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產品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一通三防”產品管理規定(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一通三防”產品的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進一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依據《晉城煤業集團“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涉及到我公司的各類“一通三防”產品。“一通三防”產品範圍包括:
(一)裝備方麵:各類風機、風門閉鎖、抽放鑽機、瓦斯抽放泵、各類噴霧降塵裝置、打鑽注水設備等。
(二)儀器儀表方麵:通風、瓦斯、粉塵、防突參數各種測定儀器儀表、監測裝置及其檢定裝置等。
(三)其它:風筒、隔抑爆設施等壓風自救裝置、抽放管路、瓦斯抽放係統附件、自救器、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一通三防”產品的審批、上報及“一通三防”產品使用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所分管“一通三防”產品的計劃收集、審核、上報及使用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 信息管理部、機電管理部、地麵運行工區負責所管轄範圍內“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物資供應部負責按規定程序進行采購“一通三防”產品。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條 “一通三防”產品的技術要求
“一通三防”產品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有關標準,對暫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要符合晉城煤業集團企業標準。“一通三防”產品要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證件(包括:安全標誌準用證、防爆合格證、檢驗報告、計量檢驗合格證、“MA”標誌準用證等)。
第八條 “一通三防”產品配備程序
(一)計劃管理:“一通三防”產品購置實行計劃管理,每年年底前各相關單位根據礦計劃財務部的統一安排,將下一年度的購置計劃報通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彙總後經分管領導簽字報送公司、集團公司審批;各單位在報計劃時要認真核實,如實填報。對於特殊情況,沒有及時上報計劃的,需提出書麵申請補辦計劃。
(二)審批程序:各相關單位按照計劃要求填寫“一通三防”產品跟蹤卡,逐級審批,跟蹤卡項目要填全,不能出現空格,要寫清使用單位、產品名稱、型號、主要用途、性能簡介。跟蹤卡經通風管理部部長、公司總工簽字後,由通風管理部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不進行審批程序,自行購買“一通三防”產品的除扣封產品外並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三)購買程序:“一通三防”產品計劃按照上述程序審核批準,經通風管理部確認後報礦物資供應部、機電管理部進行購買,無資金來源的要首先報公司計劃財務部,由計劃財務部審批下達資金計劃後,由物資供應部、機電管理部進行采購。各級人員把關不嚴,購買偽劣產品和國家公布不合格產品的,對當事人給予500元罰款,對因使用不合格產品釀成02manbetx.com 的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四)驗貨程序:“一通三防”專控產品到貨後由物資供應部(機電管理部)牽頭,通風、企管等相關部門配合,進行開箱驗收聯合簽字認可。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相關證件、資質、使用手冊(說明)和技術資料必須齊全,標識要清晰。
2、設備外觀完好無損,開機試驗示值準確無誤,誤差在允許範圍內。
3、生產廠家必須提供出廠檢驗合格證,計量器具必須有計量檢定證書。
(五)支領程序:“一通三防”產品到礦後,相關單位填寫料單,先經通風管理部審批後,再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支領。
(六)使用:“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必須製定和建立相應的專控產品管理製度、台帳及相關記錄,按規定、要求及時上報報表。虛報數據的給予責任人100元/次。無製度台帳、記錄否則處以單位500元罰款。
第九條 “一通三防”產品的報廢
凡是屬於下列情況的產品要按照設備報廢程序進行報廢:
(一)設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技術落後、設備老化、精度低、誤差大,不能修複的應報廢。
(二)嚴重失爆或使用超過年限的老、舊設備應報廢。
(三)經計量部門檢定不符合計量標準不能修複的產品應報廢。
(四)報廢程序:“一通三防”產品的報廢執行公司相關規定。
“一通三防”產品相關單位,未按報廢程序私自報廢專控產品的,視情節嚴重處以單位500元/次。
第十條 “一通三防”產品管理要求
(一)通風管理部要不定期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產品進行檢查,對未按上述規定程序進行采購的“一通三防”產品要進行查扣,對使用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產品的采掘工作麵要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規定追究其采購單位及人員的責任。杜絕不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一通三防”產品入井使用。
(二)“一通三防”產品的配備必須符合規定,計量器具按規定時間送檢。
(三)“一通三防”產品的試用和調研:新型小型便攜儀器儀表應由廠商免費提供1-3台樣機經通風處指定礦井進行不少於一個月的試用,試用後由礦井提交試用報告,試用合格後才可進入審批采購程序;新型“一通三防”裝備由相關部門到生產廠家和已用該產品的用戶調研,根據試用、調研情況確定型號;對礦井長期使用性能可靠的定型產品,可免去試用、調研程序。對現已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要及時或限期更換,並不得再次購買。對出具假的調研報告、試驗報告的給予責任者處以5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