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電器、電纜管理製度(趙莊煤礦)
為了使五小電器、電纜更加規範、有序、整齊、證件齊全等,特製定本製度:
一、職責劃分
(一)機電管理部負責井下五小電器、電纜的檢查、移交、台帳及動態管理,並負責對五小電器、電纜存在問題及損壞進行考核。
(二)機電管理部負責五小電器、電纜的貯存、發放、打號、整理等工作,並負責將需修複的五小電器、電纜交修配單位。
(三)五小電器、電纜使用單位負責五小電器電纜的支領、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回收等工作。
二、管理規定
(一)新增工作麵需要大批量五小電器、電纜時,由機電管理部出計劃報物資供應部,由物資供應部采購。
(二)新電纜由使用單位負責到物資供應部領用,到機電管理部進行打號,20M及以上的電纜編號位置應在電纜兩端頭的2M處,20M以下的電纜編號位置應在電纜中間位置。編號後的電纜應上台賬。
(三)回收升井的電纜必須保持原接線頭(電纜毛頭),10KV高壓電纜必須帶電纜連接器。
(四)各單位日常使用和更換的五小電器、電纜,先到機電管理部領取(所用耗料單同物資供應部發放新電纜耗料單相同),若沒有或不夠,可到物資供應部領取新五小電器、電纜,但必須到動態組打號。
(五)機電管理部發出的五小電器、電纜,必須經防爆驗收和電纜絕緣測試,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並留有記錄,發出的五小電器、電纜編號要清晰可見,電纜長度要充足,不夠時可注明,不能有破皮漏電現象,並開據收(發)清單,由分管人員上下帳。
(六)各單位之間因搬遷需要互相移交時,雙方必須在三天之內到機電管理部辦理移交手續,經主管人員核實後更換使用單位台帳。
(七)凡無號、無帳,不符合要求的五小電器、電纜一律不準在井下使用。 經觀察發現電纜外觀有破損、坑凹等缺陷,絕緣、護套厚度不均或電纜芯內潮濕有滴水,芯線鏽蝕等,該電纜不準下井使用。
(八)各單位在使用期間,要嚴格按照《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包機到人,定期對五小電器、電纜進行維護、保養、使用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九)井下備用電纜兩頭全部用防潮材料包好,下方要用木板等架起嚴禁放在地上。
(十)不用的五小電器、電纜應及時回收上井,不得有損壞,五小電器不得留有電纜頭,電纜不得短缺,齊頭和移號現象,上井後應及時交回設備庫,不得在自己庫房中存放,交回的五小電器、電纜,設備庫要嚴格驗收,有問題的電纜五小要在收(發)清單上注明,機電管理部分管人員要按照清單及時下帳。
(十一)凡上井的五小電器、電纜,設備庫及時按《機電設備檢修標準》、《礦用電纜檢修標準》進行檢修並做好各種記錄。
(十二)機電管理部根據五小電器、電纜的技術狀況每季度提出五小電器、電纜報廢申請,由機電管理部牽頭,相關單位配合按報廢製度進行報廢簽字。
(十三)機電管理部檢查人員,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定期對井下所使用的五小電器、電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以“三定”的形式通知使用單位進行處理,月終對各單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處罰規定進行考核。
三、處罰條例
(一)五小電器丟失按原值處罰,使用過程中造成報廢,修複再用的按原值50%處罰,新投入使用的按原值處罰,損壞部分配件按照配件原值處罰。
(二)電纜丟失按丟失量的原值處罰,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若損壞普通低壓橡套電纜(及連接器),經修複後仍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20%扣款;電纜經鑒定確認無法修複且沒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50%扣款。
2、若損壞高壓電纜(及連接器),經修複後仍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10%扣款;電纜經鑒定確認無法修複且沒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30%扣款。
3、若損壞進口電纜或特殊設備電纜(及連接器),經修複後仍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15%扣款;電纜經鑒定確認無法修複且沒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45%扣款;造成嚴重影響生產的追究單位正職和機電負責人管理責任。
(三)如發現偷剁電纜者,按原值的三倍處罰,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罰。
(四)交回的電纜有破口,25平方以下每處扣20元,25平方以上每處扣30元。
(五)的五小電器、電纜存在庫房內未交每件/條,每天扣20元。
(六)五小喇叭嘴帶有電纜頭,4平方以下每處扣20元,4平方以上每處扣50元。
(七)發放無編號的五小電器、電纜,每件/條扣發放人員20元。
(八)電纜無修補記錄或不規範每處扣20元。
(九)電纜無編號,每條扣責任單位50元。