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排放瓦斯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井瓦斯的排放,確保礦井的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 總經理是礦井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負責人,總工程師全麵負責礦井瓦斯排放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審查與實施。其他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作為礦井瓦斯排放工作的管理機構,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和因無計劃通風機停電、停風或抽采係統停運造成瓦斯積聚的排放瓦斯應急預案,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瓦斯排放線路上的防爆檢查和斷電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五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瓦斯排放區域的頂板管理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六條地質測量部負責瓦斯排放區域的防治水工作,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七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瓦斯排放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第八條 其它部室負責排放瓦斯工作中的相關業務管理與協調。
第九條 各單位作好各分管區域內瓦斯排放的配合工作,負責按規定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十條 礦山救護隊按規定協助礦井排放瓦斯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礦井排放瓦斯的管理要求
(一)生產技術部必須從采掘設計生產上采取措施,不得留盲巷,防止瓦斯積聚。
(二)主要通風機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恢複正常通風以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開啟。
(三)對恢複己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麵接近這些地點時,通風管理部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七條 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141條規定和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按規定組織安監、生產、機電、調度、通風、地測、運輸、信息、礦山救護隊等單位共同審批,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組織貫徹,責任到人,簽字備查,按規定上報集團公司審批或備案。
第八條 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內容:
(一)排放地點及區域的巷道布置、通風、瓦斯和水文地質等情況.
(二)預計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
(三)確定排放方法及采取控製排放瓦斯量的措施。
(四)確定排放瓦斯流經路線、方向及影響範圍。
(五)確定風流控製設施、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及監控值。
(六)確定停產、停電、撤人範圍、警戒地點及停送電程序。
(七)確定排放瓦斯組織領導和排放瓦斯人員名單,責任落實到人。
(八)確定人員聯絡的方法和手段。
(九)確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準備。
第九條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風方案或無計劃停風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組織領導。
(二)確定停電停風影響時間和範圍。
(三)預計可能發生瓦斯積聚的地點及瓦斯濃度。
(四)確定礦井、盤區、工作麵的停送電程序和排放瓦斯順序。
(五)確定人員聯絡的方法和手段。
(六)確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準備。
第十條 局部通風工作麵有計劃停電停風措施或無計劃停電停風應急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職責分工及現場組織。
(二)確定排放方法及采取控製排放瓦斯量的措施。
(三)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方向及影響範圍和排放瓦斯順序。
(四)確定風流控製設施、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及監控值。
(五)確定停電、撤人範圍、警戒地點及停送電程序。
(六)確定人員聯絡的方法和手段。
(七)確定必要的材料和工具準備。
第十一條 礦井常用排放瓦斯方法
(一)主要通風機直接排放
對於全風壓通風巷道可通過主要通風機運行直接進行排放。
(二)引入全風壓通風排放
1、單巷中間分開,引入全風壓逐段推進排放瓦斯。
2、多巷係統控製引入全風壓排放瓦斯。
3、局部地點通過引風法排除瓦斯。
(三)局部通風機通風排放
1、風機前加板排放瓦斯方法為:通過硬質擋板調整風機吸風口的麵積來控製風量進行排放工作,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濃度不超過規定。
2、采用風筒錯口排放的方法:在全風壓進風流風筒處將被排放瓦斯巷道的風筒拆斷,通過調節錯口的大小,控製進入巷道的風量,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濃度不超過規定。
3、采用風筒加裝控風裝置排放的方法:在全風壓進風流風筒處加裝控風裝置,通過控風口的大小,調節進入巷道的風量,使排出的瓦斯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濃度不超過規定。
(四)專用排放瓦斯設備排放
采用專用排放瓦斯變頻通風機進行巷道瓦斯排放。
(五)抽采係統輔助排放
采用抽采係統直接或間接對排放瓦斯區域或巷道進行抽放,降低排放瓦斯量。
第十二條 瓦斯排放原則
(一)堅持人員精簡、職責明確、統一指揮的原則。
1、啟封盲巷、盲硐或貫通與采空區、老空區、小窯巷道、火區或冒落巷道(貫通前情況不明確)連通地點瓦斯,現場必須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組織。
2、超過8個小時的停風區域且回風線路切斷其它采掘工作麵安全出口的瓦斯排放,現場必須有通風管理部部長組織。
3、一般性瓦斯排放由通風管理部幹部現場組織。
4、其他瓦斯排放根據現場情況確定。
(二)堅持分級排放、低濃度排放的原則
按照排放地點、瓦斯濃度、影響時間及區域分級管理排放,排放瓦斯時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 、“循環風”。
(三)堅持排放瓦斯流經路線執行停電撤人、設置警戒的原則
排放瓦斯時,其回風流的流經路線在排放前都必須指定專人切斷電源、隔絕導電體(靜電問題)、停止作業、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和警戒,停止一切與排放瓦斯無關工作。
(四)排放瓦斯工作要執行由外向裏,先進風後回風依次進行排放的原則
1、首先排除礦井全風通風巷道、主要硐室、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等處瓦斯。
2、一個采(盤)區內嚴禁兩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
3、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內的瓦斯。
