 自救器報廢
第二十七條 凡屬於下列情況的自救器應按報廢程序進行報廢
(一)自救器使用超過3年,庫存超過5年必須報廢。
(二)凡開啟過的化學氧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必須報廢。
(三)外殼磨損嚴重不能再使用且無法修複的自救器和氣密性檢查中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須報廢。
(四)對名牌不清晰,不能確定出廠日期的必須報廢。
第十章 注意事項
第二十八條 報廢的自救器應在地麵浸水銷毀。
第二十九條 對封印條已打開,但未開啟封口帶的自救器應進行氣密性檢查,檢查合格時應重加封印條繼續使用,否則必須報廢。
“一通三防”產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一通三防”產品的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進一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依據《晉城煤業集團“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涉及到我公司的各類“一通三防”產品。“一通三防”產品範圍包括:
(一)裝備方麵:各類風機、風門閉鎖、抽放鑽機、瓦斯抽放泵、各類噴霧降塵裝置、打鑽注水設備等。
(二)儀器儀表方麵:通風、瓦斯、粉塵、防突參數各種測定儀器儀表、監測裝置及其檢定裝置等。
(三)其它:風筒、隔抑爆設施等壓風自救裝置、抽放管路、瓦斯抽放係統附件、自救器、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一通三防”產品的審批、上報及“一通三防”產品使用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所分管“一通三防”產品的計劃收集、審核、上報及使用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 信息管理部、機電管理部、地麵運行工區負責所管轄範圍內“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物資供應部負責按規定程序進行采購“一通三防”產品。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條 “一通三防”產品的技術要求
“一通三防”產品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有關標準,對暫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要符合晉城煤業集團企業標準。“一通三防”產品要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證件(包括:安全標誌準用證、防爆合格證、檢驗報告、計量檢驗合格證、“MA”標誌準用證等)。
第八條 “一通三防”產品配備程序
(一)計劃管理:“一通三防”產品購置實行計劃管理,每年年底前各相關單位根據礦計劃財務部的統一安排,將下一年度的購置計劃報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彙總後經分管領導簽字報送公司、集團公司審批;各單位在報計劃時要認真核實,如實填報。對於特殊情況,沒有及時上報計劃的,需提出書麵申請補辦計劃。
(二)審批程序:各相關單位按照計劃要求填寫“一通三防”產品跟蹤卡,逐級審批,跟蹤卡項目要填全,不能出現空格,要寫清使用單位、產品名稱、型號、主要用途、性能簡介。跟蹤卡經通風管理部部長、公司總工簽字後,由通風管理部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不進行審批程序,自行購買“一通三防”產品的除扣封產品外並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三)購買程序:“一通三防”產品計劃按照上述程序審核批準,經通風管理部確認後報礦物資供應部、機電管理部進行購買,無資金來源的要首先報公司計劃財務部,由計劃財務部審批下達資金計劃後,由物資供應部、機電管理部進行采購。各級人員把關不嚴,購買偽劣產品和國家公布不合格產品的,對當事人給予500元罰款,對因使用不合格產品釀成事故的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四)驗貨程序:“一通三防”專控產品到貨後由物資供應部(機電管理部)牽頭,通風、企管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開箱驗收聯合簽字認可。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相關證件、資質、使用手冊(說明)和技術資料必須齊全,標識要清晰。
2、設備外觀完好無損,開機試驗示值準確無誤,誤差在允許範圍內。
3、生產廠家必須提供出廠檢驗合格證,計量器具必須有計量檢定證書。
(五)支領程序:“一通三防”產品到礦後,相關單位填寫料單,先經通風管理部審批後,再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支領。
(六)使用:“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必須製定和建立相應的專控產品管理製度、台帳及相關記錄,按規定、要求及時上報報表。虛報數據的給予責任人100元/次。無製度台帳、記錄否則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第九條 “一通三防”產品的報廢
凡是屬於下列情況的產品要按照設備報廢程序進行報廢:
(一)設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技術落後、設備老化、精度低、誤差大,不能修複的應報廢。
(二)嚴重失爆或使用超過年限的老、舊設備應報廢。
(三)經計量部門檢定不符合計量標準不能修複的產品應報廢。
(四)報廢程序:“一通三防”產品的報廢執行公司相關規定。
“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未按報廢程序私自報廢專控產品的,視情節嚴重處以單位500元/次。
第十條 “一通三防”產品管理要求
(一)通風管理部要不定期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產品進行檢查,對未按上述規定程序進行采購的“一通三防”產品要進行查扣,對使用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產品的采掘工作麵要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規定追究其采購單位及人員的責任。杜絕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產品入井使用。
(二)“一通三防”產品的配備必須符合規定,計量器具按規定時間送檢。
