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設施管理製度(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安全運行,保證井下各地點通風設施的完好可靠,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需要和設計要求及時安排相關隊組在井下指定位置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擋風牆、密閉、風窗等通風設施,保證通風係統穩定可靠。
第三條 通風防塵隊負責對除風橋外的所有通風設施的建築;生產技術部負責根據生產要求安排隊伍施工風橋;通風防塵隊負責井下所有通風設施的日常監督和維護,但當風橋出現重大隱患時,生產技術部負責根據通風管理部要求(業務單聯係)安排隊組對風橋進行維護。
第四條 炮檢隊負責通風設施前的瓦斯檢查。
第五條 各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通風設施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井下所有通風設施位置由通風管理部指定,相關單位按職責劃分負責建築和管理,設施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質量標準要求。
第七條 施工某些通風設施時,生產技術部首先要根據通風管理部要求(業務單聯係)安排隊組要對其前後各5米範圍內的巷道進行補強,確保巷道不變形。通風防塵隊必須製定施工通風設施通用(風橋除外)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按照通風設施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並做好施工記錄。
施工永久密閉時,必須有通風防塵隊幹部現場跟班監督工程質量。密閉巷道前,相關部門必須安排隊組將密閉區內的鐵器回收完畢。密閉區內回收完畢開始施工前必須由生產、機電、安監、調度、運輸、信息、通風等相關部門驗收後進行密閉。
臨時設施(包括風門、擋風牆、密閉、調風窗)應采用木板構築,魚鱗搭接,不得使用風筒布簾、廢皮帶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點需要風筒布簾、廢皮帶等臨時控製風流(不包括巷道頂幫處理積聚瓦斯)時應由通風部長批準,並有專人看管,以防風流紊亂。
(一)擋風牆和永久密閉前要設置柵欄、警標,懸掛說明牌板和檢查牌板,導電體不得進入柵欄內。說明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施工單位、施工地點、施工日期、建築材料、牆體厚度、施工負責人,檢查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瓦斯濃度、完好情況、檢查人。
(二)臨時密閉前要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板,檢查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瓦斯濃度、完好情況、檢查人。
(三)風門一組至少兩道,能自動關閉,要裝有閉鎖裝置,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通車和斜巷運輸的臨時風門有報警訊號,否則要裝有閉鎖裝置。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1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不應在傾斜運輸巷道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四)嚴禁進、回風巷平麵交叉,否則必須按標準構築風橋。當構築風橋處的斷麵不能滿足通風要求時,應采用挑頂方法施工。風橋應保持流線型,不得出現斷麵突然增大或縮小現象;風橋上下的斷麵積不得小於相應巷道斷麵積的4/5;風橋上下不準設置風門。
(五)調風窗的調節位置應設在牆體上方,調節板靈活可靠,並能調節;不得使用小風門作為調風窗,如牆體麵積不能滿足調風窗麵積時,應考慮采用挑頂或擴幫等措施增加牆體麵積。
第九條 通風設施的檢查
(一)各施工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工作區域範圍內的通風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通風防塵隊進行處理。
(二)通風防塵隊每周要對礦井密閉、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對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由通風調度反饋至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下三定表限期處理,處理結果由責任單位以書麵形式彙報通風管理部。
通風防塵隊每月要對礦井調節風窗、風門、風橋等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對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由通風調度反饋至通風管理管理部,通風管理部下三定表限期處理,處理結果由責任單位以書麵形式彙報通風管理部。
(三)炮檢隊必須把井下所有通風設施的完好檢查納入巡回檢查範圍,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通知通風防塵隊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由通風調度反饋至通風管理部,通風部下三定表限期處理,處理結果由責任單位以書麵形式彙報通風管理部。
(四)通風管理部負責每半年對井下風橋進行一次全麵普查,對發現的較大問題以書麵形式下給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必須及時安排隊伍進行處理。
第十條 對通風設施的管理要求
(一)井下所有通風設施按屬地進行管理,各施工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工作區域範圍內的通風設施進行管理。運輸隊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自動風門的設備維護、保養和日常使用管理。生產技術部負責風橋的修建和維修管理。
(二)通風防塵隊負責對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實行編號管理,同時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
(三)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愛護通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
(四)風門必須實現連鎖,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長時間打開一道風門(包括反向風門)。嚴禁損壞通風設施。 兩道風門之間巷道的配風量要保證瓦斯濃度不超限。
(五)臨時設施的使用期限從施工驗收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個月,否則要更換為永久設施。
(六)通風設施周圍5m內,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雜物、淤泥、積水,支護完好。密閉牆前不得有開關、絞車等電氣設備。密閉前的柵欄(包括所有作為通風設施用的柵欄)不得使用導電材料。
(七)通往礦井總回風巷、盤區回風巷的巷口要設置柵欄,除通風人員外,嚴禁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進入。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時,必須提前一天提出書麵申請,經通風管理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同意後,方可按指定時間進入。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過通風管理部同意,不得隨意拆除通風設施和改變通風設施的調節工況。因工作需要在通風設施上穿管線類作業時,相關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向通風管理部提出書麵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按指定時間在指定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拆除或改變。
(九)因井下運輸、施工等需要調整通風設施(施工行人孔、溜子孔、拆除漏煤鬥等)影響通風係統穩定運行的,相關單位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後提前一天向通風管理部提出書麵申請履行報告審批手續。
第四章 考核與處罰
第十一條 未經通風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拆除通風設施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0-20000元,責任者按礦井相關“紅線”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破壞通風設施未造成係統紊亂、瓦斯積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10000元,未及時彙報的加倍處罰,責任者按礦井相關“紅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