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燒焊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井下燒焊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控製井下燒焊(指電焊、氣焊、噴燈、皮帶硫化)作業過程,加強燒焊工藝管理,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223條、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及晉煤及安字【2012】第22號文《關於礦井燒焊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各部室對管轄範圍內的井下燒焊工作進行業務把關。
第三條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井下燒焊全過程進行安全把關,同時負責聯係救護隊參與燒焊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對井下燒焊的通風業務把關。
第五條 施工單位對井下燒焊的現場措施執行進行把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條 燒焊管理要求
1、 井下嚴禁使用明火作業,嚴禁在井下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煤層中(包括采掘工作麵)、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采用電焊、氣焊和噴燈明火作業。
2、 確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根據燒焊項目,由礦井相關業務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編製審批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後,牽頭部室上報上一級管理機構,經上一級管理機構的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部門進行會審後,再由該管理機構的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後方可執行,並在對口業務部門進行備案。
(二)燒焊作業不得使用“通用”措施,每次燒焊作業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三)燒焊作業在操作過程中必須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加強燒焊作業過程管理,及時彙報燒焊作業情況,同時現場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救護隊員等至始至終在現場檢查與監督。
(四)現場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並在安全監察部進行確認。
(五)燒焊作業現場必須有一名燒焊申請單位的分管礦領導跟班,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麵指揮和協調。
(六)其他要求仍執行原《礦井燒焊管理規定》、《煤礦安全01manbetx 》、《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和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規定。
(七)地麵洗煤廠煤倉上下口、瓦斯抽放泵站的燒焊工作比照井下燒焊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3、進行燒焊工作前,通風調度必須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彙報(以傳真方式),並做好相關記錄備查。
第七條 井下燒焊措施審批程序
井下燒焊審批程序為:燒焊單位向歸口部室提交井下燒焊申請→相關部室審批燒焊申請→總工程師審批燒焊申請→燒焊單位編製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燒焊申請單位的歸口部室組織九大部室會審→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上報集團公司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處室會審→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簽字批準→燒焊單位編製燒焊報告書→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審批→現場進行燒焊作業
第八條 燒焊申請要求
(一)施工單位提出燒焊申請前由本單位正職簽字。
(二)相關部室對申請進行業務把關審核。
(三)燒焊申請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審批生效,煤倉附近燒焊時必須由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
(四)井下燒焊申請一式五份,審批合格後,機電管理部、調度指揮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燒焊單位各保留一份。
(五)燒焊申請寫明燒焊理由及方案,必要時附圖說明。
第九條 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燒焊申請批準後,燒焊單位編製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且在燒焊作業兩天前審批,措施必須一次一審,嚴禁一次審批多次使用。
(二)措施內容包括:(1)工程概況,包括燒焊地點、燒焊物件大小、現場具體情況;(2)實施時間;(3)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223條內容及集團公司、趙莊煤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詳細安全措施以及燒焊器材的運輸保管和點火工具的管理等內容;(4)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瓦斯泵站內進行燒焊時,措施中必須明確停止抽放係統運行和采取有效排空的措施;(5)煤倉上下口及倉內燒焊必須放空煤倉。
(三)措施會審人員為:九大部室的主任工程師、施工單位的主任工程師或主管技術員、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總工程師。
第十條 燒焊報告書
(一)燒焊申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後,燒焊單位提前一天在公司早會上履行燒焊報告審批手續,經調度指揮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等業務部室值班幹部批準後,交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簽字批準。審批完畢後送交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調度指揮部、安全監察部及本單位各一份,進行貫徹學習並存檔。同時燒焊報告由調度指揮部在礦早會上進行通報。
(二)總經理授權可簽字人員為:總工程師、通風副總、生產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副總(機電、安全)。
(三)井下燒焊報告書不允許代簽,同時要標出審批日期,每次隻能批準一天(次)。
(四)燒焊報告(措施)必須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五)調度指揮部負責落實每天井下燒焊地點不準超過一處,地麵不準超過一處,每處燒焊報告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8小時。
第十一條 燒焊過程的監督控製
(一)井下燒焊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等有關規定。
(二)專職瓦檢員負責檢查現場瓦斯,專職安檢員負責監督措施的執行,救護隊員負責對突發事件的救援。未經安檢員、瓦檢員、救護隊員同意,不準燒焊。
(三)燒焊單位的幹部必須在現場跟班,協調落實措施執行情況。煤倉上下口、倉內、地麵瓦斯泵站等地點燒焊時,必須由燒焊單位的正職現場跟班。
(四)燒焊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五)燒焊工作按零星作業進行管理,相關人員要學習措施(必須有記錄可查)。燒焊時必須有燒焊申請單位的分管礦級領導現場跟班,並且指定安檢員、瓦檢員、救護隊員在場檢查和監督。
(六)燒焊工作地點及附近20m範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進行作業。
(七)燒焊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風流上風側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和消防灑水管路。
(八)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燒焊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九)燒焊工作完畢後,由工程負責人安排1—2個人在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十)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盤區中進行燒焊時,必須停止該盤區內的生產。
(十一)煤倉上下口(包括井上煤倉)、卸煤坑附近等地點如果必須進行燒焊時,必須將煤倉放空,燒焊現場周圍20m範圍內用水認真衝洗,專職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用加長管深入煤倉內及燒焊地點附近10m範圍內的所有空間檢查瓦斯,隻有在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燒焊。
(十二)皮帶巷、地麵皮帶走廊進行燒焊、皮帶硫化等作業時,皮帶上不得有存煤並停止運轉。
(十三)抽采管路、抽采設備燒焊前必須對管路、設備內的瓦斯進行排放且斷開,燒焊現場周圍20m範圍內及抽采管路、設備內瓦斯濃度小於0.5%時方可進行燒焊。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條 無措施無報告在現場進行實施燒焊作業的,一經發現,由安全監察部負責按照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落實,對於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三條 措施和燒焊報告未執行審批程序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措施和燒焊報告必須提前一天送相關單位,否則一次罰款1000元。
第十四條 職能部室未履行職責,在措施審批、報告審批及現場作業時把關不嚴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人1000元。造成02manbetx.com 的,由安全監察部按相關規定進行03manbetx 。
第十五條 燒焊報告未進行通報,造成主要領導不了解情況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十六條 安全監察部對為按規定程序和管理要求組織的燒焊工作進行02manbetx.com 追查,並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現場不按措施實施燒焊的,一次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者由安全監察部按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