(三)“一通三防”產品的試用和調研:新型小型便攜儀器儀表應由廠商免費提供1-3台樣機經通風處指定礦井進行不少於一個月的試用,試用後由礦井提交試用報告,試用合格後才可進入審批采購程序;新型“一通三防”裝備由相關部門到生產廠家和已用該產品的用戶調研,根據試用、調研情況確定型號;對礦井長期使用性能可靠的定型產品,可免去試用、調研程序。對現已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要及時或限期更換,並不得再次購買。對出具假的調研報告、試驗報告的給予責任者處以500元罰款。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進一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依據《晉城煤業集團“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涉及到全礦的各類“一通三防”儀器、儀表。“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範圍包括:
(一)通風、瓦斯、粉塵、防突參數各種測定儀器儀表。
(二)自救器、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審批、上報及“一通三防”儀器、儀表使用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四條 通風管理部儀器室負責所管轄範圍內“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物資供應部負責按規定程序進行采購“一通三防”產品。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技術要求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有關標準,對暫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要符合晉城煤業集團企業標準。“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要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證件(包括:安全標誌準用證、防爆合格證、檢驗報告、計量檢驗合格證、“MA”標誌準用證等)。
第七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配備程序
(一)計劃管理:“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購置實行計劃管理,每年12月底前儀器室將下一年度的購置計劃報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彙總後報送公司領導、集團公司審批;在報計劃時要認真核實,如實填報。對於特殊情況,沒有及時上報計劃的,需提出書麵申請補辦計劃。
(二)審批程序:按照計劃要求填寫“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跟蹤卡,逐級審批,跟蹤卡項目要填全,不能出現空格,要寫清使用單位、產品名稱、型號、主要用途、性能簡介。跟蹤卡經通風管理部部長、公司領導簽字後,由通風管理部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
(三)購買程序:“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計劃按照上述程序審核批準,經通風管理部確認後報物資供應部進行購買,無資金來源的要首先報計劃財務部下達資金計劃後,由物資供應部進行采購。
(四)驗貨程序:“一通三防”儀器、儀表到貨後由物資供應部牽頭,機電、通風、計量等部門配合,進行開箱驗收聯合簽字認可。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相關證件、資質、使用手冊(說明)和技術資料必須齊全,標識要清晰。
2、設備外觀完好無損,開機試驗示值準確無誤,誤差在允許範圍內。
3、生產廠家必須提供由晉煤集團計量處出具的檢驗合格證(集團公司負責檢定的計量器具)。
第八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報廢
凡是屬於下列情況的產品要按照設備報廢程序進行報廢:
(一)設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技術落後、設備老化、精度低、誤差大,不能修複的應報廢。
(二)嚴重失爆或使用超過年限的老、舊設備應報廢。
(三)經計量部門檢定不符合計量標準不能修複的產品應報廢。
(四)報廢程序:“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報廢執行礦相關規定。
第九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要求
(一)通風管理部要不定期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儀器、儀表進行檢查,對未按上述規定程序進行采購的“一通三防”儀器、儀表要進行查扣,對使用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采掘工作麵要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規定追究其采購單位及人員的責任。杜絕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儀器、儀表入井使用。
(二)“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配備必須符合規定,計量器具按規定時間送檢。
(三)“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試用和調研:新型小型便攜儀器儀表應由廠商免費提供1-3台樣機經通風處指定礦井進行不少於一個月的試用,試用後由礦井提交試用報告,試用合格後才可進入審批采購程序;新型“一通三防”裝備由相關部門到生產廠家和已用該產品的用戶調研,根據試用、調研情況確定型號;對礦井長期使用性能可靠的定型產品,可免去試用、調研程序。對現已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要及時或限期更換,並不得再次購買。
(四)儀器室每年11月份前向通風管理部報送下一年度“一通三防”產品送檢計劃,由通風管理部彙總12月份以前向我公司計量辦公室報送,每次送檢的專控產品的數量不能超過備用量。
(五)儀器室負責每月20日前將“一通三防”儀器、儀表台帳(電子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報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每月及時彙總上報礦計量辦。
第十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要求
(一)“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配備
礦井根據井下安全生產實際需要配備充足的安全裝置種類和數量
1、礦井配足光學瓦斯檢定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甲烷氧氣兩用儀等儀器,並有不少於20%的備用量。
2、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以下簡稱便攜儀)〔含甲烷氧氣兩參數組合檢測報警儀(以下簡稱兩用儀)〕按照《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規定》裝備,同時應有10%的備用量。
