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礦工在礦井發生02manbetx.com 時安全避災,嚴格自救器的配備、使用、維修、培訓等日常管理,用好、管好自救器,保證職工在礦井02manbetx.com 中安全避災。根據晉煤集通字〔2006〕345號文《關於下發《晉城煤業集團自救器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公司總工負責,並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管理。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是自救器的業務管理部室,負責自救器有關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在用自救器檢查、維護工作以及自救器季度氣密性檢測工作;負責製訂自救器的更新計劃;負責自救器的保管、配備工作。
第四條 物資供應部負責按自救器的更新計劃選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格自救器。
第五條 井下職工對自救器進行妥善保管,人人愛護自救器,按規定使用,通風管理部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第六條 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負責新入井職工自救器基本知識教育與使用訓練。
第七條 地麵運行工區負責自救器的日常管理,負責在用自救器的收發、檢查、保管工作。
第三章 自救器配備原則
第八條 井下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化學氧自救器。
第九條 礦井自救器配備數量按滿足下井人員使用配備,每年四季度對我公司正常出勤入井人數進行統計,按下井人數的110%配備,並根據礦井的災害程度保持8%的備用量。
第四章 自救器采購
第十條 自救器管理人員每年12月底以前以滿足井下人員配備使用為原則,根據在用自救器的使用狀況,編製本年度自救器更新計劃。更新計劃中要注明本年度逐月到期自救器的台數,需要新自救器的台數,經公司總工審核批準,並填寫”一通三防”產品跟蹤卡,按”一通三防”產品采購程序采購。
第十一條 自救器到公司後,通風管理部必須在一個月內配合物資供應部對自救器進行驗收。驗收采取抽查方式,抽查率不低於5%,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不得使用,及時與廠家聯係解決。新購進的自救器到礦日期與製造日期相隔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第十二條 自救器必須選用國家煤炭管理局定點廠生產的, 並經國家煤礦防爆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國家煤炭管理局長沙安全儀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合格的自救器,否則由物資供應部退回。
第五章 使用自救器培訓
第十三條 職工教育培訓中心牽頭組織,通風管理部配合至少每年一次對下井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培訓。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達到30秒內完成佩戴自救器的熟練程度。
第十四條 職教中心應建立自救器培訓檔案,凡接受過自救器培訓,並能熟練佩戴自救器的職工要本人簽字存檔,防止自救器培訓流於形式。
第六章 自救器保管
第十五條 自救器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室溫在0-45℃範圍內,通風良好,礦燈完好,無失爆、無漏液。
第十六條 地麵運行工區對所有自救器要集中上架管理,並實現專人專號。未按規定配帶自救器和上井後未上架的,每次處罰50元。不上架私自轉借他人使用自救器者,一次扣50元。
第十七條 自救器使用應建立管理台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使用日期、使用人、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人、檢查結果等,對於報廢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
第十八條 自救器維修室應配備氣密檢查儀,自救器專管人員每季度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氣密檢查,每天對自救器進行外觀檢查,對損壞的自救器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章 自救器使用
第十九條 自救器的使用是在礦井發生災變時供井下人員逃生用,下井人員每次入井必須攜帶自救器。未戴著每次扣款500元。
第二十條 使用人必須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的類型、結構、原理、用途及適用條件,並要熟練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井下抽查不會使用自救器的,每次處罰200元,該職工必須停工學習自救器使用的有關知識,並經培訓中心、人力資源部考核合格後方可複工,學習期間不得記井下工。
第二十一條 使用人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嚴禁敲、打、撞擊自救器,避免自救器與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損壞,嚴禁亂扔亂放。
第二十二條 嚴禁隨意開啟自救器搬手和封條帶,不準坐壓自救器和用自救器做其它工具。故意損壞或丟失自救器的,要照價賠償。
第二十三條 當發現火災或瓦斯、煤塵爆炸征兆時,必須打開自救器並佩帶好,勻速行走,禁止奔跑,嚴禁因不舒服中途脫掉自救器。如井下發生災害預兆或特殊情況時,對開啟自救器者不得進行任何處罰。
第二十四條 每次領取和交還自救器,使用人員必須對儀器外觀進行檢查,發現儀器損壞、封條開或過期失效時應進行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嚴禁下井。維護人員要加強對自救器的日常檢查,發現有問題的自救器及時進行修複,不能修複或過期自救器必須作報廢處理。
第八章 自救器檢驗
第二十五條 礦井要建立自救器檢驗室,並設專人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室應配備氣密性檢查儀。
第二十六條 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日常檢查和維護。隔離式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氣密檢查,氣密檢查要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壓力下降值不大於300Pa為合格。
第九章 自救器報廢
第二十七條 凡屬於下列情況的自救器應按報廢程序進行報廢
(一)自救器使用超過3年,庫存超過5年必須報廢。
(二)凡開啟過的化學氧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必須報廢。
(三)外殼磨損嚴重不能再使用且無法修複的自救器和氣密性檢查中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須報廢。
(四)對名牌不清晰,不能確定出廠日期的必須報廢。
第十章 注意事項
第二十八條 報廢的自救器應在地麵浸水銷毀。
第二十九條 對封印條已打開,但未開啟封口帶的自救器應進行氣密性檢查,檢查合格時應重加封印條繼續使用,否則必須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