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井下爆破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井下爆破作業的管理,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
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井下所有涉及爆破作業的地點和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 物資供應部負責井下爆炸材料庫火工品的發放、回收和管理。
第四條 炮檢隊負責井下爆破工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爆破器材要按“一通三防”產品規定程序進行采購。發爆器由通風管理部統一管理、統一發放,機電管理部定期檢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檢測。
第六條 通風管理部必須每半年對爆破工人員情況進行核定,彙總後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 井下所有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進行。爆破工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具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並經過專門培訓,熟悉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考試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擔任放炮工作。
第八條 對使用爆破工的管理規定
需使用爆破工的單位至少提前一個班提出書麵申請給炮檢隊,並注明使用爆破工的地點和班次,炮檢隊根據申請安排爆破工。
第九條 爆破工領退火藥的管理規定
(一)爆破工必須親自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火藥、電雷管,不得轉借,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領。領火藥、電雷管時,應根據當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領退記錄本”、“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到爆炸材料庫領取,並辦理四聯單手續。
(二)火工品發放人員負責把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爆破材料(編號清楚的電雷管)發給爆破工,並詳細登記清楚。電雷管(含炮工當班未使用完又退回的電雷管)發放給爆破工前,發放單位必須責成專人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否則,追究發放單位領導的責任,並處於相應的罰款。
(三)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帶、亂扔、亂放、亂丟,不得私自帶上井,不得在工作麵存放,必須當班領用,使用不完的當班必須辦理退庫手續。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四)爆破工向工作地點人工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沿規定路線、按規定時間行走,中途不得隨意停留。
(五)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一年備查。
(六)物質供應部負責配備合格的、防靜電、抗衝擊的火藥箱(雷管箱)火藥箱(雷管箱)必須用絕緣體支墊碼放於工作麵爆破警戒線以外,碼放處支護良好,無滴水、漏煤矸,周圍5m內無電氣設備。
第十條 作業地點爆破的管理規定
(一)井下爆破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破材料,不同廠家生產或不同品種的爆破材料,不得摻混使用。
(二)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放在火藥箱、雷管箱內,並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火藥箱、雷管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火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三)爆破作業必須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17條規定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瓦斯湧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麵,要嚴格控製裝藥的數量。每班采掘工作麵實際消耗的爆破材料量,要由當班班長(或跟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的爆破材料要在當班退回爆破材料庫,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並在班後經炮檢隊值班幹部簽字備查。
(四)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26條規定進行。按規定抽取的單個雷管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五)爆破前,裝藥、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六)爆破作業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檢查瓦斯。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瓦斯濃度小於1%和局部瓦斯無積聚超限時,方可打眼裝藥和爆破。 每次爆破必須將瓦斯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由班長(或跟班幹部)核實簽字後,才準進行裝藥爆破工作。
爆破作業地點存在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31條規定之一的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七)施工單位必須加強風筒管理,並根據掘進進度及時延伸風筒,保證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距離不超過作業01manbetx 規定,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超過規定時,嚴禁爆破。
(八)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和爆破換牌製度。“三人聯鎖”必須由爆破工、瓦檢員和班長三人聯鎖。
(九)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爆破工領取發爆器後,必須隨身攜帶或鎖入專用的火藥箱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十)爆破前,必須加強對瓦斯探頭、設備、管線等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同時嚴格執行爆破停電製度。回采工作麵裝藥爆破前,必須停工作麵及回風巷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掘進工作麵裝藥爆破前必須切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十一)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警戒,未接到班組長的命令,不得撤除警戒。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規程措施中具體規定。
(十二)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降塵措施,同時嚴格執行爆破前、後灑水降塵製度,無水不準爆破。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
(十三)嚴禁放明炮、糊炮或利用殘眼裝藥爆破。檢查或處理拒爆、殘爆時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爆破後發現的未爆雷管、炸藥,必須由爆破工統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十一條 其它管理規定
(一)正副巷同時掘進(或雙巷掘進)的工作麵,正巷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爆破,正巷可不撤人。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條巷道爆破作業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二)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隻準使用剛性被筒炸藥,且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30條規定。
(三)堅持一個爆破工隻配一部發爆器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多頭爆破以及多台發爆器爆破。 掘進工作麵必須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裝藥分次起爆。
(四)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從貫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掘進工作麵每次裝藥前,都必須檢查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五)本規定未涉及部分嚴格按《煤礦01manbetx 》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申請使用爆破工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三條 未按規定領退火工品的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 四聯單填寫數量不正確的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 井下放明炮、糊炮或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的的責任人,按“三違”進行論處。
第十六條 放炮安全距離不夠或未按規定設置警戒的責任人,按“三違”進行論處。
第十七條 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品丟失的責任人,由公安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炮工的而當班不進行爆破作業的單位,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並株連責任單位值班幹部200元。
第十九條 爆破作業地點無水炮泥、專用炮棍、水針、爆破麻繩等專用爆破器材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條 爆破作業地點麻繩吊掛不規範(掛鉤每3米一個),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地點防塵設施不到位,爆破工有權拒絕爆破作業。
第二十二條 起爆後,炮煙未吹散,未經瓦檢工檢查瓦斯,擅自進入工作麵的責任人,每次處罰200元。
第二十三條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