3、光幹涉甲烷測定器(以下簡稱光學儀)的裝備按通風部門瓦檢員、測風員、測塵員、管理人員、其它部門需經常使用人員的在冊人數配備,並應有不少於10%的備用量。
4、自救器按礦井實際下井人數配備,並應有不少於10%的備用量。
5、礦井根據通風瓦斯管理需要配備一定量的通風阻力測定、通風瓦斯參數測定以及防治瓦斯、煤塵等所需的儀器儀表,並有一定量的備用。
(二)“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調校
1、便攜儀、兩用儀的維修、校正由維修工負責,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並做好記錄。
2、光學儀每7天換藥一次,每30天校正氣密性一次,並做好記錄。
3、自救器的調校按《自救器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4、風表:不靈敏,數字不準確,應及時送集團公司維修,校正後,方可使用。
5、光學儀檢定裝置、標準混合氣體附加裝置:應避免振動並做好日常的保養。
6、礦用通風參數檢測儀:由通風管理部統一管理,專人負責保養。
7、抽采管道參數測定儀由測定人員負責保管及保養,充電工作由測定人員按規定進行。
9、其它儀器儀表的調校按說明書的要求嚴格執行。
(三)“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計量檢驗
1、未經檢定的儀器儀表嚴禁下井使用。
2、光學儀、便攜儀、兩用儀、風表、礦用粉塵采樣器等國家強製檢定儀器儀表必須按周期強製送檢,所有模擬量傳感器也必須按檢定周期強製送檢,另外光學儀檢定裝置、便攜儀校正裝置、自救器氣密性檢查儀、天平、壓力計、流量計、溫度計等計量裝置也應按規定送檢。
3、部分安全裝置檢定內容檢定周期如下:
(1)光學儀: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周期為1年。
(2)便攜儀、兩用儀: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便攜儀檢定周期為1年,兩用儀檢定周期為1年。
(3)粉塵采樣器: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周期為1年。
(4)風表: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周期為半年。
(5)光學儀檢定裝置、標準混合氣體附加裝置: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光學儀檢定裝置檢定周期為2年,標準混合氣體附加裝置檢定周期為半年。
(6)礦用通風參數檢測儀:第一次使用前進行檢定,以後每1年檢定一次,需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進行檢定。
(7)抽采管道參數測定儀:應由具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定期檢定,周期為2年。
(8)儀器經過非正常振動、互換主要元件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隨時送檢。
(四)“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保管
1、安全儀器儀表必須集中管理和保養,礦井應建立便攜儀、光學儀、自救器的專用發放室、維修校正室和粉塵分析室。具體保管安全儀器儀表單位負責對保管安全儀器儀表製定相應的調校、計量檢驗、維修使用、保管、保養、維護等管理製度,建立安全設備儀器儀表台帳、建立相應的發放記錄、調校記錄、檢修記錄、送檢記錄、校正記錄等相關的記錄。
2、儀器的儲存保管,應放在通風幹燥無腐蝕源的室內倉庫,防止受潮腐蝕。避免與有害氣體接觸。
3、對於集中保管存在困難的儀器儀表,可由使用者負責保管、保養和日常維修。
(五)“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使用、維護和保養
1、便攜式報警儀、光學瓦檢儀、自救器的使用與維修執行崗位作業標準與操作規範的相關規定。
2、儀器儀表實行專人專號,必須執行“人、儀器、支領牌”三固定辦法。
儀器的發放必須執行三對號的原則,即:支領牌和儀器相對應、支領人與支領牌號相對應,嚴禁隨便借用。特殊情況應支領備用儀器,儀器嚴禁連班使用。
3、安全儀器儀表應持證領取,發放必須保證完好,不合格的儀器不準發放。
4、儀器儀表在使用過程中要加強保護,防止水滴濺入,避免經受猛烈撞擊和擠壓,不得隨意碰撞、損壞、調校、拆開、維修,儀器儀表發生故障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儀器儀表每次使用後要及時歸還,否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定處罰,丟失儀器,照價賠償。
5、便攜儀發放人員每班及時清理儀器隔爆罩的煤塵,下井前仔細檢查儀器的零點、報警點和電壓或電壓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儀器嚴禁發放使用。自救器發放工每班要對儀器進行外觀檢查,外表擦試幹淨,自救器避免摔壞、碰撞、不許當坐墊用、不得隨意開啟自救器的外殼、凡開啟過的自救器不管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對外殼嚴重受損,封條開啟,銘牌字跡不清的不準下井使用。
6、根據使用情況,對儀器儀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相關單位,不進行審批程序,自行購買“一通三防”產品的除扣封產品外並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把關不嚴,購買偽劣產品和國家公布不合格產品的,對當事人給予500元罰款,對因使用不合格產品釀成事故的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出具假的調研報告、試驗報告的給予責任者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儀器室未對專控產品按規定統一管理、檢驗、調校、維修的,對責任人處於50-100元/次。
第十五條 儀器室未製定和建立相應的專控產品管理製度、台帳及相關記錄的,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儀器室未按報廢程序私自報廢專控產品的,視情節嚴重處以單位500元/次。
第十七條 “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及時上報報表的、虛報數據的給予責任人100元/次。
分管通風幹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一通三防”工作責任,強化各單位的“一通三防”工作,進一步提高礦井“一通三防”管理水平,結合趙莊煤業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對各單位分管通風幹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分管通風幹部負責協助本單位行政正職搞好本單位“一通三防”的業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四條 配合行政正職組織開展本單位職工“一通三防”知識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通風安全意識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 建立完善本單位“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監督落實本單位工作區域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布置及完好情況。