第十三條 瓦斯排放實施
(一)全風壓通風係統巷道排放瓦斯
因礦井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電停風,造成井下全風壓通風係統巷道風流瓦斯超限,在恢複主要通風機運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調度指揮部必須製定礦井撤人方案,地質測量部製定礦井防治水方案,機電管理部製定礦井停送電方案,通風管理部製定礦井通風管理方案和瓦斯管理排放措施,所有工作由總工程師統一指揮。
2、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所有進入井下的通道都要有通風管理部派專人檢查井口瓦斯和風流方向,安全監察部設專人警戒。由機電管理部確認通往井下的一切導電體絕緣良好並隔絕導電體並在井口設置全斷麵柵欄。
3、恢複主要通風機運行前,經通風管理部派人檢查風機房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多風井聯合運轉時,必須根據通風情況確定風井風機啟動順序。
4、當礦井井下主要巷道瓦斯濃度不超限且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瓦斯濃度不超2%時,可直接啟動主要通風機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否則啟動主要通風機前,需要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采取打開安全出口行人風門、備用主要通風機、反風道檢查風門等)進行排放瓦斯,當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2%時,逐漸減小短路風流至關閉。
5、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通風管理部人員檢查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6、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采區配電室、電機車架線附近及井下移動變電點、電動機附近,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規定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首先恢複局部通風機專用電源進行局部通風工作地點瓦斯排放,瓦斯排放工作結束後經全麵檢查無問題後方可恢複其他動力電源。
7、信息管理部要密切注意井下各地點甲烷傳感器顯示的瓦斯濃度數據,及時向調度指揮部彙報。
8、因礦井或區域性主要通風機發生無計劃停風時,造成井下全風壓通風係統巷道風流瓦斯超限,在恢複主要通風機運行時,由調度指揮部按規定程序啟動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停電應急預案。
(二)局部通風區域排放瓦斯
1、有計劃排放局部通風工作麵及巷道瓦斯時,在措施確定的組織機構人員指揮下按規定程序進行排放。
2、發生局部通風巷道無計劃停風後,執行就地排放瓦斯措施。
(1)現場工作人員必須全部撤出至全風壓進風流中,並迅速組建由瓦檢員、安監員、隊組跟班幹部、班組長、機電工等五人組成就地瓦斯排放組,接受調度指揮部指揮,負責執行現場排放瓦斯工作。
(2)現場瓦檢員是該條件下排放瓦斯的第一責任者;隊組跟班幹部負責協助瓦檢員進行瓦斯排放指揮;班組長負責將本班人員撤出至指定的安全地點,並在停風巷道的巷口設置柵欄及明顯的禁入標誌,在能進入排放瓦斯路線的各個入口都設置警戒;當班電工負責將排放線路上的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全部斷電,並負責局部通風機的操作;安監員負責排放瓦斯的監督。
(3)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按一般規定進行排放;
(4)停風時間在30min至8小時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0%、不超過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調度指揮部,由值班長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5)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或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管理部製定專門措施,由礦山救護隊協助進行排放。排放時,與排放作業的無關人員必須撤出到安全地點。
(三)排放已封閉的區域及巷道或連通采空區、老空區、小窯區、火區巷道瓦斯
1、各職能部室必須了解掌握排放巷道及區域的通風、瓦斯、頂板、水文、地質、支護等情況及與排放巷道相連通的生產係統、巷道的施工狀況。
2、根據礦井生產組織確定需恢複正常通風的時間,確保排放期間安全。
3、有關部門製定專項安全措施,做好材料、裝備、人員等準備工作,有條件的地點實施抽采係統預抽,減少排放瓦斯量。
4、通風管理部要嚴格按措施組織排放。啟封封閉必須采用專用工具,不得一次性全斷麵打開造成瓦斯大量湧出。
(四)檢修抽放係統及其停運引起的瓦斯排放
1、檢修抽采係統,瓦斯抽采隊必須對抽采係統內積存的瓦斯進行排空處理,隨時監護檢查抽采管路內、處瓦斯濃度處於安全狀態。
2、因瓦斯抽采係統停運造成礦井或區域性瓦斯積聚的,按預定實施方案或應急預案組織排放。
(五)地麵煤矸倉或儲煤場瓦斯排放
礦井地麵煤矸倉或儲煤場瓦斯排放可利用自然通風、壓風及抽排法處理,井下煤倉的瓦斯排放按局部通風巷道排放要求執行。
(六)其他地點排放瓦斯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員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
第十四條 排放瓦斯時,安全監察部必須派人現場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若發現違章排放或發現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責令停止排放瓦斯工作。
第十五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有計劃排放瓦斯前,通風管理部要提前組織召開協調會。排放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向安監、通風和調度等部門彙報。
(二)排放瓦斯過程中,必須在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懸掛便攜儀,不間斷的檢測混合後的瓦斯濃度,及時調節供風量的大小,保證混合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回采工作麵進風巷開口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三)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瓦斯檢查人員要對影響區域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方恢複工作。
(四)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做好記錄備查。
(五)必須保證排放瓦斯期間的通訊通暢和信息得到及時傳達。
(六)礦山救護隊根據規定實施或協助瓦斯排放工作。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六條 排放瓦斯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和相關方案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十七條 排放瓦斯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排放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十八條 排放瓦斯未按規定作記錄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十九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