第六條 配合通風管理部製定本單位的通風瓦斯治理措施,並負責落實通風瓦斯治理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七條 負責本單位“一通三防”隱患的排查落實。
第八條 每月對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開展情況及職工行為、發生事故、存在隱患等方麵進行書麵總結和評價,於下月5日前交通風管理部。
第九條 每月按時參加礦“一通三防”例會,落實例會布置任務。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條 未按時上交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總結的,每次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十一條 未對本單位責任範圍內的通風隱患進行及時整改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采空區鐵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井采空區的鐵器管理,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結合晉煤集團趙莊煤業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綜采工作麵的施工隊組根據自己的生產安排,及時將超前支護材料和監測電纜進行回收,嚴禁將超前支護材料、鐵器、電纜、馬立散桶和機電設備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
第三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督促隊組在綜采工作麵上隅角和下隅角的超前支護材料和馬立散桶要及時回收,嚴禁將其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督促隊組嚴禁把鐵器、電纜和機電設備等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
第五條 通風管理部炮檢隊每班的瓦檢工負責監督隊組,嚴禁將超前支護材料、鐵器、電纜、馬立散桶和機電設備等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
第六條 信息管理部負責督促隊組及時把監測電纜進行回收,嚴禁丟入采空區。
第三章 程序
綜采工作麵回采結束後,負責撤架的單位對進、回風係統巷道內的鐵器、機電設備和其他雜物進行回收,完畢後,相生產那術部提出申請,生產部組織相關部室進行驗收,合格後,通風部開始對采空區進行密閉。
第四章 考核與處罰
第七條 未按規定要求及時對超前支護材料、鐵器、電纜、馬立散桶和機電設備進行回收,嚴禁並將其從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丟入采空區,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元和責任人500元並且株連業務監管部門2000元。
第八條 如果現場有上隅角、下隅角和支架間向采空區丟棄鐵器等現象時,現場瓦檢工和安檢工上前製止不停勸阻時,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元、責任人3000元、當班班長1000元、當班跟班幹部1000元。
“一通三防”例會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落實“一通三防”工作責任,強化通風、瓦斯治理中的重點、難點工程實施,促進趙莊煤業“一通三防”工作的順利開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一通三防”例會的組織和有關信息的收集,並對會議內容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對每次例會都要做好記錄,重要會議內容要形成會議紀要下發各有關單位落實。作好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四條 會議時間和地點
每月組織召開一次趙莊煤業“一通三防”例會。具體時間和地點開會前通知。
第五條 參加人員
總經理、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
生產技術部、機電管理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地測測量部、信息管理部、運輸管理部分管領導、通風管理部正隊級以上幹部、各采掘隊組及輔助單位分管通風幹部為參加會議固定人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臨時增加人員另行通知。
第六條 會議內容
(一)通風管理部對上月“一通三防”工作進行全麵總結,分析上月工作存在的問題,對本月“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總體安排布置。落實上月通風例會布置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安全監察部通報上月“一通三防”事故。
(三)地質測量部通報本月瓦斯預測預報情況。
(四)有瓦斯超限斷電等“一通三防”事故的單位彙報事故原因及防範措施。
(五)貫徹集團公司“一通三防”例會精神。
(六)通風副總工程師協調、布置“一通三防”有關工作。
(七)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總體安排部署。
第七條 有關要求
(一)會議實行簽到製,指定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準時到會並本人簽到。
(二)會議實行請假製,不能按通知要求參加會議者,本人必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另派專人參加。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或雖請假但未另派專人參加者一律按無故不到對待。
(三)參加會議人員一律將手機、小靈通等通訊工具關閉或設置為振動。
(四)各單位要認真作好會議記錄,會後及時向本單位人員進行傳達、貫徹,落實好會議精神,並作好記錄。通風管理部要不定期的進行檢查。
第四章 考 核
第八條 參加會議人員每遲到一人次罰款100元,無故不到一人次罰款200元。會議期間手機響或其他破壞會場秩序的行為一人次罰款100元。
第九條 對未進行傳達、貫徹的,每次罰單位分管通風人員300元,記錄不認真的,每次罰單位通風分管通風人員200元。
第十條 未按規定完成會議決定的任務,根據情節輕重,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